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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276-02
一、《电子商务》课程的特点及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在国际上兴起的,由于它创造了新的商机,增加了不菲的价值,正日渐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新模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药行业具有技术密集程度高、投入多、效益好、风险大等特点,是中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从规范性角度讲,医药行业是国际公认的容易发展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1]。
二、电子商务课程的特点
1.知识点关联性差:电子商务这门课程,涉及了计算机和网络基本知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物流信息管理、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网络营销、电子商务法律、数据挖掘、网站规划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各章节内容相对独立,前后关联性不大。
2.综合性强:该课程包括了理论、技术和应用三大部分内容。理论部分主要介绍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技术部分,包括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物流、数据挖掘等方面的知识;应用部分主要包括网上B2B、B2C、C2C交易、网络营销、网站规划与建设等内容。这三大部分内容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需要教师兼并这三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3.知识“保鲜度”低:电子商务的安全、支付技术,信用和物流体系、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因此,这方面的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
三、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内涵
开放式教学模式,是把教学系统和社会系统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理论和实践、学校和社会、学生和教师以及书本和课堂之间的系统融合的现代化教学模式[2]是针对封闭、僵化、缺乏活力的教学模式提出来的。开放式教学,渊源于科恩(R.C.Cohn)1969年创建的以题目为中心的“课堂讨论模型”和“开放课堂模型”——人本主义的教学理论模型;同时,还渊源于斯皮罗(Spiro)1992年创建的“随机通达教学”和“情景性教学”——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这些教学理论模型强调: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的内部心理表征过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不应把主要精力局限于所教的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即情感与动机)变化。教育的目标是教师与学生共享生命历程,共创人生体验;养育积极愉快、适应时代变化、心理健康的人。
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典型特点可以概括为:(1)教学理念开放;(2)教学内容开放;(3)教学形式开放。
与以往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比较,开放式教学模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为学习营造轻松气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主动参与等。
四、目前封闭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教学理念滞后。教学理念的执行者是教师。目前,从事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教学的教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教师主修的是医药营销专业,不能胜任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教学工作。另一部分教师主修的是电子商务,而对医药和市场营销不懂或懂的很少,知识储备大多来自以往出版的一些电子商务书籍,不够系统、深入和实用。很少存在从药学专业调派的教师。这两部分教师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教师大多没有电子商务在医药领域的实战经验,所以在从事医药营销专业的电子商务教学时显得很勉强,这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
2.教学内容模糊。就国内现实情况看,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在建设与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四种取向:即以经济为主的电子商务办学模式,以技术为主的电子商务办学模式,以管理为主的电子商务办学模式和以物流和营销为主的电子商务办学模式。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所开设的电子商务课程是第四种取向的借鉴和延伸。目前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电子商务教学中定位不是很明确,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比较模糊。此外,缺乏以医药营销为主的专门教材:目前,市场上有关电子商务的教材,在内容的设置和形式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电子商务和医药市场营销的知识没有很好地融合,暂时还没有以医药营销为主的电子商务教材。
(一)概念表述难见本质之别
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表述不在少数。国家药监局于2000年6月26日《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其中曾提出“药品电子商务”概念,明确它“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3]2005年9月29日,再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4]学术界中,较早有沈阳药科大学陈玉文教授提出“医药电子商务是指以医药商品生产者、医药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银行等医药商品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的各类医药商品的交易和服务活动。”[5],也有“狭义上讲,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指医药企业、消费者、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等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的基础上,以实现医药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满足医药企业生产、药品销售、税务等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支持企业的对外业务协作,从动作、管理和决策等层次上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为企业提供商业智能的计算机系统。”[6]等。上述各家从不同角度较好地对之进行了阐述,对于学界具有很强的指导、启发与借鉴意义。然而,通读更多学界其他的观点,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如多在既有大类“电子商务”概念基础上冠以“医药”为前缀,而少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固有本质性内容的理解与准确阐述,有的甚至游离医药自身固有元素。一个原始而不乏实用的鉴别方法,即是去掉“医药”二字,原本只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界定,依然可以用之于对“电子商务”的描述。
