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3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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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管理条例

篇(1)

二、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负责领导。企业行政大力支持,但由于目前粮食及农产品采购工会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按系统统一实行还有困难,因此,凡已经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并且已经做好准备工作的可以立即实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一面与省市工会联合会联系积极建立,建全工会组织,进行准备工作,一面可按照本部(56)人劳张字第66号通知暂时实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办法》待准备工作做好时实行。具体时间由各级行政与工会根据各地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层报上级备案。

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事先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已经建立工会的地区,应根据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积极建立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宣传、登记、监督检查及其他具体工作。

2.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如企业人事部门人事卡片制度比较健全的,可以不另搞一套劳动保险登记卡片。

3.原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全免费。

篇(2)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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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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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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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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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

11|水电施工                |13      |  14.5

--|------------|-----|-----

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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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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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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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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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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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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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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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行                    |17      |  17.5

篇(3)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足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入库。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缴纳。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1年,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费率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8%,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本人按本条(二)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基和费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接续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承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存总额

    继承额=------------×(120个月-已领取月数)

                   120个月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从业人员跨省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属工作岗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因工致残从业人员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本条(一)项规定〕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月实发基本养老金×12个月×(法定退休年龄+10年-实际年龄)〕后,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原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提前办理退休。

    以上条件因情况变化需另行规定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退休审批

    (一)从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二)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按有关程序需报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需附本人与特殊工种相关的档案材料。

    (三)因工致残职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其他企业按参统社会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州、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被鉴定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由管辖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八条  缴费年限

    (一)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行业实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前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原所在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固定职工,若本人愿意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录按本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国有企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四)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必须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工龄,凭原单位的档案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帐第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月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三)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其退休后的荣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一)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执行;

    (二)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不享受过渡性调节金。

篇(4)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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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篇(6)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是社会给予其共同成员人道主义关怀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措施。它既是客观社会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尚无定论,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和分类。①1942年,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社会保障导论》一书,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他们与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②我国的《中国民政词典》将“社会保障”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界定社会保障概念时会出现覆盖范围以及部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但作为普遍的社会管理措施,其内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归纳为: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和国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第三,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第四,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目的。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理念层面。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理念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效率论,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历史时期,如果在此时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影响到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和国际竞争力。④二是公平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⑤三是社会公正论,从罗尔斯教授提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论出发,推进6个基础和6个整合,最终实现“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⑥

制度层面。纵观我国各省、市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按照经费来源方式、覆盖人员范围和保障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制度设计。一是以广东、河北、甘肃等省为代表的直接扩面模式,通过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间先后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适用对象条款界定中,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险的视野。尤其是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这一直接扩面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形成无差别化和整齐统一化为特点的直接扩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为代表的低标准或独立保障模式,通过出台针对本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标准或者完全独立的方式,为农民工构筑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以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都是将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实施相对独立的一种保障制度设计。三是以部分建立乡镇企业的县、乡、镇为代表的“返乡模式”,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针对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务工的特点,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现实层面。在社会保障的三级体系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作为非缴费性质社会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户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并不能实际享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享有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明确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在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领域,虽然我国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体上仍难逃“两低一高”(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农民工退保率高)的命运。

完善政府在农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动参与职能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责任。我国亟需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国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为主,并带有临时性和地域性特点,这导致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各自为政、互不相容,严重影响具有高流动性的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以《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社保系统专门法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高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省际、区域间的接续机制,实现各省市、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经费分担责任。目前,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转嫁责任的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企业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索要拨款等方式获取财政支持,导致事实上的财权、事权相互分离。一方面地方政府虽迫于现实压力而逐步推行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区域差别明显,难以实现区域间的接续;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缺乏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下,两级政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有限的资金供给无法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面临资金约束。因此,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明确资金投入所占财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逐步从地方统筹过渡到中央统筹,实现全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参与性、补偿性和干预性。参与性是指政府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实施管理和融入资金,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的福利体系;补偿性是指政府有义务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农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干预性责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标和原则的责任,即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标、公益性原则等给予导向。这三种责任共同构成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参与性程度决定政府的重视程度,补偿性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预性程度决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三种责任共同促进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顺利发展。

(作者分别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 鲁译,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页。

③崔乃夫:《中国民政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77页。

④陈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页。

篇(7)

2、“外引内培”,狠抓增加人才总量。去年,我们继

续把人才引进作为人才工作的重点,采取“组团、自引”的办法,共引进各类人才1519人,其中高级人才131人,大专以上1135人。我们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针对全市主导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先后组织了63家企业赴*、*、*等地参加大型招聘会,赴*、*、*、*等地举行专场招聘会。特别是12月份在*、四川、*等四所高等院校举行的专场招聘会上,我市十几家企业提供了近百个职位,共有171名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我们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去年共柔性引进正高职称16人。人才库数据显示,至去年底,我市人才总量为54337人,已达到*市对我市人才总量考核指标要求,其中高级人才已达1217人。

