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法律性质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9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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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

篇(1)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 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 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然而, 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试析

1.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就业协议书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第四,劳动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2.笔者对前述几种学说的简单评述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说法只看到就业协议书的外壳,没有看到其所载负的实质内容。就业协议书确实教育行政部门对就业工作进行管理的载体,确实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业协议书在作为作管理手段的外壳之下,包含着非常重要的实质内容,就业管理手段说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简单化,无法为解决就业协议书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提供帮助。

第二种说法认识到了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认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却有失妥当,其严重后果是使连结着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关系处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使广大群体的权益处于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危险境地,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根据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的司法判决,更进一步证明了这种学说与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种说法认识到了协议书的契约性,指出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平等主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使就业协议书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进而认为由履行就业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笔者赞同这种说法,其理由随后详细予以陈述。

第四种说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就业协议书是签订在毕业生真正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 二是就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包含的基本约定内容,并且现实情况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往往会重新签订一份详细的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而让就业协议书作废,因而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

3.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业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主体。以就业协议书的主体而论,相信很多学者都赞成,其实质主体应只是用人招人单位与毕业生两方,即其实质上是双方主体,因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占了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绝对主体部分。第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只是一个形式主体,其几乎不对就业协议书承担实质性的法律义务,我国有的省份将就业协议书由三方协议改为二方协议即是最好的证明。因而形式主体不应成为我们判决其法律性质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应去除形式,从本质上来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在认识上过分受形式所束缚,未能透过形式看本质所形成的结论。

(2)现阶段协议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法律依据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清楚的,容易产生误导。应该说就业协议书作为管理手段的这种载体产生的依据是前述两个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就业指导部门管理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作为每一份具体的就业协议书,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内容,作为就业协议书的实质主体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他们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主体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时也强调内容合法。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他们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依据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另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就业协议书,指的是具体的就业协议书,也即是具有了确定的用人单位及确定的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而不是指仅作为管理形式载体的未加入具体权利义务的就业协议书。因而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于协议主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就业协议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业协议书还只是一个在特定阶段有效的协议,至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之前,笔者认为应该综合前述特点,将就业协议书定性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现行就业协议书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没有区分协议主体与监督主体,造成主体混乱

现行的就业协议中有三方主体,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为真正合格的协议主体,协议中的第三方学校或就业主管单位实质上是监督主体,但因现行就业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加以区分,造成主体混乱。

2.协议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由于协议及其相关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或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谋求部门的不正当利益,使得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3.就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三方协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所有未尽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签名和盖章。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强调双方达成就业意向,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均基本上没有规定。

四、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使改进及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工作得到顺利推进,首先必须保证改进或完善后的就业协议书能够担任起目前其所肩负的任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肩负的任务有二种,其一为国家行政部门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统计、调控的任务;其二为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任务。第一种任务可以通过强化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制度来完成,第二种任务则可以通过将就业协议书逐步发展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实现。因此,笔者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权利义务,变三方主体为双方主体

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合同仅保留双方主体。同时明确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鉴证、登记、管理合同的主体。

2.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规范就业协议的管理程序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有利于限制、减少部门利益。将就业协议的鉴证、登记、生效程序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单位及毕业生的权益。

3.逐步将就业协议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基本要求,充实协议书的内容,从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顺利过渡做起,最终实现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将就业协议书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所附的条件为学生能够顺利毕业,达到其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件。其所附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约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

总而言之,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是庞大的,因而需要有关部门与相关利益群体合力逐步去改进、完善它,以促使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和谐就业,创建更加和谐的就业关系。

参考文献:

[1]林铤.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5).

[2]张冬梅.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策.大学生就业,2005,(24).

