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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081-01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所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属于特大型矿井型动力煤选煤厂,近年来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吨。拥有职工1300余人。因此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2.1、设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制定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协助各单位解决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2安全培训计划与经费
2.2.1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根据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调查报告》,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统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发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的人员岗位名称、人数、培训内容以及预计经费。
2.2.2安全培训经费的投入必须保证以下范围内的支付:
(一)聘请教师的学时费、教材费。
(二)教学设备购置费。
(三)按规定应付的其他费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应保证职工经培训后,掌握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岗位标准、安全工作程序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强制培训的原则。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培训教育要保证时间、内容、质量“三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事故案例教育、安全作业规程等培训要规范填写有关记录并存档。
(四)要对职工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 各类人员培训内容要求
4.1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要求: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训,是最基本的,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培训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事故调查处理等。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煤矿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者,对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训对于加强其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也不可或缺。培训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
其他从业人员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直接的劳动者,安全培训也不容忽视。培训内容为车间、班组、岗位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机具设备原理及安全防护设施性能、作用等知识;选煤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
4.4三级教育培训内容要求
(一)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要求: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及预防常识;事故应急救援、消防知识等。
(二)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要求: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五、 安全培训形式要求。安全培训应积极开发利用多媒体培训教材、仿真实训系统等,创新安全培训形式,提高安全培训效果。
六、培训考核
1、新招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实现率达到100%以上;
2、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100%;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5、广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复培复审完成率100%。
二、培训内容
1、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的概念、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专业知识:各项应急预案,对应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达标规范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培训计划
1.一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
春节期间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防盗、抢事件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2.二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加油站消防安全制度。对象:加油站员工
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对象:管理人员
3.四月:消防安全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4.五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初起火灾的扑救与人员疏散逃生
消防设施种类及使用情况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5.七月:食品安全知识及应急预案。对象:餐厅、超市员工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服务区。对象:全体员工
6.八月: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防雷击应急预案
山体滑坡及泥石流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7.十月:“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冬季道路安全保畅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8.十一月:冬季锅炉技能及防火培训。对象:锅炉工
除雪防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1培训课程体系建立分析
(1)事故决策提高课程体系——模拟救灾推演。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煤矿特点,结合行为科学理论,以真实的事故警示案例为依据制定事故模拟推演方案,用于矿级管理人员培训教学中,以期提高矿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在矿井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中能够正确决策指挥。
(2)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课程模块。针对目前煤矿企业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在培训课程体系中,需要加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课程,应急管理工作应从上层抓起,并需要编制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文件汇编》,结合行为科学原理,从行为准则上对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提高。
(3)扩大课程范围适应不同层次人员。煤矿区队级管理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环节人员,是煤矿基层管理工作者,是生产一线第一责任者,在矿井发生事故时,是现场处置第一决策者。做好煤矿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演练、培训是提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要手段。这充分说明了煤矿企业基层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严重匮乏,必将导致大部分煤矿企业应急管理能力低下。
(4)煤矿应急预案演练课程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的要求,相关课程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标准,以《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为依据,并结合地方行政机构的应急法律法规。
2培训教师管理及确定
煤矿安全培训虽然是一种在职教育学习,但其教学成果以及学员学习效率都符合学校教学规律,在全日制教学过程中,对教师的管理,是学校教务部门最为主要的工作之一,是整个学校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所以在煤矿安全应急培训中,对于其讲师的管理尤为重要,要从前期的培训教师的选择,到中期的教师监督管理,以及教务人员的教学组织实施,到后期的教学质量的评价。煤矿安全应急培训的教师确定,必须要针对煤矿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识别,即各个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分析识别,确定哪个工作环节更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识别过程中还需要把我国煤矿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目前煤矿安全监察的动态和现实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相结合。并且煤矿安全培训要积极响应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以及最新的劳动保护规定,这样既能结合煤矿企业实际的安全培训要求,又能把相关培训政策性指导内容进行前期的预判分析。由于煤矿安全培训人员的结构差异性,对于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进行差异化需求分析。并且把煤矿安全培训的个体和组织相结合,以识别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需求。
