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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己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工程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于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1.3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1.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以报价高低的决定投标人,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1.5陪标现象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筑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只是陪衬;或者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6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
2、针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2.1完善诚信机制
2.1.1明确招标方式:将招标形式的批准策略做一些具体的调整,把原始的全部的专业监管部门调整为改革与发展部门协调发展的部门,将有关工程的可行报告做严格的审批的同时把出现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整。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事实证明,如果特别多的企业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关注的比较多,那么个各投标单位所做的方案就会更加相似,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招标投标带来便利。
2.1.2委托的招标机构要有良好信誉:招标投标的机构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对于招标机构的如何选择问题,主要是随机的从前来招标的单位的代表组成的招标机构中选取的。
2.1.3明确确立投标预选系统:为了保证投标招标能够取得一个良好的绩效,以及其安全无误的实行,预防招标单位凭借预审资格的方式故意把那些前来投标的人排挤出去,不能进行公平竞标,证实得出,目前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投标的预选系统。事实显示,已经成立的企业预选系统,将尽可能的减少形成恶性竞争、挂号投标、串通投标等一连串的不良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投标的企业树立良好的的形象,这将给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些优势。同时政府部门要对进入投标的企业进行严密的把关,多方获取消息,这是为了确保获取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将预选系统进一步的完善。
2.2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任何政府部门 、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系。及时向社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2.3妥善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4加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必须从其道德规范上, 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知上,行为结果上,法制观念的确立上狠下功夫,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学习榜样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公开从重、从严惩处违规人员,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3.结束语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孙国荣.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12).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工作阶段。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许多变化也随之出现。在《招标投标法》出台前,招标阶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标办主持的。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直至现在,招标发包阶段的工作开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进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招标办在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作用及职能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当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更使招标管理职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状为基础,展开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现状简析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标管理体制仍然未被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关注和正确的认识。甚至还有人视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为负责招标的机构,不能正确定位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对其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招标办认识上误区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场初期体制的不完善及发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没有产生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办的日常工作就已经很繁重了,还要兼做市场中介的工作,举个例子来说明就是既要当裁判还要做运动员。工程招标申请书、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部资质、预审投资单位资格、评标的具体方案、招标文件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立、都是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之后,对招标办的职责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确了招标办职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审核制。相关的管理部门实行了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一登记,两备案”的管理体制。在前期报建之后,对招标的准备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期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评标报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备案制度实行之后,招标办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为了裁判。使事后的备案监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审批。工程的招标单位、单位、工程的投标单位、特别是工程招标单位和单位只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胆的做。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定标、工程开标、评标阶段的监督工作,审核备案后的资料,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是招标办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针对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操作环节积累了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问题中:
(1)招标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低。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中,真真正正的市场经济较量并未出现。招标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大力的推行。综合评议法是评标采用的主要办法,这种办法的采用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业还背负着“小企业大社会”的沉重包袱。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水平相当的竞争,同时有关工程的造价和议价的规定也不允许,为了避免发包时腐败问题的出现,只好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投标单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哪些奖项、建筑了多少优质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的水平、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齐全的证章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中标的重要因素。
(2)招标机构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过程监督、备案登记和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取代了依法审批式监督,这一招投标活动方式的改变,使招标机构直接的完成了活动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招标单位的身份既是招标组织者,又作为评标文员会的成员出现。因此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与业主合作并帮助其选择目标。职业道德欠佳的甚至背离业主逃避监督或故意设置障碍,扰乱公平竞争。作为企业制公司,招标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内容是发包投资数以万亿计的施工和监理任务,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对象。但目前,招标单位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方法。招标单位承揽招标业务,在直接委托的范围内,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出现单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法业务。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想法和意图,是由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表述的,有可能成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标底和虚假招标的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当的隐蔽,很难予以查处。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优化方案
(1)为了实现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了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体制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为主要改革内容,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企业稳步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必要前提,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标界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便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推行,及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的确保。
(2)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招标单位进行适当的约束,规范其日常业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备案资料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的查处。同时,要发挥监察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进行提高。
