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0 16: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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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篇(1)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知,2011年全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如何让这2.5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其自由流动,并且避免农民工的社保利益遭受损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希望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下,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希望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实现有效转续提供一些思考。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

1. 农民工参保后因转续不易进退两难

连续性是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长期的、准确的和安全的账户记录,特别是参保者变换工作单位或地点时养老保险关系要随之转移。但是,农民工具有总量大、工作周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只能部分转移统筹账户资金以及享受养老金待遇,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参保后进退两难的境地,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面临多重困难

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过程中,不仅面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上不统一的障碍,还面临账户资金转移操作上的技术障碍。首先,由于缺乏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统一立法,各地参保模式、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有较大差异,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也有所不同。其次,农民工转移接续还涉及到户籍性质、城乡关系,以致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险种间转移接续尤为复杂。再次,社保经办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技术手段的不成熟,也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带来诸多不便。

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

1.转移接续制度实施效果较差

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广泛试点,相关部门初步提出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的处理办法,并在参保年龄、养老金划分、享受条件等方面提供了操作细则,为转移接续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但从目前转移接续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仍然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转保人数少等问题。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农民工全国平均参保率仅为7. 6%。可见,在转移接续政策实施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水平仍没有大幅度提高。

2.转移接续责任分配界限模糊

一方面,转移接续政策各异,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尚未出台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体操作的法律性文件,而地方政府出台的试行办法,缺乏权威性且只能在所在地起作用,致使这些政策法规无法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转移接续的组织管理责任模糊。转移接续尚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现在主要由各级社保机构完成,但其中也有很多相关部门参与,导致实施过程中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划分模糊,不利于转移接续的顺利实现。

3.现行转移接续政策损害了农民工个人利益

在现行转移接续政策下,农民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统筹账户的养老金保留在当地,这就造成转出地更愿意农民工退保而不转保,转入地不愿意负担转入农民工的养老责任,甚至鼓励农民工退保,这样一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获取养老保障的权益。此外,苛刻的转移接续辅助制度,如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附加条件的设置,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转移接续的顺利实施,也损害了农民工的个人权益。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存在差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个险种在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1)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个人、集体和国家,国家和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个人、企业和国家,个人和企业主要承担缴费责任。(2)新农保的统筹账户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则由企业承担。(3)新农保的参保者每年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分5个档次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2%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8%。(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要优于新农保的。以上方面的不同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带来不少困难。

2.部分区域设置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障碍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基金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中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续,剩余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则充入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意味着为当地社会统筹基金做出贡献,但对于养老保险关系接受地,却要负责转入农民工长期的养老待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必然会影响地区的经济利益,这就造成有些地区担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涌入后出现支多收少的情况,便纷纷设置壁垒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3.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分立式的管理体制,各统筹区域的管理系统之间没有统一联网,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只能通过多个人工环节,易出现信息遗漏和失真的现象。加之当前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人事档案紧密联系,且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面对的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这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造成困难。此外,农民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手续繁杂,使一些参保人员因怕麻烦出现脱保、断保现象。这些障碍都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合理流动的自由,不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继续推进。

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对策

1.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政策及合理的待遇计发标准

为了使农民工参保后跨地区就业依旧能享受到正当的社会保险待遇,就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使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其社会保险待遇。这里可以借鉴欧盟跨国流动劳动者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经验,来解决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将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在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时,参保人缴费的各统筹区域将相应比例的资金划拨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指定发放地。

这种做法本质的特点是不转移账户基金,只转移参保信息和缴费记录,既有利于激发当地政府鼓励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另外,还可以避免农民工因在各地缴费年限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况出现,并且有利于减少流动中养老金的便携性损失。

2.协调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和转出转出地的利益

由于实行累计缴费原则,农民工最终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往往会大于按实际缴费额和缴费年限计算出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就使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或转出地的财政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旦当地资金出现缺口,就需要当地财政弥补。这容易引发统筹地区的道德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利益协调,当前有两种方法可行:

2.1 建立社会保险转账调剂基金

各统筹地区根据过去多年本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情况和参保人的缴费情况,逐步调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征缴费率,或开辟其他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转账调剂基金,专门用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转移相应统筹账户基金的需要。基金的规模可由政府相关部门测算后拟定。如果有少数统筹地区在某些年份储备基金或统筹账户支付出现较大赤字,可以考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给予调剂弥补。

