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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27-03
中国平均每年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以上。面对巨灾,中国目前仍然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这既能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运行。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来应对每年因巨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救助,但这两者对损失的补偿毕竟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基金来应对巨灾损失。
第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需要。巨灾保险基金不仅可以避免单一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地震险等巨灾风险,而且可以解决保费收入的有限性与地震等巨灾损失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以必须建立起与巨灾保险制度相对配套的巨灾基金。没有巨灾保险基金的依托,巨灾保险制度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巨灾风险不可保的性质也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地震、洪水等巨灾发生频率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单纯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即使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经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来确定价格,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担不起。因此,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较好的巨灾基金积累和风险分散机制,商业保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才可参与进来。
最后,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灾害救济。在巨灾发生时,预算安排的救济相对于灾害损失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增大,这种依靠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方法显现出明显的局限与不足(李文富,2008)。因此,要有效化解巨灾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市场机制下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Mitchell and Schnarwiler,2008)。
二、国际巨灾保险基金模式
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考虑到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均采取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广泛参与,形成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有美国的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1、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的非盈利计划。该计划在联邦政府设有防洪保险基金,并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较大洪水,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FEMA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归还。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在执行FEMA的洪水保险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洪水保险的风险不由保险公司而是由联邦政府承担(曾立新,2007)。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并设有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主要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
土耳其政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来建立基金。一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二是搭建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框架,使政府处于核心地位,负责基金运作的设计和监管等。三是主导开发强制性的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四是制定风险筹资战略,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国际再保险、世界银行不确定性贷款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分担。五是建立和加强基金的治理结构。六是明确保单销售和理赔工作的安排(王艳,2008)。
3、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4、挪威巨灾风险基金。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暴风雨、洪水、地震等。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作为财产保险扩展责任的包含5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保费收入纳入基金(王祺,2005)。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1)在挪威境内开展火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的成员,目前,有70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成员单位;(2)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负责赔偿事项;(3)巨灾风险的赔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5、国际巨灾基金模式比较。
表l按照模式类型、核心机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保险特点以及巨灾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对上述四个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异同。
四国巨灾保险基金模式不同点在于:(1)模式类型。美国和新西兰均属于政府主办模式,土耳其属于巨灾共保模式,而挪威则是完全商业化运作。(2)机构性质。核心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担保下的非营利机构:还有的是政府不提供担保的非营利机构。(3)资金来源。有的来自于政府拨款;有的来自于
国际组织援助;也有的从国家财政中借款。(4)运作方式。有的属于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实施;有的由政府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具体损失则在成员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5)保险特点。有的属于完全强制,有的是部分强制,还有的属于自愿。
尽管这四个基金各有特点,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点。(1)核心机构。虽然具体名称各不相同,但这些巨灾基金都置于一个专门的核心机构之下。(2)资金来源。所有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都包括有保费收入和投资所得。(3)运作方式。一般都会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单完全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所有这些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巨灾保险的实际执行者,主要负责出售保单和办理理赔作用。(4)政府角色。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尽管支持的力度各不相同。
三、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设立适当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国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巨灾保险基金(China Catastro-ohe Insurance Fund,CCIF)”(简称“巨保基金”)或者“中国巨灾再保险公司(China Catastrophe Reinsurance Corporation,CCRC)”(简称“中巨再保”)作为主管机构,对旗下资金和分保的巨灾保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机构性质应当是非盈利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2、设计一个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姚庆海,2006;谢世清,2008)。国际上,应对巨灾的最佳模式一般是由各种市场和非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风险。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应当借鉴土耳其巨灾共同体模式,由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代表政府的“巨保基金”或“中巨再保”、国际组织等合作共同参与,形成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其中,巨灾保险基金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其分担的责任范围也必须合理而又明确。
3、成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基金。我国巨灾保险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地方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本地面临的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多层次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地方巨灾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地方保费收入;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从救灾资金的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地方减免的税收。
《第一财经日报》:您为何会提交这份提案?
