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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系统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努力,但仍存在“系统失灵”。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能促进创业投资的管理体系及良好机制,特别是政府基本是以管理实业的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业的运行机制,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往往形成了滞后甚至障碍的作用,造成了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困境。其分别为:政府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的困境;国有创业投资走向的困境;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的困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的困境;私人富裕资本如何参与的困境;外资进入如何参与科技创新投资的困境;创业投资从业者激励机制的困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及投资拉动的困境等。我国创业投资的管理在国家层面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但是因受到多个部门权力或利益管理的分割,造成了部门之间摩擦,反而带来并形成了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不利的影响。在省级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各省也不一致,有的在发改委,有的在经贸委。特别是对于国有的创业投资公司是由国资委来管理,而国资部门又以实业企业管理模式来监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使得创业投资资本金融经济价值难以发挥,迫使其走后期阶段投资模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时间短,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上给以积极引导,在货币政策上给与多加倾斜,在产业政策上应当作为一个国家战略竞争力的产业给以战略规划和定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要首先考虑创业投资对于交易流实现的需要。
三、创业投资的“制度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募资制度、投资制度、投资后管理制度、投资退出制度、税收制度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在创业投资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新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在创业投资中的企业组织和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因创业投资所涉及的制度多,目前仍然存在“制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项税收条例等法规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性作用。特别是《证券法》的规定,仅仅是对标准化的证券进行交易做了规范,而对于创业投资的多阶段性、金融工具的多元性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并没有给出规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要“规范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创业投资的交易机制简单化了。还有我们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仅仅适应实业企业的税收需要,而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显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起步时期,如何给以税收的优惠,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一项新的命题。为此,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仅仅是适应工业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需要。为此,研究和设计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顺畅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实现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国创业投资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畅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首先,退出方式比较单一。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受证券市场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权转让成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主导方式,而其他方式运用极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完善,与创业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利于退出的条款。再次,产权市场混乱。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过多过滥,监管滞后,产权交易法律缺位等问题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加大了创业投资退出成本和投资风险。
(二)人才问题:缺乏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人才是农业科技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成熟,目前多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创业企业家,未形成创业企业家队伍。很多商业案例充分说明:一流管理与二流技术结合,可以获得成功;一流技术与二流管理结合,则极可能失败。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术又能开拓市场,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综合型投资者。我国存在不少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时间不长,以往高等院校的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等,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目前能满足创业投资要求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三)运作问题:科学管理运作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四)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著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改革和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是关键。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构建农业科技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体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务,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和先进的信用体系,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调整、改变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增加控制权在市场的竞争。要建立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重庆市 创业投资 政策建议
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 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 26亿元。2004 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2.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 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 鼓励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 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 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4.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建立人才交流平台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此要抓紧制定重庆市创业投资相关人才的培养计划及有关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人才,要努力营造能够充分体现人才自身价值的环境,吸引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精英,来从事创业投资事业。结合创业投资中介市场的创办,建立一个专门推介创业投资人才的创业投资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优惠政策,招聘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富裕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来重庆工作。加强重庆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复合型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对一批技术专家进行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金融投资方面的培训,使其知识结构能够达到创业投资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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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宁,王婧.哈尔滨创业投资发展思考.地方经贸.2007.2.
[3]梁伟.完善重庆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构想.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张淑慧,章新蓉.发展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6.
[5]王宗萍,邹湘江.重庆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8(4).
