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0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禁区”。这些“禁区”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禁区”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禁区”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首先是“三险二金”的合理运用。三险二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1]。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终一次性奖计税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扣税方法不同,给个人所得税缴纳带来筹划的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模型
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用于在年工资总额Z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种发放形式的比例,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A目的。如果只考虑按月发放工资、一次性年终奖两种发放形式,则能够得到如下模型:
目标函数: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约束条件:Z=12*X+Y(3式)
其中:T为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Z[2]表示年应纳税所得额,T1为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r1为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1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T2为一次性年终奖Y的个人所得税,r2为Y/12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2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约束条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将(3式)带入(2式),替换月收入X,再将(2式)带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为常数
年终奖Y占年收入Z的份额大小影响年应纳所得税总额大小,年终奖占比过大,年终奖税率就过高,月应纳税所得额过低,月收入税率过低,月收入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年终奖占比过低,年终奖税率就过低,月应纳税所得额过高,月收入税率过高,年终奖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
对(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则r2=r1,对应速算扣除数为a1=a2
则Tmin=Z*r1-13*a1
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年缴纳个税总额最小。
三、以某地为例筹划
2012年某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是2431元,其缴纳三险二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数为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缴费比率如下表所示:
则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见表2)
四、结论
(一)当年收入预计年收入超过12倍最低档每月工资上限,应当采用每月工资收入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模式。
(二)为了达到工资薪金年纳税额最小,必须使得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
(三)当税率超过临界值时,可采用公益性捐赠得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税,进而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财税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法律为界限,不能为纳税人的违法意图而做决策,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否则不仅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而且可能会被认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的惩罚,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先有应税行为,后产生纳税义务,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也不同,这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无论是当前需要缴纳的税款还是以后需要承担的税负,都应该使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当然,税收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总收益,就要求他的整体税负最低。同时还要着眼于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了,甚至税负提高了,但从长远看,如果资本回收率能增长,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收筹划应该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2 个人所得税概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
3 税收筹划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对比旧个人所得税法,新法有以下变化:首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计税率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其次,每月扣减固定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免税群体扩大了,部分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减少了,还有一部分收入群体纳税额却增加了,因此如何做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员工既合理纳税,又合理“节税”,对于单位财税主管人员或者税务筹划师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将主要介绍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3.1 工资发放形式以月薪为主。这种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均衡发放全年工资,将各月收入尽量控制在同一收入段,避免各月工资出现大幅度变动,以降低适用税率,减少纳税金额。结合新个人所得税7级累进税率及调整后的固定费用扣除数可以发现,在扣除免税收入后年收入不超过4.2万元的,如果平均发放到12个月,每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扣除3500元的固定费用,应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全年都不需要纳税。一旦各月收入不均衡,有的月份收入低于3500元,有的月份收入高于3500元,此时月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于0,从而产生税款。当年收入在4.2万至6万元之间,即月均收入在3500元到5000元之间,在将收入平均后可以将税率控制在3%,比如某人年收入6万元,若按照每月5000元发放,则每月纳税(5000-3500)*3%=45元,全年纳税45*12=540元;如果前面10个月按照3500元发放,不用缴纳税款,最后两个月每个月发放12500元,每月纳税(12500-3500)*20%-555=1245元,全年纳税1245*2=2490元,因此,对于年薪固定的群体,采取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合理“节税”的好方法。
3.2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①如果发放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者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该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时不再扣除固定费用。即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费用扣除数,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固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下列情况,即某甲取得税前一次性奖金比某乙多,纳税后取得的税后收入却比某乙少。仔细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并不矛盾,而是累计税率中的“不合理区间”所致,每一个税率都对应一个“不合理区间”。比如,一次性奖金所得小于等于18000元时,除以12后商数小于等于15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奖金所得超过18000元小于等于54000元的区间段,除以12后商数在1500-4500之间,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假设某甲奖金收入为18000元,应纳税额为18000*3%=540元,税后净收入=18000-540=17460元;再假如某乙奖金收入为18500元,应纳税额为18500*10%-105=1745元,税后净收入为18500-1745=16755元。本来税前奖金甲比乙高出500元,交完税后实得净收入却比乙少了705元。我们可以测算一下这个区间:18000+奖金增加额-[(18000+奖金增加额)*10%-105]≥17460经过测算可以得出,奖金额在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间,奖金额高于18000,税后净收入会少于奖金额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他收入段的“不合理”区间,详见下表:
因此,我们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尽量避开这些“不合理”区间,以达到合理纳税的同时合理降低税负,最大程度保护员工个人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比如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个人可以在适当时候向社会献爱心,既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了力量,同时又能减少税收支出,达到双赢目标。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纳税筹划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属于偷逃税款范畴,就会受到法律惩罚。比如有的单位年终奖励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往往从“盈余公积”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某些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没有按照规定合并计算纳税;再比如某些单位有意扩大扣除费用标准,或者虚列人数,降低工资薪金水平以图少交税款;某些单位以误餐费的名义向职工发放补贴不计入工资收入而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午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午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某些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没有把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来计算代扣代缴税额,这些投机取巧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实际的误餐补助应是在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补助。这就对企业财税主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提前筹划,避开不合理的纳税区间,还要大量掌握财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所学税法知识,争取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能照顾员工个人利益,充分发挥税法的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291-298页;328-333页.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06. 099