何静芝:现在上海市社保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事实上应由商业性保险来做,而非政府该背的包袱。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其实能做很多事。但是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发挥的作用,实质上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上海是一个老龄化很严重的城市,据预测,到2020年上海人口老龄化的比重将达到30%左右,老龄人口将达到460万。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导致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发展商业保险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此,我才提出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建议。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何静芝:首先应该让目前由政府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回归到商业化道路,让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
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但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则应由政府组织推动,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其运作一定要通过商业化保险公司来进行,将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手段、资金运作等全部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中。这样做可以减轻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第一财经日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是哪些方面?
何静芝:解决上海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提高企业和个人投保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允许企业参加商业性补充养老年金险,其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事实上,上海地方社保机构在办理企业年金保险时已经享受了5%~10%幅度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这个举措从某种角度说明了上海市政府已经意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为政府减轻负担。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上海地方社保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样运用于商业保险,企业将有更高的积极性按照商业化运作来购买补充保险。
《第一财经日报》:如果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运作补充性养老保险的资金,是否可以保证运作效率和效益?
何静芝:目前,商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已经拓宽,但并不是一手做保险,一手运作资金。现在有很多专业的资金运作公司,理论上保险资金运作、资产与负债是可以匹配的,可以将5年期的保单业务配套5年的资金运作安排,20年保单业务的配套20年的资金运作安排,不会有现金流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稳定经营,保证养老金的给付。
商业化的公司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且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很明确。最近,监管部门也在探讨保险资金运作方式,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在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投资。
工伤保险在公共管理模式下不具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基本条件,任何人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但是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又不属于真正的公共产品,更适合由保险公司管理,以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十会议中强调继续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际上工伤管理商业化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或者说这种模式能够有效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2有效管理保险基金的需要
工伤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般都是设定专门的存储账户,政府委托正规机构对这笔基金进行专门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该基金可以用于购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不归属于管理机构,因此管理机构有效运转该项基金、获取收益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收益不高,甚至对工伤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阻碍。
1.3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参保者是商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为了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需要为参保者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工伤保险的商业化模式就能够为这些灵活提供平台。保险公司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以及运作规则来设定费率层次,雇主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考虑综合因素,结合自身公司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基金的报酬率以及费率的高低等,这种方式保障了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能够有效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2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运作方式
2.1健全准入制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公共管理模式向商业化模式转变,首要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要亲自运作具体保险工作,因此对商业保险公司有较高要求.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的准入制度,设置门槛,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进行工伤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最终选拔出经验丰富、能够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运行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的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运营,保证运营的有序和透明。
2.2加大监控力度
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监控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监控力度,监督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监督过程应该贯穿保险公司运作过程的始终,除了上述所说的准入资格以外,还要监督其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安全可靠,工伤理赔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农民工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得到补偿金。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放权过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是将运作权利交给保险公司,但是政府决不能因此放松警惕,反而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正常运行。
2.3建立健全保险制度