3煤矿安全应急培训质量评价方法
煤矿安全培训质量的评价,在整个煤矿安全培训环节中流程中是比较重要的,它是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的有效手段,也是进行后期煤矿安全培训项目改正提高的措施之一。对于教学质量的评价方法,目前有多种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一定的特征,所表征的优势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根据煤矿安全应急培训班的特点,主要通过3种方式对其进行教学质量的评价分析:
(1)教学效果的测量与评价。这是从学生的成绩上,用量化的方式,来反映教学效果的优劣,任何一种模式的教学,都可通过此法进行定量评价。这种教学质量的评价目前在各个层次的教学过程中应用比较广泛。主要是根据学生的成绩来进行量化比较,对于煤矿应急管理培训教学成绩的量化,要根据培训教学的特点,设置适合的考核和考试方法,主要以答辩和编制相应应急预案,最后也可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考试来综合量化处理。
(2)教学问卷调查评价。教学问卷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也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教学评价方法之一,对于教学问卷的评价,必须进行侧重点的问卷设计,然后设定目标值,然后对目标值进行统计分析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分析。
(3)教学质量模糊综合评价。首先对于煤矿安全培训的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其影响因素中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类,一般将它们分为2类,一类为重要影响因素,另一类为次要影响因素。其中教学计划、师质力量、过程控制等都属于煤矿安全培训质量影响的重要因素。次要因素主要包括培训需求、教学时间、学员意见等。在此分析基础上,并通过一定的数学评价分析理论,建立煤矿安全培训质量评价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评价因素是对煤矿安全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价集合。
4煤矿应急培训教学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心,其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政策动向,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具体的培训计划要按照企业发展的规划以及企业人员结构的特征和相关企业职工考核制度进行培训计划的制定。作为企业的安全培训机构,其要对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要进行责任化管理,只有进行了责任化管理,才能够促使企业的培训机构加强相应的工作。并且企业的培训机构要在企业的年度开始就制定好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变化。对于煤矿企业培训中心所制定的培训计划,应该包括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学计划、培训的时间安排、培训的手段以及相应的教学资源都应该进行明确化。对于培训计划的时间,可以进行中长期的培训计划的制定。
(1)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长期培训计划的制定,长期发展计划的制定是培训机构按照所属矿山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的,长期的培训计划其时间跨度一般较大,大部分是按照单位为年的时间进行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对于时间的长短,也需要着重考虑。因为如果时间过短就失去了长期培训计划制定的意义,而如果制定的时间过长,那么在长时间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也许不能够合理地去预测,这样也会给制定的培训计划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2)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中期培训计划,中期培训计划一般是指年度计划的制定,即整个年度内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它的制定需要在长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制定,即它要符合长期的培训计划要求。并且制定的中期培训计划要结合企业年度发展规划或者发展目标,并且要考虑短期的培训计划的要求,使得中期培训计划衔接长期和短期计划。
(3)煤炭培训机构短期培训计划的制定,对于煤矿企业短期的培训计划的制定,主要考虑煤矿企业短期内的人员结构变化以及国家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相关政策的动向,以及近期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新的标准颁布实施的情况,尤其是国家标准规范的实施,在实施前需要进行相关培训,这样能够有效地贯彻和落实煤矿企业的实施国家标准规范的能力。
对于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编制:
(1)首先在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内容时,先要考虑的是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然后对企业本身的人员结构的发展,以及技术水平的现状等都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然后再制定具体的内容,在确定内容后,就需要制定相应培训内容后的培训目标,进行培训的目标要明确,这样才能进行高效的煤矿安全培训,并制定相应的目标考核机制,进行合理化的考核。
(2)在制定培训内容时还需确定培训对象,以及和它对应的培训具体内容要求。培训对象要和培训内容相结合进行考虑,这需要对本矿山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技术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够进行确定。培训对象确定后,就要根据确定的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时间的长短要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的认知能力进行确定,而具体在那个时间段进行培训,需要考虑煤矿企业自身的生产需求,因为煤矿企业培训最好在不影响煤矿企业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影响到煤矿企业的生产,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
(3)对培训教学人员的选择也是进行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根据培训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些培训内容,如理论性较强的工程技术课程可以选择外聘科研院所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培训内容可以选择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学工作,而像其他一些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培训可以选择行政机构或者高校教师进行宣贯国家标准。对于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心在进行培训计划时也需要考虑培训场所的问题,目前大部分煤矿企业的培训中心都有固定的教学地点。
(4)对于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及目标,需要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监控,因为在职培训所涉及到的学员不能全日制地进行学习,所以在控制过程中首先需要制定的是相关人员的出勤率,对于出勤率可以采取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是培训机构教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
在进行培训计划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或评价制度,只有建立相应的评价和评估制度,才能够有效保证整个培训项目的质量和目标的实现。煤矿培训项目的实施是培训机构的重要工作,整个培训机构的各个部门都需要协同工作。在培训项目实施阶段就是要按照前期制定的培训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工作。在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整个培训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方法,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中也有相应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的培训机构还承担对所监察的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中心进行监管和管理,那么此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的制定需要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工作动向相结合,并时刻对煤矿企业所需要的培训要求进行调查,以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培训项目计划。
由于煤矿从业人员的结构差异性,即煤矿管理人员和普通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线的采掘工人,并且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特种工作人员。所以不同结构层次的人员对于安全培训的需要,和需要培训的内容以及其认知能力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再制定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以及考核标准时都需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进行合理的确定。由于煤矿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从事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有资格证书的培训内容,如矿长资格证、总工资格证等资格培训项目。对于煤矿的特种工人,也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如采煤机司机证书、爆破工资格证书等。
参考文献:
[1]程伟,柏建彪.松软厚煤层巷道围岩稳定原理与控制技术研究[J].煤炭科技,2010(2):4-6.