“内培”就是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去年我们继续做好送培工作,联系了*职业技术学院,为本地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提供了到高校深造的机会。共选送学生40名。

3、优化配置,积极搞活人才市场。去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人才交流中心全年共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40次,进场设摊3000多个摊位,提供岗位9630个,人才集市在我市已经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为了给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服务,*人才网进行了改版,扩大了我市人才资源的搜索范围,拓宽了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信息来源渠道。去年,*人才网访问量已突破37.7万人次,个人会员注册2.8万人,共有79家会员单位900多条招聘信息。

去年,市人才交流中心秉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推出“*人才库,免费送服务”新举措,在办公区内增设了查询登记室,无偿为求职和招聘者提供查阅工具。注册后的个人会员,可直接进行个人简历维护、招聘信息查阅以及在线应聘等。招聘单位在登陆*人才网后,可在人才库中进行人才信息检索和人才资料查阅。如已注册为会员单位,可随时招聘信息。

二、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完善公务员制度

20*年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1周年,我们积极贯彻《条例》,继续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首先,坚持“凡进必考”的人事录用制度。考试录用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对严把队伍“进口”,提高队伍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有效防止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上的不正之风。去年,我们继续对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干部安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阳光操作”,把人事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一是在公务员招考中,推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制度。每一考官组面试的考生也是在面试开始前临时抽签确定,这样保证了面试程序的规范、公正和严密,得到了社会的好评。二是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考的办法。从调查需求,确定职位,下发文件,到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各个环节都规范运作,细致慎密,从严监督,严格把关,真正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对营级及以下(含技术级)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干部在部队立功奖惩表现情况、入伍年限长短、职务、学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与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确定名次,再以名次先后为序,由干部本人选择安置单位。去年共考录公务员6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8名,安置干部35名。

继续在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进人公开选调制度。一是与市委组织部一起,从各镇、街道机关中公开选调8名国家公务员到市级机关工作。二是通过考试,公开选调镇、街道统计中心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人。

其次,公务员管理工作步上正常轨道。有效的考核制度的实施必将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奋发向上。20*年度的公务员考核,我们注重客观公正的原则,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规范考核程序,把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关。优秀等次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对德才表现差、工作确实不称职的人员不姑息迁就,严格执行规定,该定不称职的就定不称职。通过该年度考核,被定为优秀公务员369人,称职2468人,基本称职3人,不称职5人,不定等次20人。

为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去年,我们在全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培训采取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和电视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人次达12360人。

镇、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轨道。我们与市委组织部一起在调查摸底,分头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20*年开展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交流范围、对象、程序和纪律。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办事,坚持流向的合理性。对表现好的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配;回避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就近考虑;对表现差的对象,原则上实行大跨度交流。去年,镇、街道机关交流43人,事业单位交流35人。

为配合机关效能建设,对市级和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离岗人员进行了一次清理。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四家名义下发通知,要求离岗人员按时归队,并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去年,共办理公务员过渡12人,非领导职务任职审批62人,惩戒14人,辞职5人,开除留用6人,延长退休16人,提前退休8人,离岗退养32人,招选聘干部录用公务员2人,公务员转任31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89人,完成了20*年度干部年报统计工作。

再次,认真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干部安置工作。20*年,我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5名,其中团职干部7名,营职干部7名,连排职干部15名,技术干部4名,自主择业2名,随调家属11名。我市把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继续采取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安置办法。对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满3年的,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7名转业团职干部除1名安排在太平街道其余全部安排在市级部门,并担任领导职务。营职以下(含营职)及技术干部的安置继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办法根据考试和考核总分,本着择优安置、任贤用能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由干部按照职位要求自愿选择接受单位。8月10日,26位转业营职以下(含营职)干部及技术干部对29个职位进行了选择,全部落实了公安基层派出所和镇、街道机关等接受单位。对2名自主择业干部,按照规定保证其按时足额领到退役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1名随调家属除企业性质的3名自找企业单位就业外,其余事业性质的8名已安排在各系统下属的事业单位。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1、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控制与管理。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的反弹和膨胀,我们一是确立了从严控制、严防反弹的原则。强化机构编制控制意识,自觉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规定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审批各部门有关增加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请示报告,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也要通过转变职能、调整机构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途径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机构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做到总量控制。二是维护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申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动。三是加强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行文。严肃认真对待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坚决按规定程序办事,杜绝政出多门、越权乱批机构编制的违规行为发生。至20*年底,市级机关和镇、街道机关以及政法单位的行政人员总数全部控制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内。