结语:“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投标制度应具备的特点,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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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景霞.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标后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评标机构及参加评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都显得尤其重要。
1.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一些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搞外招内定,进行虚假性的招标活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相关的单位实施招投标只是做表面上的功夫,而实质上,这项招标项目早已有了外招内定,这种表面化的程序,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其整个招投标过程早已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这种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在一些招标单位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2)一些组织招投标单位有意缩小招标的范围,使得一些符合标准的单位未能及时参与投标。这种现象主要是由部分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人员早已窜通好,他们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中标后,他们随意改变中标价,将剥削出来的利益占为己有,这种招投标的行为损害相关单位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建筑市场变得更加的不稳定。
(3)招投标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招投标合同的签订说明参与招标单位有了一定的权利,中标合同的签订应按招标文件的说明来进行,这是中标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定,但一些招标单位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疏忽,出现合同条款签订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合同对于中标的工程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4)在评标的程序中,缺乏科学有效的评标方式。评标工作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科学的评标方式是招投标过程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的情况中,评标结果总是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一些业主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与施工单位暗中勾结,使得评标过程极为不公平。
2.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1)施工单位缺失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大,一些施工单位衷情于对权力的追求,导致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产品招投标的部分内容是需要保密的,而招投标的过程也需要社会的监督,这种部分过程保密进行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执行,这就成全了部分弄虚作假的投标人,降低了他们弄虚作假的风险,最终导致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愈演愈烈。
(2)一些投资的主体逐渐转变为国有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投标行为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在招投标的过程,他们对降低造价的兴趣并不高,这种招标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强制性举措,为了达到经济的最优化,一些招标主体被迫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3)一些监督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一是评标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其评委员会的作用,评标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标的权利,在理论上,这种法律规定对于评标过程是有效的,但在实际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二是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障,技术监督不到位。在进行技术标评选时,评定的过程不够严密细致,只注重于形式上的实现,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没有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3.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的几点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并开展对施工单位的教育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同时要在施工单位中大力宣传规范招标的重要性,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教育广大施工单位依法招标,对参与招标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在招标的过程中要推行监督机制,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对于招标的组织要任职资格,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准入制度,在签订招标合同时要有公正单位对此作出工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防止一些犯罪的发生,而且监督的过程也要合法,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在招标的过程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和系统评标制度。无标底招标的实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施工单位要掌握建筑市场的现状,作好低价成本的核算,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一些单位在中间环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同时,招标的评价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评标制度,从而确保。评标的公平性。
(4)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惩治。为此一些监督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惩治办法,依据法律才制定惩处制度,对于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5)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必须公开进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4.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并非容易。在建筑工程的行业,工程的招投标是重要的项目之一,这项活动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招投标的进程。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关系,招投标的过程就要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招投标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对此,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加稳定持久。
参考文献
[1]刘培年,南金,吴书鹏.谈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煤炭经济研究.2010(12).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nstruction market management of a link, the work develops normal or not, to a large extent,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an be orderly. This paper mainly probes into the bidding project existence of several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假公开招标
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也使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1.2“ 权力标”及“关系标”
目前的《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没有禁止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许多采购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这就直接导致了工程建筑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常竞争因素,因而影响工程质量。一些部门滥用权力,将项目内定,找一些施工单位作陪衬,让某些施工单位中标。还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这样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有些单位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找评标会上有发言权的领导和评委。
1.3 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业主过分注重标价,靠压低价格来强化自己的竞标优势,因此没有根据流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和成本核算,盲目制定报价参加竞争。于是由于报价过低,他们不得不靠压缩工程质量来降低施工成本,或骗取工人工资等方式,造成豆腐渣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
1.4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在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政府官方背景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以各种理由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拒之门外。不少招标人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采取差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外来企业进入某一地区建筑市场时,普遍感觉管理环境不够宽松,政策倾向性严重,各种摊派收费多,使得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显得尤为困难,处处“捉襟见肘”。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策探讨
2.1 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选取评标专家时,应该选择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设立专业人才库,并按不同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子库。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评标时,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任何时候不得向外来人员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或发表的不同意见;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2.1 完善招投标法,杜绝“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二,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2.2 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明确的界定。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3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
