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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Regulation),中文也译成“管制”,在经济领域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经济关系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如市场准入、价格管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对公用事业行业的价格进行监管规制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保障民生、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均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正随着行业的市场化推进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探讨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公用事业行业价格规制的主要方法
国外对公用事业进行价格规制(管制)的方法较为成熟,主要有成本基准定价法、有效成本定价法、投资回报率定价法、最高限价法等。目前运用较成熟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回报率定价法和英国为代表的最高限价法。美国采用的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通常由被管制企业首先向管制者提出要求提高价格(或投资回报率)的申请,管制者经过一段时间考察期,根据那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变化情况,对企业提出的价格(或投资回报率)水平作必要调整,最后确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定价的依据,其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模型为:
R(p.q)=C+S(RB)
其中:R为企业收入函数,它决定于产品价格(p)和数量(q);C为成本费用(如燃料成本、工资、税收和折旧等);S为政府规定的投资回报率;RB为投资回报率基数(Rate Base),即企业资本投资总额。投资回报率定价法让公用事业企业投入的资本有规定的收益回报,并以此逆推产品价格。
英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管制体制改革中,把管制价格和零售价格指数与生产效率挂钩,形成了英国特色的(RPI-X)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具体公式为:
Pt+1=Pt(1+RPI-X)
其中:其中Pt是t期的产品允许最高名义价格,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管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英国采用的调整期为3-5年,它适用于单一定价和综合定价等。
通常认为,最高限价管制更适用于基础投入已相对完善,产品技术、服务水平已相对较高,不需刺激投入的情况。我国目前在公用事业行业主要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模式的定价机制,更接近美国的投资回报率定价模式,都属于成本导向型价格管制,这也符合目前我国公用事业行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
二、目前我国公用事业行业价格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公用事业行业价格规制主要是在成本加成定价基础上建立的一系列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价格管制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此外,还有国家和省针对不同行业的价格规制法规,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等。随着公用事业行业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应的价格规制体系。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用事业都是当作政府福利事业在发展,过多强调其公益性,与现实的市场化运营要求不断发生冲突,产生新的问题,促使目前的价格规制管理不断完善。
1、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法制环境不完善
我国对公用事业进行价格规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的。目前的价格管理尚处于放松管制和重塑监管并存的阶段,尚没有专门的公用事业价格监管的法规,改革先行而法规滞后且不完善;在已有的法规中,各行业成本规制程度不一,国家和地方法规相冲突等时有存在;在协调企业、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上现有规制又往往没有明确或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这导致法律的操作性差。此外,规制机构、规制权力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也是当前一个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2、价格规制主体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监管
目前我国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权力分散、多头监管情况较为严重。企业往往需要面临来自价格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管理,各部门因为自身利益立场不同又很难与其他部门取得一致,结果变成要不就是多方争着管,要不就是互相推诿,使得事情悬而不决或出现监管真空,严重影响政府监管效率,更重要的是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3、价格规制与服务质量监管的关联度不强
目前政府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监管较多,尤其是对成本的监管。但同时相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制却较少。实际上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一定对应的是不同的成本和价格,脱离质量来谈价格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以城市供水而言,目前,政府对供水行业的定价、成本监审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供水服务质量也有明确的要求,但二者相互独立、不成体系,供水企业的自来水价格只和其成本相关,而与其质量和服务无关。成本价格规制不能独立于运营业绩及服务水准等系统规制之外,否则单纯地强调成本控制必将对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服务提升产生不利影响,更影响到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
4、成本监管重于约束,缺乏激励
完善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应既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也建立起对企业的激励机制。从目前所的关于定价成本的系列法规文件来看,法规制定者的思路都主要关注于成本的约束、限制,忽视竞争和激励。例如,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对职工工资等体现管理效率的指标,在监审时要求按照超过限值按限值、低于限值则据实确定的原则,有些标准值的确定在实际执行中更往往采用的是行业优秀标准。
合理有效的公共定价,既要顾及到公用事业产品的公共属性,同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效益的追求;既要考虑建立价格约束机制,也应激励优秀的企业继续提升效率,并防止出现“鞭打快牛”现象。
5、净资产利润率偏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够
长期以来,公用事业行业都被当作社会福利事业对待,价格长期低位运行,净资产利润率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理论上来说,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价格是成本的反映。但目前的公用事业行业价格工作却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反应、严重滞后的状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上游成本的上升、基础投入的不断加大、服务水平提升,企业成本持续增长,价格却无法及时体现成本的变化,且缺乏及时的补偿机制,企业日渐陷入经营困境。据北京市首次调查行业平均利润率发现,在七大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14%的情况下,公用事业行业利润水平处于最低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只有1.76%,供水业利润率为-8.2%。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一项调研结果也表明:2010年全省自来水经营亏损比例达66.3%。
三、完善公用事业行业价格规制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制环境
首先,要以立法为先导。在当前公用事业行业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的情况下,政府要能够先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本原则和操作思路,以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监管,同时规范相关部门的行为,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干预。其次,要根据现实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正和更新,实现法规的动态化,提高规制效率。再者,法律也要有配套政策出台,以加强法律的可执行性。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政府要相应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行业政策,并在政策制定时广泛听取社会大众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2、完善监管机制,力求提升监管的效率
价格规制不仅仅要从企业层面加强机制建设,也要从政府层面加强规制机制的建设。政府需要明确规制主体和权限范围,避免出现部门间推诿或者责任不清楚的现象,理顺监管流程。此外,价格规制应强调被规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序公开透明,让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合理表达,同时建立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制谈判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基本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规制谈判制度,这要求行政机关在拟议相关规章前,先设立由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协商谈判委员会。规制机构的规章制定必须依据协商谈判达成的合意,以提升整个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3、改进定价机制,强化价格规制的合理性
(1)完善成本监审政策,引导成本监审往理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
成本监审是定价的基础,政府要做好成本监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首先,要对现行成本监审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并通过与被规制方和独立第三方等公众参与的形式进行商讨,以加强成本监审政策的务实和合理性。其次,要建立有激励性、符合现实的成本控制参数和标准成本办法,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进行有差异性的指标设立。对效率高的、产品好、服务水平高的企业要通过参数和指标的设立体现其激励作用。最后,合理的定价机制应引入成本预估机制。公用事业行业涉及的主要是基础性行业,具有投入大、资金沉淀高、回收缓慢等特点,在财政不投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价格的支持,公用事业行业的发展寸步难行。合理的定价成本应包括历史监审成本和未来合理增减的成本(包含投资成本)。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就应对未来生产要素价格变动以及规划投入所导致的成本增减进行合理预计,以维持更长时间内定价的合理公平性,促进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2)逐步提高企业投资回报至合理盈利水平
现行定价政策下,除确定定价成本外,定价的另一关键点就在于利润水平的确定。目前公用事业行业普遍存在远低于社会平均回报率水平的情况,这不是市场化运行环境下的企业正常状况。长期以往将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不利,进而影响到城市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公用事业行业的价格和利润应回归到其合理水平,合理盈利水平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与社会平均回报率不应有过大差距3、企业通过利润积累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满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1] 崔惠民,周德发. RPI-X价格管制:公用事业政府价格规制选择[J] 现代商业. 2011. 02. 118.
[2] 冷淑莲, 冷崇总. 关于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思考[J] 价格月刊.2010.8.23-29.
