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0 16:33:3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篇(1)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原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即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协商,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属地调整单位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篇(2)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篇(3)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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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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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铁道大厦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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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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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邮电                    |1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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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利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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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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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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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火电施工                |14.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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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电施工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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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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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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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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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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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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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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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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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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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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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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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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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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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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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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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远集团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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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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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建集团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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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局、二局              |1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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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石油                    |2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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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民航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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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色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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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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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行                    |17      |  17.5

篇(4)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

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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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铁  道  |    运    输      |2  |19          |19              |

|          |---------|--|-------|---------|

|          |    中铁建        |3  |11          |13              |

|---------------|--|-------|---------|

|        邮    电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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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    产      |6  |17          |18              |

|          |---------|--|-------|---------|

|          |    火电施工      |7  |12.5      |14.5          |

|          |---------|--|-------|---------|

|  电  力  |    水电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业单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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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

|---------------|--|-------|---------|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团(机关)              |    |10          |13              |

|---------------|--|-------|---------|

|招商局集团                    |    |10          |13              |

|---------------|--|-------|---------|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

|---------------|--|-------|---------|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

|---------------|--|-------|---------|

|路桥集团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

篇(5)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篇(6)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81-02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加快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步伐,但是河南是个中部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艰难。为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措施,促进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缓解河南城乡差距,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加大引导力度和宣传力度,帮助农民逐步适应由传统养老方式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的转变。基于河南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要积极发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组织、引导和宣传作用。首先,在宣传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辐射作用,配合其他形式,例如发放宣传资料、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宣讲、利用农村赶集日上街摆摊设点咨询、定期组织农民参加新农保知识培训等多种方式。总之,河南省及其下属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省、县、乡、村4级互动的舆论宣传机制。其次,在宣传内容上,乡镇府有关服务部门可以组织农民参加免费的养老保险知识讲座方面的培训,系统介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讲解新老农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缴费水平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的联系,引导农民认识到自身老年的风险性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消除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误会和偏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加深对新农保的认识和政府的信赖,培养农民投保的意识和自觉性。最后,在宣传过程中,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农民的民主讨论、部分地区的试点推广、典型示范等方法,帮助群众解除各种思想疑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群众参加养老保险。在参保过程中,要本着先领导后群众的原则,分层次提高群众的自觉性。

二、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中原地区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服务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使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将养老保险的机构网络扩大到各个农村乡镇;统一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从根本上克服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等问题;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主要包括收缴保险金、核定保险金、发放养老保险金,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逐步将保险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最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组织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来。

三、创建基金筹措模式,确保经费的持续性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一直是养老保险问题的核心环节,科学合理的基金筹措模式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要积极探索适合河南省省情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模式,拓宽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养老保险经费的持续性。首先,加大各级财政和集体经济的补贴力度。在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其次,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承包、流转收益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例如,可以强制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偿”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后,采取其他多种形式扩充基金筹措渠道。例如个人缴费、从计划生育统筹费和社会抚养费、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收入、开征养老保障税等税收来扩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四、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方式,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农民老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基础,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创新和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方式,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成立省级管理机构。要改变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一级单位管理的方式,提升基金管理层次,把基金的管理权收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大幅度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能。其次,成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公司,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门的投资和运营。一是基金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费用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从中提取管理成本。二是政府要加大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定期审查这些公司的营运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信誉。三是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是各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收益部分,政府根据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运营能力按比例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一旦某基金管理公司遭遇大的投资风险,使地区性养老基金的给付出现困难时,可由该准备金给予暂时的弥补[2]。最后,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它安全的前提下,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需要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方式,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它的收益性。总之,在基金投资方式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河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中部农业大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不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第一,针对省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政策,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要提供更多的补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对富裕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补助。第二,在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方面,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应该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一样,所有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3]。第三,政府从社会保障支出中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第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第五,在有条件的乡村,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总之,通过各种财政补贴政策,争取形成以下局面:国家支付基础养老金,拿大头、补出口,地方财政补入口。

