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6:29:0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内商业抢速度
国内大型连锁公司开始更大规模、更快速度地发展,在业态发展上仍以大型超市为主。上海联华、北京华联和华润万佳等都在进行全国扩张,尤其是华润万佳的全国发展战略的实施更为引人瞩目,因为它的发展战略是超常规发展和持续性优化的双轮驱动战略,这一战略给人的印象是,它汲取了过去很多中国公司在发展上只讲速度,不讲质量的经验教训,在做大的同时必须做强。由于中国的连锁超市的供应商是地区性的,消费需求也是地区性的,这一点与家用电器连锁商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跨地区的供应链整合就显得特别的重要,整合的重点是国际和国内的大品牌商,只有他们才有能力支持连锁企业的跨地区发展,小制造商和小供应商的整合策略是在保证地区性消费特性满足的基础上实行规模的集中和品牌的提升,要大大地整合掉一批小制造商和小供应商。
国外商业加速度
国外商业实行加速度发展。沃尔玛在今后的5年里共要开设500家连锁店。今年沃尔玛就向上海有关部门提交了开设3家店的计划,显示了沃尔玛要强势进入高竞争地区的决心。针对沃尔玛开始进入家乐福的最强的势力领地,家乐福几乎在同一时刻向上海有关部门提交了开设7家店的征询计划。国外的商业明确地把他们在中国加速度发展建立在供应链的整合上,并放在与加速开设大量的店铺同样重要的战略地位上。供应链的整合第一是开始发展工业品的定牌生产,第二是开始在中国建立生鲜类农副产品的供应链。沃尔玛在上海建设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家乐福也有计划在上海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定单农业。整合供应链,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开店的速度,这对中国的商业是一个极大的启迪和警示!国外商业另一个动向是用参股的方法为收购兼并国内的连锁商业做准备。在国外商业加速发展的时候,有必要提出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在对国外商业开放的程度上必须按照中国对世贸组织承诺的时间表进行,不要提速;二是,对国外商业不要盲目崇拜给予超国民待遇。目前国内弥漫着一股对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家乐福等盲目崇拜的风气,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招引世界零售业巨头显示政绩,给足了他们能给的一切优惠政策,超出了国民待遇,这也是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也造成了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
百货商店痛定思变
2003年会有许多优秀的百货商店在超级市场的竞争压力下,在痛苦里不断地创新。创新使百货商店在中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全国来讲百货商店的创新发展做得最好的是北京王府井百货,他们经历了6到7年的艰苦创新开始进入良性发展的通道。中国百货商店可能走的是继续大型化、综合化和连锁化的道路。主要趋势是,以百货商店为经营主体的、更大容量的城市商业中心(体量在5到7万平米)一般在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开设,也可在特大型城市的商业副中心开设。近年来一些百货商店开到了大城市的居民社区,叫做社区购物中心,但以百货商店为主体的社区购物中心是进不了社区的,实践会证明这是失败的。
业绩与政绩终将脱钩
在中国连锁企业中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状况,在业绩和政绩互动下,一些连锁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与实际的经营业绩相差很大,这虽然会提高这些企业在全国连锁企业中的排名位置,为企业带来很多的荣耀,但也潜伏着深刻的危机。2003年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的强化(统计法和税法执行的严格性)会促使连锁企业的业绩与政绩脱钩。从中国连锁经营短暂的历史来看,当连锁经营开始发展时,一批国营商业企业抓住机会发展了起来,有一大批没抓住机会的国营商业企业倒了下去,今天这批发展起来的国营连锁商业企业若再不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改制,就势必在与国内外强手的竞争中倒下去。
商业软件春天来到
有统计资料表明,中国连锁企业店铺规模的增长要快于经营绩效的增长,中国连锁企业的发展走的还是外延规模扩大的路,靠外延规模扩大的发展是不能长久的。2003年连锁企业会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入,提高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目前连锁企业投在信息系统中的资金只占到销售额的0.1%―0.3%左右,国外一般占到1.2%―2%,投入的硬件与软件之比一般是5比1,国外一般是1比1或1比1.2。今天,当中国的连锁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对信息系统的投入和运用是我们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重中之重时,也预示着中国商业软件企业发展的春天到来。
催生新业态
消费者已经不满足于在食品和一般日用品的一次性购足商店中的低价商业,而是要求在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商店中能够买到时尚和个性化的商品。消费者的改变对商业业态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创新的商业业态提供价格低廉且时尚和个性化的商品,二是在一般食品和日用品方面要求创新的商业业态提供比现有的商业业态更低的价格。500―800平方米的食品折扣店在中国有发展空间,百货折扣店没有空间。食品折扣店要求开设者有很强的供应链整合能力。食品折扣店有限的商品品种是否能使中国消费者接受有待检验。开折扣店不要头脑发热一哄而上。
购物中心开启商业未来
中国商业2003年又一个发展热点是购物中心的发展。以大型超市为主体的社区购物中心发展速度最快。以大型百货商店为主体的购物中心,会成为中心城区的商业中心。还有一种是ShoppingMall,这种购物中心是综合性和超大型的,这种购物中心里的商业形态以三种商业业态为鼎足之势,即百货店、超市和专业专卖店,再辅以餐饮娱乐业的店铺,它可以涵盖所有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内容。购物中心孕育着商业理性化发展的萌芽:一、现代商业的发展开始进入一个专业化分工的阶段,即商业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专门化;二、创造了各商业业态功能资源共享的最大化特别是消费者人流资源,在土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贡献也不小;三、在购物中心里创造了各种商业业态和服务业态共生的营业环境。使得传统的你死我活的商业竞争在购物中心里演变成相对理性的与差异化的竞争。
专业连锁店来势汹汹
零售业的丰富多彩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异的专业专卖店来实现,在食品杂货领域超市和便利店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专业店会随后开始继起性的发展。专业连锁店(如家电、家居、建材)的发展会和传统的百货商店和超市抢夺细分市场。下一轮的专业连锁店会在服装等个性化较强的领域有较快发展。专业性的生鲜食品连锁店不久会向大型超市的核心部分发动进攻,抢夺这一重要的细分市场。当某一商业业态成为主力化业态时,几乎所有的零售业态都会描准它的弱点进行攻击,因此连锁超市特别是大型连锁超市要不断地研究新的竞争对策,2003年这种细分市场抢夺战开始激烈。
便利店自成体系
中国便利店的起始发展是食品超市的小型化。2003年便利店发展的黄金时期到来了,因为它的目标顾客规模化地形成了,即老三届的子女进入自主消费行列并开始主导消费潮流。2003年全国会新增加2000家左右,总数会超过6000家,这个规模数和独有的市场定位(不同于超市的商品结构、店址、营业时间和配送方式)标志着便利店从超市中彻底分离出来了。2003年我国的连锁便利店公司将大规模地推行特许加盟连锁,对已开的便利店推进内部委托加盟,此项工作如做得好的话,2003年这些公司将会有真正的盈利。中国是全世界小商店的王国,便利店的加盟市场巨大。
超级市场回归中间
超级市场在中国由于国外成熟模式进入的带动迅速地向大型化发展,由于大型超市发展实在太快,压缩了食品超市的发展空间,小型的便利店又发展起来了。中国超级市场这种向两极发展的速率在全世界是最快的。2003年超市的规模会从大小两极向中间回归。回归的第一台阶是4000―5000米的综合性超市;第二台阶是2000―3000米的生鲜加强型食品超市。综合性超市在立地条件上更适合中国非特大和大型城市的市场,生鲜加强型食品超市在购物中心里有很大的空间。中国超级市场12年的规模大小变化,是在浓缩超级市场在全世界70多年的发展历史。真是精彩的中国商业!
