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7 16:28: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篇(1)

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进行规定,其中,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在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

我国

拟增加21万金融财会领域人才

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证监会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表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要求统筹推进11个经济重点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金融财会领域。吴利军表示,金融财会领域人才包含的四类专门人才,全部涉及到证券期货行业和监管系统,其中,首席或高级经济学家、高级风险评估师及预测专家,到2020年增加3.3万人;金融分析、国际会计、资产评估、证券投资及经纪、财务总监等高级金融分析专家,到2020年增加10万人;金融机构总部和管理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增加5万人;具有国际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学教授,增加2.7万人。

审计

审计署

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

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在桂林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上表示,审计署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目前,审计署正组织对节能减排资金及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阶段性目标完成、资金管理使用、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根据审计署规划,从今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将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的市、县级审计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项资源或环境审计;同时,逐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领域,全面实现资源环境审计多元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台CPA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

6月21日,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其中列出注册会计师业务11大类、262项,并将相关业务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报告使用者、委托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要求、执业准则等逐项加以说明。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鉴证业务8项:金融监督活动中依法受托的鉴证业务;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专项鉴证;企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的专项鉴证;财政监督活动中依法受托的其他鉴证业务;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专项审计;物业维修基金的专项审计;足球俱乐部的专项审计;彩票管理中心的专项鉴证业务。

税收

钢材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取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明确从7月15日开始,取消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建材等在内的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相关人士指出,这次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始料未及。这次财税部门不仅一步到位地取消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更是将范围扩大到农产品、医药和化工产品等。专家指出,财税部门选择在这个时间点取消部分出口退税,是为了更好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此举同时也表明了政府促进结构调整的决心十分坚定。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环保专用设备等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政策法规

发改委

下发长三角规划批复

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全文。在规划中,长三角被定位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明确长三角城镇体系发展整体思路是“一核五副”,更具体把上海、杭州、南京、苏州、无锡、苏北和浙西南地区的区域产业发展分别细化。上海和杭州则分别成为长三角地区的北南两翼现代服务业中心,上海着重发展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杭州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电子商务。区域专家表示,长三角规划已提高到作为世界级区域城市这一国家战略的高度。

项目建设违法用地

重点整治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等10部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整治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用地。通知表示,将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进而对其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通知表示,要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金融

央行

宣布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6月19日发表谈话,“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许多国家货币对美元大幅贬值,而人民币汇率保持了基本稳定,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经济运行已趋于平稳,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

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扩大到20个省市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国际

安永、瑞银

赔款了结南方保健讼案

起始于2003年、因审计与投资银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未发现会计舞弊而导致的南方保健投资者诉讼案,以安永和瑞士联合银行同意向南方保健的投资者支付2.505亿美元达成和解告终。这一和解同时了结了南方保健投资者针对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审计师安永,以及向南方保健提供投行服务的瑞士联合银行的一连串诉讼。南方保健的会计舞弊案牵涉到一项人为夸大公司资产与利润的蓄意欺诈,涉及金额约为27亿美元。尽管都同意支付赔偿款,但法庭文件显示,瑞银与安永始终都否认他们在南方保健案中有任何不端行为。

欧盟

力推全球性银行税

新华社援引《爱尔兰时报》报道,欧盟委员会官员说,已授权他们在即将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力推在全球范围征收银行税,以支付今后政府救援破产银行产生的成本。欧盟一些成员国政府先前表示,如果征收银行税不能达成全球性共识,银行税将在欧洲范围内征收。征收全球性银行税已于6月早些时候在韩国釜山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提及,遭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反对。报道说,欧盟有关全球性银行税的立场已获美国总统奥巴马支持。奥巴马今年1月提议在美国征收相当于银行资产负债表0.15%的银行税,预计可在今后10年内融资1170亿美元。

篇(2)

