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1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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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

篇(1)

2012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此次财务规则是对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原规则)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时隔15年。新规则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资产管理中对固定资产界定、分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固定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高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新规则的实施必定会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影响。

一、新规则对固定资产修订的内容

近年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作出了规定。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却未能跟上资产改革的步伐,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口径的不一致,新财务规则的颁布实现了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规范较原规则有以下不同:

(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上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标准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它与原规则“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标准相比,提高了标准。

新旧规则之间的15年,我国财政支出规模逐年加大,物价指数上升,人员工资、会议费、差旅费等标准几经提高,而固定资产标准却一直不变,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高、使用效率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以实现。标准提高既是适应了资产管理的需要,顺应了经济改革的趋势,也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加便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分类上

新规则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与原规则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固定资产的类别更加科学,范围更加广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物质需求的提高,事业单位资产规模逐渐加大,项目类别逐渐增多,原有分类难以实现明细化管理。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量单位,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正是与此分类保持了一致。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规则在专用基金管理中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而原规则并未作规定,这为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费有了选择。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难以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既是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磨损程度的补偿,也有利于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新规则允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以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固定资产使用上

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固定资产购置需要的资金数额一般较大,实现共享、共用,可以避免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提高它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效用,同时可以减少资金的浪费,将资金用到更需要的项目上,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良性循环。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

(一)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

高校是集行政、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公益性组织机构。大量、众多的固定资产保证了高校行政办公、日常教学、科学研究、教辅活动等方面的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科研项目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支撑教学质量的提高、科研成果的完成,不同教学活动、科研项目对固定资产需要不同,因此固定资产数量大、类别多是必然的。如理科科研中实验仪器设备等专用工具,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更新较快,资产购置较频繁,不同研究领域投入的资产类别不同,有大型的精密仪器,也有众多的小型实验仪器设备;而文科科研注重于文化繁荣,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装具上投入较多。所以高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固定资产数量大,类别多。

(二)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性

事业单位资金多为拨款性质的财政性资金,而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则具有多样性。高校资金除财政直接拨款外,还有大量的其他资金来源,主要表现在科研活动资金上。高校科研资金投入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研究所、各类协会、企业资助、校企联合等,这样高校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则呈现为多样性。多样性的资金来源,保证了高校行政、教学、科研活动的高效运转,提高了办学质量,促进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三)固定资产管理上的多部门参与

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在购置、建卡、财务核算、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是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固定资产购置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由学校专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操作;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也可以由资产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则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卡。固定资产资金管理上,由财务部门来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上,由具体购置部门或人员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处置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人员共同完成。

(四)固定资产使用上具有灵活性

高校固定资产使用上具有灵活性,尤其在科研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上。科研活动是教师正常教学活动外进行的科学研究,教师在项目的研究时间和研究空间上具有灵活性,他们可以在学校专门的实验室或办公室来进行研究,也可以在家里或其他适宜的场地进行。再者,不同仪器、设备可以交换使用,专用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可以付费使用。因此固定资产的灵活使用保证了高校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三、新规则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

(一)提高固定资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重新界定和分类,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物价指数的上升,原有的固定资产标准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管理需求,新规则的实施使得固定资产数量上、价值上更趋于科学化、精细化。固定资产新的分类也满足了资产管理要求,因为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多样性,会使得资产购置项目多样化。新的固定资产分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资产项目,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产建卡、会计核算方面更具体、详细,在统计某一方面数据上,更具有针对性和综合性。

(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上的一致性、统一性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规范保持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已有文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致性、统一性,如《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国有资产处置规范》等文件。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致性、统一性,有利于高校各部门之间对固定资产指标数据统计、指标口径、指标范围等方面相互印证、监督,避免一个指标两个数据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推进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和使用效率

高校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但重复购置问题一直存在,导致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金、资源浪费问题严重。新规则要求资源共享、共用,高校可以以此为契机,建立资产共享平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固定资产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广大师生可以通过这一信息化平台,了解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并结合自己工作内容需要,通过付费或者交换使用方式,在现有固定资产中申请使用,这样整个学校固定资产就可以流动起来,既保证了正常使用,又节省了资金,同时也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

(四)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提上日程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一直是专家和各部门讨论的话题。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不一致: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价值得不到补偿,直到资产报废,账面价值仍是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价值。新规则允许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行成本核算,有利于它的价值补偿,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高校来说,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计提折旧有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使固定资产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教学、科研活动,并利用固定资产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创造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提升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