2.4,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
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执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确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为电子招投标提供法律依据。对总承包招标应在法律上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5 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最后,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
2.6 严格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引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动了城市建筑项目的逐渐增多,为了取得一项建筑工程的最大效益,合理规划管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很关键的。一项工程施工工程招标企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自身利益,关系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目前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却存在很多问题,如包办方和承办方的行为不规范、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松散等。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加强严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一)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主体是发包方,对于招标项目管理是否达到有效的性,必须从源头抓起。现实中我国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并没有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只是施工单位临时调配,并不是长期的单位员工,没有很强的专业性,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是没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没有对工程质量加以重视,工程竣工后,获得工钱了事,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找到责任人,对项目管理也带来诸多的不便。同事还有一些发包方,压级压价进行招标,赚取牟利,一味地追求低标价、人情价等,忽视对工程质量的考量。
(二)承包方不规范的行为
承包方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工程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我国部分承办方却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如在招标中,私通发包方,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引起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恶性竞争现象出现。同时承包方在工程期间,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偷工减料,在工程成本上打主意,违规操作使工程中质量问题受到严重的威胁。
(三)缺少完善的法律约束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方式力度不强,缺少完善的法律约束,即使我国在此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如《招投标法》等,当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真正使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走向规范化,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督、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工作严重滞后并缺乏力度。
(四)监督管理方面比较松散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并没有相关单位进行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出现了设置不合理条件,假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同时工程建设的企业与承包商串通,对工程材料的数量、质量都进行虚报,偷卖建材,逃避监督。
二、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重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投标的有效管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发展,防止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同时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招投标领导还要加强自身的干部廉政意识,端正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与承包方暗中勾结,破坏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对承包方审核不严格,影响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二)良好的投标预算准备工作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良好的投标预算准备工作也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价进行合理管制。首先,要组建一个强有力的投标团队,合理规划对投标的应急预案,使招标书的设计更具有科学性,不仅能够招标到拥有合理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技术的承包单位,而且还能使工程造价的成本降低。其次,建筑企业除了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争标外,还要对自身企业的实力进行权衡,合理制定工程造价支出,使投标报价书更为先进性,保持合理水平让投标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最后,工程中标后,建筑单位要和工程单位签订公平合理的工程合同,合同条款要详细,语言表述要清晰,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违约现象,违约一方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就要根据工程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解决,为工程造价管理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三)完善招投标的有关制度,严守法规程序
国家应该加强相应的招投标制度的完善,要围绕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对法律进行不断的修正,确保实施招标投标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能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良好竞争环境中进行。同时对在实际操作中已暴露出来的一些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和做法,要深入调研,采取措施加强规范和完善,对于情节严重者,要严惩不贷,肃清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环境。
(四)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效监督
要建立一支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队伍,增强施工监督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同时还要利用公众舆论加强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一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呈报。
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见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工程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的各种腐败问题,严格纠正不正之风的存在,为工程项目招标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工程项目的建设选择一个责任心强、正规的招标公司,进一步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潘云华;魏春福;陈景荣;卢赟凯;文峰;;加强对高校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的探讨[J];现代医院管理;2008;(01):12-13
[2]李云涛;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网络财富;2009;(09):18-19
引言
目前,随着各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招投标的制度更加规范,招投标市场更加有序,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更加严格,致使我国的招投标环境日益良好,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不仅规范了市场活动,还有效地抑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在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投标范围的扩大,数量的增加,仍然避免不了各种问题的发生,下文将阐述关于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这些问题所将带来的危害,并在最后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地方政府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都是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众多的行政部门分别对工程进行管理,导致工程的审批程序复杂,同时,众多的行政部门容易推卸责任,致使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来外企业设置了高标准的招投标条件和不合理的评标准则;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公平竞争,严格制止政府的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避免不了倾向于本地企业,而对外地企业增多招投标条件。
1.2招标单位
1.2.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招投标中,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各种不公平的手段,致使可能给投标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避免招标,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将一个较大的招标工程,分开实施,以至于达不到国家招标的标准;二是主体招标,建设单位给主体项目进行招标,在其下面的附属工程则擅自承包给施工单位,避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三是阴阳图纸,建设单位为了减少交税,在工程审批时,往往提交一份小规模的工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确是相对较大的工程;四是不规范的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大做文章,
1.2.2机构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不专业的机构,机构的出现活跃了招投标市场,但其不专业的性质,必将导致大量问题的出现。没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办事效率低,不能快速地完成工作,耽误工程的建设;从业人员普遍职业素质不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行贿的腐败问题;机构往往根据招标机构的意愿去完成工作,不公平的态度,会给投标企业带来风险。有关评标的问题也相当严重,评标人员在接受利益的诱惑时,会放松部分投标单位的要求;同时,评标的准则依据招标单位而形成,缺少个人看法,使得评标成为摆设,为招标单位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1.3投标单位