1 纳税筹划的基本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它被人们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称之为“皇冠上的明珠”。纳税筹划的定义是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与此同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要树立法制意识,按照法律依据进行纳税筹划;②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对于同一个纳税主体能够提出多种有效的纳税方案,从中做出正确的决策;③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能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纳税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管理方法和原则
2.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①主观性: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国纳税人的主观判定来决定的。②条件性: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即内部和外部条件。其中,内部条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经济收入来源,外部条件是指纳税人所适用的财政政策。③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任何一部法规都存在普适性和局限性,我国人口众多,工作种类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每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是不同的,经常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此时如果“打球”这恰恰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会让税务机关说纳税人的这种行为是偷税逃税,从而让纳税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身造成伤害。
2. 1. 2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勿偷税、漏税。②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
2.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2. 2. 1 合法性原则
它作为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纳税人熟知有关税收的法律,切勿因为疏漏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知晓个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来源的不同纳税制度,每种收入都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论的进行纳税筹划。
2. 2. 3 可行性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没有可行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谭。
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3. 1 纳税优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若干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对个人所得的若干项目也给出了相关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③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和军人的转业费等;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⑤所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2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筹划
3. 2. 1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工资线是员工工资薪金扣除“五险一金”等后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纳税,如果员工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之比3500元多一点,这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损害个人利益,企业可以将员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用于公共建设、福利等的支出,这样更能保护员工的个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①改善工作环境;②增加免费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③增加各种工作生活补贴;这些对于纳税人而言,即使现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隐形福利显著升高,个人幸福感也增强,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筹划
目前,最新的工资征收办法是“七级累进税率”,即收入低于个人起征点3500元时不用纳税,往后不同梯度的纳税比率越来越大,收入越高,相应的纳税金额越大。如果工资总额保持不变,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达到减少纳税。按项目发放工资的纳税人(有些月份不发工资),应该将总收入均分到12个月内。同时,在发工资和奖金的同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工资和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次级,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按月均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该尽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
案例一:某偏远地区由于气候条件限制,全年只有8个月工作时间,扣除五险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资6000元/月,如果按月发工资,则员工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8个月总共缴纳纳个人所得税:145×8=1160元。如果单位将全年工资平均到12个月发放,则每月工资为4000元,这时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全年总纳税15×12=18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1160-180=980元。
案例二:某超市员工的基本月工资是 4000 元,年底还有奖金,2015 年该员工的奖金是 6000 元。如果6000元和12月工资同时发放,则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其他11个月应纳税:(4000-3500)×3%=15,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11+745=910元。但如果把6000元奖金平摊到12个月,即每月多500元,则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3500)×3%×12=36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910-360=550元。
3. 3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 20%,且以次数收税,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次都支付劳务报酬,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则缴纳的税收也会降低。
案例三:学校聘请某人为兼职教授,每月授课5次,每次2000元,每学期5个月。若学校一次性支付工资50000元,则应缴纳税额为10000元。如果工资按月支付,则每次缴纳的额为1600元,5个月共支付8000元,减少税收2000元。
4 结 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公民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适当地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税收。同时,也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熟知税收的相关法律,切勿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一、背景分析
(一)税法简介
个人所得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规定如下:先将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公式(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缴纳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二)遇到的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某个临界点,对应的税率区间提高一档,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下面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普遍:员工A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尽管高于员工B,但是员工A真正发到手的工资却少于员工B。
目前,单位和员工已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税务专家给出了方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通过适当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调节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绕过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的“盲区”,避免提高税率档次。
