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起执行。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建筑工程发包当中,运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引进了,使业主和承包商面向市场,良性竞争产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通过事实也证明,通过投标招标,工期缩短了,也降低了工程造价,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它有助于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转变经营观念和提高管理水平,对项目管理体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1、招标投标发展概况
l9 世纪初,英国军队为了达到建造营房速度快且要节约的目的,所以将工程分项,每一个单项都由一个承包商单独负责预算、安排具体工作,最终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有效控制建筑成本。由此通过竞价招标的方式受到各界重视. 并由承包商根据图纸评估工程量报价不断发展成为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进入二十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招标投标已经逐渐成为国外发达同家非常重要的采购方式,不仅是在工程承包方面,还是在咨询服务、货物采购方面都被广泛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招标与投标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行为。招标与投标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是这一交易行为中相继的两个步骤。
1.1 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具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是指招标人向已有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招标广义上主要是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整个程序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总称。投标指的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出报价以及相应条件说明的书面要约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招标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向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机构发出要约邀请并引起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也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指的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规定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向投标人发出基本符合招标条件的意思表示。
1.2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情况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内建筑工程等领域不存在竞争,所以也就不存在招标和投标的交易方式。一直到 20世纪 80 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我国才在工程建设等项目方面引进投标招标制度。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1999 年 8 月 30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主旨是为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 2011 年 12 月 2O日,我国又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自建筑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既高效又节约的双重效果。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都逐步提高了各自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开展竞争的一种有效形式。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手段
2.1 实行专人负责制致力于建筑招投标阳光工程的打造
在建筑工程中,投标方与建筑工程投资的物质资金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一些投标者将好处、回扣给建筑工程招标人员,是导致暗箱操作、明招内定的根源,为彻底解决这一根源,应打造建筑招投标阳光工程,必须将公开招标制度落到实处,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问题,若发生问题则由负责人承担所有后果,从而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其他投标方的利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2.2 鼓励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筑市场的完善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将政府与交易中心分开,确立建筑市场职能,致力于有行建筑市场的监理,加强市场换乱行为的治理,致力于公平竞争氛围的营造,将地方保护主义瓶颈大批,确保外地企业能以强有力的实力中标而不受到地方行政单位的阻扰,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与行业壁垒,引导行业之间公平竞争,致力于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氛围营造,鼓励公平竞争,以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转型和升级。
2.3 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并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当前很多企业钻法律空子,对建筑工程进行违规转包、肢解等问题接踵而至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例如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而地方政府规定的是60万的就必须招标,但一些企业将工程分成多个小工程,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之下,而不进行招投标,这就需要招投标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确保各种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杜绝,并加大惩戒力度。如对分包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确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建筑工程转让方是否具有总包工程资格和接受方是否具备工程项目完成能力;第二,接受方对所转让的工程能否依法负责;第三,总分包是否由业主、总包方和分包方三方面进行协商;第四,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五,分包是否采取书面形式,是否所有的实质要件均符合,只要有任意一点不服,均视为违法转包。从根本上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2.4 加大力度整治低标价恶性竞争的现象
首先,应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改革,并将政府的经济监管职能转化到市场主体行为和良好市场环境的营造工作中来;其次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和工作实际,加强对标价恶性竞争的现象的分析,并针对低价中标、恶意竞标的现象进行相应的治理,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严防低价中标和恶意竞标情况的出现;最后,加大治理力度的目的旨在净化建筑市场,而为了净化建筑市场,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恶意竞争和低价竞争的危害性,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源头消除这一现象,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达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净化建筑市场的目的。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趋势
3.1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将继续被高度重视
我国一直在追求法制建国,因此在高度重视立法的同时,加大招标投标执法力度也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如:对采取不招标的,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围标串标等现象,应该进行查处,对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且相关违规人员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维护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建筑市场秩序是需要维护的,而且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证,这样,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相当迫切与重要的。
3.2 逐步形成更加科学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我国建筑市场当中,适应我国行情的一种办法是采用综合评分的百分制办法来评标,而且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评标方法,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个方法仍可以广泛的应用,此方法改善的目标就是使分值的高低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让一些规模大、实力强、业绩好、工程质量好、信誉高和价格合理的企业提高中标率,而且能够多中好标;在向发达市场经济过渡性的办法当中,暂时可以充当过渡性的办法是合理的低价中标法,在一些技术简单和利润高的工程中可以适当试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适用两阶段招标法;图纸不全却又急于开工的工程项目就可以适用费率招标法。
结束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大对其管理力度,确保招标投标工作达到其本身应具备的效应。
参考文献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reform, our country has been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gulate the building project bidding system, rectify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and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reas of corruption increased regulatory sanctions. Below mainly through the bidding work of current construction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relevant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strengthen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to establish the perfect building market system,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function of their bidding mechanism.