要求: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层与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行为的自觉性。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与内容
1、公司主要负责人
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年度培训计划(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内容:
(一)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护措施等
(二)车间(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7)有关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
(10)工艺信息: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11)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类别、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危险岗位作业人员
培训内容:
(1)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7)有关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时间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见安全培训计划表
3、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在新进员工入厂报到时及时组织,统一安排,做到真实有效。
4、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岗位作业人员
由车间(厂)针对设备特点,组织危化品仓库、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
1、培训教师:一般由公司内部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尽量聘请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培训教材、教具、设备的确定
培训教材、教具、设备按培训对象的不同而具体安排。
3、培训过程的管理
要加强管理,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明确具体职责,具体承办部门及协办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存档管理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贺州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继续推进我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合我局职责实际,决定于2021年7月对我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
从我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中进行随机抽取。
三、工作机制
(一)抽查原则。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
(二)抽查方式。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本局2名执法人员,需要技术专家参与的,可从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本次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内容
按照我局在《贺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中的37项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行业特点从37项抽查事项中涉及到的事项进行检查。各行业具体涉及到的抽查事项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三)工贸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附件:
1.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
人员情况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共37项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 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6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7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8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9
安全设备的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2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3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1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5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6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17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8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
19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
安全培训的资质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0
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备注: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监部门检查同意。
22
图纸真实性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23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4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6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27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工艺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 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0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冶金行业、有色行业、机械行业、建材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31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2
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机械安全机械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02)等。
33
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4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 005)。
35
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36
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
37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附件2: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总基数、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备注
1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1
对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全市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0/5%
2021年7月
2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全市危化经营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100/1%
2021年7月
3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3
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3/33%
2021年7月
附件3:
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人员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1
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富川县莲山镇石岭头灰岩矿)
张兵元,罗 阳
工贸行业企业
1
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
冯招升,高 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二是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工程管理的重要位置,强化安全职责,狠抓安全落实。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直接影响着机组的安全管理水平。学习事故案例,提高安全责任。通过学习公司下发的《事故案例视频课件》,直接的感官刺激,血淋淋的事故,惨痛的事故教训,警示员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的观念,并要求员工观看事故案例后写观后感和“人人写风险”。参加事故案例视频学习126人,参与人人写风险活动80人,分公司安全组对员工写的风险重新整理筛选20项,并纳入《分公司二季度职业健康和环境危害因素识别》表中,从而提高了全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月31至4月3日分公司开展开复工安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131人;6月11-12日分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培训由分公司领导授课,共30人参加培训。5月份、10月份由分公司领为讲师开展了标准化站队安全培训和机组安全培训活动,组织全员参加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知识与能力”及“安康杯”答题活动在册员工70人参加,并全部考试合格。
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根据分公司应急演练计划,认真组织了各项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习提高机组和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强力推进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培训班
主要对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烟花爆竹事故案例等内容进行讲授辅导。拟于3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从业人员。
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
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事故应急救援与职业危害及预防等内容进行讲授。拟于5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企业从业人员。
