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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作为业主方,其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包括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和协调,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最重要任务。在长庆油田的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中,投资控制主要通过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规模化采购,实施定额控制、招投标以及变更管理来实现;合同管理通过中石油和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管理通过OA系统实现。可以说项目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都实现了标准化。油气田地面工程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规模化采购在长庆油田已得到广泛应用,加快了建设进度,降低了建设成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模块化建设、规模化采购都是以标准化设计为基础。模块化工作是在预制厂进行的,模块化建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提高了工程质量。目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还没有纳入标准化的范畴。
一、施工阶段标准化管理的可行性
(1)长庆油田目前处于西部大庆的建设之中,连续多年每年新建产能超过500万吨,为了抵消正常递减,这一建产势头将长期存在,每年大规模的地面建设使得标准化管理存在规模上的优势,而且必要。(2)目前长庆油气田地面工程标准化设计程度较高。目前油田地面工程的标准化涉及井场、增压点、接转站、注水站、供水站、井区部等6大类,13种规模的标准化设计,中小型站场标准化设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气田地面工程的标准化涉及井场、集气站、处理厂等3大类,10种规模的标准化设计,中小型站场标准化设计覆盖率达到100%。(3)目前的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工艺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在长庆油田的200多家从事地面建设的施工队伍里,对于同类型、同规模中小型场站使用相同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4)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已得到较好的推广实践。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函(建质安函[2005]54号),北京市建委2008年编制了《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山西省2011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
266号),江苏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1年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用手册》。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面,青岛市2011年下发了《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36号)等。标准化设计、同类型、同规模中小型场站相同的设计文件、相同的施工工艺、技术、设备,使得同类型规模的中小型场站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实施标准化。标准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使得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因此对于标准化程度高,规模种类相对较少的中小型油气田场站,其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是可以实行标准化的。另外,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使得有着同样管理要素的油气田地面工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二、施工阶段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
1.长庆油田所处的鄂尔多斯盆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较差,沟壑交错,交通条件差。导致场站分散,各场站之间距离遥远,交通不便。长庆油田又是低产低渗油田,且每年上产规模大,大规模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市场化队伍,这些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加之监理力量不强,监理过程不及时到位或者滞后,使得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平时的工程检查中经常发现同一类型工程中某一类安全、质量问题在不同施工单位共同出现,且重复出现。
2.虽然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在部分省份得到了较好推广,但是每个省的具体做法是不同的,标准化的文本也不尽相同。长庆油田地处陕甘宁蒙晋,陕甘宁蒙各省的质量安全监督站目前还没有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而且在业务上没有纳入对油气田地面工程的管理。
3.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监督归口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而石油行业的地面工程管理,没有类似的质量安全监督站。现有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上没有纳入安全管理的内容,例如石油天然气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等。
4.国家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中石油作为央企其安全生产责任特别重大,而油气田地面建设过程中又屡次发生安全事故。油田安全生产形势也迫使油气田地面工程管理须进一步提高安全管控水平。
如果能结合标准化设计,借鉴建筑行业的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通过实施标准化的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将一定程度上提高施工阶段安全质量管理水平,降低安全质量风险,提高监理人员工作效率,降低监理人员劳动强度。
三、施工阶段标准化管理的实施
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阶段标准化的实施,首先不能脱离目前的油气田地面工程的标准化设计而仅仅照搬目前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也就是要继承油气田地面工程的标准化设计,在此基础上,按照油气田地面工程标准化类别融入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比如倒班点工程、联合站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等,形成有油田特色的标准化设计基础上的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其次不能仅仅是施工单位的标准化,而应加入建设方、监理方、检测方、监督方等各责任主体的工程管理的标准化。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阶段标准化的实施,需组织编制方法培训班,培训各责任主体参与手册编制的人员。施工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可借鉴在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各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做法,评选出适合在油田开展的文本内容,其他各责任主体的标准化管理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质量责任。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资信能力好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标准化设计的井场、增压点、接转站、注水站、供水站、井区部、集气站、处理厂等标准化图纸,编制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简版),或者由每个参与过类似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作为某某工程标准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包括工程类别简介、施工图简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人员、设备配备标准、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文明工地措施、应急预案等。