与招标单位相比较,投标单位一直是被动的,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投标环境中,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些投标单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让招投标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利益。投标单位的不正当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贿赂评标人,让其在评标时能多加关照;二是部分投标单位串通,达成某种协议,致使在竞标时,只有一家比较符合,其他单位的投标成了陪衬;三是投标单位的实力欠缺,但依然竞标,当竞标成功后,则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1.4监管部门
近几年的工程监管部门不断增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存在诸多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的监管部门却存在着众多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致使外地企业的生存困难,如果长时间的没有外地企业的进入,地方企业就不能有足够的危机意识,不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繁荣;监管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本应行使的是监管职能,但部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导致在评标过程中,不仅不能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也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2产生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2.1经济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权利、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极大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都会迷失在诱惑中,从而出现了各种违规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不仅会使个人走上不归路,也会让国家、社会、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2供求关系
严重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导致在招投标市场上竞争激烈,时常发生恶性竞争。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要求其具备专业技能,同时,面对在工程中各种各样的诱惑,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要经受得住考验,但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上,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2.3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些,但面对复杂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健全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4监管不严
我国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对工程做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使得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3招投标问题引发的危害
上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招标、投标、评标中存在问题,最终导致这一工程将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使得工程的质量、安全都将存在巨大隐患,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完工后的工程质量也令人堪忧;在招投标中行贿问题的严重,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增加了负担。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规范监管
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工作,无论在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都要完全落实监管,尽量让社会舆论监管发挥其作用,监管的每一个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自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质量,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规范招投标、评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一切手续的齐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进行中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招投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实行。
4.3规范服务机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的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在工作中,影响招投标工作。
4.4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有法可依成为现实,当招投标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得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能落到实处。还要加强普法工作,让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成为现实。
总结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能依法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立刻解决的,要循序渐进,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才能让招投标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Abstract: bidding system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whole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the result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funds control and quality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idding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自实行工程招标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工程招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手段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目前工程招投标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企业为了中标不能严格自律,常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招标人方面,有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这样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丧失了招标的实际意义。整个招标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下降。
其次,投标人方面,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这些规范不允许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的成效下降,甚至丧失。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中存在行政监管不规范,监管缺失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某些部门负责人存在不作为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出现问题推脱责任,使得行政能力降低,阻碍了监管的力度。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监督缺位、干预或操纵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系统都是封闭运行,招标、招标监管、评标专家、投标响应都是由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承担,使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暗箱”操作的招投标,为将来的工程施工埋下了隐患,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建立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我国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必须想办法予以限制。
中介机构方面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市场行为不规范。目前,多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违法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有些不良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避开了行政监督,特意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或为某些投标人开便利之门,更有甚者,提前将保密的标底泄漏出去或者在开标会之前私自换掉原有标书的报价,更改后再参与竞标。并且在评标的过程中,诱导专家或者贿赂专家,对标书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是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认定重复交叉。招标机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状,一方面机构总是千方百计争取多个或全部资质,以提升其在招标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注册审批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对申报资质的单位缺乏全面准确了解,对其注册条件缺乏深入考察,使不少机构出现“多个资质,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带“病”入市的现象。
二是监督管理分散乏力。招标行业与招投标管理体制都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突出问题,重发证、轻监管,重审批、轻投诉,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又缺乏协同合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还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停工或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加强对招标行业的统一管理
建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各审批机关之外,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实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同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
促进招投标法律的建立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招投标乃至工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它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迫使其服从规章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意义。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还可以抑制腐败之风的产生。有法可依使得领导意志的控制力大打折扣,从而意志贪污的滋生,保证整个过程公开有序的进行,对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分歧,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使得招投标更加高效、有意义。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我国未来招投标模式将最终实现市场体制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知识经济,2012.
[2]邱锦.浅议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J]. 经济管理与科学对策,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