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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强化职业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乱办班、乱收费等现象进行大检查。通过治理整顿,完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健全监督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结合今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立即开展对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技工学校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许可证和标准、招生简章情况。
(三)职业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对批准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设备设施或场地、师资队伍配备(需查验与批准工种相匹配的教师资格证、教师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备案情况、招生简章广告情况。
(四)对已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混乱、虚假广告、擅自异地办学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者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20*年至20*年工作情况,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相应报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各区局于7月7日前将本区检查情况报市局(市局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月*日前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检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抽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采取有对性的措施、检查督促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事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二)明确机构工作责任。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实际认真查找问题,排查隐患,明确技工学校校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稳定工作的主要责任,研究制定疏导和处理、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稳定。
(三)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处置学校群体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进行预防和控制。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批民办业培训机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对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措施,加强指导管理。
(二)新居民培训与提供配套服务构建终身教育相结合1.在培训内容和方法上,嵊州市充分体现了按需施教形式多样。企业发展经济需要什么专业,就办什么专业,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新居民需要什么,就选择什么内容和教材,给新居民提供各类服务。在具体确定内容时,嵊州市还主动与省政府开展的“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企业职工和农民‘双证制’培训工程”“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密切结合,与新居民致富结合,真正使新居民学有所长、学以致用、学以见效。坚持以“短期为主、实用为主、分散为主”的原则,采用技术培训与文化教育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自学与集中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面授与函授相结合,广播电视与黑板报宣传相结合等方式,把各类培训班办到企业,办到车间,办到工地。2.在培训师资和教材上,嵊州市努力实现规范管理持续发展。近年来,嵊州市各职校和成校不断加强教师队伍、教材、器材、教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的长期稳定提高,已组建了由54名大专院校和市级各部门科技人员组成的全省首个讲师团,巡回到全市各地给新居民讲课。乡镇(街道)成校也聘请了280名兼课教师,经常性地给新居民辅导。根据实际,嵊州市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城市社会生活》《人口教育》《崇尚科学文化,争做知识新人》等多种乡土教材。在实施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等各个环节中,既抓规范,又不呆板,鼓励各显神通,既提明确要求,又不搞一刀切,提倡百花齐放,充分体现培训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3.充分发挥全市职校和成校多种办学的功能。为做深做透新居民服务文章,嵊州市把培训对象逐步扩大到农村各个社区。目前,嵊州市各地都融高教自学考试联络站、成人高校函授站、职业技能培训站、党校、团校、妇女学校、农函大为一体,新居民的培训内容也由原来以岗位技能为主,拓展到各类成人中高等学历教育、党员干部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人口环境教育、科学普及以及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方面,服务对象也向全体新居民延伸,实现了成校、职校、党校、老年大学、青少年培训中心“五校”办学一体化,形成了终身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新居民培训与方便子女就学解决后顾之忧相结合1.制定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因受自身文化素质和生计的影响,许多新居民子女很难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或上学困难而放任自流。为此,嵊州市在优化务工环境的过程中,还把关心新居民子女就学作为加强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安心创业在嵊州。近年来,嵊州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新居民子女就学优惠政策》《新居民子弟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新居民子弟入学、转学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2.加大投入建设教育场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嵊州市教体局每年拨专款100多万元,用于新居民子弟学校落实办学场地,增添办学设备;各公办学校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免费提供业务指导、教师培训及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分城乡,不分贫富,生活在嵊州的新居民子女均可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决不让一个新居民子女失学。3.公办学校积极提供服务。每一个新居民子女可在指定公办学校插班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不收任何借读费、赞助费;对有特殊困难的新居民子女,学校给予减免杂费,并帮助联系结对资助;公办学校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免费向新居民子女开放体育活动场所,提供活动器材。2014年全市共有38所公办学校接纳3516名新居民的子女就读。4.实行教育平等。为了保证新居民与学区内的孩子都享受同等的教育,嵊州市规定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家长索取正常经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及物品。同时,把新居民的教育质量纳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防止新居民子女被忽视的现象发生。