一、引言
随着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崛起,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网络中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尽管之前他们对构建优质网络的忽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整体创业投资网络质量的下滑,但只要能够让他们意识到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对于提高自身投资绩效的重要性,政府同时配套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以给予其转变态度、积极参与到网络合作中的动力,那么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升将指日可待。
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政府部门和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两个方面来对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二、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在鼓励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配套的本职工作,促进机构间信息对称、资源共享的创业投资网络的建设,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给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征信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初步阶段,以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为起点,相应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示着国家层面的征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罗家德(2010)认为通过双方合作积累起来的信用会影响未来继续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在网络中实际上无论强弱都是有属于自己的机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自我意识不强等原因,网络地位较弱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未能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投资机会。此时,如果相关行政部门能够组建或者鼓励支持组建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合法采集数据,独立客观的记录信用信息,为行业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者个人建立征信档案,使得网络中创业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容易为他人获取,降低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到网络合作中来,从而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力量。
(二)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大多数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弱势就是成立时间较短,投资经验缺乏,由于没有意识到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性,很少主动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也就导致了其在网络中的弱势地位。为创业投资机构搭建一个交流沟通平台,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与其他机构互动,分享投资经验和投资机会,学习先进的投资理念,从而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质量,构建起资源高效配置的优质网络。
(三)支持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只有能够架起与实践的桥梁的理论才是好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是具有指导作用的。虽然通过不断积累可以解决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时间短,经验少的缺陷,但显然这样的时间成本会很高。而如果能蚋好的总结出相应的理论,以最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完全可以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实现健康快速的成长。国内创业投资相关数据库(ChinaVenture集团旗下的CVsource数据库、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下属的PEVC数据库)普遍存在收费过高、数据获取成本过大的问题,令很多学者对创业投资领域的研究望而却步,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未能兴盛起来。给学者获取相应的研究所需数据提供优惠或者支持政策,以便于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加强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理论建设应当得到重视。
(四)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
首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往往偏小,会错失某些融资需求较大,但质地优良的项目;其次,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不能满足被投资企业国际化战略所需的资源;最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由于投资经验和成立时间的原因,专业度往往不够成熟。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适时组织相应的知识培训,及时总结和传递已经在发达国家得到实践检验的经验,鼓励合作共赢,形成良好的网络合作氛围,也是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方面。
三、对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建议
忽视网络建设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数目不断增加造成了整个网络环境的恶化,那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才能构建自身的网络优势,在提升自己的网络地位的同时带动整个网络质量的提升呢?有研究表明主动与其他机构分享投资机会可以给未来带来给多的投资机会,提升长远收益。基于此,本文给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主动构建关系网络
从表面上看,关系网络并是不实实在在的资源,无法直接为创业投资机构创造收益,但是关系网络是获取稀缺资源的重要渠道,而这些稀缺资源往往是创业投资机构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积极构建关系网络,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多可支配的资源,而这些资源通常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类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重视网络合作的过程
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是构建关系网络的主要方式。由于创业投资机构间合作的特殊性,投入资金后全程采取“搭便车”行为是短期最优策略,但从长期来看,搭便车却是短视的表现。在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可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和合作机构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提升自己在网络中的声誉和知名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强化自身的关系网络,在行业内保持优势地位,基业长青。
(三)乐于分享投资机会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本身处于创业投资网络中的弱势地位,只有先舍弃,之后才会有获得。当自己获得好的投资机会时,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尤其是与网络地位占优的创业投资机构分享,才会有机会借助合作机构的优势提高自己在网络中的影响力,而后逐步进入到网络核心中,从而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创业投资;矿业企业;技术效率;DEA模型
1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
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创建需遵循科学性、可比性、系统性、数据的可获性等原则。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必要条件,共包括4部分:财务能力、资源开采能力、科技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提高矿产企业技术效率主要依赖资源开采能力和科技研发能力,对企业经济发展、提高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支撑着企业技术效率,二者对企业资金管理有重要作用。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采用DEA模型进行分析。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包括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创新产出两个一级指标。技术创新投入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入、资金投入两个二级指标。技术创新产出有科研产出和效益产出两个二级指标。
2创业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
2.1样本数据及来源