Key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对于目前的建筑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然而,由于某方面的客观因素,在实际过程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故就需要不停的改进以及健全,从而促使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管理充分发挥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大效应。
2招投标管理现状分析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驶入正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2.1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施工企业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机构的出色工作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淡漠,从业行为缺乏规范。一方面,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压价,回扣、垫资、拖期、拖欠款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另一方面,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现象发生在承包商身上屡见不鲜,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所有这些,已成为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建设市场行为混乱的根源。
2.3评标定标工作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2.4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投标单位在报价中有明显错误,否则很难确定报价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低价合理。
3方法与对策
3.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3.2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寻找潜在的交易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信息,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3.3加强企业内部人才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准入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
3.4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薄弱环节监管
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4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管理属于目前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关键的商品经济体制,同时也是建筑工程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分析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问题,对于健全建筑行业,发挥招投标管理的效应,从而实现扩大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有着较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M].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对于目前的建筑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然而,由于某方面的客观因素,在实际过程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故就需要不停的改进以及健全,从而促使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管理充分发挥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大效应。
2招投标管理现状分析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驶入正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2.1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施工企业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机构的出色工作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淡漠,从业行为缺乏规范。一方面,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压价,回扣、垫资、拖期、拖欠款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另一方面,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现象发生在承包商身上屡见不鲜,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所有这些,已成为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建设市场行为混乱的根源。
2.3评标定标工作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2.4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投标单位在报价中有明显错误,否则很难确定报价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低价合理。
3方法与对策
3.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3.2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寻找潜在的交易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信息,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3.3加强企业内部人才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准入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
3.4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薄弱环节监管
事实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具有充分的优势,首先能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价格,在投标环节采取一视同仁的自主报价体系,将最终定价权放在企业手中,施工企业则为了成功竞标、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作出最合理的工程报价。同时中标价格也能较客观的反应出企业的真实水平,施工技术、材料进场、管理能力等在投标过程中被作为最基础的衡量标准也促进了施工企业更注重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及应用,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着计价环节不规范、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配套的管理模式,没有构建科学、合理的专项人才管理队伍等不合理现象,严重阻碍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的创新发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工程变更、物价调整、不可控风险、工程增加等情况时我们很难在工程量清单中找到合理的约定,这充分的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存在着计价不规范的现象,对市场风险的预期不足,一旦遇到材料涨价等现象则将这一风险完全转嫁给建筑企业,很难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倘若不及时整改将有失诚信的原则。同时,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也是制约建筑工程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缺乏专业部门有力的监督与管理,也导致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构建完善的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市场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没有构建一套科学的资质预审制度是导致这一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广纳贤才、引入竞争机制,构建一支专业技能强大、理论基础扎实、科学水平高的专家评标队伍势在必行。
1、科学创新、建立统一管理模式。
各自为政、分地区定额管理的方式不利于新时期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这一陈旧的管理方式无疑增加了地区割据现象、不合理评估现象、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可能性,阻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格局的建立,因此我们只有扭转以往陈旧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管理模式,才能使市场更加稳定、更加健康。
2、引入电子评标机制,使评标工作更细致、更规范。
由于总价评审机制是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的,很难对评标工作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评估,因此引入电子评标机制可充分弥补总价评审的缺陷,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既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总报价评估,同时也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部、分项的材料价格评定、措施项目评定、单价评定,降低了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电子评标系统在单价评定后可进行自动汇总,并生成统计清晰的分部评审表及总分汇总表,使评定结果一目了然,同时也简化了人为操作的工作流程,符合经济性原则。