中图分类号:TU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城市燃气与城市自来水、电力、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一样,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城市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以及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燃气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产业,其服务功能以及由此形成的城市环境将成为城市的财富和资源。目前,随着我国自然垄断产业逐渐向国际市场开放,燃气的价格必须与国际接轨,因此,对我国城市燃气产业的价格管制进行研究并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管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关于城市燃气产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有两种:第一种为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也称为竞争性市场定价机制;第二种为政府管制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也称为垄断市场定价机制。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城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处于竞争性市场的燃气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遵循价格规律。燃气消费者依据价格信号调整消费量,燃气生产、供应商同样依据价格决定为谁生产、如何生产、生产多少,价格的上下浮动受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影响。这种价格机制主要应用于城市燃气产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政府管制条件下的城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处于垄断性市场的燃气产品在政府管制条件下所形成的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国家指导价格)。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应用与城市燃气产业中的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领域。因此,城市燃气的价格形成机制要考虑成本、市场供求、替代品资源价格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业务领域的市场结构、政府管制等因素。
2.2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管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燃气行业大多数由各地区的城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来运营,而且国有控股比例过高。通过对燃气事业的改革,目前我国燃气的上游生产环节(以天然气为主)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中国海油石油总公司(中海油)三家垄断经营,并且长距离管道运输分别由这三家拥有;地区性的城市燃气管网配送和销售大多数由该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各环节的燃气产品价格由政府管制,包括出厂价、管输价、配送费及终端用气价。虽然近些年来对我国燃气的价格管制进行了改革,但目前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2.2.1管制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
针对城市燃气产业的政府管制,前提是政府完全掌握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成本信息和经营状况,才能有效制定管制价格,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由于管制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对燃气的价格监管不利。我国实行的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价格管制,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成本加成定价,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成本的确定。目前燃气的价格管制机构主要是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的发改委以及物价局,这些管制机构对于燃气企业的相关信息不能完全掌握,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被管制的垄断企业却掌握着充分信息,处于有利的地方。
2.2.2价格管制机构职能不清晰,相关法规不完善
目前城市燃气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网投资建设、价格管制、质量管制等实行由不同的机构管理,难以统一和协调,这使得价格管制力量减弱。由于各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进行管制,并不能对其所有成本进行监控。所以,价格管制政策难以到位,容易造成管制缺乏效率。
3、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管制模型选择
国际上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价格管制模型包括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模型、最高限价管制模型、两部定价模型、高峰负荷定价模型等。下面将对这些管制模型进行介绍,同时根据每种价格管制模型的优缺点,来选择适合我国城市燃气产业的价格管制模型。
3.1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模型
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也称报酬率价格管制,其核心思想是通过限制价格使被管制的企业只能得到公平的投资回报率,模型为:R(qp) = C + S(RB)。该模型的关键问题是管制者如何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S和投资回报率基数RB。管制者通过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以约束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势力获取高额的利润。投资回报率(或称资本报酬率)一般定义为收益与投资额的比重,通常采用两分法(dichotomization )来表示。
在我国城市燃气产业发展的初期,为了吸引投资,可以采取这样的价格管制模型,对报酬率进行合理的约束。但随着燃气产业的不断发展,可能产生了很多弊端:一是垄断企业一定时期内只按照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定价,对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几乎没有起到激励作用;二是投资回报收益会剌激企业通过增加资本投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过度的投资会扭曲资本与劳动的投资比例,降低生产率,产生A-J效应;三是对于投资回报率水平、投资回报率基数难以确定,收集信息成本很高,监测成本也高。
3.2最高限价管制模型
最高限价管制也称价格上限管制,采取RPI-X模型:P = P(l + RPI-X),指在一定控制期内(一般是5年)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率不能超过RPI-X的值。其主要目标是让价格和利润保持在一个公平并且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的水平上。从模型可以看出,RPI-X价格管制取决于两个因素:外生的价格指数RPI和管制者给定的X值。RPI ―般由政府统计部门根据零售的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制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X值的确定要考虑资本成本、现存资产的价值、未来投资计划、生产能力变动、需求增长等因素。
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管制模型设计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既可以稳定燃气产品价格,为消费者谋求福利,又可以激励燃气企业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3.3高峰负荷定价模型
当消费量处于高峰时,对产品制定较高的价格;当消费量处于非高峰时,对产品制定较低的价格。采取这样的定价方式成为高峰负荷定价,也成分峰谷分时定价制。用户对燃气的消费存在时段、季节的差异性,直接影响了燃气的供应成本。当用气处于淡季或低谷时,管道运输和供应设备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固定成本和运营费用照常发生,平摊到每单位燃气上的成本增加,失去了规模经济效益;当用气处于旺季或高峰时,管道和设备超负荷运转,调配工作量大,运营成本迅速增加。因此,城市燃气产业可以采取高峰负荷定价,来驱动需求的变动,实现削峰填谷。
4、规范和完善我国城市燃气产业价格管制的具体措施
结合我国目前城市燃气产业管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具体措施规范和完善我国城市燃气产业的价格管制。
4.1逐步放松管制,建立场化的价格体系
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完全或者部分地取消对价格的管制,使燃气企业在经营选择和价格制定方面享有更多的自;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局面,燃气产业的各业务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市场化的价格体系。实行网营分离,引入竞争。将燃气产业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与管输环节进行纵向分离,开放市场。当前我国依然将城市燃气产业作为非竞争性产业,对于其进行管制也是必要的,但是对全部业务环节实现严格的管制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在燃气的勘探丌发市场,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格局,放宽进入准则,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燃气生产领域,同时有条件的向外资企业开放,实现竞价上网制度;在燃气的管网输送业务领域,要打破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局面,加大对长途运输管线的投资建设,并将管网分离由多家企业分别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燃气的分销和配送销售业务,要逐i放开,由多家企业经营,相互竞争,形成下游市场自由竞争的局面。
4.2实行政企分开,建立高效率的管制机构
实现政企分开,建立高效率的管制机构,这是实现我国城市燃气产业管制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加强被管制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一是明晰产权,燃气企业的产权必须明确,对国有燃气企业进行股权改革,成为完全脱离政府的高效运行的自主企业,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的管理职能彻底分开,鼓励燃气各业务领域形成国有、民营、外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二是国有燃气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权多元化,彻底斩断政府与企业分享共同的经济利益根源,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独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文献:
在承办2008年奥运会的背景下,北京轨道(以下简称“地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到2008年,力争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6公里,总里程达到251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以上。此外,还将建设昌平、良乡、顺义三条城郊铁路,使北京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超过300公里,总投资规模超过638亿元。巨额资金需求对传统的地铁投融资管理体制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为拓展地铁项目融资渠道,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减轻市政府财政负担,按照北京市政府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多元化投资、推进市场化运作的政策精神,北京地铁参照国际惯例,率先了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北京地铁新线的方案。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国际上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新兴的一种特许经营模式,在英国、阿根廷、巴西等国家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由于ppp模式在我国地铁等基础设施领域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地铁项目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的优化与选择,成为地铁项目实现ppp模式运作的前提条件;而地铁定价问题由于是直接决定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成为投资者对政府管制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作为地铁市场化改革和ppp运作实践的一线工作者,从学和公共管的角度,分析票价问题在ppp运作中的作用,尝试确定我国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取向,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地铁票价政策做出努力。
1地铁票价管制现状分析
地铁属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且在运营上具有垄断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地铁票价进行管制。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地铁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并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地铁定价和听证程序如下:
1)由地铁运营商根据需要制定票价机制和票价水平,并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书面申请报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对合乎听证条件的组织进行票价听证。
3)市政府进行定价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协调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调整价格,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听证。
4)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地铁票价,并对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北京从1971年一线地铁开始试运营以来,票价体系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上海从1993年4月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通车至今,票价体系可概括为四个阶段: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的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定价缺乏预期和弹性,信息传导机制不畅。地铁票价的制定是调节公众、政府和地铁公司三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地铁票价的水平则是地铁客流量的主要因素。就目前票价相关政策和国内各城市地铁历次调价的情况看,政府定价缺乏预期,无法对政府定价的原则、目标以及调价的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更无法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及时制定或调整票价,也就无法体现地铁票价对调节地铁客流量的作用。地铁运营商应是最了解地铁市场状况的一方,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定价的权利,发挥地铁票价的弹性作用。
2)政府调价滞后于市场情况,造成对公众和企业的不利影响。过长的调价周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渐进。由于几次调价均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状况,调价周期过长,单次调价的幅度过高,超过了公众对地铁票价调整的心理预期,也就直接造成了票价上涨幅度过大带来的客流量大幅度下降,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票款收入,降低了地铁运营效率,增加了企业和政府财政的负担。
3)现行票价政策下财政补贴风险很大。由于地铁项目投资额巨大,投资风险很大,仅靠地铁项目本身无法实现盈利,因此需要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才能满足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要求。而票价水平又直接影响地铁运营商财务状况,在现行政府定价的政策下,地铁运营商无法合理的预期未来项目收益,而运营期内对票价的不可控性也大大降低了运营商对地铁市场进而对自身财务状况的调控能力,因此在引入社会投资者的同时其必然会保守的预测项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财政补贴的支持,加大了政府财政补贴的风险。4)现行票价政策无法适应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大环境的需要。市政府于2003年12月12日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
3]30号),明确提出以地铁四号线的建设和运营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为试点,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地铁项目市场化运作中,社会投资者必然对定价政策的公开、公平、效率等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会要求一定程度上的定价自主权以增强其对项目前景的合理预期。
2地铁票价管制目标的确定
地铁行业的管制票价水平不仅与地铁运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会直接影响新企业进入地铁行业的预期利益。因此,票价管制政策是地铁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管制政策的核心。政府要制定的票价管制政策,必须明确票价管制的基本目标。
地铁票价管制的政策目标体现着政府对票价管制的偏好,它是政府制定管制票价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依据。从整体、长期的角度看,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激励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维护运营企业发展潜力、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应是价格管制的四大政策目标。
1)地铁通常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由于这些企业拥有市场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机制,它们就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就有可能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从而扭曲分配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对地铁票价实行管制,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2)政府通过一定的票价管制政策与措施,建立一种鼓励竞争的激励机制,以刺激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因此,价格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制手段,其管制功能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最高管制价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分配效率,而且要刺激运营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最大运营效率。
3)地铁行业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轨道交通的需求具有一种加速增长的趋势。为适应这种大规模的、不断增长的需求,要求地铁行业的经营企业不断追加投资,以提高交通服务供给能力。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票价管制政策时,考虑到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不断进行大规模投资的能力。
4)地铁的公共交通属性,决定了其票价水平的制订必须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制定地铁票价时必须考虑居民的出行习惯和交通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通过对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和消费结构的统计分析,可以推算出所在城市居民交通支出的承受能力,从而为制定合理的票价提供上限值。
3地铁票价定价方式的选择
ppp运作模式下地铁票价制定的政策目标确定以后,还需要考虑的就是定价的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公用设施行业的市场化实践过程中看,定价方式大致可分为事前竞价和事后介入两种。
所谓事前竞价是指在公用事业特许权招标的过程中,以地铁票价或者特许经营权作为评标标的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方式。如果以地铁票价为评标标的,则出价最低者中标;如果以特许经营权为标的,则出价最高者中标。后一种做法,现在一般是被否定的。因为如果政府只是对特许权公开招标而不对票价进行管制,那么企业中标后就会按地铁垄断价格进行定价。事前竞价的优点就是引入了竞争机制,但这种定价方式的缺点则是:
(1)对服务质量的判断很复杂时不适用。在服务质量不易判断的情况下,最低价出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
(2)容易产生缔约后机会主义,即先低价进入后再谈判。企业有可能在竞标时以低价进入,一旦进入后企业就有了在位者的优势,企业投了很多钱,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同时,相关政府官员即使发现错了,也不愿承认。
威廉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一个美国亚特兰大市的关于有线电视的竞标,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它的价格是很低的,又没有按期完成,后来又变相抬价,政府都容忍了。所谓事后介入是指当消费者对地铁票价产生抱怨时,政府管制部门介入。德国公用设施行业的定价一般采取这种方式,政府在事前对公用事业不做价格管制,如果消费者对价格报怨,政府将介入。这样的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时垄断企业并不见得一定要把价格定得很高。
因为定得过高会吓走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在价格可调性比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价格提高一点,就会吓跑一大批消费者。尤其地铁行业不是绝对垄断的,它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是互相竞争的,因此会受到竞争的制约,所以定价过高对地铁运营企业自己来讲也是一种损失。由于有政府的事后介入,地铁运营企业面临巨大的无形压力,而且政府的介入可能对其它企业有示范效力。政府事后介入的做法有一个好处,确实无需政府管制的行业就无需政府再事先介入,节约了大量政府行政费用。但是它也有局性限。一是局限于小的公用事业,相对而言不适用于相对较大的公用事业。如果公用事业影响范围
比较大,政府事前不介入,一旦出现问题,将比较严重。二是政府事后介入的做法,要求供需双方的力量相对比较均衡。在德国,有很多消费者协会,他们在与垄断企业谈判时比较有实力,约束了垄断企业。考虑到地铁行业牵涉面广,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我国公共交通领域的消费者协会社会影响力弱小等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地铁票价的制定还是采取事前竞价的方式比较妥当。