商业组织化程度再上台阶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加强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开展重点治理行动。
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同时,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质量。全省重点围绕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加工品、白酒、调味品等食品种类,通过抓住企业主体责任、原料质量、出厂检验、监督抽检、追溯体系等制度措施,加强对大宗消费食品的监管。全省各级食药监部门将结合本地食品生产消费特点,选取本地区消费量大、百姓关心的食品种类集中监管,通过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集中改造等措施,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
全省70%学校食堂改造成“明厨亮灶”。目前,辽宁省各类学校食堂开展明厨亮灶共2264家,占持证学校食堂总数的35.8%。今年,辽宁省各级食药监部门将通过严格落实学校食堂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学校食堂许可管理、承包经营管理,持续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和大宗商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方法,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并将明厨亮灶与行政许可、量化分级、示范创建、日常监管有机结合,确保2016年底实现全省70%以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20%以上大型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的目标。
提升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通过落实市场开办者的义务和市场销售业主的遵守要求,以及加强辽宁省食药监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市场食品检验检测设备更加完善健全,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责任落实明显提高,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程度更加顺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零售商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种零售业态的导入、变迁与整合给中国流通经济注入了非凡的活力,但在业态变迁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与误区。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的工具,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特色予以概括,并就加入WTO以后零售业态的合理变迁与创新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路径及其发展趋势
“变迁”是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往往指两种制度的替代、交易或转换,笔者不妨将这一概念借鉴到零售业态的调整与转换上来,所谓业态变迁是指对构成业态的商品、价格、环境、服务等要素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
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70年代末,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大中型百货商场加小型零售专业商店在中国一统天下,业态结构相对固化。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中期,大型百货商店在数量及规模上不断发展壮大、繁荣扩张,创下了“百货商店”业态的神话。但由于过分强调单体规模扩张,忽视了业态本身的边际调整与创新,到1995年一些大型百货商店的销售额、利润增速开始趋缓,个别企业开始出现负增长,标志着百货商店业态的早熟,并预示着该业态衰退期即将到来。在这一阶段,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新型业态开始导入,逐步衍生、发展,并日益成为传统业态的巨大威胁。其中最突出的是超级市场迅速发展,并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和威慑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中国零售业态的变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百货商店举步维艰,渐入歧途。其次,新业态“百花齐放”,连锁超市独领。在外资零售业的下,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新业态相互角逐,并不断蚕食着传统百货业的原有领地,其中连锁超市发展最为迅猛。1999年,全国117家销售额过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总销售额达612亿元,比1998年增长50%,远远超过商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已成为零售业中发展最快的业态。
在中国的零售市场上,百货店等传统业态仍占有一席之地,从一定程度上看,仍然居于主流业态地位。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型综合超市等新业态将全面赶超百货商店等传统业态,进入重组、扩张、创新的新时期。随着零售市场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中国食品零售业的传统业态将逐渐退出舞台;粮店、大中副食品店、杂货店,大部分将被食品超市所替代;小型副食品店、个体食品店将为便利店替代;农贸市场、菜场逐渐被标准生解食品超市和大型综合超市所替代。百货商店目前的业态组合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调整经营方略,进行业态转型。据专家估计,今后5-10年,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将成为连锁经营的主流业态,专业超市、商业街购物中心等新业态将得以大发展。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消费者对购买成本最小化的选择,从客观上刺激了业态的变迁与创新。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不久的将来,这种赶超现象会快速蔓延,到时,连锁超市尤其是大型综合超市将会全面赶超传统业态,成为中国零售业的第一主力业态,随着外资零售业的大规模进入,中国将提前进入早熟的后超级市场,即大型综合超市成为主导业态的阶段。
二、中国零售业态变迁的特征
1958年美国零售学权威梅尔科尔姆·P·麦克奈尔教授提出了“零售之轮”假说,他认为,“低成本、低毛利、低价格”的竞争优势始终驱动着零售之轮使新型零售业态不断替代旧的零售业态。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新型业态的发展,基本是按照这一路径发展起来的。1996年日本的中西正雄教授提出了“新零售之轮”,该理论揭示了“低成本、低毛利、低价格”不是业态变迁与创新的唯一原动力,任何层面上的竞争优势,都有可能催化新业态的产生。改革开放23年来,尤其是最近10年,我国对国外的所有主要零售业态几乎都作了尝试,在西方国家几十年才能发展成熟的业态一股脑儿都进入了中国零售市场。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效应还很不显著,零售业态的发展与变迁并不完全遵循世界零售业态变化的一般规律,在存在局部一致性的同时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1、新型零售业态的导入没有阶段性。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后起性。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零售业态,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几乎在同一历史阶段涌入中国零售市场,彼此同台竞技,原有的时空层次被完全掩盖,其结果只会是多种业态相互混战,在浅层次上多元并存,低效率运营。
2、业态变迁的原动力并非竞争优势。很多企业为了摆脱困难或者出于对高收益的追求不断嫁接新型业态形式,而无丝毫技术革新,新业态原本的竞争优势无从体现。个别企业频繁地进行业态转型,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另外,我国经济的运行带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特色,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过度的政府行为往往会使零售业态的发展变迁偏离内在的路径。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大型百货商场的超常规膨胀,是完全违背客观规律的,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背道而驰,从而把百货业推向了作茧自缚的境地。
3、业态定位空心化。近10年来,我国一些新型业态的导入基本上按照“依葫芦画瓢”的方式进行,其结果貌合神离。就超级市场而言,除商品大类结构、品种、数量没有太大差别之外,国内超市与外资超市的营业额、客流量、人效、地效等的差距十分明显。零售业态的变迁与创新,并非仅仅是业态形式的变化,而是市场细分及营销组合不断调整的结果。目前,外资零售商的进入主要凭借资本和技术优势,一旦完成“本土化”战略转变之后,国内超市的本土优势将不复存在,如果不及时进行定位,将遭受致命打击。如我国连锁超市的档次定位非常模糊,几乎所有的连锁超市都是面向全部消费者,没有形成一定的档次,这在超级市场发展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超市不断普及,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对业态组合的具体要求将发生变化。像我国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的超市定位在中档的过分集中,缺乏“优质高价”和“价廉物美”的超市。
