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0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保费管理措施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 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参保认识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和覆盖,大多数人都有参保的意识和观念,在找工作时,把参与社会保险作为衡量用人单位正规与否的标准。虽然如此,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参保的认识不足,找工作时一味要求工资,却忽视了缴纳社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有了一定的困难。
1.2 法律意识不强
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我国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用人单位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却忽视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因而,在某些用人单位中,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切只能是听天由命。
1.3 虚报缴纳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的。但是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单位虚报职工的缴纳基数,将员工实际的工资收入,转换名目,以其他形式发放,如借加班费、考勤费、补助费等等。这样的做法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我国社保费的征缴水平。
1.4 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
现阶段社保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征收对象。而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还未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某些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由于用人单位不负责这些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劳务派遣单位的缴纳与否又存在核实难的问题,致使这些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以上情况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保费征缴的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的现状。
1.5 征管力度不够
目前,社保费的征缴由于核定和征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征管时时常出现管理脱节,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一直处于放任自如的局面。另外,对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社保费的征管整体力度下降。
1.6 缺乏统一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是目前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但是各省级部门在此基础上又出具了社保费征收的暂行管理办法,而在具体的征收规定上又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收缺少了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法规,又加上财务会计的制度不统一,导致了社保费征收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7 征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社保费的征管工作要求征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自我道德要求。但是许多征管人员在征收社保费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熟人好办事”,对熟悉的用人单位稽查的力度不够,忽视数据采集等现象;而对征收有困难的单位又存在“反正难查,查了也无用”的态度,这就造成了征管工作的失误,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2 社保费的征缴工作的建议
2.1 大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依法纳税一直是我国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在宣传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保险纳入到我国税法宣传的内容中去。加大力度宣传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全民的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在观念上的不足和误区,为社保费的征缴提供一个良好的征收氛围。例如,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宣传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增强人们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度,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依法征缴,强化征缴力度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钻征管漏洞,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要依法对这些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处罚措施的到位,给用人单位以警告。针对用人单位虚报缴纳基数,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稽查人员要按规定核实,找出用人单位的虚报实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面对现阶段社保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少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征管办法,保障未参保人员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确保人人有保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例如针对农村居民参保困难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办法,让占我国大部分比重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2.4 加强机构建设,制定统一征收标准
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加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确保社保费的核定管理与费用征收相统一。加强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审核管理和环节衔接,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手指公开,征管透明,确保社保费的足额征收。
2.5 完善征管程序,规范征管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程序是影响社保费征管能否快速、有效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规范与否是确保社保费征缴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要将征管程序不断完善,将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征管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保费征缴管理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全面。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社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全民参保,全民收益,是社保工作者的工作目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保险中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福利,是社保工作者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宣传,征管力度的加大、全民参保意识的提高都在无形中推动者社保费征缴工作由难变易,社保费的征管水平势必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自3月组建以来,全局上下力戮同心,攻坚克难,不断创新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改革,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截至底,累计征收社保费14.7亿元,年均增幅达到34.5%。这组看似简单的数据,却饱含着征收管理局人倾心民生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
心系民生,十年艰辛著华章
回顾十年历程,社保费征收管理局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全体干部职工用勤劳和智慧,辛勤耕耘,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特色的征收新路子。
