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2 16:50:1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

篇(1)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各国金融业开放的要求是原则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70多个成员国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确立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则。GATS关于金融服务业的规定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这些规定明确了金融服务业的具体和签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主要是明确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1)市场原则,要求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国内同业者;(3)最惠国待遇原则;(4)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必需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习惯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关于家金融开放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条款。GATS(1994)同时明确了“金融服务”的内容,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16项,囊括了金融领域几乎所有的营利性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金融中介等业务。

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美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承诺金融业将逐步开放。其中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承诺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如: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和中国居民办理外汇业务;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等等。

简言之,在银行业领域,中美协议的核心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既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同时开放是逐步的,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地域、经营的货币币种、经营的对象是逐步扩大的,有一定时限的。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由于体制和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困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挑战。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储蓄、存款、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的比例,开放银行业对其影响首当其冲。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失。除关键的业务管理外,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拓展主要还是依靠本地雇员,所以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外资银行优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环境,将吸引一批优秀的金融人才,并且这种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带走一部分的客户。2、客户流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储户流失的严重。3、失业增多。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弊端十分严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失业人员将会增多。4、缺乏透明。从近几年来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尤其严重。四大银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5、业务单一。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狭小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并实行业务范围法定的原则,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单一、狭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这些银行的风险实际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因为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

三、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推进金融改革,是各国的一贯做法。由于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比重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成败关系着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必须着眼于如何规范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其竞争力。

第一、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创造基础。

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国内非国有部门和境外投资者出售股权;并且应当允许国有银行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东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决策和经营的化、民主化。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固有的资产所有者虚置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国有银行中仍然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和公众的监督,真正进行市场化的操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何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规定是十分粗糙的。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在商业银行股份化成为改革趋势的今天,必须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进行特殊而详细的规定。

第二,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业务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些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现阶段,金融创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对银行的业务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则,这是不符合金融业的趋势的。的办法是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诸如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明确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中央银行批准法定之外业务的程序和时限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也会受到。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更待完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

GATS有两条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动作十分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文件数量巨大;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应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使监管当局心中有数,投资者和顾客的知情权得到落实。毕竟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状况既影响到国家金融局势和金融安全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第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我国现有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关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资和外资银行存在差别待遇,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求。我国现行的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资银行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又遭受“非国民待遇”。

篇(2)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篇(3)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89-03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按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对于适合性规则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基本含义

适合性规则也称为适当性规则,起源于1930年代美国证券业的自律规则,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其最初目的在于保护证券商。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早先的适合性规则的规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美国监管机构开始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11年10月,成立于2007年并取代原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和纽约证交所部分职能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颁布了2090规则和2111规则。前者为“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后者为“适合于客户”规则。此外。适合性规则也为其它国家立法所借鉴,如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韩国的《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等都对这些规则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适合性规则在美国是一种自律规则,而日、韩等国则上升为成文法规定。

同理,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了解客户的信息。这是商业银行理财的首要义务。这也是提高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必要方式。而且,只有充分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才能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测试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但中国证监会关于该项的规定较为分散。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其一,自身信息的告知,包括商业银行的业务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方面的说明。其二,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其三,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如产品特征、构造、价格、流动性、收益情况和风险评级等。其四,特定风险的告知,如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或挂钩产品的特有市场风险等。

第二,理财产品适合于客户。这是适合性规则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其一,对客户进行评估和测试。基本要素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这也被称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其三,不得劝诱和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不得提供利益担保。其四,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

二、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意义分析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引作用和约束作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可以明确地告诉商业银行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则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这些行为规则对投资者如何分析、鉴别、判断商业银行的行为是否规范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适合性规则,推介、建议或理财产品的销售应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需求、投资经验、经济实力、投资知识等等因素。投资者就可以判断哪些理财产品或投资服务适合于自己。在理财服务中,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理财产品具有风险性,投资者往往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服务产生信赖。基于此,法律上对商业银行课以相应的义务要求,就是保护这种信赖关系。就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第三,有利于形成正常的交易秩序。基于这种明确的行为规则,交易双方对自身的行为和活动都会充满预期。交易双方都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并根据这种预测决定自己的行动。一方面。在理财服务中,该项行为规则对交易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当交易双方根据对这种规则的理性预期而进行交易时,交易市场便实现了一种稳定秩序;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从而破坏了投资者对其行为的法律预期时,法律将理性公正地对这种行为进行矫正并予以制裁。这种矫正和制裁无疑将从根本上巩固和加强投资者先前确立的法律预期,从而有益于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有序构建和健康发展。

