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交易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0 16:33:2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投资的交易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投资的交易方式

篇(1)

一、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在公交场站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计中,以收集的统计资料和实际调查为出发点,根据客观的标准,客观的评价和估算具体的公交场站基建投资项目,以确保得到公平、准确的评价结果。

2.全面性原则。

由于公交场站基建投资关系到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因此,必须坚持全面性的原则,对其进行审计评价。所以,要全面考察公交场站基建投资效益,包括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总量效益和结构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前后对比和有无对比原则。

(1)前后对比原则。

前后对比指的是,将公交场站基建投资项目开始实施之前,与项目完成之后的情况,加以系统对比,以确定投资的效益。审计过程中,需要对比投资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相关因素,看看是否发生变化,确定投资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2)有无对比原则。

有无对比是指,将公交场站基建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与若不投资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准确度量投资的真实效益、作用和影响。对比中要关注的重点是,将项目作用的影响,和项目作用以外的影响分清楚。

4.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在审计评价的过程中,有些公交场站,可以通过某些假设、权重和一定参数,来衡量基建投资的执行效果。也可以利用一定的计算公式,经数量演算得出定量计算的结果来衡量,如经济效益的状况;有些则无法用定量计算的结果,来进行衡量,如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民众的满意程度等,只能进行定性的描述。一些投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由于投资的数额非常巨大,而且投资时间和运行周期长,因此,效益的发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有一部分公交场站基建投资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和生态效益又相对明显。所以,单纯通过定性描述和定量计算来分析评价公交场站基建投资效益情况,得到的结果不能准确、全面的反映投资效果的真实情况,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通用标准指的是,采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类型的公交场站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和运行状况,用以横向对比分析和整体评价不同类型公交场站基建投资使用、投资效率和实施效果。专用标准则指的是,在通用标准之外,针对不同类型公交场站基建投资中,项目特点而制定的标准。在进行审计评价时,既要利用通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和整体评价,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利用专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和个别评价。

二、加强公交场站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几个关键环节

1.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阶段,是决定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对项目投资及投资效果起决定作用,所以,必须在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开展投资决策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以此提高投资效益。投资决策阶段的重点是,审计投资估算和可行性研究。其中,审计可行性研究的要点是:第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第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可行性研究的资质及条件审计;第三,对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以及计算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进行审计;第四,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来收费进行审计。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与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投资决策、投资经济效果直接相关联,并对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对投资估算的审计不容忽视。通过审计投资估算,对项目投资的数量进一步核实,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2.工程项目设计阶段。

在做出项目投资决策之后,对项目投资的控制,关键就在于设计环节。虽然设计费占建设工程总费用的比重还不到1%,但是,设计阶段的成败,对于以后的全部费用几乎起到决定作用。所以,必须高度重视设计阶段的审计。影响设计阶段投资的因素非常多,其中,设计方案、设计标准、结构安全系数等,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都非常大。项目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设计时,严格按照投资估算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选择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并优化设计的目的。在设计阶段,审计的重点是:第一,对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安全、美观、实用进行审计;第二,对设计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进行审计;第三,对设计概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概算总额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以内进行审计;第四,对设计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第五,对设计收费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3.施工招标投标阶段。

项目招标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择优选择施工队伍、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第一,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计;第二,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计;第三,对标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第四、对招标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审计;第五,对于合同条款是否公正、科学进行审计。

4.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阶段,项目的主要投资,主要在施工阶段完成。所以,要想降低投资,加强对施工阶段的审计意义重大。在施工阶段,审计的重点是:第一,对施工进度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审计;第三,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签证进行审计;第四,对索赔事项进行审计;第五,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审计。

篇(2)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

    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的。实体理论的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并没有规定要将联营、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销,以免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由此可知,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

    二、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分析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1:甲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1年8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分录B(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为了说明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对于完全合并而言的。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把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看做一个整体企业。可是因为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企业的资产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同理,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销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由此,我们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后发现,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来反映。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甲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好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A、B笔分录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可做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来抵销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销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销。即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时需要理清一点,此时按照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仅仅只包含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而是一个包含了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子公司的更大范围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因为甲企业必须与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等情况。

    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甲企业抵销了与其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使资产或利润不至于虚增,并且此时的抵销分录抵销的就是相应虚增项目。为了使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如果甲企业与其子公司有内部存货逆流交易,在甲企业与其子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中,就是抵销的存在于甲企业报表上存货的虚增部分),就要求把跟乙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导致的存货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存货”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就按照“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抵销,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存货

800 000

    如前所述,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依然只能以“投资收益”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存货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存货”项目进行抵销;分录F(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 :存货

800 000

    此时,把分录D与分录F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存货

8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最终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完全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整个实体的真实情况。

    此时,我们再进一步解释说明C笔分录。这里有一个前提也要首先理清,即甲企业在没有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与甲企业假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只是按照两种不同假定前提进行的不同的会计处理。可是在形式上,由于甲企业先进行了第一种处理(编制了A、B笔分录),为了使得这两种不同假定前提下的处理真正达到本质上独立(使两种不同假设前提下的处理最终对于实体的财务报表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就必须在形式上考虑A、B笔分录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别强调了“进行上述处理后”,也就是做出了A、B笔分录进行处理后,甲企业如果此时又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再做C笔分录)。即我们在甲企业A、B笔分录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编制一笔分录C,使得A、B、C合并后最终与E笔分录一致,才能保证在实质上的独立,使其最终在第二种假定前提下的处理对于实体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我们通过分录进行说明:

    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前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编制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但是,我们仍需要从实际意义上说明C笔分录。我们知道,在A、B笔分录中甲已经通过把长期股权投资抵销80万元,实现了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而甲企业账面上真正虚增的是存货而非长期股权投资,此时,既然甲企业已经需要对外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并且虚增的存货体现在甲企业财务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那么应该通过真正抵销存货而非替代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所以,只需要再做C笔分录,就可以把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销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而对于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有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销来替代,不用恢复已经抵销的投资收益。

    (二)顺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2:承例1,把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售商品改为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其他条件不变。

    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权益

4 000 000

    分录B: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前文述及逆流交易时已引入“单行合并”的概念,在此依旧可以进行如下理解: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调整。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上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乙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是甲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也可做如下分析:

    同逆流交易的分析,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样,甲企业必须跟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情况。同理,为了使得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就要求把由于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导致的利润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存货80万元部分,就按照抵销存货进行处理。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同样,由于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存货,由于其未能体现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依然只能按照单行合并的要求,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其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利润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抵销。而分录F: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此时,把D笔分录与F笔分录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营业成本

1 2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整个实体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真实情况。

    同逆流交易部分的分析,由于此时再采取第二种假定前提进行处理,编制分录的科目和金额会受到第一种假定前提下A、B笔分录的科目和金额的影响,我们必须考虑到之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销分录,以使按照第二种假定前提编制的分录,其最终对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是320万元,而不会与第一种假定前提的处理产生差异。

    下面通过分录进行说明: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前面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000

    贷:投资收益

3 20 0 000

篇(3)

作者简介:黄明(1956-),男,四川藉,1980年从事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农业、开发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1999年到北方希望、通威大型饲料企业技术服务;“huangming”<2875705676@qq.com>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3.007

随着饵料价格和塘租等费用的不断上涨,特别是北方地区一些小规模养殖户,埋怨现在的养殖行情不好把握,收入不高或又白干了一年。尤其是水产常规养殖品种,养殖水面集中,集中放养,产品集中上市,鱼产品压塘压价;涨价周期短,受养殖时间限制,达不到预期上市规格,而错过良机;涨价幅度不高,养鱼朋友很现实的比喻:“毛猪价格是一元一元地涨,鱼的价格是一毛一毛地涨”,养殖效益不高,投资利润率不划算。笔者通过北方地区水产常规品种12种养殖模式的投资效益分析,供养鱼朋友根据养殖条件、市场特点、资金和技术管理能力,参考选择恰当的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效益。

1主要养殖模式效益比较

目前北方地区常规养殖品种主要养殖模式有:主养鲤鱼、草鲤鱼混养、主养草鱼、鱼套虾、鱼虾混养、主养武昌鱼、精养虾、精养黄颡鱼,正在起步的泥鳅养殖;放养大规格鲤鱼、草鱼种,缩短养殖周期,提早上市模式;放养1kg左右的商品草鱼继续养殖成2.5kg以上的大型商品草鱼模式。现以1hm2水面为例,就其投资效益比较列表如下。

说明:

(1)灌注排水指每1hm2水面(1.5m水深),灌水养鱼15000m2;养殖过程排水注新水调节水质15000m2;排水清塘消毒15000m2;泥鳅养殖模式水深0.5m,灌、注、排水共计15000m2;以3kW农用泵每小时抽水60m2计算用电量;

(2)3台3kW增氧机,主养鲤鱼、草鱼,草鲤鱼混养模式,6-9月平均每天开机5h;鱼套虾、主养武昌鱼、黄颡鱼模式平均每天开机7h;鱼虾混养、精养虾模式平均每天开机15h;泥鳅养殖无需配备增氧机。

(3)捕捞人工费:每次10人,每人150元,网具费100元。

(4)按养殖户计算惯例,不计算花白鲢产量。主养鱼综合成本和利润仅以主养鱼(包括吃食的鲫鱼)计算。

(5)各项投资分段时间不等,以平均6个月计算利息。

2分析讨论

根据目前北方地区水产常规品种,在同等面积不同养殖模式的投资分析,总投资由大到小分别是精养泥鳅、精养黄颡鱼、大型商品草鱼、精养武昌鱼、草鲤鱼混养、主养鲤鱼、主养草鱼、放养大规格鲤鱼、鱼套虾、放养大规格草鱼、鱼虾混养、精养虾;总利润由大到小分别是精养泥鳅、精养黄颡鱼、大型商品草鱼、精养虾、放养大规格草鱼、鱼虾混养、鱼套虾、主养草鱼、放养大规格鲤鱼、精养武昌鱼、草鲤鱼混养、主养鲤鱼;投资利润率由低到高分别是主养鲤鱼、草鲤鱼混养、精养武昌鱼、主养草鱼、放养大规格鲤鱼、鱼套虾、养殖大型商品草鱼、鱼虾混养、精养黄颡鱼、放养大规格草鱼、精养虾、精养泥鳅。但是,不同品种和养殖模式的养殖风险、养殖条件、市场需求、销售范围各有特点。

2.1主养鲤鱼模式

是北方地区的传统养殖模式,从长江以北到北方和西北地区养殖面积广、病害少、产量高,是北方家庭用餐、办理红白喜事、企业、学校食堂主要消费对象。根据目前鲤鱼养殖水平,综合养殖成本接近9元/kg左右。每年春季放养10~20尾/kg的小规格鲤鱼种,秋后集中上市季节,鲤鱼的塘边价一般9元/kg左右,甚至更低,仅能保本经营,其利润靠配养的白鲢和花鲢获得,投资利润率不足10%(包括套养鱼),是常规养殖品种中投资利润率最低的。随着塘租费、饵料价格等费用的不断上涨,放养密度越来越高、产量大,很容易造成供过于求,抗市场风险能力极低。每年这个季节,有一大批养殖户因承包期满或急需归还贷款、支付赊欠饵料款,加之饲养管理水平、饵料质量的差异,而亏损或保本经营的不少。值得注意的是鲤鱼虽然适应性强,容易养殖,随着养殖环境的恶化,近年来鲤鱼的暴发性鱼病频频发生,防不胜防,一夜之间死亡上千斤甚至万斤,2~3天死绝产的事例不少,养鲤鱼也存在很大风险。

