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3 1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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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合同

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它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它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它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发现其它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

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

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它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2)

通过集中整治长效机制的确定,严厉查处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环境,群众反响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有效规范、考核城市和乡村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全年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为今后的各项交通工作奠定扎实基础,逐步建立起交通秩序整治长效机制,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任,支队各处级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长效机制的检查和领导。

领导小组在支队秩序处设立整治办公室。支队其他处室各确定1名固定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根据“整治办”的分工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各大队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大队与支队“整治办”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三、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今后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确定为每月进行,每次整治连续三天,遇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的,合并安排整治。遇上级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时间超过三天的,取前三天的分数作为考核成绩。专项整治要求在本长效机制方案基础上套用和调整。

集中整治具体时间提前15天安排,遇有其他工作冲突需调整的,以通知为准,但必须保证全市每月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动。除此之外,各交警大队要根据本大队辖区安全和秩序管理情况,自行组织好本辖区的集中整治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省厅整治重点

1、机动车超速;

2、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3、酒后驾车;

4、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二)支队整治重点

1、超载行驶;

2、机动车逆向行驶;

3、摩托车违法行为;

4、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5、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车等)、学生接送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6、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

7、公交车、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城区大队、城镇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秩序的相关内容:

1、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

2、驾驶机动车违法变道、不按规定避让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和交通信号,以及驾驶人累计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超过5次等。

3、电动自行车骑快车道、带人、冲红灯等违法行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人不走人行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行走、在车行道路上兜售物品等。

公路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安全的内容:

1、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员乘坐等交通违法行为;

2、7座以上营运客车、学生接送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源头管理数量;

3、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隐患点和临水临崖路段排查治理数量;

五、考核的办法

1、考核评比的范围

(1)考核评比范围为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下属的,除事故中队、直属中队、机动治安中队外的所有执勤中队。考核和排行直接到中队,跨过大队这一项,大队进行的工作绑定给相应中队。

(2)考核评比分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两类进行。

2.考核的原则

每月考核评比实行“统一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巩固成果”的原则进行,评比标准微调的,提前公布。

3、考核的截止日

支队以整治的结束日作为当月考核的截止日。当月考核分,以整治结束隔日录入电脑的分数为准。

4、考核的内容

支队考核内容包括二方面,分别是日常工作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日常工作中《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集中整治三天内《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整治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每次整治都相当于一次考试,设合格分为90分,分高不限。

根据这两项考核成绩,在支队网页上设立日常工作实绩考核与集中整治考核总分排行榜。

5、考核的方法

在《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省厅制定的整治重点和支队制定的考核项目都有固定代码,支队科研所依据固定代码由电脑自动统计得分。

表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是由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支队秩序处每五天汇总一次,并入录电脑。整治结束后隔日,由秩序处牵头,政治处、科研所、宣传处、清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召开会议对各中队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的月内得分进行汇总,秩序处当日入录电脑。分数由电脑自动统计。

6、各项违法行为的分值标准

考核基于具体违法行为查处和工作实绩,按查处数量和实绩表现进行评分,同时还对落实情况及整治结果进行考核。详见附表。

六、各相关部门在考核中的职责:

政治处:统计各中队在好人好事方面的得分。

科研所:统计各中队有固定代码违法行为及月内有无查获机动车超速超过50%以上的违法行为方面的得分。

宣传处:统计各中队在交管服务站信息上报方面得分。

秩序处:统计各中队在抓住犯罪嫌疑、移交案件至派出所,以及各中队处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擅自挖掘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方面的得分。

指挥室:统计由执法局派发到各大队数字城管方面的得分。

清障服务中心:统计各中队暂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方面的得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市各级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零容忍”精神,高度重视集中整治,牢固树立主动警务理念和严格管理的观念,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精心组织,讲究方法。各大队要按照支队的总体要求,结合属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具体执行方案和计划。同时,要对全体民警进行深入动员,发挥全体民警的积极性,加强对重点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方法的研究,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篇(3)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更多的运用到电力资源,电力甚至已经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俨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前进与发展离不开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作为电力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变电站,是用户与发电厂之间的媒介,因此,只有确保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才能为电力系统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1电力系统的变电运行安全和管理分析