强基础,谋求科学规范发展。十年来,社保局坚持“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引入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建立了领导督办制、目标责任制、工作报告制、收入分析制、欠费管理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各项业务的规范及标准,形成了“人人有岗位、岗位有职责、职责有落实、落实有考核、考核有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缴费纸质和电子档案双轨运行,既满足长期安全保管要求,又满足快速查询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档案信息为缴费人服务和为征收管理服务的功能。征管基础建设的不断规范,有效促进了社保费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抓创新,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创新是推动工作不断向前的强大动力和活力源泉。社保局积极坚持“科技加管理“的工作理念,按照“纵向建设、横向对接“的思路,在充分利用目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并在市、县地税局、建设银行成功上线应用社保费征管软件,实现了省、市两级报表、台帐、数据传递电子信息化;地税部门内部也实现了“税费“信息的共享,从而可以通过缴纳税费信息的比对,发现纳税人或缴费人的漏管与欠缴问题,加强了对“盲点“的适时监管。信息系统与征管业务的成功结合,大大提高了资金筹集力度,缩短了缴费时间,得到了广大缴费人的一致好评,提升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社会公信力。
提质量,优化机制提高征收效率。一是征管模式实现科学化。社保局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模式的改革,促成了“五费统征“工作的成功运行,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使我市成为继大庆之后,在全省第二个实现“五费统征“的市(地),正式在全市范围内确立了“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征缴体制。新的征管模式充分发挥了各部门优势力量,形成了促进社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二是计划分类实现规范化。经过与劳动部门协商沟通,落实了一类户计划征缴,二类户动态监控,三类户挂账管理的办法,既便于有效掌握欠费,又分清了征缴责任,从根本上规范了计划管理和欠费管理。三是扩面征收工作深入推进。协调劳动部门,成立了扩面办公室,将全市私营企业五十强确定为重点扩面对象。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和市区办税大厅设立了社保费经办窗口,具体负责社保登记、申报受理、宣传咨询等事宜。,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开展扩面会战月和百日攻坚,新增养老保险5937人,其中市区5087人,勃利县850人;企业3017人,个体2920人,增收费款520万元。
聚合力,改善征缴工作环境。新时期的社会保险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广泛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做好此项工作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多年来社保局加积极主动地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多次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争取了强有力的支持。社保人在内提素质、外强配合的同时,用一项项“贴心“的服务方便缴费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保费征收氛围。开展“首问负责制“、“社保联系卡“等活动,拉近与缴费人的距离。实施“一窗式“、持卡缴费、网上申报,为缴费人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服务。社保局牢固树立“掌握费源、依法征收、及时催缴、严格管理“的职业道德理念,建立了社保费宣传的长效机制,每年税法宣传月时,都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保费的征缴规定、程序和方法,社保费的各项政策进企业、进社区。以宣传促征管,以征管带宣传,广大缴费单位和缴费人主动、积极、依法缴费和补缴欠费的意识明显提高,征纳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理顺,征缴工作的外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结硕果,开创征收工作新局面。经过全局同志十年的不懈努力与奋斗,社保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收入规模不断壮大。十年间累计征收社保费14.7亿元,实现了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一个新跨越。特别是,克服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市社保费收入39591万元,是的10倍,是上年同期的119.5%,增幅位列全省第2位,超全省平均增幅7.9个百分点。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2446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09%;失业保险费489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24%;基本医疗保险费6423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42%;生育保险费141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50%;工伤保险费365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68%。代征 工会经费2383万元,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1万元,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
共促和谐,征管工作谋新篇
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我市实施“358“规划的关键年,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保局将认真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不断完善措施,依法强化征收,努力促进社保费应收尽收。
一、社保费筹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税务机关征收的优势
(一)社保费筹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费的筹集,是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确定各自的社保费征收主体,有的是地税机关,有的是劳动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张勇,2004)。这种“双主体”的征收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提高征缴质量。税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执法水平、社会形象、信息化水平差异很大,两个部门在政策掌握、执法力度、征管制度方面不一,难以形成法制、规范、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不利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也不利于企业负担公平和地区间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缴费基数不统一。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全国不统一、部分省不统一,部分地市不统一、各险种不统一。一方面,同一地方、同一企业各费种缴费基数不完全一致,劳动部门的3个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分别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的核定工作,各自按照对政策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分别核定,各地5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不尽相同,多数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其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最低,普遍存在同一单位不同险种之间缴费基数不一致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保费缴费基数弹性核定,由于国务院《条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社保费缴费基数,只要求在工资的60%~300%之间,所以各地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弹性大,协议核定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同险种缴费基数各不相同。
3、职责界定不清,不利于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承担着组织收入的重要职责,但却不具有接受缴费申报、制定征收计划、核定缴费基数、处罚等权限,社保部门或机构具备上述权限却没有征收任务。这种体制和分工,一方面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税务征收的优势和作用,另一方面带来实际工作中的掣肘和扯皮现象,影响着工作质量和效率。
4、不利于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影响征收工作。在现行体制下,缴费人面对两个,甚至多个部门,增加了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征收部门的服务难以优化,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5、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费征收、管理和发放由劳动部门独自完成,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2006年,审计署对省会城市和省级社保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初步审计,查处了数额不小的违规问题(崔运政、于安,2006)。上海社保案,浙江京华社保案等违规案件先后见诸报端。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概况和优势