六、加强法制建设,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法律支撑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首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其次,河南省要依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把政府责任分解到省属地方各级政府之中,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法规的顺利推行。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制度。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和具体明确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和明确规定政府、集体和农户在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和支付、经办机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总之,河南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从而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篇(7)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是社会给予其共同成员人道主义关怀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措施。它既是客观社会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尚无定论,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和分类。①1942年,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社会保障导论》一书,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他们与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②我国的《中国民政词典》将“社会保障”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界定社会保障概念时会出现覆盖范围以及部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但作为普遍的社会管理措施,其内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归纳为: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和国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第三,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第四,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目的。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理念层面。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理念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效率论,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历史时期,如果在此时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影响到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和国际竞争力。④二是公平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⑤三是社会公正论,从罗尔斯教授提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论出发,推进6个基础和6个整合,最终实现“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⑥

制度层面。纵观我国各省、市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按照经费来源方式、覆盖人员范围和保障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制度设计。一是以广东、河北、甘肃等省为代表的直接扩面模式,通过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间先后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适用对象条款界定中,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险的视野。尤其是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这一直接扩面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形成无差别化和整齐统一化为特点的直接扩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为代表的低标准或独立保障模式,通过出台针对本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标准或者完全独立的方式,为农民工构筑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以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都是将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实施相对独立的一种保障制度设计。三是以部分建立乡镇企业的县、乡、镇为代表的“返乡模式”,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针对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务工的特点,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现实层面。在社会保障的三级体系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作为非缴费性质社会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户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并不能实际享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享有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明确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在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领域,虽然我国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体上仍难逃“两低一高”(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农民工退保率高)的命运。

完善政府在农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动参与职能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责任。我国亟需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国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为主,并带有临时性和地域性特点,这导致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各自为政、互不相容,严重影响具有高流动性的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以《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社保系统专门法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高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省际、区域间的接续机制,实现各省市、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经费分担责任。目前,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转嫁责任的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企业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索要拨款等方式获取财政支持,导致事实上的财权、事权相互分离。一方面地方政府虽迫于现实压力而逐步推行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区域差别明显,难以实现区域间的接续;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缺乏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下,两级政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有限的资金供给无法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面临资金约束。因此,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明确资金投入所占财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逐步从地方统筹过渡到中央统筹,实现全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参与性、补偿性和干预性。参与性是指政府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实施管理和融入资金,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的福利体系;补偿性是指政府有义务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农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干预性责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标和原则的责任,即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标、公益性原则等给予导向。这三种责任共同构成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参与性程度决定政府的重视程度,补偿性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预性程度决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三种责任共同促进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顺利发展。

(作者分别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 鲁译,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页。

③崔乃夫:《中国民政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77页。

④陈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页。

篇(8)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流量大、计算复杂、准确性要求高的工作,而且要求处理的数据量相当大,数据及档案保存的时间相当长(因为要记载每一个参保职工每月的投保情况及其个人帐户的累计缴纳情况,包括逐月利息情况,直至其退休)。要把这项工作搞好,使之稳定、健康地发展,仍凭手工操作、搞人海战术显然行不通,而且是很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应用计算机来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系统速度快、精确度高、自动化程度高、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和数据批量处理的特点,以适应保险工作的需要。

1.保险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现状

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不是保险企业才存在的问题,是全球企业都存在的普遍问题,越发达的地区,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越多。一方面,现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信息技术的日趋完善,出现了很多的恶意攻击工具,再加上信息系统本身的漏洞,让一些破坏分子更是有机可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企业自身对信息安全管理不重视,也是导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保险行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暴露出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多,我们应该重视起来。下面列出了当前的保险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几点问题:

1.1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

与信息的安全有关的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标准、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的条文较多,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规范完整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及管理体系。同时现有的法规,由于相关安全技术和手段还没有成熟和标准化,法规也不能很好地被执行。因此,保险行业的信息安全标准和规范的缺少和无体系化,导致保险企业不能很好的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并确保此策略能被有效执行。

1.2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很多保险企业的管理层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关注,不够重视,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管理。大部分保险企业在公司治理上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发展,销售策略调整,组织结构和运营流程的优化等,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重视,不太相信信息安全问题能给企业会带来严重危机,直到发生了信息安全事件后之后才开始重视。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在公司日常治理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完善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1.3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