2.2 做实个人账户

只有做实个人账户才能保证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完善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和查询系统,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个人账户实行统帐分离,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独立核算、分开管理。个人账户的记录中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及欠费记录。要将实际到账数额记入个人账户,按实际到账额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转入、支出、计息、转移等环节的管理,实现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和查询要方便快捷。

3.改善社会保险部门的管理制度

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还有赖于提升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务质量。首先,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网络,继续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形成一个完备的部、省、市级三级中心数据库,实现部、省、市三级业务联网。其次,要改革养老保险关系同户籍、人事档案挂钩的管理方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的管理模式。第三,要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单位窗口近期开展了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的活动,科学设置办事程序,减少审评环节,取消重复手续,规范工作行为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利民便民服务措施,这使农民工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

五、结论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需要建立能够摒除身份限制、地区限制和城乡限制的转移接续机制,以维护农民工养老权益,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养老差距,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目标。而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经验,离不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强大支持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优质服务。同时还要协调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与转出地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仝爱华.关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2.

篇(2)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我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攻坚阶段,在切实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群众的养老保险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在为群众提供基础保障的同时,逐渐扩大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和落实。然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当中遇到诸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困难、集体补助存在缺口、个人缴费落实不到位以及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制度缺陷等等。同时,我国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也对我国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形成很大阻碍。

二、商业保险引入新农保的优势分析

(一)商业保险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与弊端,如果可以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比较成熟的分配机制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充分借鉴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可以在政策与制度方面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借鉴,使其进行调整与完善。

(二)商业保险模式能更好的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凸显的问题

商业保险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与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解决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当中的诸多问题,同时商业保险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无论在产品研发或是风险控制方面都可以根据新农保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业务。

(三)商业模式监管更为细致严谨

商业保险在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作为社保基金的操控者,遵从政府这个“管理者”进行管理,实行“管办分离”,利用保险公司细致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管控机制实现客户与的多元化,既可以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还能够保证社保资金的流动性,可以实现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监督与管控,从而使社保资金更为安全。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与保障

新农保始终都在保险范畴当中,由于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缺乏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但长此以往则无法对商业保险形成保障,这就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短期内对新农保的投资热情较高,然而从长远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后劲可能会收到影响,此类业务的持续性不甚理想。

(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推广力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目前仍然是以缴费型为主,具体则有地方“补入口”,政府“补出口”,这种情况会造成地方参保率与地方财政压力直接挂钩,参保率越高,财政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会使地方政府产生消极的宣传,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

(三)商业保险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创新思维与模式

首先,保险机构需要根据新农保的需求进行理念上的创新,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的参与到新农保当中来;其次,商业保险要发挥其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与保障机制,真正体现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再则,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善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服务的方式,突出保险公司的管控能力;最后,保险公司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应对措施,化解政策风险。

四、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需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寻求支持机制

商业保险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新农保当中寻求支持机制,根据新农保制度的特点制定相对应的介入方式,发现并弥补新型新农保当中的制度当中的缺点与不足,促进相关部门对新农保政策进行修订与调整,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与政府合力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

(二)商业保险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提高流程运行效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基本管理服务当中,商业保险要通过管控技术,对保险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减少甚至杜绝资金挪用、虚假操作、人情因素等保险风险。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使参保人员的信息能够更准确的呈现出来,更好的为新农保服务。

(三)加强与深化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作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商业保险凭借自身完善的保险管理与控制能力,解决政府在新农保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如流动人口资金、账户转移等,可以使资金进行整体统筹;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根据农村参保的实际情况,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寻求市场的差异化开拓,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业务,满足农村人口层次的差异化需求。

(四)加强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对脆弱,不成熟的农村保障市场非常容易引起商业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这就使得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强。通过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控,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已经发现必须严厉惩处。

总而言之,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施行有针对性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在政策上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扶持,并且制定更为完善的与农村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更为稳定的保险环境,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要明确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形成更为完善的保险方式与保险机制,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朱龙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参与性不足的困境[J].农村经济,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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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领。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选择缴费标准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档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二)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0.143亩/人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被确认为被征地对象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80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居住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九、基金监督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村或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管理服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建立参保档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镇(街)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村(社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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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现状