1998年以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共19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先后开始负责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9190亿元,特别是“十五”期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8679亿元,由2001年的945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623亿元,年均增幅为29.07%,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增幅9.57个百分点。
社保费收入已成为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19个省市地税局组织税收收入3555亿元,社保费收入1692亿元,社保费收入与同期税收收入的比重0.476:1;2004年,这些地区组织税收收入4094亿元,社保费收入2092亿元,这一比重为0.511:1,比2003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2005年,这些地区组织的税收收入为4986亿元,社保费收入为2623亿元,这一比重为0.526:1,又比2004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地区社保费收入的增幅远远高于税收收入的增幅。
税务机关作为专司组织收入职责的专门机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从征收手段到征收管理经验等诸多方面,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有着较大的优势。一是征收力度大。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从税源管理到组织入库都有一整套的管理办法(焦东瑞,2005)。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其征收社保费,可有效扩大征收面,提高征缴率,减少或防止逃费现象的发生,加大筹措社保基金的力度。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连年超额完成任务,2005年,厦门、青海、重庆、湖南、浙江、宁波等省市征收的社保费,均比上年增长30%以上,其中厦门增幅高达62.46%。二是降低了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具有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征管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等优势,加之金税工程发挥作用,利用现有资源征收社保费,缴费人一般都是纳税人,在缴税的同时就可缴费,为缴费人提供了方便,优化了服务,降低了征缴成本。如2000年以前,广东省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经费为征收额的5%,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截至2004年,税务部门累计获得财政补助的经费仅占其征收额的0.07%。三是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企业缴税、费改为同一个部门缴纳,降低了企业缴税费的成本,也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精力社保费的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四是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有利于形成“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机构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征收、管理、发放、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五是可以规范社保费筹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社保费征收业务由所得税司管理并予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有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提高社保费的征收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为“社保费改社保税”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基本经验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社会保障筹资方式(谷成、胡芳,2001)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政府要求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然后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由于它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不能参与管理,但有对其实行监督的责任,并且在其入不敷出时提供必要的专款补助。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社会保障统筹缴费方式。二是建
立预算基金账户。这是在政府指导下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储蓄活动,借此将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化。具体做法是,要求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一并存入雇员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所有,政府对这些款项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商业保险。这种办法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缴费较高,一般只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新加坡是成功实行这一做法的国家之一。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目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已有140多个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税种征收的税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论具体筹资方式如何,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都是个人收入的扣除部分,其具体形式或是个人直接缴纳,或是雇主代为缴纳,或是政府财政拨款和基金运作收入(如利息收入、投资利润等)。以上三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万红、张传灵,2003)。
(一)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三种筹资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作后盾,确保社会保障收入、支出、运营的规范性;都有严密的、分工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运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强调企业和个人义务;社会保障范围力求辐射到全社会的每一位公民;为减轻法定社会保险负担,政府对发展补充保险从政策或法律上予以规定或支持;财政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等等。
(二)不同之处
首先,社会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缴税制国家通常强调政府只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缴费制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更高,强制储蓄制国家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保障水平与个人账户积累程度直接相关,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美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就提出“我们不可能百分之百对公民进行保护”,采取最基本保障由政府负担、鼓励私人机构为公民提供多种形式补充保障的方式,而且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一定照顾,大大降低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财政负担。相比之下,实行缴费制的德国,其社会保障普及面既广,水平也较高。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除了巨额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财政预算的四分之一左右。新加坡、智利等实行强制储蓄制模式的国家,由于强化了自我保障等机制,加上国家既小,经济又比较发达,财力充实,所以保障水平也比较高。另一方面,从各国社会保险缴税(费)水平看,美国社会保障税率的综合水平在20%左右,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则在40%以上,新加坡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也高达40%,可见,实行缴费制和储蓄制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国家的社会保障缴税率。
其次,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险项目及其税率设置一般比较简单明了,税款缴纳和保险金支付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分工明确、管理集中(马国强、谷成,2002)。实行缴费制的国家,保险项目设置比较复杂,每一项目都有一套独立的缴费办法,社会保障管理多由社会承担,制度复杂,管理分散。实行储蓄制的国家,保险项目按账户设置,一目了然,基金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账户运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如美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老年退休、残疾、医疗、失业、铁路行业等,税率全国统一,各项保险分别由社会保障署、劳工部、铁路退休委等部门管理,国内收入局负责税款征收,财政部管理资金并按计划拨付款项,达到了管钱与管事分开、行政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目的。
