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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贷诚实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 Books Act )、1957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 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供各国在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
目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银行服务的范围,使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客户的资金收益,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但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推出新业务品种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创新而忽视银行风险的防范。此外目前业务实践中,银行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开始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提供基于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差别服务,如为集团客户设计提供电子化资金清算网络等。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片面强调竞争优质客户而放松风险防范。
(二) 高度重视完善业务章程及业务协议。
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业务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随意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约性文件进行,通过上述契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1、商业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有关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有关责任的分担的规定。如就因供电、通讯系统方面的故障所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补偿问题,因交易指令传递方面出现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等等,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在发生纠纷后纠缠不清,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并降低纠纷对银行信誉的影响,银行还应注意在服务协议中和客户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时间、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及法院的管辖权等。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3-0064-03
一、我国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的现状
(一)传统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弱,管理现代化程度低
传统企业的发展与现代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应用。我国传统企业正在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信息化基础比较薄弱。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传统企业的管理处于主观、随意的经验管理阶段,不规范的管理,使计算机简单模拟原来的手工操作流程,从而加大系统实现的难度,增加投资成本,降低电子商务的投资收益率。
(二)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需求非常低,用户还没有大量出现
目前我国大多数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不了解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有什么重要意义,没有明确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和实际步骤。我国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还没有自己的网址。据《计算机世界》的统计,到2006年底,在全球2900万个互联网站点中,中国只占16322个,不到全球的千分之一。大部分传统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只是希望通过互联网对现有系统进行整合,来与国际商务接轨,但对于如何切入、如何整合等具体事项缺乏了解。
(三)现有网络资源应用不足
大部分传统企业虽然建立了网站,但是以自我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虽然有关企业领导、企业文化、办公大楼的信息一应俱全,但面向客户的、基于知识的服务几乎没有。网页制作质量普遍不高,内容单调、无特色,更新、反馈不及时,没有发挥网络高速、互动传递信息的作用;信息的可用性不强,杂乱无序,检索很不方便,致使用户满意程度较低。
(四)电子与商务脱节
传统企业还没有树立使用网络、驾驭网络,通过网络获得更多信息的意识,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带来的重重商
机,没有将电子商务与企业的总体生产经营联系起来,而仅仅是停留在接受”网络很有用“这个概念的层次上。
二、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分析
(一)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外部风险
传统企业外部环境是所有企业共同面对的大环境,所以因外部环境不完善所产生的风险是所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具有共性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具体来说,传统企业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指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信息过滥、信息垄断等有可能带来的损失。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如果市场行为主体不能及时得到完备的信息,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无法做出符合理性的决策。而信息虚假、信息滞后和信息不完善性对电子商务的运行安全也会产生威胁。此外,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电子商务的开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过滥的问题。
二是信用风险。电子商务的运行,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一个社会的信用保障体系越完善,其经济的发展基础就越坚实。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电子商务也是信用商务。没有信用安全,就没有电子商务。由于电子商务是虚拟世界,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在身份的判别确认、违约责任的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难。因此,信用风险在传统企业中发生的概率大。
三是法律政策风险。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风险,主要起因于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和全球化环境下各国法律和制度的差异。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只能做到尽量不违背现行法律,但企业会担心今后遇到法律冲突。另外,企业即使能够完全做到符合本国法律和制度,也难免会与他国法律发生冲突,各国法律和制度的差异使企业陷于风险中。
(二)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内部风险
一是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指由于技术原因给企业带来的运作风险。它主要包括技术选择风险和数据存取风险。电子商务出现的技术风险对传统企业的威胁主要有:中央系统安全性会被破坏;入侵者假冒合法用户改变用户数据;接触用户订单或生成虚假订单;客户商业秘密被其竞争者获悉;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不付款;竞争者可检索企业的产品状况;不诚实的竞争者以他人的名义来订购商品,从而了解有关商品的状况和货物的库存状况;获取他人的机密数据等。虽然这些现象在所有企业中都可能存在,但在传统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是投资风险。传统企业采用电子商务这种新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电子商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快,淘汰率高,变现能力差,需要持续不断的后续投资,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