(1)明确管理方向。为了在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能的处理工作,首先就要确保变电站运行安全。应根据变电站自身条件的不同与运行的全过程的综合性,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向和目标。其中应涉及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以及对安全事项进行有效处理工作,甚至是技术管理方面等。在安全管理制度得以完善的基础上,使变电站运行的更加顺利并且安全。保证管理方向清晰,管理行为应与之相符,为实现变电站的预期目标提供有利的条件。

(2)规范化处理特殊状况。设备的运行将会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影响,其中人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是比较常见的影响因素,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这也是目前变电运行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都可以看到,像是我国北方冬季的降雪量过大,导致积雪压倒电网以及电线杆,还有地震、火灾给变电站运行带来重大危害。针对这样对变电站运行极为不利的特殊环境因素,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重视,对于特殊状况的处理预案应予以完善,处理特殊状况时还应扩大范围,从而使其造成的损害得以降低,在发生类似情况时,能够有效地处理。

(3)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得以提高。电力系统具有错综复杂的特点,因此,作为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应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促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如果管理人员技术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并且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良好职业素养有多么重要。不断地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有效地提高其职业素养,才能实现变电站安全运行的最终目的。管理人员还应不断地从自身工作中总结经验,更好地解决变电站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好本职工作。

2当前变电运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做到安全工作的妥善管理,将会给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很多电力企业对安全管理还不够重视,具体表现在材料质量方面和技术设备标准方面。没有相应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利于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

(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匮乏。变电站运行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相关工作人员不论处在什么岗位,都应确保安全操作。但是,我国目前的大部分电力系统的相关在职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安全操作,注重细节的重要程度。由于不具备良好的安全操作意识,一些机器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检修、更新和维护,使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设备年久失修,甚至有些需要及时替换的现象。

(3)设备陈旧落后以及维护工作不到位。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所有设备都在不停地运转,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工作,设备必定会产生相应的损伤,并且还会变得陈旧老化。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设备已经出现的问题,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现问题以后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严重影响到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对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加强重视。

3加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按照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的制度是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按照国家对电力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保证变电运行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 要求管理人员遵守相关的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使管理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减少在工作中的失误,通过严格的管理模式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养成重视安全的良好习惯,让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牢记安全,使变电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安全保障。

(2)有效进行巡查并完善交接班制度。在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设有值班岗位人员定时进行巡查工作,并且安装安全监控录像系统,能够促使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对于值班人员巡查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做好合理安排。制定好明确的巡查时间和次数,要求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对于巡查工作应做好细节要求,以期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执行巡查工作的人数和相应的值班时间,还有进行交接班的值班人员的数量和具体时间都要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好巡查工作,合理安排交接班人员有序的开展工作,使交接班制度不断地更新、完善,进一步适应变电站的安全平稳运行的需要。

(3)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值班人员在自己当值的工作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时间点,及时记录好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相应数据。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使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使分析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分析制度进行工作,将会对变电站的运行在认真了解的基础上,展开细节分析,进而推动整个变电站的正常运行。

4结语

电力能源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促使人们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方面。500kV变电站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具有直接影响。500kV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变电运行的安全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保证我国供电状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篇(4)

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力调度员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电力调度员正常拟写调度操作指令票的依据是调度检修申请票、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单等;调度操作指令票从拟定到最终的执行都有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控制方法,这样可有效保证电力调度的安全。但由于电力业务联系及电力调度操作均通过电话下达调度指令,鉴于这一操作方式的特殊性,调度操作监护制度却又难以落实到位。

一、日常管理功能系统的主要特点

国内调度中应用的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调度的事物管理及日常办公用的工作记录。报表及基础资料等的微机化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文档数据库管理的水平上。运行日志是调度运行工作中最主要的部分,涉及到操作票、工作票、设备缺陷、修改记录等绝大部分调度运行工作。本文的运行管理子系统和计算机自动化监控系统相连接,接受监控系统所提供的有关实时信息,同时与MIS相联系,能够将有关的数据如开关动作情况、设备缺陷及运行月报等数据及时传递到上级部门,基本达到调度运行管理无纸化、数据传输无纸化的要求。

日常管理功能系统的主要特点有:

1.运行日志的填写实现了规范化。集成了几乎所有在运行日志中填写的常用的术语,使得运行日志的填写克服了常规日志填写的随意性,同时也减少了操作人员的劳动量,在输入必要的工作内容后,只要用鼠标即可完成大部分操作。

2.保证工作过程的规范化。运行生产管理模块中的刀闸操作、工作票、事故处理、设备定期切换和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由于这些工作都将在运行日志里有反映,因此将它们集成到运行日志里,并做到了记录的一次输入操作,以后与该记录相关的其它操作将变得非常简单,亦只需鼠标来完成大部分工作,由程序来完成相关的数据表的填写,同样使得工作人员从烦琐的重复工作中解放出来。

3.保证操作流程的规范化。例如在倒闸操作时,当向下级单位发操作预令时,需要值班人员输入操作任务内容,但在以后的正令、操作汇报和操作票登记等工作就不用输入操作票内容了,值班人员只需从列表框里选择即可完成这些工作,而且各项操作形成一条链,在操作票执行完汇报后,程序将提醒值班人员是否进行操作票登记,而这一步恰恰是值班人员容易忽略的,特别在操作任务比较多的时候。从这个角度上讲,运行管理子系统起到了技术监督的作用。

二、运用技术对调度运行进行分析和控制

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一定要到位,能够及时把握各种动向。及时记录数据为设备的整体运行进行服务。将科技与技术能力融入其中,提升计算过程的自动化运行方式。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并且也能保证数据的整理能够客观有效。流程化的速度也能得到相应的提升。

三、强化调度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电网的自动化流程化程度提高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其成熟之前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有一些是客观的因素,一些是主观的因素,现在看来客观的因素往往不容易掌控,只能从人为方面的原因下手,人为方面常出现的问题就是操作失误,要保证电网能够稳定运行,必须要减少这些失误发生的几率。

1、强化交接班制度

工作人员的轮换制度应该完整,并且要提前一定时间进入交接过程,交接手续齐全后才能离开。不能随意更改交接时间,未交接完的任务不可搁置。如果有紧急情况不能完成交接,要通知第三方值班人员进行维护性处理。

2、规范调度操作命令

值班调度员是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的直接指挥者,通过调度操作命令的形式,改变电网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和调整经济运行。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异常事故处理,调度员的每道调度操作命令都必须是正确的,这就要求调度员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各种规程和规章制度, 避免误操作和误调度, 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3、提高调度员的事故处理能力

电网事故具有突发性、意外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特点,这对调度员具有相当大的考验。所以说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直接影响到电网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作为电网调度员,应该不断提高心理和专业方面的素质,做到精心调度,恪尽职守,不断增强自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从根本上杜绝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4、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

篇(5)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24-5426-02

1 医院信息系统的概念及意义

医院信息系统(HIS,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现代化的医院对HIS的依赖性越来越高,HIS出现的任何故障都会给医院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成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医院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整个医院信息应用中最首要的问题,在医院信息系统的选择过程中,必须把系统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因为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涉及到医院的机密、安全。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是两大类的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具体又分多种原因。

2.1 计算机病毒、木马

计算机病毒、木马是计算机系统中最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安全隐患,它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网络更是为病毒提供了迅速传播的途径,一旦爆发会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或造成数据破坏,甚至导致系统的瘫痪。因此,病毒的危害对于系统来说必须加以重视。

2.2 外部网络攻击

这是指来自医院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黑客或信息间谍。例如:有选择地破坏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伪装为合法用户进入网络并占用大量资源;修改网络数据、窃取、破译机密信息、破坏软件执行;在中间站点拦截和读取绝密信息等。

2.3 系统的漏洞及“后门”

由于硬件、软件设计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有设计人员故意留下的“后门”,因此操作系统及网络软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会成为整个网络系统受攻击的首选目标和薄弱环节,大部分的黑客入侵网络事件和病毒就是通过系统的“漏洞”和“后门”入侵系统的。

2.4 人为原因

这是指医院网络中用户的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如:用户口令的泄漏、执行了误操作、用户权限设置不合理、管理员安全配置不当等,都会对网络系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破坏。