篇(2)

1.重复计算,虚增净资产。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均属于净资产账户,反映国家所有权额的一部分。作为净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对其拥有充分的使用权,不应包含有虚拟的、纯数字上的、重复计算的或无实际意义的内容。然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在提取修购基金时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但同时又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从而增加净资产。造成重复计算,其结果是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从固定资产中提取的修购资金,从而虚增净资产,使净资产信息失真,容易产生误导。

2.虚增资产总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不能以累计折旧为抵减调整项目来反映使用过程中的损耗,资产的新旧程度无从体现,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固定资产的净值。固定资产在报表上反应不真实,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虚增了资产总量,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同时还不能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对于实际工作的参考价值也大打折扣。

3.影响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修购资金是事业单位用于维持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的提取不同于企业按规定比例,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计提折旧的办法,它是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收入多的单位多提,收入少的单位少提。这会使得大多数事业单位因提取不足而影响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同时,现行制度还规定,修购资金不仅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还用于大型修缮支出,这就更进一步减少了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

4.成本核算不完善。事业单位日常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在企业中这一损耗通过计提折旧计入了成本,而事业单位由于不提折旧,就使固定资产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从而事业活动和经济活动收入的成本核算不全,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结余,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切身利益。

二、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提高事业单位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所以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同时也是由于事业单位得到的财政经费供给不足,维持现状尚且不足,更满足不了单位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下,许多事业单位纷纷利用自身创收能力从事经营活动,对固定资产的损耗具有日渐增强的补偿能力。单位内部也可依靠业务活动,形成一定的重置固定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没有及时跟上当前事业单位的发展,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给出统一的解决办法,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新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下面实例说明:

2013年8月我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入实验仪器一台,价值28.5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年限5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每月折旧额4750元。

采用上述计提折旧的方法,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方式购入办公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285,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2.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项目资金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285,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3.以经营资金采购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经营支出285,000

贷:银行存款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4.以非财政专项资金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285,000

贷:银行存款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当固资产处置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2013年11月单位报废某固定资产,其账面原值15万元,当月计提折旧后,该资产累计折旧147500元,同时:

借:待处置资产损益2,500

篇(3)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负的重要财务管理方式,尤其是针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管理,它能够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应纳税金额,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固定资产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财产,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甚至占企业大部分的基础资产份额,企业对针对固定资产的税金是以其折旧结果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式也就成为了企业纳税的直接影响因素。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净残值、货币价值、年度收益等来进行,并考虑一定的周期内政府政策法令的规定与走向,以达到纳税最优化目的。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就是其成本费用的定向转移,将设备、场地、产品等固定资产的损耗转移到产品的直接成本之中,从而起到抵消或者降低一部分国家税收的作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计算方式所计算的结果也完全不同,因而,其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相同,这将直接影响应缴税收的金额。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主要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几种折旧算法,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

(一)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主要是根据企业预期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计算的方法,工作量法计算方式会因为各期或季度对工作量的预期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每期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额仍然是相同的。

(二)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额分摊到固定资产的总体使用期限之中的方法,它是一种较为直观、直接、简单的折旧计算方法。年限平均法每一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是相等的,但是其忽略了企业固定资产在每一期所提供的总体经济效益的差异,其折旧额仍然使用固定的额度,其结算结果有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净额和(原本固定资产总体价值减去净残值)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来计算每一年的折旧额,它根据固定资产每一年的折旧额进行一定期限的叠加,最终得出其总体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反映的一个动态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过程,能够比较客观地计算出固定资产每一期的折旧额,它也称为合计年限法。

(四)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是一种快速的折旧计算方法,它通过将企业固定资产在有限使用年限内的使用前期(使用年限较短时期)多提折旧,而在使用后期(预期使用较晚年限阶段)少提折旧,以此来加快在使用期间内的折旧计算速度,是固定资产成本尽快得到补偿。

(五)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每期的账面净值和双倍预期工作量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它忽略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折旧年限控制在使用年前截止前两年之内。

二、基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对企业税额的征收也是根据其利润与成本来制定的,企业纳税统筹正是为了寻找降低税负的最优途径而设立的财务会计部门。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统筹需要根据不同的折旧额以及财务状况、外部环境等来进行。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需要在其使用期限之内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摊派,应计提折旧额应该计算固定资产减去预期净残值额。现行法对于企业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有条件的认可,它必须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已发生资产减值,并经过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其处理程序较严格,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也较为困难,幅度较小。不过,税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数额边界为2000元,企业纳税规划可以将内部一些设备配件进行折旧计提,以降低其纳税基点。