社会保险是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保险维度的综合性、基础性社会保障措施,其主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因此也具有强制性与法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早于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建立,但最初仅为国家企业职工福利,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并未享受此福利。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于1987年养老保险首次纳入事业单位福利项目,1999年失业保险届时纳入事业单位保障,随后又逐渐弥补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空缺。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发展的。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的,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于上海、广东、山西、重庆进行试点改革,这也标志着我国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重要议程,对制度改革起到推进作用。

二、高校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保观念淡薄。我国诸多高校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沿袭计划经济实施办法,采取的措施仍然没有跳出“体制化”窠臼。其中尤为突出的现状是我国诸多高校的离、退休养老金体系,仍然依附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财政支出,在医疗机制上也并没有完全打破公费医疗的束缚。这就导致诸多编制内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不仅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要性认识错位,甚至认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毫无用处,从而在思想层面对社会保险费用抵触情绪较高,这也是造成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矛盾的不利因素之一。总而言之,一方面受我国编制内养老金体制及医疗体制的错误引导,另一方面则可能受高校科研任务所累无暇顾及社保情况,这两方面因素都是导致我国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不利因素。

2.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高校并未针对社会保险管理成立相关部门,而是将其一般业务交由后勤管理抑或财务管理部门代办。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险具有政策性、专业性特点,对于经办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上疏于管理,则势必造成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业务能力不强、办理效率不高等现象。此外高校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建立以服务为主的管理体系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管理信息传递者、管理事项执行者、管理理念宣传者、管理系统协调者等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缺乏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相对较低的人员,势必无法胜任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高校社保种类交费比例等问题已全面落实。如此情景下,社保管理事项与之增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表象来看,部分高校并没有加强对社保管理体系的建设,仍然沿袭退、离养老保险及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对眼前形势缺乏必要判断,重视程度低,各项投入少,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此外,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其需要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然而部分高校各个部门之间过渡强调职能划分,在工作上分工性较强,协调性不足,这就导致社会管理工作流程受阻,各部门职责推诿现象严重。4.管理办法落后,信息化建设乏力。随着我国高校不断发展,无论是编制内教职工还是非编制合同工人数都不断攀升。因此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度也随之提升,对外需要完成年度社会保险总数、基数申报、待遇支付申报、增减人员情况申报等事项,对内还需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定额缴费清单制定,职工信息变更管理等。由此不难看出,高校教职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社会保险管理难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管理办法,必然会压缩工作效率,拖累整体工作的开展。但现目前,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力度相对不足,导致其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

三、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1.加强宣传树立社保观念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已然成我推动我国稳定发展,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基础的必要措施。然而养老金双轨制现目前成为推进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的障碍之一,以温州医学院为例,温州医学院及两所直属附属单位,近几年缴纳社会保险与社保支付养老金之间年差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从全员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短短十多年,差额已经高达1.5亿元,这样的大额社会保险经费支付,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为有效破除养老金双轨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养老金并轨工作实施。从大局来讲,摒除双轨制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养老金制度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作为高校教师而言,此项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自身利益,诸多教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与时俱进,也缺乏对大局的展望,因此对改革工作甚为不满,甚至为改革工作平添阻挠。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从而推动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施,首先就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比如,利用宣传画、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片等宣传形式,将社会保险法规中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口号及标语,促进社保观念深入人心,帮助教职工树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观念,引导其正视养老金并轨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个别思想意识执拗的教职工,高校应组织培训教育并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摆正心态,促使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并参与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的一份子。

2.加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工作面临重大的改革压力,体制建设迫在眉睫,工作难度、强度不断提升。为有效推动高校社保管理规范化,首先就应保证管理人员专业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内容、要求不断变化,为契合业务需要,我们需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此提高服务质量。譬如面对信息化发展整体趋势,加强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十分必要,校方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学习,促使有关人员掌握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确保社保数据录入效率及做好数据备份分析工作。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高校社保经办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另一种表现则是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究其根本,乃是工作人员在缺乏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整理归档安排不当,分级管理措施缺失,分类管理办法有误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有效提升高校档案管理应从以下几点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第一,建设起档案立档质量标准、归档保存流程、分级管理标准等科学规定。第二,建立信息档案库,利用信息系统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归档,便于管理与查找。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卷、册薄等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对缺失材料的档案要采取措施积极补齐材料,并保证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关系教职员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关系高校稳定发展,校方应该引起重视,推动高校社保制度建设,要积极为高校社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为社保工作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赵侨月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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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孙合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