篇(2)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下,高校作为法人组织应有的固有权利和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行政权力,都被作为高校办学自笼统地规定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人们对“高校权力”认识的混淆与误解。高校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性的权力,却一直未能纳入严格的行政法规制。

一、行政法规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依据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履行以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公共服务职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为了保障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法律授予其在招生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中,享有优越于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指出,“由于其(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1]。2004年更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就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问题出台司法解释,但反复征求意见后至今尚未出台,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高校行政权力,以及哪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高校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权力。行政权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2]高校所承担的某些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职能和权力,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职能和权力的具体反映,其权力内容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如《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生录取,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是高校具有一定社会公益职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因而所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力。[3]行政法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或学说。要加强对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这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行政权力怎么发展,这条规律是不会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从现代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必须加强对其控制,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权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末以来,教育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引发了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为性质的大讨论,其中较多的是从教育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的相对较少。

(一)权力设定:高校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相混淆

虽然学界基本承认高校行使的部分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行使的公共职权,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权力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高校权力在源头上没能解决权力性质的问题,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雾罩,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权力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固有权利都因为“办学自”的笼统规定而相混淆。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决高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高校哪些权力应属行政权力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高校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但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行为?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享有的诸多权力中,到底哪些权力是授权获得,哪些是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本身应该就有?哪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权力特性?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规授权”在解释“授权”现象时显得模棱两可。

(二)权力运行:高校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制外游离

凡行政权,其核心即为自由裁量权,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高校的主要活动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有一个较宽松的学术环境。因此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拥有比一般行政主体更大的自。但任何权都可以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如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高校管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往往只做一些笼统原则的规定,很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都需要学校通过管理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4]高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事项可以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哪些又不能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缺失导致高校行政权力界限模糊。

(三)权力监督:高校行政权力相应权利救济体系缺失

法律、法规对高校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使学生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知道该选择何种途径,甚至裁判机构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难以判定。任何合法权益的存在,都要求提供救济途径。虽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享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校内申诉制度的设计作为一个教育部门设计的内部权利救济制度,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显然不及外部监督。

既然高校部分权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应设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之提供救济。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处理高校行政案件时还处于空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只字未提“行政复议”,而只是笼统规定可以“提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这是非常模糊且不严谨的。同样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字面上只能理解为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讼,而且这种诉讼的性质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也一直被大家所诟病。

三、完善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再完善的行政法都无法把所有行政性的权力都纳于其规制之中,行政法制发展相对于行政权力扩张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当某一领域的行政权力弊端日渐暴露,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后,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这种权力才是理性的选择。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

法律、法规要在高校行政权力设定阶段加强控制,即规范授权现象。法律、法规要对高校权力属性进行清晰界定,至少要在立法中将行政权力从高校一般权力中析出。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高校行政权力客观存在,就要明确对这种权力的安排并设定权力界限。特别是要解决法律法规何为授权、如何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通过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部分权力的行政性,从而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要加快《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系统地规定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使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更加明确,范围更加清晰。

(二)以部门规章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规章相对法律法规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据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托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1) 强化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从严格的程序规范,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诉、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 进一步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这种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教育纠纷的问题上,具有便利性、专业性等优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具体的申诉程序与办法,还有待《学生申诉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3) 探索切实可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中的“提出书面申诉”明确修改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此规定,不仅为教育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也将有利于与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三)以司法解释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

为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高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校招生录取、学历学位颁发、影响学生身份或学历学位获得的重大纪律处分等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提供明确的依据。当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审查广度和深度,即要遵循司法审查有限原则,不能侵犯高校基于其学术能力或一般法人管理职能而行使的自。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其广度应当限定为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深度则应当以不超越合法性审查为边界。同时,鉴于高等教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考虑设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保证司法对教育领域的有效监督,又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自身纠错的能力,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1999(4):141.

篇(3)

一、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教学知识点繁多,也就是说,克服枯燥乏味是学生面临的难题。然而,这一难题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中职法律教师要采取多元化教学帮助学生走出困境。那么,教师要如何帮助学生解决法律学习中的问题呢?