2.2主养草鱼模式

从苗种培育到成鱼养殖,1-2龄是发病高峰期,防不胜防,一旦发病,死亡率很高,也难治疗断根。北方一般大规模养殖的不多,鱼种和商品鱼产量不及鲤鱼多。餐饮行业的招牌菜式“水煮鱼”、“酸菜鱼”和“火锅鱼”,以草鱼为上等原料,需求量大,草鱼的出塘价格一般比鲤鱼差价每千克在1元以上,6-7月高温季节价格更高,即是在秋后鱼产品集中上市季节,价格随鲤鱼下降,但稳定和恢复上升快。养殖草鱼在常规水产养殖品种中利润较高,投资利润率达32.22%,与武昌鱼接近,但需求范围比武昌鱼大。主养草鱼可以通过免疫、饵料选择、投喂方法等措施控制病害;或面积较大的养殖场可按8∶2的面积配套苗种培养池,培养二龄草鱼种供养殖商品鱼,降低发病率,减轻损失。草鱼种价格较高,春季放养秋季上市的养殖模式,宜选择10~20尾/kg的小规格鱼种放养,降低鱼种投资,而且增长倍数高,降低了综合成本。

2.3草鲤鱼混养模式

养草鱼比养鲤鱼赚钱,养草鱼有养殖风险,养鲤鱼有市场风险。大部分养殖户将草、鲤鱼混养来降低风险,结果适得其反。草鱼种比鲤鱼种贵,草鱼病多不仅增加了总体防病治病费用,而且大量鲤鱼抢食药饵,降低了治疗效果。草鱼的比例占30%以内,起不到增加养殖效益作用;比例各占50%,虽然增加了鱼种和药品费用,养殖效益能提高50%。

2.4鱼套虾、鱼虾混养、精养虾模式

虾是一项投资小、效益高、高风险的养殖项目,鱼套虾、鱼虾混养和精养虾的投资利润率虽然分别可达到36.90%、55.18%和76.55%。近几年有120天成为百万富翁的,也有几十天将多年的积累付之东流的。华北地区养殖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域以天津和唐山为主,这些区域水质特点是盐碱,盐度高有利于虾的成活率和品质的提高。近几年养虾销路不愁,面积不断扩大,产量随着增加,虾价应该下降,但虾价却稳中有升,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虾与鱼相比,养鱼常年都有出塘,虾一年出一季;部分有眼光的投资人,收购鲜虾分级冷冻保鲜,确定商品品牌,淡季分批上市,增值空间很大,稳定了鲜虾集中上市的价格;另一方面,养虾存在很大养殖风险,种虾品质下降,抗病能力减弱,养殖环境的复杂性、不可控性,一旦虾病发生,几天之内全军覆没。据了解,养虾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不到30%,而且,池塘条件和增氧配套设施要求高。

2.5主养武昌鱼模式

武昌鱼养殖在华北地区的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和平谷区马坊镇河奎村比较集中,有定向的商贩采购贩运,配送高档宾馆、酒楼、饭店。发病率低比草鱼好养,养殖水面集中、养殖面积有限,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养殖效益相对稳定。但武昌鱼需求量小,农贸市场卖鲜活的武昌鱼少见,不宜大水面养殖,因每次需求量不大,捕捞拉网成本高。武昌鱼耗氧高,要求增氧设备配套齐全,水质调节和夜间管理不得疏忽。

2.6黄颡鱼养殖模式

以天津蓟县青淀洼较为集中,及周边零散养殖,由该地鱼场专职人员负责鱼种、饵料、商品鱼销售,主要销售对象为高档宾馆、酒楼和饭店。以9月底前北京市场空缺和高温季节本地产品运输优势,商品规格0.1kg以上,养殖成本在14元/kg左右,平均利润近15万元/hm2左右;既促进了苗种、饵料的销售稳定,又维护了养殖户的养殖效益;黄颡鱼危害较大的是一点红病(出血病),一旦疏忽会全军覆灭。

2.7泥鳅养殖模式

养殖泥鳅对池塘条件、水源、配套设施要求不高,而且运输方便,流通范围广,国内南方市场需求大,出现季节性货源不足,也可出口韩国、日本等东南亚地区。在华北地区刚起步,苗种靠外地引进和收集当地野生苗种,养成商品泥鳅成本17元/kg左右,苗种成本占40%;商品鳅以秋季最低价30元/kg左右,投资利润率可达82%左右;不管是南方还是北方冬季货源少,价格可达40元/kg左右,投资利润率达141.36%。华北地区起步较早、有销售渠道的养殖户,利润在30万~45万元/hm2,比养虾利润高和风险小。目前还没有具备规模的苗种繁殖、养殖技术、市场产销一体化服务的经济实体,养殖规模零星分散,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