[2]刘昌国.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金融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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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1.管理模式混乱无序。养老保险机构繁多,提高了其管理运营成本,同时各部门分散管理,之间的责任相互推脱,降低了样报保险制度的信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缺乏监督机制。

2.养老保险对象覆盖程度低。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险体制中的人数很少,其中城镇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城镇职工的百分之八十,农村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农村劳动人口的3%。中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还很低,仍有大部分企业职工与从业人员排斥在保障体系外。

3.筹资形式单一,权利与义务不匹配。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传统的筹资模式为蓝本,职工的退休费用基本上都由国家或企业承担,本人并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但可以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同时,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体制并不完善,造成了少数职工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4.养老保险缺乏积累机制。中国当前养老保险实施“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规定,以现收现付为主要的筹资形式。但在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在职人员压力越来越大,急需建立储蓄基金。

(二)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1.老龄人口的增多致使养老负担沉重

目前在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目前中国典型的家庭成员包含一对夫妇,一个孩子以及四个需要抚养的老人,这样就对年轻人造成了庞大的压力,同时,家庭养老在面对老龄化问题面前也变得无力。

2.人口老龄化致使退离休支出不停增加,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大量增加

在近期的一次人口普查中发现2010年我国有1.75亿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数的13.5%,有1.1亿多65岁以上老人,占全部人口的8.5%。政府每年对离退休开支的投入因退休和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高也导致养老保开支增加。在追求经济效率提高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受到重视,政府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相应的,社会保险支出规模与日俱增,养老保险开支随之加大。

3.人口老龄化地域性差异增加了各地选择养老保险模式的困难

中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尚不繁荣的情况下遇到的,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同时大部分老年人口集中在经济现状并不繁荣的农村地区,使得“未富先老”形势更加严峻,造成我国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选择养老保险的模式造成了难度。

二、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策略

(一)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法律法规,激励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水平

为了使养老保险资金可以用在社会养老上,避免和根绝养老保险资金被个体所占用,我国应在进一步建设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迅速设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则、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监管法以及关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法规条令,确保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经过特殊的基金监管机构建立以后,做到全面的开放和透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优化中国的养老基金监管程度,进而提升基金所施展的作用。通过立法同时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确保养老保险体制的有效运行。

(二)扩展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畴

政府应强化养老保险相关知识宣传,使人们都能够清楚的理解关于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让他们意识到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这样能够促进人们参保的积极性。在宣传的同时,政府也相应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水平,添加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让我们的国家能够有足够的力量来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压力。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工为主体,所以,重点以个扩展包含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村农民,开拓养老保险制度的涵盖领域,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三)充分使用老年人口资源,完成“以老治老”

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提高,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中国老年人口的身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健康期望寿命增长,有些老年人不仅能自理生活,并且可以照料别人。国家应该踊跃倡导老人重返社会,还能够适当的延长退休年龄,充分使用他们丰厚的经历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奉献,可以组建老年人服务队,照料那些年龄更大、生活不能自主的老人。在人口老龄化的形式下,实施这种老年人“以老养老”的形式不但能为社会制造财富,还能够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形成的压力。

(四)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相应措施

第一,要建设各地区联网的养老保险体系,促使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公开透明。养老保险的交纳、查问等都要归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升缴费效率,做到信息共享,做实个人账户。其次,建设一个可以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变化而作出相应调节的缴费机制。最后,要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下改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五)完善多层次、全方位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中国现实的情势下决定了我们需要进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型原则,社会保障体制是一种必要的国民财富再分配方式,社会养老保险构成其主要方面,对实现社会公平拥有强大的激励作用。目前,中国应当着力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督运行机制,努力将养老保险资金融入多层次以及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中,以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平稳运行。首先政府应该担负起主要的职责,运用具体有效的手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细致的监管。其次,在政府政府监管的水平上,社会也应该担任起监督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该参与到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过程中来。最后,政府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切实高效地激励公司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作者:王耕塬 李宇轩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篇(7)