(二)内容选取停留在“医药”与“电子商务”层面
概念表述浅层面的结果直接导致其后之具体内容构成表现为简单的“医药+电子商务”,两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机揉合与生成。只是生硬地把两块内容切割与粘合,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与系统性。常见的表现是,前半部讲述电子商务,后半部阐述医药知识;或者是“电子商务”中置换原商品为“药品”,但又缺乏对“药品”固有特性的明确区别。
(三)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医药”元素
电子商务教学固然有其共性,但反映在不同行业则自有其个性表现。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其在教学上显然也存在此一情况。然而,在今天却体现并不充分,甚至被弱化。因此,对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及其在教学上诸方面表现的探讨与研究,无论对于该课程建设与教学开展,还是对于整体医药教学的思考,都具有鲜明的启发与现实意义。
二、课程基本内涵特色:“专”“适”兼顾、“仿”“真”合一、“多元”并进、立体考评
医药电子商务教学旨在服务于医药行业、为医药行业培养熟练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技能型人才。但基于行业需求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制定教学与培养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对行业外岗位的适应性。因此,基于行业而不拘泥于行业的教学设计势成必然。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本课程的教学特色。具体表现:
(一)内容选取“专”“适”兼顾
教学内容的取舍主要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实际水平。目前环境下,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已然成趋,且日益深入。从医药企业间的药品招投标到药品在线零售,从医药信息服务到医疗器械在线交易,乃至医药行政电子化,无不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必然达到能熟练且专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此其一。其二,学校教育与专业培养理论上可以预期学生的职业走向,也应该有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规划与设计。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必然会随时偏离既定教学目标,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学生的就业领域。因此,作为教学,兼顾行业内外职业需求,关注其变化与发展,显得必要而且必须,也是学校教育的固有规律。鉴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是“专”“适”兼顾。“专”者,充分体现医药行业元素,紧扣行业内职业岗位与能力要求,教学直接致力于行业之需;“适”者,则同时需要拓展行业外领域,对于非医药行业的相关岗位需求与能力要求,同样需要引入课堂教学,以最大程度拓展学生的职业适应面。唯其如此,课程建设方显无限生机。本课程在建设中,通过多方调研与访谈,针对高职高专总体培养目标,以一线岗位为主线梳理并形成以下内容:1.电子商务岗前理论知识准备。包括两个任务:一是电子商务认知与电子商务基本模式及其流程;二是医药电子商务认知与基本模式。前者侧重就业“适”应面,后者突出“专”业面。该部分主要阐述相关理论知识,以可以达到着力支持后期岗能训练为上限,结合真实案例适当拓展。2.医药电子商务上岗技能实务。根据企业调研,基本梳理出医药产品网络业务专员、医药产品网络营销员、医药信息管理业务助理、网上药店建设工程师助理四个岗位,并分别依据岗位能力要求重组课程教学内容,形成16个任务。如业务专员的教学任务包括:消费者网上购药、医药产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药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与政府采购等)、医药物流在线申请、网上药店经营与管理、药企产品信息与维护、医药物流构建与维护等。3.医药电子商务岗位能力应用。该部分主要与医药企业在线业务合作,校企双方共同规划与设计顶岗实训项目,并严格按企业要求完成业务流程。最终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侧重实际业务能力与业务执行过程的科学性。4.法律法规融入整个商务流程的能力养成。上述内容在施教过程中,处处体现法律法规要求。如业务专员的网购药品,只允许是非处方药(OTC);药品信息的企业必须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资格证等法定要求。因此,互联网上的涉药交易与服务,无不需要从业者具备熟练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仿”“真”合一
在方法的采用上,充分体现网络技术与当代学生特点,具体、直观、简洁、实用得到最大限度的表达。因此,在具备足够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让学生在充分参与中理解、深化并熟练掌握。为此,课程建设与医药企业深度融合,课堂教学积极引入医药类企业的文化内涵,定期聘请行业专家来开讲座。企业方与校方(教师和学生)不断交流,同思教学内容与方法,共建教材与教学平台,共享企业与学校资源。学生则具双重身份,在校是学生,在岗则是员工。这样,学生在校以“学”与“仿”为主,在第一时间接触并了解医药企业文化与环境;在岗则进入真实岗位,以完成业务为主,在第一线接受技能检测。由“仿”而“真”,由“真”再“仿”,达到“仿”“真”合一。学生学得生动、直观、实用,企业则从中直接获益,实现“双赢”。
(三)学习途径“多元”并进
在教学安排上,首先通过课堂教学,且融入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证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在完成课程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利用第二课堂,以各级不同等次的学科专业竞赛为载体,积极组织与推荐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创业与电子商务大赛;然后再指导学生逐步走向电子商务创业之路。这里,更多的是跨行业的训练,但需要在每一“元”中具体到医药特征,使学生在比较中更深刻地理解同样的方法应用在医药行业却会有更多的特殊要求。
(四)学业成绩立体考评
在教学评估方法上,本课程尝试构建“纵横交叉”机制:纵即评估主体从学生自测、团队考核、企业教师到校内教师总评———考核主体多元化;横即平面化,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定量考核到在企业中完成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定性考核,多途径、多侧面测评———考核手段多样化。纵与横结合,形成“学生自测、团队考核、教师总评;书面考试、上机作业”立体式评估体系,旨在改进考评的全面性与公正性。医药电子商务做得是否成功,其实很难以理论分数示之,也不能以消费者是否获得药品或服务为终结。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的医药产品销售与服务,是否真的使消费者的健康受益,如获得安全用药的正确知识,买到对症的药品,或是得到在线专家的专业指导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成功的,考评无疑应该得到通过。显然,这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
三、课程特色教学的构建与实施:“多多”益善
笔者自2007年开始主持构建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经过近4年的不断学习与探索,先后于校级精品课程走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逐步形成了“考核方式多级、模拟平台多种、学习方法多途”(即:三级考核、四种模拟、六重学习)的“多”性课程特色:
1.三级考核由学生、专家、教师分别主持,大大提高公正、公平与公开,最大限度保证考核的客观性。改变传统考核重形式、轻实效;重管理、轻过程,导致主观有余、客观不足的现象。
2.四大平台从模仿到独创、由单一到综合层级递进,大大增强学生对机理的理解与掌握水平,以及对技能的养成与应用能力。通过“劳动部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系统(即认证平台)”完成通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教学,利用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完成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医药电子政务教学,利用“电子商务开发平台”完成对商务网站开发理念、主要商务功能及技术等教学,以此夯实操作技能。