(四)新居民培训与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相结合1.建立市级龙头培训机构。成立了一个市成教中心,负责协调各个部门,各所学校的关系,搞好新居民培训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各类培训指导,编写和选用教材,选择和指派教师,已具有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的功能。2.发挥乡镇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按照行政区域直接组织招生培训,负责聘请兼职教师,解决培训经费,提供实验基地,以培养岗位技能选手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为主要目标。3.抓好企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学校可以采取几家企业联合的形式,对不同层次的新居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培训。这种培训,学员随叫随到,听课率高,实习方便,解决问题针对性强,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无论在教室还是车间,都可进行。4.抓好四级网络建设。为做强做大新居民培训的文章,嵊州市把普职成“三教统筹”和构筑市、镇、村、企业“四级联动”作为重要抓手,抓学校建设,抓网络构建,不断夯实新居民培训的基础。目前,嵊州市已成立社区学院,2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全部建立成校,所占比例100%,463个行政村已建立成校408个,所占比例88.2%,市级示范性职工培训学校27所,年培训新居民3万人次以上。
二、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是推动新居民培训工作的前提教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新居民素质培训和就业工程当作“科学发展、创强争优”的一项重要项目来切实抓好,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教体部门的工作职能,积极大胆地协调劳动保障、总工会、妇联、文广、团市委、开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新居民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自身综合素质,是增强新居民就业适应能力的基础要开展对新居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采取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就业适应能力和“定单培训,定向输出”等方式,有效地提高新居民技能素质,增强劳动力资源的市场竞争力。各学校培训后就业的实际说明了一点,越是经过职业培训的,培训的内容针对性强的,与用工的需求相一致的,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就更有保障。
(三)加强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因“用”而“训”是解决新居民就业问题的关键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化技术学校要积极与新居民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务机构取得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按各企业明确的用工趋向确定培训内容,或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岗前的技术培训和适应性培训。通过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并运用广播、电视和报刊,广泛宣传用工信息,及时把新居民输送到用人单位,促进新居民劳务输出工作全面开展。
三、今后工作和思考
当前,嵊州市登记在册的新居民人口占全市人口比重还在逐年上升,对嵊州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产业结构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时,明确要求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对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新的目标,因此,嵊州市将围绕“关爱,服务,增强新居民幸福感”这个主题,使新居民在嵊州这块土地上更好地工作,更幸福地生活。
(一)建立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嵊州市庞大的新居民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可或缺的力量,新一代新居民也渴望通过自身文化技能的提升,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在现有市职教中心创建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同时,积极携手相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企业,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分别在市职技校、社区学院、宏达制衣公司建立3个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并努力把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行为规范、环境设施齐全的职教中心培训基地打造为浙江省级新居民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二)积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以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实行相关师资、设备设施等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益,扩大职业技术培训规模,提高新居民培训水平,使新居民在当前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能保持较强的就业竞争力。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短期培训学员的特点
现在国家的培训有很多种。但是短期培训占了重要地位。短期培训因学习和培训时间较短,所以学员在培训和实习中的主动性不强,对自己要求差,所以培训难度较大。大多数人希望是轻松型的培训。很多学员原来在单位表现并不是很好,来参加培训并不是抱着来学习提高自己能力的目的,而是希望学校能提供一个轻松的学习环境,好让自己能放松休息一下。所以培训的目的是来度假的。所以他们来学校后总是借故请假出去玩,或者是朋友在一起吃饭、娱乐,早就把培训的事忘到脑后了。还有的学员希望只上课不考试,甚至是不考试也可以拿证,在学校没有任何压力,随心所欲。
二、培训过程中的问题
首先,由于来学校参加培训的学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有的单位将单位最好的同志送来培训,希望其能在学校得到提高,回到单位能发挥骨干的作用。可有的单位却认为培训是没有用的,为了应负差事,只将本单位最差的员工送来,免得其在单位加大管理难度。所以,学员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这就给培训内容及培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其次因培训时间短,所以许多学员认为培训结束就走人,没有将自己与学校融合在一起,就是走了培训过程,但是对配合学校管理和参加学校举办的课外活动不感兴趣。再加上教师由于一直是做学历教育的,对培训还是从零开始,对培训管理没有经验的,只是按照学历教育的管理方法去进行管理,忽略了学员对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在培训过程中还是像原来一样,像管理中学生一样,忽略管理对象在年龄、社会经验上的差距,只注重对学员的服务,而忽略了对学员管理,所以在培训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三、强化培训管理措施