一是各类信息系统覆盖主要业务。近年来,县人社局紧跟省、市、县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各类系统的推广使用,逐步将各项业务纳入了信息化轨道。目前,我们在使用的业务系统主要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系统(包括医保个人帐户管理子系统、基金征缴子系统、医保费用结算子系统)、省就业信息系统、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平台、省职称管理系统、人事工资数据库管理系统、省网上平台、省综治平台、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等,这些系统基本涵盖了人社部门的主要业务。通过各类系统的使用,极大的方便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信息的存储、查询,有效减少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纰漏。

二是社会保险代缴代扣高效便民。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通过参保缴费系统与银行的对接,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代缴代扣,极大的便利了各类参保对象。其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4年初在乌江镇开展保费代扣代缴试点工作以来,通过农商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开始在全县十八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施代扣代缴,当年度保费代扣代缴率达98.1%,极大地减轻了县、乡镇业务经办人员、村协管员的工作强度,群众缴费更加便捷、安全。目前,群众无论是首次参保还是续保,均可持存折或社保卡在当地农商银行网点缴费,无需柜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目前除部分企业外,基本以银行代缴代扣为主。医疗保险自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后,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和农业银行对接,城镇居民可持医保卡到农行自行续保缴费,极大的方便了参保居民。

三是硬件设施更新紧跟工作需求。硬件设施的及时更新是信息化人社建设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们根据工作需求,多次对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老、旧、性能差的设备进行了淘汰更新,为了部分系统的数据安全,我们还单独采购了电脑,对系统的使用进行物理隔离。2016年,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建成后,我们建立了专门的网络设备机房、安装了大型的电子显示屏、对人社系统的视频会议设备进行了更新,此外,今年,我们又投入资金约16万元分两批为机关及每个乡镇人社所购买新电脑和打印机,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自今年3月份省、市启动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以来,县紧跟省、市决策部署,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对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基本资料、数据进行了全面整理,目前已基本完成,待系统上线后我们将加快推进使用,让全县实现不进人社门,能办人社事的目标。

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专业人才。目前由于缺乏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设备和各类系统的日常性维护比较困难,设备及系统出现问题难以即时进行修理,容易耽误办事群众的时间,遭到办事群众的投诉,对人社部门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信息化建设资金不够,导致硬件设施更新换代慢,设备性能有时跟不上工作需求。

三是部分内网系统不稳定。省就业信息系统时常出现系统不稳定甚至多天无法登陆的情况,给工作人员高效服务办事群众增加了一定的阻力。

四是部分系统模式设置与现实工作存在脱节。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例,国家现有户籍政策中户籍性质均为“居民家庭户”,依照人社部门办证及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需鉴别其户籍性质是“农业”或“非农”,同时省就业信息系统里目前户籍性质栏仍设置为选择“农业”或“非农”。

五是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尚未整合。农村居民参保还是以人工收缴费为主,不仅参保不便,参保基金还存在一定风险。

三、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和使用情况

截止到目前,县社保卡制卡总计316392张(含城镇卡64845张),其中城镇社会保障卡已发放18217张,功能还未启用,其余的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目前已全部发放完毕,功能已启用,可用来进行保费征缴、发放养老待遇。在社会保障卡制作方面,2017年5月,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组织了社会保障卡小型制卡机业务培训,并下发了小型制卡机,现已可进行县级制卡(因未领取预制卡,暂未制卡)。

在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保障卡制卡周期过长。参保人员自登记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后,一般需半年以上才可能领取到社保卡。二是社会保障卡后续管理不完善。工作中多次出现社会保障卡可在我服务窗口读卡器中读取,在银行窗口无法读取或者金融功能无法使用的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常将此类问题归于我方原因,认为应由人社部门处理,实际上与金融功能相关的问题我人社部门无此权限处理,因此,社会保障卡与金融功能有关的问题处理程序还需明确。三是社会保障卡补卡费用贵。四是城镇卡目前还处于无用状态。

四、基层和服务对象信息化基本需求

一是尽快完善异地就医管理。目前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就医即时结报,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只在市和市开通了,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管理还不完善。

二是尽快整合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居民参保可在银行自助缴费。

三是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及互联网的对接。使医疗保险卡能够实现网上预约挂号、看门诊、查看住院信息。