4地铁票价管制模型的选择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票价管制模型,即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和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1]。美国的票价管制模型是通过对投资回报率的直接控制而间接管制票价。其依据是,地铁行业需要足够的投资,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但这种模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定价,几乎不存在政府管制对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2)由于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是企业所用的资本,这就会刺激企业通过增加资本投入而取得更多的利润,所以这种票价管制模型会产生a—j效应[2],企业过度投资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运营效率;
(3)政府和运营商不仅要就投资回报率的水平问题做反复的讨价还价,而且管制者还要为正确计量投资回报率的基数大伤脑筋。
英国试图通过直接管制票价以避免美国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的上述不足。英国基于通货膨胀的cpi[3]±x[4],票价管制模型的基本优点是: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票价的上涨幅度,使企业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同时,票价管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率,促使企业对生产要素实行优化组合,但不至于出现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过度资本密集化的现象。此外,从以下几个方面看,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也相当简便。
(1)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并不需要详细评估的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技术革新、销售额等变化情况。(2)3~5年作为一个票价调整周期。这种中期的调整周期具有合理性:如果调整周期太长,票价就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反之,若调整周期太短,就显得票价管制太滥,使地铁运营企业缺乏对政府管制的可信性。
(3)管制者希望地铁运营商形成一个合理的票价结构,使服务的价格能较好地反映成本。管制者确实也有权力要求运营商通过不断调整,使票价结构合理化。但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只控制最高综合票价水平,并不是特定的票价结构。
(4)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并不直接控制运营企业的利润。地铁运营商在给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取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从上,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与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具有根本性的差别,表现为:从利润水平管制到票价水平管制的转换,将会产生风险与利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转移,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是提高成本引起的风险与降低成本带来的利益的承受者;而在最高限价管制下,这种风险与利益都由企业来承担和享受[2]。这也就是说,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只能通过运营商降低成本才能获得利益,但运营商却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因为企业只有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水平或扩大投资基数才能取得更多的利润;而在价格水平管制下,由于企业受到最高限价的制约,它们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因此,相比较而言,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会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产生更大的激励。考虑到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发达,商品和要素市场价格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目前地铁行业刚开始进行ppp运作,为了吸引投资者,地铁运营初期应该采用投资回报率模型定出起始票价,即在充分考虑运营商经营成本的基础上,保证社会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率。
5北京地铁票价政策的建议方案及实证分析
1)ppp运作模式下建议的票价政策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我们认为当前比较适合国情的地铁票价政策方案,主要是:政府规定起始价格和随后年份的票价调整系数,即定出未来政府对地铁票价的限价水平,在该限价水平以下由运营商自己定价。
具体内容如下:(1)起始票价:以运营成本为基础,按照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型确定起始票价,并并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竞争线路的现有价格水平,以及其他城市地铁票价水平等因素。
(2)调价周期:考虑到我国属于家,发展速度较快,以及政府定价过程的权威性和行政成本,并结合我国地铁票价的情况,我们建议每3年调整一次。
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输配电价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输配电价成本加收益的新定价方法进入应用阶段,电力用户用电成本显著下降,电网监管模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然而,在改革成就取得的背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值得高度关注。
一、各方利益博弈不断加剧,降成本与建机制相冲突
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需求疲软,企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稳增长,减轻企业负担,政府、用电企业要求降低用电等各类成本的利益诉求比较强烈,而“十二五”以来,电网企业投资快速增长,其要求保持合理的电价水平,以回收投资成本,维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诉求也比较强烈,政府、用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分歧。相对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和新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目标,当前地方政府、用电企业、媒体都过于关注和强调降低用电成本的目标,相关部门甚至直接地提出降电价要求,这使得输配电成本监审和定价方案可能不是真正测算出来的结果,而是地方政府、电网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协调的结果,这样做背离了输配电价改革的目标。
二、电网投入快速增长,投资与电价矛盾比较突出
电网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十五”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电网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在进入新常态下,为带动经济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希望电网企业加大投资规模,再加上国家提出“十三五”期间2万亿的配电网投资计划,这都要求电网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但在核价时,各方对有效资产、合理投资回报率及折旧率的认定分歧较大。若核定的有效资产规模过大,势必会造成输配电价成本和价格较高,与此次电改和地方政府控制输配电价水平,甚至降低输配电让利给地方企业的诉求相悖;反之则导致电网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和电力供应安全。
三、电价交叉补贴问题严重,独立输配电价任重道远
现行电价中,除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关的政策叉补贴以外,还包括三类交叉补贴:一是不同电压等级电力用户之间供电成本交叉补贴;二是同一电压等级不同电力用户之间供电成本交叉补贴;三是同一省份不同区域内电力用户之间的供电成本交叉补贴。电价客观上存在工商业补贴居民、城市补贴农村、高电压等级补贴低电压等级等多重交叉补贴的情况。以重庆市为例,政策叉补贴较高,大工业用户电价中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假设基金0.007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83元/千瓦时,地方水库后期扶持基金0.000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0.019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25元/千瓦时,合计0.0798元/千瓦时。过高的交叉补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理顺电价,从而不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消费和公平负担,造成电网企业平衡账户觉亏损,阻碍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此次输配电价改革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式核定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减少不同类别和不同电压等级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使之反映各自实际用电成本,但是各方对交叉补贴规模及解决交叉补贴办法还没有达成共识,因而很难形成真正独立的输配电价。
四、成本加收益方法易产生A―J效应,不利于电网企业成本控制
理论上,在投资回报率给定的情况下,为扩大规制定价基数(RAB),做大企业规模,获取更多的收入,电网企业有更强的动力进行过度投资,存在过度资本化的倾向,降低成本的激励不足,出现所谓的A―J效应。而当电源建设与网络扩展不同步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价格规制的A―J效应,可能诱发网络超前发展,造成过剩产能和投资效率低下。要保证合理输配电价水平和引导企业理性投资行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方法应引入更多的激励性因素,在鼓励电网企业加大网络基础设施投资,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率的同时,增强降低成本的激励,从而维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而从当前湖北省和重庆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来看,它们一刀切式的执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在新方法下,电网企业可能存在控制企业成本激励不足和过度资本化的倾向。
五、相关配套改革措施不够完善,难以实现真正独立的电价