(二)对企业各期年收益分布的纳税筹划

企业各期年收益波动不规则,其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结果分布也呈现出无规则的状态,这是应该采取年限平均折旧计算方法,降低各期年的综合折旧数额。若在一定比例的税率条件下,企业各期年均收益相对稳定与均衡,那么就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方法,降低企业税负;若是在累进税率条件下,企业的收益并不固定,且呈现早期强、晚期弱的趋势,那么就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将企业各年度的收益平均化,并将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平均分摊,消除因单一年限收益过高而造成高税负。

(三)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以及税法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以及净残值规定并不严格,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和消耗增长比例来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以及预期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对于具体的资产折旧数额影响较大,分摊成本也较高,所占纳税比例较大,因此,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有效降低税负,达到合理节税与理财的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考虑是否享有国家相应的减税优惠待遇,若具备享受优惠期间,那么企业可以延长固定折旧年限;若未享受优惠待遇,那么就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企业资金的回收速度。

篇(4)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

一、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 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 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没有得以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做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背离的做法,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存在漏洞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 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应通过“累计折旧”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

(三)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四)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 会;2009年01期

[2] 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 技;2009年02期

(下转第103 页)

(上接第17 页)

[3] 戴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对策研究[J];长沙 铁道学院;2008年03期

篇(5)

固定资产折旧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而折旧方法是折旧核算的主要规则。折旧方法的选择不仅对企业会计信息、经营管理有直接影响,而且间接影响社会科技进步。在我国当前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这种影响尤其不能忽视。一般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方法,综合地看,加速折旧法是一种比较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方法,应当加以推行。基于此,本文对加速折旧法的意义、当前存在问题及其主要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其意义

1加速折旧法的实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质,是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摊入各期间成本费用的一种规则。所谓加速折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缩短折旧年限,就是将固定资产成本的摊销期在预计一般寿命期基础上加以缩短;二是在既定的摊销期内,按前期多摊后期少摊的规则摊入各期成本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总成本在整个摊销期内,各期的摊销逐年递减。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采用不同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确认,采用加速折旧法时,会计所反映的指标更具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性:第一,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耗费与其带同经济利益的关系,从而保证一个期间收入与费用的合理比较,保证会计资产、费用、利润数据的客观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生产能力大、效率高、维修费用少,而后期由于磨损老化,生产效率低,修理费用支出逐渐增多。加速折旧法正是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因此可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内的价值耗费与其所带回经济利益的配合关系,从而准确地核算各期损益,保证经营成果计算及其分配的正确性。第二,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保证固定资产折旧的充分性,从而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事实说明,货币贬值、物价上升是一种总趋势。当发生货币贬值或随着技术进步使固定资产更新需要更多货币资金时,若采用直线法折旧,由于不考虑缩短摊销期,原有成本与现行成本的差额极大,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计量条件下,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严重不足,从而产生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结果,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既缩短了折旧时间,又将大部分固定资产成本在前期摊销,纵使采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计量属性,物价变动或技术进步对各期合理摊销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同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避免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固定资产在下面情况下会发生价值损耗: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发生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按现行规定,企业一般于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贬值性的固定资产价值耗费记入当月费用,而且以后不得转回。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情况时,如采用直线法折旧,由于未考虑缩短摊销年限,贬值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与原成本的差异会比较大,同时,多个期间发生的贬值性耗费集中反映一个月份。这些都会使会计反映的各要素数据出现不准确情况。而当企业选择使用加速折旧法时,由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的前几年就能得到大部分的补偿,也就是说固定资产不会由于使用后期外界环境的突然改变而发生折旧之外明显的价值损耗,减值准备对会计资产、费用、利润的影响不会太大。