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临时性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受益范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应该建立起以工伤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制度,实际操作中,可以将,选择这种运作模式由以下原因:一方面,无论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工伤保险,都要求雇主与雇员或者说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但重复享受,雇员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以后,计算雇主责任险时会扣除已经补偿的那部分,因此不会对雇员进行双重补偿,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雇主责任险弥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的不足,使工商事故的所指范围更广泛,二者共同运作对农民工起到一种双重保险的作用,避免由于事故的不确定性导致理赔无果现象的发生。
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普及率高、规模巨大、违约率低、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成为资产证券化(ABS)首选的基础金融工具。
然而,住房按揭贷款要真正实现证券化,仍然有一系列障碍需要突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大量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和按揭证券化当中的违约风险,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一国金融体系带来难以估量的冲击,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一般而言,贷款与房价比(LTV)过高的按揭贷款,一旦房价大幅下跌,住房的抵押功能将下降,甚至无法为按揭贷款提供保护。
按揭保证保险(Mortgage Insurance)正是针对上述风险,由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分担对抵押品执行清偿以后依然产生的银行按揭贷款损失,把风险从银行和住房按揭证券(MBS)的投资者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改变了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收益特性,使得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可以标准化,从而为按揭贷款的证券化创造条件,促进了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二、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运作方式
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参与者包括: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按揭购房者、MBS的发行者、商业银行。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运作方式详述如下:
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承保按揭贷款资产库的信用风险,帮助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损失,并帮助MBS的发行者将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予以标准化。
按揭购房者支付保费后,将获得按揭信贷条件的优惠,并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可以将购房首付款比例从房价的20%,降低为房价的5%。
商业银行购买按揭保证保险(保费一般由按揭购房者支付),并向MBS的发行人出售按揭贷款。
MBS的发行者通常要求欲出售按揭贷款资产的商业银行必须对某些按揭贷款购买保险。MBS的发行者在美国比如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简称吉利美)、美国联邦国民按揭协会(FNMA,简称房利美)和联邦房屋贷款按揭公司(FHLMC,简称房贷美),在美国的MBS体系中,吉利美针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FHA)提供保险的按揭贷款,而房利美和房贷美针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以外的机构提供保险的按揭贷款。
三、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发展经验
美国的按揭保证保险提供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在内的政府机构;另一类是专业化的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
(一)社会保险机制首先介入住房市场
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简称FHA)从1934年开始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按揭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联邦政府完全承担银行的贷款损失。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才有资格获得FHA提供的按揭保证保险,并且对按揭贷款设有最高限额,使得按揭贷款一般只能买的起中低档或小面积住房。FHA的按揭保证保险安排有助于中低收入者购房,体现“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标,以实现社会和谐。2001-2004年联邦住宅管理局年均参保人数117万(参见表1)。
退伍军人管理局(简称VA)成立于1944年,是为退伍军人及其在世的配偶提供按揭保证保险的政府机构,二战后帮助大批退伍军人成功的向平民生活转型。2001-2004年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年均参保人数34万(参见表1)。
(二)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快速发展
美国的第一家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成立于1957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行业在197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通过降低按揭首付率,为MBS的发行者提供更多合格的按揭贷款,极大促进了当时按揭贷款二级市场(即MBS市场)的发展,并成为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是专业化运作的,不能兼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与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不同,它们一般仅对按揭贷款提供部分保险,与银行和按揭购房者一起分担违约风险。另外,商业按揭保证保险的价格也较低;并且通常不要求按揭贷款的最高限额。2001-2004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年均参保人数210万(参见表1)。
表1:政府和商业机构当年新增的按揭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数
(资料来源:《MICA2005-2006 Fact Book》)
美国的按揭保证保险市场由政府发起和培育,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随后兴起,目前,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占据主导。1970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金额占当年新增按揭保证保险金额的比例仅为0.9%,到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为62.9%。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机制服务于不同的群体,实现不同的社会目标,较好体现了政府和市场这两种机制的互补性。
四、商业按揭保证保险的相关险种设计
按揭保证保险包含两大险种: 按揭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以及初始按揭保证保险(primary mortgage insurance)
1.按揭组合保险是对银行的按揭贷款组合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公司承担贷款组合累积损失(cumulative losses)的一定比例,银行则可以选择某些贷款进行打包,双方也可以就保障水平进行谈判。
按揭组合保险的主要类别是资产库保险(pool insurance),其承保的损失以止损位(stop loss)为限,亦即保险公司仅承担止损位以下的贷款损失比例,其设计原理可用图3表示。
2.初始按揭保证保险是银行在按揭放款一开始,就将每笔贷款单独投保。当银行出于满足监管当局要求或者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必须对个人按揭首付比例施加限制时,初始按揭保证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对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的要求并扩大业务量;此外,通过将按揭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银行的按揭贷款在风险性质上得以标准化,从而受到MBS发行者以及资本市场的欢迎。