3、加强事前考察、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为了使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科学,招标单位及机构应在编制前进行周密的事前考察、提高勘察设计的工作质量,在了解施工场地条件、现场环境、工程自然情况的基础上为预算编制、清单设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图纸会审,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并按计划稳步实施是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使工程量清单合理、清晰的重要前提。我们只有紧密结合不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条款、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的严格把关,才能使工程建设重点突出,设计合理,充分体现招标的宗旨。
4、全面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应科学的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评标的主要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即使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当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时也可被排除在外不予中标,这就是合理低价中标法。该法则的关键点就在于首先定价要合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最基本的,同时还要尽可能的低价,即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并且投标价格还应控制在不低于自身成本的范畴之内,从而使倾销垄断等不法竞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总之在利用合理中标法进行评标时我们应将重点放在防止过低成本报价上,以杜绝在竞标公司中标成功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而进行增加索赔要求,或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的西方世界,属于竞争规范和选择行为范畴,但其在中国的兴起时间却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的运行时间也较短。基于此,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如下特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特色化;全国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法规体系与地方性互补;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管理体系的标底中心化。
1、我国建筑招投标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经济建设中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竞争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思潮。我国的招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按照时间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招标制度基本建立。在八十年代,我国招招标投标主要处于在宣传以及实践之中,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一种探索。第二阶段:招标制度进行规范发展时期。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我国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于招标的管理以及规范工作,同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以及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要变为以邀请招标为主要,当前该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之中作为重要的时期,招标制度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全国的招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也给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标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三阶段:招标制度逐渐完善。从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以及健康发展,我国全国各地逐渐考试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依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包括议标方式,其实一个十分重要的转变,其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对策
2.1、政府统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由前文可知,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部分重叠、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基于此,本文认为政府应该统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即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应该基于专业分工受政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属性允许其来源多样化,如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私人或企业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投资等,但建设项目应全权交由政府建设项目主观部门统一管理,且此管理应该覆盖整个建设项目规建的始终,即从项目规划到项目竣工交验。需注意: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及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是被囊括在其中的。针对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主管部门,其应该基于宏观角度就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作出相关举措,即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以此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基本规则,并严格监督机制,以确保该机制被有效落实。
2.2、使用电子招投标技术
在传统招标投标平台中,由于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产生许多不确定性。新的法律条款和规范在招标投标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落实,不仅给投标企业带来潜在风险,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管理难度。而电子网络信息传播无边界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投标电子化对招标投标信息实行“三公”和接受社会监督是十分有效的。在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平台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能降低业务操作难度,避免业务规范执行的偏差,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风险。
2.2.1、实现高效、快捷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
在以前的招标投标过程之中,有诸多内容要求招标机构向不同的主管单位报送、审批以及备案。则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招标机构只要求把文件资料通过网络平台上传,如此则就可以实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网络做好审批备案工作,不仅仅可以有效节省时间,进而对工作效率的提升也有一定的帮助,而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以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可以不断优化全部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流程,并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可以有效提升评标专家的评标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整个项目招标投标的时间周期。
2.2.2、确保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为网络具备开放性、普遍性以及交互性,与其他媒介相比较而言可以有效体现出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原则。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能增加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公平竞争。并且,在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靠性以及安全性保障的基础之上,应该及时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之中暗箱操作。不断建立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答疑、中标、评标结果公示都应该及时在平台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寻租行为,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之中每一个步骤都要求得到及时公开,可以方便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于全部招标过程的时效性以及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以及掌握,不断提升招标投标的参与度以及竞争性。
2.3、采用科学、严谨的评标办法