2、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新路子。一是设立镇、街道统计中心,进一步加强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了统计综合职能,同时也分流了各镇、街道企管站部分人员。二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优化组织机构,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关于印发〈*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市深化完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讨论稿)。三是开展全市性的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摸清底数,为即将全面铺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经验。一年来,市编办拟稿46件,发文9件,做到件件无差错;答复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6件,满意率100%。

3、努力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去年下半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一步确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三关:一是把好法人条件审核关。按照资产、从业人员、场所、依法成立等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法人登记;二是把好年检关。对已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全面进行年检,年检事业单位245家,年检率达到100%。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资产、业务范围、人员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合格的继续确认其法人资格,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三是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督办。符合条件一个登记办理一个。全年新登记事业单位17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50家。

四、进行专技职称评审改革,实行专技职务评聘分离

20*年,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我们加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组建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中心,根据社会化评审的要求,做好各评委会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实现职称评审的平稳过渡。从本市的实际出发,组建各类中初级评委专家库14个,其中中评委专家库7个。积极宣传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到目前为止,除教育系统外,全市企事业单位均已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了专技人员因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而无法晋升的僵局,根据专技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采取考评结合的方法创造性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为我市各类人才的脱颖而出和人才档次的提升作出了努力,并受到上级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一年来,共评审和申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65人,其中中高级人员922人。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能力建设,根据*市人事培训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去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进行创新思维培训和考试。在师资和场地缺乏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全年共举办培训班70期,组织大规模考试7次,培训人员14000人。

另外,做好正常性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一年来,共受理、审核省及全国性的各类资格评审报名考试1478件,举办外语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8期,制作发放各类证书19000本。

五、关心干部职工切身利益,认真做好工资福利工作

工资福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我们认真执行上级政策文件,以极其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工资福利工作。去年,共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约4207人,正常级别晋升工资874人,职务变动晋升工资2340人,兑现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一个月奖金约4641人,调整机关事业散文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月目标考核奖各20626人,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6100人,办理市以下基层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浮动转固定93人,每月核定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市教师财政统发工资约1*78人,办理干部重新确定工资39人、调动工作重新确定工资70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劳模津贴34人。此外,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175人、退休干部住房困难补助119人、病故手续30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50人、精减退职人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106人。春节期间慰问住院干部、老干部及遗属共计340人。

六、开发就业再就业岗位,做好就业再就业服务

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立足经济发展,注重岗位开发,坚持市场导向,完善服务体系”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年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7020个,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267个,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484名,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123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574本,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去年,我局被省政府评为全省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一是召开推介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去年4月和11月,两次召开全市就业再就业推介会,组织参加招聘的企业和用人单位257家,提供就业岗位5176个,其中普通工岗位2625个,大大方便了再就业困难人员。推介会上前来应聘的有1762人,达成意向的有1018人。

二是宣传落实再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去年,继续为市环力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争取到省第七轮就业难点贴息贷款项目,每家企业贴息额度分别为4万元,促使这三家企业去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个,为2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了再就业问题。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政策优惠。一年来,全市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100多人,减免税费10万元。

三是采取各种培训方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去年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通过联合办班和企业自培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为全市1950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培训专业有计算机硬件维修、计算机系统操作、车工、钳工、市场营销等。另外,为350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帮助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

七、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29号)精神,按照*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要求,在上一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去年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一方面是探索建立新型的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出台了《*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99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们印制了1万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手中,使他们能享受到规定的优惠政策,如免费参加就业培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也都与各镇、街道联系予以安排落实。另一方面是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范、对路、适用、专业”的原则,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进行培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10期,参加培训人数491人,其中职业指导员1期27人,保健按摩9期464人。另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9*0人,提高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以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4月份召开的全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我局以《抓维权,强培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题作了书面材料介绍。

二是努力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根据我市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要求和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去年我局继续重视镇劳动力市场建设。2月份,大溪镇职业介绍中心开业。大溪镇职业介绍中心和横峰、*、*等镇、街道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以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为龙头,镇、街道劳动力市场为支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辅助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去年全市进劳动力市场求职登记85430人,介绍成功59820人。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所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快的良好服务,为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是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按照《*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去年初我局对全市93家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年度审验,着重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另外,针对我市外来务工者多、职业中介机构多和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存在问题多的状况,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二次专项清理整顿,重点检查解决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所,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提供虚假信息,收费不规范。在清理整顿中,我们将教育、规范、处罚贯穿于整个过程,对非法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和有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所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不符条件取消5家,行政处罚3家,限期整改3家。通过清理整顿,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八、加大社保扩覆力度,发挥社会保障功能