初始按揭保证保险的主要类别之一是个人分期偿付保险(amortizing coverage),承保的是在给定的贷款房价比(Loan to Value,LTV)范围内的银行贷款损失部分(如图4所示的阴影部分)。保费由借款人缴纳,银行在利息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给借款人以一定的优惠。其主要作用是降低由于贷款房价比过高造成的信贷风险,并降低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其设计原理如图4示。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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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12-020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承保保费总量激增,但是作为引领保险公司发展两驾马车之一的承保利润呈下滑趋势,依靠承保利润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不足。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经验表明,在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中,承保业务利润已经非常薄弱,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另一架马车的牵引——保险资金运用所获得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虽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运动过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险领域之外的宏观经济中的多方面和多层次。因而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得到保障,如AIG素以经营风险能力著称,却因为过度涉足衍生品交易、房地产金融产品过度集中而积累了大量风险,在次贷危机后这些风险集中爆发,使AIG几乎破产。AIG是保险资金运用太过激进导致的风险,相反我国保险业则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法规及制度调整的步伐,从而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对保险公司增强其偿付能力以及完善其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来源、性质及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
1.1 资金运用来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运营资金、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各种准备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而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准备金。其主要特性在于其长期性、稳定性、累积性和负债性。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2 保险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19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促进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技术的发展。目前有较深远影响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有:静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配置的动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模型。在寿险公司中主要运用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具体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理论主要关注着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匹配:①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总额是否平衡,即资金来源总额是否与资金运用总额达到总量匹配。②资金运用期限与收益是否与负债来源期限与成本匹配。即寿险公司的长期资产匹配于长期负债,短期资产匹配于短期负债。③根据负债来源的流通速度来确定寿险资金运用周期使得速度匹配。④固定数额收入的资产是否与固定数额的负债匹配,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这样的部分变额负债是否与变额资产匹配。
2中国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资金的运作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投资业务在不断前进。1986年,我国保费收入45.8亿元,资金运用额仅有2亿;1988年,保费收入增加到109.5亿元,资运用额增加到7.8亿。2002年,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5997亿元,资金运用达到2308亿元,其中国债987亿,证券投资基金279亿元。截止2008年末,保险总资产达3.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3.0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4.34%,不良资产比率保持在1%以下。近年来的具体数据见表1。
从投资收益看,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29.35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达到3.38%。但是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仍十分有限,保险资金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金融类资产上。而且虽然法律允许保险资金以最高15%的比例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事实上寿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上述限额。因此整体回报率不容乐观,2004、2005、2006年平均收益率不到4%;2007年因股市的走高,账面收益率超过10%;但2008年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收益率较低,不过2009年出现好转。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见图1、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见图2。
3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3.1 在投资渠道方面,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雄厚,可使用投资组合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例如该组合可包括银行存款10%、债券40%、股票30%、抵押贷款10%、不动产投资5%等。并且严格监管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而对于小规模公司可以稳定的银行存款及债券为主,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3.2 组织形式上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也应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但是目前,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使用。运作历史较短的较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的使用还较为合理。而对于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来说,应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从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覆盖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资产风险实时动态监控,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偿付能力。
3.3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环境是由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相交而共同造成的,想要短时间内完全摆脱这种困境是不现实的,而且盲目照搬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也是不理智的,应该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和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并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相信在中国新世纪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战略背景下,原来投资局面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到量变产生质变,这需要各各部门在允许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动相应的可行性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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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卫国.“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缺陷及完善”,《中国商法年刊》,(2008).