4、优化业态制度环境。业态创新的原动力在于企业和顾客对各自收益最大化的追求,但这两个层面上的原动力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我国不少零售企业穿着新业态的外衣,但却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也很难对其既定的业态进行适时、合理的边际调整。这主要由于我国一些零售企业法人主体地位空缺,不具备独立的市场地位。如一些连锁超市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已经上市了的国有商业公司,母体公司效益大幅下滑从而稀释了新业态公司的高额投资回报,新业态与母体公司传统业态在战略决策、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营销策划方面经常产生冲突,使新业态的客观优势无法发挥,导致资源大量闲置。另外,政府对业态的创新不能因势利导,现行的制度环境不能保证业态创新获得较高收益,企业和顾客的原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发。 三、加入WTO以后零售业态合理变迁的应对措施
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以后,将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开放除个别商品外的零售市场,对外商设立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比例和设立方式的限制,也逐步取消。DAN但,外商零售的销售总额只占全国消费品市场份额的2.5%,外资零售企业数只占全国零售企业总数的1/1000,网点数比重更低,大约1/100000,中国零售企业的回旋空间还较大,就业态而言,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充分准备。
1、提高零售业态的市场适应力。一个零售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既决定于企业的内在竞争力,又取决于企业所选择的主力业态的市场适应力。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必须遵循WTO框架下的三个基本原则:透明度;最惠国;国民待遇。这三项原则就确保所有成员国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在此条件下,零售业态首先必须提高市场适应力才能具备竞争优势。市场适应力的提高在于不超越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业态要素组合的边际调整。在此调整过程中,企业既不能死守传统业态固步自封,也不能人为超前转换业态。政府部门应努力变革制度安排,从而增强业态的创新与扩张欲望。
2、优化零售业态结构。我国传统的零售业态结构非常单一,随着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新型业态不断涌入,业态结构日趋多元化。“入世”以后,一些跨国零售商将以朝阳业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在同一规则下运作,在给国内零售企业带来显著示范效应的同时,也加速了业态结构优化的进程,传统业态如不加快步伐进行调整、转换,将会走向穷途末路。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结构受到的冲击,新业态要大于传统业态。面对WTO应相机抉择,对不同业态实施差异化策略。
传统百货店要重塑核心竞争力,加速业态要素组合调整。从长期看,新型业态必然替代百货店,就如同百货店替代杂货店一样,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从短期看,传统百货店仍然具备特定的业态优势,拥有特定的消费群体,由于其业态发展时间长,业态要素组合相对比较稳定,在3-5年内受外资百货店的冲击可能不会太大。国内百货店应尽快提高商品能级、造市集客能级和盈利能级。实力较强的可向大型购物中心发展,探索百货连锁经营,实力较弱的中、小型百货商店可考虑向其他新型业态转型。普通超级市场要立足社区,稳定市场份额。我国大中城市500-100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超级市场竞争度较高,3年以内所受冲击不会很大,这一业态企业应以稳定市场份额为目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成本。至于便利店,加入WTO以后,其主要对策应是提高服务档次,整合服务功能。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便利店其实只是小型超市,真正意义上的便利店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但是这些小型超市由于房租低廉或免交房租,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加上运营机制灵活,可以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购物环境、整合服务功能,在很短时间内培养起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与外资便利店抗衡。
以上论述的主要是一些面临WTO冲击较小的业态的应对措施。结合其他国家对外开放的经验,像大型综合超市、专业性大卖场、仓储式超市、大型专业超市等新型业态企业所受的冲击则很大,往往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目前,许多国际知名零售商已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并大展攻势,经营初具规模。“入世”以后国际商业资本的势头将更加迅猛,国内的大型综合超市将很难与其正面交锋,而专业性大卖场、大型专业超市由于起步较晚,更无法招架。对于选择这些业态的零售企业当务之急是重组业务流程,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物流系统,降低流通成本,构筑竞争优势。同时要防止急躁情绪,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并不很难,关键在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积极发展无店铺经营,强化流通管理与商务的整合。我国不少企业在发展无店铺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似乎只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开发一个管理软件,就能降低流通成本,事实上,如果没有将电子商务与流通管理有机整合,其结果将适得其反。我国发展无店铺销售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一份调查显示,到2005年中国将有超过1/5的人口成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加入WTO以后,中国的零售企业应该利用基于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零售为网上商店提供物流服务,对网上商品进行合理定位,强化物流管理与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结合,寻找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的最佳结合点,努力提高机技术的效率,合理应用BPR及ERP软件,切实提高流通速度,加快零售资本周转,最大限度降低流通成本,才能不断增强业态创新的内在动力。
四、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的创新方略
业态创新是指以全新的业态要素组合替代原有的业态要素组合,其原动力在于业态创新的纯收益,当某个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部门发现一种业态出现不均衡并且预期创新业态的纯收益为正值时,创新主体将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对预期收益为正值的几种创新方案予以选择,从而导致创新业态的出现。加入WTO以后,中国零售业态的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施积极的业态组织政策,进行业态战略布局创新。建立既具规模又富于活力的竞争机制是优化客观业态环境的基础,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定行业组织政策时,应以避免恶性竞争,追求规模经济为主要目标。在发达地区,一方面,通过优势超市兼并劣势超市,减少超市数量,提高市场集中度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实施超市联合与重组,组建跨地区的大型超市公司,减少内部摩擦,实现有效竞争。在落后地区,政府可采取一定直接管制政策,直接控制大中型超市的数量,鼓励中小型连锁超市的发展。“十五”期间,北京为防止盲目发展和恶性竞争,将加强对零售业的规划与调控,创新战略布局,据北京市商委透露:二环路以内近期不再新发展大型百货店;新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只能布局在市级商业中心和大型多功能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仓储商场只能布局在三环路以外的商业中心;新开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与相邻大型超市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000米。这一规划也借鉴了国外经验,值得其它地区和借鉴。
2、实施S&B战略。所谓S&B(Scrap and Build)战略,是指企业为了重新调整某地区或商圈内商店的组织和结构,以建立高效、快速的销售网络,从而裁撤、重建某一种店铺或某一处店铺以及将店铺集中于某一地区或商圈的基本目标与对策。我国业态的发展有着极强的自增惯性,只顾盲目投资,较少考虑裁撤与重建。根据国际经验,一般地,开店后10至15年,会产生冗店,因此10年以上的老店需要进行自查,考虑是否该裁撤,另外企业要不定期至少3~5年对自己进行评估,降低市场风险。S&B战略的动因一般在于:成本合理化;消费者市场发生变化;业态间或企业间合作关系的改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人民生活收入需求弹性不断变化,企业必须经常审视自己的业态类型以及店铺的发展情况,及时实施裁撤与重建战略。
零售业态,即零售店铺的营业形态,是零售业的经营者在店铺这一零售业经营的具体场所,采用或实行的各种经营战略的总和。经营者以特定目标市场为对象,针对店铺的选址、备货、规模、价格策略、销售方法、附加服务和设施等经营内容进行决策。这些决策的结果形成了零售业态。不同的经营内容,不同的决策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业态,这些业态又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如同一企业的多店铺经营、连锁经营,不同企业的自由连锁、商业集聚(如购物中心)等。因此,在理论上,零售业的形态可以无限增多。