2.电子商务无形资产投资比重大。由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技术变革日新月异,使得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要获得生存发展必须在信息和技术两个方面跟上整个行业的发展,稍微落后即遭淘汰,企业需要不断的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开发,这更增加了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投资风险性。
3.电子商务收益的增加是长期的、逐步的,企业在短期内很难收回投资,同时具有不可估算性。这些都使得电子商务投资的回报难以确定,加大了传统企业的投资风险。
三是人力资源风险。加入WTO后,传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薄弱日益严重,人力资源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风险的中心。首先,传统企业不重视企业家的培养和造就,对管理者缺乏有计划地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提高。其次,缺乏高效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员工不能获得良好的培训,这往往不能提高员工的技能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落后的管理思想使员工不能够公平竞争,导致人才不能合理流动,优秀人才大量流失。这种高人才流动率一方面使企业人员稳定性降低,不利于电子商务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也就相应降低了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造成企业内部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的泄漏,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外部风险防范
1.建立信息管理平台,防范信息风险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的前提是信息化。首先是企业运营在一个基于完善的管理思想和工作流程的系统之上(如ERP),然后利用互联网、Web网站实现业务,从基础到高端,完成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进程。具体应包含以下四个步骤:一是构建企业的网络基础设施;二是实现办公自动化(OA-Official Automatic);三是建设企业核心的业务管理和应用系统,这里最有代表性的是建立ERP和外部网站;四是针对传统企业经营三个直接增值环节设计客户关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供应链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以及产品研发管理(PLM-Product Lifetime Management)。
2.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有效抑制信用风险
(1)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成功的电子商务常常需要信用的支持,即交易双方互相信任,信守承诺。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己守信用、人人必须守信用、也相信别人守信用的氛围,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才有了防范的基础。其次,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在美国,无论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相关的信用机构来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进行评价。第三,发达国家的信用卡制度也值得借鉴。
(2)传统企业应加强自身诚信建设
首先,企业应将诚信落实到企业的实际行动中去,慎重对待企业的每个订单、每个客户,细微之处见真情。要做到不仅让客户满意,还应该让客户持续满意,以不断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其次,信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不仅要在服务上做到诚心,还应在思想上树立诚信为本的传统,上到领导下到基层员工,必须时刻牢记诚信,做到待人以诚,交易为信,这才是由传统企业内部规避信息风险的根本所在。
3.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作
实际当中,很多传统企业对风险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我们从观念上重视法律风险,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针对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认识的不一致,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传统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规避风险,并且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控制系统,为企业正常运作寻找法律依据,避免因为法律不清等原因而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或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防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上,政府应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所以政府应及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严惩那些恶意获取他人机密信息和违反商业道德的犯罪行为。
(二)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内部风险防范
1.利用可靠的电子商务配置避免技术风险
为了避免技术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传统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入在线服务之前保证做到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
(1)要保证软件平台的可靠性
它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传统企业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购买软件,通常购买软件平台的费用与电子商务系统的开发费用相比低得多。用大量的经费开发电子商务,舍不得花相对较少的费用购买正版软件是错误的。传统企业绝不能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这是电子商务系统可靠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2)多方面地防范数据存取风险
程序控制--在电子商务程序设计时,应充分采用多种方法避免操作失误,降低出险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加强使用人员的考察、考核和管理;定期对系统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保管好相关文档;及时备份等。
2.电子商务投资风险的防范
(1)传统企业实施电子商务之前,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投资。电子商务投资对传统企业来讲是一种战略投资,它的成功与否甚至可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详尽、确实、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企业在股票市场或者债券市场融资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也可以吸引喜好高风险、追求高回报的风险投资家的投资,从而解决传统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防范电子商务融资风险的发生。
(2)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投资的过程中,要不断更新电子商务技术,随时跟上本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传统企业可以通过考察一些先进企业的电子商务开展状况,寻求最佳技术方案。
3.加强人才管理,防范人力资源风险
传统企业要想有效开展电子商务,一定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将人才视为企业之本,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凝聚人,用事业激励人,从而有效地预防人才流失的风险。同时也要敢于主动出击,到跨国企业中引进自己所需要的人才。