1. 创业教育的内涵与途径
创业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创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专家柯林·博尔正式提出了 “创业教育”这一概念,认为创业教育可以培养人的事业心和开拓能力,是未来人除学术能力及职业能力之外必备的第三本教育护照[1]。Binks(2005)认为,创业教育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以正式化的教学方式,教育与训练每一个对商业创造或企业发展有兴趣的人,它不能仅被当作一种纯粹的、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教育活动,而应该传递给人们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应该涵盖“从头脑到市场”、“从创造性洞察力到成功创新”等方方面面的内容[2]。因此,从本质上讲,创业教育是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基础上发展其捕捉市场机会、进行商业创新的自我雇佣能力。
大学生创业教育可通过多样化手段进行推进,其实施途径具体包括: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实施创业教育项目,开展创业教育活动和引入创业教育方法等[1]。目前我国高校均在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有研究显示,创业教育应是集基础理论课程及行业焦点课程等于一体的多学科课程体系[4];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创业教育不应该单纯依靠某一门创业课程,而是应将创业的思想渗透到相关课程中” [5]。中医药行业类院校很难像财经类院校一样形成完善的商科类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但可以针对某些重点课程,以公共选修课的形式,向全校学生提供创业教育的机会,并紧密结合中医药的行业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创业教育模式。
2. 网络创业与《电子商务》课程
在大学生就业难的今天,由于网络创业具有成本相对较低、服务相对便捷、易于个人管理特点等优势,已逐渐成为最受大学生青睐的创业方式。近年来,对于多数准备网络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存在许多困惑,特别是对于完全没有网络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本的大学生而言,网络创业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创业是大学生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形式,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平台的网络创业也给大学生带来了挑战。因此,学生急需专门针对网络环境开设的创业教育课程以指导实践,而基于电子商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也正逐渐成为目前高等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传统中医药产业与现代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结合,将会为中医药的繁荣和发展带来无限生机,同时也为中医药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了无限可能。无论是已经运作多年的好大夫、药房网站,还是目前正在兴起的Web2.0医疗网站以及其他各大中医养生博客等,都是中医药领域创业机会的代表。因此,如何结合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课程中引入创业教育的思想理念及相关知识结构,将成为中医药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重要思路与途径。
3. 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中医药院校创业教育
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中医药院校创业教育所面向的对象应该是中医药院校所有专业的学生。如何通过完善知识体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形成凸现中医药行业特色和创业教育思想的《电子商务》公共选修课教学方案,是中医药学校探索创业教育模式的重要途径。以创业教育为目标的《电子商务》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应包含如下内容:
3.1《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创业知识传授:内容建设与扩充
电子商务为传统中医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带来无限生机,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与其他消费品不同,中医药作为一个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在网络创业中可能会更多涉及法律监管环境、技术进入壁垒等多种有行业特色的创业知识。因此,以创业教育为目标的《电子商务》课程除介绍基础知识外,还应围绕中医药行业特点增加如下知识模块:中医药行业互联网创业典型商业模式解析,中医药行业网络经营法律监管环境分析,中医药行业网络创业市场需求分析等。
3.2《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创新思维启迪:方法改进与创新
培养创新精神是创业教育的核心和灵魂。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被认为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有效方法。在电子商务课程的讲授过程中,以PBL为基础,通过“问题热身-案例分析-课题研究-模拟实践”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取得较好效果。在教学实践中,也应考虑学生专业背景的差异,对原有创新思维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以改善教学效果。
3.3基于效果监测的《电子商务》创业课程整体方案设计与改进
在扩充现有电子商务课程创业知识及发掘创新思维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电子商务》创业课程的整体教学方案后,可通过问卷调研的形式,调查该课程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创业意识及创业知识等方面的效果,同时了解他们对该课程的建议,对《电子商务》创业课程的整体教学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进一步改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游振声等,多样化推进:美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途径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0,249(10):61-66
[2]Binks M.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nd Integrative Learning. National Council for Graduate Entrepreneurship [J]. 2005(3): 1-13.
[3]王晶晶,姚飞,周鑫,乔改霞. 全球著名商学院创业教育比较及其启示. 高等教育研究. 2011,32(7): 80-86.
[4]Kourilsky M L, Walstad W B. The Early Environment and Schooling Experience of High-Tech Entrepreneurs: Insights for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2002, 15(3): 56-77.
作者简介:
LBL方法是以讲课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是传统的医学教育模式之一,LBL方法强调“以知识为基础、以教师为中心,以授课为主导”的教学理念,这与PBL方法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LBL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师教学预定目标[2]。它的优势在于教师可以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有效掌控教学进程快慢,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充分利用教师专业知识系统地、有条理地讲授课程基础理论知识,保证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而且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紧密联系国际互联网中的网络经济知识,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得比较扎实。LBL教学方法的弊端也表现得十分明显,首先它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一,主要采用“填鸭式”灌输教学,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学习,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致使教学过程经常变成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授课程,而学生却感乏味,没有兴趣听课,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已成为主流的全球网络经济模式,而且网络营销已是医药类市场营销学生必不可少的核心学习内容,课程内容本应该受到学生的欢迎,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但由于采用传统的LBL教学模式,教学过程枯燥单调,缺乏具体案例分析、处理过程的实践教学,忽视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未能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学生被动学习,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学习热情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标,因而很有必要对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目前实施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完善和补充[3]。
二、PBL法在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的利弊分析
鉴于LBL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弊端,故引入了近年来广泛推行、效果显著的PBL教学模式。PBL方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1969年美国著名医学教授Barrows提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出“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由于它一开始就应用于医学教育领域中,因此PBL方法在医学教育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应用非常广泛。从目前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到,PBL方法的教学理念也非常适合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例如根据当前网络营销中发生的某个具体事件,教师提出问题后,把学生分成几个组,由于上课地点一般在计算机机房,机房里的机器都可以方便上网,学生可通过互联网来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一个代表来总结小组讨论结果,最后向教师汇报[5]。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学生作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分组讨论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团队协作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案例背后蕴含的学科知识充分理解和掌握,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又提升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教学效果显著。PBL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教师讲课学时比较紧张,由于教师需要留给学生较充分的时间来收集资料,分组讨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必然会挤压教学时间,给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其次,PBL教学法在问题设计方面要比LBL传统教学法复杂得多,需要在课前准备大量的教学资源作为基础,由于医药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它包含许多学科的知识,如营销知识,医药学、信息技术、物流、贸易、法律学等,但教师往往是某种单一专业的教师,缺乏多种学科的知识基础,因而在解决电子商务的综合案例时会注重引导其所擅长专业知识的理解,但对其他专业知识引导不够,必然会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教师必须要自我完善知识体系,进行相关培训,才能胜任教学要求[6]。其三,PBL教学法重在学生参与,教师只做引导,这样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需要学生结合案例查阅大量资料,尤其需要上网查询资料,课堂时间显然远远不够,学生要占用课余时间完成教学要求,而国内高校学生的学习负担很重,如果占用太多课余时间会给学生加重学习负担,学生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不愿配合老师教学,从而影响教学效果。第四,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和“填鸭式”教学模式已经根深蒂固,学生经历过中小学的教学模式,已适应了传统的教学方法,PBL教学法需要学生在理念上进行转变,要适应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全面实施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难度[7]。第五,PBL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这需要学生也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做到思维灵活,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容易发现问题的本质,能够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PBL方法对学生的学习素质也有一定要求,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综上所述,单一使用PBL教学法未必能产生所期望的教学效果。
三、两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提升教学质量
