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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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 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对水利工程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第二十七条 梦想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等级较高或者重要的堤顶、坝顶、闸桥上通行的,应当缴纳水利工程维护费。

农用机械免缴水利工程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用规划、工程设计及水源状况,对各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与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进制办法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所属渠系配套防渗设施,推广先进灌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资源,依法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篇(3)

如何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现就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做一下分析探讨。

1、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水利工程中有不少标准偏低,工程质量差,不能满足防洪兴利需要。我县水利工程大多兴建于六、七十年代,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加之工程已运行了40―50年,随着运行期的增长,工程不可避免地出现老化和损坏,形成病险或隐患工程。如一些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出现渗漏、软基、涵管断裂、堵塞及白蚁危害现象,这些病险水利工程有的需降低水位运行,严重影响了其效益的发挥;有的带病运行,这样势必对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失事,将会造成惨重损失。

1.2资金投入不足,重建轻管,工程效益降低。由于水利工程缺乏维修资金,致使很多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特别是不少病险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工程效益锐减。

1.3水利工程配套不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多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只重视枢纽工程的建设,而忽视了配套工程,致使受益范围窄小,影响了灌溉面积的正常发挥。

1.4机械设备流失,老化现象严重。由于缺乏管理,使原有的机械设备有的流失,有的已经老化,还有些零部件已经损坏,无人修理,带病运行。如一些水利工程的排涝站、电灌站平时无人管理,导致变压器、输电线路等被盗,加之设备缺乏必要的维修,每到防汛抗旱季节,机器不能运转或带病运行,制约了工农业的发展。

1.5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2、水利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农民的经济意识观念增强,难以集中劳力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在五、六十年代,我市各县区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每年都要抽调数万劳力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而九十年代后,农民忙于经营或弃农从商,放松了水利建设,他们讲究经济效益。

因此,难以抽调大批劳力兴建水利工程。

2.2管理不善,群众集体观念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毁损严重。

2.3自力更生精神不强,伸手向上要思想严重。有些地方无论是建电站、渠道,还是堤防加固甚至管理都依靠上级拨款,无钱不干,等靠要思想严重。按照中央要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以群众自办为主,国家只能在器材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现在群众存在着一种偏向,国家不投资,水利没人搞,纯粹依赖国家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水利建设及管理。

2.4管理人员待遇低,无自,影响了工程的积极性。如一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每月在200―300元左右,部分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加之无财务自,水利工程一切开支都需由各所在乡镇政府统管,这样势必挫伤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积极性,阻碍了水库的发展。

3、水利工程建后应采取的管理模式

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摸索出一套先进管理经验,才能保证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广实施。应该采取“谁建、谁有、谁用”的原则,在区水务局的指导下,工程管理权交由镇排灌站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总负责,按农户各自承包田的范围,自行承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并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书,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4、抓好水利工程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4.1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意识。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4.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进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规划、财政、水务、农业、环保、市政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且由于涉及范围广,又是长期任务,应成立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水利工程管理协调组,定期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己有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分别对有关方面进行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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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本概况

我镇地处黄海之滨,海岸线长85km,1个沿海经济区和9个省市属农林场圃位于其中,总面积400km,人口4.9万人,333省道、352省道和在建的国防大道、临海高等级公路及东台河、梁垛河、三仓河、方塘河、新港河、潘堡河、渔舍中心河、新东干河等纵横镇域东西南北,勾成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网。境内有市管骨干河道12条89.60km,镇管中沟级以上河道76条290.30km,河堤长306.8km,节制闸9座,桥涵178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河道水面被渔业部门登记发证,收取水面承包养殖费,养捕设施(鱼罾、网簖)影响河道泄洪,导致河道疏浚,汛期清障不得到位。

2、河堤青坎(河道两侧水利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清。有的被林业部门占用栽树;有的被渔业部门占用养殖;有的被个人买断种植;有的被政府承包给个体户栽树或建筑,多头管理使用,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难度。

3、河口越级排水、入河排污、河坡耕翻种植、擅自取土及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加速河道淤积速度,破坏了水环境。

4、因外部干忧,管理乏力,导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占用事件逐年增多,如孙加英船厂、陈玉船厂等都是来自上级和相关部门阻力或干扰导致的。

5、征收占用补偿费是水利工程管理重要手段。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难度大,有些有背景的占用人以沿海大开发,大力招商引资为理由,不服从行业管理,既不办理占用手续,更谈不上交纳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甚至门不让进、人不给见,严重扰乱了水利工程管理秩序。