2.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一是由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对应的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或者每个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经评审后形成某某工程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表。二是组织建设项目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督单位编制对应的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表。按工程类别汇编成某油田油气田地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工程简介、施工图简图、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表(用于工程质量安全环境风险提前掌控)、工程施工人员、设备配备标准、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风险若干条、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风险综合评估表(用于现场安全检查)、监理方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检查表、建设方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检查表、检测方质量安全风险分析检查表、监督方质量安全环境风险分析检查表等。还应包括类似于其他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手册的内容以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内容。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阶段标准化管理手册编制完成后,其推广实施需经过各责任主体学习、应用、安全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技术措施计划验证、持续改进,才能不断完善。
四、施工阶段标准化管理的优点
(1)标准化的管理,通过标准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了人、机、料、法达到标准化配置。从而固定了施工队伍人员、设备配置标准,以及对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要求,提高了长庆油田建设市场进入的门槛。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人员、施工设备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从源头上消除了人员、设备安全隐患。使得队伍进场管理有了统一的标准,方便监理人员按统一标准核对人员资质、设备状况、材料质量、施工现场布置情况。(2)在主要施工队伍多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施工阶段标准化的过程也是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的过程,记忆反复强化固化的过程。通过培训反复强化固化提高施工队伍本身的安全质量意识和安全质量管理水平。(3)通过施工阶段标准化,使得质量、安全风险显性化,方便管理人员对质量、安全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在专业安全管理、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更容易实施。(4)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阶段标准化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能力良莠不齐,安全质量控制不平稳问题。
五、结语
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阶段标准化是在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融入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是有油气田地面工程特色的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阶段标准化的实施,拓展了标准化设计的外延,推进标准化工作向施工管理方向延伸。标准化是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随着一体化装置的引进以及集输工艺水平的提高等标准化设计工作的改进、施工工艺水平、施工方法的改变而不断改进。另外对于改扩建站或者大型站场、管线等,由于无法实施标准化设计,因此其施工阶段安全质量控制,可借鉴建筑行业的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针对性地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2~4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 A
从减少交通事故的角度讲,只注重道路本身几何构造的设计是不够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无疑对减少交通事故数量和减轻严重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由于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导致的低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率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对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选用与设置进行研究,通过合理设置来改善低等级公路不良的交通安全状况,促进道路交通和谐发展。
1 选用原则
交通安全设施属于道路的基础设施,它可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指路信息以及视线诱导和路侧保护,而且对排除各种纵、横向干扰,减轻潜在事故的严重程度,提高道路服务水平,增强道路景观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安全设施对于各种道路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众多的低等级公路来说,由于技术水平低、缺乏足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所以完全按照需求来完善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针对我国西部低等级公路实际的经济、技术状况,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理想的使用效果为原则,合理地选用、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选择设置的总原则是:“因地制宜、重点防护、经济适用、分期完善”。
2 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分析
一般路段是区别于长下坡路段和单车道路段而言的,包括了一些村镇、学校附近的路段以及急弯、视距不良、宽路窄桥、傍山险路等危险路段,所涉及的设施主要有路侧防撞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视线诱导设施等,对一般路段应遵循低造价、设置简便、易于保养的原则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1)路侧防撞设施
根据道路线形对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小半径平曲线、长陡纵坡以及公路改造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宽路窄桥、路面或车道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是低等级公路路侧事故的多发路段,所以在这些路段均应考虑设置路侧防撞设施。在具体实施时,对于宽路窄桥或路面、车道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应根据公路的设计车速,在桥头引道或宽度变化处前20 m左右的路侧设置,起到诱导驾驶员视线,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通过的作用即可。
在形式选择方面,要针对不同的路段选择出不同形式的防撞设施,主要结合低等级公路车型比例、设计车速等因素,对几种防撞设施的造价及其能实现的功能进行比较。根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低等级公路上车型以小型拖拉机为主,中、小型货车也占有较大比例。
防撞设施按照其形式可分为刚性、半刚性和柔性三种,即水泥混凝土防撞设施、波形粱护栏和缆索式护栏三种形式。对于一般的低等级公路,工程总投资非常有限,应选择刚性防撞设施。刚性防撞设施的主要形式有墙式水泥混凝土护栏、护墩和示警桩等。要针对公路的不同路段选择出不同形式的防撞设施,就要结合公路的车型比例、设计车速等因素进行选择。
(2)交通标志
目前绝大多数低等级公路上或多或少的都设置了一些交通标志,但是与其他较高等级的公路相比,还远远达不到牢固、醒目、完善、齐全的目标,往往在设置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表现为不完善、不规范。
目前,我国低等级公路以三、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为主。因此道路大部分为双向两车道,还有一些为单车道公路。而且95%以上的公路设计车速在40km/h以下。
在结构形式选择上,由于公路路面宽度较小,一般为双向两车道或单车道道路,而且交通量小,多为小型车,设计车速较低,所以车辆在行驶中,路侧交通标志的可视性较好。因此采用柱式交通标志就能够达到使用效果,而且造价低、施工便利,与道路的景观协调性也较好。在确定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时,应以道路的设计车速和驾驶员在不同车速下的视认距离为主要依据。在具体设置时要结合地形及道路实际情况将标志设置在醒目、无干扰的位置。