输配电价格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改革,需要诸如电网企业规制成本会计制度、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能源战略规划等改革措施或政策的衔接配套,否则,容易出现输配电价单兵突进、“旧矛盾未解决,新问题又出现”的局面。从当前各地输配电改革进展来看,输配电价改革与以上相关改革和政策的衔接上仍存在诸多困难。例如,电网企业财务核算系统会计科目与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的成本项目的含义和内容差异较大,与规制机构核定合理成本的要求相距甚远。并且输配电价定价、输配电成本规制、平衡账户管理及调整、电网企业激励和约束等彼此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也日益凸显。此外,在改革过程中,输配电基础数据的采集、核价方法和技术参数也存在“一刀切”问题。例如,对于分电压等级电量及传输数据,国家通用方法是主要考虑高电压向低电压等级传输,而在湖北省和重庆市却存在丰水期大量小水电由低电压向高电压等级传输的情况。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测算输配电价时,部分核价方法和参数按照统一标准,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电网企业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存在压低核价参数问题,加之高估未来电量增长,这直接影响监管周期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真正独立输配电价的形成。以湖北省为例,2015年,湖北省用户上华电网资产总额30多亿,在核价时,对是否算电网有效资产和计提折旧,价格规制部门与电网企业存在较大分歧。
六、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的对策建议
当前输配电价改革进入提速阶段,应多措并举,尽快解决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便形成真正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
(一)平衡建机制与降成本的关系,增进共容利益聚力改革
明确建立新的输配电价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铺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建机制是基础,直接决定着降成本的空间;而通过改革降成本则影响着用电企业、政府等主体的利益诉求,增强利益相关方参与并推动改革的意愿,为输配电价改革建立机制奠定民意基础。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形势、电力供需状况以及改革安排等因素,应根据各地实际,准确把握建机制与降成本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在此基础上,着力化解各方利益纷争,最大限度地创造新的改革红利,形成共容利益,激励各利益主体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输配电价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减少电价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妥善解决交叉补贴问题
区分不同类型交叉补贴,研究交叉补贴测算办法、模型、参数及相关技术指南,确定电网企业承担的交叉补贴规模。制定在一定时间如两个监管周期内逐步取消交叉补贴的实施方案,在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交叉补贴,采取不同的减少、消除和并轨策略。首先,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积极运用财政补贴工具,尽快消除与电力无直接关系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策叉补贴。其次,采取分阶段渐进式策略,综合运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交叉补贴成本分摊到电价等多种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电价自身存在的交叉补贴,为彻底理顺输配电价,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创造条件。
(三)统筹短期投资与长期改革目标,化解投资与电价矛盾
要保障电网大规模的投资计划和建立真正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改革任务都能落实,必须从多个方面化解投资与电价矛盾。首先,对电网成本和价格规制天然包括对投资的规制,应加强对电网企业投资准入审批规制,对电网投资实行清单化管理。其次,输配电成本及价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网企业的投资决策所形成的有效投资规模。应加快制定电网有效投资认定和审查办法,重点审查电网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电网规制,是否具备进入输配电价的条件,并对不同来源的电网投资实行分类规制。再次,鼓励电网企业和社会资本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来参与电网投资,直接运用市场化定价的方式来回收电网投资成本。最后,探索建立电力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为偏远地区和农村电网投资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电网普遍服务部分,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援助、低息贷款等方式补偿成本,而不是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投资成本。
(四)不断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方法,适时推行输配电价激励性规制模式
市盈率也称价盈率(Price-Earning Ratio,P/E),是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收益的比率,反映普通股投资者为获取每元净利润所愿意支付的股票价格。它常被投资者用来估量某种股票的投资价值,或在不同公司的股票之间进行比较。按照定义,市盈率与普通股的每股市价和每股收益有关。每股市价实际上反映了投资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每股收益是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吴世农和吴育辉在《CEO财务分析与决策》一书中写到:“一般来说,市盈率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这指出了市盈率的3大影响因素,但这仍是比较笼统的概括。究竟市盈率取决于哪些具体因素,本文在固定增长股利贴现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和改进的杜邦分析法,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一、基于固定增长股利贴现模型的市盈率模型
普通股价格实际上是未来所有股利的现值。根据企业预期股利的不同特征,股票价格也有不同的表达形式。当股利以固定比率增长时,股票的价格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P表示股票价格;D1表示第一期期末的股利;k表示投资者对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即投资回报率;g表示股利的固定增长率。
由于投资者常在考虑自己愿意为未来预计的收益支付多少元的股票价格,因此固定增长率的股利贴现模型很容易转变为市盈率定价模型。设公司每年按固定比例b发放股利,期初的每股收益为E,则D1=E*(1+g)*b。①代入式(1-1)中并加以整理即可得:
从式(1-2)中可见,市盈率(P/E)取决于股利发放率b、股利的固定增长率g和投资回报率k,并且跟股利发放率b和股利增长率g成正比,跟投资回报率k成反比。
股利发放率取决于企业的股利政策,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比较容易得到。但股利增长率,尤其是投资回报率却不那么容易得到。在财务管理中,对这二者的估计是有特定模型的。因此,市盈率并不简单地取决于上述3个因素,或者说这3个因素只是影响市盈率的表层因素。
二、股利固定增长率g的估计
斯蒂芬A.罗斯(Stephen A.Rose)等人在《公司理财》一书中对g是从何而来的有清晰的阐述。一般认为,当企业没有净投资时,明年的盈利跟今年的盈利是相等的。而企业保留有部分收益时,则净投资可能为正,企业的盈利就可能增长。因此,便有以下等式成立:
明年的盈利=今年的盈利+今年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的回报率
可见,盈利的增长是留存收益和留存收益的回报率的函数。两边同除以“今年的盈利”,并加以整理,即可得到:
g=留存收益率*留存收益的回报率(2-1)
式(2-1)是对g的一个有效估计。进一步地,留存收益率即等于1减去股利发放率,但留存收益的预期回报率却比较难以预测。在实际中,常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估计。因此,便有:
g=(1-b)*ROE(2-2)
ROE是衡量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在众多的获利能力指标中,它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一个指标。它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杜邦分析法将ROE分解为企业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3个指标的乘积,但这种分解法没有彻底划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以致不能完整地评价财务活动对企业获利能力的影响,不能准确地揭示企业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因此,本文采用后经学者改进的杜邦分析法来表示ROE。则有:
ROE=
=营业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财务费用比率×权益乘数×税负效应比率
由于权益乘数又等于,财务费用比例等于财务杠杆的倒数,为了表达简便,我们用M表示销售经营利润率,用TR表示总资产周转率,用L表示资产负债率,用DFL表示财务杠杆,用T表示所得税税率,则有:
代入上式(2-2)中,可得:
这便得出了包含众多细分因素的g的表达式。很明显,g与股利发放率b、财务杠杆DFL及所得税税率T成反比关系,而与销售经营利润率M、总资产周转率TR和资产负债率L成正比关系。不仅如此,影响g的每一个因素都反映了企业理财活动中的某一方面:股利发放率b反映了企业的股利政策;销售经营利润率M反映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费用控制水平;总资产周转率TR反映了资产使用效率,也是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的最终反映;L和DFL跟企业负债经营有关,反映融资决策的水平;T跟税收政策有关,取决于企业的性质及税务筹划的能力和水平。由于g受这些因素(或活动)的影响,根据上式(1-2)便知市盈率也受它们的影响。
三、投资回报率k的估计
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是对投资回报率的一个有效估计。根据CAMP,投资者对某一股票所要求的报酬率是由该股票的系统风险所决定的。股票的系统风险越大,投资者期望从该股票获得的报酬率也越大。假定资本市场是充分有效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是充分分散的,则某一股票要求的回报率便由下式(3-1)决定:
其中:Rf表示无风险报酬率,通常是国库券的收益率;表示市场组合的期望报酬率,即表示市场组合的超额收益率,也即风险溢价(由于从长期来看,市场的平均收益高于平均的无风险资产收益率,因此是个正数。);β表示该股票的贝塔系数,其值介入0和1之间,反映该股票系统风险的大小。则在CAMP下,某一股票的期望报酬率(也即投资回报率)就是无风险报酬率加上该股票的系统风险溢价。
按照CAMP,某一股票的无风险报酬率越高,投资回报率k越大。因为无风险资产的报酬率是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是投资者期望的最低报酬率。因此,k与Rf成正比关系。这也可以从上式(3-1)中推倒出来。β本身是一种系统风险指数,其值越大,则股票的系统风险越高,投资者期望从该股票所得到的补偿也就越多,k就越大。对于,很明显,其与k成正比关系。可见k取决于Rf、和β。由于k也被作为股利贴现模型中的贴现率来使用,因此Rf、和β便影响到股票的价格,从而影响到股票的市盈率水平。
四、市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综合上式(1-2)、(2-3)和(3-1),可得到如下分析股票市盈率的影响因素的表达式:
根据该表达式,可以看出股票市盈率的影响因素共有9个:股利发放率、无风险报酬率、贝塔系数、市场组合的期望报酬率、销售经营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和所得税税率。这些因素对股票市盈率的影响不尽相同,结合上述对g和k的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股利发放率b。b与市盈率的关系不确定。因为b除了直接影响市盈率外,还通过股利增长率g间接影响市盈率,从上式中很难确定当b越大时,市盈率是越大还是越小。而在式(1-2)中,我们却得到b与市盈率成正比关系。可见,只不能简单地根据式(1-2)来判定市盈率的影响因素。
2.无风险报酬率Rf。Rf与市盈率成反比。由于Rf只影响投资回报率k,而k与Rf成正比,k本身与市盈率又成反比,因此,无风险报酬率Rf越大,股票市盈率越小。
3.贝塔系数β。β与市盈率成反比。β系数表示股票的系统风险,系统风险越大,则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k就越高,用该k值对股票未来股利进行贴现时,股票价格会偏低,使得市盈率偏低。