第三,与政府财政的紧密程度大不一样。由企业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保障基金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或国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专款补助。因此,财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只对社会保障收支运行进行监督,当社会保障收不抵支时,财政只能被动掏钱。储蓄制具有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的一些共同特点,但与缴费制又有很大的区别,它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加强了与参加者个人利益的挂钩,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财政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收支与管理。实行缴税制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收入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成为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收支平衡状况直接影响政府财政的综合平衡,因此,严格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经常性的工作。在这种模式下,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名正言顺,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有极强的预算约束。
第四,与缴费制和储蓄制相比,缴税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和适应性。社会保障税模式不论收入高低,不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要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统一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障税,否则将不能享受均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利用集中的部分社会保障税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的余缺调剂,平衡地区差距。缴费制在保险项目、费率、待遇等方面常常按照收入高低、职业等划分不同层次和类别,尽管参加者都能得到社会保障服务,但常因不公平的费率和待遇损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强制储蓄制因缴费比例较高,而且设立个人账户,管理比较复杂,适用于人口较少、地区差别不大、个人收入差别不悬殊,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麦正华,2000)。而且储蓄基金所留存的大量积累要求在比较稳定的物价水平下才能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要求政府具有较强的稳定通货、控制物价的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没有这么多苛刻条件,只要税率适度,社会保障法规比较完善,利用已有的税收征管机构和国家预算执行系统就能基本保证顺利实施。
三、完善社保费筹集体制的建议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社保费筹集体制,是完善社保体制的前提(石坚、付广军,2001)。理想的模式是把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唯一征收主体(董树奎,2001)。在法制社会里,完成立法程序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可采用过渡性措施,把社保费的征收职责赋予税务机关。
(一)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唯一征收主体,建立起收支两条线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模式。从社保部门来看,社保基金管理工作还有很多薄弱环节,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任务相当繁重,实现科学规范管理还需做很多工作(李明,2000)。将社保费的征收职责赋予地税部门,有利于社保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保障体制的三条原则:一是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二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三是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在《决定》通过以来的13年中,领导上多次表明要把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落到实处。总有一些人以种种理由说服领导,把社会保障改革转回到现收现付老体制上去,使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保持不变。而这种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的延续正是腐败分子得以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的活动能够得手的体制上的原因(2006)。”
社会保险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一些职工流动性强的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同时,由于企业社保财务管理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同,前者的目标在于要切实保障企业参保人员的相关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企业的稳健发展,并最终作用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工作
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外在体现,有效运用利: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平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业务子系统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有效保证,这一平台对参保人员总数及变动、社保缴费率、扣缴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情况能够及时做出反映,这就提高了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要对电算化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以增强电算化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企业社保费的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预算管理是企业在通过进行科学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经由货币数量形式来对企业未来开展的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规划、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尽管预算本身隶属于计划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算管理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是把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仅仅是是财务部门或某个特定职能部门才能开展的管理工作。科学的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二是有助于企业形成绩效考核的依据,三是能帮组企业实现风险规避。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按照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编制单位为企业总部以及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而言,由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或企业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资金数据汇总,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保费(含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部分,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依照如下步骤:第一步,子公司应首先把各项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以此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并在每月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来预先统计数据。第二步,当业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确定之后,把预算逐一分解到相应部门去执行,财务部门同时要对此开展日常核算、通过定期分析及监督执行等跟进工作来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三步,企业在开展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要体现柔性管理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采用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具体说来,就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用弹性预算考核,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下一周期的目标作滚动预算。对于一些不会对企业全面预算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弹性预算考核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动态调整,这样就能够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目标的实现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同时需要企业内部事先设置好内部授权批准制度。