在多数情况下,主导业态的界定并不明确,甚至由于经济环境和具体表现形态的不同,对同一业态的界定也有所差异,如百货店和大型综合超市、小型超市和便利店等,因而时常会出现同一业态有不同名称,而同一名称又不是相同业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店铺的具体经营决策形成对应的业态和评价分析,而不是根据业态的定义造就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相适应
一般说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新业态的出现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
国外零售业态发展的经验表明,不同的经济水平下,居民的消费水准和消费需求会有明显的差异,而消费行为的变化恰恰引发了店铺营业形态的变化。表1就表明了不同业态和国民经济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消费行为变化的内在推动下,新业态的出现还伴随着流通技术的创新。如百货店的产生,出现了明码标价、分部门经营的流通新方式;超市的兴起,引发了薄利多销、自我服务、统一结算、标准化包装的流通变革;便利店的设立,则带来少量多次配送、温度带管理、共同产品开发等新技术。流通技术的创新,使商品流通的效率提高而成本降低,从而使店铺原有的费用结构发生变化,增强了店铺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一些业态在零售市场快速增长,并逐步成为一定阶段中零售业态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占据领先的市场份额,被称之为主导业态或主力业态。
中国特色也在规律之中
在通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国家的零售业态发展,是按照经济发展阶段顺次出现的,如日本(图1)。
发达国家现有的零售业态格局,欧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用了100多年才形成,日本作为后发展的发达国家,从战后开始也用了差不多60年的时间。而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些发达国家在漫长岁月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主要零售业态,仅十多年就全部涌入我国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因而在推动经济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我国零售店铺的业态特征不明显、传统百货店的大众化、超市业态功能混合等方面。
引起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新业态的登场,并非技术革新带来费用结构的竞争优势,而仅仅是追求销售方式的花样翻新,以吸引顾客。很多企业只是模仿新业态的表面形式,并不具有销售技术革新的内在实质。如连锁超市加盟店数量少,发挥不出规模优势,配送中心缺位和集中配货比重低,富余人员过多,使得连锁超市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的核心技术优势未能体现。在这种情况下,超市“自选”的销售方式并不作为节约劳动、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而更多的意义似乎是给予消费者接近商品的自由。同样,便民连锁店也没有体现共同配送的技术优势,而在于贴近居民、方便快捷。也正因如此,我国才会出现百货店中开设自选商场以及统一企业在短时期内几易业态的独特现象。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着极强的行政干预,过多的政府行为使我国零售业态的兴起更多是基于行政力量而非企业内部的革新动机,导致零售业态的发展追求外在形式多于内在实质,偏离了业态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由于政府给予企业的这种错误信号,使企业忽略了规律的一般性和客观性,盲目追求外在形式的“求异”、“创新”,推动了我国的新型业态的超前导入。
尽管如此,但从零售业态的长远发展来看,形式的模仿是实质变革的必经阶段,在市场需求的引导下这些业态会逐步完善,顺应发展规律。如食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在经历了前几年大张旗鼓地建设之后,才刚刚踏入主力业态行列;便利店引进国内好几年,无论是政府还是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都未能成气候;郊外购物中心虽然被商家热炒了一阵,但也还未到发展时机。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网点规划的特征
市场经济的商业网点规划特点
市场经济简言之,就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价值规律将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的经济运行体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网点规划,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对作为市场构成的商业网点设施进行调整、引导和规范,使城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种规划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中的商业规划有着很大的差异。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网点的主体和客体相对独立,店铺完全自行选址、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顾客自由选择、自由购物,政府无权也无力干涉企业的合法投资。
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规划有着本质的不同。城市规划主要以土地等稀缺资源为对象,对城市公共设施和空间结构的发展进行规划。其内容的实施,主要依赖政府的公共投资,如道路交通、广场绿地、环保卫生和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建设,是政府垄断控制的。所以,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划内容在逻辑上并不冲突,其中商业布局的规划,也主要是对商业用地区域和总体规模的控制。而商业网点规划,实际上是店铺设址布局,其商业设施的建设主要依赖经营主体的自主投资,商业集聚和商贸区的形成也是经营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政府难以控制。
政府职能的转变
许多政府主管部门的同志对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存有诸多担心和疑虑,这是正常的。因为用计划经济的思想来做市场经济的规划在逻辑上就不通顺,自然会遇到执行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供需关系传递信息,牵制市场主体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由直接干预调配转变为合理的宏观调控,在制订和实施政策时遵循的大原则是:市场能做的政府不做,不可越位;市场不做的政府来做,不可缺位;该是哪个职能部门来做的就由哪个部门来做,不可错位。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间存在着三方利益关系:资本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政府的利益体现于社会整体水平的和谐提升、谋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对利润极其敏感,为了利润会采取一切行动,甚至不惜破坏竞争秩序、自然环境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赖市场的自动调节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损失,即市场失灵,因而需要政府的政策法规对市场行为加以规制和引导。
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商业的职能
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商业的职能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规范市场秩序;挖掘商业文化特色,投资建设商业公共设施;增加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方便市场主体决策;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扰,避免过度引导等。
具体到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上,首先应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可居住性;保护和沿承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城市特色风貌;恢复振兴传统商业街区老化的城市功能;积极完善商业公共设施;定期商业统计数字、店铺结构及行业竞争态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动向分析等市场信息。其次,政府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下商业网点规划的特点,减少对店铺选址和业态结构的具体行政干预,而主要着眼于店铺规模结构的控制。在商业网点规划的指导工作中,政府政策引导应该适度,避免过度引导,更不可误导。
我国零售业态的发展目前呈现出超前的发展倾向,如Shopping Mall的引进,“农改超”的实施以及零售店铺的整合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政府倡导、政策扶植、舆论造势等产生的误导。事实上,过度强调新业态而忽略老业态,会使旧的业态经营资源尚未利用殆尽就被废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中小型商业具有“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可以调整经济周期波动劳动力供求平衡、吸纳失业,安定社会。据统计,我国目前的零售业,很大部分是由小店铺组成的,现在全国零售餐饮业大约有5000多万家,95%以上都是小店铺,其中3人以下店铺占到80%,在世界流通业也存在这样的状况,这表明零售业有其分散性、细小性的一面,并且这些特性随着消费需求的个性化发展,不仅不会削弱,还会有所增强。因此在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时,不能一味重视零售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而忽略其分散性、细小性特征,要重视业态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