要想让学生积极参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教师就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对所学知识充满热情是促进学生良好学习的重要因素。因此,教师要充分把握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把握住学生的兴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吸引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只是按部就班地按照课本讲授知识,要缓解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中职学生具有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等特点,教师就要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丰富教学。比如,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播放案例片段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兴趣。

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这一门学科来说,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较多,如果学生对该门学科没有任何兴趣,只是单纯死记硬背的话,是不能提高学习成效的,更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灵活应用这些知识,由此可见,培养学生的兴趣是学生学好该门课程的关键所在。学生只有有了兴趣,才会真正了解法律法规,进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另外,在法律教学中,还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把课堂变成小型的辩论会,通过正方和反方的据理力争,让教学内容变得生动、形象、有趣。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鼓励学生积极探讨。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促使学生参与学习的每一个环节,让学生踏实地学习,步步为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完善教学。

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对学生来说,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在日常的教学中,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并学会独立思考。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应该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也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自主学习和探究的过程能让学生自主思考,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总之,要想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就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观察生活。

知识源于生活,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学生来说,学到还要用到,因此,教师在教学时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要面向生活,面向实际,书本知识要应用于生活,将知识与生活经验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生活化的教学可以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难题,将抽象难懂的知识具体化、生动化,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教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将教学知识掌握得更牢固。比如,教师可以让学生学着记笔记,培养学生的迁移运用能力,对生活中切切实实发生的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事物的认识,使得认识更加深刻,学到的知识也就更牢固。理论联系实际生活,活学活用,才是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最终目的。

三、在新课标要求下,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

随着新课标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改变低效率的课堂势在必行,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来说,在教学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学的实效性,提升学生素质。所以,对于教师来说,就要创新教学方法和观念,充分体现出该门课程的价值,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体验生活,在学中做、做中学,将职业道德渗透到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同时,对于内容的理解也是学习的关键,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备课,在课堂上,巧妙应用案例将知识点讲明白、讲透彻。另外,也要提高对学生的要求,让学生在学习中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学生向多方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教师也要对学生加强人文教育的引导,使整个课堂更加生动有活力,提高课堂效率。

四、加强师生交流,构建新型师生关系

师生之间的交流要以信任为基础,促进师生之间情感的交流。对于教师来说,不能摆架子,平时要做到对学生足够的关心。若教师刻意树立威严,学生只能对教师敬而远之,课堂气氛也会死气沉沉,只有师生间的关系融洽了,才能为学生营造气氛轻松的课堂,对于这样的教学气氛来说,教师乐意“教”,学生乐意“学”,教学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对于中职法律教学来说,提高教学实效性的方法有很多,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法并不是尽善尽美,虽然在中职法律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在教师的努力下,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效率一定会得到更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红.提高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实效性[J].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14(7).

篇(4)

所谓成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针对学生的差异,确立不同的教学目标,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完成学习任务;其次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持信任和肯定态度,赞扬学生在学习中的每一次积极思考,以使学生获得成功的学习体验。

由于学生之间数学基础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在课堂上听课过程中的反应也不同。有的学生能聚精会神听讲,有的学生反应平淡,有的学生则有倦怠情绪。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及时迅速地做出反应,及时调整教学组织形式,提出合理的教学要求。

首先是实施分层教学。对基础相对较好,学习努力的学生,除要求他们完成作业外,还补充适当的习题加强训练,参看相关的参考书,以适应他们专升本的需要;对学习成绩和态度一般的学生,要求他们完成高职数学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完成作业就行了;对后进生,适当减少他们单位时间的学习任务,以使他们能逐步掌握学习内容,指导他们徐徐推进。

其次是进行知识的补习。由于学生数学基础较差的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常遇到高职数学知识和高中数学知识衔接不好的现象,如高职数学中常用到三角公式,而有些学生在高中阶段对某些三角公式的掌握就不牢固,这就需要教师及时补习这些公式,如积化和差公式、和差化积公式、倍角公式等。

再次是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取鼓励性评价,给学生成功的机会和体验。如对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好的学生,教师应肯定其好的成绩和好的学习态度,总结成功的经验,鼓励他们继续前进;对学习成绩和态度一般的学生,肯定他们已取得的成绩;从良好的行为和亲切的语言上,信任他们以后能取得好成绩;对成绩和态度较差的学生,教师要以敏锐的目光观察他们,及时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对他们的点滴进步,都要进行表扬。

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

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鲁宾斯坦的“问题思维理论”提出,思维起源于问题,是由问题情境产生的,而且是以解决问题情境为目的。在数学教学中,恰当应用创设问题情境的方法,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促使他们动脑筋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