居家过日子立足之地就是家,美国人只要购买了住房,第一件事就是购买房屋保险,因为不买不行,如果不买房屋保险恐怕连房子也买不到。房屋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避免屋主因房屋遭到破坏或毁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而房屋保险不仅保障个人财物与房地产上的住所和建筑物,同时还可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坏提供责任险。美国的房屋保险主要承保房屋和其他独立建筑物的损毁,但通常不保长期耗损、地层移动、地震、水灾和核子危机等。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损毁若想利用保险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只有额外付较高的费用买专门的保险。例如,加州是地震多发地区,民众购买的房屋保险不包括地震险,若购买地震险每年的费用会比房屋保险要贵上几倍。
房屋保险是最基本的住宅保险,围绕着住宅还有一些更细致的保险项目,如个人财产保险、个人伞险、水灾险及房屋贷款保险等。对于购买价格较高住宅的民众而言,保险公司通常会推荐个人伞险。个人伞险是一种很特殊的保险,根据美国的法律,任何人如果经过屋主允许或邀请在屋主的私人领地内活动,一旦来者出现人身受伤事故,如在屋主家后院摔了一跤,腿骨折了。那好,屋主需对来者的受伤负法律责任,轻的要负医疗费、重的恐怕还得养老。因此个人伞险就是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一旦有外人在自己住宅遇到磕磕碰碰之事,也不至于被告上法庭,搞不好还得卖房子付赔偿费。通常价值50万美元的住宅,购买100万美元的个人伞险就可以应对“人祸”的发生。
汽车保险政府强制保
英国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保险纠纷裁决机构(IOB),该机构由英国当时的嘉定、皇家和保众等三家较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发起,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各大保险公司参加组成。裁决机构的裁决委员会两年一个任期,人员82人。其中设立正副主裁人2人、助手80人,下设三个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组成人员以律师居多。至1996年笔者在英研习时该机构已有会员单位390多家,主要职责是负责客户对会员公司的投诉。
二、我国建立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试行人身险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专门的低保额纠纷裁决机构亟为必要。
(一)推动建立行业标准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公司数量日益增多,2004年全国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80家。由于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思路、業务管理、产品特色、人才构成等方面呈现出较大差异,保险业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成为保险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因而在保监会指导下,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维护行业公信力由于缺少保险纠纷裁决机制,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包括个人、协会抑或人民调解委员均缺乏约束力)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不放弃自身权益,就只能采取投诉、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向法院诉讼等方式。无论消费者采取何种方式维权,都费时费力,并且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程度。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从而成为保险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严进宽出”是保险业发展到成熟阶段的经营理念,也是中国保监会大力倡导的方向。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与保险公司偏重业务规模、不注重业务品质有关,体现在展业不如实告知、核保把关不严、客户回访等事中控制手段不健全、存在惜赔心理等。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并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能够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完善保险公司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方向转变。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保险业是开放程度最高的金融领域之一。保险业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仅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在管理经验、管理方法还是资本规模等方面都与国外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经营历史的大型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差距。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全新的竞争格局,国内保险公司要想继续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进而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发动一场“革命”,进行企业再造。
一、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
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可归结为:(1)顾客至上。企业的赢利性取决于顾客的满意度,顾客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和目标。企业通过贯彻“顾客至上”的经营思想,建立全方位满足顾客需要的具体措施,将优质服务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2)以人为本。能否提高和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来都是决定企业的管理思想、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因素。新型的企业领导者应注重提高员工的满足感,善于倾听和沟通员工的意见,使员工在经济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取得平衡。(3)彻底改造。打破旧有的、低效率的管理制度,再造新的管理程序,将原有的“金字塔”型的官僚组织体系改造为“扁平式”组织体系,将刚性组织变为柔性组织,将分工和等级制变为合作和协调,使企业形成能对环境变化做出灵敏反应的业务流程与组织结构,实现企业的高效率运作。
二、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核心领域
企业再造的核心是以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业务流程再造。所谓业务流程再造,就是要针对企业竞争环境和顾客需求的变化,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的重新设计”,它强调以“流程导向”替代原有的“职能导向”,是对传统分工理论的重大突破,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是指根据客户类别,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最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的营运流程重新组装,从根本上对原有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进行外包、压缩和整合。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可以分为直接创造价值的客户服务流程和为直接创造价值活动服务的后台支持流程。
前者主要包括:展业流程、承保流程、防灾防损流程、理赔流程等;后者可以包括:管理流程、财务流程、产品开发设计流程等。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以面向顾客满意度为核心的业务流程。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客户为中心。即要按照客户的需求和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和最优质服务的思路,重新设计各项流程,建立能以最快的速度响应和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营运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是重流程,不重部门和职能。业务流程再造强调“组织为流程而定”,而非“流程为组织而定”,以流程为中心,先设计好各项业务流程后。再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将目前分拆开来的部门进行合并和整合。三是“突破性”再造与“连续性”再造相结合。尽管业务流程再造非常强调“根本性”、“突破性”及“彻底性”,但不可否认。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企业流程再造不可能一蹴而就。再造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渐进的过程。因此,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进行的方法,通过不断地改进。优化各项流程指标,提高运营绩效。
