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0 16:33:1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

篇(1)

“为应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监管挑战,银监会EAST系统正逐步部署、安装。该系统建设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我们的数据模型采用的是封闭的数据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对数据库是开放的,各种数据库都可以接进来,再去做模型或是做自己的应用系统。整体来看,我们的思路是比较超前的。今年,整体EAST系统将实现全线应用实施,各地银监局将完成全辖中资法人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数据采集和监管应用。”

在信息技术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工商银行也走在前列。工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谭路远表示:“针对移动互联网金融特点,工行一要监控网络接入,二要实施接入的识别防范,三是在运营层面强化数据通信加密。”为此,工行始终坚持自主设计和自主研发的主导思想,牢牢把握IT系统架构,进行产品与程序的异构组合,不断完善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的防范体系。

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应是一种优势互补,而非风险叠加。对此,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杜志亮表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也要坚持银行业风险防控的体现。”

篇(2)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篇(3)

摘 要:通过对国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 提高融资可得性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信贷领域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信用数据使用范围有限;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在进行征信调查以及贷款管理时成本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倾向于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第一,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移动通信技术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地域和时间局限,加快系统性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信息披露,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网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能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通过各种平台,如P2P、众筹等充当中介人,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之间进行信息匹配,加速资金流动,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2 降低融资成本

在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数据在互联网留下足迹,反应了客户的真实情况,获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能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为网贷的定价和测算违约概率奠定基础.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网贷,能够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省略了传统融资繁杂的贷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时间等成本.

2.3 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企业由于自身状况,在通过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传统融资渠道由于资本逐利性和资金安全性,通常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较为严格,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额固定,缺乏灵活性.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的各种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局限性,增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打破了传统金融对于空间和时间的局限.如P2P网贷和众筹融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只需在平台上找到相匹配的对象,没有地域要求,时间上也可长可短,只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限定金额,小到几元大到几十万,灵活性很大.我国银行融资门槛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的融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甚至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融资策略,提高了融资的针对性,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2.4 提高融资效率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流程,这些流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增加了很多不便之处,降低了融资效率.首先,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融资时,通常是通过所谓的贷款“三查”体系进行的,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配合银行的各种程序,无法及时获得资金.另外,银行系统手续繁杂,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多个部门,增加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且银行贷款期限固定,贷款所获资金难以获得完全利用,资金可利用率较低.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需提前注册信息,无需进行繁杂的贷款“三查”,简化了贷款流程,减少了资金等待期,使得企业能及时进行决策,降低损失,给企业更多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的融资资金使用限制较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

3 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从目前数据看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比传统融资方式低,但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宜信,为打开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设立专门的还款风险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借款人则采取分散还款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这种由中介人包赔的方式只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没有有效降低风险.又如阿里小贷,依靠平台内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虽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基于自身庞大的电商用户群,是无法简单被复制的.除去上述信息来源和使用问题以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信用数据库还没有建设完成;网贷多以信用贷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风险;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范围有限,信用评级信息仅限于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的小贷机构无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繁杂,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性.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并没有形成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成熟的互联网模式,各种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显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融资平台通常为该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方式并没有有效降低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另外,互联网融资是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实质上创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将银行的业务照搬在网络上,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时间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篇(4)

一直致力于金融行业风控研究的星桥数据创始人丁卓认为,当前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空前,如何让这项交易持续有效地进行,并且将损失最小化,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必不可少。内部控制的目的一般包括提高经营效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而风险管理是指围绕特定目标,通过各种手段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为实现目标提供保障的过程和方法。

随着网络的发展,经济的货币化和虚拟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运作模式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严峻考验。经济的货币化和虚拟化使国际金融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在实体经济中,金融企业只需对以往和现有的实物易进行控制就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如防弹押运车、金库保险箱等,但在虚拟经济中,交易过程见不着摸不着,更何况许多衍生交易本身就不存在实质性内容。

经济运作模式的虚拟化大大增加了风险的不可控性,使得金融企业相对于以往更难以识别或预测潜在的风险。

星桥数据开发的大数据征信风控平台,针对当前金融行业面临的信息孤岛、信用缺失、欺诈盛行、过度杠杆、监管困难和需求多样等问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利用分析模型,实时把控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并提供风险预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虚拟化、货币化下的经济运动模式的风险,从而帮助金融企业做好内部控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IT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使金融业面临更多的风险。电信技术将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全球的资金调拨和融通得以在几秒内完成,从而遍及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国际金融市场。

科技的发展不但促进了全球的一体化,也改变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手段,先进的高科技监控系统取代了旧的人工防盗系统。人更多地依赖于先进的IT系统,过多地把风险识别工作丢给了电脑系统,结果可能导致对金融企业现有的内部漏洞视而不见。

因此,金融企业一方面应注意授权,以便交易员更好、更及时、更灵活地处理相关交易;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风险信息传递系统,从而实现风险信息在多层次、多部门之间的迅速传递和交流,实现对金融品交易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各环节的动态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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