避免陷入商业网点规划的误区
空间布局均衡并非商业网点布局的理想状态
许多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在分析网点布局存在问题时,都强调空间结构的“不均衡”,认为空间布局均衡才是网点分布的理想状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市场经济条件下,店铺的设置并非人为摆布,而是交通、区位、人流、购买力等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说来,交通便利、客流密集的地方,店铺集聚程度就高;交通闭塞、客流稀疏的地方,店铺集聚程度就低。此外,消费水平越高的区域,方便品(购买频率高的日用杂货食品类)的店铺密度越低、店铺规模越大,而选购品(购买频率低的高级时装电气奢侈品类)的店铺增加;消费水平低的区域,这一状况正好相反,这一规律叫做“福德效应”。所以,不能要求新开发城区与老的商业中心商业区网点密度相同,也不能要求高收入区域和低收入区域有相同的业态和业种结构。另外,商圈结构不仅是重叠的,还会是几层重叠的,上位大商圈通常包含多个下位小商圈,它们在店铺规模和业态上都会有所不同。
由此可知,网点布局空间结构“不均衡”是正常状态,试图避免大型店商圈重叠的均衡布点思路,是计划经济下网点布局的思路,是网点规划的误区。零售店之间的竞争关系,构成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其集聚效应会增大零售吸引力。
避免沿城市交通干道两旁设址
许多城市的商业开发项目中,都有沿城市交通干道两侧设址的倾向,甚至提出“商贸带”的概念,这也是网点规划中的一个误区。
这些规划中,往往认为主干道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可以提供商业发展的客源,却忽略了“人流”与“客流”和“商流”之间的差异,使得许多商贸带出现人流“过而不买”的现象。宽阔的交通干道上的人流、车流通常处于快速行驶状态,停留时间短,不利于购物行为的发生;同时,过于宽阔的交通干道增大了消费者从一端到达另一端购物的距离阻力,破坏了两侧店铺形成商业集聚的完整性,削弱了集客能力;此外,网点的设置还会影响道路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在商业网点的选址中,应避免在城市交通干道的两侧设址。
对大型店规制的意义――规模规制而非业态规制
在发达国家,大型店的设立几乎没有不受政策规制的,像法国的《鲁瓦耶法》,日本的《大店选址法》,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等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但是,这些法制政策都不是作为商业竞争调整的规制,而主要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基于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制,从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目的出发进行的规制。日本用《大店选址法》取代原来的《大店法》正是出于这一目的,是与原来的大店法在性质和目标上完全不同的大店规制政策。
大型店之所以会受到如此规制,是因为零售业是区域性产业,其自身的设址会给区域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店铺规模越小,这种影响越小;反之,巨型店铺即使是单店,也会给所在区域带来很大影响,如该地区客流的变化,商业重心的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通体系的变化等。所以,从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环境的角度对大型店加以规制是有必要的。
大型店的设立虽然也会带来竞争结构的问题,但试图以商业网点规划避免大型店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也是一个误区。大型店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是由于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所依赖的市场信号扭曲,来自于市场外部的干扰因素太多,信息相对不充分。对大型店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仅从空间布局和规模上控制并不能解决问题,而企图通过业态的控制避免竞争的思路依然是计划经济下政府一厢情愿的做法,如前文所述,店铺对业态的选择应当是市场行为。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对竞争的控制,应当立足市场秩序的建设而不是对市场行为的干预,规避竞争是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而不是商业网点规划的职能。
参考文献:
1、维持
维持现在的状况,电子商务对连锁超市的影响在于,大卖场更少,社区食品超市更多,线上购买长尾百货商品,到线下超市购买食品生鲜快消商品成为常态。
2、融合
线上线下结合,出现某种新业态(O2O),传统连锁超市门店是这种新业态的主体组成部分。比如线上平台和传统超市门店结合,顾客可在任何地方(包含门店)用任何工具(PC、移动端、门店服务)订购线上商品,也可在线上订购门店商品,可选择送货上门,也可到门店自提。与线上融合,营销、售后、服务、个性化将会体验更好,成本更低。
3、颠覆
出现某种新的电商零售业态,它完全舍去传统超市门店形式,可能没有实体店,也可能变成居民社区网点形式。比如“密集社区网点+区域仓库+线上平台”的形态,把干线配送延伸到最后一公里。
未来出现哪种结果的可能性最大?目前已经处于“维持”状态,部分传统超市们正在试错“融合”战略。相当多的传统零售人认为,不会出现“颠覆”这种可能,笔者认为可能出现“颠覆”商业模式,并提供以下论据:
1、对比
2007年某电器连锁调研电商,结论是电器电商化不可行,流程复杂,物流问题和购物习惯等无法解决。2010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对媒体说,互联网只是一个资讯平台,不适合做成交易平台,未来消费的主流绝对不可能是网购。
现在再看,电器起家的京东2013年销售额达1000亿,苏宁全面互联网转型。也许现在的超市行业就像当年的电器行业,并不是电商不会颠覆超市,而是时机未到,每次颠覆之前总是风平浪静,颠覆之时突如其来,颠覆之后又那么理所当然。当连锁超市们真正看到这种颠覆时,才发现为时已晚。
2、量变
不可否认,目前在经营的生鲜及食品方面,超市比电商效率更高,体验更好。但这种优势未来可能逆转。
现代商业社会像不断累积沙堆,沙堆某处何时崩溃不可预见,也不能归罪于某一粒沙子。几年前谁会想到诺基亚有今天,曾经国美苏宁也没有想到电商对自己的冲击如此迅猛。
2012年网购零售占零售总额6.2%,马云和王健林打赌10年内,网络零售额能否占总零售额的一半以上。谁也不能否认网购还将高速增长,量变还有巨大空间,而量变往往带来质变。网购人群,网购品类,小区域网购者密度,网购工具等各种量变累积,加上创业者们不断试错各种商业模式,量变质变规律决定可能出现颠覆变化,出现某种新业态,它在经营生鲜快消商品方面比超市更高效率,更好体验。
3、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是基础技术,和“电”一样,必将全面改变我们的生活,造成的结果是“强制拆迁,异地重建”,是颠覆,而不是改良。上文提到的“维持”和“融合”,是“改良”而非“颠覆”。
传统纸媒是最重视互联网冲击的行业,多年前各大报纸杂志就开始建网站,推出com服务,以为这样就能顺应时代。结果,微薄、微信这种全新的媒体渠道,才是更符合互联网时代特性。几年前没人相信互联网会颠覆驾驶员这个职业,现在谷歌的无人驾驶技术已经成熟,等它普及后,随时随地租车才更高效方便,汽车零售市场和整个汽车行业必将被颠覆。笔者相信,互联网也将颠覆零售业态,互联网时代的终极零售模式还在酝酿,淘宝、京东等也许只是这个过程的某个阶段而已。
4、影响
电商对超市行业已经产生影响,2013年是超市结构变革的一年,社区超市和便利店发展明显比大卖场业态更快。曾经大卖场是购物中心的标配,现在大卖场在购物中心中的地位大大降低。
如果超市决策者们理解电子商务,那么这个趋势应该提前预料。大卖场的卖点是商品齐全,价格实惠,百货商品占比较大。但电子商务比大卖场商品更齐全,价格更优惠。由于配送成本和时限,生鲜食品等快消商品是电子商务不善经营的。现在新开的社区超市生鲜食品占比更高,部分社区超市几乎变成了食品超市。
目前流行的打车软件是颠覆汽车行业必经阶段,目前流行的B2C模式是未来C2B模式的必经阶段,目前互联网对超市行业的影响,也可能是未来颠覆模式的必经阶段。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中图分类号: F2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135-2
0 引言
零售业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快、最具有生气的行业之一。随着外资的大举进入,零售业的发展表现为新兴业态大批涌现,旧业态在新兴业态的冲击下艰苦求存,市场集中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国外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零售业规模偏小、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内资零售业缺乏企业竞争力等。
本文通过对广州零售业发展现状的分析,在搜集资料和分析比较之后,找出目前广州市零售业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继而提出具有合理的、科学地的建议及意见,希望此研究成果能促进广州零售业在日后的发展,并为中国零售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富有建设性的参考。
1 广州零售业发展现状及结构分析
1.1 广州零售业经营现状
目前,在广东省,零售行业势如破竹,连锁经营的规模正不断地扩大,呈现出多种业态并行发展的大好局面,其发展前景可谓开阔。而作为广东省的省会,广州凭借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以及不容小觑的人口流动量,长久以来一直积极推动着为零售业的发展。外资的引进使广州零售网点增长迅速,已逐步呈现出零售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广州居民的消费结构正在改善,而其消费能力与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使零售业在广州具有了相当可观的生存潜力。
1.2 广州零售业连锁经营的结构
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不同,长期以来,我国的零售业是按业种来划分的,业种缺乏多样性,造成了零售业态的单一性。直到九十年代初期,国外先进的新型零售业态才开始被我国引进。而此时,广州的零售业态开始有了多样化的趋势,各种新型零售业态纷纷崭露头角,为广州零售业带来了一片勃勃的生机。现今,广州零售业呈现百花争艳之势,多种零售业态并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2.1 百货店