科学、严谨的评标办法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要有严谨、科学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再将项目内容、标准、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防止合同漏项。设置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有些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没有约定或投标保证金设置过低,投标人先以较低的价格取得中标价格,在合同谈判中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抬高合同价款或改变工程范围等实质内容。在使用上述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拒绝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必须针对招标市场出现的问题,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逐步完善法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杜绝各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4、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明确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优化升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国家现行有关制度皆要求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严禁人为地更改此规定的范围。若建设项目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管辖范畴,其不得被划定为行政强制执行范畴,而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将此类项目划分到形成管理程序内,但可被划定到后续行业管理程序内。规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直接关乎到建设项目市场化的问题,且是建设项目市场内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务必要督促和鼓励施工企业建设及管理“工、料、机”等要素,以此实现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机械化施工水平的提高,进而实现我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践证实,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简化建设项目市场行政管理程序和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运作水平。
3、结语
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这是工程建设市场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企业依据实力以及水平得到工程项目的主要手段,进而可以得到经济效益;并且也是业主单位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加快进度的最佳方法;在这个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更是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最大动力。我们从业人员应该不断努力,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进而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以及水平,对于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建立有效的监控机能,才可以切实实现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陶颖.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建筑行业管理并非十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仍存在诸多漏洞,从而诱发和滋生腐败。如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职责。因此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1、招投标机构存在的问题
首先,招投标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水平较差,由于招标机构是在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条件下开展工作的,这就决定其工作比较受到招标人的主观意识所影响,使其不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导致工程招标过程出现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的现象,违规操作行为严重泛滥。其次,由于招投标机构特殊的身份地位,容易过分受到招标人意志的制约,以招标人的意志为行动导向,有些招标人还会故意利用其在招标委托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对招投标机构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而招投标机构由于二者的从属关系也不能过分的反抗这些要求,因此,就会出现招标活动不公正的情况。最后,招投标机构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问题,由于其相关人员专业素质上的差距及其人员不足、管理混乱、服务质量较低等问题,都将会严重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甚至有些招标人员只是做些表格填写、招标文件起草,以及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等简单的工作,对于招标工作所具有专业素质却是囫囵吞枣。
2、招标人(业主)存在的问题
首先,招标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一些看似合理的措施缩小项目规模标准,故意规避招标。尽管在《招标投标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本工程需要依法进行招标,但是部分招标人还依旧采取变相改变其规模标准等方式,将本来较大规模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试图规避招标。其次,对于已经明确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严格规定招标信息的渠道与媒介,但是,有些招标人却通过限制招标信息渠道、缩短信息有效期等方式,导致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内、短时间流通,变相的阻止了部分投标人的参加。再次,有些招标人为了能够让自己的意向投标人中标,会通过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等方式(如不合理的资格预审、提高投标资格、制定具有倾向性内容的招标文件等),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限制投标人数量,为自己的意向投标人中标提供优势。最后,部分招标人并未按照相关要求随意改变招标方式,人为设置投标对象。依据《招标投标法》可知,招标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招标与邀清招标,其中,对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定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些招标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将原本需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通过一些条件的限制,缩小投标人数量,最终保证能够让其暗中圈定的投标人中标。
3、投标人存在的问题
首先,投标人为了能够提升中标几率,会采取挂靠高资质企业来参加投标的措施,尽管在《招标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不可以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但是有些投标人在实际的投标过程中,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借助相关规定制约的漏洞,通过挂靠高资质为其争取投标优势。其次,部分投标人通过行贿受贿的方式对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及评标专家进行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腐蚀,从而通过其中的不正当关系与手段获得竞标有利形势,这十分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稳定发展。再次,在投标过程中,还有一种“围标--陪标--串标”的现象,也就是说几家投标方在进行投标之前,先安排好由哪一家最后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最后中标方需要按照比例或规定的数额分给各陪标一定的利益,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利益联盟。最后,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获取不合理利润,有些企业会直接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或者是非法分包给其他的企业,并从中获得高额的管理费,在施工中采取以包代管的形式,但是却不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与监督控制,这就会造成一些资质等级不合格或者是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混入施工现场,最终导致工程质量安全出现严重问题。
二、如何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2、重点分析投标图纸
图纸的绘制是工程在纸上的施工过程,它的确立对于建筑的风格,外观、材料等基本上都形成了定式,而这些都是与工程造价直接相联系的因素,是控制造价的直观部分和重要环节。
2.1要将图纸与实际施工相联系。根据实际施工场地的状况,对可能出现的变动进行实现的了解。在图纸的测绘过程中准备方案的备份选择,依据实地施工,择优选择。
2.2建立图纸设计的审核规范。现在许多图纸设计者的水平和能力都是十分有限的,有些甚至缺乏责任心,对于图纸的设计只是依葫芦画样,而有些设计师有能力有水平,却只追求外观和视觉,无视工程的成本,因此要想获得好的施工招标图,招标方应有一定的奖惩规定。对于图纸设计中的既节约成本又能保证工程质量的设计以及对于新材料新技术的合理应用以降低成本的设计思路要给予奖励,从而激发设计者的创新性思维和想法,提高设计过程中对工程成本的重视度。
2.3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度考虑。施工图的绘制规范在许多文献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要认真对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于不合理的地方做出及时的整改,对于不符合要求规定的投标图进行淘汰。尽可能的使最后的定向方案是合理完善且相对优秀的。
3、实行限额招标,对招标造价确立合理底标