20*年是我市三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最后一年。我们继续狠抓社保扩覆和基金征缴工作,养老保险扩覆继上两年取得较大进展后,又取得突破性进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扩覆更是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我市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社保扩覆和基金征缴指标任务,并如期基本实现三年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1、养老保险扩覆和基金征缴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作为全省26个经济较为发达县市之一,三年内要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市政府去年给我市下达了净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3万人和征缴基金2.239亿元的指标。为完成目标任务,我们一是召开会议部署任务,签订责任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二是大张旗鼓地开展以《*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活动;三是为各镇、街道劳保所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计算机培训;四是利用简报和召开社保扩覆座谈会等及时通报扩覆进展情况;五是下到各镇、街道督促、检查和指导。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养老保险扩覆工作顺利进行。去年我市实际完成养老保险扩覆人数53100人,截止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参保总数达到115098人。全年共征缴养老保险费2.26*亿元,市财政补贴200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余4.76亿元,实际支付能力达到45.5个月。我们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职工个人帐户透明度,及时调整和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2、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去年,我们以稳定为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继续实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体系。起草、下发并组织实施《提高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补充规定》、《贯彻〈提高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通过政策调整,提高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疗负担过重的弱势群体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压力。根据《*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财政、卫生、药监、发展计划等部门,对市内1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举办了一次50多家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定点测试单位派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至12月底,完成了*市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标,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总数达到55996人,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4129.9万元,基金收缴率为100%。

3、积极探索工伤保险改革新思路。去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利用新《条例》实施时机,狠抓了工伤保险扩覆工作。一抓宣传,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工伤保险参保氛围。特别是通过工伤事例,得与失的比较,使企业主体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从而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二抓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去年3月份,特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沈长仁处长来我市为各镇、街道劳保所经办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条例》讲解,并进行其他业务培训。三抓进度,形成互相比较,争先完成的态势。通过每月一次的工伤保险扩覆进度通报,以及经常召开镇、街道社保扩覆工作座谈会汇报进展情况等,使各镇、街道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势头。四是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增强企业参保吸引力。为方便企业参保,各镇、街道劳保所都采取了便民服务措施,代办各项手续。我局社保科在规定时限内给参保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市社保中心也对参保的工伤职工及时发放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截止12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46274人,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扩覆任务。全年共认定工伤1068起,组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458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5起,胜诉4起,败诉1起。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27万元,基金收缴率为94%。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5375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5万元,基金收缴率为95%。

4、重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去年是《*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保险扩覆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一是加强宣传。印发失业保险宣传手册15000本,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失业保险扩覆宣传,并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咨询活动。对镇、街道劳保所人员和企业主进行失业保险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30余次。二是制定实施意见。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119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政策,使之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另外,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规定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378元/月调高至441元/月。三是分解指标。根据*市下达的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数,分解到16个镇、街道,列入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四是规范申领发放程序。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制定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并告示于众。使得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规范化、制度化,既方便申领者,又不出差错。20*年,全市失业保险扩覆人数为23969人,止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总数为64076人,征缴失业保险费12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80万元,累计结余2565万元。全年为672名失业职工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为1027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284万元,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123万元。

5、基本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2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79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开展专题调研。去年以来,我局配合市政府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特别是去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专程到*、*、*、*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做法。并先后在太平、温、城东、城西、大溪、*、*、松门、箬横等镇、街道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然后编制了多种方案,反复测算、比较和筛选。二是起草文件,制订政策。在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反复商讨,多次修改,去年6月,我局起草的《*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形成了一个比较切合我市实际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模式,为全面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做好宣传、培训和督查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首先,印制宣传手册及相关资料,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其次,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举办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再次,加强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至20*年底,全市已有5500多位被征地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障,已有1885位参保对象开始享受养老保障金,完成了*市下达给我市被征地人员参保的指标任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顿规范中稳妥推进,健康发展。严格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将农保基金全部纳入安全渠道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做好档案、财务等基础性工作、个人帐户清理核对工作和续保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以管理促发展,保持政策和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依法调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我市非公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法制意识淡薄,劳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资纠纷日趋增多。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的新路子。