同时,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使传统企业能够拥有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传统企业应高瞻远瞩,将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提升到企业战略层次上。从企业的决策层到管理层,再到操作层,采购、生产、销售、财务、运输等所有部门的人员都应受到关于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以使所有人员都能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实施中来,使企业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黄梯云.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步入迅速扩张的阶段,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与消费、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动态的发展变化都需要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作为保障,对电子商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其健康发展的必然需求。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电子商务从兴起至今,短短几年时间已跨入密集创新的发展阶段,无论是市场交易规模的攀升,还是行业分布的扩展,都体现出电子商务的蓬勃之势。
(一)交易规模
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首先体现在市场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从艾瑞咨询的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可见电子商务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回顾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可以看出,其交易规模的增长率每年均超过15%,未来几年的递增趋势也不难预见。
(二)行业动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不仅能够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在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在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环境下,我国服务行业、企业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电子商务应用需求变得日益强劲。原先一些传统行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苏宁电商的兴起,不仅使传统的电器销售向更加便捷、实惠的方向发展,而且实现了经营领域的扩大。
从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业结构细分来看,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占绝对比重,其次是规模以上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仅次之,在线旅游及本地生活服务O2O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根据艾瑞咨询的信息,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另外,在线旅游增长27.1%,本地生活服务O2O增长42.8%,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市场整体的快速增长。尽管B2B始终居于主导,但网络购物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尤其值得关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及上网时长一直处于增长趋势,网络购物的网民使用率已超过50%。例如,国庆、双十一时期支付宝成交额尤为突出。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不只在服务领域快速发展,其业态体系也在日臻完善。目前零售电子商务不仅展现出平台化的趋势,而且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也更加全能化,例如阿里巴巴、京东、一号店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凭借其强大的功能,正在逐渐拉开与中小电子商务平台的差距。电子商务平台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使综合性平台、垂直型平台都在向更为专业的方向发展。
(三)未来趋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手机商务应用异军突起,使用手机进行网络购物、支付的用户增长远高于其他手机应用的增长,其中尤以移动购物的发展最为突出,移动购物在网络购物中的占比持续上升。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上网应用的创新都在推动移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另外众多从事贸易经营的中小企业也将目光投向跨境电子商务,这些都是今后电子商务值得关注和期待的领域。
二、加强电子商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其规模和速度甚至超乎人的想象。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功能的日益强大,用户规模的与日俱增,其相关风险问题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加强对电子商务风险的控制尤为必要。
(一)电子商务风险损失严重
电子商务的投资与应用价值毋庸置疑,但正是基于其价值空间的广阔性,电子商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亦是巨大的。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直接带动了经济价值的增长,各大电子商务平台集技术、资金于一体,日常运营也充斥着可观的现金流。例如,淘宝网在为用户提供网络购物服务的同时,很多用户会将用于购物的资金存储于支付宝以及新兴的余额宝中;企业采购过程中也会涉及大量的资金往来。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用户,都在面临电子商务风险的考验,电子商务风险的产生与其价值之间呈现紧密的关联。不法分子正是看到电子商务平台潜藏的经济利益与风险漏洞,往往将其作为攻击的对象。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借助用户登录电子商务平台、参与交易的环节,设置陷阱,骗取资金。针对淘宝卖家赔付问题,就不乏各种欺诈诱饵。再如黑客和病毒等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和数据的篡改和破坏,甚至可能导致系统崩溃,引发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这种风险损失的发生常带有普遍性,受攻击的并不仅仅是有限的个体,可见加强电子商务风险控制是一项尤为艰巨的任务。
(二)电子商务风险具有多元化特征
电子商务风险不仅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风险还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无论哪一类参与主体,都会面临风险的考验。首先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使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可以提高交易的时效性,促进信息的广泛宣传,并与用户开展互动。但是企业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不可避免地受技术、开发人员、市场环境的影响,电子商务平台能否获得用户满意,并且保证使用安全,都需要企业投入精力去研究,增加新的交易方式势必会带来新的风险源。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通过电子商务购物、旅游、参与互动,不仅便捷而且形式多样,网络消费甚至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用户在获得便利、实惠、时间的同时,也要应对来自各种欺诈、信息盗取、恶意攻击的风险问题。例如随着移动网络购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手机支付功能,而手机银行信息被盗取的问题更是时有发生。因此,电子商务风险会因其不同的使用主体、不同的功能侧重而存在很大差异,风险控制成为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
(三)电子商务风险处于动态发展