4.市场组合的期望报酬率。与市盈率成反比。市场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越高,则风险溢价就越大,投资回报率就越高,市盈率则越低。
5.销售经营利润率M。M与市盈率成正比。企业经营利润率越高,则表示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较好,经营活动有较好的获利能力,经营风险较小,也说明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较好的收益。则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就会越高,从而股利增长率g就越大,市盈率越高。
6.总资产周转率TR。TR与市盈率成正比。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使用效率,即运营管理水平。总资产周转率越高,则企业每使用1元钱的总资产所创造的销售收入就越多。则ROE就越大,从而股利增长率g越大,市盈率越高。
7.资产负债率L。L与市盈率成正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则权益乘数就越大,说明通过借款能给生产经营提供更多资金,从而对企业获利能力有正面影响。则ROE越大,从而股利增长率g越大,市盈率越高。
8.财务杠杆DFL。DFL与市盈率成反比。一方面,财务杠杆越大,则财务费用比例越低,从而ROE越小,股利增长率g越小,市盈率越小;另一方面,财务杠杆过高,则财务风险较大,相应地,投资者会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倾向于较低的股票价格,从而市盈率较小。
9.所得税税率T。T与市盈率成反比。所得税税率越高,则税收对企业的获利能力的限制就越大,致使ROE偏小,从而降低股利增长率,市盈率偏低。
这9大因素实际上涵盖了企业全部的理财活动。股利发放率跟企业的股利政策有关,反映收益分配活动;无风险报酬率、贝塔系数和市场组合的期望报酬率共同构成了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实际上反映了投资决策水平,代表了投资活动;销售经营利润率反映成本控制水平,代表了经营活动;总资产周转率是衡量企业营运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的最终反映;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跟负债有关,反映融资活动;所得税税率跟税收政策有关,反映企业的收税筹划能力和水平,代表了收益分配活动。可见,市盈率的高低实际上是企业全部理财活动共同作用所形成的结果,企业的全部理财活动构成了企业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复杂系统,市盈率正是这个复杂系统的结果。
五、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表1所示的总结。按照本文的分析,有9大因素影响着股票市盈率的水平。其中,股利发放率与市盈率表现出不确定的关系;无风险报酬率、贝塔系数、市场组合的预期报酬率、财务杠杆和所得税税率与市盈率成反比关系;而经营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及资产负债率则与市盈率成正比关系。由于本文采用了改进的杜邦分析法和常用的CAMP来推倒最终的市盈率表达式,从而与苏力(2008)的分析颇有不同之处。笔者认为,采用改进的杜邦分析法更为合理一些,因为改进后的杜邦分析法清楚地表明了企业整体的获利能力与企业的投资决策水平、经营能力、融资决策水平及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根据改进后的杜邦分析法所推倒出的市盈率的表达式,融合了企业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收益分配活动等财务管理所有的活动,说明了市盈率这一看似简单的指标实际上是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一系列复杂活动共同作用所形成的结果,股票市盈率的高低实际上有一个复杂系统在作用着。这对投资者分析比较不同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有重要的作用。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都与企业负债水平有关,二者都表达了企业的融资活动。财务杠杆是因企业负债而存在,企业负债越多,财务风险可能越大,财务杠杆也会越大,当然,资产负债率也会越高,因此,负债水平对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的影响是同向的。但在本文的分析中,资产负债率与市盈率正相关,而财务杠杆与市盈率负相关,这使得企业负债经营对市盈率的影响不太明显。只有当上式中的大于1时,企业负债水平与市盈率才成正比关系;反之,则成反比关系。如此以来,企业就需要斟酌其负债水平,以保持一定的市盈率水平。
注释:
①在股利保持固定增长率时,每股收益的增长率即等于股利增长率。
参考文献
[1][美]罗斯(Ross,S.A)等著.吴世农等译.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原书第6版),2003.
[2]吴世农,吴育辉.CEO财务分析与决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邵希娟,田洪红.试析杜邦分析法的改进与应用[J].财会月刊(综合),2007(12):
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缩写形式,即“建设—移交”。实行BT模式的投资项目,一般由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承包商,承包商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1 BT项目回购问题
由于BT模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没有统一及配套的法律规范、欠缺规范合同的指引,导致以下问题:
(1)结算存在大量争议。由于BT项目需要进行项目回购,因此回购定价的确定是决定项目能否顺利回购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我国BT项目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模糊,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方面的规定模糊,致使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变更、索赔,价格调整引起的回购价款的变化无法明确,使BT合同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
(2)产生权力寻租的行为。由于BT项目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特权,政府官员可能会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通过寻租行为,企业获得低于正常价格的BT项目建设权力,而政府官员私下获得了各种贿赂,由这种权钱交易而带来灰色收入。
(3)参与方利益难以协调。BT项目涉及到BT主办方(政府或其代言人)、BT承办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政府的监督部门等单位,具有人为障碍多和操作难度大的特点,很多参与方都可能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整个BT项目的运行。如BT主办人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希望付给BT承办人的回购价款尽可能低;而BT承办人会在期望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有损BT主办人的策略,造成项目运作中的各种冲突。
(4)投资回报率难以确定。投资回报率的确定问题一直是BT主办人和BT承办人争论的重点。BT主办人来讲,尽可能想将投资回报率定的越低越好,但投资回报率太低,又无法吸引投资者;从BT主办人角度来说,期望投资回报率越高越好。
2 BT项目回购价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BT项目回购总价款,学者张桂萍、申玲[2](2006)认为,BT项目的合同价款就是BT项目的回购总价款,等于回购基价与回购期投资收益之和。其中,回购基价=工程建设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钟炜、王博[3](2010)认为将BT项目的回购价款定义为:项目建设结束后,经双方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为回购项目所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也是建设单位所应支付给投资承包商的总价款,其含义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回购价款是回购期对项目进行回购及计算回购期的融资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投资承包商在项目结束后可以根据回购价款计算在该项目中所能获得的回报额。即回购价款=(建设工程费用+资金成本)×(1+投资回报率或风险系数)+追加合同价款。葛培健、张燎[4](2009)认为BT模式下,项目的静态投资额实际上就是BT项目的回购基价,它由承包商自筹资金(资本金)、银行贷款、资本金利润和建设期利息四部分组成,即:回购基价(BT项目静态投资总额)=资本金+银行贷款+资本金利润+建设期利息。张丽,沈杰[5](2005)在把BT运作周期分解为建造期、缓冲期、回购期的基础上,从BT项目回购基价的静态构成的视角将BT项目回购基价定义为“回购期开始阶段双方核定的、业主需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费用、建造期融资费用及缓冲期利息费用三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初步确定发生在项目招标期间,在项目竣工时还应考虑工程变更,最终通过工程决算确定,包括建造期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及其他约定费用,但是一般不包括动拆迁费用、设计费等。建造期融资费用在项目竣工时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和合同约定而确定,包含BT项目承包商在建造期间为满足项目投入要求不断获取资金和投入资金而付出的财务费用,连同工程决算一起构成竣工决算的基本内容。缓冲期利息费用实质是工程决算总费用在缓冲期的利息。张富强[5]认为目前BT项目回购基价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施工图预算作为BT项目回购基价;二是按照工程概算来确定BT项目回购基价。
3 结论
从国内研究现状可看出,我国BT模式回购价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而回购价是BT合同的核心。目前我国BT项目的回购价格主要由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理回报以及税收五部分组成。针对BT项目的回购问题,需要进行长远的研究,如何统一定价让各参与方都满意,是需要思考的重要角度,而不同项目应根据设计深度、招标工作的组织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选择不同的回购价格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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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桂萍,申玲.浅析BT项目的投资控制[J].建筑经济,2006(2):123-125
[3]钟炜,王博.BT项目回购阶段业主方回购价款确定分析[B].建筑经济,2010(9),55-59
[4]葛培健,张燎.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5]张丽,沈杰,BT项目的资金成本探析,建筑经济,2005(11):25-28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8-0115-01
一、网络型产业概述
(一)网络型产业的经济特征
1.规模经济性。网络型产业的固定成本较大,而可变成本却非常低,所以,即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平均成本曲线仍然是下降的,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型产业固定资本在总资本所占比例非常大,而在已有网络系统的基础上,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却非常小。2.网络外部性。网络型产业的网络效应源自消费者对网络型产业产品的需求具有相互依赖性。消费者消费产品所获得的效应会随着购买相同产品或兼容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的数量增加而增加,这种需求方面的规模经济常称为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3.社会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是指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我国的网络型产业大多属于公用事业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承担了政府部分社会职能和公益职能。
(二)定价目标