选择高新技术矿产企业为分析样本,通过查阅上市企业说明书及国家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高新技术能源企业目录,剔除一些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确定了22个矿产企业样本数据。判断矿产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创业投资背景主要参考以下标准:a矿产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b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前十个大股东主营业务为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的。若通过以上两个条件任然无法进行认定,则参考中国风险投资年鉴,若公司前十大股东被录入创业投资公司名录,则认定该公司具有创业投资背景。
2.2DEA模型
DEA模型又称为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目前,DEA模型有多种形式,包括:CCR模型、EBA模型和超效率模型等。运用CCR模型对决策单元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出现存在多个决策单元的情形,由于缺乏有效的决策单元,该模型有时无法进行进一步评价。因此对于“多变量、多选择”因素,可能出现研究结论与实际现象不符。EBA模型主要特点在于对问题进行灵敏度分析结果准确,其通过多元线性回归统计模型对已采集的条件信息进行逐步分析,在层层改变的过程中对回归系数进行灵敏度调整,检验回归系数是否“稳定”,探索出干扰其数据“稳定”的问题因子的显著性关系。本质上,EBA模型就是在传统回归模型的前提下,运用EBA模型分析创业投资对提升矿产企业技术效率的“稳定性”关系。
2.3Mann-Whitney检验
有创业投资背景的矿产企业创新效率较高,但是无法判断是创业投资导致企业创新效率提高还是创新效率提高引入了创业投资。为此,本文采用Mann-Whitney检验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创业投资引入前后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有无显著差异。检验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除“R&D人数X1”外,其余创业投资后的企业各项指标均值均接近或者大于创业投资前。Mann-Whitney检验分析结果表明:“R&D人数比例X2”在10%统计水平上显著,“专利Y1”、“软件著作权Y2”、“非专利技术Y3”、“核心技术收入占比Y4”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由于Y1、Y2、Y3、Y4是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水平的主要指标,因此是创业投资促进了企业创新技术效率的提高。
3结语
运用DEA模型研究了创业投资与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间的关系。随后采用超效率模型对22家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计算。采用Mann-Whitney检验对比了创业投资前后各项指标的均值。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创业投资在企业风险控制、信息传播、投资监督机制和企业创新周期等方面,比传统融资渠道更适合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高。我国矿产企业要提高技术效率,需要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一方面增加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培养员工技术创新意识,加强科研创新培训,完善管理机制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经济形势,运用相关政策开辟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在资源紧缺的压力下,采取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开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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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润东,吉兆宁.我国矿业企业当前面临问题之探讨[J].有色金属工程.2014,(2):15-16
“十一五”以来,中关村地区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1/3左右。近几年来,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216起,占全国的26%,是2009年111起的近2倍,披露的投资金额约208亿元,占全国的28%,是2009年72.4亿元的2.9倍。2011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544起,占全国的29.3%,披露的投资金额355亿元,占全国的36.4%。
在2012年3月14日举行的“2012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上,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了“2011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报告”,并总结了中关村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五大独特优势:一是优质的创新创业企业资源丰富的优势,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多家;二是主流出资人集中的优势;三是优良的管理团队集聚的优势;四是资本市场先行先试的优势;五是各方支持政策集中的优势。
未雨绸缪结硕果
中关村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优势的形成,与中关村高度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分不开,其实早在2001年,中关村就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试点工作。一是加强资源聚集,营造服务环境。大力支持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到中关村聚集和发展;二是政府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截止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7家子基金,基金总规模64亿元,子基金共投资企业75家,其中53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占投资项目总数的71%;三是实施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贴政策。对投资中关村成立5年以内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已累计为138个项目提供风险补贴9500余万元;四是搭建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作为中关村科技金融品牌活动之一,通过重点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和辅导、融资路演等方式,有效促进示范区企业和创投机构的对接;五是实施对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的综合支持政策,将其作为公共政策聚焦的对象,支持其快速做强做大。
如今,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高度聚集。IDG、联想投资、今日资本、北极光创投、华登国际、联创策源、金沙江、青云、戈壁、盈富泰克、启迪创投、深创投等一批境内外知名机构成为中关村的合作伙伴。活跃在中关村的境内外知名的创投机构已有10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200多亿美元。
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带动了创新创业。2011年,中关村新创办企业总数突破4000家,德勤和清科的中国高科技高成长五十强企业中,近40%来自中关村。涌现出了“车库咖啡”、“创新工场”、“联想之星”、“摇篮计划”、“雏鹰500创业助推计划”等多种创业服务模式,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平台型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开始通过“创投+孵化”的模式,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相结合的组合支持。
长袖善舞立潮头
创业投资对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创业者提供了创新技术产业化必不可缺的启动资金,更为创业公司引入了成功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战略资源,帮助技术创业者转变为创业企业家。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不断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1年开始,中关村就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并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主要采用跟进投资(联合投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截止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已投资27家中关村企业,投资总额5328万元。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6家子基金,其中包括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多个领域的专项投资基金,如与青云创投合作设立的清洁技术领域基金、与晨兴投资合作设立的生物医药领域基金、与汉能投资合作设立的文创新媒体领域基金等。此外,引导资金还与英飞尼迪合作建立了一只契约型国际技术引进投资基金,旨在探索通过股权投资、人才引进及产业化载体相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动国际领先重大技术成果在中关村的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初步实现了在中关村聚集一批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并依托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资本运作理念共同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创新创业企业的工作目标,并已形成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领域的先行先试效应。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