电子商务本身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是电子商务创新的不竭动力。同时,电子商务风险也会随着服务功能的变化而发展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一代移动终端的兴起使电子商务不断向新的方向迈进,如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不难预见,今后电子商务还将向更多创新的方向发起挑战,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服务优势。这些电子商务的不同应用需求、应用环境也会使风险呈现新的特征,并引发新的问题。只要电子商务处于这种动态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就始终不会停息脚步。
三、电子商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为有效控制电子商务风险,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时应当细分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系统的控制举措,从而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效能。
(一)信用风险控制
电子商务是应用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具有在线交易虚拟化的特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发展业务时,交易双方并不需要当面谈判磋商、签署文件,就可以达成交易。由于虚拟环境下企业和交易者所拥有的信息并不对称,所以交易双方的信用道德、信用意向、信用能力的不确定就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企业如果不能按照约定为交易者提供保质保量的产品,并准时送达,就会有损企业自身的信誉形象。如果对方做出的承诺不能如期兑现,企业也将遭受损害,例如交易者通过伪造个人或企业信息,以及银行账户信息来骗取企业商品。
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首先要注意树立自身的信用形象,遵循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规范交易流程。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项目,企业要及时组织商品,发货前对商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后按时发货。其次,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电子商务交易客户要进行系统的信用审核,如对方的个人信息、注册信息、资质、银行相关信息、合作经历、业内信誉等指标都应纳入评估体系当中,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要达成合作。最后,社会范围内还应加强信用保障建设。我国应尽快完善网上交易实名制,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一体化监管,并成立电子商务信用投诉机构。
(二)财务风险控制
传统交易方式下,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都是以现实的资金票据为基础,避免了重要财务信息的网络传递。电子商务模式下,互联网采用的是开放式协议,企业对外传播的信息有可能被拦截或是监听,网络口令被盗窃,从而引发财务风险,而传统的财务管理方法并不能应对网络信息失真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信息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如果财务信息被窃取或是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而且现有法律和技术条件对此类财务风险还不能有效应对。其次,企业决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就会涉及投资。电子商务投资既包含技术设备的硬件投资,这需要企业不断实现设备更新,另外也包括企业信誉形象、人力资源等无形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同样要增加企业成本。
为控制财务风险,企业首先应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企业将财务信息在服务器和客户端进行传递时,要注意使用加密技术。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认真审核。其次,企业应重视对财务数据的安全控制。尽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非常普遍,企业并非每次交易都有可能受到攻击,但企业还是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加强对数据输入输出和处理控制。如数据输入要进行源代码和原始数据校验,数据输出要检查接收者是否合法。而且财务人员要做好数据信息的备份。最后,企业应开展电子商务投资的可行性分析。电子商务投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在实施任何一项相关投资时,都应对投资的可行性及风险加以分析,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
(三)安全风险控制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不仅受到市场需求的驱动,更离不开对信息技术的依托。电子商务运营需要计算机网络的支持,而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网络环境,因而电子商务必然要面临安全风险的威胁。近年来黑客通过入侵互联网窃取企业以及个人用户的数据,使计算机系统瘫痪、用户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问题屡见不鲜。信息技术在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面对着黑客、病毒的蔓延,这种网络安全攻击早已普遍。从技术层面看,TCP/IP协议自身并非没有缺陷,黑客正是利用这种安全漏洞发起攻击。另外,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网络软件的设计同样存在漏洞。B2B电子商务中,企业规模越大,对于所应用的软件也提出更高要求,但软件的测试并非轻而易举,如果软件测试过程中存在未发现的漏洞,就很有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加之电子商务系统中具有多种操作系统,传输介质不同,信息的泄露和丢失也就不难解释。
为控制安全风险,企业应当从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筹划,努力降低安全风险造成的隐患。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利用先进技术的支持,对数据进行加密控制,通过口令信息、密钥等识别用户身份。对于各种入侵和攻击,企业可以使用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加以防护,形成保护屏障。另外数字签名也是鉴别原始报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应用、维护过程中,也需要高素质技术人员的配合,从软件设计之初就要尽量杜绝风险漏洞,使用和维护工作也应持续开展,从而对新出现的风险问题给予有力的应对。
(四)法律风险控制
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交易还必须关注市场销售、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环节的法律风险问题。首先,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展销售活动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企业销售不同类别的商品,都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如果企业在商品配送和服务环节违规,也会使自身的声誉形象受损,并带来客户的流失。而且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过程中所运用的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等工具如果超越法律规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有可能受到侵害,如盗用企业标识、图片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后,企业不仅要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也要注意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障。
为控制法律风险,企业首先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组织员工学习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使各部门员工积极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市场销售活动,注重知识产权和客户信息的保护。而且企业可以聘请法律专家,专门对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的法律风险加以评估,制定标准的操作规程,员工在执行相关业务活动时可对照操作规程,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参考文献:
[1]欧阳清洁.电子商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硅谷,2013(04).