1.提高社会分配效率,增加社会福利。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3.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实现企业持续经营。
(三)定价目标与定价模式的关系
1.不同定价目标之间的关系。目标之间呈现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甚至相互冲突的关系,价格规制不得不在多重目标之间寻找均衡区域并确定比较合理的均衡点,导致各种价格规制在目标的实现上呈现出有限性和次优的特点。2.定价目标与定价模式的关系。定价目标是选择定价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确定了定价目标,也就大体限定了定价模式的选取范围和方向。反过来,定价模式也对定价目标具有深远影响,两者内在统一。
二、网络型产业常见的定价模式
(一)成本定价模式
1.边际成本定价模式:指生产每一个产品的边际成本来定价,短期边际成本是网络型产业有效定价的适当基础。其优点是边际成本定价是最理想的定价模式,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消费者得到最优的定价,企业处于最优分配效率的产出水平。缺点:(1)可操作性差;(2)加重国家财政负担。2.平均成本定价:企业产品的最终价格应该保持在企业平均成本的水平。优点:企业盈亏相抵,经济利润为零,企业实现盈亏平衡。缺点:企业既不亏损也不盈利,但存在一个消费者损失,减少了其他行业的社会福利。
(二)投资回报率定价
为垄断厂商规定一个接近于“竞争的”或“公正的”资本回报率,它相当于等量的资本在相似技术、相似风险条件下所能得到的平均市场报酬。再以单位全部成本加上按目标投资回报率计算的利润额来确定价格。优点:(1)它充分考虑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保证企业盈亏平衡并有合理的利润,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2)同时,限制其制定垄断价格,攫取垄断利润,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弊端:(1)使网络型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2)引发过度投资。
(三)差别定价模式
即价格歧视差别定价,是指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产品。优点:(1)减少福利损失;(2)根据用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特点定价,充分利用现有能力,尽量扩大产出量,补偿生产者的成本,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弊端:(1)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确定价格,有时与普遍服务的目标相矛盾;(2)关键是要正确进行市场细化,加大了信息成本。
(四)价格上限定价
即RPI-X定价,将网络型产业的价格水平与零售物价指数和生产效率相挂钩。RPI表示零售物价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政府管制当局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率,它一般依据科技进步等因素做周期性的调整。优点:(1)较强的激励性;(2)可操作性强;(3)抑制过度投资。弊端:(1)最初基础价格较难确定;(2)需要认真测算生产资料指数和行业的实际生产率的增长,适时调整系数。
三、网络型产业定价模式选择时的建议
1.定价目标导向:一般地,边际成本定价模式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定价目标相匹配,平均成本定价模式与保证企业盈亏平衡的定价目标相匹配,拉姆塞定价模式与考虑产品需求弹性的定价目标相匹配,价格上限规制方式与提高企业激励水平的定价目标相匹配,网络接入定价规制则与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定价目标相匹配。2.行业特性导向:对于路网、电网、水网等垄断产品价格,可以采取最高限价模型或价格上限定价方法。供热和固定电话网络可采用两部制定价和拉姆塞定价相结合的模式,对煤气和铁路可运用投资回报率定价模式,而对电信则采用激励性规制或接入定价模式。3.行业生命周期:(1)产业处于成长和扩张时期,比较适合采取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式,有利于基础设施部门快速筹集所需资金进行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2)产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可以考虑放松规制,打破垄断,采用以引入竞争为目标的网络接入定价规制。(3)产业逐步进入到衰退阶段,更适合于用高效能的激励模式,如价格上限激励规制模式。
四、结论
网络型产业独特的经济特征和发展现状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实行价格管制;网络型产业的定价目标和定价模式相互影响,具有内在统一性;网络型产业内部可分为各种不同行业,每个行业的经济特性不同,定价模式选择标准也不同;同一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行业的市场环境不同,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同。
一、概念与理论综述
睦砺垩芯靠矗阂皇俏鞣骄济学关于政府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行为的理论支撑。在现代经济学领域,存在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和主张发挥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两大学派,双方都提出政府管理方应该运用财政工具和货币手段,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进行重点调控。二是,发展经济学关于政府投资行为与PPP融资模式的主要观点。发展经济学一些学者主张把发展战略的重点放在如何筹措发展资金上,例如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的投资和资本积累分析;罗森斯坦―罗丹“大推进”理论与政府投资方式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资理论与模式分析。三是国际视野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借鉴。“新加坡奇迹”与GIC(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投资模;欧洲复兴与美国主导的马歇尔计划;日本政府金融信贷系统与政府投资模式;德国“第三条道路”与政府退出盈利性领域做法;我国地方政府投资经验借鉴。
虽然PPP模式具有多种优点,但不能否认地方政府在贯彻“深化财税改革,推广PPP模式”中依然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这也就要求需要以博弈双方为问题导向具体分析。
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问题分析
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政府部门在深化财税改革的实施中,由于对PPP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刻,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很有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甚至会恶化现有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利于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引导职能。
PPP项目参差不齐导致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第一,政府管理方过度承担PPP项目风险,例如与市场投资方签订固定收益率合约、接受不恰当的无条件项目回购安排,以及为项目运营提供担保与回报承诺。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PPP,地方政府在项目的甄别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承担过度风险,增加财政负担。第二,安排项目的长期预算存在困难。根据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将政府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政府与运营方商议改价、运行成本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财政补贴动态化,并进而导致长期预算编制更加困难。第三,受PPP项目前期费用较低影响,政府可能过度投资。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投资,PPP项目的前期政府资金需求较低,但后续投入可能持续存在。如果政府意识不到项目后期投入的问题,可能会大量上马PPP项目,在项目的运营期一旦出现市场波动,运营方要求对项目进行财政补贴时会使得压力骤增。
PPP模式会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预期风险:一是因不能有效识别和分配风险导致政府责任不清晰;在私营资本运营中存在大量风险,政府如果不能有效界定各自的责任极易导致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政府与私营资本的运营方参与PPP模式的目的不同,两者会为利益分配及定价等形成博弈,私营资本掌握运营收入等信息披露如果存在问题,就会形成信息不对称损害政府方利益。三是将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转嫁;地方政府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相应的支出责任,一旦大部分依赖于PPP模式后,政府可能会逃避支出责任,将其进行转嫁。
三、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率风险规制路径
(一)基本框架
基于规制模型,测度得出PPP项目融资中市场参与主体的资金流,借助资金流来评价市场参与主体的项目经营状况。根据上述模型,提出的浮动投资回报合理区间,参考项目收益状况与浮动投资回报区间,设置上下限,进而确定政府规制方案。
(二)项目浮动回报
在政府视角下,如何规制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选择,是基于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型,对PPP项目规制行为研究的重点。以PPP项目风险监管为主要目,项目浮动回报规制行为可以部分消除PPP项目实施中的动态变化与不确定性。但是,PPP模式下,政府实施方作出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能够有效保障或降低PPP项目风险。尤其是面对PPP项目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经济不佳的情况,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有效设定收益区间,可以为市场参与主体参降低成本、屏蔽风险、增加利润,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方案
为了破解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规制滞后效应,政府管理方需要向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提供足够法律效率的回报率担保。基于宏观经济学竞争性均衡,把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视为随机过程的现象,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并制定具体的规制条款。
(四)PPP融资动态规制管理
基于PPP融资模式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的思想,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需要界定控制规制的规模,实施弹性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而可以规避项目经营长期不稳定的风险。此外,政府管理方需要加大规制条款的紧密度,对涉及到PPP项目营业性收益等进行严格控制,进而实现PPP项目经营效益最大化。第三,在PPP项目规制方式上,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应在特殊经营权许可的情况下,探索尺度化竞争、特许权竞争等新型PPP融资规制方案,进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的竞争力,激发市场与参与方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与经营创新,提高PPP项目的收益。
参考文献
[1]王乐,郭菊娥,孙艳.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政府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式辨析[J].运筹与管理,2009,18(1):124-127.