1.打造优良的培训管理队伍
面对培训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学校必须打造一支过硬的培训管理队伍。首先学校应注重发挥专职培训管理教师的能力,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通过集体学习、开经验交流会和到其他培训学校去取经,直接将已成形的管理经验拿来为己所用。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来研究培训学员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使各位教师能快速成长起来,使其尽快成为从事培训管理的专业人才,并从这支队伍中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拔优秀人员来担任班主任,使培训走向专业化、科学化、制度化、人性化,使培训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2.健全落实学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发给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30%。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鼓励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政策。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办学校从省外引进教师和学校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向民办学校滥收费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坐交通工具、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国家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含虚假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文化、卫生、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置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从普通中职学校到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再到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自1985年走上教育岗位以来,池州市职教中心校长吴礼奇带领着他的精诚团队,完成了自己从教经历中的一次次“转身”。
他是老师、学生眼中的“亲民校长”,工作中尽显谦和、儒雅的学者气质。他也是冷静、果敢的教育改革者。26年前,当吴礼奇结束了学生生活被分配到安徽交通成人中专学校时,他便将自己全部的精神和情感安放于此,他的人生之旅也自然与教书育人、办学治校联系在了一起。26年来,他始终以开拓者的勇气、耕耘者的勤劳、改革者的睿智走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改革的前沿,用执着与真诚书写着一名教育工作者的无悔人生。
当我们聆听到他对教育发展的真知灼见,当我们走近他的工作和生活,亲耳听到同事、学生和家长对他的评价和赞赏时,无不被他的精神所感动,被他的人格魅力所折服,被他情牵教育、心系人民的高尚品德所震撼。
严整校风,让濒临关闭的学校“活过来”
始建于1981年的安徽交通成人中专学校,占地近40亩,建筑面积还不到2000平方米,只有10个标准教室和五间辅助用平房。2002年吴礼奇刚任校长时,由于生源少、自身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学校招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因经费紧张,学校面临难以为继、无法生存下去的尴尬局面。一般人可能会这样想,学校就这么一点大,二十几个教师,办好与办不好都没有多大区别。可吴礼奇却没有这样想,他认为上级领导能把自己放到这个岗位上,是一种期待,也是一份责任。因此,他苦苦探求学校发展的新思路。
他认为学校招生困难,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学生的就业问题没有解决好,二是办学形式单一。根据学校实际,吴礼奇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大胆在校内进行人事和工资制度改革,所有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工资向一线倾斜。吴礼奇任安徽省汽车技工学校书记时就负责学校改革,将汽车维修专业向社会拓展,对年轻女教师和教职工进行培训,扶助她们开办幼儿园及出租车公司,这样一来一下子就分流教职工30余人,既解决了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又为学校增加了收入。到了交通成人中专学校后,他再次运用这一成功经验。为了抓住机遇、吸引生源,同时也为地方企业服务,他带领校招生就业办的同志主动出击,与省内外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商谈,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为保证教学质量,他设法共享他校的教学资源。2001年开始与长沙理工大学等高校联合办学;2004年开设奇瑞班、星马班;建立了马鞍山瑞安汽车有限公司、芜湖新福利公交公司、芜湖运泰集团等校外实训基地14处,可同时安排500人进行实训。2005年,学校下辖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获三级资质,驾驶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实现了跨越发展。
此外,学校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及社会培训。自2003年以来,累计开展社会劳动力培训30000余人次,成人教育年毕业人数达500人,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在吴礼奇的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学校形成了一条服务社会、发展自己的办学思路,办学面向市场,主动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人才。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安徽交通成人中专学校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校由创办时的在校生不足150人发展到2010年在校生近2000多人,专业涉及汽车应用技术数控、汽车维修、电子、计算机等多个专业。2004年,学校兴建了一栋可容纳近500人的学生宿舍。从2005年开始,相继兴建教学楼、实训楼,又征地40亩作为驾校,建筑面积达70000多平方米,并兴建了两个篮球场,办学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办学成就也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的认可。
“思想有多远,职业教育的路子就能走多远”
从2008年9月开始,短短三年时间,池州市政府先后将原池州职教中心、池州体校、综合技工学校、安徽交通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整合在一起,组建成新的池州市职教中心,任命吴礼奇任职教中心校长。
摊子大了,头绪多了,担子重了,面对眼前的困难,吴礼奇没有犹豫,他义无返顾地走马上任了。他的思绪在现实与未来之间跳跃着,他要用自己的智慧与赤诚,继续谱写池州职业教育事业的新篇章。
那么,怎样才能开辟出一片新的绿洲,把池州职教中心办成一所有特色的名校,继而实现把池州打造成皖南职业教育基地的发展目标呢?怎样才能使职业教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呢?经过反复的思索之后,吴礼奇给出了破解这些难题的最佳答案:“抢抓机遇,搭载全国职业教育高速发展的列车,以创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为契机,创新办学理念,规范办学行为,深化内部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实现学校的超常规发展。”