一是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近、就地、就快”解决劳动争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在建立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于去年4月份建立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庭和太平派出庭,在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园区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年,各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共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072件,其中工伤补偿争议474件,劳动报酬争议2567件,其他争议31件,已调处2645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136.8万元,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市本级仲裁委办案力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市本级仲裁委积极受处劳动争议案件。去年共受理案件157件,作出不予受理3件,处理上一年余案13件,合计173件。在去年立案的157件案件中,工伤补偿124件,劳动报酬16件,劳动合同7件,养老保险8件,其他争议2件。已审结162件。通过审理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66.8万元,为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3.1万元。去年,市本级仲裁委在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审理*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诉某劳动者跳槽到*某公司案件中,准确使用法律,审理后得到许多媒体的好评。由于成绩显著,去年我市仲裁委被评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三是重视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其一,调整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人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组成人员发生了变化,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去年7月20日,市府办发文调整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人员。其二,市劳动仲裁院正式运行。20*年10月24日,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仲裁院,人员已于去年10月底到位。我市劳动仲裁院的成立,标志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市继路桥之后居第二家,在全省居第五家。其三,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去粘月份聘请了20位兼职仲裁员,在12月份聘请了2位专职仲裁员。目前,我市仲裁委已有4位专职仲裁员,37位兼职仲裁员。为进一步树立劳动仲裁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劳动仲裁院于12月份印发了《仲裁员工作准则》、《仲裁员回避制度》和《仲裁员工作纪律》,对仲裁员在仲裁中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其四,通过培训和研讨,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去年3月初,我局有关科室邀请市工业经济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与市法院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就《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交换意见,尽量减少执行中的不一致现象。

四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去年,我局会同市工业经济局和市总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召开会议,就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法》执法检查、劳动争议案件预防和处理,特别是*羊毛衫行业和*水泵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等进行了讨论,三方交流了各自的看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去年我们继续帮助指导*羊毛衫行业开展第二轮工资集体协商,使之不断完善。9月19日,*羊毛衫行业协会会同行业工会签订了《*市*镇*羊毛衫行业职工工资协商协议书》。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对*镇水泵行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7月15日,在已建立*镇泵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镇泵业工会。3个月来,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分别代表劳动者和业主进行了三轮面对面的工资集体协商。11月3日,由*镇泵业工会主席代表本地区3876名泵业工人和镇泵业协会会长代表22家水泵企业签订了《*市*镇水泵行业职工工资(工价)集体协商协议书》,从而使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在*水泵行业推行。我市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其做法和经验在去年6月召开的全省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

十、开展劳动用工整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在开展劳动用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规范劳动管理行为,查处劳动者投诉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止年底,共出动检查2380人次,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9家,涉及职工96508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82934份,督促用人单位备案1709家,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60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69份。共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473件,为1586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资款109.7万元。行政立案处罚案件100起,处罚金额70.48万元,其中查处童工82起,清退童工94人,罚款67.5万元;无合法证件13起,罚款2.3万元;职介提供虚假信息和雇用无证人员3起,罚款4600元;拒绝对指令书作出答复2起,罚款2200元。行政处理案件6起,涉及职工86人,金额21.3万元,经济补偿金8220元。处置10人以上群体性案件18起,帮助927名职工追回拖欠克扣工资143.7万元。去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感谢信8封、锦旗12面,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还被省未成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唱维权主旋律,打稳定主动仗,继续开展“三春”行动,促进劳动用工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

一是认真部署“春雷行动”。去年2至4月份,我局开展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我们与工商部门一起,对全市96家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家,处罚4起,罚款4600元。对于合法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引导,促使其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为求职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另外,对企业招工行为,坚持边检查、边宣讲,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招用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其诚信用工的自觉性。

二是着力抓好“春苗行动”。去年是我市查处童工力度最大的一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式,共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82起,无合法证件案件13起,罚款69.8万元。7月份“春苗行动”中,我们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劳动密集型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地毯式摸排,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留盲点,坚决有效地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同时组织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3期,培训企业主180人,帮助他们提高甄别“假名童工”、“假龄童工”、“编外童工”的能力。通过深入广泛地宣传和切实有效的工作,依靠广大群众着力解决童工“发现难”问题已取得一定成效,严禁使用童工的社会氛围已形成。

三是全力开展“春雨行动”。去年,我们早准备,早部署,早介入,全力以赴开展以清欠农民工工资为主题的“春雨行动”。为及时妥善处置因工资纠纷引发的重大突发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专门研究制订了企业欠薪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劳动保障重特大案件应急小组,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有序处置。我们将全市生产不紧气、业主不是本地人或平时劳资纠纷较多的26家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进行不定期的回访检查。对莫视民工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恶意拖欠,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业主,该处罚的就处罚,该暴光的就暴光。为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老大难”问题,9月7日,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我们联合建工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从实施效果看,去年受理建筑民工劳资纠纷投诉案件比往年大为减少。同时,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有效的遏制了建筑行业小包头转嫁风险或携款逃逸事件的发生。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一是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我们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率先实施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该制度将行政执法的相关责任落实到专人身上,赏罚分明,既有压力,更有动力,极大地增强了监察员在执法中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二是方便群众,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我局要求经办监察员对于证据或材料不齐全的来访者,一次性告知下次所要提供的材料或证据,绝不让来访者多次奔走。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劳资纠纷投诉绿色通道。畅通“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方便。各劳动保障所对本辖区内劳资纠纷调解负总责,一般投诉案件当天处理完毕,复杂案件七天内处理完毕。对疑难棘手案件,可要求监察大队协助解决或予以解决。