三、社保费用征缴
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基础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数量增减变化表,在此前提下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下达征缴计划。二是由基础业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申报缴费的相关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再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三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保费至企业总部的社保基金专用账户中,经主管领导审查批示后,再把上缴的社保基金划拨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专用账户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社保资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在每年初由总负责人与下属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书》,实行“每月通报欠缴,年终实行考核,以此进行经济奖罚”的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年终业绩的指标,目的在于将各项社保费的征缴责任逐级落实到位。与此同时,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应层层落实这一目标,并由此在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上下一体的社保资金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企业内部的一些当月没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迅速下达催缴通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加收社保资金滞纳金,以便保证各项社保资金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针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南于管理层次多,下属各核算单位的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可以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下属企业社保费专户中预拨一个月的上缴周转金,这样就能确保整个企业能够及时、统一归缴社保资金至地方社保机构社保帐户之中。
四、社保资金拨付
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来发放以外。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应该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是及时、足额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相应的下属公司或职工。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关
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要求,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低至19%;失业保险也将再度降低费率,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均按两年执行。
社保费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水平。它的下调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利益,而且也涉及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一个调控,关系到社会总福利水平,因此,社保费率下调引发人们热议。
一、社保费率下调原因
中国法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根据数据统计,在未做保费调整之前,中国“五险”缴费比例,企业缴纳29.8%,个人缴纳11%左右。经有关数据显示,与世界173个国家社会保险费率相比,中国列13位,表明中国社保费率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其次,面对着中国经济下行的现状,以及国家去产能的背景,适当地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改善目前企业成本过高的困局,并且积极地响应国家去产能的政策。
因此,中国政府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开始社保费率下调的尝试。2015年,政府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3项保险的费率由3%、1%、1%降至2%、0.75%和不超过O.5%,总计下调1.75%左右。2016年,政府发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首先下调缴费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费率,并进一步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最后,根据中国目前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国情,在2016年实行阶段性的下调方式,并配套延迟退休的政策,能暂时缓解社保费不足的困境,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保费率下调的影响
1.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水平不变
此次降低的是单位缴纳的保费,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目前持有的观点是社保费率下降不会降低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待遇指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上的帮助。从实际而言,社保待遇发放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究其根本,社保待遇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基本上社保待遇水平与社保费率无直接关联。
2.对企业的影响:大企业减负多,小企业减负少
对于大企业而言,因参保人数多,基数大,社保费率下降百分之零点几,减少的社会保险费依旧很多;相反,对于小企业,因企业人数少,尽管缴纳的保险费有所减少,但相对大公司而言受益不明显。
总而言之,社保费率下调的目标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顺应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社保费率下调都能为企业带来积极影响。
3.对社会的影响: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
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加上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中国经济结构面临不断优化升级和变换驱动力的需要。此轮社会保险费率的下调,可视为对经济的一次改革,不仅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优越宽松的投资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平稳动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个人、企业的福利,进而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
从微观层面分析,高社保费率是继税收之后压在实体经济上的又一座大山。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通过此次社保费率的减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发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此外,费率的调整增强了企业参保能力,有利于控制企业逃费行为发生率,增强了社会保险制度分配功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
三、社会保险费率下调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也是各方关注的一个重点。
企业社保基金管理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企业社保经办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制度的规定,征收并缴纳社会保险资金,并对社会保险待遇进行支付,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增值保值的过程。企业社保基金存款数额较大、资金收支、业务经办频繁,缴费、支付时间要求紧迫,这要求社保基金管理要达到资金安全、经办高效、数据准确、支付及时的要求。为使社保基金管理更加规范、高效,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企业内部控制与社保基金管理
COSO(Committee of Sponsofing or-gamzataon)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借鉴了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中内控五要素的内容。
(一)控制环境与社保基金管理