(3)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低等级公路上交通标线严重缺乏,四级以下公路上几乎没有标线设置,其他等级公路上设置标线的也很少,即使有也达不到保障行车安全的要求。这就使得在交通混杂的公路上,各种交通方式更加各行其“道”,在一定程度上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在低等级公路上施划相应的交通标线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低等级公路上所采用的最小行车道宽度为3 m,因此当公路路面宽度在6 m以上时(含6 m),就应设置道路中心标线。道路中心标线的设置不仅可以分离不同的道路使用对象、强化道路规范,还可以起到诱导驾驶员视线的作用。所以对于公路上一些平曲线半径较小、视距不良的路段,即使路面宽度在6 m以下也可以设置道路中心标线,并且可将道路中心标线设置成黄实线或双黄线以禁止超车,保证行车安全。
(4)视线诱导设施
视线诱导设施是指在道路两侧设置的,用以指示道路方向、行车道边界以及危险路段位置的设施总称。视线诱导设施按功能可分为:轮廓标、分流或合流轮廓标、路钉、线形诱导标等,按其设置方式又可分为直埋式和附着式两种。我国对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只有大致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尤其是针对低等级公路,采用何种形式以及如何设置更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需要结合低等级公路的实际情况,对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作进一步的研究。
西部地区低等级公路上交通量较小,设计车速绝大多数都在40km/h以下,而且公路上90%以上的车型为中、小型车,由于示警桩能够较好的诱导视线,并且能够阻绊车型较小、车速较慢的车辆越出路外。所以在一般的急弯、陡坡、高填方路段及桥头引道、过水路面处选择示警桩作为路侧防撞设施,并充当视线诱导设施,就可以达到行车安全性要求。
3 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
(1)对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
(2)在浸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3)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4)在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但对于事故多发的超过2 km长的长陡下坡必须在事故多发地点设置避险车道;
(5)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4 结语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低等级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达、通畅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依然是低等级公路的薄弱环节。本文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选用的总原则即“因地制宜、重点防护、经济适用、分期完善”。针对低等级公路的一般路段、长下坡路段和单车道路段的特点和交通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推荐标准,为我国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杜心全.中国西部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公路运输文摘,2002,(11).
【2】辽宁省公路管理局,长安大学.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关键技术研究【R】.2005.
【3】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必读【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TN915 文献标识码:A
GB17859是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在GB17859标准中第四级为结构化保护级。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建立于一个明确定义的形式化安全策略模型之上,它要求将系统中的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扩展到所有主体与客体。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必须结构化为关键保护元素和非关键保护元素。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的接口也必须明确定义,使其设计与实现能经受更充分的测试和更完整的复审。加强了鉴别机制;支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职能;提供可信设施管理;增强了配置管理控制。系统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定义和控制系统中命名用户对命名客体的访问。实施机制(例如:访问控制表)允许命名用户和(或)以用户组的身份规定并控制客体的共享;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敏感信息。并控制访问权限扩散。自主访问控制机制根据用户指定方式或默认方式,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客体。访问控制的粒度是单个用户。没有存取权的用户只允许由授权用户指定对客体的访问权。
GB17859标准第四级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对外部主体能够或直接访问的所有资源(例如:主体、存储客体和输入输出资源)实施强制访问控制。为这些主体及客体指定敏感标记,这些标记是等级分类和非等级类别的组合,它们是实施强制访问控制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组成的安全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外部的所有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或间接的访问应满足:仅当主体安全级中的等级分类高于或等于客体安全级中的等级分类,且主体安全级中的非等级类别包含了客体安全级中的全部非等级类别,主体才能读客体;仅当主体安全级中的等级分类低于或等于客体安全级中的等级分类,且主体安全级中的非等级类别包含与客体安全级中的非等级类别,主体才能写一个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使用身份和鉴别数据,鉴别用户的身份,保证用户创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外部主体的安全级和授权受该用户的安全级和授权的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得到重视,公众参与的途径不断拓宽,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还不够宽,参与的程度也还不够广泛,参与的机制不够完善,参与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面对我国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法律要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最重要的是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上升到利益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的要求,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快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进程。在我国,近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标准产生质疑,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在本着科学的原则下,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需求在保证高质量和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中来,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只是规定必须有公众参与,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但未对具体的主体范围作明确的界定。由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