3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备份以及容灾设计与实施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如何做好系统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单位是一省直二甲专科医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至今整个系统运行良好。下面结合我单位在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与方法,来探讨下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简单来说就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发生故障是在所难免的,因此,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都必须做好备份工作,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网络备份应该拥有硬件物理容错和软件备份,主要是组建双机容错系统,数据库备份,灾难恢复等。

3.1 双机系统

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行对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服务器发生故障,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医院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需使用专用服务器,能够保障连续7天×24小时的工作能力,因此我们采取了双机热备份的方案,采用两台高效服务器,一台主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若主服务器出现了软、硬件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访问时,备份服务器可以立即接管,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

3.2 灾难恢复系统

“硬盘有价,数据无价”,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务器的数据,对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还应该采取完善的数据备份措施,以在系统意外瘫痪或数据遭遇破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我们使用了数据防护系统,制定详细的备份方案,做到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当系统或数据库一旦受到破坏瘫痪时,可以尽快的恢复受到破坏的系统或数据库,使损失降到最小,从而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电源保护

网络系统对电源质量和连接性能要求是很高的,尽管医院是双线供电,但在切换时依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服务器在意外断电时能够继续运行,必须使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一但碰到意外断电,可以利用UPS给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供电,以保证业务在断电期间可以运行或给系统管理员一个关闭的缓冲时间,从而保护系统与数据安全。

3.4 路由器、交换机系统

路由器、交换机作为网络的核心设备,它们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一旦这些出现问题,将会给网络带来严重危害,轻则网速受影响,重则网络瘫痪断网。因此,我们在配置网络时使用了主备网络,一旦主交换网络出现故障,备用网络交换会自动替换,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此外,定期对交换机、路由器的配置做好备份,从而做到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4 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4.1 工作站安全

工作站是HIS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站一旦瘫痪,势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开展。我们将工作站去掉了光驱、屏蔽USB接口,禁止私自安装软件和其他危险操作,比如卸载驱动,删除打印机等。此外,我们还安装了及时还原系统,一旦系统瘫痪,可以立即还原,若不能还原,则立即使用备份计算机替换,保障工作站的正常工作。

4.2 防火墙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组合的安全防范系统,其能够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同时也能够限制内部用户对外部网络的访问,从而控制网络中内外的信息流动,保证合法的信息传递。防火墙在内部网和外部网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过滤经过的数据包,屏蔽内部IP地址及内部网络结构的细节,大大增强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4.3 防毒软件

防火墙无法防止病毒的传播,而病毒危害已经成为当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头号杀手,为了保护网络不受病毒的危害,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必须安装防毒软件。为此,我们安装了趋势网络杀毒软件,在服务器端对局域网中所有计算机进行集中管理,客户端则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杀毒,防止病毒感染。病毒库进行及时升级,有效阻断病毒的传播。

4.4 用户身认份证

对于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用户的身份认证是确保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防止非法的用户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篡改信息,必须采用严密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用户登录医院系统,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确认后才能登录系统。同时,系统会将超时用户强制踢出,此外,针对不同的用户,严格设置不同的安全组,分以相应的权限,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4.5 VPN

医院网络不是孤立的,其必须和外部的网络连通,比如医保网络,如何保障所传递的信息安全是最重要的。采用VPN连接方式是目前普遍的方式之一,通过安全的数据通道将远程用户连接起来,构建一个扩展的网络。VPN采用了隧道技术、加密技术、密钥管理和身份认证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目前,我院使用硬件VPN的方式和医保中心进行连接。

4.6 网管软件

为了加强网络管理,我们使用DHC-EDP桌面认证管理系统,所有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通过认证才可接入网络,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还可通过附带的远程协助功能进行维护,可以批量对网络中的计算机进行软件分发安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 结束语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网络等客观方面的问题,还包括安全管理、系统安全常识等人为因素,涉及到法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所需研究的内容非常多,也很复杂。对于医院来说,这是一项艰辛长期的工作,既需要领导的重视,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才能保障医院信息化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雷震甲.网络工程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 杨路明,等.电子政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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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应急各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在我区地方交通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水上船舶安全面达98%以上;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力争实现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标。

2、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客运行业监管责任事故。

3、杜绝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力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标。