在改革开放以前,百货店占据了广州零售业态的主体地位,其销售额在零售业中亦占了极大的比重。当时,以广州友谊商店为首的百货店,时至今日也依然是很多老一辈心中对零售业最为深远的象征。但随着零售业多元化的发展,新型业态的出现和兴起,极大程度上冲击了百货店在零售行业中的地位,其市场份额逐渐减小,经济收益也逐渐下降,百货店作为一种传统的零售业态,在新型零售业态的浪尖上已很难站得住脚,在消费市场上开始呈现出一种饱和的趋势。
1.2.2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作为一种新的商业零售业态问世以后,被誉为“现代化的零售方式”,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中国兴起,并迅速在广州零售业间卷起了一阵浪潮。与百货店不同,超级市场采用顾客自选商品模式,主要以销售食品、生鲜品以及日用品为主,商品品种齐全且价格相对低廉,因此深受消费者青睐。现在沃尔玛、家乐福、易初莲花等超级市场在广州比比皆是,超级市场已成为广州零售业态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1.2.3 便利店
相对于超级市场,便利店的店铺面积不大,因此在店铺选址上较超级市场容易,在市场上的分布也较超级市场广泛,但其提供的产品种类远远不及超级市场丰富,创造的经济效益也不及超级市场大。在广州,商业旺区或地铁口附近总是不乏7-Eleven和喜士多的身影,它们小巧而精致的身影总能成为广州零售业态的一抹亮色。
1.2.4 专卖店
专卖店吸引的消费群体一般为某个特定品牌的青睐者,这些消费者对特定品牌有着一定的认同感以及消费习惯,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偏爱的品牌,所以这种零售业态的消费群体大都较其他业态固定。专业店一般选址在繁华的商业区,而在广州,你可以在北京路步行街等商业旺区看到很多专卖店。
1.2.5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注重连锁经营管理,其特点为批发性强、成本低、规模大。它与超级市场类似,但其目标客户主要是工薪阶层,商品价格更为低廉实惠,因此商场装修大多简单朴素,以仓储式货架陈设产品,并以会员制招纳顾客。在广州,“万客隆”、“好又多”等仓储式商场的代表竞相斗技,分店如雨后春笋,纷纷崛起,在羊城零售业内扬起了新的一波热潮。
1.2.6 个体店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店便以一种蓬勃向上的生机,迅速在广州站稳了脚步,它虽然店铺面积小,但数量繁多,分布极广,经营方式灵活,因此它亦在广州多元化的零售业态中谋得了一席之位。
2 广州零售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市内资超市概况
武汉市内资大型超市有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九家中百仓储超市,武商集团下属的武商量贩公司七个大卖场,中商集团开办的徐东平价广场和小东门量贩店以及亚贸集团下属的金江超市等,中小型超市有知音超市,丽红超市和中百集团下属的中百便民超市等。
由于发展时间短,而且有一部分商家开办超市缺乏慎重严谨的发展战略,因此武汉市内资超市还很幼稚,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1.业态选择集中以大型综合超市和大卖场为主,定位模糊。
2.自身特色不明显,价格战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
3.连锁规模小,单店效益偏低。
4.选址布局不科学,过于集中在主要商业区域。
(二)武汉市外资超市概况
在我国政府对外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尚存诸多限制的时候,各零售企业以各种变通的方式进入武汉市场。目前市内外资超市有两家法国家乐福超市,两家德国麦德龙超市和一家泰国正大仓储式会员店,而正在抢建的超市还有家乐福武昌店、正大宝丰店和武泰闸店以及美国普尔斯马特超市等,美国沃尔玛则已经在汉口完成选点工作。外资超市合围武汉的局面已经形成,其咄咄逼人的气势使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根据我国政府承诺,入世后首先开放武汉和郑州的零售服务。可以预见,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后,更多的国际商业巨头会携巨额资金和现金的管理技术进军武汉市场,竞争将空前激烈。因此,如果说其他城市的内资超市企业还可以居安思危的话,武汉市的内资超级市场现在必须以居危思危作为调整定位和发展战略的动力。 二、外资超市的进入对武汉市内资超市的影响
(一)外资超市带来的威胁
1.外资超市的资金优势威胁
进入中国的外资超市企业经济实力极其雄厚,如1999年家乐福的年销售额就高达540亿美元。充足的资金能够保证外资超市企业在其看中的黄金地段开店,不断扩大连锁规模。
2.外资超市的价格优势威胁
大多数外资超市都本着“低价采购,低价销售”的原则经营,其天天平价的经营原则不由得消费者不动心,严重分流了内资超市的客源,使得内资超市销售额普遍下降。
3.外资超市的技术优势威胁
高科技的运用、先进的采购分销的信息系统的功能,使外资超级市场比内资超市更能应付顾客不断改变的需求,增加对顾客的了解,提高竞争力。
4.外资超市的人力资源优势威胁
外资超市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对高级管理人员不惜重金进行专门培养,对职工则从利益上促使他们关心企业。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本来人才就比较缺乏,外资超市在武汉开店,势必会有一大批优秀的管理人才从内资超市企业跳槽,造成人才的严重流失。
(二)武汉市内资超市的差距
1.连锁经营规模小,尚未形成规模优势
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连锁规模普遍偏小,无法获得规模效益,即使是目前网点最多的中百集团也只有9家大型综合超市和100家食品超市的连锁规模。这种局面的出现固然有资金、体制、经验等方面制约的原因,但也与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不善于开拓潜在市场大有关系。
2.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手段落后,仅停留在简单的模仿学习阶段
相比外资超市,武汉市内资超市发展时间短,不少管理人员不熟悉国际通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许多从业人员不习惯超市中新的服务方式。目前武汉市大部分内资超市商品的标准条形码普及水平很低,整个销售时点实时信息管理系统有名无实,仅仅利用了其收款及采集销售信息的功能,在进一步利用采集的信息、分析销售动向和建立顾客档案方面几乎还没有做,电子订货系统还不见踪影,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自动化给经营带来的飞跃和巨大利益利用不够。
3.与上游制造商、批发商和下游顾客缺乏合作
武汉市市场组织化程度低,企业的合作意识淡漠,超市之间和超市与供应商之间普遍存在着恶性竞争,缺乏深层次的合作。相比之下,国外的超市企业都与制造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知名的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等都与制造商合作开发相当数量的自有品牌或定制品牌,增强了自己的差异化优势。另外,武汉市的内资商业企业习惯于等货上门,而不会主动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商品结构滞后于消费者需求的变化,面对外资超市企业优质顾客服务的压力,武汉市的内资超市企业急需建立良好的顾客关系。 三、武汉市内资超级市场的市场定位
业态的选择定位过程实际上是超级市场的市场定位过程。业态的选择决定了目标顾客的选择、适应什么样的消费生活方式和购买方式的选择、商品结构的选择、商品组合和销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的选择。业态定位准确,才能在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外资超市在业态选择上采取多元化的策略,根据店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选取具体业态,同时实行差异化定位,通过提供鲜明的商品和服务来吸引顾客,不同业态超市的特点非常鲜明,相同业态超市之间的差别也很明显,不会相互混淆。
目前,我国超市业态类型已经由原来千店一面逐渐分化出不同种类型,而武汉市居民消费需求的差异化为各类超市的发展提供了土壤,目前适合于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发展的业态有传统食品超市、标准食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和便利店。
武汉市的内资超市企业也应采取多元化和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策略。目前在武汉市区内的某些区域,大型综合超市和大卖场已经相对饱和,因此,武汉市的内资超市企业除在武汉光谷地区这样新的经济增长带发展这两种业态外,对其他几种业态也应有所考虑,尤其应重点建设以食品和生鲜蔬菜为主要商品的标准食品超市和在武汉市几乎是空白的便利店,深入社区,取代条件简陋甚至是占道经营的小菜场和传统小商店。这样既能在武汉市形成一个在经营时间、商品品种、便利性等方面相互补充、并行共存的业态组合,为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要提供高效便捷的购物空间,也有利于内资超市企业探索新的市场空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避免与外资超市的正面交锋。 四、武汉市内资超级市场的发展战略
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应借鉴国外零售业巨头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武汉市具体情况,摸索出适合自身的长远的发展战略体系:以发扬本土优势,突出经营特色,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为战略思想;以在两三年内做大做强,争取在各种超市业态上都出现能够在湖北省内与外资超市相抗衡的市场竞争主体作为战略目标;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战略重点;实施规模化经营战略、市场开发战略、品牌开发战略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四大发展战略。
(一)规模化经营战略:扩大规模,提高连锁质量
实现超级市场规模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发展连锁集团,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但在通过连锁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选择连锁经营形式。对大型超市业态来说,一般都采取直营连锁的经营方式。对中小型超市来说,当通过直营连锁方式达到了相当经营规模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己的管理中心和配送中心资源来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广开加盟店。对便利店来说,从日本、我国台湾省和上海市的便利店发展实践来看,当用直营连锁经营方式开设了100多家的便利店后,就可以开始考虑用特许加盟连锁的方式来发展了。