见,通过交流和对话,最终制定出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要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目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这些规定都表明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对公众的具体范围尚未进行明确界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信息公开不到位。有效的公众参与,应该以公开程序为前提。事实上,许多立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信息不充分不及时,透明度不够,使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提供标准草案供征求意见和最终的标准文本,而那些如那行专家参与制定,核心问题,哪些意见建议被采纳,制定中有哪些争论等等,并不能做出及时公开。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方式单一。目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要方式主要是利用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方式太过单一,不利于扩大公众意见的覆盖面,意见和建议的数量和质量及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不健全。如果公众不知道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或某种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理由是什么,那么,这种参与就失去了意义,影响了公众法律效果的实现。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但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和公正,而且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形成正确反映并兼顾各方利益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最后赢得广大公众贵标准的支持。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公众来源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了解自己这个层面和领域的各种情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提出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丰富信息,精确表达公众利益诉求,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标准,最终保证标准的科学和公正。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的制定,利益各方可以进行交流与对话,通过让利益主体充分地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来,表达利益诉求,然后加以整合和平衡,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标准兼顾各方利益需求,从而取得公众对出台的标准的大力支持。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向公众有效宣传标准的手段。通过参与机制,公众在协商、沟通等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参与的权利被尊重,加深了公众对标准的理解,增强了公众对标准的认同感,提高了公众对标准的可接受度,有利于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拓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渠道
(一)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又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和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分为一般公众和特殊公众俩大类。
一般公众:它包括消费者和一般专业人士。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尽管他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但他们都从生活中学习到了大量的经验,他们可以以可能受损的健康权益为基础,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中来。各类专业人士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合理、理性的意见。
特殊公众:它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与制定标准有关的行政机关。不包括食品卫生部门。特殊公众,它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与标准制定有关的行政机关。这里并不包括食品卫生部门。因此,非政府组织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参与更能影响到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更能实现有效的参与。例如在香港,公众参与非常普遍和深入,政府也深刻认识到公众参与的极端重要性,设立了许多公众参与的组织,提供了很多公众参与的便利条件,并以立法保证。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上,有食物及卫生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有来自各界的代表,包括学者、专业人士、食物专家、食品业人士、消费者组织成员及其他专家组成。
(二)完善信息公开程序
充分的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前提条件,是平等原则在程序上的要求。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标准制定相关信息的占有具有不对称的特点。
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前的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前的信息公开,即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规划和计划。将政府本年度计划制定某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图、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地及国内外现状等等都公之于众,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标准制定的动态,促使他们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立法各个环节的启动,使立法充分吸纳民意。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或政府公报的等多种形式,公告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规划,并由专门的组织和人员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公开。
现在一般情况下,公众参与标准的制定多数是在标准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的时候,而标准草案起草的过程,公众却无从得知,而这个过程更是公众最想知晓的,是加大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非常重要的内容。由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法应该更加注重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明确规定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各位专家讨论情况、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审查委员会市查情况等等,及时公开,让公众详细了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实际过程,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结果的信息公开。
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法中,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最终标准文本的公开都有明确规定,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但仍需要创新、拓宽公开的方式。各级政府都已经建立了政府网站,这给公众参与提供了比较便捷的途径,但是任何一种方式的影响都有它的局限性,只有釆取多种方式才能扩大覆盖面。因此,公开方式应当是多种方式相结合,以政府公报为正式形式,兼在报纸、电子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上。
(三)拓宽公众参与方式。
1.规范座谈会。
座谈会在我国是一种传统的政府听取民意的方式,在我们日常政治生活中被政府所广泛使用。由于座谈会形式是我国公众所广泛熟悉、认知的一种政府与公众交流形式,因此,采用座谈会形式听取公众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意见可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由于座谈会如何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在确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之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相关的材料送至他们手中,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二是在座谈会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对标准草案的内容作简要介绍后,参加座谈会的人员逐个发言,不必与他们就某一问题展开辩论。三是座谈会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成笔录,不必由座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因为座谈会上参加人发言可以看成是行政机关与公众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所作的一种思想沟通。
2.完善论证会。
论证会即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专家往往从专业知识角度对标准草案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随附相关的科学依据或者合法性依据,因此,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通常附有理性说服和证明。行政机关对专家们的论证意见应当要予以高度重视。一是选择合适的专家参加论证会。二是正确对待专家的意见。三是专家应当保持必要的中立地位。因此,在参加论证会过程中,专家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不能一味顺从行政机关的需求。