但是,专家的方案会遇到三大难题:一是,纸上谈兵,无法实操。当企业人数很多时,人力资源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分析所有员工薪酬状况,进行有效税收筹划。二是,难于沟通,无法实施。如果选择适当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或者采用将部分奖金放到次月发放的办法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与员工进行大量的沟通,如果沟通不到位会产生“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三是,跟着感觉,无法精准。通过简单测算或者肉眼判断规避税率区间“盲区”,无法精确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发多少才是最优。
二、方案设计
(一)建立模型
1.假设条件
假设条件一:12月发放年终奖时还要发放正常工资,即12月发放两笔薪酬:一是当月工资,二是年终奖。其中当月工资应当按照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可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条件二:年终奖作为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 税收筹划而人为增加或减少。
假设条件三:年终奖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必须及时发放,不能延迟发放。
2.整体思路
当月工资和年终奖共同构成了12月应发薪酬,由于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因此在应发薪酬一定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和月工资的金额,会得到不同的纳税额,只要能够找到纳税额最少情况下对应的当月工资和年终奖发放金额,就得到了12月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3.建立模型
设12月薪酬总额为P,当月工资为Pbs,年终奖为Prs, Prs可以拆分成两部分,即:与12月工资一并计税的P1和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P2。寻找最优的P1和P2组合,使得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T最少(T= T1 + T2, P1 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为T1,P2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为T2)。
(二)设计算法
采用穷举法求解上述假设。假定第一种发薪组合为:P1=0,P2=Prs;第二种发薪组合为:P1=0.1,P2=Prs-0.1;依次类推,以人民币角为单位,逐渐增加P1,减少P2,直到P1=Prs,P2=0。对每一种发薪组合计算个人所得税总额T,最小的T所对应的P1和P2的值就是假设的解,即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三)算法举例
1.某员工12月当月工资Pbs为7360元,扣除五险一金及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工资额为3224.31元,年终奖Prs为56350元。
(1)不进行税收筹划,其当月工资73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635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932.43元。
(2)采取穷举法对该员工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机共需要测算563501种发薪组合,通过对比可以得到第23501种组合,即P1=2350,P2=5400时,T=5854.86为最小值。
因此员工的税收筹划结果为:Pbs+P1=971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P2=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854.86元,比不进行税收筹划节税5077.57元。
2.某员工当月工资Pbs为4560元,扣除五险一金及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工资额为124.31元,年终奖Prs为38744元。
(1)不进行税收筹划,其当月工资45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8744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773.13元。
(2)采取穷举法对该员工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机共需要测算387441种发薪组合,通过对比可以得到第13762种组合,即P1=1376.1,P2=37367.9时,T=3676.8为最小值。
因此员工的税收筹划结果为:Pbs+p1=5936.1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P2=37367.9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76.8元,比不进行税收筹划节税96.33元。
(四)程序开发
1.思路及原则
为了达到既能够处理大量数据,又易于操作的目的,程序以Excel为载体,嵌入VBA程序,宏通过自动计算每位员工12月薪酬所有可能发放组合,寻找出使得员工个人所得税最少的一种组合。
2.流程图
(五)方案优势
1.计算精准,效益可观
通过程序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方案为最优税收筹划方案,节税总额约为发放总额的5%,即假设公司1000人,人均年终奖5万元,全公司共计可节税250万元。
2.方便快捷,节约人力
通过计算机程序快速为每位员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优发放方案,不会增加人力资源部工作量,具有较强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8-0016-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等合法手段,实现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等目标的经济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工程造价高;(2)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3)异地施工工程占较大比例;(4)施工建设项目独一无二,不可替代;(5)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
施工企业纳税的特点在于:营业税及附加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营业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具有可调节性等。正是基于以上特性,为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不容乐观,物价上涨导致施工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凼难。为了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充足,提高其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已十分必要。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多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不同的种类合同所适用的计税依据与税率不同。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考虑合同条款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发票的开具、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都要仔细研究,与当前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保持一致,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支出。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通过“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如某建筑公司2009年12月中标某单位宿舍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若该电梯设备由A公司白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若该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是否“甲方供应”。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从而利用“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
2.通过承包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施工企业应尽量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不仅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还有可能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那么,工程耗用材料价值应该按照施工预算材料使用数量的预算价格确定。因此,签订甲供料合同时,应按照包工包料合同计算应纳营业税,以扣除材料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金额。
3.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目前由于土地审批难度加大、资金流紧张,建筑施工企业多采取与他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合作建房,可考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合资成立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税法规定对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公司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税负降低了,税金可递延至以后期问缴纳,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节约了利息费用。
4.延迟纳税义务时问进行税收筹划。至于税款的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可在保证款项如期到账的前提下,可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推迟,即推迟结算,不将预收款的时问作为结算时问。因此,既合理优化了资金,又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问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调整好纳税身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公司年度有盈亏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施工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整合资源时是采用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应进行认真测算与筹划。
2.合理确认营业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当期确认营业收入越多,应缴纳的所得税越多。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问越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亦越早。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完工进度”是确定各期营业收入的关键。施工企业可通过降低完工进度在完工前少确认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收入。