另一方面,会计费用确认与已耗费资金补偿及财务成果的确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又有重要的经济意义:首先,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保证企业生产手段的及时更新,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从经济活动角度看,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按固定资产物质更新时所需货币,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分期从收入货币中所作的分配前扣除,这种分期扣除的货币在总量上必须满足企业更新相同功能固定资产所需,否则企业的简单再生产无法持续,或者维持再生产需要增加资本。在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条件下,固定资产重置成本逐年升高,在采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确定折旧成本条件下,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不足于实现相同功能固定资产的更新。而加速折旧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这一缺陷,因为它通过提高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前几年的折旧率,将固定资产的大部分资本集中于前几年收回,这样也就削弱了通货膨胀、物价变动带来的影响,从而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其次,加速折旧法不仅有利于保证生产手段及时更新,而且当加速折旧成为一种普遍习惯时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求新文化和择优汰劣管理理念的形成。而生产手段的不断更新、追求新技术、新水平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而且也是社会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再次,加速折旧影响企业利润在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积累之间的分配时间。采用加速折旧法,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同时也减少国家在前期的财政税收。

3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影响因素。一个企业采用何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企业“会计政策”范畴。企业固定资产的两种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的资产、费用、利润。而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追求本企业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不同企业因经营者的观念及水平不同又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因此,采用或不采用加速折旧法,首先是企业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考虑进行的选择。

现代财务会计又是社会统一规范的会计,因此,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是在社会统一的折旧制度的条件内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与会计信息有关,又与国家税收有关,企业采用何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既是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也是税法规范的内容,其中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采用折旧方法核算各期折旧费,税收政策则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允许扣除的折1日费。当前,我国关于企业选择折旧方法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即会计制度中的折旧政策和税法中的折旧政策。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当前存在的问题。采用加速折旧法,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然而,我国企业当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中采用折旧方法的状况是:大部分企业习惯于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而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采用折旧方法的随意性大,企业一般不是以特定固定资产寿命期规律、技术更新趋势、价格变化情况为依据,而是以会计利润指标或眼前利益的需要为依据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中选择,或者在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中选择。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要导致会计、经济两方面的后果。会计方面,除导致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外,还会使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经营期间的资产、费用、利润数据不可比,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经济方面,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加上技术进步加快,采用直线法将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低于其实物更新所需货币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将直接制约其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社会来说,将影响新的生产手段的市场需要,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2原因分析。当前,企业一般选择直线法、随意选择折旧方法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现代管理意识的不强、不同企业的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等。但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行为,因此,导致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缺陷,包括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缺陷。

会计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三项:其一,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自主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二,企业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当确定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时,调整折旧方法;其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一个国家的企业各有行业特点,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因此,在制度上安排多种折旧方法的选择是必要的。然而,一种特定的折旧方法只有用于适用的固定资产才是合理的。而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数据,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天性”。基于此,明确各种固定资产与折旧方法的适用关系,并保证有效执行,应该是制度的必要功能。而事实上,现行制度不仅完全把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赋予了企业,而且还进一步允许企业定期调整折旧方法。尤其在可选择的加速折旧法中,又规定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而这两种方法也有不同的核算结果。综合这些,可以说现行会计制度为每一个企业自由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一个极大的空间。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制度空间,当治理结构不完善,美化业绩成为普遍需要时,就有了一般不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法或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的现象出现。从以往的会计舞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折旧方法也是会计信息舞弊的常用手段。

税收制度方面。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从税收征管角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下列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在税前扣除: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可见,目前国家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性政策,而“限制”加速折旧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从前文可知,加速折旧法有可以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合理配比、及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加快社会的科技进步以及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优点。因此,对加速折旧法采用的限制性政策具有很大的弊端。

三、完善相关制度的若干建议

1调整税收政策。其一,调整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加速折旧。静态地看,允许企业采用加折旧法计提折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影响所得税的期间分布,而不会使所得税总额发生减少。动态地看,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必将不断扩大税基,将更有利于形成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所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加速折旧法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是积极的。从国外看,目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固定资产折旧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基于此,应将税收政策由限制加速折旧改为鼓励加速折旧。具体来说,应将目前限定“允许加速折旧范围”变更为限定“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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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学校在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后期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着力讨论如何更加科学的进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完善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

一、职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3年新新颁布《财务制度准则》与原有的旧规则相比较: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进一步提出了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首先,在新《规则》中,不仅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做出了新的界定,同时也对固定资产种类进行了新的分类,便于更加科学的管理。新《规则》的出台,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等方面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出了具体化的要求。其次,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针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的概念,规定了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对照新的财政制度,中职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不健全和管理欠合理等两个方面。

1.在制度上,固定资产的核算存在的问题

(1)学校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合理

首先,中职学校使用单一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其范围过于宽泛,大量的低值易耗品容易被归入到固定资产中核算,造成事业单位报表内固定资产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500和800元的单位价值标准明显偏低,报表入账中的固定资产和现实情况的出入较大。