政府实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为金融市场提供公平的行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贯彻落实,是政府监管金融的基本方式。具体有三种。一是行业规则的制定。金融行业规则的制定涉及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严格的公司法、合同法的制定以及打击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的法律规则的制定等。二是行业规则的实施和秩序维护。政府在金融行业要实施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且保证实施这些规则的执法部门可以各司其职,赋予这些部门足够的执行能力,以提升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区域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区域内的信用环境建设。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引导全社会建立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发动相关部门、媒体和有关各方对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共同监督,减少金融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确定管理内容、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法,并切实贯彻实施。目前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限,管理职能弱化,主要表现为“责”与“权”不协调。一方面,我国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总责。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各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主导权均掌握在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监管部门手中,地方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配合与辅助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偏重于监管与查处,而对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重视不够。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强化,在规范金融秩序,遏制、降低金融风险方面成效显著。然而,监管部门严格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只能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做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允许试点和尝试,这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性金融活动,影响其发展。

3.县区级金融监管部分缺位。在一些地区,目前“一行三会”中仅有人民银行设有支行级机构,并且职能仅局限于贯彻央行货币政策、对地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尚无分支机构,从而造成这些地区的保险、证券等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4.金融监管手段落后,导致整体金融监管效率较低。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手段主要以检查、罚款等行政性措施为主,面对金融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四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

提升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策略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监督体系,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合法经营,防止出现违法经营及其他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运用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例如,政府有股权的地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办法,加以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在改革产权制度、完善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和重大事项审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地方金融机构,在改革现有机构的同时,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让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2.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与管理。一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实质作用。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业务人员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财会信息的记录准确及时,能有效保护资产、控制债务,管理人员能恰当地评估业务风险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赋予稽核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是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加强金融业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行业公会或协会是处于金融机构的微观实体与国家行政监管机构的宏观体系之间的中间监管环节,地位非常重要。充分发挥金融业行业公会的监管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促使金融业整体走向良性竞争。这一举措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的组织制度条件。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界定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容来看,区域金融风险作为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有着不同于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的管理内容[1]。虽然相对于世界范围的金融风险,区域金融风险可以包括国家金融风险,甚至超国家范围的地区金融风险,但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区域金融风险所研究的区域范围更多地指国家范围内的区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区域金融风险不具备由宏观尺度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等所引发的整体金融风险的特征。当然,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风险,它有明显的区域特性。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对象来看,区域金融风险虽然是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但是其发生的现实形态最终也表现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区域金融风险,必须从影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总体性因素和影响区域内具体金融活动主体的个体性因素两个层面加强管理。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来看,区域金融的发展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的经济政策影响,因此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区域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国家对各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也包括区域政府对本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应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影响区域内金融安全的总体性因素进行管理的目标称为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指以区域内金融的微观运行活动为管理对象的风险管理目标。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区域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有一致性的,区别主要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上。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相对性的,是在区域内相对于影响具体金融活动主体风险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标,并非国家层面的宏观目标。但总体而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一致性的,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并促进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促进区域金融的平稳发展。任何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都应是实现金融的平稳发展。一个国家的金融平稳发展要以各个区域的金融平稳发展为基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发展,必须首先保证各区域金融稳定与发展。区域内的金融平稳发展自然也是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2.保障区域经济健康运行。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以经营货币为主的特殊高风险行业,并且金融业在服务于经济的过程中要与社会上各种经济主体发生金融关系,因而其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且与经济风险存在较高的关联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中观区域层面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是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项区域金融政策应将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运行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3.规范和完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是实现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保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实现金融政策目标都有重要的意义[2]。由于区域层面相对于国家层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监管不规范、不健全的特点,因此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更应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引导和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从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区域金融活动的稳定与安全。

4.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有利于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而言,要注意推动金融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在推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协调一致而又全面严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监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带有综合性与全局性的问题,确保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需要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家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实现,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区域层面金融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区域金融风险防管理的微观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维护区域内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区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机构与居民、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诚实、可信、可靠的信用关系。只有每个信用主体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规则,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效避免区域的内生金融风险。