一、引言
在高新技术商品化过程中,创业投资是解决其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形成蓬勃期,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孵化高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风险较高,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由于创业投资存在着多重财务契约关系以及财务契约明确了缔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缔结各方之间的风险共担,因此本文从财务契约角度来寻找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以及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本文以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为主体,提出以下五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1.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模式
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中,保险机构在分散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险种间接地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模式下,保险机构主要通过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提供保险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之前对创业企业的调研以及保险之后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机构的重要自律组织,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一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管理条例、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文等;二是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及理论探讨,并且编撰出版创业投资学术论文和年度报告,这对提高我国的创业投资理论水平,进一步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借助研讨会的契机帮助培训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向社会普及和宣传创业投资知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三是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互助基金,其来自于各会员缴纳的互助费,互助基金可以对会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专业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投资意见,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专业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时根据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与赔付,从而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失败风险[1]。
3.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一种股权式投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存在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投资方式要高的多。同时,从国外的创业投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高速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言,单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创业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联合进行投资。
所谓的联合投资,是指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上两家或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2]。这种投资既可以在同一阶段,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投资。根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创业投资额约为22.331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以上[2]。由此可见,联合投资已经成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资策略之一。
4.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要经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包括创业资本的筹集、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创业企业的选择和运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四个阶段。创业投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投融资财务契约的安排。依据这种财务契约安排,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机构,经过创业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流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再将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构成一个资金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创业投资的周转。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的效用衡量标准及信息占有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其各自的相关行为可能在总体上对创业投资的综合利益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广泛存在。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投资策略来控制创业企业家风险,同时能够确保创业投资成功。创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策略为分阶段投资方式。
分阶段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分期投入资金,并且在每次资金投入时,都会签署一份契约。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契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会在契约中注明下一次资金注入的条件。
分阶段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机构保留放弃前景黯淡项目的权利,对创业企业家构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从而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分阶段投入资金也意味着其需更经常地搜集信息和严密地监督创业企业家,能够对创业企业实现强有力的控制,帮助创业投资机构消除创业者误导后续投资的动机,降低其投资风险。
5.产学研风险共担模式
产学研合作是创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等有关各方从各自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意图出发,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实现共同远景、争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
这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之上的,所以又可称之为契约型产学研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种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以财务契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起联系,共同投资(包括技术作价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通常合作内容可以从技术、生产方面扩大到资金、设备、人才、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合作过程也可以由技术协作、技术生产协作延伸到技术—生产—经济合作的全过程[3]。
三、结论
在以上五种风险分担模式中,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固有的一种模式,不可任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选择。前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而提出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内外部环境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是针对创业企业提出的,由于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在降低创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此模式只能由创业企业来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没有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一军,林嵩.风险投资的风险结构及分担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9.