[2]张森,俞鱼.电子商务风险控制[J].经营与管理,2012(01).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p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电子支付风险
一是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冲突的风险以及国家法律与国际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争议和模糊的地方。二是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界定及范围,电子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服务活动的监管缺少技术性高、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等等。三是洗钱的风险,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活动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给电子支付造成法律上的连带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在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必须对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中国境外电商法律制度,细化防范对象
针对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须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需要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而且结构框架散落程度较高,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国际发展步伐。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全球性的特色。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对世界电子经济的拉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律的建立上也必须要顺应世界电子商务立法要求,尽最大可能的以经济的互动性来拉动法律法规的呼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的基础理论部分,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操作流程中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概述,为我国境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4]。
(二)适时更新法律法规,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多变的,市场竞争比较的激励。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的使法律法规适应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就必须要适时进行变革和更新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监督性。针对跨境邮递问题,需根本包裹的大小制定相应精细化的完税价格表。同时也需对跨境电商主要经营的服饰以及母婴和化妆品制定明确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对各类品牌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定价,从而使各项价格标准能够更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邮递问题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降低一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从源头上制止恶意虚报和瞒报的逃避税款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使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各项流程能够更加的合理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增长。
(三)强化征税监管力度,建立电商企业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能够提高境外电商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可对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企业在行邮通关渠道上建立类似的信用分类评级制度,从而来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科学有效的对电商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分类。海关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境外电商需求,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综合的监管模式。针对高资锌企业需提供一定程度的通关便利,提升整体的通关效率,是电商企业与海关之间实现双赢的局面。将境外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信息化通关管理系统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解决跨境电商小额贸易无法获取结汇的问题,有效的避免了境外洗钱的监管风险,提高了境外电商监督管理效率。
作者简介:张鑫(1981-),女,河北省安平县,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电子商务。
1.技术风
险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电子商务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造成的企业效益损失的风险。其具体又可分为网络环境威胁、数据安全威胁、技术选择风险等。因为中小企业技术不完善,所以更容易受到波及。网络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基石,网络环境自身的不安全性也注定会给电子商务造成威胁。例如,网络服务器时常会受到黑客的恶意攻击,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企业电子资金,网络软件也经常遭到破坏;数据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公平、高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存取过程中也经常会被他人非法获取、拦截或者修改。另外,企业相关人员也很有可能对重要数据库错误操作而造成数据丢失、错乱,造成巨大损失;技术的选择风险则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因为技术变革速度过快而造成企业选取的电子商务技术陈旧,或者技术革新速度跟不上时代步伐而造成竞争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风险。
2.信用信息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效性与快速性,通常,中小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对合作伙伴深入的了解,也不会对其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大量的考究。这就在交易过程中埋下了信用信息风险。虚拟性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特性之一,贸易双方在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进行贸易交流,通常不会直接见面。这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有网络诈骗、虚假信息、篡改合同等不诚信的现象的发生。中小企业的防范意识和措施都相对较差,也就造成其电子商务实施过程具有更高的信用信息风险。
3.企业管理风险
高额、持久的利润收入是企业追求的第一目标。电子商务作为企业取得长久利益的手段,要求企业在战略规划中对其有足够的考虑。而中小企业往往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把电子商务当作取得利益的直接手段,重视暂时效益,也就带来了企业管理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项目管理风险和企业文化风险。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项目管理的风险,特别对于中小型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战略思考,不同项目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项目的时间往往要比预期长许多,想要通过电子商务集成完成最佳方案组合并不容易。由于电子商务手段的使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也需要有一个革新过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会给企业文化带来巨大的冲击。为适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变化,企业员工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增强其认识与相关技能的掌控,以适应顾客关系处理方式的改变、业务流程的转变、营销方式与采购方式的转变。这就在无形中对企业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另外,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及合作伙伴协作式工作模式的施行都将成为影响因素。相对于技术问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更多来源于员工和企业文化的变革的困难性。
4.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的普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小企业也不得不参与全球化的竞争当中。自然,经济的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也灌输到中小企业中。全球化的金融波动也会对中小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子商务具有迅速高效的特性,在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下,短时间内就可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动,电子商务在实施过程中就更加有可能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电子货币可能会产生劣势的利率变动,也就是说资产的相对负债可能发生贬值,使企业单方面遭受损失。其次,电子商务及时广泛的特性带来了汇率变动的风险,资金流流通过程中出现汇率变动可能使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出现亏损。电子货币还会产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到期时不能全额保值变现的风险。另外,开放化的网络环境也为财务管理和税收增加了难度,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偷税漏税等现象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更加明显。
5.法律风险
我国距离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的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仍在尝试性的加强,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甚至法律条文中对通过电子商务贸易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清,不能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法律的认识也并不充分,其利用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签订贸易合同、实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法律风险。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风险控制对策研