综合上述对两种教学方法应用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出,单一的教学法很难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因此要认识到这两种教学方法的利弊之处,采取取长补短,灵活选择,综合应用的方式来补充和完善单一的教学模式,必要时还可以引入其他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使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能系统性、连贯性地讲授基础理论知识,又能有效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在我校共设置了36个理论学时和16个实验学时,教学时间安排比较合理,在具体教学实践过程中,根据课程章节的学习内容选择采用适合的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穿插应用,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例如在讲授电子商务商业模式这一章节中,教师采取LBL传统教学方法详细讲述了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还着重强调了医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在医药电子商务方面所颁布的政策、行业规范,电子商务的几种主要模式等专业知识,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而在讲述网络营销与管理这一章节中,教师采用PBL方法首先列举了京东商城、凡客诚品和淘宝网等网商经典网络营销案例,提出不同企业具体开展了哪些电子商务模式和管理模式来促进网站经济发展这一问题,将营销专业学生分成5组,布置了具体任务,让学生通过网络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小组讨论,交流思路,团队协作,在指定时间内派出代表向老师汇报结果,教师再综合各组结果,向学生讲述问题中需要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这一章节教学之后学生们反映很好,学习积极性很高,所学知识点理解深刻,达到了理想的教学效果[8]。另外在网上药店经营模式以及企业从事网络医药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等课程章节中,也采用了PBL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PBL方法占据太多教学时间,一般利用这门课程的实验学时实施PBL方法教学,这样也不会给学生带来学习负担,并且学生可以逐渐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具体实践过程中,学生反映综合应用LBL和PBL两种方法教学,听课效率提高,学习兴趣浓厚,知识点也掌握得很牢固。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
四、两种教学方法结合应用所具备的必要条件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8日
一、引言
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四大重点(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技术创新产业之一。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的导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必须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管理监控的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二、国内医药行业服务状况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有两个层面:
(一)商务机构与商务机构之间(B to B),包括合法的医药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原料药、制剂)、流通企业及医院的网上交易,合法的医药流通企业与流通企业(批发、零售)及医院的网上交易。
(二)商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 to C),包括零售药店对消费者的网上销售等。目前,我国由于企业信息化普及率较低,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而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的电子商务,如网上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医药信息的、医药信息查询、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等。
三、医药电子商务物流与传统医药商务模式分析
医药行业中的流通企业所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药厂、医疗机构、药品公司、药品集贸市场、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药店等。医药行业除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还形成了一些行业规则。比如,医院一般从几个签约的医药公司进药;药品集贸市场一般也会到附近的医药公司去批发药品;零售药店同样也要去医药公司进行少量批发。由于地区医药公司在本地区的药品流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医药公司放在物流的中心,整个系统由采购、质检仓库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和配送管理这几个核心构成,系统实际上只处理各种物流信息,整个物流链上,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客户,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管理者,都能够很透明地看到这些信息,同时根据这些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比如,药厂可获得不同品种药品的销售情况和药品的最终流向,由此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医药公司可以通过共享客户的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
医药电子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传统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营销人员为例,传统的营销队伍十分庞大,人数众多,科技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占据企业利润百分比高,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营销人员将大幅度减少,同时要求他们对微机应用、网路知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一般流程等多方面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理念和技能。
四、现有的医药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B to B模式医药电子交易主要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部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网上医药电子交易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海虹控股2003年承接药品招标项目的总采购量达66.78亿元,实现药品网上交易额达30.02亿元,几乎达到其总体交易额的半数。同时,在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总采购量达10.75亿元。2004年有接近80亿元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虽然BtoB的医药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额占年总交易额的比重仍然极低,但增长潜力巨大。以上海医贸网为例,正式运行8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已经突破了1,500万元人民币。
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活动。其中B to C 模式作为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被定义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美国的独立第三电子交易市GHX是基于自身交易者较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环境和条件发展起来的,属于垂直式市场运营商,属于交易的协作平台,主要由卖方驱动,所以利益通常偏向卖方,因此公平程度不是很高。由于我国的医药市场交易者较多,市场集中度低,因此我国医药流通电子商务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跨越卖方或买方主导阶段,直接走独立第三方的道路。从实现网上集中采购、订单处理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支付、物流等系统,实现后来居上。