2.区域内金融机构布局合理。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总量、分布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区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其不同的市场位置,在功能、业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合理布局各类金融机构,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保持适度竞争,从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场体系,将有利于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

3.区域内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稳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措施促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都能做到稳健经营,确保资本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的规模对称、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区域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管理与经营体制,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4.区域内金融市场秩序相对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区域金融风险微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具体而言,要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确保区域内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杜绝超范围经营、帐外经营、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等现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及时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区域金融秩序稳定。同时,规范和强化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监管,杜绝乱批、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社会乱办金融等现象。

总结来看,虽然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不完全统一,这将导致两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利益诉求出现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终的主要监管目标还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区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区域内的金融安全为主要目标。

三、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可运用的管理资源不同,使得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策略有所区别。

(一)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1.实行差异化区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不一致,其相适应的区域经济金融政策也应有差别。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整体经济战略部署不变的前提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战略和金融有序化出发,根据各地区条件、经济基础、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金融生态环境等特点,在坚持金融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有差别的经济金融政策安排,充分发挥各区域间自然、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逐渐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2.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区域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针对区域金融风险特点,有效整合区域金融生态构成要素,推进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推进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缩小区域金融风险差异,减少地区间对金融资源不注重效率的过度竞争。其次要注意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化,提高金融部门的独立性,减少和尽可能杜绝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与利用的隐性干预。另外,应建立以政府、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公开共享体系,通过信息的及时披露有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3]。

3.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避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基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很多,最重要的是通过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应的有差别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资金向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均衡化。比如通过产业政策区域化改善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发行建设债券;通过补贴、贴息、税收优惠和投资财政担保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

4.引导和探索设置区域差别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以规避、分散风险。合理的金融结构体系能够有效地实现规避、分散风险的目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统一的金融体系下,根据各区域经济特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与设置,构建多样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使金融体系结构特征更好地适应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实体经济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积累放大。比如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脆弱的市场化先行地区,可以大力发展信用担保、风险评级等金融中介机构,缓冲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机构过度集中;对实体经济产权形式规范、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可以引导、规范反映市场需求的非正规金融;对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为更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探索性地发展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逐步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5.加强对区域金融监管的重视。在非区域金融视角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般会放在全局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控上。但从现实而言,区域金融监管是全局性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监管即便注意到了区域金融风险问题,但往往容易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上,然而在一定条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比发达地区还高。因此,加强区域金融监管不但要关注一般区域的金融风险,还要注意不能忽视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

6.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职责在中央监管部门。因此中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制定与本国区域金融特点相适应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理顺监管当局各级分支机构、区域辖内各金融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各社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责权利,更好地将区域金融风险予以避免、转移和化解。

(二)以区域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笼统而言,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承担的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央监管部门下达和规定的金融监管任务,一般没有太多的自。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分支机构往往不能承担好区域金融监管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给地方分支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灵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控,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控。

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上具有更大的灵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应发挥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虽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在职责和权利上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地方政府承担了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的极大责任,但它被赋予的对金融事务的权利及可动用的金融手段却极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较大的自和区域金融事务处理权。地方政府也要加强自身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除了思想上重视外,还应有独立的区域金融管理协调机构,以加强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沟通,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协助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区域内各金融监管机构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区域金融的发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经济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通过非市场手段对区域金融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金融风险爆发后分散、化解风险时有其益处,但在正常的金融运行状态下则往往容易加重区域金融运行风险。比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将银行视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强行增加政府在银行的债务等,这将大大加重区域金融风险的积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尽可能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

3.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保持区域经济平稳运行。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低与平稳与否是制约区域金融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区域金融机构自然效益好,区域金融风险自然小。区域经济运行平稳,经济运行风险小,相应的区域金融风险自然也小。因此,从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还是发展经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4.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场活力的基础。而且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资源的涵养、保持,有利于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来源渠道。而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动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管理方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给予不恰当的、过多的直接干预。

5.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接近、熟悉区域内的金融活动运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金融活动监管方面应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机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

6.在面临区域金融危机时,帮助区域金融机构,实施市场救助。一旦区域金融风险暴露,出现区域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市场救助,保持或恢复区域金融市场信用流动。比如对面临风险或者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或退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由地方财政偿还债务,支付自然人存款债务等。

参考文献:

[1]裴志杰.对我国区域金融风险及防范的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4.