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去年我们继续抓了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一是深入调研,不断完善“双推”考核办法。在制订“双推”考核办法前,深入各镇和街道,进行座谈,虚心听取如何更好落实“双推”目标任务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综合分析,力求“双推”考核目标任务基数的合理;要求建立职工台帐,并输入电脑,列入目标考核。二是以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双推”工作开展。以两办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市委办[20*]62号),要求各镇、街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并认真做好职工名册台帐等基础工作。三是积极部署,狠抓“双推”工作落实。我们把重点放在完善基础工作,建立职工名册台帐。召开会议,部署“双推”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双推”工作简报作用,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制作职工名册台帐软件和操作方法,发至各镇、街道,便于运用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下到各镇、街道检查、督促和指导合同签订工作,并结合劳动法保障执法检查,对各镇、街道的“双推”情况进行检查。四是认真组织“双推”目标任务的考核。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我们组织人员采取抽样办法,对全市各镇、街道进行检查考核。截止12月15日,全市已有19338家企业与274256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1131家企业工会或联合工会与企业或被覆盖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全市企业覆盖面达到了93.62%,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3.1%,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6.8%,点上劳动合同签订合格率为95.51%,企业职工台帐基本建立。通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基本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全覆盖的目标。12月20日,陈加元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昨日要情》176期《*市着力构建劳动者维权体系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2.63%》信息一文上批示:*做的不错,要认真总结,特别要抓住劳动合同签订的牛鼻子,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技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去年,我们主动出击,不断拓展考证的新空间,经过艰苦的努力,得到了市工业经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工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全年共培训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13*本,其中初级8124本,中级2371本,高级808本。考证数名列*市前茅。我们充分发挥市技工学校(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主阵地作用。市技工学校作为我市首批机电类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拥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场地等条件和优势,可以同时开展多个工种的培训,并可长期举办培训。我们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去年市技工学校(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人数达到5338人。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去年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市委办[20*]1*号),对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我们积极与市农林局等部门协作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集中体系,以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就业训练中心和农技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各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函大和镇、街道化技术学校的作用,探索在企业开设分校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方便农民学习知识掌握技能。通过多方协作努力,已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9*0人。与此同时,重视开展被征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去年6月份,借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东风,我们抓住时机,组织人员到各镇、街道宣讲和落实会议精神,并对重点镇、街道主要领导反复做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如城东、城西等街道主要领导对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工作相当重视,亲自听汇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宣传摸底等工作。城东街道已成功举办了一期家政服务(保姆)培训班有50多人。

三是重视做好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去年市技校在招生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全校教职工共同努力,想尽千方百计,终于基本完成招生任务。报名人数为330人,实际招生人数为291人。目前,学校开设了七个专业,有机械模具、数控加工、机械制造、维修电工、宾馆管理、汽车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去年上半年有274名学生外出实习,下半年,又有4班学生外出实习。由于学校严格管理,实习生普遍受到企业的欢迎,社会反响较好。去年毕业生人数为274人,通过学校推荐与召开双向就业洽谈会形式,与企业签定就业意向的有260人,毕业生就业率大94.9%。市技校一直坚持以技能教学为主,十分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本年度,学生在*市电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一等奖;在省电工技能比赛中,两名参赛选手分获第五、六名;在*市钳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二等奖;在*市制图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三等奖。

十二、扎实开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效能办的统一部署,从去年三月份开始,我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开展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此次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和“求真务实、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主题,重点在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制度、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解决机关效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全体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政能力、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力求取得新的突破和成效。活动期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教育。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详细的学习(培训)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认真查找问题。按照征求意见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下到各镇、街道,与各界人士和各类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交谈,充分征求对本局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找准问题,剖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三是完成选派驻村指导员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选派本系统5名驻村指导员,服从有关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尽快下村开展工作。

四是搞好第三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项目(保留行政许可事项5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其他类别事项9项),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基层和群众。

五是开展调研工作。结合本局年度重点工作,分线下到镇、街道、企业、单位,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市领导决策和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六是完善局机关工作制度。清理、修订和补充局机关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公布于众,严格加以执行。