五、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面临的挑战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被调查医药企业在回答“企业网站主要用途”一项中回答用作“信息”的占117%;“未建网站”的占184%;同时选“信息”和“客户联系”的占247%;同时选“信息”、“客户联系”和“洽谈业务”的占155%;选“网上销售”、“网上采购”或“网上支付”的比例均小于3%。以上数据说明中国医药电子商务总体水平不高。现阶段我国医药企业与拥有高信息化水平的欧美同行相比,在电子商务的总体建设与应用水平上来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医药电子商务要想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行政管理方面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涉及较少。因此,必须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立法,科学有效地建立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秩序。
我国医药市场基本可划分为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北地区(郑州物流区和京津唐物流区)、东北地区(环渤海物流区)、西南地区(重庆、成都物流区)、华中地区(武汉物流区)、西北地区(西安、兰州物流区)七个地区。在各区域大力发展自身物流网络的同时,一些大型医药企业也在实施着各自的“全国布点”式的扩张计划。然而,各区域间物流网络相互独立。企业自身的物流网络也不能与各区域物流实现“重叠资源”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阻碍了医药电子商务对于提高药品流通速度上的作用发挥。
六、医药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战略
我国第三方电子市场应该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另外,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医药电子市场必须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而不应该直接参与市场平台的运营。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与医药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所以,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医药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并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我国目前医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买方市场,买方不参与的市场往往是一厢情愿的。我国医院的采购行为占到了整个医药采购行为的80%以上,医院的采购方式极大地影响着医药市场的运转。因此,独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市场的推广应用必须从医院的采购入手,才能真正影响医药交易的模式。
我国政府必须对医药市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理管理、正确引导和适度监督,使物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目前以行政区划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二三级医药批发商、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利用已有的物流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改组为区域性的医药配送中心,并主动加入所在地区的上一级医药物流中心网络,成为其中的物流节点企业。这样,可减少医药批发企业的批发层次,通过物流配送中心网络直接导入市场终端,有效实现医药流通渠道的扁平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客户、配送中心、物流中心、供应商四方进行有效的连接。首先,统一企业内部产品编码、管理编码等技术标准实现企业内部的系统集成与资源共享;其次,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战略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流程、交易规则、数据标准的统一,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奠定基础;再次,完成七大区域网络块块相通,从而进行大的集成,形成信息的高度共享,使得物流及产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畅通传递。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力求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B2B医药电子商务网络。
七、结论
无论是医药生产企业,还是医药商业企业和医药用户(医院药房和最终消费者),以及医药管理机关和医药科研院所,都可以开展医药电子商务,从中得到实际利益并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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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6-01
1 医药电子商务的涵义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探讨其在医药行业的应用,从而提出了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虚拟市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医药购销过程的虚拟市场,使得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的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第三方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可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这就要求医药虚拟市场应该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这样,基于第三方的医药虚拟市场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发挥虚拟平台,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购买者进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过程的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买方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式,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虚拟平台上,可实现商品的统一编码和自动报价管理。由于国家目前对药品没有统一的编码,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为便于商品和价格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每一个药品制定一个编码,系统会根据客户信息自动搜寻相应商品的价格及策略,然后给出报价,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环节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强大的后台数据支撑,为客户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可自动提供的促销信息、卖方的销售排行榜以及新药品展示等,为上游厂商提供自动药品流向查询和库存信息查询,为客户量身订做多种采购方式,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
3 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中的作用
3.1 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