[2]栾景明.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1998(8):15-17.

[3]黎和贵.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差异与经济增长效率[J]. 金融论坛,2007(3):45-52.

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建清.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银行业变革[J].市场观察,2016(9).

[2]屠春枝.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6(6).

[4]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政府监管[J].现代法学,2013(5).

篇(5)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篇(6)

考虑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加强监管协调,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协调合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其一,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当建立常设性质的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并制订委员会工作章程、运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有力之目的。其次,应当建立金融稳定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第三,应当对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确实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的事项,应当明确通过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形式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和真空。其二,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可以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合作事宜,同时参与协调合作机制的各部门应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流。

三、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分布层次

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央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第三,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四、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组成方式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财政部参加,在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体现,即当涉及日常监管业务协调问题时,主要以央行和三家监管部门“3+1”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事务的不必要干涉,体现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原则;当涉及重大金融稳定协调问题时,则以央行、地方政府和三家监管部门“3+2”的形式进行,以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建立决策机制

首先,应当采取分层次决策、分层次协调的形式。即在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决策权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实行分级决策。其次,应当建立日常状态和危机状态这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所谓日常状态是指日常性、一般性监管事务的协调决策,危机状态是指出现支付危机等有可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决策,要明确两种状态下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任何状态下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决策。第三,为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若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六、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如何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

篇(7)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已有十多年,但这十多年来,研究的着力点一直处于探索的阶段,寻其根,究其因,探讨地方金融风险的起因和对其划分是分析的主流方向。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对地方金融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吴周雄,2015;李洪强等,2012)。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邹小芃等(2008)[1]认为地方金融风险从风险特征上讲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从概念上讲,他认为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由于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并诱发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紊乱及社会福利损失的后果和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从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具有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的三属性。从地方金融机构的范围来分析,不包括中、农、工、建、交及十余家跨区域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虽然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当权重的业务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但这类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国一级法人体制,在界定地方金融风险范围时,通常不将这类机构列入地方金融风险序列。因此,地方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就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王立军,2016)[2]。地方金融风险的种类可以用风险主体、风险特征作为指标进行分类。赵鑫男(2014)[3]根据风险主体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和类金融机构风险,主要包括这三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从不同类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比例来分析,梅波(2014)[4]认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等,同样构成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点与风险源。余薇等(2013)[5]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产品创新时的知识产品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等。而陆岷峰等(2016)[6]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发生一种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地方金融所涉及的组织和机构的特点,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明确的金融管理分界线,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多、杂、广(梅波,2014)[4]。②地方金融管理理念及方式落后。存在组织架构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持续动态管理,缺乏市场化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而在地方层面产生了大量非规范的政策性融资平台(张雪兰等,2011)[7]。③地方金融普遍缺乏风险预警和监控。地方政府不能准确地选准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更多看重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而忽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消极作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会更多的倾向于多批机构,批多种机构,而对于风险预警和监控措施关注较少。④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吴周雄(2015)[6]认为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仍是主角,通过政府可控制资源参与组建各类金融机构,较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大股东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可控机构构成,结果,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法人治理制度,内部产权仍不明晰,行政色彩浓厚,行政干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体制问题较为突出。在究其因之后,如何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才是重中之重。刘月(2014)[8]对美国、德国及英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体制作了深度研究,美国在金融机构机构出现风险事项后,金融管理部门会选择警告或合并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散和化解,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德国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时,通常选择极为谨慎的态度,至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用退出市场措施,通常较为灵活:银行由于性质的不同,其退出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代其偿还债务;如果是股份制银行,一般会先选择停业、关闭,进行冷冻处理,这期间,其他金融机构如愿意合并之则可以不进入破产程序,反之,则进入破产程序;储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和股东负责;对于有问题的信用合作银行,一般会由同业协会接管或兼并。英国政府的做法有别于美国和德国,英国在对待金融机构许可时尺度较宽,但如果英国政府一旦认为不合标准时则会立即注销;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上,政府较为关注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机构即使在破产程序申请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但是金融管理当局并不能参与程序的运作。同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方面,我国则更多选择关闭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类金融机构的路径,以多样化方式来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刘月,2014)[8]。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山东省从管理体制入手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方面最具有代表性。(1)北京市主要积极探索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在现行的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证监局、北京市保监局的“一部三局”的金融管理架构基础上,北京市先后构建两个大的金融监管方面协调体制:由三个监管局在2003年设立的“北京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在2004年3月设立的“北京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碰头会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两个会议制度引领下,各机构先后签署一系列部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作出较多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夏蜀,2012)[9]。(2)上海市则积极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主张地方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理念。2016年底,上海市政府正式下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意味着实质性启动了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3)山东省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在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方面开创了先例。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基本明确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方式,当中有十五条规定了金融监管方面内容,并规定“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必须纳入地方监管范围,这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张旭等,2014)[10]。该《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审议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与体制原因