控制环境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基调,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企业治理结构体系的建设、诚信文化的培育、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权责分配、制度政策等影响了企业管理行为。在社保费用的征收过程中,各级领导只有提高对社保费用征收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费用预算和执行,加强制度约束和监督,才能确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缴纳,待遇支付准确、及时。加强社保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保经办人员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对《劳动法》的宣传要深入,增强财务人员、社保经办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才能更好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
(二)风险评估
加强社保基金的风险管理,首先要收集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风险因素、识别内外部风险并确定风险承受度,其次识别、评价内外部风险,最后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实施,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重点对社保经办、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梳理,识别重大风险因素,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风险防范措施。有些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缺乏政策制度依据,没有明确的社保基金工作制度,或者岗位之间缺乏交流和制约,社保基金业务的经办、复核、审批等重要环节缺乏权利约束和制衡,缺乏监督,非常容易发生舞弊。尤其在审核待遇支付的环节,未能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予以报销、待遇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出现错报、多领待遇等情况,导致社保基金产生损失。
社保基金财务、数据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管理、要做到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于网银系统、会计系统、社保系统在运行中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也应加强评估和应对。
(三)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控制活动
1.授权审批
社保资金收支款项金额较大、待遇支付频繁,因此资金在转移和支付之前,一定要经过审核和审批,各项社保待遇审核表上应经过基数复核人、审核人签字,报销单据经领导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才能付款。社保资金支付基本通过网银支付,资金支付和审核的操作权限也应分离,保证在工作中实现相互制约、确保数据准确。
2.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数额巨大,对于资金的安全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点。要做好不相容岗位分离,确保资金支付、转移要通过领导授权批准,待遇审核、待遇审批、待遇支付、支付资金审核要相互分离。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银行印鉴保管职务、企业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
3.会计系统控制
首先要加强会计系统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控制资金安全。其次加强社保系统建设,根据社保业务的需要,不断升级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加强社保系统的运维,社保部门对各个单位的应缴各项费用进行核定,每月二级单位打印费用核定表,并按时缴费,社保部门每月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缴纳数字录入社保系统,月底对应缴、实缴表进行汇总,以反映企业应缴费用、实缴费用、欠缴情况。
4.资金安全控制
社保各项资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施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社保基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挪用资金,在社保基金的征缴过程中,许多社保经办机构存在支付流程不合理、收据开具不合规、资金支付不及时、会计核算不详细等问题,容易产生舞弊。目前大多数资金支付、转移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银系统有多重保护的认证机制,通过ubkev签名验证、多重密码保护模式、操作员角色相互制衡、激活码认证激活企业网银、初始登录密码强制修改的功能,有效降低了网银系统操作中的资金安全风险。
5.财务预算控制
在近两年的统征工作中,我分局通过加强征管,建立了费源监控制度,实行税费同时征收管理的做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累了一些征收管理的经验。具体表现在:一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要求,细化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工作;二是欠费催缴制度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了税收稽查和欠费催缴工作有机结合;三是加强了费源控管,积极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建立了欠费统计台帐管理;四是税务机关专门配备了征管人员。
一、通过两年来的统征表明,我分局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的形势下,面临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一)、缴费主体向多元化趋势发展,缴费主体不断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股份制、合伙企业等。
(二)、税费同步征收脱环节。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由于及少数人员认识上存在着税务机关职能是收税,收费只是一种附带征管的想法,加上缴费人员认为缴费可以不按时、不积极、不主动,费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税费的征收差距越来越大。
(三)、企业经营困难,欠费数额较大。根据县局规费股传来的信息看,20__年止,当我们这个地方的一家供销企业就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18万余元,我们征管人员也多次深入企业面对面的进行了条例的宣传,进行催缴,但都没有效果,主要问题是企业困难,加上改制,所以没有能力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停产、改制企业增加拖欠。
(二)、对欠费企业难加收滞纳金,企业领导认为该缴的费都缴不了,缴什么滞纳金。
(三)、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解决征管中的难题。
--声明:文秘站网()原创文章!对于其他网站的抄袭行为我们将联合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现状,地税、财政、银行、劳动几个部门各负其责,地税负责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费并缴入各财政专户,征收情况进行反馈,催缴欠费,协助社保开展扩面工作,财政负责加强对社保资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预决算及核拨资金等,收款银行负责按级次按险种收款,并与各部门对账,社保部门负责登记、发放、核算、扩面工作,协助地税部门追缴欠费。各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不仅仅是搞好自己的工作,应更多地为社保费的征管出谋划策,各部门应支持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管工作。
三、社保费的欠费原因
关于欠费的问题:现在的部分欠费企业特别是欠费大户企业,实际上早就因各种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原来的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不了,破产又破不了,不死不活的企业不同形式的存在。
部分单位缴费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认识不到位,错误的视缴费为包袱。
四、针对上述欠费情况,提出如下清欠措施
(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为了使清理回收欠费工作顺利开展,建议由各级政府成立清欠小组,建立清理社保费欠费目标责任书及各种协调会议制度,统领协调清理欠费工作。同时,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清理欠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人员。
(二)、强化服务,对长期欠费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经常上门服务,与企业沟通交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及时掌握企业资金动态,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建立成信互动缴费关系,让企业化整为零,分批组织社保资金入库。
(四)、采取催报催缴,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严格执法,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有能力的缴费单位的欠费,要做好宣传,动员督促催缴。