2.8放养大规格鲤鱼、草鱼养殖模式

是在秋季或春季投放小规格鲤鱼或草鱼养殖模式的基础上,改放大规格鲤鱼或草鱼种,鲤鱼种要求在0.5kg、草鱼0.25kg以上,能在7月底前上市,养殖周期缩短,提早上市,以缓解秋季鱼产品集中上市、压塘压价的矛盾。这个阶段的鱼价正是北方地区新鱼和存塘鱼交替时期,新鱼商品规格偏小,存塘鱼不足,外地商品鱼因气温高,成活率低运输量小,运输成本高,对本地鱼价冲击小,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鲤鱼每千克鱼价比秋季至少高0.5元、草鱼高1元以上。此外,该阶段北方地区气候温和、无高温、闷热、阴雨天气,养殖鱼类生长速度快、发病率低、饵料系数低;主体鱼上市后,7-10月水体环境宽松,气温高天然饵料繁殖快,热水利于花鲢生长,温水有利于白鲢生长,可以提高配养鱼的个体规格和总产量。据调查,白鲢个体1.5kg以上,出塘价可以达到5~6元/kg,花鲢个体2kg以上,达到9~10元/kg,而白鲢个体1kg左右,只有4元/kg以内,花鲢个体2kg以下,8元/kg左右;高温季节也是鱼病高发期,主体养殖鱼已经上市,可以减少用药量,既环保又有利于食品安全,两方面都可以降低养殖综合成本,提高养殖效益。每公顷放养大规格鲤鱼种养殖模式总投资减少26025元,总利润增加38749.52元,投资利润率由常规养殖模式的10?08%,提高到33.42%;放养大规格草鱼种总投资减少9386.80元,总利润增加24486.80元,投资利润率由常规养殖模式的32.22%提高到59.30%。这两种养殖模式的总投资减少,投资利润率大幅度增加的原因,养殖主要成本的饵料投喂量减少、反季节上市鱼的价格高,主养鱼上市后,延长了花白鲢的生长期,个体和总产提高。

2.9大型商品草鱼养殖模式

是指将1kg左右的商品草鱼继续饲养至2.5kg以上的大型商品鱼,小规格商品鱼来源可在原池保留一定密度继续饲养,也可在秋季或春季低温阶段购买放养,要求体质健康、皮毛好、耐运输,减少伤亡。该养殖模式的草鱼已进入到3龄,快速生长、发病低、成活率高是这一阶段的特点。投喂全价饵料当年可达2.5kg以上,如结合投喂青饵料体重可达5kg以上。大型规格的商品草鱼货源少,常年货源无保证,市场价格高,但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区域和时间段,如华北的保定、沧州、石家庄地区重量2.5kg以上的草鱼,出塘价14~16元/kg,主要由鱼贩配送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点加工一鱼两吃或三吃。据了解西北的内蒙地区2.5kg以上的草鱼市场价格可达24~30元/kg。个人消费主要是作为礼品礼尚往来,寓意年年有余;笔者在白洋淀旅游区见一游客购买两条平均重量7.5kg左右的草鱼,价格达到42元/kg,而且连鱼带水保持鲜活,小车携带极不方便,如加以包装保持鲜活,便于携带,作为垂钓鱼或礼品鱼附加值更高。该养殖模式占用的资金时间长,常规养殖模式可以一次性出塘,收回投资;该模式以分次出塘,传统节日为主,资金回收缓慢。

3发展趋势

3.1市场变化的特点

据预测,我国“十二五”末,水产品人均需求量为12.36kg,总需求年增长率为4.16%,总需求呈增长趋势。但局部地区由于水面资源、养殖模式、消费市场的差异,生产量的增长很容易超过需求量的增长或季节性需求,不可避免地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像主养鲤鱼这类养殖容易、面积较大、集中放养、上市集中的大宗常规产品,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当年鱼种生产量不足、价格高时,会引起当年秋季商品鱼价格比常年稳中有升,价格好销售快,元旦、春节两个消费高峰期消耗,存塘鱼少,第二年开春和上年商品鱼价格比常年高;同时,当年的鱼价高会刺激鱼种生产,激发养殖户的养殖热情,加大放养密度,秋后引起商品鱼价格开始下降。由于上年开春鱼价高,鱼种生产量不减,又给第二年秋季商品鱼价格趋势定向,价格不会很高,至少两年一个周期。极端气候、畜禽产品的疫病、质量安全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也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这就是大宗常规养殖品种的市场特点。

3.2餐饮日常消费的变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健康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水产品是餐饮行业、大型企业、学校食堂、人们日常生活、药膳保健、防病治病不可缺少的农产品。其中,餐饮行业是水产品消费的重点市场,据了解占50%的消费份额。随着国家对公款高消费、高档会所的整顿,许多高档餐饮企业也降低消费标准,食材、菜谱平民化,大宗常规水产品需求量更大,特别是草鱼、花鲢是流行菜式水煮鱼、酸菜鱼、火锅鱼、砂锅鱼头等菜式的上等食材;大型企业、学校食堂是值得开发的消费市场,目前仅占30%的份额。北方大型企业较多,仅大学就有几百万人,以大锅菜为主,适合鲤鱼等大宗水产品的需求,但在储运加工过程中,花费人力成本高,目前消费量不大,必须做好配送、去鳞、剖腹清洗销售服务,才能扩大消费量。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对水产品的需求仅占20%,与人们的饮食习惯有关,蛋、奶、禽、肉仍然是目前主要消费产品,几乎天天必不可少,三五天甚至十天半月吃一次鱼很普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结构不但要求吃饱、好吃、吃好,还要吃出健康与长寿的意识增强,以及对“吃鱼的男人更健壮,吃鱼的女人更漂亮,吃鱼的儿童更聪明,吃鱼的民簇更兴旺”的倡导,“一日三餐有鱼虾”的局面会在百姓餐桌呈现。此外,人们对食品的风味、营养、品种、品质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生产者适时调整养殖模式、品种结构,质量安全控制,满足消费市场需要。