五、推进信息化人社建设的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增加信息化建设的经费预算。保障设备的正常更新、系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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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国家的政策和立法滞后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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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这将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就显的尤为重要了,探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本文的初衷。

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在农村,我国的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和重点是农民如何实现小康的问题,是农业如何搞活的问题,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城乡差距仍有扩大趋势。近20年来农村陆续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养老的社会因素,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将造成其人口的畸形变化,这将直接冲击农村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结构,致使部分农民缺乏养老保障,这一潜在问题可能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所以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这决定建立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最佳选择。

首先是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三农政策应当着眼于提高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

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我国是不能更改的事实,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才能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其次是建立养老金个人帐户。个人养老帐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和国家政策支持及适度资助。在完善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养老储蓄是必要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具有护送农民进城的功能,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具有联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以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

最后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贫困农户提供救助是体现政府协调农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为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资金帐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即建立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我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在21世纪。社会养老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面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因此,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发展趋势,一个完整的保障模式通常是多层次体系的整合。在我国农村建立“土地和个人养老金帐户相结合”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个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 -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人(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底于这个水平;在第二个层次,城乡个人帐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在我国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项综合工程,如何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关键是在于制度创新,因此,应出台和完善政策,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提高土地保障的功能提高土地保障的关键是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组织措施,减少农民土地经营风险和提高农民收人,二是发展多样化的土地养老保障措施。

二、妥善处理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保障条例,在征收土地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兑现土地补偿金,并利用个人养老帐户的功能合理安排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居住、就业和养老保障。 转贴于 三、从有条件的地方做起坚持“分类指导、依次推进”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节约制度成本信息共享和帐户管理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专业人员、帐户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等。目前我国利用金融资源的办法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帐户养老金业务。

五、扩大农村养老金保险覆盖面我国加人WTO后,城乡协调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适应大量农民进城务公需要,又要适应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覆盖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所有农村居民,无论他们处于怎样的就业和生活状态,如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

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养老金帐户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条件,它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加以筹集和建立。利用导向政策鼓励、帮助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帐户。让农民自己开设个人帐户,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帐户。

七、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具体做法:

(1)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行的帐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进人托管帐户,以最快的速度进人投资和增值过程。

(2)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

(3)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帐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4)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基金纳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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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基金;城镇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 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完善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4040403)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宁,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1992年,河北省开始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2011年相继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将这两项养老保险制度加以合并。经过20余年时间,河北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逐步建立完善,但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保障差异、保障资金风险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实现提高效率、促进公平、防范风险三大目标。

一、增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际保障能力,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全覆盖、水平适度高、保障够便利

从效率角度看,完善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做到保障范围覆盖全省所有人群、保障水平适合目前发展阶段、保障方式利于民众实际需要,最终建立既符合河北省实际、又适应保障需求的协调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一) 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着重加大对城镇灵活就业者和中青年农民保障力度,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的人群全覆盖

目前,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重点应从城镇单位职工转向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和农民群体,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实现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走向人群全覆盖。一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中青年人群做好政策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增加其参保信心,排除其年老后得不到保障或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基本生活等种种顾虑。二是做好制度完善工作。有针对性地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增强激励机制设计。比如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定鼓励早参保、长缴费及全家(符合条件者) 缴费的激励政策,完善缴费年限、档次与基础养老待遇之间的动态激励机制。同时对计生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制定适当减免或额外补贴政策,或采取以粮食换保险等措施,促其积极参保。

(二) 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着重加大补助力度和调整保障体制,实现养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协调

2013年,河北省分别实现全部财政收入、地方公共预算收入3641.5、2293.5亿元,分别位列全国各省第八位和第十位。这说明河北省已具备一定财力,可以在不打破固有存量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标准和补助水平。一是在缴费环节上,提高标准、增加补助。目前,河北省执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0个缴费档次及对参保人缴费的30元财政补贴,均为国家最低标准,可以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并对高档次缴纳人群增加补贴标准。二是在领取环节上,鼓励地方政府提高养老金补助水平。目前,河北省没有统一规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水平,也未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应对加发地方养老金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资金扶持。三是在相关标准上,完善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指标相适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标准的定期调整机制。“提标”的参照不仅应包括工资调整、物价变动等因素,也应该考虑影响政府承受能力的财政收入和基金规模的增长情况,确保养老保险相关标准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三) 进一步增强社会养老保险便利程度,着重提高统筹层次和健全转移接续,实现养老保险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运作