(六)、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力争当年欠费当年清;陈欠拟出催缴计划,分期补清;死欠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社保经办机构借助财税库行系统,实现社会保险网上征缴,相对于其他征缴方式的优势是:一是及时。传统的支票方式,业务从受理至款项到账至少需三个工作日,即使是小额支付系统等其他网上征缴平台,也至少需两个工作日。财税库行系统可实现当日提交、当日到账。二是经济。支票方式,需支付票据费;财税库行系统,则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三是安全。支票方式,在征缴过程中,难免出现空头支票等问题;财税库行系统,所有的交易均为电子转账,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发生。四是规范。财税库行系统,实现了账款分离的基金管理要求,规范了社保基金征收。五是高效。一个地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的征缴业务达数千笔。如果由人工完成,从业务受理到收据打印,需多名工作人员七、八个工作日才能完成;采用财税库行系统,则仅需两名工作人员,一天即可完成。六是便捷。财税库行系统,可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使企业可随时随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七是灵活。小额支付系统等其它网上征缴平台,只能在固定的日期办理征缴业务,缴款方式相对死板;财税库行系统可根据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使用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银行端申报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八是易推广。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财税库行系统不需重新设计研发,既节约了研发成本,又更易推广应用。
二、阻碍推广财税库行系统的问题
虽然财税库行系统有上述优势,但实际推广应用率并不高。对某省进行调查,17个地级市中仅一个地级市使用该系统,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办机构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应用财税库行系统的内在动力。相对于业务量较大的地市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开通财税库行系统,态度不积极。这其中有经费短缺,软硬件配套设施跟不上的问题,但主要是服务意识不强,认为应用财税库行系统工作效率并不明显,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眼下没有使用的必要。
(二)软件非自主研发,后续服务顾虑多。与许多地区自主研发社保专用缴费系统不同,社保经办机构并未参与财税库行系统设计研发,仅仅是改造使用,因此担心软件开发公司在对软件维护、系统升级时,不会考虑社保征缴需求,后续服务跟不上。
(三)企业认知度不高,担心强制征收。传统的缴费方式,支票由企业签发,缴费账户、金额由企业控制,但财税库行系统要求参保企业必须提交账户信息。因此一些企业有顾虑,担心账户情况被社保经办机构掌握后,自己失去缴费的决定权。(四)网络安全日益严峻,防范措施滞后。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技术标准越来更高,同时,由于财税库行系统使用的是横向联网,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使联网各部门都受到影响。因此如何保证网络安全已成为制约财税库行系统推广的一个技术难题。
三、推广应用财税库行系统的对策
(一)提高服务意识,注重长远发展。社保基金征缴是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级市,每年的社会保险征缴额达数十亿元,繁重低效的征缴方式,越来越成为阻碍社保基金征缴的绊脚石。而财税库行系统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从长远来看,以财税库行系统为核心的网上业务经办体系,必然会成为今后社保征缴工作的发展方向。
(二)签订相关协议,完善后续服务。由于各地社保费征收部门不同,建议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可直接将其并入税费征收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社保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借鉴税务部门经验,结合当地社保征缴实际情况,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完善的服务协议,及时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7-0033-03
提起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人们往往认为土地就是他们的最大保障。然而,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民长年累月地在城市务工,他们已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显然,土地的保障功能已越来越弱,甚至一些人已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他们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个“类市民”群体。在不断扩大社保覆盖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让农民工也参加社会保险,与城镇人员一样享有保障就成为一个新课题。这一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一些地方已在为农民工社保积极努力,但难度依然不小。
一、农民工社保难的原因分析
1. 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农民工社保缺乏保障。多年来,社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给城镇人员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保障。一系列社保政策、管理措施和配套服务的实施,使他们不仅生病有保险,失业有救助,工伤有依靠,生育有关照,而且在年老时还能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但对在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则显缺失。据统计,中国已有超过1亿的农民在城市打工,且这一状况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截至目前,他们的整体状况还没有哪个机构、哪个部门能够准确描述,而且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在城市务工,万一失业,只能依靠自身的积蓄生活,甚至向老乡、朋友借钱过活,特别是遭遇生病、工伤时,更是捉襟见肘,使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谈不上将来的养老了。因此,应健全管理体制,进而使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社保体系的不完善,使农民工社保缺少依据。中国的社保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一些地方已把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人员纳入社保范畴,也有一些地方把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覆盖其中。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社保还没有被明确。而且现行养老、医疗等社保制度被分割在2 000多个统筹单位,各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实现社保关系的互相联结;加之现行制度规定职工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一些地方还规定职工退休前5年必须到当地参保,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职工退休前10年必须到当地参保;在职工跨地区转移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进而使得接受地的社会统筹资金更显不足。而农民工由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按照一些地方规定,他们就要频繁地参保退保,到退休时很难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加上农民工社保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他们的社保关系难以实现转移接续,使得农民工社保较为困难,并由此导致各项相关基础工作不到位和行政措施难落实。
3. 参保措施不得力使农民工社保缺乏有效落实。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户口和非农职业的矛盾,使得农民工社保落实困难。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刘声报道,目前中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较低,在五大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保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由于缺少城镇居民的户籍,农民工也分享不到城市社会的各种福利待遇。除了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外,监督参保的力度不够,缺乏强有力的有效制约措施和惩罚措施,也使得农民工社保只是停留在表面上。长此以往,若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不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还有可能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4. 用工单位不积极,使农民工社保进展缓慢。目前,中国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有些单位深谙为农民工参保会增加用工成本,使农民工的低成本优势不复存在而不愿为农民工社保“买单”;有些单位甚至通过有意隐瞒农民工人数,故意不给农民工办社保等办法,千方百计逃避参保;有些单位客观上由于生产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难以维系,因而主观上更不肯为农民工参保;即使一些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单位,为获取更大利润,也视农民工社保为负担,往往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
5. 自身务工的特殊性,使农民工社保难以进行。实际生活中,由于城乡二元分割造成的身份差别,农民工表面上已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但实际上还是等同于城市中的农民。首先,部分农民工认为与其参保缴费,不如每月多发些钱来得实惠,对社保缺乏认识;其次,他们的低收入无力承担城镇住房、子女教育、看病等支出,更谈不上未来社保费用;再次,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就业方式灵活,频繁的参保退保使得部分农民工对社保缺乏信心和积极性……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行社保体系之外,能够享受一至两项低水平社保的农民工也只是少数。