3.确立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只是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第一,听证前向公众详尽告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及相关听证事宜。告知利益受影响的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给听证机关。第二,告知愿意参加标准听证的公众在一定时间内到听证部门进行登记行政听证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明确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的方式等。第三,听证主持人选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人员担任的做法。为避免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首长指定的人员应来自于非标准草案负责部门。第四,召开听证会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具体的听证形式可以由行政机关根裾具体情况,平衡考虑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程序本身的有效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第五,听证记录及公众意见处理。听证会的记录必须成为最后确定标准的重要依据。标准制定机关对于公众书面或者在听证会上的口头提出的异议或者建议一般应以采纳,如果不采纳应当书面说明不采纳的原因。
(四)完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公众有建设性的建议,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是要畅通利益表达机制,赢得公众对最终标准的支持。不管是釆用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的形式听取意见,还是接受公众的来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对于收到的公众意见,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认真阅读,并作出回应。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是听取意见制度得以良性发展的关键,只有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才能保证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思考公众意见,也才能保持公众的参与热情。具体而言,完善的反馈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其一,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其二,促使卫生行政部门谨慎作出选择;其三,体现对公众的尊重,保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热情;其四,增强最终标准的可接受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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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海林,杨秀清,刘灿:《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经济法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
1.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的含义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源于对项目“四化管理”的认识和实践,其可行性及有效性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作为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是生产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的具体应用。本文通过对与其有关的标准化及生产标准化等概念进行分析以便得出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的大体含义。1、标准化:它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质量、品种规格、零部件通用等方面规定的技术标准,包含技术标准、管理模式和生产标准三个类型的标准。按GB3935.1—83定义.是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2、生产标准化:在生产过程(活动)中按照准则组织实施各种物品的配置、工序安排、作业方式及检验处理程序和依据的一种生产方式。3、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的含义: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把各项安全标准、制度、规范落实在现场施工、安全设施的布设、安全措施的实施以及检查整改等各个环节。
2.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的内容
2.1作业标准化
1、操作作业标准化: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操作。专职安全员要有安全上岗证,装载机、挖掘机、吊车、油锤、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各自工种的上岗证。认真进行检查,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对应安全检查表,逐项、定期认真检查。按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喝酒,不疲劳工作。2、检修作业标准化:现场施工设备(装载机、挖掘机、吊车、油锤等)必须定期检修,实行安全检修标准化作业。电工、焊工等工种实行各自的作业标准。
2.2施工现场标准化
(1)、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载机、挖掘机、吊车、油锤等机械的转动、传动的靠背轮、突出机体外的轴、皮带轮等都应分别装设牢固的安全罩、安全套、防护围栏。施工现场油罐区、生活区域、变电站旁等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临时变电站旁,按规定距离设置防护围栏和警告牌。220八合同三里庄大桥现场临时变电站为例,采用彩钢板等将临时变电站围挡,入口处设置闲人免进警示牌。
(2)、设备着色标准化
沥青拌和机、水稳拌和机、混凝土拌和机等各种大型设备及机械设备要实行统一着色和标识。沥青拌和机、水稳拌和机、混凝土拌和机等都属于大型机械设备,统一着色后显得正规、标准,显眼处标注济南金曰字样,可以起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
(3)、危险区域管理标准化
对施工用的各种易燃气体(氧气、煤气)存放区、油罐区、存料区、储水池、泥浆池等危险区域进行标准化管理,在显眼处设警告牌,注明名称、贮存物品类别、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
(4)、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化
各种警示标志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制作。国道104桥梁养护工程五座桥梁现场所用安全警示标志(限速牌、警示牌、防撞沙桶、警示柱、警示锥、可变信息牌、反光字帖等)均由公司安全资产部联系统一制作。
(5)、安全设施布置标准化
现场围挡、封闭等设施布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操作。国道104桥梁养护工程因交通流量大,采取半封闭施工。夹河南桥、石店桥、张夏桥、金山铺桥和皮家店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均采取在距桥头处600米处设“前方施工”提醒车辆“限速60公里”慢行;在距桥头100米处设“右侧变窄”提醒车辆“限速40公里”慢行;在距桥头40米处设“右道封闭 ”和“限速20公里”标志牌和防撞沙桶,提醒车辆慢行;在距桥30米处安装警示灯、弹力柱和可变信息牌。
2.3安全管理标准化
1、建立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2、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人员、时间、教育培训内容、制度、教育培训效果五落实。3、着标准装。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合理地选择所需的劳保及防护用品。项目部管理人员可以穿戴统一制作的的体恤衫等,施工一线工人可以统一穿着工作服及工种服,不同工种及班组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等。4、严格贯彻执行安全体系中的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班前安全讲话制、周一安全活动制、安全设计制、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安全接班制、安全操作挂牌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生产奖惩制。
3.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需要建立的三个体系