(2)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原《准则》的设计为了减轻事业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固定资产通常是不计提折旧的。同时,由于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一般都来源于财政预算或者预算外的资金,不需另筹集资金,因此也就不要求考虑收支配比,这使得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

但是,学校固定资产完全不提折旧是不规范的,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增了固定资产报废之前的资产和净资产总量。资产负债表只反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原始价值,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虚增当期的报表的资产数。其次,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不能很好的体现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同时也缺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使得学校存在着较严重“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在固定资产定期清理盘查上有较大的制度缺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容易导致资产的非正常途径转移,直接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

2.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学校相关部门管理意识不强

学校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的缺失。随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容易导致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不规范,普遍存在着“资产不清,家底不明”以及“任意报废,变相处置”等一系列问题。而标准的缺失,使得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粗糙,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盘查机制。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账实不符的问题较为突出,中职学校的许多固定资产经不起清查盘点,账实不符的原因也无据可查,这直接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带来极大的不便。

(2)中职学校固定资产后续管理不到位

原制度的设计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在学校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上表现较为突出。其次,由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益并未与相关部门日常工作绩效直接挂钩,许多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主动性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自己无关,是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事;另一方面,体现在单位负责人时常身陷琐碎的行政事务,无暇顾及甚至忽略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只把添置固定资产视为其任内最大的管理目标,而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与使用却疏于监督。

二、新财务制度下中等职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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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一种为企业经营所需而长期使用的资产,它可以多次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它的服务潜力会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降低乃至消失,因此根据配比原则,其价值也应当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这种因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在会计上就叫做折旧。由于不能准确地测量资产损耗和收入之间的关系,折旧只是一种人为的成本分配,即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系统且合理的方法将固定资产价值分配为费用的一个过程。

一、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通过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它是计提折旧的基础。

(二)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就是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是固定资产在服务期满被处置时可收回的残余材料的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就是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开始到报废为止的预计时间。预计使用年限的长短影响各期折旧费用的大小,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既要考虑有形损耗,又要考虑无形损耗,还要考虑法律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则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需要计提折旧,有的不能计提折旧。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且未提足折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性租凭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

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未提足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3)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4)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

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则包括:(1)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开始不再计提;(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4)应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比较

(一)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平均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均是等额的。

公式:(1)月折旧率=(1-净残值率)/使用年限÷12;(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各个时期使用程度和使用效率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缺点:由于平均年限法只着重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长短,不考虑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和效率,因此,每期折旧费用总是相等的。如果某一年使用率高,生产的产品产量增多,那么每一单位的产品分摊的折旧费用势必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就下降:反之,则上升。所以用年限平均法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看似各年平均其实并不均匀。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年限平均法的补充和延伸。

公式:(1)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工作总量;(2)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看来是十分理想的,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的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公式:(1)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一种计算方法,它的基本规则是:以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倒数的2倍作为它的年折旧率,以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作为每年折旧的计算基数,但由于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初期和中期时不考虑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为了防止净残值被提前一起折旧,因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两年中,折旧计算方法改为年限平均法,即在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净残值后的金额除以2作为最后两年的应计提的折旧。

(四)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到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公式:(1)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因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还有,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因此,它在使用上是合理的,也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但对影响折旧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完全考虑并体现。

四、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建议

(一)要与国家的政策相协调。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区域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要求程度不一,国家有一个总体性的行业、区域规则,按照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技术水平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行业性、区域性的折旧政策。

(二)要考虑税制因素。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要考虑通货膨胀。

折旧主要是用于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四)要考虑资金间价值。

就折旧方法而言,折旧方法的选择应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而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条件下,折旧方法不同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应付税款总额不受其影响。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就会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

(五)要考虑折旧年限。

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中的任意一种方法都与折旧年限有着密切的关系,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方法,只要能够确保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能够被科学、清晰地反映出来,同时企业也能够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准确地计提折旧额,则该种方法就是合理、科学的。

(作者单位:梅县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鲁由学.会计基础[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姜明霞.企业应如何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J]. 贵阳金筑大学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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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79-03

原《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对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等学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原《制度》已不能适应要求,特别是2012年4月1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与《规则》修订相适应,财政部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有部分高校已采用新《制度》,大部分高校还在观望之中,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对接工作,有必要做好以下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基建账处理