3.3养殖水面的限制

土地和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环境资源的保护受到世界各国重视,随着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各行业排放标准的完善建全,执法队伍、执法力度的加强,养殖水面将从几方面受到限制,也给现有养殖水面带来商机。

(1)新增开挖渔塘将得到合理控制,特别是耕地、湿地、湖泊的资源保护。

(2)大中型引蓄水工程,网箱养鱼合理控制,禁止向水体投喂饵料、施用肥料、农药,避免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目前南方一些省份已禁止在水库网箱养鱼和向水体施肥,北方地区已开始实施,河北省正在清除水库网箱养鱼,天津市余桥水库周边集雨区内1300多hm2水面禁止养鱼,还有4600多hm2耕地改种经济林木,避免水体被农药、化肥污染,特别是迁西水库面向华北、东北、西北的网箱草鱼养殖基地的清退,给华北地区池塘草鱼养殖带来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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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概述

所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贷款作为其衍生品种则是指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贷款投资协议,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利率发放贷款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信托贷款关系中一般还包括信托贷款担保人,承担对借款方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承担部分或全额还款的责任,以保证委托人(贷款发放者)债权的实现。在实际投融资领域,信托贷款往往因其低廉的管理成本、专业的投资规划和灵活弹性的设定形式而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同时,信托贷款资金仅在委托人-受托人-资金使用者之间呈线性封闭传递,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也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避免融资风险的交叉扩大。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即是社保基金在考虑自身资金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形式以实现多元化、专业化投资的重要工具。具体来说,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在充分制定投资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寻求专业信托机构的合作,委托其以信托贷款形式投资到企业、基础设施、保障房领域的一种投资形式。

三、我国社保基金与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匹配分析

(一)保障房融资分析

1. 保障房融资凸显民生保障主旨

住房不仅具有遮风挡雨的居住功能,还具有娱乐、学习的发展功能,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而近期出现的”群租”、”蚁族”、“住人井”现象凸显了住房困难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在“住有所居”的目标下,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保障房建设支柱的资金筹集必然相应附有保障民生的特性。

2. 保障房建设需持续投资且回收周期性长

保障房同商品房一样,从立项规划、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往往需要2-3年的建设周期。在此期间,资金的持续投入是保障房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在资金回收上,主要依靠住户所缴纳的租金,按照目前20年的建筑寿命计算,在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下,完全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的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

3. 保障房需求持续走高,资金缺口大

在目前我国人口增长趋于平缓和稳定的情况下,国内保障房的需求主要取决于城镇化的发展速度。根据 “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五年我国城镇化率由47.5%提高到51.5%,五年内将有5360多万人口进城,以平均每户3.3人计算,将需要1600多万套住房,且这部分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住房要由城市保障房解决。伴随如此大的规划建设量而来的是资金缺口问题,在地方政府日益沉重的支出负担情形下,单纯依靠政府渠道进行融资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分析

1. 社保基金的公益性和保障性

社保基金从形式上来看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缴纳及部分国家财政补贴,实质上来源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利益的归集;从产权上来看则是一种劳动者权益的集合,凡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共同拥有产权,并可享受其增值收益;从使用性质上,社保基金主要做为储备基金以应对以后的保障支出,保障人们在年老、疾病、伤残等困难情况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社保基金无论从来源、产权还是用途上均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保障性。

2. 社保基金供应稳定且支付周期较长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构成。一方面,从基金的来源的稳定性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凡是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均需按期足额上缴。另一方面,从支付周期来看。除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中的统筹账户部分是现收现付之外,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积累制。即个人账户的资金需参保职工在退休时方可提取,这就意味着从开始投保到最后享受退休金往往要跨越几十年。如此长的支付周期决定了社保基金更适合采取长期投资策略,实现稳健的投资收益。

3. 社保基金结余金额大,投资收益低下

根据《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社保基金权益总额为10753.57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8932.83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786.65亿元,广东委托基金权益1034.09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结余资金数额巨大,且在源源不断的缴费沉淀下还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但我们需要保持警醒的是,一方面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形式分别占38.44%、58.01%,总计高达96.45%,也就是说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保基金结余均在银行“睡大觉”,而没有通过其他投资搏取更高的收益,这无疑是巨大的资金浪费。此外,我国社保基金在监管模式上采用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都制定了较为严厉的限制措施,投资渠道的有限性也加剧了投资效益低这一问题。

(三)投融资匹配结论

从以上阐述和对比分析可知,社保基金和保障房建设具有民生保障性和资金周期长等共同的特性。另外,养老基金的资金量大,面临贬值压力,急需拓展投资渠道、寻求新的投资增长点;而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急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以避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同时减轻地方政府在筹资上的财政压力。所以,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社保基金和保障房在资金供需方面具有较大的“交集”部分,资金供需匹配程度很强,可以考虑以充足的社保基金填补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支持保障房建设,以安居工程的方式为民生提供保障。

四、我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成本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据此,我国社保基金以信托贷款方式投资保障房建设的投资成本主要是信托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的相关费用,同时也包括为达成投资所需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以及银行提供的担保费用。在南京保障房投资这一案例中,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收取的信托费用率为0.18%,这与目前多数信托费率维持在1.5%左右的水平相比是相当低的。除信托费用之外,还存在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即社保基金投资到其他领域所能获得的最高收益。但因为在社保基金的实际资金形态中,有超过96% 的资金都以银行存款的形态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以定期存款的利率作为社保基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机会成本。