传统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有很多管理层级,使得企业不仅要担负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且由于层级太多,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时,从而造成决策失误,耽误时机。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渠道大大缩短,市场信息的传递变得更为准确和及时,加深了高管人员与基层人员的交流,每个分店的销售业绩和库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对配送中心和各个分店上传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汇总,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3.2 整合医药供应商资源
通过电子商务,很容易获得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在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全面衡量后,择优签订供货合同,操作公开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证其公正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招标采购而获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标采购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3 整合物流资源
大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在进行跨地域扩张或运力不够时,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完全可以把药品配送的工作交给当地的药品供应商或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样,药店可实现零库存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的成本。
3.4 整合服务资源
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获取医药有关的服务资源,如政策服务、产品知识问答、健康知识服务、医疗资源服务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与医院共享资源,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医药的利益共享。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医院很容易掌握药品的总体情况,有利于将药品价格降下来;物价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平台了解情况并掌握药品的价格采购以及这种药是否已中标等相关信息,这样避免了各方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给百姓带来实惠。
4 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机构进行合法资格的认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医药相关机构、IT公司、银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环境亟待进一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网上销售除了要适应一般的电子商务法规外,还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样的法规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问题也有待探讨。
二、国内医药行业服务状况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有两个层面:
(一)商务机构与商务机构之间(BtoB),包括合法的医药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原料药、制剂)、流通企业及医院的网上交易,合法的医药流通企业与流通企业(批发、零售)及医院的网上交易。
(二)商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toC),包括零售药店对消费者的网上销售等。目前,我国由于企业信息化普及率较低,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而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的电子商务,如网上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医药信息的、医药信息查询、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等。
三、医药电子商务物流与传统医药商务模式分析
医药行业中的流通企业所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药厂、医疗机构、药品公司、药品集贸市场、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药店等。医药行业除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还形成了一些行业规则。比如,医院一般从几个签约的医药公司进药;药品集贸市场一般也会到附近的医药公司去批发药品;零售药店同样也要去医药公司进行少量批发。由于地区医药公司在本地区的药品流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医药公司放在物流的中心,整个系统由采购、质检仓库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和配送管理这几个核心构成,系统实际上只处理各种物流信息,整个物流链上,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客户,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管理者,都能够很透明地看到这些信息,同时根据这些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比如,药厂可获得不同品种药品的销售情况和药品的最终流向,由此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医药公司可以通过共享客户的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医药电子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传统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营销人员为例,传统的营销队伍十分庞大,人数众多,科技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占据企业利润百分比高,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营销人员将大幅度减少,同时要求他们对微机应用、网路知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一般流程等多方面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理念和技能。
四、现有的医药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BtoB模式医药电子交易主要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部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网上医药电子交易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海虹控股2003年承接药品招标项目的总采购量达66.78亿元,实现药品网上交易额达30.02亿元,几乎达到其总体交易额的半数。同时,在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总采购量达10.75亿元。2004年有接近80亿元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虽然BtoB的医药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额占年总交易额的比重仍然极低,但增长潜力巨大。以上海医贸网为例,正式运行8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已经突破了1,500万元人民币。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活动。其中BtoC模式作为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被定义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美国的独立第三电子交易市GHX是基于自身交易者较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环境和条件发展起来的,属于垂直式市场运营商,属于交易的协作平台,主要由卖方驱动,所以利益通常偏向卖方,因此公平程度不是很高。由于我国的医药市场交易者较多,市场集中度低,因此我国医药流通电子商务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跨越卖方或买方主导阶段,直接走独立第三方的道路。从实现网上集中采购、订单处理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支付、物流等系统,实现后来居上。