近年来,中央政府将金融管理职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则构建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为主体、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参加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4年8月,国务院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地方政府具有维护本地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地方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传统以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础上,出现了以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业态,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内涵进一步拓展。(一)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伴随着时代变革、经济周期转换以及互联网的持续渗透与冲击,如今的地方金融的服务定位与经营模式均发展了转变,因而地方金融所蕴藏的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并集中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复杂化。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有力推动着各业态模式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同时,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在日益复杂化。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为5881家,累计成交量为36500.85亿元;而与此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也达到了3493家,即正常运营平台仅占40.61%,行业早期的资金池、自融、跑路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更是相继发生了泛亚兑付危机、大大集团暴雷等恶性案件。类似地,互联网金融中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的金融风险也急需重视,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传统金融领域。虽然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互联网给地方金融带来的日益复杂化风险仍需持续关注与应对。这类风险所涉及受众多、机构多、范围广,处置时具有极为难以处理的复杂性。二是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如今“涉众型”风险也是层出不穷,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导致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利用高息吸引平民百姓的血汗钱。并且这一类风险具备极高的传染性,易引起恐慌,进一步导致挤兑风险。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为例,根据国务院处非办材料,到2015年12月3日止,e租宝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人用户达到901294个,充值累计余额达到581.75亿元,累计投资额达到745.11亿元,当中估计有15亿元人民币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个人挥霍、赠予亲属、情人及相关人员,给全国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的就达30000余起,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等立案数、涉案金额虽然比2015年下降8.9%和7.3%,扭转了此类案件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涉众型”金融风险事件仍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不同形式不断影响着区域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区域化。金融业务相互交叉,金融风险跨界传染并不少见,如今的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推行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新型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完善上滞后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管理存在着真空地带,有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同时,新型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又没有可参照的成功管理经验与案例。以小贷公司为例,在经济继续下行以及网贷行业强势崛起的冲击下,小贷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还是贷款余额方面均呈现减少趋势。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半年报中,在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平均值为-8.74%,而且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值也为-26.83%,同年三季报中,上述两个数值还呈扩大趋势,分别为-11.49%和-23.09%。从行业数据分析,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73家,贷款余额为9273亿元,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减少237家、131亿元。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主体力量,一旦出现发展衰退或者关门潮,必然会给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各地其他类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提供相互担保、交叉承诺、循环开票等表外等融资方式进行关联套利、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有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风险表外化十分严重。据统计,2016年多地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上海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甚至达到总资产余额的1.8倍,表外业务风险也是引起地方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这类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影响的范围一般局限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及所开展业务的区域,当然,这种区域性风险也不排除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传导成行业及全国性金融风险。(二)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1)监管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一,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目前还没有适应地方金融风险特征、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推进困难。例如,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致使这类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成立时的初衷,放弃主业,利用机构平台进行高息借贷、融资放款、赚取高利。第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权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效力及效果,中央政府虽然赋予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面临压力较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难以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执法依据上不充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也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并且确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分工。但从《指导意见》法律效果看,这个指导意见虽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起来效力较弱。一方面可能引起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制度与法律的空白或执行力,借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称。自从2008年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等职责以来,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地方政府有监管责任,却没有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对于新型类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地方政府也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实践中,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时,经常由于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权限而难以处置,导致监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拥有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主要在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基本无权过问,导致此类机构风险隐患及监管信息不对称,往往事后疲于应付。权责失衡的体制致使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对地方金融风险难以实施主动管理。(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各类监管主体多且分散。由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因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多头监管不仅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也很低。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二是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三是某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一旦形成地方金融风险,单一监管主体难以完成化解和处置重任。(4)条块间金融监管工作难以协调。近年来,各省政府虽然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但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沟通协调范围十分有限性及效率的有限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分别由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农工办(农委)审批设立,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且风险处置的责任也不清晰,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5)监管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由于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断深化,地方政府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监管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设置资金池等案件处理,难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保证事后处置的效率。(6)监管体制缺乏全覆盖体制。在各省政府省内各级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体制,主要监管对象是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混业经营的模式层出不穷,例如某P2P平台同时做到信息中介、资金池及商业保理等业务。以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省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而是省商务厅的职能,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最终会导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低效率状态。(7)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监管经验的人才较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要监管地方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可能会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组织违规经营行为泛滥,风险事件频发。