(二)投资效益分析

目前,从媒体报道的有关资料来看:全国社保基金向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放30亿元贷款,利率为6.05%,其构成为:社保利率5.45%(按季度浮动),信托费用率0.18%,担保费率0.42%,社保基金实际收益率5.45%。虽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没有公布与其他城市的具体投资协议,但笔者认为其贷款利率基本上还会以南京为样本进行设定,即: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上银行担保费用、信托公司信托费用等开支,并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项目自身风险由双方谈判确定,至于利率按浮动还是固定也视情况双方谈判而定。既然实际收益以贷款利率为基准,那么就会高于以存款形态存在的投资收益。

(三)社会效益分析

一是满足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按照 “十二五”制定的保障房建设部署,到期末我国将新建成3600万套保障房,届时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这无疑是对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的巨大改善。而社保基金的助力则更有利于保障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避免在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下被迫下调建设任务指标的情况。

二是调控房价,减少市场泡沫。由于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带来的资金补充将大大缓解目前保障房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从而有助于顺利实现保障房扩容的目标。而保障房供给规模的扩大将有效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住房供应量,从而促进房价逐步向合理水平靠拢,抑制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从而达到调控房价、减少房地产泡沫的功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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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层股票交易的方式有两种,即集合竞价和做市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股票上午9:30进行第一次撮合,此后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10分钟撮合一次,而在做市交易方式上还是和之前保持一致。

2、除此之外,创新层股票还有大宗交易通道这种,即单笔数量达到10万股或者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3、创新层股票交易的方式其实还算比较多的,这主要是因为新三板交易的门槛比较高,其投资者组成为机构投资者有关,所以它们的交易方式相对来说比A股主板要多一些。

4、当然,交易方法还是为市场具体情况服务的,所以我们在参与的时候也要注意制度上的变化。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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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国内葡萄酒投资主要有3种方式:现酒、期酒和葡萄酒基金。其中葡萄酒基金属于专家理财,其实物形式即投资标的也是现酒和期酒。但无论是现酒还是期酒,都存在着市场定价机制缺失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业内亟需交易所性质的交易服务平台出现,建立属于自己的定价机制。

今年年初,记者欣闻我国第一家、全球第三家葡萄酒交易所――明庄酒交易所正式开业。针对“液体黄金”中国价诞生的背景、交易方式以及今后的发展走向,记者采访了明庄酒交易所董事赵东庆。

葡萄酒中国价诞生

问:明庄酒交易所的产生,无疑是业内的一件大事。它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

赵东庆:我国葡萄酒市场刚刚兴起,以人口基数来看,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巨大。但市场未深度发掘,自身机制建设远未完善,对国际葡萄酒市场的影响力还未形成。葡萄酒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在我国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无法全方位地抵御时间等不确定风险。建立一种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已是当务之急。经多方协调,明庄酒交易所最终通过了有关部门核准,并于今年2月在天津滨海新区落户注册。

此前,葡萄酒的出货渠道主要是靠拍卖和关系营销。我的周围就有不少朋友,所收藏的葡萄酒的价格涨上去了不少,但是苦于没有办法出手,最后只能喝掉。即便是1982年的拉菲,虽然炒得火热,但买的人其实特别少,有些人买一瓶回来就是作为镇店之宝。尽管国内外有各类拍卖机构,但进行拍卖的葡萄酒往往是有一定收藏年份的稀缺酒品,而这又是大多数投资者很难拥有的。除此而外,一般的投资者很难用充足的凭据证明藏酒品质,就难以进入拍卖程序,更无从谈变现了。

世界上目前有3家葡萄酒交易所,第一家是英国伦敦国际葡萄酒交易所,第二家是设在法国的波尔多葡萄酒交易所,我们是第三家。明庄酒交易所是专业提供葡萄酒、窖藏白酒、原酒的电子交易机构。类似于证券交易所,只不过一个交易的是股票,一个交易的是酒票。

问:明庄酒交易所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推出葡萄酒交易,这种交易模式的优势在哪里?

赵东庆:连续现货交易方式是明庄酒交易所在总结了其他投资产品交易方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的需要和中国市场的需求研究开发出来的,是交易制度的核心。

与传统的期货交易方式不同,连续现货交易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所有交易的葡萄酒全部存放在交易所酒窖里,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葡萄酒卖出,也可以随时到交易所的酒窖中提取酒,完全满足了投资与消费需求。

另外,与期货中定期交割不同,每天交割的创新制度为现货商和投资者化解了传统期货交易中确定的交割风险,可以吸纳大量国内外的交易商参与到交易中来,同时吸引大型现货商参与实物交割,既能满足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能满足现货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实物交割需求。

独领

问:相对实物投资,您认为明庄酒交易所的优势是什么?

赵东庆:明庄酒交易所是一个创新型的交易所,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葡萄酒实物投资需要投资者对酒有很好的认识,要辨别哪些酒具有投资价值,同时要求有良好恒温储藏环境,这是很多投资者目前不具备的。到交易所进行投资交易,这两个问题都不用考虑了。因为交易所上市的葡萄酒都是保真的,直接由酒庄交接到交易所酒窖中,不存在假的问题;能到交易所上市的葡萄酒基本都有收藏价值,交易所建有3个顶级酒窖,所有现酒可以储藏在这里。

明庄酒交易所采用创新的电子撮合方式。明庄酒交易所具有真正的每日现货价格发现功能;能够满足投资、保值、实物交割等多种交易需求,采用20%保证金及T+0的电子交易服务。

在结算方式上,资金开户方便,投资者可在合作银行的全国各网点就近开立资金账户;资金托管安全,银行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资金汇划便捷,交易保证金实时进出。

流通体制市场化

问:有人说,明庄酒交易所只能作为现酒的价格发现平台,短时间内不能进行期酒交易。如何看待明庄交易所的“中国价格”对葡萄酒市场的影响?