究在经过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许多中小企业把电子商务作为“救命稻草”来扩展业务。可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在电子商务还并不完全成熟的当下,风险总是与利益并存的。对中小企业来讲,任何一个小小的风险都可能会对其造成致命的打击。如何在利用电子商务的同时规避、控制其风险,成为每一个中小企业必须明了的事情。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施。
1.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从技术层面上讲,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防护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利用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防火墙是使内部网络和公共网络相互分离的网络节点,是企业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通过建立网络通信过滤原理来鉴别、控制来访问,有效的提高电子商务过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实施数据加密技术。其作为防止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术,经常采用各秘钥系统相互配合,经过加密后的数据即使被非法窃取,也很难得知真实直观的原始信息,大大提高了商业信息的安全性。再次,必须完善身份认证系统,控制人员访问,防止非法窃取商业机密。通常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技术。最后,加强对系统漏洞的防范。漏洞是系统内部的不安全性的具体表现,是网络攻击的切入点,一旦被黑客利用,他们就有机会在系统中植入恶意程序,破坏、窃取商业信息。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的检测、修复系统漏洞。
2.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中小企业对合作伙伴模糊的信用信息评价有可能会使其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但是,信用信息风险可通过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中小企业自身必须严格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形成企业诚信文化。切不可只顾眼前利益而失信,否则将使自身陷入孤岛窘境。获取贸易信息时要通过专业化的平台,同时需要有专门人员对网络提供的贸易信息进行筛选。企业对于初次合作的贸易伙伴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防范其失信行为的发生。对于多次合作的伙伴,可在企业内部形成信用评级,以便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合作方实施不同的贸易策略。此外,应与银行展开密切合作,通过银行的客户资信信息库,评估合作对象的信用程度,规避信用信息风险。
3.不断实施管理体制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革新,相应的,企业管理体制方面也必须跟随技术的进步不断进行创新。首先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电子商务参与也就意味着企业信息网络化,必须将网络信息的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以此保证管理的高效性和企业的安全性。其次是人员的管理方面。电子商务加速的贸易过程,精简的人员参与更有利于贸易过程开展,这也就决定着贸易过程中少量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成功与否,支配着企业未来的命运。人员管理的必要性可见一斑。最后不得不提保密管理。电子商务的施行,贸易的开展必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性,很有可能透露企业的机密信息,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障措施可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信息安全。
4.建立金融风险评估体
系电子货币的大规模调动为资本流动带来了便利,也可能更加迅速的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融资速度可能跟不上资金的输出速度造成周转问题,高额的国际贸易又要经受汇率风险。中小企业资金少,经验匮乏,因而更容易遭受损失。企业应聘请相关人员或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对国际金融的变动有一个动态的把握,时时明了利率、汇率的变动趋势,分析对自身贸易的影响程度。同时与贸易对象进行协商,做出明智的决策,选择合适的贸易时间,将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5.重视利用法律武器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相关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但我国政府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制定了《电子签名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如果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一)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电子商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任程度,电子商务的信任风险实质是由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造成的。首先是买方信用风险,在网络中个人可以任意伪造信息,可以伪造假信用卡骗取卖方商品,从而给卖方带来风险。然后是卖方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消费者不可能全部掌握商家商品信息,卖方商品信息不完全、不准确或商家过分诱导消费者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商家利用Cookie文件套取消费者信息,获得身份识别码、密码、用户在网络站点上购物的方式或购物记录,这些都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另外,卖家单方面毁约,不履行交易,也会对买方造成损失。
(二)运行环境的风险
1.网络环境风险
网络是电子商务的运行基础,软性、应用操作系统是电子商务运行平台。计算机、网络设备硬件的质量缺陷,相关的软件应用系统程序有漏洞,网络服务提商中断服务,防火墙、杀防软件的漏洞引起的病毒、黑客人侵,这些都会造成用户的损失。所以,有75%的美国管理者认为,由于因特网具有易攻击的特性,他们对把因特网作为工具的电子商务缺乏信心,这些易攻击性将给电子商务活动带来风险,从而影响顾客对电子商务活动的信任。
2.信息安全风险
(1)冒名偷窃。
黑客为了获取重要的商业机密、资源和信息,常常采取用源IP地址欺骗攻击。人侵者伪装成源自一台内部主机的一个外部地点传送信息包,在电子邮件服务器使用报文传输中冒名他人,窃取信息。
(2)篡改数据。
攻击者未经授权进人电子商务系统,使用非法手段删除、修改、重发某些重要信息,破坏数据的完整性,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或干扰对方的正确决策,造成电子交易中的信息风险。
(3)信息丢失,交易信息的丢失
一是因为线路问题造成信息丢失;二是因为安全措施不当丢矢信息;三是在不同情况的操作平台上转换操作从而丢失信息。
(三)法律风险
1.交易的法律风险。电子商务是在网络间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可以看作是无纸贸易,是一个虚拟环境的交易。现今对这些虚拟交易的法律监管却并不完善,例如对于交易双方的身份问题、交易指令有误时责任承担问题、支付、划拨电子资金问题、各银行之间的责任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问题,这些问题使得电子商务认证、交易会有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2.知识产权的风险。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摆在电子商务的面前,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资源在网络中的传播是畅通的,在网络中资源的共享性使得有知识产权的资源受保护的力度在目前比现实中更差。另外有关域名抢注也是现今电子商务中的常见纠纷,中国第一件涉外域名纠纷案“ikea”、“KFC”的域名抢注、宝洁P&G与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舒肤佳”案都给电子商务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应对策略
(一)加强论证和监管机构的建设
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商家和消费者的授权,这样就能有效减少无关人士的破坏。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项目,可以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检验,只有进行了认证的用户才能进行商务活动。在抵赖问题方面,有数字签名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全程对息、数据进行监控,就能掌握交易证据,就能有效遏制发生交易纠纷时缺少证据的问题。
(二)加强硬件防护,构建商务运行安全构架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理念,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不断普及,农村网民数量与日俱增,通过互联网,他们既可以完成商品购买,也能够实现商品销售。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结合,推动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农村电子商务,就是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群众、乡镇企业等)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商品(多为农产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电子商务意味着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农产品销售与购买过程中,借助于互联网优势来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有效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很显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致使农村电商面临着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一、从法律层面规制农村电子商务的紧迫性
新形势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旨在促使更多的农民群众进入到电子商务行业,成为虚拟网络的经营主体,共享现代科技发展成果。我国农村地区面积大、分布广,农产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响。按照传统的线下销售方式,农产品销售需要先后经过采购商、经销商等多个环节,无形中增加了运输时间与销售成本,此外,因农产品多为新鲜蔬菜、瓜果等,保鲜期短,销售区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融合为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了重要契机。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者与消费者的直接对话,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去掉了中间环节,压缩了中间成本,客观上有助于增加销售规模,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毋庸置疑,农村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的确为农村地区产品销售带来巨大商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主体数量庞大、法律意识淡薄、电商操作经验不足;交易平台监管不到位、货款支付风险高;交易商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伪劣假冒现象;交易纠纷不断、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规范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交易主体良莠不齐,交易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加上电商平台存在恶性竞争,网上支付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大打折扣。