[2]李满坡,陶伦康.城市基础设施中政府规制行为研究――以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29-34.
[3]李满坡,陶伦康.PPP模式下政府规制行为研究[J].商,2014(23):65-65.
[4]沙骥.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东南大学,2004.
一、价格规制理论
电力产业传统的价格规制方法是服务成本规制,体现为一种成本加成合同。按照这种规制方式,被规制企业提交关于其运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清单,其中包括等于或超过资本成本的税后投资回报,规制机构定期对这些成本包括利润加成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定价依据。美国的投资回报率规制是服务成本规制的典型代表,其规制模型可以简单表述为:
R=C+r・RB(1)
其中:R为企业的收入函数;C为成本;r为规制机构为被规制企业制定的投资回报率;RB为投资回报基数,是规制机构确认的、可以从产品销售中加以回收的投资总额。
投资回报率规制是规制机构不直接制定产品的最终价格,而只是通过制定被规制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来控制价格构成中的利润大小,从而实现对价格水平的间接控制。这种规制使被规制企业能够补偿其运营成本并能给其总投资带来公平合理回报,因此有利于吸引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产业。当一个国家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供给严重不足,需要尽快吸引大量资本投资时,投资回报率规制较为有效。而且由于在两种规制审查之间的间隔期,价格是固定的,对于运营商降低成本会产生激励作用。
但是总体而言,服务成本规制是一种缺乏效率的规制方式,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对过度投资的激励,产生“A―J效应”,导致过度资本化和资源配置的扭曲。投资回报率计算的基数是企业所用的资本,这就会刺激企业通过增加资本投入而取得更多的利润,从而导致过度投资,即“A―J效应”。
(2)弱化被规制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不利于形成激励机制。由于在服务成本规制方式下,被规制企业的各项运营成本能够得到回收,缺乏对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激励,因此会带来被规制企业的“X―无效率”。
(3)规制成本高。规制机构需要收集、分析和加工有关被规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投资计划、需求结构和变化趋势、技术等方面的详尽的数据资料,并需要在企业、政府等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因此,包括上述内容的行政管理费用较高。
(4)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对成本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企业可能会虚报成本。
为克服服务成本规制的缺陷,20世纪80年代兴起了激励性规制改革。激励性规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削弱被规制企业的价格与其成本之间的联系。激励性规制是规制机构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通过设置某种利益诱导机制,来激发被规制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公益的增长和社会需求的均衡。标尺竞争和价格上限规制理论是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典型代表。
二、供电企业效率评估
目前对电力企业进行效率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随机前沿分析法和修正最小二乘法这3种。其中,随机前沿分析法和修正最小二乘法属于参数法,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设定具体的生产或成本函数;DEA属于非参数方法,该方法的优点就是不需设定具体的生产或成本函数,它根据投入、产出指标数据对决策单元(DMU,Decision Making Units)进行相对评价,即利用数学规划评价DMU间的相对有效性。DEA作为一种非参数评价方法,特别适宜处理多输入、多输出的复杂系统评价问题,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进行电力企业效率评估时所采用的方法。
设有n个DMU,每个DMU都有m种输入和s种输出,其中xj=(x1j,x2j,…,xij,…,xmj)T>0,yj=(y1j,y2j,…,yrj,…,ysj)T>0,xij表示第j个DMU对第i种输入的投入量,yrj表示第j个DMU对第r种输出的产出量(j=1,2,…,n;i=1,2,…,m;r=1,2,…,s)。每个DMU的效率值可定义为[12]
(8)
其中:vi表示第i种输入的权系数,ur表示第r种输出的权系数。
为方便,记第j个DMU对应的输入输出数据分别为x0=xj0,y0=yj0,1≤j0≤n。评价该DMU的DEA模型(C2R)为
(9)
从式(8)看出,该DMU的有效性是相对其他所有DMU而言的,hj0越大表明该DMU能够用相对较少的输入而取得相对较多的输出。令t=1/(vTx0),ω=tv,μ=t u,可将式(9)化为等价的线性规划模型,如式(10)所示
(10)
如果效率值h0=1,说明该DMU相对于其它所有DMU是有效的,这意味着该DMU在相同的投入下可以最大化产出,或相同的产出下可以最小化投入。
应用DEA方法来计算企业效率因子时,输入输出指标的选取需要考虑以下几点:①要考虑到能够实现评价目的,也就是说输入指标与输出指标的选择要服务于确定的评价目的;②要能全面反映评价目的,一个评价目的需要多个输入和多个输出才能较全面地描述,缺少某个或某些指标常会使评价目的不能完整的得以实现;③要考虑到输入指标,输出指标之间的联系,由于在生产过程中,DMU各输入与输出之间往往不是孤立的,因此某些指标被确定为输入或输出后,会对其他指标的认定产生影响;④要考虑输入输出指标体系的多样性,全面的反映评价目的。
三、结论
世界范围内供电工业正逐步实现放松规制、引入竞争,其中标尺竞争模式具有明显优势,它可以促进供电企业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需要;利用市场的调节功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供电设施的投资提供正确的经济信号。本文针对市场化改革初期电力市场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特征,建立了测度供电企业生产效率的简便、实用的DEA方法,解决了效率因子X确定难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标尺竞争与RPI―X联合的价格规制模型。为当前规制者提供了一套完整、可行的供电价格规制方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灵活性和实用性。
新能源项目具有高风险性,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征,在实际的投资中如果不考虑风险带来的影响将会影响项目价值的准确评估。本文将金融市场中CAPM思想引入实物投资领域,确定实物投资项目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并以该投资回报率贴现项目净现值。该方法在计算项目净现值时考虑了项目面临的外部不可控风险,在项目价值的计算中考虑项目风险的影响,因此对项目价值的评估符合实际投资环境特征。通过案例可知该方法用于具有高风险并且企业难以有效化解的项目投资决策时,可将风险对于项目价值的影响纳入评价体系,从而更好的对项目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