第四,有利于准确的执法和司法。适合性规则不仅对于预防欺诈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监管机构的准确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执法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合规检查以及处罚措施就有了明确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在司法上,这种确定性的规则也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可预期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加大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且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适合性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准确适用。

三、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监管机制

1、行政监管。

第一,准入监管。从监管角度而言,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第一道防线将可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理财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准入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对商业银行理财行为的监管措施。具体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金融机构准入,即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开办理财业务。由于理财涉及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理财业务。其二,理财产品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具体理财产品,允许金融机构推介和销售,主要包括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以及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其三,从业人员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理财金融机构从事工作。由于理财业务具有风险高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只有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品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规章或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等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按时报告给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是指到现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和业务行为进行检查。两者互为联系、相互补充。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非现场监管采用报告制形式。具体又可以分为:其一,销售前的报告。商业银行总行在销售前10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应按照要求将理财产品的相关材料上报主管机关。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这种销售前采用报告制而非审批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业务发展,增强市场效率。其二。销售后的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述报告内容和时间的详细规定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三,行政处罚。政府监管机构根据检查或调查等方式确定商业银行的违反适合性规则的事实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相对于外部控制而言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进行监管,这是一种外部控制,因而是来自于外部的干预行为。但是,仅仅有外部的监管是不够的。外部的监督和管理只能是一种“外在控制”,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微观主体的自觉和自律。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内部控制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其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各有独特的功能,互为补充。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具有多重角色,如理财产品的开发商、销售商、交易商、经纪商等,与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详尽地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包括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以及语言表述的真实、准确和真实。第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包括评级方法和等级分类。第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应具有对应关系。第四,销售人员管理,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第五,销售内控制度,包括制度体系和检查措施。

另外,商业银行理财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但目前关于客户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分类主要包括:一是主体标准,如将客户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二是资产标准,如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三是风险承受标准,如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但上述分类中,经验标准、主体标准都缺乏明确的界定。而此前有关规定还采纳了“经验标准”,如2009年7月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

篇(4)

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涵义

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13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涵义

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13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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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资银行打响人才争夺战。随着我国逐渐取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外国银行也被允许开办人民币业务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业务。虽然在业务竞争尚未完全拉开激烈的竞争较量,但是一场残酷的人才争夺已经拉开序幕。外资银行丰厚的待遇、深厚的企业文化和人才培训计划等人才保护和培养措施成为最能打动青年人才的筹码。相比之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中小商业银行,重视高端人才的力度就明显稍逊一筹。

②国际环境和规则导致银行疏人才、重业务。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法规和游戏规则也进行了重组和修饰。中国的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的市场是可以预见的,不难发现,已经有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置海外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如此繁重的业务要求和战略计划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走向疏人才的偏向道路。在培育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确实难以令人满意。

③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分散高端人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从最初的银行业,到保险业,再到如今火热的证券行业及基金行业。来自这些后起金融行业丰厚的利润和工资待遇,以及丰富创新的工作挑战,愈加吸引追求挑战和向往高薪的青年人才。为此,以前纷纷愿意投奔银行业的人才流也逐渐向证券和基金业靠近。

2人才流失的影响

①人才流失不利于员工的凝聚力的形成,致使员工消极对待工作。员工会根据自己工作的投入—产出获得思考,做出决策。他们一般会选择银行内部员工、其他银行员工、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等作为参照物,以此比较自身情况。当通过比较产生了对现有工作的不平衡感和不舒适感,那么通常会选择消极怠工、歪曲他人绩效,最极端的方式则是选择跳槽。归根结底还在于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员工消极对待工作或者做了对团队不利的举措,都会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不利。

②人才流失不利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中小商业企业为拓展业务,增大业务的工作量、增加业务拓展的难度,产生了一些急功近利盲目扩展。但是,它们鲜于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一些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和握有丰富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因为缺乏使其实现自我价值的激励和引导,很容易被外资银行的高薪条件而挖走。

③人才流失不利于拓展新兴、国际化、多样性的业务。一方面,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了人民币业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走向国际化的道路。而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一批熟谙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端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另一反面,新业务的拓展也表明着银行的逐步成熟。再次,更不能仅仅依靠存贷利润差这一途径获取利益,中间服务业务的发展更能创造更高的价值。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机制而导致人浮于事或者人才缺失,都很难在国际化和多样性的道路上走出去。