在进行招标之前,招标单位首先要对工程有一个大概的评估预算,当然这个预算是要在进行一定的考察分析之后所设定的比较合理的预估值。应提倡的是限额招标,确立合理的底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的筛选考虑。实行这种招标方式需注意以下几点:
3.1 要熟悉编制底价的原则,一个招标项目只进行一个编底。要注意招标文件与项目划分是能够协调对应的。要参考当地的施工建筑的标准和相关的规范制度,对于大的建筑建材市场的动态要有适时地关注更新,因地因时的进行底价的编制。
3.2 要掌握正确的底价编制方法。底价编制主要采用以施工图预算、工程概算、扩大综合定额、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等四种方法来编制。当然常用的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标底编制方法。利用这种方法编制进行招标工程标底,其特点是工程子项目划分符合实际情况,工料消耗定额比较详细准确,无设计和价格上的变化,因此造价是比较准确的。
3.3 要重视对底价的审核工作。对底价的审核工作虽然是底价编制的尾声,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在底价的编制是按照了合理且有序的程序,也应再予以最后的审定,因为底价的编制是由多个审议部门分开完成的,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专业内的审核估算,在最后的整合中难免出现不吻合的连接。因此这一步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捋顺整个工程的编制,避免大的错漏,使底价设置更为合理。这有利于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最后审批。
结束语
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已经成为了影响施工项目企业效益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意识有待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识别机制有待完善,必须要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有效提高工程招标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工程量清单计价
1.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从2003年开始,为了适应我们工程投资体制改革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国建筑工程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同时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确定是否采用。
1.2工程量清单计价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措施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规费项目以及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贯穿于建设工程的整个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对于工程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其作用主要有:
(1)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是调整工程价格、处理工程索赔的依据。
1.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主要分为两个过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应用两个过程。
2、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程序中已经得到了完善和治理,但是在实行过程当中依然还是存在了很多问题。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很多都不是按照正常专业知识去做,而是全凭经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缺乏专业部门有力的管理与监督,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的发生;这样就会造成计价环节不规范、不完善,也没有形成统一配套的管理模式,这会严重阻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和创新。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工程量增加、物价不稳定、工程项目变更、一些不可预知风险发生时没有预知条款或者不能在工程量预算当中找到合理解释,很显然这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存在对市场风险预知不足,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计价不规范的现象,一旦遇到通货膨胀等现象会将风险全部转加给建筑企业,不利于市场化经营。同时,相对应的合同管理模式的缺乏也制约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
3、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体系的完善措施
从上面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描述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没有构建出一套科学的资质预审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中没有形成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体系。因此,必须面对市场和人员因素,做出针对性措施。市场是一个竞争的场所,全面投入市场就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广招贤才,构建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丰富、科学技能水平高的专业评标队伍才是正确之道。
3.1 有必要引入电子评标机制,增加评标工作细致性和规范性 引入了电子评标机制可以弥补总价评审时带来的缺陷,因为总价评审不是对评标工作深入细致的评估,而是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的。使用电子技术辅助评标既可按照工程量进行单价评定,措施项目评定、分部分项的材料价格评定,这会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也完成了对工程量清单的总报价评估。电子评标系统解放了人力电子评标系统在单价评定后可进行自动汇总,并生成清晰的总分汇总表和分部评审表,评定结果一目了然。同时简化了人为操作的工作流程,满足经济性要求。
3.2 采用全面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合理低价中标法就是即使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人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当然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时可直接被排除在外不予中标机会。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应该科学地采用全面低价中标法评标这一主要原则。该法则的最基本关键点就在于定价要合理,而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还要尽可能的低价,这就要求在评审的投标价格当中是最低的,这才是评定标的核心,并且投标价格还应该不低于本身设计和施工成本,这样可以把垄断和倾销等不平等竞争现象降低到最小程度。综上所述,利用合理中标法评标时,重点在于阻止中标价格过低上,特别是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情况,以杜绝在竞标公司中标成功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同时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进行增加索赔等要求,扰乱整个行业的次序。
3.3 加强事前考察、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完善招标文件 招投标人员必须了解现场环境、施工场地条件、自然条件情况的基础上为清单设计、预算编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在招标编制前,为了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对施工情况进行详细的事前考察同时加强图纸会审,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并按计划稳步实施是提高勘察设计的工作质量,使工程量清单合理、清晰的重要前提。总之,工程建设项目合理招标文件的宗旨就是紧密结合不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条款、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的严格把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4 建立统一科学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定额管理模式还是各自为政、分地区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无疑会增加不合理评估、地区割据和抓法律空子现象的产生,不利于目前建筑整个行业的稳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因此必须逐步转变这种陈旧的管理模式,集思广益,各地区各行业努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投标管理模式,保障建筑行业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目前,我国已经在市政建设和房屋建设方面建立了工程量计量标准与基础性定额的规则,初次品尝到了成功。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还要做进一步研究,结合不同建筑和不同工种做出合理改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模式。
3.5 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 构建有效监管机制是统一管理模式运行成功的保障。因此充分发挥投标的有力监管,组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库十分必要。这一方针能有效发挥最大的监督力度,激发投标人的责任心,并才用事前公告的方式及时发现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马上改进。通过资格预审方法、统一评分规则考核招标人的业务能力,并且加强招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从而保证建筑工程招标环节信用度和透明度,使得整个招标环节公正、健康、有序、高效、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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