2010年11月,池州市职教中心成功通过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评估验收,2011年5月,正式被确立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紧接着学校又启动了争创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工作。申报“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谈何容易!吴礼奇倔强地对自己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描绘着自己心中的美好蓝图:一定要把池州职教中心建设成为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的现代化职业教育基地。
创业,需要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更需要创新思维。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吴礼奇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没有钱,做什么都无从谈起。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问题,吴礼奇一步步开始实施自己的一系列大胆设想。
他首先想到的是利用现有条件搞创收。学校在扩大驾校基础上很快建起了汽车修理专业的实习厂部,可对外营业;与企业合作,利用机电专业设施为企业加工零部件,既培养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又增加了学校收入。目前,学校正在兴建培训中心,扩大短期培训业务。
吴礼奇不辞劳苦奔波于安徽省市教育和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跑项目、要资金,接连申报了三个项目,一是校安建设资金项目,争取到校安工程资金1002万元,用于图书馆综合楼、学生公寓建设;二是申请到中央财政支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实训楼、培训中心建设;三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汽车专业维修实训基地项目,获得中央和市政府扶持资金320万元。这些资金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
2011年6月,学校正式启动了争创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工作。“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在安徽省的名额仅有30个,首期申报过后,已有10所学校捷足先登。若申报“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成功,将获得1000万元专业建设资金,有了这笔资金,学校的机电技术、电子技术、旅游管理和汽车运用四个重点专业以及安全生产培训和数字化校园两个重点项目建设都将获得有力的支持,对学校发展将会产生巨大影响。面对机遇,面对众多强手,吴礼奇校长带领全体教职员工同心协力,同舟共济,最终在今年安徽省15所成功申报的学校中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多措并举,倾力打造优质专业品牌
职业教育是与产业行业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教育形式,专业建设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专业的设置必须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和生命力,能为学生一生的事业发展夯实基础。吴礼奇带领学校始终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方针,瞄准市场办职教,对接行业办专业,为地方经济特别是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源源不断地输送技能型人才,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撑。学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职教集团化办学等方面举措连连,成效显著。
池州市职教中心按照池州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专业结构调整计划设置专业,一方面利用池州体校的丰富资源,与省体院联合招收五年制运动训练专业高职学生;另一方面利用安徽省交通技术学校的优势资源,与省内高职院校联合办学,招收机电、汽车等专业五年制高职学生,尝试建立中职向高职发展的立交桥。2011年,在生源减少、普高扩招的不利条件下,学校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早动员、早宣传、早发动,分片领导和分校教师群策群力,招收各类全日制学生950余人。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着力开展各类短期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技工学校、驾校的平台,积极与劳动部门、交通部门以及开发区和江南产业集中区横向联系,运用现有的优势实习实训和师资条件,主动承担为池州经济发展培养大批紧缺技能人才的任务,年均培训达7000人次。
目前,池州市职教中心专业建设实现了市场化,汽车、机电、电子、旅游等四个重点建设专业已成为品牌专业。其中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实训基地、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机电技术应用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是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电子电器专业成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创新试点专业,英语和汽修两门课程被省教育厅作为精品课程予以立项。学校与省内海螺集团、美菱股份、奇瑞汽车、星马汽车,市内白鹰集团、九华股份、颐和新能源,省外如昆山富士康、浙江仙鹤集团等20多家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校企合作关系。
让每一个学生都抬头走路
吴礼奇经常跟学校的老师说:“领导者,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应该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要去做。”职教中心的学生来自全省各地,学校实行半军事化、封闭式管理,任务重、责任大。吴礼奇总是带头值班,严格执行教师值日要求,从不懈怠,尤其是周六、周日,他总是主动要求多值班而让其他教师多休息。招生期间,他总是带头跑学校,真诚待人,以情感人。
到职教中心念书的孩子,大多初中时文化课成绩不太好,也常常是被忽视或被批评的对象。“这些孩子是学生当中的‘弱势群体’,本来就自信心不强,容易有‘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所以,他们更需要关爱、鼓励和认可!”吴礼奇常常对教师们这样说,他大力倡导“赏识教育”,让学生在鼓励中找回自信。
每年新生入学,池州市职教中心的班主任在向学生讲明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也会让每个学生进行“自我表扬”——让每个学生说说自己都有什么优点。一个学期下来,再让同学之间相互“评长论短”。最后,由学生进行自我总结,看看自己哪些方面进步了,哪些方面还需要引起注意、加以改正。
“总之,只要学生稍有进步,都要在全班或者全校进行表扬。”吴礼奇说,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看到自己的进步”,让他感到“只要努力了,就会有回报”。
吴礼奇要求老师们用“放大镜”找学生身上的闪光点,用爱构建一个规范化、科学化、立体式的德育模式。他十分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常说:“学校无小事,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大事”,并且建立起一整套学校管理制度,确定岗位,责任到人。学校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活动。近十年来,学校没有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在校生犯罪率为零。如今,走在池州市职教中心的校园里,你会发现校园里没有一个人乱踏草坪,所有的设施都一尘不染,学生充满了感恩之心,对学校感恩、对老师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