(一)交易主体资格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资格的重要性总是在交易纠纷中能够凸显。一般而言,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有农村企业、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不同,农村企业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的法人主体,在法律层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处于国家法律监督与管理范围之内,并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果农村企业与网络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那么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与此不同的是,农户、农民合作社在参与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时,并未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要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只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即可,由于他们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很难被有效监管。一旦网络消费者与他们之间产生纠纷,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显得较为困难。总而言之,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科学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交易产品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依赖于网络平台,网络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门对电商交易的监管难度。线下交易中,产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线上交易中,产品的价格则偏离价值规律,不论高价,还是低价,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这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价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产品价格风险之外,产品质量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前文提到,个体农户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之一。个体农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多数为自家种植,他们普遍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所经营的农产品多为“三无产品”,无疑增加了交易产品的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个体农户道德素质不高,为了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虚作假”的现象,使得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三)交易平台法律风险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载体,交易平台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有三个:其一是交易平台欺诈注册商家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数量与日俱增。在种类繁多的交易平台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平台。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多为农民,他们对网络了解得不够深入,缺乏对不法平台的鉴别能力,当他们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注册时,很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二是交易平台之间恶意竞争引起的风险。为了在竞争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台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对商家进行平台限制,不允许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台经营,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电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风险。为了避免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和买家收到货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第三方主体负责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买家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并提交订单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卖家发货,直到买家收到商品,再经由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使得其在农村电商交易中被普遍应用,但其劣势也极为明显,一旦遇到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那么账户资金安全则会受到严重威胁。
三、农村电子商务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缺乏农村电商相关法律规范网络交易的覆盖面广,参与主体数量庞大,商品种类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新问题。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相比,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则相对缓慢。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目前并未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并非代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为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虽然我国在2019年初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子商务法》,但其中的条款并未考虑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性,针对农村电子商务中遇到的新情况也难以单纯凭借《电子商务法》进行调整,在电商交易中,一旦出现不法分子,那么网络主体权益则容易造成侵犯。与此同时,与线下交易不同,线上交易中的纠纷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无法获得妥善解决。换句话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争议,因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损时都会遇到维权困难问题。当然,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这是因为交易产品多为水果、蔬菜、粮食等农产品,保鲜期限短,容易变质或者被损坏,当网络消费者收到的问题商品时,很难判断出是商家的责任还是物流公司的责任。
(二)农村电商交易监管力度不足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的,要有效规范电商交易行为,除了要科学制定商业规则之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整合管理体系,尽可能做到对网络交易的全方位监管。但是现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监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陈旧、力度不足等问题,短时间内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必须承认,国内网络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农村电商监管体制建设滞后于电商行业发展速度。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广泛普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随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现为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这显然与网络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相矛盾。另外,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之所以存在监管困难,很大程度上在于该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交易群体数量庞大、涉及地域范围广。经营者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只需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身份注册即可,或者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同样可以完成商品交易。这些虚拟的交易行为灵活多样,将以往的监管方式直接用于监管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难有成效的,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最终使得电商交易陷入纠纷维权难的困境。
(三)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中,个体农户所占比例较高,其中,相当一部分个体农户受教育程度较低,道德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来说,个体农户网上交易之前,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一些农户道德素质不高,填写虚假个人信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纠纷时便溜之大吉,严重损害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经济条件、学历水平等因素制约,个体农户普遍缺乏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也未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识,当他们效仿城镇居民进行电商交易的时候,其无侵权意图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他人损害依然未能察觉,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建议