2.积极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只有通过加快资本市场的并购迅速提高资金实力,或采取其他灵活的融资手段加速资金的自由流动,才能应对外资超市的挑战。
3.注重管理与效益。规模扩大不等于自然地增加效益,连锁企业效益的提高还依赖于科学的管理及人员素质的提高,连锁的实质不是简单地追求规模而是效益,效益来自规模,更来自科学的管理。
4.建立现代化商品配送中心。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要从规模经营上获取规模效益,必须努力创造以配送中心为龙头,大规模、多连锁、低成本、廉售价的经营体系。同时加强配送中心自身功能的完善,以减少各分店的负担,真正让其享受到共同配送的好处,不再自行组织货源,自然就提高了商品的配送率,从而达到良性循环。
(二)市场开发战略:合理布局,占领市场空白
作为市场挑战者的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在筹划开设新店时,应注重布局的合理性,积极发掘、迅速占领外资超市尚未顾及的空白市场。从武汉市地图上来看,与超市林立的汉口相比,武昌和汉阳的商业发展空间大得多。
在自身条件成熟时,武汉市内资超市可由市区向郊区、郊县甚至湖北省内其他县市拓展,尤其是农村市场,以求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国外零售业巨头主要在省会武汉市区内开店,尚无暇顾及小县市和农村市场。实际上,这些地区的绝对消费总额远远超过城市,市场潜力巨大。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增加农民收入的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我省一些地区,消费出现了持续增长,某些地区农民收入甚至高于城市居民,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购买力越来越强。与湖北省内农村市场传统的商业业态相比,超级市场,尤其是连锁超市在商品品种、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企业形象和经营成本五个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使得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必定能在农村市场上发展壮大。
但要在农村市场获得成功,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要注意以下四点:
1.应以效率为先,力求“开一家,火一家”,达到示范的效果,而不应盲目追求开店的速度和数量,导致“开一家,垮一家”。
2.谨慎选址,应先从省内地县级城市入手,进而向农村集镇发展,而且是人均收入比较高的地区。
3.在业态选择上应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主,因为其商品线的深度和广度高,能全方位地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成为该地区的“购物第一站点”。经营模式不能照搬城区内超市的做法,在开店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在组织货源、广告促销、售后服务等方面推出适合当地要求的模式。
4.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垂涎农村市场的不只是零售企业,还有众多的生产企业,超市企业应与这些生产企业携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以节约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品牌开发战略:联合厂家,发展自有品牌
在企业形成规模后,建立和发展自有品牌(Private Brand,PB),充分发挥品牌效应便成为大型连锁超市发展的必由之路。自有品牌无论淡旺季,都可充分满足市场供应。而且可以利用无形的附加值与形象创造品牌商品,比起同类产品,更能激发购物者的忠诚度,并会使超市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呈现出纵向化发展优势,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自有品牌的产生目前在国内主要是定牌,即商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选择合适的生产企业,向厂家提出产品的性能、规格、质量、包装等要求,商品收购后以商家的品牌上架销售。
武汉市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很多,尤其是在轻工业品制造方面,但这些企业受实力所限,难以开拓自己的品牌。内资超市企业应积极与这些企业合作,发挥对消费者信息掌握程度高的优势,开发可供超市出售的产品,尤其是美食、土特产等带有湖北气息的商品,以超市的品牌销售,将外资超市没有或少有的东西做成自己的特色,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建立和发展自有品牌,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应该成为武汉市内资超市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强化激励,建立人才高地
紧紧围绕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标准及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行业、农家乐、特种设施(设备)登记台账,食品安全抽检、特种设施(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巡查记录、企业(经营者)信用情况等相关基础类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全县涉旅相关经营主体基本状况,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县涉旅企业43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涉旅农民专业合作社27户(含旅游接待、酒店),农家乐10户,涉旅个体工商户1816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旅店、宾馆、及其他涉旅行业)。
二、强化安全监管,有力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把涉旅重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关和重要食品入市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涉旅企业、旅游景点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旅游景点及食品经营户、农家乐等旅游消费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强化食品抽检工作,坚决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对旅游市场主体的动态巡查监管,加大对景点无照经营的取缔力度,严格明码标价。规范景区经营主体秩序。加大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维权力度,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代物流业不仅促进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成为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先导性力量。然而,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宝鸡市现代物流业,特别是农村现代物流业则刚刚起步,它的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一、宝鸡农村物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现代物流业在我国城市出现后,改变着市民的消费方式和企业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现在我们将其引入农村必将对农民生活、农业生产、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1、发展农村物流业有利于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农村物流业的发展,必将运用现代组织和管理方式,对生产、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配送、信息、销售等环节进行整合,实现一体化经营,为农户生产提供多功能综合,这就必然会促进农村新的社会分工的形成,从而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品种结构,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从而降低社会经营成本,增强农民市场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既可以使农民得到生产环节的收益,又可得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实现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2、发展农村物流业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及其组织管理方法,通过龙头企业的桥梁作用,有机连接种植、加工、销售环节,适应消费需求的快节奏,严格按照客户的个性化要求组织生产和流通,推广订单农业,不断扩大专业化种植基地规模,从而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现代物流业由于采用专有的物流配送体系,能够保质保量地为农民提供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膜以及钢材、水泥、农机具、柴油等农用物资,从而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促进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3、发展农村物流业有利于拉动宝鸡特色农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大循环。近年来,宝鸡的乳品、果品及深加工产品已率先进入了国内市场大循环,但其它特色农产品还未大量的走出关中,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提供各种信息与技术服务。承担特色农产品流通角色的龙头企业,具有经营网络覆盖面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优势,通过农产品物流体系强大的信息功能,引导农户生产符合出口国卫生标准、品质标准的绿色农产品。龙头企业统购统销,变分散为集中,把千家万户的个体生产行为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从而有序进入国内外市场。