保险公司再造后的业务流程与原来的流程相比应具备以下特点:(1)对新流程的管理以放权为主,员工拥有自我决策权。新流程将原来的分工操作压缩为连续同步的工序。使原有的垂直式的等级管理制度扁平化,原来需要层层上报和请示的事情。现在可由员工自我决定。(2)新流程的生产和服务功能多样化。这种多样化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就是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约束责任免除项目的技术手段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相连接。或将标的性质相同或接近的产品设计在同一张综合保险单上等产品创新。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贯彻最大限度方便顾客、使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3)新流程可以超越组织界限来完成工作。在传统的流程中。企业内部组织与外部单位之间,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一条行为权利的分界限。极大地降低了流程运作的效率。在进行了流程改造以后,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可以超越界限行事,如保险公司可以请汽车修理厂代为定损。以减少工作环节。(4)在新流程中,节约了审核和监督成本。在传统流程中,由于贯彻的是分工原理。从险种的设计到推广,从承保到理赔,需要层层审核、道道监控。而改造后的新流程中,由于流程管理以放权为主。强调自我决策,压缩了工序,从而相应减少了监督和审核成本。
三、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同步工程
企业再造的同步工程是指企业在彻底改造业务流程的同时。为确保新流程的高效运作,必须要在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同时,重整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能利用信息技术沟通各流程,减少部门间的交叉衔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再造成本。
1.发展战略再造
根据保险业自身经营的特点。配合全新的业务流程。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再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扩容战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争取在3—5年内使股份制中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到所有的省会城市和东、中部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市级城市。初步形成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络。扩大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2)资本先行战略。资本金不仅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同时也是在开放性市场中确保一国保险业竞争优势所必须。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普遍较弱,在短期内为扩大资本规模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上市筹资。使其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大幅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是吸引外资入股。壮大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三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逐步扩大资本金来源的同时,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获得最大的价值增值。增强保险公司今后业务的发展能力。(3)品牌经营战略。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竞争的主流并非保险费率和佣金折扣,相反那些注重品牌形象的外资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采取费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佣金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营策略,从而使产品的品牌形象成为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在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自身的经营优势及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对市场进行细分。开发推广代表本公司形象的新险种、新技术和新服务。以确立并巩固在市场中的地位。
(4)服务至上战略。现代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体现了以“实现收益为主”的经营理念向以“为客户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的转变。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对现有的客户服务体系进行改革。深入研究客户,实施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挖掘潜在客户资源,实现客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5)以人为本战略。保险业是技术要求高、知识面广、竞争力激烈的服务性行业。这决定了保险业要保持持续发展并不断提高竞争力都依赖于对优秀人才的开发与利用。必须培养和引进大量通晓涉外保险知识、熟练掌握国际保险惯例、富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2.组织结构再造
从企业再造的基本思想可知,组织结构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它是企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同时也为企业流程再造和信息沟通方式的再造提供了组织基础。
利用企业再造思想重建国内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尽管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普遍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组织机构调整。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组织结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整个保险行业初创时期超额利润的存在,使得组织制度的创新与经营业绩的关联性不大,整个行业的组织制度调整呈滞后状态;第二,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扩容战略和资本先行战略的实施,将会有增资扩股与收购兼并的来临,企业规模将会在短时间内扩大,若继续在原有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增加部门或管理层次,以适应规模的增长,势必会带来管理效率的降低和管理费用的增加。最终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配合新的发展战略,为达到在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激烈竞争中建立长远竞争优势的目的,有必要利用企业再造理论,重新思考和规划现有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根据企业再造理论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的基本思想是: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建立学习型组织。与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相比,组织结构扁平化是指,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从而缩短最高管理层到员工的管理路径,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提高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反应能力。学习型组织,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气氛,建立起一种符合人性的、有机的、扁平化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持续学习的精神,是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险公司作为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人才密集型企业,要想使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经营模式不断改进,就需要每一位员工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总结,逐步将整个企业塑造为一个充满学习氛围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