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便利化程度,也是切实增强养老保障最终效果的重要举措。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统筹逐步提高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二是健全转移接续。当前,以农民工为重点,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农民工在城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三是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相关信息系统做好衔接,整体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

二、提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保障公平程度,实现城乡、群体、区域间养老保险政策与服务的基本均等化

从公平角度看,完善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做到缩减城乡群体间保障标准落差、缓解区域政府间保障能力差距、实现经办机构间管理统一规范,最终建立打破城乡、群体、地区分割的完整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一) 逐步缩减城乡群体间的养老保险标准落差,探索改革城镇流入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应逐步缩减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差距。可考虑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高缴费档次逐步提升到与城镇职工平均缴费相当的水平,并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定期调整时间,最好同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样,每年调整并予以公布。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养老金幅度在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同时,还应适当参照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升水平,防止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此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城镇流入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破除地域观念和本位思维,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谨慎和有序地把进城农民工等城镇流入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可率先将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和有一定居住条件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使这部分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完全同等的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

(二) 逐步缓解区域政府间的经济财力差距,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障服务的供给能力

区域政府间的财力差距,是导致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种种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保障河北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障的供给能力,一是鼓励这些地区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壮大本地财力。二是明晰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将具有全国公共品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障事权适当上移到较高层级政府,或由较高层政府承担较大责任,实现本地域内养老保障水平的大致均衡。三是加大上级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将切实体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公共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纳入测算体系,建立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在专项转移支付中,通过制定相关办法,将社会保障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向欠发达地区重点倾斜。

(三) 逐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各类经办机构的统一规范

目前,河北省负责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有民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及扶贫部门等。在社保费征管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由于征管体制不统一,给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及基金整合带来一定困难。从长远看,应构建包括业务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基金运作机构和绩效评估机构在内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从近期看,可考虑将分散设置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建立起上下协调、规范高效的运行机构,之后再逐步整合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行社会保险的大征缴机制,实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基数核定到稽核工作的“一条龙”服务。

三、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多元、基金运行稳定和支出预期可控

从风险角度看,完善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做到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多元、基金运行保值增值和支出规模预期保证,最终建立适应河北省未来养老形势的稳定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一) 防范收入增长乏力风险,采取多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

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较高、负担较重的现实情况下,实现养老保险筹集资金的稳定增长,应探索养老保障资金的多元化供给渠道。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目前,河北省已开始试编包含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各地区进展不一,影响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应促使市县政府尽快建立社保预算,尤其将相关部门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收支计划都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科学规范。二是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三是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中央可通过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特别债券等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河北省则可考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等,为养老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市场力量。在目前河北省历史欠账较多、家庭养老弱化等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本地养老服务设施,还可以将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等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或金融机构运作。

(二) 防范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实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稳定安全和保值增值

预防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保证基金的稳定安全和保值增值。一是确保基金的稳定安全。进一步规范基金收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管系统。二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当前养老金收益率较低甚至可能出现贬值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骤增,逐渐走进资本市场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与仅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的养老基金负收益率相比,可投资存款、股票、债券、信托、实业和股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收益率却高达8.4%。2012年3月,广东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1000亿元,开我国地方政府养老金委托投资之先河。河北省在处理好目前基金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宜加紧研究养老金的委托投资问题。

(三) 防范支出缺口扩大风险,适时考虑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退休年龄延迟政策

随着河北省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未来支出缺口加剧的风险越来越大,亟需我们提早谋划。一是适时做实个人账户。2001年,中央提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在辽宁启动试点。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市开展试点。河北省应在不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做实个人账户试点,逐步做大积累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高峰的到来。二是弹性延长退休年龄。首先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在此基础上,尽早谋划延迟退休问题。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是上世纪5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提出的,目前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2010年为74.8岁,河北为74.9岁) 比当时增长了20年以上,远超过现在的平均退休年龄(52 岁)。面对这种形势,可以在部分行业、群体试点探索弹性延长退休年龄,缓解养老保障收支压力。当然,延长退休年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就业形势、收入状况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参考文献

[1]宋恩华等.河北省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9.

[2]宋晓梧.完善养老保险确保老有所养[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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