4、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较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监督面100%,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所属单位的考核。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水陆运输非法违法经营。

2、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理,落实好“三点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二是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对乡镇公路危桥险桥的综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三是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4、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把好船舶检验,船员适任、资质审核“三个关口”,重点查处“三无”船舶的运营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进一步督促落实乡镇、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监管体系。

5、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工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训水上安全分管乡(镇)长、乡管员和渡工安全法规培训班;定期对司乘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资质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抓好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篇(7)

广州番禺海事处地处水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跨河桥梁日益增多,统计至2012年底,辖区通航水域桥梁58座。近年来发生多宗船舶碰触桥梁事故和险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任重道远,撰写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港务部门、海事、航道、航运公司、码头业主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桥区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1.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1桥梁存在问题

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要求。辖区西樵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市桥水道(黄琼口至市桥大桥)为内河Ⅴ(3)航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设计桥梁通航高度应为8米至8.5米,但上述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分别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

部分桥梁防撞设施不足。早期建设的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紫坭大桥等大桥桥墩较多,墩柱细小,缺乏墩柱防撞保护设施,防碰撞能力差。

桥梁未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未设立通信设备、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1.2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情况: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23宗,具体分布如表1。

近3年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事故和险情一览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因超过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发生险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

1.3 部分码头业主未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调度船舶

骝岗水道裕丰钢铁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300吨级、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500吨级,但业主存在超过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调度船舶靠泊的情况,船舶靠离码头需通过航道、桥梁,因此存在影响桥梁通航安全的情况。

1.4砂石临时装卸点缺乏规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存在多处砂石临时装卸点,砂石船装卸货物是靠自身输送臂,船舶卸货不需要规范码头便可进行。港务局对临时装卸点未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只进行登记报备;航道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临河建筑物审批;海事部门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未进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管理。

临时装卸点在调度船舶没有限制船舶吨位、等级,特别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发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违章航行的主要源头。

1.5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第十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条: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按桥梁通航孔标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追越、并驶或横越。船舶通过单孔通航的桥梁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会遇。第十五条:禁止船舶、设施在下列水域锚泊:各大桥、自来水厂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相关规定: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1.6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缺乏量化管理数据。该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通航桥孔,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数据要求,船员、海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理解不一,现场难于操作。

当地海事机构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当地海事机构未依据《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通过桥梁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不利于现场海事人员的监管。

2.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当地政府缺乏长远规划 补救措施不足

桥梁通过尺度增加(净空高度、通航宽度)、桥梁桥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资金,当地政府对航运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早期建设桥梁通航净尺度未到达通航标准的要求、防撞设施不足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补救措施不足。2.2 经济利益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目前内河载运砂石船舶多数在1000载重吨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间很少,船舶日渐趋于大型化;建筑市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提供了生存条件,临时砂石装卸点对船舶靠泊缺乏规范管理,形成船舶超过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冒险航行。

2.3 航运公司对船舶管理未落实到位

目前违章通过桥梁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基本属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公司对船舶动态、人员调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轮检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实到位。

2.4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未配备《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资料,船长、驾驶员未掌握计划航线涉及桥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桥梁通航尺度的船长、驾驶员也在船东的指挥下冒险航行,反映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通过桥梁作业熟视无睹。

2.5涉水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港务局对航运公司资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临时砂石装卸点实施管理;航道局对航道规划、维护实施管理;但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2.6 个别海事人员忧患意识有待提高

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大桥车辆通行密度大,万一发生船舶触碰大桥造成大桥坍塌事故,将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但个别海事人员对此未有充分认识,认同船舶在低潮时使用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过桥梁,未按规定留足通过桥梁的足够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议

3.1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 提高桥梁防撞能力

对通航密度大、未达到通航标准的重点桥梁,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对于不合适增加桥墩防护装置的,可在大桥上下游适当的位置,设置限制高度设施,限制超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桥设置闭路电视、雷达应答器、电子预警报警系统、设置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2 涉水部门应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港务局、航道局在办理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求业主制定船舶调度规程、限制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并把审批报备情况通报海事部门;港务局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门需要强化的工作