3应对措施

篇(7)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现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缺乏,例如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的披露内容。但是众多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带来各商业银行系统的、准确的披露行为。我国现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只对业务种类、期初期末余额、到期日等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不存在风险测度、评价,更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尤其在季报、年报等重要财务报告中,对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提示不够,披露比较简单,披露方面没有达到充分适当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层面,商业银行表外信息披露业务还停留在原则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上,没有形成相关具体规范和指引。由此致使表外业务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具体准则对大多数表外业务没有披露标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只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业务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就造成了表外业务没有明确指引的状况。其他规范中对表外业务也只要求填列期初、期末余额,对发生额不要求填报明细情况,也不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披露。这就造成了巨大风险的表外业务,没有对损失和风险进行计量和估计,甚至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因此建立统一的披露标准至关重要。

需要披露的内容没有达成共识。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业务披露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第一,表外披露的定义和范围不一致。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表外信息披露及披露的内容表现出因公司不同而存在差异的现象,主观性和伸缩性特征比较强。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对业务没有真正了解,重大事件没有真正反映,银行业务不透明的现象。第二,表外披露的内容有差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商业认识不一,表外业务内容也存在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交易集中,杠杆系数较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商业银行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现有的披露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表外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以监管要求和自我判断决定哪些披露哪些不披露。即使在商业银行年报中,对相应的表外业务进行的披露涉及的新兴产品也是很少,对一些创新性新产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同商业银行披露程度、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人很难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不利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规范方面。需要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强对表外业务的规范力度。在披露规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或有事项、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涉及表外业务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披露规则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形成能够及时反映表外业务新动向的识别、确认、规范性要求;加强原则性规范的制定,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原则进行业务处理。这样不但可以使实际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监管依据。

法律体系方面。目前虽然我国的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比较全面。但是相对于表外业务的急速扩张,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实务的发展,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适用性、及时性方面存在巨大差距,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体系须尽快完善。

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协调沟通不顺畅。多头监管一直是我国行政比较普遍的现象,虽然监管的部门多客观上促进了监管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加大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行政监管成本也随之加大。第二是监管效率较低。我国银行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监管理念落后的现象,监管以检查合规性为主,对风险和战略方面的监管没有涉猎。第三对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监管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监管主体很难受到监管和制衡,这就使人们对监管的有效性、方法论、效果和持久性信心不足。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应对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从规范相关制度、完善外部法律环境、加强行政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相关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现状。

篇(8)

从2007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成立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也日渐增多。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全新的现象。因此,无论从法律手段上,还是从商业手段上,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监管还都是处于摸索阶段,各方面控制风险的手段尚不健全。为此,研究和探索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对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制度,保证金融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

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

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

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

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

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三)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体制建设,首先必须认真分析业务特点,查找业务存在的漏洞或者风险点,然后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措施,从而强化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征信体制、私人账户等方面的建设等。同时,在私人银行的业务往来过程中,私人银行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四)加大市场研究力度

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私人银行要加大市场研究力度,摸清市场动向,从而避免受到冲击,造成损失。私人银行要建立专门的市场研究团队,对国内外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信息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写出可行性的报告,从而保证私人银行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外部经济体的冲击。

总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要想独立运行是不可能的,必然要受到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冲击。为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特征,制定相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业务的监管能力,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9)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篇(10)

一、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在1929年经济危机前,美国对利率未实行任何管制措施。在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的商业银行和金融领域遭受重创,迫使美国不得不采取措施挽救金融市场,最为著名的就是第Q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为:Q条例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此后,Q成为条例代表存款利率管制。

第Q规则的实施,在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美国当时经济的复苏。但是随着时间推移,Q规则的弊端逐渐显现。美国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受规则限制,吸收存款的能力被大大削弱,同时,存款吸收能力的减弱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2)美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中经历的大事件

1971年,成立“金融结构与管制委员会”,从理论上论证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该委员会提出的“取消Q规则”和“减少管制加强竞争”的议题为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利率的不断攀高,1979年美国会通过《金融制度改革法案》。随后一系列法案的通过,拉开了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980年制定《1980年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及货币控制法案》,美国政府成立“存款机构解除管制委员会”,职责为监督执行Q规则取消及与条例取消管制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在《1980年法案》中明确规定:截至1986年3月31日止,取消Q规则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