赵东庆:所谓期酒,其实是准现酒,是指在葡萄酒完成发酵工艺后,刚放入橡木桶陈酿环节,就由客户购买其所有权。此时的葡萄酒尚不能饮用,还需存放在酒窖中经过18~24个月的陈酿之后,葡萄酒完全成熟,才能装瓶出窖,交付饮用。如果把交易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考察,明庄酒交易所的业务显然已拓展到了期酒。

明庄酒交易所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推出现酒与准现酒,可以打造一个新型的葡萄酒报价体系,对于中国谋求国际葡萄酒定价权和话语权,推动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大力促进国际葡萄酒人民币报价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虽然现在只是个价格发现平台,但我相信明庄酒交易所将逐步形成我国市场化的国际葡萄酒价格体系。获得国际葡萄酒价格话语权,还要在国内形成公开、公平和竞争的价格机制,避免被许多非市场因素所扭曲,这样形成的价格才会被消费者、投资者所承认。

葡萄酒投资之门即将打开

问:作为交易所来说是不是希望所有的人都来进行葡萄酒交易?葡萄酒投资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对进场交易投资者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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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被告处开设交易账号。交易中,被告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种种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频繁交易、不断追加保证金,导致亏损。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判令返还原告合同款并支付利息;判决被告乐安建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汇公司辩称,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系现货白银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不参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仅收取交易佣金,客户之间交易的盈亏与其无关,仅与原告所属会员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被告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应由各地证监局负有认定。被告乐安建行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存在与九汇公司恶意串通坑害原告的行为,并非原告与九汇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从九汇公司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涉案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九汇公司辩称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原告在九汇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手为被告九汇公司,且交易资金也受到被告九汇公司的管控,至于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单位,仅是为了区分客户的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告与原告的交易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乐安建设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案情详参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乐民初字第116号)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下面就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客户与交易公司及其会员单位的关系、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现货交易,即通常我们所称的货物买卖,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卖方转移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按照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和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机构。现货市场不允许采用基于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是涉及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同及选择权合同买卖。期货交易的基本要素有期货交易所设计、未来交割、标准化合约。2012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据此,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内实践和境外经验,期货交易有四个主要特征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可以反向对冲了结持仓义务。关于集中交易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期货市场区别现货市场的本质差别之一。现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平台成为主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以散出各地,对集中交易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三是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的交易机制。期货市场是建立在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期货交易允许投资者在没有实物(或不需要实物)的情况下买多和卖空远期交货合同。四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承担中央对手方的职能,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因此,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上应具备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对冲交易等期货交易规则,实质上应不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凡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也认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变相期货的基本特征。” 而非法期货交易,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假借现货交易或其他交易形式的名义实际采用期货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方式,是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对期货的定义,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非法期货交易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商业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也常被称之为变相期货交易,2007年《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20%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12年《条例》修改时,规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是”(1)打着“现货交易”的合法外衣诱骗客户签约操作。这些非法期货公司(交易平台)往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注册和批准从事现货交易,以此为合法外衣,假借现货交易、电子商务或其他某种交易形式的名义,并不自称或也不承认其为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其会员单位也多经过工商注册,内部职能分工明确,有专门的分析师团队和服务团队。聘请年轻女子通过炒股QQ群、微信群等招揽客户,通过精心设计的流程,以投资黄金、白银、原油等现货市场“门槛更低、手续简便和高额收益”为饵,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吸引客户加入。会员单位内部多设有讲师,定期以“分析师”的身份为投资者讲解所谓操作技巧,在让投资人短暂盈利后接着让投资人经历亏损,之后再强烈鼓动投资人为挽回前期损失而追加投资,就此步入圈套、越陷越深。(2)采用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化合约、未来交易等期货交易基本规则。(3)做市商制度。交易公司(交易平台)做“市商”,根据国际货物价格涨跌与客户对赌,同时交易公司收取交易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费用,会员单位按客户的交易量获得交易公司返还的佣金。因此,为了更多赚取客户资金,会出现暗箱操作,更改交易价格等。 

(二)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1)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让渡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或者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期货合约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目的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这决定了相关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2)交易功能不同。现货交易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的流转,而期货交易中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3)交易性质不同。现货交易的性质是传统的商品交换,期货交易性质是金融投资工具。(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分散、不公开、一对一地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属于场外交易。期货交易的形式是在特定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集中买卖,实行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等制度。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开进行并完成,属于场内交易。(5)是否需要严管不同。期货行业是个特许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等各项业务制度和活动,均需要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和监管。现货交易通常不需要严格监管。 

二、交易行为的定性——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结合现货和期货的本质区别及前文对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得出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是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在组织交易和交易过程中是采用期货交易规则和途径。三是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而以投机交易为主的交易行为。 