旧制度把基建账与学校本级账是分开独立核算的,新制度要求在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应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把基建资金并入高校会计制度核算是为了理顺学校财务和基建财务的关系,高等院校应适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要求,增设了“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两个资产类科目,分别反映基建项目和非基建项目投资,这样可以使基本建设资金核算成为学校财务核算的一部分。对基建工程专项借款应计提应计利息,分不同情况处理: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属于应计入财务费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属于应资本化计入基建工程成本,这样提高了高校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能力。

高校基建账中有“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为了体现了基建账与事业账的顺利对接,实施新制度时要将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基建账中的余额并入学院大账,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若基建账中有“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若基建账中有基建借款,则应将“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长期借款”;按照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科目余额有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则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长期借款

财政补助结转

事业基金(或借方)

高等学校执行新财务制度后,应当每月将基建账中的相关科目发生额在学院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账户处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新制度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近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要做的就是清产核资,全面、准确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将为高校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需要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核实确定,做到账实相符。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资产归口部门全面清理,掌握真实、可靠的资产数据,完善资产明细记录,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产评估公司介入。对于用途交叉的固定资产,需要与归口使用部门协调,共同确定分摊比例,以便成本归集。清产核资是新旧制度衔接时的基础工作,牵涉范围广,难度大,费时长,各高校应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与计划,保证后期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确立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

1.计提折旧范围的选择。六类固定资产中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除此之外,已提足折旧资产和提前报废资产也不需计提折旧。

2.折旧方法的选择。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用工作量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所以一般还是采用年限平均法为妥,关键就要确定工作年限,参照企业的做法,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通常为二十至三十年;设备的折旧年限通常为五至十年;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三至六年。对各类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要持谨慎、务实的态度,折旧年限的选择,直接影响费用的列支,故而也会影响人才培养的成本。所以折旧一经确定,在以后各期会计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就不能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新制度“固定资产”科目标准已有提高,单位价值由500元以上提高到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由800元提高到1 500元以上),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存货(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借:固定基金

贷:事业基金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

借:事业基金

贷:存货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折旧并没有计入当期支出,只是冲减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实质是采用了“虚提”折旧的模式,这也是高等学校会计与企业会计处理不同的地方。

三、无形资产财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则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这些产权和权益与高等学校的主体利益构成密不可分的特殊权利。作为一类资产虽没有实物形态,但却是高校拥有的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中实实在在地存在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制度也规定“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具体到财务处理分三种情况:

(一)外购无形资产

1.高校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购买时

借:事业支出———?菖?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无形资产———?菖?菖无形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2.使用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无形资产摊销

(二)自行研发

高校无形资产的取得绝大多数为自行研制而成,但在研制过程中并不能确定其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因此,在研制过程中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如材料、调研、注册登记费、专家鉴定费、律师费等,按普通的教学科研支出先行核算: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通过鉴定和验收,拿到正式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后,再将之前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菖?菖无形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使用时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无形资产摊销

(三)转让无形资产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高校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获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菖?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已摊销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无形资产”账户核算的是高校初始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摊销”账户是核算因摊销而减少的无形资产价值,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减,即为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

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无形资产摊销实质也是“虚提”的做法,摊销金额不计当期支出,这种做法平衡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无疑是新制度若干新规中的一大亮点。

四、净资产类

净资产是指高等学校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1.“事业基金”科目。事业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在该科目下也不再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高等学校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要将原“事业基金”下的“投资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若原“事业基金”下的“一般基金”科目余额中有无形资产项目,则应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贷方余额。

3.“专用基金”科目。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或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新制度也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与原账中的“事业结余”科目有很大变化。

5.“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相当于原“事业结合”中的部分。

此外,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参与文献:

[1] 财政部.财会[2012]22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

[2]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

[3]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2012,(12).

[4]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S].2012.