3.1安全教育体系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项目部职工的安全学习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学习、培训教育,坚持先学习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从安全思想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三个方面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3.2安全检查体系
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源和隐患,监督安全生产各项标准的实施,制止违规作业,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组织形式:实行公司安资部、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队安全员三级检查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参与。检查内容:工程项目部和施工队驻地安全检查,包含内容为工作人员(防中毒、防暑、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护物品的领用与使用),设施车辆(电器、车辆、厨房用具等),工作环境(用电安全、防火、防盗、防爆等)消防设施等等。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检查,包含内容为一次性建立的资料,具体有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类安全制度、各类安全预案;经常性资料,具体有安全教育资料、安全检查资料、安全会议资料、安全交底资料等施工区域交通引导安全检查,包含内容为交通管理人员、标志牌、标志物、分隔物等。施工现场按照施工工序进行安全检查(旧桥拆除、桩基施工、墩柱盖梁施工、桥面铺装、梁板吊装、附属工程等),包含内容为人、机、料、法、环等不安全因素。隐患整改: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
3.3安全奖惩体系
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体系,把安全标准执行的情况直接与部门、施工队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对安全标准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执行不力,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安全奖惩体系的组织,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
2.安全奖惩标准的制定,根据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标准。3.奖惩标准的实施,由公司安资部组织检查,由单位每月或年终进行考核,以流动红旗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形式进行奖励。
4.项目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
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施工质量和安全两项重要内容,但目前的现状是前者的建设严重滞后而后者的建设情况相对较好。因此有必要对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此为借鉴,促进质量标准化的建设。
1.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的原因
近此年来,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1)住建部于2014年出台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同时,一些省、市甚至县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也都相应地开展了各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组织观摩、评选及表彰等活动。中国建筑业协会则开展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的活动,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的“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活动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2)面对近年建筑安全施工的严峻形势,对事故的处罚力度及赔偿额度明显加大,促使各施工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主动控制。(3)现场的安全文明标准化是展示施工企业形象的窗口,施工企业也愿意投入相应的精力进行建设。(4)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出,并根据工地实际建设情况支付,是开展此项工作的经济措施和保障。由此,相关部门积极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引导,在全行业内对施工安全形成高压态势,实施费用上的有力保障,多种正能量因素相互促进,形成了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2.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现状
(1)质量标准化建设氛围没有形成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相比,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则明显滞后,甚至很多地区及施工企业还是空白。原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但从多年实施情况来看,包括一些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评选,都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为主。一些地区的建筑管理部门虽然每年也提出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但对质量标准化的概念及内容不清晰,往往与诸如样板间的制作、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等工作相混同。有些则与已开展多年并具有一定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混杂在一起实施,质量标准化工作所占比例较小,或只是顺带开展。因没有在行业内普遍开展的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地能看到和了解到的,多是一些管理相对规范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所施工并在一些规模较大工程上建立的质量标准化工地“样板”。这些建立在“工程规模大且造价高、质量目标高、施工企业资质高、有些甚至是重点工程”之上的质量标准化样板工程,一方面需要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作为保障,故而对广大中小型施工企业而言,很难复制或普及;另一方面,有些施工企业的质量标准化“样板”工程只是在一些各方条件都较好的项目上实行,不能保持在所有在施项目上的均衡及一致性。(2)质量标准化建设内容不全面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管理应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人、机、材料的管理;合同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质量的控制、检查及验收;质量管理的自查、评价及改进等多个方面。而一些施工现场建立的所谓质量标准化,只是做了其中一些方面或小范围的工作。有些把重点放在样板(实物、图片、工程等样板)的制作和搭建上,有些则是在主体结束后为了某种需要而“赶制”样板,这都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全面的质量标准化。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应只满足于一些样板的制作而应该是有内涵的,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全面、系统、过程控制的体现。在通常意义上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多个因素上都要实行质量标准化管理。尤其是对工程结构实体上大量的隐蔽工程,如钢筋、混凝土等众多事关结构安全的分项工程,更应以标准化的质量管理方式控制其质量,同时在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资料上也要体现出实行过标准化质量管理的痕迹,这是至关重要的,但也是具体开展此项工作中所缺少的。通过分析认为,建筑行业还没有将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重视起来,缺乏创建质量标准化的氛围,很多施工企业也缺少创建的动力或能力;一些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具体建设内容不全面的问题。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进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建筑市场不规范
建筑市场不规范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缓慢的直接原因。多年来建筑业形成的混乱状况如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低价中标等现象非常普遍,加之建筑劳务人员从业素质不高、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诚信行为严重缺失,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很难开展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
2.施工企业管理能力及质量意识差