1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教育质量也有所提高。面对当前社会就业难的问题,鼓励人们积极创业已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对于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也被提上日程。在我国积极倡导和鼓励自己创业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结合当下国内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使用政府的创业基金,尽量扶持新的创业企业,为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提供支持,搭建起良好的创业资本市场。
2创业投资市场建设的含义
创业投资是以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为发展基础,创新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投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过程中创业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创业企业家以及政府这四个主体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在不断变动和协调中呈现出一种利益均衡的关系。四个主体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而政府这个主体无疑在许多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政府在创投基金方面为创司发展提供了极大地资金支持。
3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效率方面并不是特别高,所以,这个时候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管完善就非常必要了。
3.1创业资本的动态变化需要政府的干预
创业资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同时,它又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流动性较低的特质。高风险的特点也直接导致了获得盈利的相对不确定性,使得创业投资的内驱力不足。所以,在投资市场还不成熟的早期状态,政府注入资金去吸引投资的带动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3.2投资结构的动态平衡需要政府的保障
创业资本真正投放市场的过程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投资结构的比例失衡等问题,这个时候,只有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对创业投资进行一些良性干预,才会使得创业投资结构均衡,保证创业投资的环节正确进行。
3.3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创业投资市场也是如此。当创业投资市场的自我调节出现问题时,就需要政府利用自身的职能,对创业投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对于技术创业所导致的溢出效应进行有效调控可以尽量保证个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的均等和均衡,保障创业投资市场的稳定运行。
3.4创业资本的运行需要政府的支持
创业资本运行的环节都需严谨、细致,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根据创业投资市场的现状不断地适应和调整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创业投资制度和政策方面降低门槛,为创业投资的健康运行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目前创业投资市场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发展基础比较落后,最近几年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快速的发展也使得创业投资市场目前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向过于集中
为创业者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他们创业是创业投资真正的用途,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创业企业的创业起步阶段。但是我国的创业投资者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对创业投资的理解方面受到了一些制约,出现了理解偏差,所以,创业投资者对于投资方面的考量便过于急功近利,缺乏长远的观察和打算,对创业投资市场的前景缺乏正确的认识。除此之外,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创业投资的范围容易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我国当下的创业投资就在向生物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热门行业聚集,这样的境况使得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4.2创业投资的专业人才缺乏
创业投资是近年来的新兴发展方式,需要从业人员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实战经验的经历,但是国内相对应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所以,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量特别大。除了数量,人才的质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方面的人才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恰恰我国高质量的人才极度匮乏,对于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也是一个很大问题。
4.3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效益弱化
为了对于风险投资进行帮助和扶持,我国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应运而生,此后,政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直以来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开始创办的时间较晚,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同时,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达不到,所以使得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并没有达到其效益的最大化。此外,由于引导基金的门槛较高,所以投资对象的选择相对烦琐,因此无论是基金的职能还是资金的使用都限制了其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17个省自2011年以来筹集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有529.87亿元结存未用,该数据占所有基金的79.4%。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创投引导资金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
5政府在创业投资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建议
政府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在很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创业投资仍存在的问题,以下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帮助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5.1政府可以颁布政策,发挥对创业的鼓励引导作用
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颁布一些相关政策,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制度,为投资创业者提供便利,加大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引导,促使企业、个人都能够积极参加进来,吸引更多的资金注入,扩大创业投资市场的涉及范围,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
5.2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
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于创业投资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有提高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才可以充分发挥其最大的运用。政府作为出资人要认真考察并选择注资对象,与能力较强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良好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科学的政策引导创业投资多元化,尽量避免资金的过度集中可以使得资金全面利用,发挥巨大作用。
5.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稀缺是一个大问题,要依靠政府充分发挥自我职能,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尤其将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重点。除此之外,政府要建议并制定一些专业条款提供一些有利于留住国内人才并吸引国外优秀人才的条件,解决人才匮乏的问题。
5.4制定一系列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全面兼顾的作用,所以,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市场的现状制定一些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比如投资者的政策、企业投资政策等。政府可以为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提供一些技术和制度方面的支持,或是对其进行一些培训,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创新,为创业投资市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5.5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多元化完善引导基金