1.“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是认定其违法性的基本依据。合法的期货交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非经批准不得进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只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才有期货从业资格。目前,经国务院同意并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场所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冬凌合同纠纷案”(2014)高民申字第27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恒泰大通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是区别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便是实物交割率。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不是目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小麦期货实物交收量基本上在0.5%以下。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实物和价值的交换,即使远期合约交易,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量也很大,实物交收应该在99%以上,只有少数无法履约的,采用放弃保证金的形式。非法期货交易虽然刻意规避“期货”二字,突出强调其为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但实际上并无现货交割。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价值的转移,同时不具备转移风险的目的,惟一的目的是在不规范的运作环境下,为少数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主要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是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历次专项活动中,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所确定六条清理整顿的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归纳来看,就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基本方式进行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采取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为了为了逃避整顿,会有所调整或改变,但本质上还是期货交易的方式。在联泰公司黄金期货一案中,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四点: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故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检察机关在公诉时也指出,联泰公司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而是期货的合约;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而是投机获利;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场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因此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篇(8)

案例二:2003年1月8日,国风塑业的第二大股东兴业证券将其所有的1996.6146万股(占总股本的7.6%)共分23笔,将所持股份分别转让给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互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交价均为7.6元,总成交金额1.5亿多元,成交席位位于兴业证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在这23笔交易里,只有2笔是以每笔53.3073万股成交,其余21笔均以每笔90万股成交。本次大宗交易后,北京中鼎投资持有1080万股成为国风塑业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互视通持有916.6146万股居第三。据悉,兴业证券是在2002年底该股10配3的配股中,因包销余额而持有这部分股份的,其成本价是7.56元。

案例二:2003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产生首笔大宗国债交易:该笔交易的卖方为国泰君安,买方为海通证券,买卖的证券品种是02国债(15)(010215),成交数量20000手。[1]

案例三:2003年年1月20日,浦发银行3亿股增发新股上市流通首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笔大宗股票交易诞生:光大证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因包销增发而持有浦发银行股票5300万股中的875万股,买入方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问题的提出:大宗交易方式是否符合我国证券法?

一、我国大宗交易制度的规范现状

前述四宗大宗交易案例,是遵循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制度实施的。200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同年2002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2],并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受理。2003年3月10日,为进一步完成大宗交易市场服务,加强风险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发出《关于大宗交易人工受理业务完善的补充通知》。[3]从风险控制角度完善了大宗交易的管理。

其实,我国证券市场的大宗交易方式的制度依据的根源,在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其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大宗交易”,在该节确立了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价格确定原则、成交确认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交易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在价格确定方面,《交易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在成交确认方面,《交易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二、大宗交易方式是否有证券法上的根据?

根据前述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所谓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而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按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4]换言之,“代表买方或卖方的会员根据大宗交易的买卖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5]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协商一致是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

篇(9)

升级改造主要是交易方式的升级,改变中国传统的单一摊位制的商品交易市场格局,采用现代商品交易所式的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包括电子拍卖)、物流配送的交易方式、产销衔接的产业链方式等,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来说,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封闭型市场、开放型市场、商业街区型市场、交易所型市场、摊位型市场、店铺型市场、网上交易市场等多种类型,不管怎样,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商品的物理特点、符合商品的分销渠道规律等。升级改造包括硬件的升级改造,提供商户和消费者良好的经营环境、良好的购物环境、良好的市场信息和价格环境,不能仅仅把商品交易市场的购物环境改造作为升级改造的唯一内容,除了硬件方面的改造外,还包括软件方面的改造,交易方式的理念、交易方式的运作等现代化。

管理创新

硬件的创新: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和设备的完善,没有先进的的工具,很难进行现代化

的市场管理;

软件的创新:(1)商户的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的建立,这是最主要的管理;

(2)商品的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入;也包括交易行为的规范;(3)市场运营的管理,形成商品交易市场特有的管理理念和风格。一旦商品交易市场形成了特有管理模式,可复制、可拷贝的模式,那么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成熟了,就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管理模式的输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篇(10)

在人类历史过去的几千年里,黄金基本上属于帝王贵族才能拥有的财富,拥有黄金意味着拥有权势。在世界上的几大古代文明中,黄金都在当时都有着极高的地位。

确实,黄金因其稀有性,而显得弥足珍贵。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黄金饰品都是提亲的首要聘礼,也因此才有了“黄金有价情无价”的爱情宣言。

黄金投资是一种永久、及时的投资。几千年以来,黄金永远散发着它的光芒和魅力,并以其独有的特性――不变质、易流通、保值、投资、储值的功能,成为人们资产保值的首选。无论历史如何变迁,国家权力如何更替,抑或是货币币种的更换,而黄金的价值永存。

黄金史学家格林就指出:“古埃及和古罗马的文明是由黄金培植起来的。”掠取、占有更多的黄金,是古埃及、古罗马统治者黩武的动力。

由于黄金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所以被人类赋予了社会属性,也就是流通货币功能。黄金成为人类的物质财富,成为人类储藏财富的重要手段,故而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写道:“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然是货币。”

投资黄金是一种与股票相类似的投资行为,但是相对于股票而言,黄金的历史更加久远。国际上所通行的黄金交易市场也要比股票市场更加规范,收益也会更高。

目前,国内黄金投资主要分为实物黄金交易和纸黄金交易两类。实物黄金交易是指可以提取实物黄金的交易方式,纸黄金交易指的是只能通过账面反映买卖状况,不能提取实物黄金的交易方式。

两种交易方式各有所长:如果出于个人收藏或者馈赠亲友的目的,投资者可选择实物黄金交易。如果期望通过黄金投资获得交易盈利,那么纸黄金无疑是最佳选择。与实物黄金交易相比,纸黄金交易不存在仓储费、运输费和鉴定费等额外的交易费用,投资成本较低,同时也不会遇到实物黄金交易通常存在的“买易卖难”的窘境。

此外,黄金投资还有黄金管理账户、黄金凭证、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黄金股票、黄金基金和国际现货黄金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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