篇(9)

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都占有较大的比例,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意义重大,固定资产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财务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是每个管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和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是对资产的终身管理,所以较其他工作更为繁琐,更加注重细节。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属性、资产编号、设备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日期、使用地点、技术状态(完好、待修、闲置、封存、待报废)、主要附机如电动机(型号、功率、厂家)及减速器(型号、速比、厂家)、使用年限、月折旧额、残值率、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等。

固定资产管理中折旧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每月计提折旧是每个固定资产管理员很头疼的事情。固定资产折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为手工管理,计提折旧是管理者最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几千台设备逐台进行计算很容易出错。传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很繁琐、很细心的一项事情。其弊端主要有:

1、每个资产都要手写建立卡片,月底提取折旧要通过人工计算每个资产的月折旧额,从而计算出本月总的折旧。从上面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上可以看出这个工作量很大而且相当繁琐,极易容易出错。

2、纸质卡片容易丢失,不易保存,易损坏。

3、资产量大的情况下,卡片太多不易管理。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进行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是一个人机结合的软件,是以计算机为工具,结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及其编码规则来编制程序,对各种资产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存储和信息交换的人机系统。它使资产管理人员从繁琐、重复的手工建卡、计提折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深入探讨和分析各种信息,解决问题。

现阶段,虽然很多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上应用了计算机软件,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在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的时候,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对固定资产分类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编码,对设备的理解不同,造成归类不同,最终影响折旧的提取。

2、大量资产需要转固时,逐个资产进行编码,每个卡片逐个输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不仅增大工作量,而且极易出错。

3、软件中虽然设置了查询功能,但不能满足查询者的需要。

4、资源不能共享,因不能同时转固,设备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账目不符。

针对上述问题,下面就计算机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完善、合理。

1、建立台帐方面。无论哪本台帐在软件设计上除了资产代码、资产名称、原值、本月折旧、目前净值等基本数据项目外,计算机程序允许操作者对其余数据项目进行自定义或增减。对于具有相同数据项目的不同台帐,可以合并产生一本临时台帐进行总账查询等,从而使得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较好的适应性和通用性。

2、资产编码方面。资产的分类编码是一项繁琐而且容易出错的枯燥劳动。因为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如果没有标准或完整的编码手册,那么在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的时候,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对固定资产分类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编码方法,这样就容易造成固定资产编码混乱,从而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运用计算机并结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及其编码规则来编制程序,可以实现资产自动编码。若有新增固定资产,操作者只需根据屏幕提示依次指出资产所属大类、分类、小类、子类即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资产的编码与记账工作,既准确又迅速,并且适合任何企业,进一步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性和应用范围。

3、避免数出多门。对于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其固定资产的管理往往分两个(或更多)的管理部门。如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财务部门和以实物技术管理为重点的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在这种模式管理下,由于以往信息管理手段的落后使得财务部门与设备部门各建各的帐,各算各的帐,从而造成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现象。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整个企业只有“一本”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台帐(为了数据安全另有电子备份和硬拷贝备份),完全杜绝了数出多门的问题。台帐通过企业内部局域网实现了数据共享,加强了信息流通,提高了固定资产信息的利用率,也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质量。

4、统计、查询。在以前纸面台帐管理模式下,台帐只起一个档案记录作用,通常只是简单地打开台帐查看记录,由于统计速度的落后,很难及时对台帐进行多种方式的再统计和再分析,从而造成信息资源浪费。经常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台帐进行统计分析、制表查询是开发台帐信息资源的必要手段。计算机容量大,运行速度快,能够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快速、详细的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种信息,满足管理者需要。

5、物品采购方面。快速查阅各种固定资产价格由于各种固定资产的价格变化较快,如果一个单位不能及时掌握某一物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势必在物品采购上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查索能力和网络服务优势,就能够快速查阅到该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产品性能,供单位决策者参考,从中筛选出价格适宜、性能优越的产品,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服务于单位的生产经营。

篇(10)

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方面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如果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计提折旧,而忽略了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折旧方法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残值率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方面,关于残值率的确定共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2点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第三个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法统一规定残值率为5%,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这段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的规定确定残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类资产的残值率确定,如低于5%,则应进行调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保持了协同,由企业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几点思考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存在诸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政策并遵从税法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重要问题。

1.执行统一折旧政策和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出现不遵循税法规定的情况,企业应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统一。对固定资产统一分为五大类,折旧方法统一采用直线法(如需加速折旧的,则可以加速折旧,但须报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按5%来确定,折旧年限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按各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确定等,各类固定资产都作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在执行起来则不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对会计政策和税收规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账务处理上更规范和统一。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执行会计制度时,为了减少和避免出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则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地核算。

(1)要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可根据企业内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3.加大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培训力度

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规也不断地出台。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广大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外,也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自觉地学习新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学习并查找解决的方法,并多与外界和同行进行交流,相互促进。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差异的复杂程度也给我们实际执行起来带来很大的难度。税务部门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们更透彻。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相关内容上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则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财税政策,从而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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