1.创设趣味性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讲授“函数的极限”一节时,常遇到学生对“极限”一次难以理解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创设了一个简单有趣的问题情境:“有一根一米长的木棍,先用电锯截去一半,再用电锯截去第一次锯下的一半的一半,然后用电锯截去第二次锯下的一半的一半……如此持续地锯下去,会出现什么结果呢?”通过问题情境的创设,引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使他们进入了积极思考的状态。很快学生们就作出了回答:锯木棍的次数越多,截去木棍的长度越短,若锯木棍为无数次,截去木棍的长度趋向于零。这样,学生对“极限”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此为教师成功讲授“函数的极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创设问题陷阱,增强学生的兴趣。在教学中,有些学生虽对定义、定理、法则、公式背的滚瓜烂熟,但并没有深刻地理解,造成在解题时往往产生疑惑感,有时还产生错误的结论。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有意识、有目的地设下“陷阱”,诱使学生进入误区,使其产生认知上的冲突,从而使学生产生好奇心,引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通过设计问题陷阱,引起学生的疑惑,形成讨论式教学,调动其思维的积极性,使学生对问题产生了深刻认识,从而从“陷阱”中跳出来,而且增强了防御“陷阱”的能力。在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同时,巩固了知识。

联系学生实际生活进行教学,提高学生的兴趣

数学虽产生于实际生活,但由于它的概念、定理等的抽象性较高,致使有些学生接受起来较困难,从而产生了数学难学的思想,甚至有些学生产生了恐惧心理,有的丧失了学习信心,自然也就失去了对数学的兴趣。

长期以来,我们的数学教育总是少讲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形式化、常规化性质的模仿性练习题、选择性练习题、综合性练习题等充斥在数学教学中,致使数学几乎变成了演运算训练。因此,学生对数学产生了枯燥乏味的感觉,降低了对数学的兴趣。

新一轮数学课程改革,明显注重学生体会、感觉、经历数学问题的全过程,提倡在真空的环境中联系学生的生活学习。新课程标准强调:“数学课程应当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经历将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所谓数学建模就是通过分析题目中的数量关系,利用相关领域的特定规律,建立描述问题的框架结构(如公式、方程、不等式、表格、图形等)。

如在“函数的单调性”的教学中,可设计下面一题:“某商场出售足球,当足球的售价为每个50元时,每天销售量为90个;若每个足球的售价提高一元,每天的销售量则减少3个。要使足球有销售市场,那么每个足球的售价要少于多少元?”面对此题,引发了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思考。解决这样的生活问题,教师启发学生要针对问题的特点,选择参变量,并确定相互关系,用概念、符号建立起变量与参数间的关系,从而转化为数学问题。

根据题意,可建立以下的数学模型:

篇(5)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或阅历有一定共通之处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以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

3.提高教学实效的成长点――捕捉、催成课堂生成资源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教师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主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经验、思想,从而使课堂呈现出多变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使得教师对教学过程难以预料,常常会出现一些麻烦。为此,教师要善于发现“麻烦”,变“麻烦”为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发言出乎预设的思路,但又合乎整个教学的流程时,教师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规,用学生的所想重新组织教学,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更易于实现教学目标。如果遇到学生的发言打乱了教师的设想,打乱教学程序时,教师可借机调整转向,重新设计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还要善于制造“麻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教师设置典型对话,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捕捉课堂生成资源,或通过各种活动的组合,如开展辩论赛、模拟法庭、成果汇报会等活动搭建平台,给学生展现自己的“闪光点”。

三、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整合教学内容,使其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过催生、捕捉课堂生成资源,建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田.浅论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2] 李岩.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案例教学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素质教育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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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学生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