6、乡镇区域范围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龄偏大(60岁),传统保守的管理观念很难接受现代化工程管理理念,对水利工程实施现代化管控、观测积极性不强,管理设施手段相对落后,更谈不上创新模式搞管理。加之,随着农村税费征收改革,村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自行消失,成了基层水利工程管理软肋。

三、加强沿海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与思考

1、根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现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深入调查摸底,对现有河道、河堤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全面登记造册,依据《江苏省水利管理工程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东台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管理权属。统一规划,植树造林,美化河堤。

2、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水工程占用行为。对现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占用人(含鱼罾、网簖养殖户)逐一调查,符合占用条件的补办手续。不能办理占用手续的,由市水政执法大队牵头,诚邀公安、渔政、司法等部门,依据《中华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行予以取缔。

3、建立健全村级水利工程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职能。以村为单位落实一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由镇政府统一指导,签订管理合同,集中培训,明确管理要求、标准、责任和报酬,报酬可由镇财政出一半,村“一事一议”筹一半,市财政配套奖励部分资金中予以解决。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4、健全监管机制,创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发挥村级水利工程员网络作用,定期巡查。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料场、船厂、建房、越级排水、入河排污、耕翻种植、倾倒垃圾、擅自取土、管线穿堤、开塘养殖等项目监督,完善对各类项目建设的审核,上报工作。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有效处置水事违法案件。改善管理手段,增强管理科技含量。从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管理,积极引进,推广管理新技术,引进开发先进管理设施,大力实施工程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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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建设审批管理。

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市级财政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

(二)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

(三)跨区水利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工程没有按规定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急抢险救灾等工期急迫的工程,也可组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将审查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报告及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有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在本市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的单位,应当持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证明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工程从业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条财政投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划分为多项工程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可持单项合同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向财政审核机构办理单项合同决算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依法由本市管理的水利工程,按下列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国有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国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三)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确定。

第十二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或者确定管理机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小(1)型以上水库;

(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及九溪河道主干流上的水利工程;

(三)中型以上水闸;

(四)Ⅲ级以上堤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负担或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原则上根据以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防洪河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二)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内;水库的泄洪构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和下游溢洪河道200米内。

(四)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电站厂房、变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1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米内;低压输电线路以杆为中心左右两侧各8米内为保护范围。

(五)填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5米内,挖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开挖顶线外延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输水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有的办公、生活设施、仓库、活动场所及综合经营项目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水利工程运行观测设施和防汛抢险道路、场地、设备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已划定的实际管理范围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范围的,维持不变。

第十六条尚未明确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市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划定,并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七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依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按下列方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由水利工程管理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机构;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后占用的,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新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用地依照征用或者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海域权属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补救方案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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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9-0229-02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化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形态,推进水利行业信息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

1信息化技术的特点

1.1精细化

信息化管理其实是自上而下的管理理念推行的过程,通过不同层级的分解,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数据操作岗位,并规定操作的规则、职权、稽核机制等,因此推行的是一种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1.2流程化

信息化管理强调流程化,信息化提得最多的业务流程优化,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清晰的梳理;更高层就是流程的优化。在一个单位,流程的效率就代表单位运作的效率,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很大程度都体现在流程的优化上。信息系统上线的过程就是流程化。

1.3标准化

计算机本质上是逻辑计算的工具,不管逻辑程序多复杂,它都会一层不变的去执行原定程序,因此无论哪个计算节点都必须清楚定义处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以及输入输出。在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管理权责的一个标准化过程。

1.4系统化

信息化严密的逻辑性特点,决定了信息化必须超前规划,如果一个系统不能保证至少3~5年的应用,那就是一个失败的规划。因为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如果不系统的解决问题,将每天疲于应对“点”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将,信息化永远在做“管理解决方案”。

1.5效率高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构建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2.1 享水利资源信息的需要

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产生的往来信息繁多,日常管理中下达或上报的信息复杂多样,如何优化配置这些资源以方便共享利用,就需要构建一个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2.2提供管理决策的需要

水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分析不同时段发生的各种信息,可以自动进行信息数据计算并按原定格式输出汇总结果,以便于管理人员据此作出决策,进而提高工程管理效能。

3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管辖范围、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3.1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管辖范围

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承担豫东地区有关大中型河道、水闸的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豫东地区引黄水量调度、工程建设、泥沙监测,以及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市地间水事纠纷。

3.2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现状

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当前局机关和二级分局都只有局域网,仅限于政务办公,信息传送等,灌区信心化建设目前正处于规划中,尚未形成实际信息监控管理能力。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为落后。

3.3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水利基础资源数据不足

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的基本职责是承担豫东地区有关大中型河道、水闸的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豫东地区引黄水量调度、工程建设、泥沙监测,以及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市地间水事纠纷。