4、发展农村物流业有利于解决日益突出的农产品消费安全问题。传统农产品营销体制下,经营者小规模购销、分散运输,生产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而大型加工型或贸易型企业的社会信用成本高,在市场拼搏中形成的企业形象力和品牌号召力,本身就是商品品质的承诺。由若干龙头企业分工协作承建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为了确保产品品质,必须采取封闭型流通通道,以确保产品从生产、收购、运输、库存、加工、配送诸环节的产品安全质量,这就从经营体制上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流通通道,为居民食品的安全消费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5、发展农村物流业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农村物流业,采用统一采购、集中配送,连锁经营,既有利于工业品下乡,并保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的生产质量;又有利于将鲜活农产品及时送往城市,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另外,现代物流业作为无边界的大流通,其触角不仅要伸向农村甚至还要伸向国外,借助现代物流业,不仅可以将本地农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也可以将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引入本地区,从而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这一切必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宝鸡农村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宝鸡市委、市政府根据其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出了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形成以宝鸡为中心的大交通、大物流、大旅游区域经济圈,把宝鸡建设成为陕甘川宁毗邻地区商贸物流中心的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宝鸡农村物流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农业特色资源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贸易体系已初步形成,现代流通业态正在逐渐使用。然而宝鸡农村物流业也刚刚起步,它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传统市场比重过大,流通业态缺乏创新。在市、县、乡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交易手段、场地设施、管理方式等比较落后,质量检验、分级包装、电子屏幕滚动显示交易价格、供求信息即时等功能尚未建立,市场交易应有的规范功能极不完备。第三方物流业务微乎其微,连锁经营刚刚起步,连锁店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虽然使用了统一企业标志、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店铺布置,但是统购分销体制还未形成,农产品的绿色安全流通渠道发展滞缓,网络营销还是空白。
2、市场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简陋。宝鸡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按行政区域建设布点,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落后,加工、冷藏保鲜、运输、信息等服务设施不配套,限制了开展大宗农产品交易。专业化经营特色不突出,综合性市场多,专业性市场少,规模化经营市场更少,规模小、档次低,交易方式落后,有些基本上还是马路市场或圈地为场。这种状况影响了市场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也降低了投资市场的效益回报。
3、农村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流通方式陈旧落后。目前,宝鸡农村市场体系从主体来看,以农户为主,缺乏大型流通企业参与;从客体来看,以农产品综合市场为主,专业市场较少;从时间来看,以现货交易为主,期货交易很少;从空间来看,以个体市场为主,区域市场、全国市场、国际市场依次递减。从流通环节来看,以零售为主,批发数量有限。从流通方式来看,以农户直接销售为主,中间商、商应用不够广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严重缺乏。4、缺乏质量检测手段,农产品消费安全存在较大隐患。近年来,宝鸡的食品消费安全问题日益突显,根本原因是从生产到流通环节都没有建立食品质量监督机制。生产模式本身就隐藏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农产品生产基本上以个体农户为主,种植、施肥、管理技术、加工无统一标准,内在品质参差不一。从市场质量检测功能来看,由于检测仪器设备种类不全、数量不足,部分仪器设备老化和食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环节的不规范,致使质量计量无法保证。规范化的品牌营销没有发展起来,出了问题总是说不清原因、查不明责任。
5、农贸市场存在的功能缺陷限制了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宝鸡市区及各县城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大多以农贸市场为主,但是农贸市场供应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性缺陷。首先,市场经营环境恶劣,脏、乱、差现象普遍,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没有专门场地和地下水管道,环境污染严重。其次,流通秩序混乱,质量、计量无保证,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价格欺诈现象司空见惯。再次,农产品来源渠道不稳定,缺乏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机制。这些功能性缺陷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阻滞了农产品销售规模的扩大,更不能满足消费者安全卫生、多元化、全方位的需求。
三、宝鸡农村物流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宝鸡农村物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贸企业为主体,以名优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建设物流中心,采用现代物流方式,发展培育新型流通业态为重点,不断发展状大,使宝鸡成为陕甘川宁毗邻地区区域性的承接东中部、辐射西南、西北地区的现代物流中心城市。
1、加快农村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市政府应根据宝鸡区域交通优势,搞好农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规划,以市区为中心,以交通干线为枢纽,在铁路、国道、省道所经过的城镇以及省界相邻镇都要建立规模不同的农产品物流园区或物流配送中心,要严格按照市物流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利用现有物流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硬件建设与软件管理相结合。要充分考虑物资集散通道、各种运输方式衔接,以及物流功能设施的综合配套。政府应引导省内外投资企业参与物流园区建设,鼓励以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物流设施建设和经营。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物流企业,进入市规划的物流园区投资、经营均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按照发展规划组建的大型物流园区及相关的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土地、资金、税费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2、积极培育农村物流业的市场主体。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企业的发展,一是鼓励从事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货运服务的批发配送业务的企业,允许它们根据自身业务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延伸物流服务范围和领域,逐渐成为部分或全程物流服务的供应者;二是在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基础上,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服务市场;三是对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制度等进行必要的调整,鼓励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四是培育大型物流企业,鼓励一些已经具备一定物流服务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大型企业加速向物流领域转变,尽快形成竞争优势,成为宝鸡物流发展的领先者。要积极鼓励交通运输、仓储、货运、多式联运、邮政等企业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打破传统运作模式,整合现有物流设备、设施,将单一服务提升转化为优质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还要大力培育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