在“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新的路径。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遇到诸多难题,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活动环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环境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次变革,使交易及商务活动从传统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发展到了一种以网络为介质和交流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性只是表达了与传统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的差别,即不受时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务活动。“虚拟只是一种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网上世界,仍然是一种真实存在。法律上不承认任何虚拟的东西。”[1]这种所谓的虚拟也就给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行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第二,电子商务参与人相关信息的不可确知性。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双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联络完全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除了对商务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对相对人的姓名、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交易活动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参与人自身的诚信以及网络服务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约束,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往往难于进行救助。
第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说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却是现实的,是参与人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一旦出现问题,参与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以网上购物为例,在多数情况下,与现实店铺交易的实物了解不同,买方对货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对方的语言文字和图片描述,而这种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虚假的。当货物交到买方手中的时候,由于这种偏差带来的后果往往将买方置于两难的境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
对于以上风险,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外,法律是控制电子商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从发展趋势上来讲,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被普遍运用,并且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降低和防范风险,换言之,法律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晚,电子商务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诸多的问题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但是,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发达国家都在致力于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字法》问世以来,短短十余年时间,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2]通过立法,对于网络服务中介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得这些“虚拟”主体成为法律上的真实主体,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并且,通过立法还可以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对电子商务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出区分,使交易主体能够明确法律的许可范围,避免由于自身认识的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垃圾广告、网络侵权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都存在着参与者的错误认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逐步发展完善。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为合同的形式。2004年颁行的《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并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并且提出了具体的立法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3]另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商务交易以营利性为其本质特征,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而带来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这种利益以财产权益为主,同时还包括一部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相应地维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主体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从范围上来讲与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所不同的是,这些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与网络紧密相连,按照其在网络中的地位可以分为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服务商与电子商务终端使用商。除了作为民商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具备的一般性特征之外,电子商务的参加者还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难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决定其能否参加相应的民商事活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诉讼中的管辖等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即使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对方当事人也难以鉴别真伪而与之交易,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与传统的法律相悖。在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活动中,还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适用,由于对对方的所在地无从了解,如果对方是在国外,在交易确定后,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风险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非商务人士的电子商务和交易活动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龄上呈现出参与行为的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都无法保障。第二,参与主体与网络的紧密相连性。电子商务的参与人是借助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在无形之中就扩大了电子商务活动参加人的范围,将网络运营商、网站服务商等主体都纳入进来,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务活动的难度和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网站服务商来讲,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监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常包括虚假欺诈以及一些具有诱导性的信息,从而对对方形成误导。一旦发生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以外,与网络相关的参与者也往往牵扯其中,使得纠纷复杂难断。
(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内容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电子商务法为交易主体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财产权的保护。从电子商务活动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表现在法律上是财产权的流转和取得。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对参与人财产权的保护也凸显重要。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为参与人提供了订约规则、履行规则、认证规则以及担保规则等交易(行为)规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权的内容中,在网络环境之下还诞生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即虚拟财产权。这种财产在属性上由于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范畴,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的保护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一点。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因而需要在网络环境中向对方表明,由于对方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这种信息又有可能在网上泄露公开,从而给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因此,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对人身权予以保护。
三、电子商务法能够制裁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除了提供主体行为的规则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违法行为,弥补受害者的利益。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违约,甚至是犯罪等违法行为。传统的法律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行为本身的特点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弱点,对一些违法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就急需制订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之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地约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上还属于立法空白,没有被法律纳入进去。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散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规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立法。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在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欠缺。这些制度的缺乏不仅不能给当事人确立行为的规范,而且围绕着这些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整合现有法律资源,规制电子商务活动是解以上问题的有效办法。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电子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