此外,水利信息数据的数字化和信息储存的规范化程度还比较低。从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自身的角度看。一是水利动态信息的采集环节薄弱,二是信息储备未能规范化,有许多宝贵的原始监测数据、历史档案以及工程管理的规划与设计等一手材料因年代久远,未能得到妥善保护而遭受损坏或丢失,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损失。

3.3.2 水利工程管理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困难

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是信息资源的价值体现。由于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始阶段,各种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还不配套,导致有限的信息资源共享困难。制约了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4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4.1提高水利信息数据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为了保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资源的共享,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应针对灌区、河道管控、科学试验监测等工作加大在通信设备、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安全系统等方面的投资。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数据,制定合理的使用方案,促进各科室及二级单位之间的共建共管,建设完备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4.2建立起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长效投资机制

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比较大,为有效解决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长效机制,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应将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逐年投入,分步建设,逐步完善。

4.3转变观念,加强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人才队伍中,水利工程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不足,尤其是信息技术人才极度匮乏。为改变当前这种现状,必须彻底转变用人观念。首先是突破传统的用人机制,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和信息技术人才的通用化、年轻化、骨干化。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充分挖掘、利用本单位现有人才,建立人才后备梯队,借助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重点培养。此外,也要利用本单位空编指标,适时引进引进高水平的信息化专业人才,加强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人才储备的厚度,提升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5结论

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各行业信息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在我国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过程中,水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必然要求,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尽快将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纳入正轨,不断推进其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实现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利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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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 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 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 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特别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大、中、小型水库、灌区、闸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划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篇(8)

作者:方国华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指导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江苏若干典型水利工程进行现场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1-4],建立了系统、先进、实用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应用于典型水利工程中[5-6]。

1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

1.1构建原则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且比较全面地反映不同区域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平,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先进性、系统性与可能性相协调;(2)除了有反映“管理水平”的指标,还有反映“管理效果”的指标;(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具有层次性和可比性,同一层次内各指标应具有可比性;(5)兼顾代表性与可操作性;(6)具有导向性。

1.2一级评价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评价指标有9个,分别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其中,前5个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评价全面,但人为因素较多;后4个指标为定量评价指标,评价客观且人为因素较少,数据来源稳定。

1.3二级评价指标

上述9个一级评价指标可分解为32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定性评价指标21个,定量评价指标11个,见表1,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指标权重。

1.4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的确定是多指标综合评价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权重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总体要求,采用德尔菲法构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进行赋权。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非见面形式的专家意见收集方法,能够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智慧[7]。笔者设计了问卷调查,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共7位专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各级指标权重分值给出意见。在第一轮征询时,基于层次分析法,请各位专家对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提出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建立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再次征询专家意见,使意见相对趋于集中,将反馈结果汇总并加工整理,确定了评价指标的权重值,见表1。

2评价指标的内涵及定义

通过对典型水利工程进行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8-17],分别针对21个定性指标和11个定量指标给出各指标的内涵或定义。

2.1定性评价指标的内涵

a.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该一级评价指标可细分为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准确合理性: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2)管养分离方案先进性及实施程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开展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积极培育维修养护企业和市场,择优聘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3)管理维护经费落实到位程度: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等规定,对管理维护经费进行测算,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公益性工程的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保证落实到位。(4)管理机制先进性: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并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b.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6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包括对水利工程进行观测、巡查和检查的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监视运行期间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行。(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监理管理和验收工作制度;建立并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的实施、结算、验收程序,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维修养护资金。(3)水利工程控制运用方案和操作制度执行程度:水利工程的控制运用方案应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并建立水利工程调度考评制度。(4)水利工程各类预案完善程度: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制定超标准洪水防汛、应急供水、水污染治理等应急预案,工程管理部门要提高预案的执行能力。(5)单位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程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所管工程的工情、水情和人员结构状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6)人才培养机制及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程度: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教育机制、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并加强考核和效能评估。

c.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为加强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库建设,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机构设置、职能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巡护、工程调度、效益统计等,同时规范基础工情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并利用工情采集、水文自动测报、远程监控、大坝安全检测系统,将整个工程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2)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建设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浸润线监测、渗流量监测、变形位移监测、结构缝张合度监测、坝基扬压力监测等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必须在线不间断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处理和维修硬件设备故障。(3)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先进性:依据技术先进、实时有效、操作方便、稳定可靠的原则,构建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与视频图像监视系统,实时监控各个站点的闸门开度、水泵启停状态、电机状态、机电设备实时运行数据、内外河水位流量等参数,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自动化管理水平。(4)水情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先进的原则,设计并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功能全面、性能稳定的水情测报及洪水预报调度自动化系统。系统采用现代化的雨情及水情自动采集、传输、处理设施并实现洪水预报和调度的自动化。