主要表现在:(1)很多总承包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不足,所承揽工程大多由一些外施队甚至转包及挂靠的个人在施工,质量标准化建设无法从源头抓起。(2)一些施工企业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下忽视了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大多项目负责人也都是技术类专业人员,缺少对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另外,一些工程上实行的是项目经理承包制而不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即以包代管,难以调动项目负责人对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3)施工企业大多都进行了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但真正执行的不多,即认证与执行相脱节,质量认证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4)一些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淡漠了以质量求生存的发展理念,大多都没有制定相应的企业技术标准,实行的仍是粗放式的管理而不是精细化的管理与施工。
3.重技术轻管理的影响至深
从一定程度上看,技术或技术标准决定着质量标准及水平,但各项技术的应用若没有有效的管理去组织实施则难以真正实现,而重技术轻管理的现状在建筑行业一直存在,这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甚至工程质量的整体提升都有着不利影响。近年来,建筑行业较多关注的是BIM技术的应用研究、工法的创新及申报、QC(质量管理)小组的建设与评比、“四新技术”及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各级工程质量奖项的评选以及质量通病问题的防治等,却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缺少重视和研究。以上多项工作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或以事后研判的方式进行,有些是局部性的研究或关注的是一个具体“点”的突破,有些新技术或工艺则是针对特定工程而研发应用,有些工程质量奖项的评选更多关注的是结果而非过程。这些技术工作不都是置于标准化的管理平台上去实现,同时也会增加实现的难度及成本。施工企业缺少系统全面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而非技术)理论及观念,则很难将施工质量提升到应有的水平。
4.缺少相应的引导及激励机制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发挥的倡导、激励、促进作用,这也正是开展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所缺少的。建筑行业虽然也开展一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奖评等激励性工作,但与施工现场是否建立了质量标准化管理没有直接挂钩。缺少引导、激励等机制,整个行业未形成相应的氛围,很多施工企业也缺少相应的动力。
建造业的分包制度
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包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层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实践成功的例子。
客户扮演的角色
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兴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在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现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通常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这大力推动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现佳的客户亦可推选一些承建商地盘安全标准的经常监管措施,从而建立长远的承建商资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来的承包合约。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乃属客户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将讨论将客户纳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围的论据,并研究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累积的经验。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透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现的的监察,(通常透过安全主任)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地盘意外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有多个承建商认为培训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员提供适当培训。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地盘安全委员会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员会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会议及聆听意见。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在香港法例规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须负责工地的安全事宜。这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从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确保所有分包商确认明了及接受其职责在于和总承建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户及负责建筑进程的设计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此策略。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的条款立法,将建筑法例的范围扩展涵盖包括客户及设计师。上文提出论据乃客户对提高及达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在香港,我们有有形及数量性证据支持此论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客户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务。基于客户参与所累积的正面及有效结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建议草拟实施此等法例。劳工处必定表明对概念有兴趣,但一如大多数法例一样,问题所涉及的在于时间性多于其是否适宜。
安全法例传统上不愿意具体地针对分包问题,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环的法定关系。一般方法是识别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实体,即总承建商。此方法是正确的,主要或总承建商须对工地发生一切负整体责任。法例在界定广义归纳范围以外的分包商的职责方面可更具体化。此情况亦发生于欧洲联盟指令适用于所有会员国,而在英国,指令改为1994年的《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规例规定分包商须负有特定职责,这包括以下要求: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3.遵从总承建商在健康与安全问题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盘安全计划。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
2.对进出工地的途径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发出指引,以确保他们遵从安全标准。
4.可以纳入其安全计划规则,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
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随这模式,将取决于政府。假如我们希望对与分包有关的安全问题有所进展,则此类法例会有所帮助,并对已自动采取此方法的客户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关键词: 分包制度 建造业 安全