七是做好排查调处工作。对遗留的件集中进行排查和调处,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继续实行重点件挂牌销号制度,落实一件,调处一件,销号一件。本年度共调处各类件45件,回复市政府直线电话交办单48件。

八是深化“双创”活动。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与时俱进争先锋、工作绩效争一流、效能建设争表率的“三争”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和人民满意机关。在全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文明科室、窗口(岗)和评选优质服务先进个人活动。

九是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我局共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件10件(含市编办2件),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件12件(含市编办1件),共计22件(不包括协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面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64%,基本满意率达到36%。代表和委员们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我局改进和做好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十是实施党员干部参赌专项治理。印发《党员干部职工赌博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禁赌拒赌、从我做起”大讨论活动,提高对党员干部参赌危害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禁赌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

十一是加强督查和考核。局机关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三项禁令”和“五不准”情况以及上班出勤、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查暗访,将检查结果、工作绩效与年度考核、奖惩评优挂钩。

我局开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反映在:

1、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我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采取各项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仲裁。一是当日立案。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及证据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立案。二是实行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对因工负伤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劳动者实行仲裁费缓交、迟交、免交制度。三是仲裁程序告知。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工伤案件处理程序》告知当事人,便于其行使仲裁权利。

2、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方便劳动者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立劳资纠纷投诉绿色通道。从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效果看,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篇(8)

1.1 在FIDIC合同条款中,阐述D-B模式的是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阐述EPC模式的是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该两种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规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担的风险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果有);

1.1.3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为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不一样,FIDIC建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1.3 另说明,D-B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我们熟悉的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样的。在此,如果仅从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从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进一步,结合银皮书中的4.12款和5.2款看,实际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

2.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

2.1 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该概念界定存在如下问题:

2.1.1 以工程总承包企业界定工程总承包,难免有概念循环之嫌。

2.1.2 全过程承包自然是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设计或采购任务就很难被认定为总承包。

2.2 与总承包概念相对的是分承包。实际上,与FIDIC的银皮书、黄皮书和红皮书相对应的承包都是总承包,三者的共同点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设项目展开的阶段一般为:计划、设计、施工、运转。(此处的计划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设计。)从此阶段划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计划、设计、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设计、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仅包括施工。

2.4 应说明,总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误解是人们喜欢将之等同于建设全过程承包,指导意见亦未能完全避免该误解。若立足于建设全过程,则唯有EPC模式可堪称总承包;若立足于项目的全过程,即考虑2.3中项目的运转,则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称总承包。

2.5 因此,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宜界定为: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称为阶段或分项承包,但按承包的应有之义,只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承包。

2.6 与2.5相应,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进行承包的企业。

2.7 2.5中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按指导意见,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之列。但是,这种不同不应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请参见本文4.2.2)。

3.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3.1 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该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3.1.1 与2.1.1相似的问题;

3.1.2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与指导意见对总承包的界定区别开来,比如,承担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任务(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总承包?

3.2 在指导意见中,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应是相对的,即工程项目管理总是在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中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按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则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业主自营的时代。另外,指导意见已明确同一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两企业不可同时承担一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总承包,-这即说明,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之所以相对,是要力求二者互补。

3.3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系相对互补的关系,则按本文2.5的界定,不论是工程总承包或是专项承包,都可需要项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则可能构成例外,即,对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项目管理的介入,应不会有过多的质疑,但对于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是否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则是值得质疑的。

3.4 考虑到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导意见的陈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据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对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应不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议也即是此理。

3.5 有鉴于此,工程项目管理宜界定为: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6 与3.5相应,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可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承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做作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结果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

4. 二企业的比较及市场培育

4.1 对比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4.1.1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力求一种相对互补的关系;

4.1.2 工程总承包以施工为主导,工程项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为主导;

4.1.3 在总承包EPC模式中,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会有所融合(后者对前者更多的是参与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目的是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以此界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不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样,都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2.2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一个具体的项目上,可能只侧重一二方面任务的承揽,比如,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能只进行设计-采购(E-P)承包,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能也只承担设计和采购管理,但具体的承揽任务的方式不应该影响两企业的界定。在指导意见中,之所以会出现2.1.1和3.1.1中的循环,也是出于此种意识。

4.3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在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中,设计与施工都有实力较雄厚的企业来完成,但计划与运转环节则相对乏力。因此,

4.3.1 加强企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几乎既是行业界所期,也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侧重。在指导意见中,无论是项目管理服务(PM),还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指导意见将EPC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第一推荐,也无非是要强调可行性研究。人们易于将工程总承包等同于项目的全过程承包,更像是出于这种行业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况,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加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为重点,应无可非议,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将EPC模式作为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重点,因为这里不仅涉及到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得以诞生的前奏。