3,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公益捐赠支出、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研发费用支出方面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施工企业应更新观念,熟悉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做好纳税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施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前根据人均计税工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提升后,可在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列支工资,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
关键词高校税收筹划
高校税收筹划对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高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少缴税或不缴税,这样就可以减轻学校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成本,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来实现,其途径是合理合法的,要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合法且有效,高校纳税人就必须熟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提高高校的税收法律意识。最后,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鉴于税收筹划对于高校的重要意义,下面就来具体谈谈高校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要进行高校税收筹划,清楚税收筹划的概念范围是首当其冲的。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国内理论界主要持有下列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种观点要求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不允许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缺陷和漏洞来做税务筹划。
第二种观点是只要纳税人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漏洞和缺陷来规避纳税义务,因而它赋予了税收筹划更大的空间。正如《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所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则是毫无限制条件的,偷税筹划、逃税筹划、欠税筹划等一切能使纳税人减少纳税的行为或措施都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本文是按照第一种观点来讨论的,而其也是目前国内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按照以上我们就总结出了税收筹划必须具备合法性、符合政策导向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这四个特征。
二、高校各种税种的税收筹划分析
国家为支持教育事业,近年来针对高校税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优惠政策,如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体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39号文件的出台 ,既使高等教育各项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也将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9号文件既进一步明确了以往的税收政策,又规定了一些新优惠政策,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规定,整个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要做好高校税收筹划即要用好用足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即就具体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一) 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高校涉及较多的一种流转税。高校税收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有上述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高校营业的税收筹划就有了依据。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服务的领域随着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变得更广,但其负担的税收是随着选择的对象不同而不同,根据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要最大限度节税,应优先选择为教学、科研服务;对高校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一定要掌握到位,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校的扶持政策,合理、科学的进行高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核算;职业学校自办企业时一定要注意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收入的归属等方面,选择不同的形式方案,对所交纳的营业税都会造成波动,因而要组合出最佳方式,争取在合法合理条件下交纳最少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高校按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进修费、培养费等教育事业收入,按文件规定,学校取得的学费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该高校能获得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款。
财政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对高校优惠力度最大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也是高校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高校应积极利用上述等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免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高校职工一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高校进行薪资管理师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对职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又较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奖金次数应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应合理设计。如某高校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这样虽然减少了人力物力,但却加重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如果奖金是按月发放,就可以让职工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一般高校职工奖金纳税有如下特点:按月发放工资奖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按学期次之,按每年发放奖金应纳税额最高。其次,应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职工税收负担的目的。可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工资中单列免税补贴、津贴,这样高校在职工就可尽可能的享受多项税收补贴而不会有所遗漏;加大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支出,福利费在税收优惠中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样就增加了困难职工的收入;对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规定要用好、用足,因此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高校和个人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应尽可能的提高;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将部分工资适当福利化。
(四)房产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高校自用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的待遇,但高校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产改变了房产用途必须交纳房产税。对高校房产税的筹划可采取下列措施: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价款,高校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应单独标明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有偿出租与无偿使用的选择,当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从租计征时,高校可以选择有偿出租;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这样通过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注意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高校税收筹划的总体建议
(一)正确定位高校税收筹划
根据前面对高校税收的定义分析,高校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税收的目的,其前提是合法合规,这是我们给高校税收筹划的定位。如果偏离或违背了它的定位,则已是超出法律范围的行为。只要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设计出好的方案,同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节税。
(二)(二)有一批懂得税法的专业人才。
开展税收筹划可以缓解高校教育经费的紧张,但有时会因为学校不具备一批税收的专业人才,使得很难开展税收筹划,所以培养或招纳一个专业人才团队极其重要。
(三)要研究税法不断变化,防止合法变违法
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通常都有时间限制,且相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注意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要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优惠政策已取消却仍在享受相关优惠的情况,甚至会合法也可能会变成违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办学要求下, 高等教育必须进行包括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后勤社会化、科研产业化等在内的各项改革, 这就要求能够更好地运用高校税收政策, 因此, 对我国高校税收政策的全面掌握,对高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彻底运用,对税收政策有效地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对高校税收的合理筹划,这些都会为加快高校各项改革地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地发展出力。
参考文献
[1]王兆高.税收筹划.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