3.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主要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管理、露天开采安全或地下开采安全、爆破安全、机电安全、职业病防治及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现场急救等进行讲授。拟于7月份举办2期培训班(其中1期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所有从业人员。
4.砖瓦粘土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环境危险因素及所从事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各工种的安全工作方法及强制性标准,事故应急处置及如何预防事故等问题进行培训和学习。拟于9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砖瓦粘土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5.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班。重点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本单位环境危险因素及所从事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典型事故等问题进行培训和学习。拟于10月份举办2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建材、制鞋、制衣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6.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中小学校校长安全生产研讨班。重点对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发展理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与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等问题进行学习和研讨。拟于8月份举办1期,培训对象为乡(镇)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全县中小学校校长。
7.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联合工信局、民营局、工业小区管委会、消防大队和水利局等部门,对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三、几点要求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未设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培训内容
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条件和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学光盘和编写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的内容;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安排和要求
1、非煤矿山(砖瓦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4、危险化学品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省认可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任职上岗。
5、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任职上岗。此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必须在年3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由镇安监所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档案由镇安监所存档。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必须在年12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7、安全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考核不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县、镇安监部门用于培训、考核、发证、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1、县、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3、强化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特别是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积极落实安全专家到我厂提出安全整改项目,厂部从上到下高度重视,召开安全整改专题会议,落实整改项目分工,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
1、氧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应已采用多股铜线或铜小辫跨接。(此项早已实施并定期做检验)
2、球罐处安全标志牌放置醒目位置。(已整改)
3、水泵房应急灯设置门口上方。(已整改)
厂内设备、设施需要公司整改项目4项:
1、车间外3套直爬梯加设护笼(8、29 日公司安全会议决定,地面以上3米直爬梯割除,不加设护笼。8、30上午已整改。)
2、两侧配电柜中间隔墙通道应设双向门及易燃易爆场所门应向外开。(外开门已整改,双向门需公司组织进行安装)。3、球罐发散处无消音器(已于8、29日前已整改。)4、氧、氮气放散管应向上弯折并设置消音器。(已于8、29日前已整改)。
二、落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在公司厂部大力倡导“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人文教育思想指导下,赵厂对安全培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安环科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工作态度和安全培训,分别开展有针对性适时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
三、落实现场文明生产工作
为确保生产稳定运行,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在公司大力倡导现场文明生产工作中,安环科把现场管理,文明生产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
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人有责。
为保证完成三季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结合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我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在厂长的带领指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委会的决定要求。对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做到了亲自批阅,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安排。
1、认真落实本部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状责任指标进行了有效分解,层层承包,逐级落实。
2、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
3、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维护安全的自觉性,我厂于8.16日-8.18日组织了视频安全培训,每一次的培训,做到了有针对性,并本着内容丰富,有案例、有分析、通过每一次的安全培训、有效的提高了我厂整体员工安全意识,为今后的安全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季度厂级安全培训3次,车间级安全培训9次。
4、对公司转发和下发的文件,厂长亲自进行批阅,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
5、监督每一周的安全联合检查,根据本厂实际情况组织了秋季大检查2次,特种设备及电气方面的专项检查各2次,消防专项检查2次,设备接地专项监测、检查各1次。要求整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安环科,并把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有效的落实。
6、落实安全会议制度,我厂每月听取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每月安全例会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8.8日组织下发车间、班组安全会议实施细则。三季度我厂共召开厂级安全例会3次,周五车间安全例会12次。
五、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针对每一项安全制度,我们都严格执行落实。并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整改,保证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序的实施。
1、 安全例会 :班组、工段、车间、厂级安全例会,逐级实施例会细则,按着规范要求开展安全例会。此项工作我们均按时落实,落实率100%。
2、作业票执行任务:本季度我厂共开具相关作业票5张,动火作业5次,作业票执行率100%,并保证安全。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内容结合各岗位实际情况进行;班长每星期一次。车间每半旬一次。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符合性强,有针对性,有利于我厂的安全管理。本季度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达到了100%,全员培训100%。
4、安全挂牌制度:在各类检维修中,我厂严格执行挂牌制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又增补警示牌8块,在挂牌作业期间安排专人监护并实施操作牌交接制度,有效提高了检修安全系数。安全挂牌执行率100%。
5、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实行专项、综合、季节性、临时性安全检查,并进行走动式检查,检查登记情况并进行现场核实。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不足给予建议性的指导,为下一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安全管理基础。
六、存在的问题不足
1、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改进措施:加强应急措施的学习,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加强桌面应急模拟演练,适时的组织现场实际应急演练。
2、应急救援救护器材使用未覆盖全员。改进措施;逐级组织学习及使用救援器材,不定时检查。
3、员工习惯性违章。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知识、技能学习、适时的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加大安全检查考核力度。
七、十月份安全工作安排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培训工作(全员)。
2、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工作。
3、开展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消防设施检查治理工作。
4、加强两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一次现场消防水带实际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