很多保险企业在设计搭建相关信息系统的时候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化所带来的安全风险,通常只是考虑到信息技术问题,对于信息系统应用后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欠缺考虑。其实对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不做评估或评估不充分,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旦信息系统出现严重缺陷或漏洞的时,系统受到破坏,正常的业务操作无法进行,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机密、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重要数据被盗、被篡改等。所以,保险企业面临解决诸如系统本身缺陷、操作失误等带来的安全问题的。

1.4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无明确责任划分

保险企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安全之所以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等有很大的关系。没有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去制约,出了信息安全问题以后的责任划分不清晰,长此以往,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管就会出很大的漏洞,也很难形成一个可控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是整个企业员工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不是企业某个部门或者某些个人能够决定的事情。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划分,每个部门都应该有信息安全的负责人,出了问题要做到有人承担,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影响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成为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绊脚石。

所以,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和现状,保险企业必须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保障企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

2.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建设的重点

“计算机就是网络,网络就是计算机”。我们要一改过去的做法,社会保险自动化建设将由过去的封闭单一型向开发型过渡;从以社会保险内部业务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公共信息服务和提高社会化管理程度为重点;由过去的单机操作向网络过渡,最终全面实现网络管理。

一个社会保险机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在政策支持下的经费投入决定了硬件设备的规模,这是系统的外部条件。二是一套功能齐全、着眼点高、符合开发系统标准的应用软件,这是网络系统的灵魂。三是内容丰富、符合国际标准、具有本地特色和一定参保覆盖面的信息数据库,这是网络自动化的基础。这三个因素既是社会保险机构网络建设的关键因素,又是建设的重点。

3.保险企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体系构建

3.1掌握安全管理标准,构建安全管理基本框架

要熟悉掌握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对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标准要进行不断深入的理解,不能仅仅考虑到信息技术,而忽视了信息安全管理。国际上对安全管理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推出了信息安全标准,成立了信息安全标准化组织,搭建了信息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在我国,虽然信息安全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已经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我国提出的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中就明确了安全管理的标准,主要把信息安全划分成自主保护级、系统审核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等五个安全程度不同的安全等级,根据这五级标准,也分别提出了关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措施。所以,保险企业应该参考这些标准,构建适合自身行业、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基本框架,这对于企业的健康稳健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3.2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

保险企业要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不考虑信息安全影响而随意的进行信息管理。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要包括对机构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管理以及技术安全管理和场地设施安全管理。保险企业需要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如科学化企业信息资产评估和风险分析模型法、设计完备的信息系统动态安全模型等,建立科学的可实施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策略,采取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选用可靠稳定的安全产品,设计完善的安全评估标准和等级,实施有效的审核措施等来实现对信息的安全管理。

3.3进行有效的安全风险评估

保险企业在搭建信息化平台的时候,必须要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没有风险的评估是很难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对信息安全风险的评估中制定出风险的应对方案,便于应对突发问题,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信息的安全。

3.4合理配置安全产品

对于评估出来的风险,保险企业可以对信息系统配置一些安全产品来规避信息安全风险。比如说系统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受病毒的攻击,那么企业可以配置一些能够定期更新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来防止病毒的侵入。在配置产品的时候需要注意配置的合理性,不能什么安全产品都去配置,要通过最优化的安全产品配置达到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

结语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日趋繁琐,其业务量、数据量大幅度增加,对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其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促进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许雅娟.网络攻击分类研究[J].硅谷,2011(06).

[2]宋晓萍.TDCS网络安全防护方案的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6(11).