五、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面临的挑战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被调查医药企业在回答“企业网站主要用途”一项中回答用作“信息”的占117%;“未建网站”的占184%;同时选“信息”和“客户联系”的占247%;同时选“信息”、“客户联系”和“洽谈业务”的占155%;选“网上销售”“、网上采购”或“网上支付”的比例均小于3%。以上数据说明中国医药电子商务总体水平不高。现阶段我国医药企业与拥有高信息化水平的欧美同行相比,在电子商务的总体建设与应用水平上来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医药电子商务要想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行政管理方面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涉及较少。因此,必须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立法,科学有效地建立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秩序。我国医药市场基本可划分为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北地区(郑州物流区和京津唐物流区)、东北地区(环渤海物流区)、西南地区(重庆、成都物流区)、华中地区(武汉物流区)、西北地区(西安、兰州物流区)七个地区。在各区域大力发展自身物流网络的同时,一些大型医药企业也在实施着各自的“全国布点”式的扩张计划。然而,各区域间物流网络相互独立。企业自身的物流网络也不能与各区域物流实现“重叠资源”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阻碍了医药电子商务对于提高药品流通速度上的作用发挥。
六、医药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战略
1.3电商行业快速更新的知识结构与传统教育模式的矛盾性电商的知识结构中,理论体系尚未形成,现存知识技能全部来自实践的总结,并在实践中不断更新。电商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例如团购模式的发展、社会化电商、移动电商的尝试。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在电商人才培养中碰到很大问题,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可以教授;第二是跟教授贴近实践知识结构的师资匮乏。导致传统教育体制教授的电商知识,与企业实践和需求脱节严重。
1.4实践教学环境滞后当前大部分学校的电子商务教学仍停留在传统的“老师上课说,同学坐着听”的模式上,虽然很多学校的硬件设备达到了教学的要求,但是这些设备并没有真正的运用到学生的动手实践中。很多老师已经发现这种模式的弊病,也提出的许多教学改革意见,但是目前大多的教学模拟软件无法实现老师的这种诉求。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模拟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例如支付环节、售前咨询服务、售后咨询服务、物流发货与退货处理流程等。
(2)淘宝等社会性电子商务平台,无法执行班级划分、班级管理,也没有教师角色,也无法按照教学需要给每个学生的店铺打分、评价等。
(3)社会性第三方平台开店受到多种限制,同一IP下注册多个店容易被查封,相同产品的店铺权重互相影响不利于网络营销优化推广,注册者的年龄要求等,给教学带来诸多不便。某些平台开店需要企业资质,教学上很难实现。
(4)在第三方平台开店,学生的优秀作品无法长期保存,很难作为教学经验传承为往后的学生提供示范和参考,这也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
(5)许多老师长期在学校任教,有时无法关注到最新的行业讯息和社会需求,即使得到了这些信息,由于教学任务繁重,无法及时对课程做出调整,导致学生毕业的时候与社会是脱节的。
2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思考
2.1人才培养定位上关注行业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行业应用结合电子商务已全面进入“专注行业应用,提供行业定制服务”为特征的细分化市场时代。不同的行业,其电子商务活动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特点,这便产生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如旅游业电子商务、医疗行业电子商务等等。很显然,当前无差别化的人才培养现状已远远不能满足个人的职业发展及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在人才培养定位上进一步细化。高校要结合自身行业办学特色,努力寻求人才培养定位。如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医药电子商务专业,将电子商务与医药行业结合,人才培养定位是培养具有医药网络营销、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医药客户关系管理、医药信息业务管理、药品招标采购等岗位群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岗位定位则面向大中型医药企业,重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规划与安全设计、网络编程等工作;电子商务网站设计、数据库建设、站点管理与技术维护等工作;从事网络品牌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经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实现了专业与行业应用完美结合。
2.2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营造真实场景,注重实战,达到理论、实践一体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德国“双元制”基础上,提出知识、能力、素质三者协调发展的育人思想,它是学习与工作的相互结合与渗透,即“学习中有工作,工作中有学习”,是在“校企结合”教学模式基础上探索性提出的新模式。然而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还不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教育意识不强,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多留于形式。同时,由于电子商商务专业实训涉及到企业内部商业机密,企业对学生的实训多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鉴于这种状况,迫切需要职业院校建立校内电商实训基地。基地建设要努力营造企业真实场景,注重实战,以其达到理论、实践一体化。威海海洋职业学院虽然电子商务专业刚刚设立,便高起点、高标准建立了集实践教学、技能培训与职业考证为一体的综合性创业实训平台,平台分三个部分:创业模拟软件实训平台、校园O2O电子商务创业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圆通速递物流实训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实践实训基地建立有效解决了目前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动手能力弱,但又缺少实习实践项目难题。基地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和运营需求,引导学生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搭建团队构架。组建的项目团队以公司化运作,开展创业就业实践。电子商务创业实践实训基地使学生能够在校内参与全真的企业实训,感受企业的工作氛围,实现在校“顶岗实习”,零距离的进行创业实践,掌握跨入社会创业就业所需的各项技能,成为“一专多能”的应用型人才。电子商务创业实践实训基地通过企业化运作,提供勤工俭学工作岗位,开展创业就业技能竞赛,帮助学生进行校内创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