当代高职学生的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缺乏文明习惯。许多高职学生文明习惯较差,在语言文明和行为文明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其二,纪律涣散。高职院校学生纪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夜不归宿,在公众场所过度亲密,迟到、早退、旷课等;其三,诚信状况不佳。目前高职学生的诚信状况令人担忧。比如,高职校园里考试作弊的情况十分严重,作弊仿佛成为校园里公开的秘密,作弊的方式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参与作弊的学生队伍不断壮大,作弊者的心态也由过去的忐忑变为坦然。此外,恶意拖欠学费、感情不专、弄虚作假等现象也十分普遍;其四,心态消极悲观。由于高考失利的自卑感和日益增强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不知如何调整心态,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把高考的失败和自身发展的不顺利归咎于社会和学校,逃避现实、破罐破摔,习惯于终日抱怨和责怪。此外,独生子女特殊的生活环境还使得一些学生过分强调自我,对集体活动缺乏热情,在人际交往中,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换位思考,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导致人际关系的不和谐和心理失衡。

二、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中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1)法律控制能够发挥道德教育无法替代的功能作用。通过引导和限制,掌握学生的行为,不使其背离预期目标而任意活动或超出规范范围,预防超越规范行为的发生或在超越规范行为发生后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控制往往可以达到道德教育无法达到的效果,因此,在运用道德教育的同时,以法律作为目标导向,引导、规范、控制高职学生的行为,对合法的积极行为给予充分的鼓励,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违法和消极行为给予应的惩罚和有效的矫正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控制对于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提高高职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保障学校秩序的稳定和学校根本任务的完成意义重大。(2)法律控制能够强化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高职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带有明显的两极性:强烈性与脆弱性,他们的思想容易受错误思潮的影响,容易为不良情绪所左右。通过法律控制的方式来规范高职学生的行为,让法律成为他们生活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让他们时时以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不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的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3)法律控制能够促进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的规范化。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这在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学生行为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但这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高职院校的学生行为管理工作是通过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达到育人目的,其管理念和模式本身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中引入法律控制机制,能够促进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的规范化,改变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工作的非法治化状态。

三、高职学生行为法律控制的主要途径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高职院校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制定和完善学生行为管理类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控制,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体系。同时要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完善学生行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明确引导、鼓励、规范学生的行为,对学生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使学生明确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2)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高职学生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能力比较弱,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高职院校应该多方努力,通过改变教学方式、完善教学管理、优化课程体系等方式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扈中平,刘朝晖.挑战与应答[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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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剑波(1977- ),男,浙江桐乡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陈海民(1981-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200909237)和2009年中国计量学院高教研究课题“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35-02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高校基于其社会职能面临的行政法律争议,而且体现在高校作为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民事法律争端;不仅体现在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之间的碰撞,而且体现在高校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上述问题,世界一流大学乃至国内高校纷纷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以期为学校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依法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已逐渐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国内高校开始探索与创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请法律顾问,有的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也有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总体上说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为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立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管理和提供决策咨询,使学校的制度合法化、行为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实现。

(一)参与日常管理,发挥“防火墙”作用

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其“防火墙”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必须认真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部门,要判断管理的合法性,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通过梳理和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可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从而避免出现法律争端,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二是审查和把关学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对外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校园基本建设、图书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这些活动最终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把关,既要保障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文字规范,又要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过程监管,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规范和监管学校的处罚行为。现代社会,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的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学校作出的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必须给予被处罚者权利救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确保学校依法行政,力求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参与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作用

我国高校发展已步入从规模化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阶段,许多高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扩大社会声誉上,高校在人才培养、人事分配等领域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区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更要获得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拥护,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应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其各项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发挥“智囊团”作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化。

(三)参与谈判诉讼,发挥“消防员”作用

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意外事件责任纠纷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能一味地为了解决纠纷就在利益上主动让步,应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法律的专业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纠纷问题。不管是一般性事务的谈判还是上升到诉讼层面,都要参与其中,起到“消防员”的作用,真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形象的后果。

二、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几种运行模式

当前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中独立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属高校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机构大多数是正处级建制。比如吉林大学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是正处级建制,设编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专项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和论证;收集、整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颁布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

(二)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全校的法律事务,但机构级别较低,一般挂靠学校办公室或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编制2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事宜,为学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对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和校务政务公开等事宜;负责涉及上海交通大学名称的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的运行模式

采用这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对学校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延伸和扩展,增加了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常年或临时聘请社会律师或学校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学校面临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如笔者所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规范、监制学校各类证书等。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感觉比较被动。