1982年10月制定《1982年存款机构法案》配合《1980年法案》进行修复性调整。

2.日本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日本商业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但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和日本经济的发展,使利率管制政策弊端尽显。从国际背景来看,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放宽金融政策,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来,这使得日本国内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资本大量输出。

从国内背景来看,日本也是拥有高储蓄率的国家,由于日本资源缺乏,经过石油危机,国内应急发展受阻,利率管制政策限制了商业银行调节作用的发挥。鉴于国内外的严峻形势,日本继西方发达国家之后,走上利率市场化道路。

(2)日本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主要过程

国债交易利率和发行利率的自由化。1977年放宽对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管制,1978年,日本银行间拆借利率弹性化利率市场化、票据买卖利率的市场化开始被日本政府允许。

交易品种多样化。1984年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1992年《金融制度改革法》通过,法规确定了证券、信托、银行3种行业的相关金融机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各项业务的兼营化。

法律制度巩固利率市场化成果。1991年7月,日本银行“窗口指导”措施停止实施;1993年6月,定期存款实现利率自由化,1993年10月利率自由化扩大到流动性存款,第二年10月,实现利率的完全自由化。

3.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英国在二战后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为了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英国实行了利率市场化。英国金融领域自由化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化。其中利率市场化从1971年开始,1981年完成,英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包含于其中。

(2)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重要事件

1971年9月英格兰银行公布《竞争与信用监管规则》,实施新的金融管控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为:“废止对银行贷款的数量控制”、“各银行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不再与央行基础利率挂钩”,这些条款放宽了英国商业银行对利率的决定范围。

1972年10月,英格兰银行决定以最低贷款利率取代贴现率,作为商业银行制定利率的准绳。

1981年8月,英格兰银行宣布取消每周公布的最低贷款利率。

1986年,英国政府取消对抵押贷款利率的指导,自此英国的利率管理体制走上了完全自由化的道路。商业银行不再参考央行的最低贷款利率调整存贷款利率,而将这一利率的决定交友市场供求。商业银行从中观察货币政策变化风向,进而确定自己的存、贷款利率。

二、外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经验借鉴

1.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和商业银行具体情况的利率市场化方式

从美、日、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来看,美日采取的是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存款后贷款、先小额后大额,主要取决于当时美日经济发展的情况。而英国更接近于一步式改革。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颁布法律条文,有法可依

美日英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法律颁布及时,监督体系健全。无论是美国《金融制度改革法案》还是日本《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及英国的《竞争与信用监管规则》,都在其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起到了引导、规范和监督的作用。正是法律的颁布实施,才保证了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平稳进行。

3.与世界接轨,应用高新技术,培养专业人才

经济金融领域的变革,需要有前瞻性的人才进行展望和评估,需要有高新技术促进理论的推进和实施。美日英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离不了大量优秀的专业人才的理论论证和高新技术实际应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遵循规律,树立意识,巩固传统业务,促进非传统业务大力发展

我国金融改革政策体现了对利率市场化的决心,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从态度与意识上遵循这一规律,不存侥幸心理,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一方面,传统业务上,应着力巩固业务规模,加强服务质量,提升品牌效应。另一方面,我国商业一行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非传统业务,非传统业务的发展不仅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业和范围,更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多元化的利润构成,使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更具有竞争力。

2.建立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完善监管体系

针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面对的各种风险,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这首先要求我国建立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标准,使利率有可比、可调参考。此外,应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通过制度约束规范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新的金融违法现象的出现。严格按照对企业的风险信用等级进行日常经营活动,降低信用风险,为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掌握先进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违法犯罪现象和其他问题,应从技术和从业人员两方面进行应对。掌握先进技术能够使商业银行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漏洞,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防范意识的增强、操作规范程度的提升,也可以应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不利因影响。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还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4.借鉴外国利率市场化经验

从本文国外各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介绍中不难看出,美、英、发等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开始的比我国早,这些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成功解决方法对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尤其是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所遇问题,我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也出现过。参考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助于为我国利率市场化问题提供新思路,使我国更好的解决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岸斌.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对策[J].特区经济,2006,343(5):1~3.

[2]陈劲松.利率市场化与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D].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3.

[3]段云燕.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探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5,3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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