二、解决农民工社保难的对策思考
改善农民工生存状况,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完善管理体制,保障农民工依法参保。随着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以及各乡镇、街道、社区工作平台的构建和发展,一条覆盖城乡的就业、再就业的网络通道已经形成。对务工农民实施信息化管理,通过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就业关系跟踪服务、用人单位信息反馈、社保关系建档管理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社保情况,使农民工的转移流动有序化、规范化;剥离户籍制度中的一些与户口管理无关的内容,把农民工同城市在业人员等同起来,在就业求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人员一视同仁,让农民工享受“类市民”待遇;仿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人员参保程序和方法,允许一部分积极要求参保并且有参保能力的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优先参保,自行缴纳社保费;根据农民工的自身需求和愿望,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民工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的多层次社保体系,使农民工愿保可保,应保尽保;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社保的宣传管理力度,为农民工社保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2. 健全社保体系,确保农民工规范参保。进一步健全社保体系,继续扩大社保覆盖面,明确规定把农民工纳入社保范畴并将其作为今后社保扩面的重点;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强制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让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构筑一道生命 “保护墙”;根据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和就业不稳定性,研究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人员的参保办法,并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时,按照农民工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定比例,划转部分社会统筹资金,连同个人账户余额一同转入接受地社保机构,以增强接受地社会统筹资金承载能力;按照多缴多享受原则,研究制定和完善积极的社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暂不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多缴一年在享受标准上多提高点百分点的做法,调动农民工社保的积极性,缓解社会统筹资金承载压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别是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本着低水平、保大病、管当期的要求,缓解农民工的看病难现状;加快社保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的基础资源和规范的软件操作,保障农民工社保信息的共享互通,并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保的信息化、规范化。
社保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对于社保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费率如果过高,企业则无力承担,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在稽核过程中就会想法设法弄虚作假;但是如果过低的话,又会直接导致社保基金不足现象的出现。因此,就现阶段社保工作的开展现状来说,依然存在一系列费率引发的问题。
一、社保工作现状分析
社保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为丧失劳动力、因健康原因遭受顺势或者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人群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执行,向某一部分社会群体收入征收的社会保险税而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经济制度,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社会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的多少实际上是受到缴费率影响的,而与缴费率息息相关的便是社会企业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人数的多少。据有关统计数据表示,随着社保基数的上涨,社保费越来越高,企业在承担的过程中也举步维艰,面临着无法承担的经济压力。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企业在稽核的过程中便利用“假账”的形式来逃脱社保费用的缴纳,“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二、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
通过上文相关论述,我们已经了解到社保制度在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保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现阶段社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实行浮动率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下文中就如何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1.企业分类,实行比例原则
根据相关研究统计表明,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总计相当于整体工资水平的40%,就这一比例而言,超过了大多数的国家。众所周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当政府相关部门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企业承担的成本相应也就提高了。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成为企业造假的主要驱动力。针对这一情况,合理浮动率制度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地区的经济情况,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费率;实行比例分配的制度,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规模,确定公司的社保基数和社保人数,让企业能够轻松完成社会使命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经营利益,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
2.五险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以及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就这五项社会保险内容而言,每一项保险针对的人群和用途都不一样,建议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也可以采用浮动费率制度进行保险费用的收缴,省市社保机构应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然后根据用人单位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发生率等因素来核定当年的浮动费率。这样一来,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缴纳应有的社保基金,做到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运用社保杠杆调节社会发展。
3.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就合理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构建而言,除了上述措施之外,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做好监督核审的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情况的出现,为社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基础。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大量稽核人员工作的开展,日常工作的灵活性较大,并且面临的数据统计也较多,因此,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端正自身的工作态度,秉持廉洁自律、踏实努力的工作作为,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分对我国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实现资源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合理的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过程中,作为企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为履行政府社会职能的相关部门,则应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以及监督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和努力。
参考文献:
[1]曹春.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