三、改进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大学联系自身实际,分别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法律事务运行模式。但与先进的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相比,国内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运行只停留在学校层面,没有形成纵向的工作体系。同时大多高校都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做到预防在先。鉴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运行模式,应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要多元化

为有效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一改往日职能单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务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职能:(1)收集、整理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2)代表学校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和论证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4)审核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5)审核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6)监督合同的履约过程,主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7)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治校水平。(8)组织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并依据章程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9)组织申报校名商标注册,负责对校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0)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和校务(信息)公开等事宜。通过明确职能、理顺职责,强化预防在先的观念,改变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要转向服务化

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的二级行政机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机构首先要以服务广大师生和学校发展为宗旨,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发挥职能特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事务机构是具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法律行为有监管职责,发挥监管职能,比如对学校一些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以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引讼的行为发生,通过监管强化服务。同时,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分发法律宣传资料等服务手段,来加强全校师生特别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全校师生一起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为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体系要网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层面,应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学校层面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指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层面的具体操作者,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立专门的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干事,形成一个横纵交叉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法律专家委员会在较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法律事务机构保证法律事务的日常运转,同时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干事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要处理的法律事务。这样,法律事务运行就形成了一个立体式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覆盖到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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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高血压是常见的心血管疾病,近年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习惯的改变,使得我国高血压患者持续增加[1]。高血压患者早期症状较隐蔽,患者难以察觉,如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可引起冠心病、脑卒中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从而危害患者生命安全[2],为此本文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应用氯胺地平治疗,患者临床效果让人满意,现对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及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取本单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58例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对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收缩压140~200mmHg, 舒张压:95~114mmHg。根据随机数字表将患者分为观察组29例以及对照组29例,其中观察组男性14例,女性15例,患者年龄为54~88岁,平均年龄为(71.5±5.7)岁,患者病程为1~24年,平均病程为(5.9±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7例,合并冠心病5例。对照组男性12例,女性17例,患者年龄为54~82岁,平均年龄为(68.5±5.7)岁,患者病程为1~25年,平均病程为(6.5±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5例,合并冠心病6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合并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倍他乐治疗,每天10毫克,早晨顿服或分早、晚两次服;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过10mg,每日一次。观察组患者给予氯胺地平治疗,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过10mg,每日一次。记录两组患者服药后血压改善情况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 ±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组间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成组设计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对比

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舒张压以及收缩压均得到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高血压疾病是指体循环舒张压及收缩压出现持续升高的临床特征或患者伴有多种心血管危险因素的综合征,高血压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性因素,严重影响患者脏器的功能,如心、脑、肾等,从而导致这些器官出现衰竭,是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3]。

氯胺地平作为钙离子拮抗剂,能有效阻滞血管平滑肌及心肌细胞外的钙离子细胞膜通道,从而阻止钙离子进入细胞中,具有抗高血压及舒张血管平滑肌的作用[4]。钙离子是维持细胞功能的重要离子,其对于维持细胞膜两侧的生物电位具有作用的作用,能维持正常的神经传导。作为钙离子抑制剂,氯胺地平能有效降低血压,且降压作用较温和,患者可长期服用,不会产生耐受性,同时其也不会对糖、脂质及尿素等物质的代谢造成影响。而倍他乐克作为β1-受体阻断药能有效阻断心脏β1 受体,减慢心输出量,减弱心收缩力,降低心肌的耗氧量,扩大心脏容积,因此也起到降压的效果,但与氯胺地平相比,倍他乐克的降压效果较差,且产生的副作用较大,对于部分不耐受患者容易降低患者用药依从性。

参考文献:

[1]丁绍祥. 原发性高血压发病机制及治疗探讨[J].航空航天医药,2009,1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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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劳动合同执行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院校通常视为事业单位,其教职员工也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高等院校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改革与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国开始将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高校劳动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学岗位自主招聘现象。原则上,现行高校管理体制分为校、院(系)两级。具有招聘权机构(如后勤机关)的招工方式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从法律地位上讲,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存在,后勤机关是其职能部门,非经法人授权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机关代行学校之职招工,以学校资产,学校法人人格为后勤一个机关作责任担保也更不合理。”临时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经成为校园最不和谐的因素。所以从理论上说,现行的招聘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从实践上,这种现行体制已经存在严重的劳动合同纠纷隐患。