3.3.1 加强宣传

通过走访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提醒其合理调度船舶,控制船舶吨位、尺度,做好船舶通过桥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运公司、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布的大桥通过净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业,不得超过公布的大桥过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3.3.2 加强巡航

对重点桥区水域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过AIS、CCTV辅助巡航,及时提醒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3.3把好船舶进出口签证关

对前来办理签证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经过重点水域的桥梁,不符合条件的,提醒不能通过大桥,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已通过大桥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3.4加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的管理

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的要求临时砂石装卸点进行管理,核定靠泊作业船舶的吨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强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对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通过桥梁的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对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达到或大于公布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航行的船舶,认定为船舶在通过大桥时未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的规定。

3.3.6向当地政府通报桥区安全隐患

对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重点水域桥梁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建议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加大资金投入,设置防撞护桥设施、信息化监控设备、安排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3.7 完善桥区水域安全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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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不断的发生创新与变革,交通工具已由最初的步行交通,逐步转向汽车交通乃至智能交通时代。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行业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随着时展的浪潮而逐渐发展壮大。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管理中,安全问题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首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问题将存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威胁,接踵而来的,不仅仅是施工企业的命运,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人员的生命以及国家、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的质量及加强其管理措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要点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标线、防撞护栏、隔离栅及交通标志四部分,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交通标线

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施工质量控制重在对标线流畅性及其与公路线性一致性的控制,同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的温度对标线的质量能产生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中标线涂料能很好的附着在路面上,作业温度要在6℃~30℃进行,并从使用者目的、路面特性和车流等因素来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同时,还要选择路面附着力良好的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优质涂料,使其能够承受车辆磨损和雨淋日晒,加强对交通标线的保养,延长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使用寿命。

(二)防撞护栏

目前,交通安全设施中,我国高速公路防撞护栏普遍采用波形梁钢板护栏,这种护栏通过利用立柱、横梁、土基的变形来缓冲车辆的碰撞,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并迫使事故车辆改变方向,从而防止车辆冲出护栏,并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在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要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立柱的入土深度、外露长度和桩距等,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且要注意防撞护栏的美观度和整齐度,突出交通安全设施中防防撞护栏对美观道路环境的作用。

(三)隔离栅

交通安全设施中,隔离栅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人或动物随意进入公路而对行驶车辆造成横向干扰,保障公路交通的通达性。在设置交通安全隔离栅之前,要提前平整地面,将杂草杂物清除出去,用推土机修平起伏较大的地面,交通安全隔离栅的高度、位置等设置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对于损毁的隔离栅要及时修整添加。同时还要注意隔离栅设置的美观流畅、统一整齐,增加司乘人员的舒适度,使其在具有美感的隔离栅中保持愉悦的心情。

(四)交通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中,关于交通设施中标志的相关问题,安全设施如果处在立交区需注意附近的光缆,电缆,尽量不要损坏;保持基坑的良好排水功能;边坡比例不协调时,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对地面进行修正;混凝土基础里的预埋地脚螺栓,基地法兰盘里的门架和悬臂标志预埋件的位置需准确;同时标志面板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的按照规范规定执行。

二、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策略探讨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实行交通安全工作阶梯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按部门做到细致划分,纵向实现层层管理,层层把关,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将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多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工作的培训,通过考试以及安全演习等形式,交叉测评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并与工资、绩效挂钩,提高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兴趣,从而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各部门、各岗位设立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各专业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培训工作,对于特殊岗位要保证人员经国家认可的正规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上岗证书,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其他施工人员,要对三级安全、工种变更安全和转场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教育。对于全体人员,均要进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等条例的学习,使全员了解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内容。同时,确保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工程期间安全预防工作做的好的,以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做安全认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提升,保证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分为了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等,在这里将会注重的分析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管理,通过对以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及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的分析,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

1.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关键部分,所以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该与进货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做好沟通,在其供货的过程中也应该不定期的进行质量的检验和制作程序的检查,进而确保原材料产品满足规范标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在之前进行检验,那么只能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过程中才会慢慢出现相应的问题,其结果只会拖延施工的工程,严重的还会产生安全事故。所以,要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才能有效的控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提高交通工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个完善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且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交通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急需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再提高教育。施工人员是交通工程中的关键,只有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施工水平,才能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重视对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对于工程的顺序要求非常严格,对工程的监管和控制也是必然的,因为一旦工程的某一个环节的某一个工序发生了错误,那么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来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拖延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进度还会加大工程的施工难度,同时也会造成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要重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流程的控制及管理,保证整个交通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行车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二次事故的出现,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交通安全设施作用的发挥,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服务质量。因此,应通过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工序流程控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爱国,王素梅,徐伟.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管理分析[J].交通标准化,2013,08:8-10.