政府虽利用财政税收建立起了引导基金,但毕竟政府在这方面能够投入的资金还是有限的,所以应该积极引入社会其他方面的资金。风险是管理者在投资时关注的重要因素,创业投资虽然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但是,一旦政府加入,并积极鼓励引导,无疑是低风险的一个代名词,也就会吸引一些企业资金注入,甚至外资的注入,加之政府本身提供的资金,完全可以促使创业投资市场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6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科学技术不断迅速发展,高新科技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去探索、涉及,创业投资市场便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萌芽、成长。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扶持,无论是资金还是政策,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都最大程度的提供了有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立,在扶持创业企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解决了主要一个环节。以上的建议可以帮助政府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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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资本投资现状及困境。民间资本的投资途径主要有实业、金融信贷、资本市场三个领域。通过考察民间富余资金具体投资情况,可以发现,它们经历了一个从实业到资本市场,从混沌无序到逐渐阳光化、专业化的过程,但由于自身条件及外部环境的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总是呈现一种短期、盲目、无序的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1)可投资范围狭小。与国企和外企相比,民营企业在投资待遇、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主要是针对国有投资而言,不适应民营投资发展的需要,并且民间投资在投资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缺乏引导,因而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2)自身观念限制。大多民营企业家短期投机思想严重,缺乏科学的投资理念和现代资本运营知识,而抱团行为造成羊群效应往往又放大了投机的规模和危害。(3)针对民间资本的专业理财机构和相关产品比较缺乏。在我国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投资金融机构、产品数量较为缺乏,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而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专门咨询服务公司,造成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安排其投资计划。
2.创业资本来源结构亟待优化。在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过程中,如何开辟创业资本的来源,扩大创业投资的规模成为最重要的问题。鉴于我国创业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因而政府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投入的资金应是为了引入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的启动部分,还需要创造宽松的条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外推动。创业投资作为支持技术创新的资本源泉,当前以政府为主体的创业投资已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资本需求,急需将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是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不仅是创业投资的始作俑者, 而且可以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投资体系。
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对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行了严格限制。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型经济,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规范约束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一系列行为,界定创业投资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民间资本的安全性、流向性和收益性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我国《创业投资法》、《创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一直尚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步伐。
2.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由于民间资本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投资收益与成本便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税收构成了创业投资的直接成本,影响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创业资本对税率的弹性不亚于投资对利率的弹性,过高的税率使得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大打折扣,遏制了风险企业对民间资本的需求。
3.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以公司制为主,而有限合伙制更具有优越性,但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还存在诸多障碍。有限合伙制的核心主体是创业投资家,具备创业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追求高回报的强烈欲望与承担高风险的能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参与创业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者有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关系,但在我国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创业投资人才是十分缺乏的,这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发展。创业投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民间资本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发展。
4.退出渠道不通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比,还属于弱有效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创业投资退出的需求,制约创业资本退出的因素有:主板、中小板市场上市门槛高;产权交易市场及三板市场不发育;国际板市场退出依然存在很大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尚待完善;创业板和新三板仍属于新生事物。这些退出障碍使我国大量创业资本纷纷被项目“套牢”,创业资本的性质蜕变为实业资本,极大地阻碍了民间资本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保障
1.抓紧制定改进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消除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创业投资正常运行机制的形成。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立法工作:一是制定《创业投资法》、《创业投资基金法》、《企业并购法》、《破产法》等使创业投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养老金条例》等,允许银行、保险、养老金等在各自监管部门的统一规定下参与创业投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保证民间资本投资的正规化与合法化,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
2.加快完善落实税收优惠配套政策,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税收是一个有力的利益调整杠杆,主要是向创业投资主体提供税收优惠减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和创业企业的税务成本,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主要包括:一是对处于初期阶段的创业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并对创业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部分或全部抵扣企业所得税,鼓励其技术创新;二是对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对其管理人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对创业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免征资本收益税,只有在将所持证券出售变现时再征收资本收益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显著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成本,提高其投资回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扩大民间资本支持创业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