一、建造业的分包制度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1、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的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 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的根源乃是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造成的,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施工人员流动大,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构成了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总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2、客户扮演的角色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施工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例如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到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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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达到符合要求的目标意外事故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确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安全表现优异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或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从而大力推动了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应属客户自愿行使。
3、承建商扮演的角色
3.1 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 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通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安全表现的监察,督促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是预防施工意外事故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
3.2 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
关键词: 分包制度 建造业 安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造业的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1、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的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的根源乃是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造成的,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施工人员流动大,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构成了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总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2、客户扮演的角色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施工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例如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到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哪?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达到符合要求的目标意外事故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确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安全表现优异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或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从而大力推动了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应属客户自愿行使。
3、承建商扮演的角色
3.1 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 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通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安全表现的监察,督促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是预防施工意外事故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
3.2 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
二、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
最后,再谈谈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们须通过发展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而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地靠拢在一起。这在质量、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建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但这却是世界建筑业的一个普遍特色。
三、总结概言之,我们要接受分包工程将成为建造业中一个重要元素。处理由分包工程产生的安全问题的策略不在于为制度觅替代方法,而是力求运用切实的改善措施。重要一点是,问题不能独立针对分包商而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参与工程者所能作出对改善情况的贡献。客户是在改善策略上的中心点,作为支付承建商报酬,客户可以要求透过投标/承包程序而达致高安全水平。客户可向承建商施压,从而使分包商维持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并规限了多层承包合约。承建商如有意在这方面下工夫,可确保工地安全计划的安全制度及程序都得到所有分包商的遵从。这需要作出承诺及坚持不懈,这是可以达成的。法例在这方面亦可以帮助,可以透过制定法律将良好例子规定为适用于各有关方面。将分包商的法定职责,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之关系仔细划分,并列入法例中。长远而言,在订立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更持久之合作伙伴关系,对工地上所有工作人员均有重大的影响。如对安全模范客户及承建商在这方面已采纳的制度作更普遍的认同,则因使分包制度而衍生的安全问题得以大为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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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姓名:赵荣
出生年月:1970年04月
性别:男
籍贯:河北省承德市
学历:本科
职称:工程师
二是在项目安全管理方面: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事前化,隐患事前控制方面,始终把安全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守卫,以项目环境特点为依据,具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在实行封闭管理方面的做法就较为突出,公司项目部设立了两名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轮回值班,不仅杜绝了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施工现场,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这在不同程度上大大增强了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也树立了企业社会形象,实现了施工现场值班人员标准化管理,值得大家借鉴和推广。
三是在文明工地管理方面:项目部还充分利用场地资源,注重对场容场貌的管理,按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整个现场布局竟然拿有序,如办公区、钢筋存放区、物料堆放区、生活休息区、施工作业区等功能区分明确,既满足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又达到了文明工地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是项目部参建主体各方由于管理人员在质量安全标准化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造成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管理体系比较薄弱,内容流于形式,缺少编制依据,这在指导现场施工中操作性不强,只是用于投标报价是的文件和被检查是的资料。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标准化的实施。
五是该项目部梁板钢筋绑扎安装过程中,在大部分模版地步误设置钢筋垫块的情况下,项目部务工人员擅自浇筑混凝土施工,造成梁板底部钢筋无保护层或保护层厚度过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混凝土梁板的质量寿命,同时也扭曲了质量安全标准化的内在含义。
六是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个别机具、设备经测试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配电箱电器元件安装不规范,一机多闸现象时有发生,没有真正起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作用,安全上存在一定的隐患,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