篇(9)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矿山采掘企业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开采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和作业地点的不断增加,安全隐患不断增多,隐患如果未得到治理,重大隐患事故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1 隐患整改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每周、每月甚至每天都会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但是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复查,隐患检查出来没有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的可乘之机。

1.2 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监察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规章制度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管,违章违规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制度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为了使企业经营更合理、管理更高效、管理更科学,研究和设计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2 系统研究与设计的目标

通过本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掌握井下什么地点存在什么隐患,隐患治理到什么程度,谁是隐患治理的负责人,作业区域的人员情况,重点工程的施工情况,生产报表情况、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安全、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人员违章情况,通过系统加强对矿山采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督促企业决策和消除存在的生产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适应了企业精细化的安全管理。

3 研究内容

设计了作业现场安全动态评估和管理功能,工程队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在系统上填写,系统根据检查表法得出分数,通过分数来确定作业现场是否安全。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等级分类,将安全管理中相关信息危险、紧急系数进行分级显示或预警。安全隐患信息处理过程直接显示为动态的图像,管理员可以很直观的对隐患进行各种操作。

本系统可以自动统计井下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地点、工种)和违章情况,实现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管,同时对违章人员实施“红、黄、绿”牌管理,对红牌人员系统发短信或文本通知相关部门,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目标、计划的确立和流程化处理,使各级人员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参与者可以主动纠正自身所在目标、计划中的偏差,同时能对传入的目标、计划进行反馈处理,使目标、计划更高效的完成。

设计了矿区矢量地图,在线添加安全、生产信息,使安全管理信息展示更加形象和精准。根据矿区井下平面地图对工作中的生产作业面和安全隐患点进行管理操作,安全隐患点在地图上用小旗显示。

短信平台管理系统。本系统中的短信平台用来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平台向员工或者客户进行信息的传递,当系统检测到有隐患或者隐患未及时处理时,系统会将隐患信息及时发送给相关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及时整改。

开发了井下设备在线管理系统,从设备的购进,安装地点、使用责任人、检修、维修等相关信息对设备统计分析,加强了公司设备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设备使用的效率。

生产报表功能,生产报表查询系统主要是按照当天或历史类别查询产量、生产数据报表等情况。生产报表查询系统默认显示当天的生产数据报表,用户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来查看历史记录。

作业区域管理,将井下工作地点实施分区域管理,包括每个区域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名称、作业地点安全评估情况在矢量地图认显示,使管理层可以随时的了解井下生产状况,同时也可以查询该作业地点的历史信息。

系统不仅具有安全隐患管理、短信预警、人员管理等功能,还集成了设备管理、环境监测、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等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变得更加简单、快捷、有效。

生产信息管理。支持在线查阅CAD图纸和excel表格等功能,各级部门可以工程进度和相关生产的信息上传到指定板块进行展示,以便领导在线查阅。

信息中心。通知、通告,报警短信、相关的安全文件、内部信息的、下载及阅读。

4 结束语

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是与矿山隐患排查、人员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管控模式相结合,并结多年安全隐患管理实践,运用信息、网络和通讯等技术研发成功的一套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从2013年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该系统以来,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其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参考文献

[1]王英明.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在煤炭企业中的实践与创新[J].金属矿山,2009(11):690-691.

篇(10)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进入广大百姓家庭。汽车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而公路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汽车的拥有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攀升,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如何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一新课题。即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了车辆驾驶人、行人等人员的行为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公路部门工作实际,有下列一些问题需要着手解决:

一、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人关,把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四、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3.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誉考核工作,对发生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视情节暂扣或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件。

五、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1.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2.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备危险品检查设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员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六、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督促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人,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七、特别注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对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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