四、建立新型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着力点

篇(8)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中央所具有的金融事权过大,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金融管理在地方一般是由一省的常务副省长或者是一市的常务副市长来管理,足可见地方政府对金融的重视,意识到金融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由中央主导的金融管理体系虽然在防御风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却无法有效的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对于中央管理政策的传到和执行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中央出台的明确的政策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地方,微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则不断升高,虽然利率是可上浮的,然而上浮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都低于融资或者违约的成本,所以尽管上面有中央的政策,实施的难度却比较大政策很难到位。在推动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比如融资、担保以及激励政策的制定。但是这需要中央将相应的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目前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管理体制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如小贷工资、融资担保以及资本管理方面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涉及到金融,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没有明确对该部门企业的管理,也没有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更是日新月异。例如支付宝成立于2005年,然而直到2011年央行才给其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此外还有阿里金融下的另一款金融产品余额宝,其仅仅9个月的时间就募集到了5000亿的资金,因而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发展分散而迅速的特点,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联合监管。

地方的金融企业发展与金融企业管理存在冲突,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规范。金融资源是地方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因而地方政府也愿意参与到主导地方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来;然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针对金融管理的目标有所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缺乏金融风险意识。为了要达到目的,免不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之前相比,地方政府已经很少直接对金融行业进行干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间接性的干预。比如政府出台的奖励性的办法,对商业性银行的贷款业务以及金融创新进行考核和奖励,如果地方政府的目标和中央政府对金融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大的分歧的话,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稳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还体现在对金融高管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关系的任免来对金融管理进行干预。此外政府还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和政治影响借助手中的资源来对银行进行干预,对于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间接的干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控政策,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明确的金融管理边界,会使得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和交叉重叠的地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金融管理边界不明晰的地方,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执行监管,导致了监管的交叉和权责冲突;而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没有管理到位的,从而出现了漏管的空白区域,导致管理盲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后,国家确定了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而先前就存在的银监会承担了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机构,所以银监会也同时对信用进行金融监管。这样就使得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出现交叉、重叠的监管冲突。对于监管盲区领域主要集中在资金融通方面,农村信用合作中的资金互助会的业务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尚未进行审批,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由此出现了监管真空的区域,例如沿海地区陆续爆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金融监管真空区。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在管理地方金融时,需要处理好地方管理和中央监管两方面的关系,这是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已发展完善,由此,需要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重点改革创新,只有处理好了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职责以及处置风险的责任,理清事权与责任的关系,才能管理好地方金融,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层管理的积极性。