篇(9)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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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认识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养老保险的产生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地生活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我国从国情实际出发,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制,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标志,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继立法完善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我们国家“未富先老”的现实,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总的来说主要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纠纷较多的险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不断进步,养老问题成为人们乃至全社会的重要课题,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该用人单位发展程度的先进与否。因此,建立健全并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满意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将保险福利与职工劳动生产情况相结合,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预防和消除职员的不满因素。劳动者在工作之时不必再为以后的养老担心,将会全身心的扑到工作上,进行技术改进及高效率工作,最大程度地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人性化关怀员工,给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信,增强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主人翁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将会大大减少,这样即可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利用,高效整合资源。同时,企业在法律范围内适当地根据职工的资历和地位调整其工资收入即社保缴费基数,会进一步激发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从面提升企业凝聚力,达到较高的生产率。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养老保险不仅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作用明显,而且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激励措施,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队伍方面功不可没。首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价值就体现在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养老金。如果说一个人在劳动能力尚好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可另寻他路的话,那么在老年则没有什么选择,只能依靠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所换来的养老金。所以,当企业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就意味着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对离开单位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同时,企业养老保险还将大大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的负担,这样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就不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统筹支付,相对减轻了企业的人力资源负担,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前进,每一次的进步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可喜的变化,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的缴纳,意味着对年老之后的生活有了清晰的预期,可以更好地工作,从而少了浮躁,多了稳定,这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对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四大养老保险纠纷类型

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变化日益加速,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加上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实际层面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种类更是多种多样。具体到因养老保险发生的纠纷上来看,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类型,即劳动者垫付养老保险金纠纷、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养老保险费纠纷、缴费基数纠纷、未参保纠纷等。

1.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所谓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了单位养老保险,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单位并没有实际为劳动者缴纳这部分养老金,而劳动者出于以后的考虑,自己亲自拿钱进行缴纳,形成了劳动者自己垫付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单位对自己自行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金进行补偿。对于这种纠纷,核心点就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交由仲裁部门仲裁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判决。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缴纳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

2.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实际上,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了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者自身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纠纷与前面纠纷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种纠纷中,劳动者没有缴纳养老金,到最后无法享受退休的养老待遇。此类纠纷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进行补足,确保养老金的正确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是漏缴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当缴纳的养老金,而且还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过失,那么可以简单处理,补足即可。

3.缴费基数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缴纳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正确,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提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此类纠纷,完全不同于前两种,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双方的焦点只是集中在缴纳基数上。因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每个人的工作年限、职称级别等因素不同,而这都影响着缴纳基础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变化,缴费基数也是在不断变化当中,这就需要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去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未参保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个时候,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明显的侵害,养老金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目前还在单位工作,则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劳动者在退休后才发现,劳动者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就是,虽然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为此承担养老义务。还有就是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时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此种纠纷情况下,劳动者大都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金。

四、完善养老保险机制的思考

通过对以上我国目前存在的几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来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是如何在纠纷产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到底是通过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还是走仲裁道路,抑或是法院判决的方式。总之,解决养老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靠得仅仅是各种单行的规定、通知、决定等行政法规或者文件构成,且经常变动,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

1.扩大覆盖面,完善征缴机制。养老问题是我们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劳动者“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退休的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覆盖面已经相对完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对完善,国企单位养老亦成熟,主要是在私营企业及广大的自由职业者还有遍布全国的流动农民工。同时,完善征缴机制,出台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明确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并制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缴费人、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缴费地点和方式,确定相应的浮动缴纳指数,保证征收部门依法征缴,确保劳动者依法参保。

2.依法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以此为基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用明确的语言、规范的语言、无歧义的语言来规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或者漏缴养老保险,如果因此影响了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于让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缴费的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社会保险法要保护的对象。只有这样,劳动者才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监督部门也可主动介入,保障劳动者养老保险正常缴纳,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权利和义务明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养老保险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效用的。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保障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上级监督,有平行监督,有人民群众监督,有新闻媒体监督。要想真正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效能,关键是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源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养老保险办得好,人力资源队伍则相对稳定,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逐步完善司法体制,在人民法院刑庭、民庭之外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矛盾纠纷庭,专门处理养老保险纠纷,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在陪审员中由人力资源部门中的员工担任,将养老保险与员工任职结合起来,一方面员工之间保持着天然的联系,这样就不会在纠纷调处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必然对公司的人力队伍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必然会抱着对公司发展负责的态度去处理事情。这对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和保持企业单位的长效发展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43

[2]蒋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

[3]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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