4.3.3 涉及项目运转环节的总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融资问题(FIDIC出版其银皮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适用于BOT项目或类似投资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可与EPC模式的总承包一并考虑,并可以此藉市场需要来促进与EPC模式相适应的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4 鉴于4.3的分析,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培育发展适应D-B模式的总承包为宜,这可以通过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改造和重组,或通过二者的结合,得以便捷地实现。-在这一点上,指导意见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发展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能力,还需注意两点:

4.4.1 按指导意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接业务的最大范围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它们也更愿意承包设计或施工任务本身。另外,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也不能界承包失败之后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因为一般而言,后者发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其在能否发展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会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该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5 因此,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宜通过建筑业中的中介机构,比如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经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整合过程中吸收建筑师的加入应系十分必要。

4.6 应说明,指导意见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过建筑行业结构的调整,以使其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从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入手,分析界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但是,一种企业能否发展,还需具备制度层面上的发展空间。以本文对二企业的分析界定,届制度空间充分时,二者之间的相对互补关系即可组合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各种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篇(9)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群体,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与城镇居民一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据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而他们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带来的各方面社会风险时,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满足农民工的而需要,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对于缓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于是大部分农民开始抛弃家里的土地,进城务工。但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在农村时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会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医疗事故风险。政府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其系统的保障是严重缺失的。通过调查发现,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生病以后,高达59.3%的人看不起病,农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有30%―40%得了绝症的农民因无钱医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他们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就业所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根据公平的原则,每个公民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从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医疗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的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农民工被赋予了极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会应对各阶层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农民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范享有利医疗保障的权利,并且依据农民工对社会的奉献,也具备享有这种权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受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业经济的长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原因,农业经济规模化又存在困难,因此很多农民都选择了进城务工。但是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户籍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的身份,是阻止农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碍。这种限制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们并不能享受国家为城市成功提高的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农民工生病他们绝大部分的费用来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从政府得到一点补偿,那也只是从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意识不强

农民工的从小是在家庭的庇护下成长,他们的生活依靠的血缘文化,一家有事,八方来朝。因此农民进城务工后,依然保持着这种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议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拒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农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来生活,一部分要养活孩子,还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钱可以用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而目前我国的医院格局还是一个垄断的态势,没有市场化的医疗价格必定会给农民带来很大的负担,部分农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带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极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更多的问题。这种恶性循环会使农民的工资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难问题一直存在。

(三)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内在缺陷

由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部分城市的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卫生资源在覆盖的区域内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内的医疗补贴大部分给予了相对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医疗补贴的农民,这就是分配中的马太效应。其结果就会导致原本是用来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补贴手段,却变成了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祸首。这种内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为农民工的作为平等主体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财政支出为基础进行设计,在缴费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这使得农民工流动时并不能很到的受到医疗保障。

(四)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缺乏法律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关乎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都存在选择性的对农民缺位,农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没有得到体现。《失业保险条理》是1999年颁布的,其主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种待遇,若工作满1年,也只能得到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规定农民福利的实体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关注的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对于农民福利的体现只能是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宣言性的规定,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指导实际操作。

三、构建多层次结合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制度相关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上述情况,并且这也是我国建立小康社会必须迈出的一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明确健康保障中不同层次的服务保障的物品属性,进而确定该层次医疗保障中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农民工医疗体系创造条件。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目前农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问题,让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动,允许公民依法自由选择和变更居住地。与此同时,还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只依据职业来确认身份,这种确认只具有统计意义。应该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划分“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因此,从长远来看,取消现行的二元户籍制是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举措。

(二)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的一体化和网络化

要切实的保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则必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医疗保障体系必须以农民工本身的现实需求情况与条件为基础,以多层次、多类型为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接轨。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级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并与医疗机构、公安户籍、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2)逐步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保证农民工保险基金能够随之进行转移和对接。(3)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对于短期务工没有固定和稳定工作单位暂时不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逐步建立与其身份证相一致的医疗保障个人账户,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以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最终达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工作性质的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的医疗保险系统。

(三)完善慈善事业制度

社会的分配机制有三重:一是市场机制的首次分配,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机制实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业。其中,慈善医疗救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助方式。慈善医疗救助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患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实施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的希望工程实际上发挥了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从中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起到了济贫济弱、缓解矛盾的作用。我国的慈善医疗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可以联合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凑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慈善氛围,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运作能力慈善医疗救助。并且给予慈善医疗救助机构或组织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规;据悉,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规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细化分类标准,提高设立“门槛”,规范组织结构,这将大大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发挥医疗保险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国的医疗保险更多的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共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维权素质,才能根本上维护医疗保障权利。

(五)法律层面明确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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