第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对那些吸收众多客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管理职权应该交由中央来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客户数量少和资金量小以及其业务范围有限的金融业务机构,此外还有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其管理职权应由地方性的省级政府来负责,其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公众资金的吸收。明确监管边界以后,需要制定出统一的金融业务经营的规章制度与监督管理规则,这需要由发展成熟的中央金融管理部来进行制定,以便对省级地方的金融监管提供指导,对其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面对金融市场中众多的金融机构,其对公众有密切的接触关系,这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对社会稳定有极大的影响,所以,金融交易市场应该由中央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而地方金融部门可以监管区域性的金融交易市场。另外,还需要国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责范围。

第二,确定中央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需要划分明确的风险处置责任,避免矛盾的产生。中央监管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分别防范各自行业领域的金融风险,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稍大一些,需要对系统、整体、交叉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化解,还要协调好金融交叉产品和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方面的管理,对整个金融界的稳定起到整体的维护保持作用。地方政府则是对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主要负责监测、评估、预警以及处置地方的金融风险。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让地方的政府、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都参与进来,通过有效的地方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来保障风险救助实施,这也能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来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虽然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成熟,然而由人民银行带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对与地方的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所以,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此来明确划定双方的金融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调机制来起到保障作用。具体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进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风险处置、业务开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进行常规的监管协调,达到有效的日常协作监管,也可以进一步考虑金融办参与到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中来。

篇(9)

摘 要:河南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民间金融的无序发展,导致河南地方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影响地方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加上地方金融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的无力或者缺乏监管,所以急需地方政府承担民间金融监管的职责,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合法性证明。

关键词 :民间金融;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229-02

收稿日期:2015-06-20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完善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2014337)

作者简介:古小刚(1978-),男,河南武陟人,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一、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的有益补充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某种必然性、合理性。首先,民间金融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的金融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非正规金融所拥有的信息产生了正外部性,改进了缺乏信息的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配置效率,使得整个信贷市场可以达到最优的市场均衡”。其次,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民间信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要素,无论金融制度设计如何使正规金融具有极强的排它性,民间信用不可能因此而自灭,民间融资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要素市场,而应加强引导和在法律保护上加以明确和完善,使其市场作用得到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大量存在的私人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行为多通过契约来加以治理,而非专门法律加以规制。民间资本的积聚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金融的繁荣据统计,比如2009年年末河南省全省居民储蓄存款超过了11207.40亿元,而至2010年年末,全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金额为 12883.7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河南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目前我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郑州多数中小企业的资金完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亲友借款,仅有24% 的中小企业能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另有13% 的企业则不得不以民间集资方式获取资金。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金融去弥补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国有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给资金需求规模大、实力强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弱、负债能力有限等特点,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所需款项。

二、民间金融的无序扩张,地方金融风险日益加大

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保守的说法是3万亿元到4万亿元,激进的则说已近10万亿元。河南民间金融也是如此,尽管需求空间很广泛,但是其发展无序混乱,导致地方风险日益加大。