(二)公立高校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特殊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问题是依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缴纳。但是实质上,高校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任何一笔赔偿金都是国家财政的支出,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漏洞导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约束力的矛盾的体现。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此类问题仍将层出不穷。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标准特殊

理论和实践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认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内事务的权利。在实践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导致了高校各部门管理混乱,特别是人事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之间的规章制度往往不能协调,从而使高等院校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基本处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状况。

三、完善高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的质量

由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当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体制,是建立适应《劳动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经之路。

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明确的写入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事项,以及明确指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公立高校规范的章程,明确规定各种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补偿办法,做到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尽可能的就用工事项协商一致。

2.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违法的重要途径。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准绳。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教育尤为必要。特别提出,工会在学习法律和监督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善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高校劳动合同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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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理论界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比较统一的观点大概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综合性的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契约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我比较赞同综合性法律关系的观点,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同条件下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等。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并有权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高校享有一定的行政权,这类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时,其身份属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时,高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高校自己独立承担。

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具有管理权、指挥权、教育权和依法为学生服务的职责,学生则享有辩论权、陈述权、听证权、知情权及救济权等,同时承担着服从、接受等法律义务。高校和学生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作为高校享有更多的权力,学生则承担着比较多的义务,高校和学生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关系,其内容主要是围绕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享有的教育行政权以及和教育行政权相关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对学生的招录权、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力、发放报到证书的权力、对学生的处分权、奖励权、学费的减、免、缓交权以及依照国家政策的各种困难补助权、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权、评优选干的权力,还包括组织安排考试的权力,决定补考、免考、缓考、重修、留级等权力,决定延迟毕业的权力等。这些权力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职责,学校必须依法、合理行使这些权力和职责,才能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大学生处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履行接受和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救济权、听证权和举证权、委托权等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状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享有更多的行政权力,处于强势的主导地位,大学生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现行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管理者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其有权制定政策,作出决定。在实际管理中,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寻求法律救济,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缺陷,难以令人信服,当学生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或其他处分处理决定时,很少有人选择通过申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作出许多决定时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缺少调查、讨论、听证和公告等民主程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学生行政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我保护,对学校的处理结果纵然不能接受,又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忍气吞声,被动接受。

其次,学生思想观念落后。一些学生认为状告学校不仁不义,同时还有畏惧心理,认为学校处于强势地位,告也会失败。

第三,现行申诉制度存在缺陷。试举一例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条虽然规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对于组成人员的比例、人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委员会的表决处理形式,表决方式、各部分组成人员的地位、遵循的原则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极易造成领导一言堂,其他人只是点缀和陪衬,很难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第四,对高校行政行为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成为法律救济的瓶颈。这也是目前造成大学生权利保护困难的根本原因。有人认为高校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两类: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有对学生的招收录取行为、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等,而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对学生的处分及处理行为,考试管理、学籍管理行为,奖励行为及其他行为。学生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解决,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学生管理规定》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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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执法不一。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对于高校的行政行为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各地法院执法不一致。同样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给学生维权造成一定障碍。

三、行政法律规范中大学生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积极维权的思想

首先,对在校大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识结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学阶段的角色和地位。大学生身份是学生,是受教育者,学习知识接受教育是其根本任务。同时,大学生的身份不同于中学生、小学生,在其考入大学以后,户籍转入学校,农村户籍变为城镇居民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具有一定的特殊资格,以前为国家干部身份,现在在就业、公务员招考、各类国家资格考试等方面都有学历和文凭的要求,因此,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综合的,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分清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权益。最后,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大学学习期间,当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协商、调解、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水平,强化教育服务功能

首先,严格依本文由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形式、时限及步骤行使行政权力,保证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合法、合理,严禁滥用职权、越权行政。其次,强化教育服务功能,实现高等教育的本质和社会效果。作为教育机构,高校应做好传授知识,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起服务学生、为学生负责的意识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狠抓业务,加强培训,严格要求,科学考核,实行绩效管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证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高校应建立独立规范的教学、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制定相应的过错追究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管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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