d.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完成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依法管理完善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手段和监管能力,强化涉河事务管理。(3)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力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4)水利工程管理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活动,并加强社会监督。

e.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完善程度:加强与完善水库安全鉴定、注册登记、汛期调度计划审批、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行政或非行政许可工作;着重抓好工程运行安全、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特种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建立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应急机制,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2)报告制度完善程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3)责任制落实程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网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2.2定量评价指标的定义

a.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工程设施完好率,即水利工程中技术性能完好的设施数量占全部设施数量的百分比。工程设施完好率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它基本上决定了水利工程的运行服务能力。(2)工程设计能力达标率,即水利工程目前实际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能力达到设计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标准的百分比。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将邻近江河水或跨流域水引至本地区河网或城区河道,增加水体循环自净能力,以改善本地区河网、城区水质。

b.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保洁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持续保持洁净的水面和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应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面、岸边护坡、河道周边环境洁净,确保河道保洁率达100%。(2)绿化覆盖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衡量水利工程绿化水平的主要指标。(3)水土流失治理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得到治理的水土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反映水利工程生态效益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标。(4)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质达标的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占全体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的百分比。

c.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率:每年实际征收的水费额占每年按水费标准应征收水费额的百分比。除了水费,其他费用包含经批准的河道堤防占用费、水管单位自管船闸的过闸费、水管单位自管的水力发电电费。其他费用征收率为每年实际征收的费额占每年按其他费用标准应征收费额的百分比。这里的水费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是指能实现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收费标准,反映了现代水利的客观要求。(2)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即已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占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可开发土地面积的百分比。(3)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率: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占总成本的百分比,其中,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为经营服务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再减去税金后的金额。在计算总成本时,必须考虑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即保证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以满足现代水利的经济运行要求。

d.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结构及人数与职能要求适应率:该指标主要考量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与岗位职能要求相适应的程度,以及人才结构的合理性程度。(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在岗人员大专以上人员数占在岗人员总数的比例。

3评价方法、步骤及标准

3.1评价方法

采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方法,即分层逐级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与评价指标体系二级结构相对应,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效果的评析分二级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系统总体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a.定性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所达到的等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相应分值分别为0.9~1.0、0.8~0.9、0.7~0.8、0.6~0.7和0.4~0.59。按照指标达到等级所评定的分值被定义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b.定量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此外,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或根据专家意见汇总确定。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c.分层逐级综合评价。一级指标评价方法:根据二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一级指标的实现指数,对一级指标的建设水平进行评价。综合水平评价方法:根据一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对该系统综合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3.2评价步骤

步骤1选择评价指标和权重。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可对表1中的32二级评价个指标有所取舍,并修正指标的权重。

步骤2确定定量指标的目标水平。目标水平的确定是对定量指标进行评价的基础,并具有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价值取向特征,兼具阶段性和地域性。因此,对定量指标确定目标水平值,是评价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步骤3对二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评价指标是具体的考核对象,对于定性指标可根据其内涵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所达到的等级,对于定量指标可根据其定义直接计算求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二级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4对一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一级评价指标是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在此基础上确定该一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5对系统总体进行评价。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

3.3阶段评判标准

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程划分为3个阶段:初步实现阶段、基本实现阶段和全面实现阶段。拟定了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初步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0%,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0%和85%;基本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3%,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3%和90%;全面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5%,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均达到95%。

4应用实例

将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用于江苏7个典型水利工程中,分别是石梁河水库、横山水库、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西潮河闸、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分析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达到等级,并赋以相应分值;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一级评价指标的综合实现指数。然后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上述7个水利工程的管理现代化水平综合实现指数分别为87%、86%、93%、94%、87%、75%和88%。

依据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已达到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接近基本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横山水库、石梁河水库、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接近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

篇(9)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最终达到理顺体制,搞活机制,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目标。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全县水管体制改革,按照省、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三步走。2003年为准备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完成经费测算,搞好试点,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004—2005年为实施阶段,在全县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深化内部改革,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6年为总结验收阶段。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请上级进行检查验收。

(三)改革的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切实做到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小型及其以上规模的国有水利工程。以上规模的水利工程,至今仍未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的,同时纳入此次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型水库,由县水利局管理。