河南民间金融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率形式多样,差异较大。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60%,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额小。城镇借贷较为规范化,一般需要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数额较大的还可能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而乡村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本土或亲朋好友,主要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互质居多,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民间金融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商缘等社会网络和传统型的制度环境中,资金借贷双方较为熟悉,对彼此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较了解,所以一般借款手续较为简单,大多不用抵押或担保,基本都是打借条或双方口头约定。民间金融的融资期限较为灵活,最短的5~10天,最长为一年,这也适应了不同融资主体的需要。从行业看,涵盖了制造业、房地产业、商贸餐饮业、农业等。参与主体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农村中的专业经营户等。民间融资以生产性融资为主,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支出、投资新项目的较少。民间金融存在的形式,从无息的互民间借贷、有息的民间借贷,到组织化、机构化的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形态。由于民间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未得到解决。这使得地方金融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挑战。从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2011 年以来在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常熟等地发生的民间金融风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脆弱性。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民间金融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确定的。在郑州、安阳、南阳、新乡等地,一些企业为了筹集到资金,竞相抬高利率,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 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接连出现崩盘现象。

三、河南地方金融监管缺陷

为弥补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方金融管理缺失,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权有所拓展:(1)由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一部分金融管理职权。2004年,国务院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各省成立信用联社对全省范围的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2006年以后,国务院两次下文将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职责交给地方政府;2009年,国务院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及监管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十二五”规划纲要则提出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将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2)中央监管部门委托地方政府进行部分金融监管。2008 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交给地方政府;有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将部分金融风险管理职责委托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3)地方政府大多成立了金融办(金融服务局)作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服务的专门主体,同时还赋予多个部门承担具体的金融管理职能,如省级信用联社受省政府委托对农村信用社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截至2012年底,全国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设立金融办的有240个,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国资委对同级金融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经贸委负责管理典当行;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

尽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涵盖了从风险处置到地方金融发展、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多方面,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管理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首先是管理重复现象,以农信社为例,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农信社由银监部门负责监管,但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相继成立省联社负责农信社的高管任命、业务监管等。此外,郑州银行、洛阳银行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既受到银监会的全面监管,同时也摆脱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干预。其次是管理真空现象,地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基本上没有法定的、固定的监管机构,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对于中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而言都是监管盲区。

第二,地方金融管理目标不一。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性,应允许各地方金融管理目标存在不同,以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符合实际性。如上海市确定的管理目标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北京市的目标则是加强首都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升级,浙江和温州则把重心放在推进金融创新以及加强对地方民间金融监管之上。我国“统一金融监管”的大框架、大体制、大前提,地方金融管理的目标可以存异,但更应该求同,应在保障基本目标的基础之上体现地区的差异性特征,以此来契合“中央为主,地方辅助”的集中监管原则。地方金融管理的目标至少应包含: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本区域金融改革及发展。

第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等。就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而言,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职责已经交给地方政府,但金融风险信息主要由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掌握,一旦发生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处置能力极为有限。从地方金融发展的权责对等角度而言,地方政府一方面有权推进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重组和扩张,但另一方面却并不承担监管责任,监管责任仍归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

第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存在偏差。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所有者、监管者职能混淆问题,如授权管理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省级信用联社,既是政府管理平台,又是金融经营实体,集所有者与监管者的权力于一身,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属的金融办将地方金融国资所有者职能和监管者职能集于一身,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大大降低。

第五,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失。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快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管理部门适时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总体而言,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供给仍然欠缺,难以适应民间金融高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少得可怜,大多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位阶低以致各个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各自为政。现有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虽然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庞大,光是浙江和温州就有多达30余件,但总体而言杂乱无章,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第六,地方监管授权立法欠缺。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权限主要表现在国务院授权和部委的委托;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内容缺失。有关地方金融发展规划、职责权限等金融管理内容规定的缺失,使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金融业中无法可依。从整体上讲,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供给存在缺位,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且法律层级低,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分散主要是有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自或联合颁布的文件中,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管权的角度进行立法。

篇(10)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论文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研究来自免费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上一篇: 初中学生家庭教育 下一篇: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