(2)小(一)型水库、集镇饮水工程,原则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托乡镇管理的工程应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收回小(二)型水库管理权,包括0.3m3/s以上引灌沟渠,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农村五小水利工程,根据谁建谁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属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属农户所有的由农户自主管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排除险情。县水利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县管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它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县水利局管理的中型水利工程,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具有灌溉供水、集镇供水等经营,虽有一定经济收益,但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座小(一)型水库和座小(二)型水库,主要承担农业灌溉任务,兼有防洪、排涝功能,均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认真测算定编、定员,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1)岗位设置

按照部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根据“两定”方案测算,两座中型工程及小(一)型、小(二)型水管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5个,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4个。

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库岗位设置,每座小(一)型水库管理所设置4个岗位,每座小(二)型水库管理所设置2个岗位。11座小(一)型水库和105座小(二)型水库,共设置岗位254个。

(2)定员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对年龄偏大、素质差、水平低的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或待岗,退养或待岗期间,依据人事劳动的有关政策发给基本生活费或退养金,退养人员到退休年龄,一次性办理退休手续。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对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以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同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同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实际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根据水利工程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拟定中型灌区水价改革计划。水库农灌水价:2003年至2005年,0.06元/立方米,2006年至2010年,0.10元/立方米。从2011年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过逐步调整,使水价逐步达到供水成本。非农业供水水价按供水成本一步到位。水库农灌水价0.11元/立方米,为水库现状成本核算水价,不能作为水价改革依据,待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水价成本核算,拟定水价改革计划。

乡(镇)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工程,在水管体制改革中,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水价改革计划。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逐步到位,原则上要能确保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

2、强化计收管理

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方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时任意加码截留。收取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原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方法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供水价格未达到成本水价计收前,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供水价格按成本水价计收后,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预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管理站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为保障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一是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根据云政发[1997]101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从2003年起,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渡汛)和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岁修费,实施中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给。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管护资金的来源,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及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县水利局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理顺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两座中型水库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非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水管单位解决。改制前水管单位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

3、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立项,不得审批、转报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九)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使其发挥效益,积极探索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认真落实管理主体。一是由乡(镇)组建工程管理所负责管理,将工程安全、清淤维修、供水管理、水费征收、工程的日常管理等任务下达给工程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理站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任务的落实。二是以受益户为基础,组建工程灌溉管理委员会(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日常管理由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聘用专人负责,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三是对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确由主要受益户所有,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法规建设,强化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资源,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法制建设和完善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全和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3、强化安全管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及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项目。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涉及改革的主要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县发展计划局、地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水利局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水利局职责: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试点日常工作安排,上报测算的基础资料,代县人民政府编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财政局职责:建立县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岁修资金,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公益性资产管理各种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两定”方案和有关测算定额标准,对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经费进行测算,测算审定固定资产,严格划分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

发展计划局职责:测算审定水价成本并制定水价,按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水价改革,做好报批手续。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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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田水利工程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的发展、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农田粮食产量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长久发展下去,还可能对农村、农田、农民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1.1农田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

目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请管理”的现象,也就是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高度重视,一般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甚至有个别地区一直在频繁的建设各种农田水利工程,但是对于建好之后的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给农田水利工程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或者不重视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可能会造成农田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由于缺少管理,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不够,大大的缩短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寿命。造成农田水利工程缺少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农田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产权不明确,其归属的界定范围不明,也就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卸管理责任;其次是农田水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和管理责任没有得到落实,这样导致管理过程中缺少监督,造成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不严的现象;第三是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够重视,普遍没有意识到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只是将重点放在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上。

1.2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落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建设也一直在前进,关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也越来越多,不断发展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相匹配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但是我国目前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仍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我国今天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仍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制定的,落后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现代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1.3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位不清晰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位不清晰也是造成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位,在机构性质和机构职能上存在不清晰的状况,目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有行政主管机关和水管单位的性质,又具备管理、维护和运营的职能,这就造成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另外还存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分工不合理的现象,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一部分人工作负荷过大,任务量过多,不利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长期发展。

2.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农田水利工程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提高农田粮食产量,促进新农村的快速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变原本“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加强水利工程建好之后的管理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加大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往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欠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增加对于工程管理的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都被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去。第三是加强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从这个层面去约束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责任到人,监督时发现问题,要有相应的负责人。最后是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从体制方面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规定和约束,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稳健发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除了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之外,还要注意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有三种,公益型水管单位、经营型水管单位和准公益型水管单位,性质区分的主要标准是管理单位的盈利情况,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出为经济来源的是公益型水管单位,通过经营获得盈利的是经营型水管单位,国家财政支持和盈利兼具的是准公益型水管单位。按照这一规定对单位性质进行区分,能够更好的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秀凤.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问题及措施[J].科技展望,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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