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纠纷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8 17:06: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公司经济纠纷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公司经济纠纷

篇(1)

一、引言

企业集团经营业绩是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和工具,考核的目的是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集团化人力资源管控的核心。经营业绩考核对企业集团整体业绩可以提升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能正确引导、激励企业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集团对分子公司奖罚的公正性,为领导干部的任用提供依据。

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机构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多,企业的效率却越来越低,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出现失控的局面;许多企业集团对下属分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存在诸多问题,要么考核指标或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要么绩效目标不具有执行力。本文作者在多年的管理咨询生涯中,遇到很多企业老总抱怨:我们下属分子公司很多,受发展阶段、环境、当地经济水平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每家子公司情况差异很大,如果采用同一套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不同下属分子公司,会造成内部不公平,影响下属分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建立科学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引导下属各分子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促进集团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1、案例提出

A企业集团是国资委下属大型多元化国有企业,下属各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总共有二十多家。集团总部对下属各分子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采用统一的考核指标和统一的考核标准,以《年度经营责任合同》的形式,约定各分子公司考核期间的核心业绩目标,以及其它重大的考核管理要项。随着核心业务和多元化业务的快速发展,重新审视过去对下属分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A集团公司已经面临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的经营业绩考核已不能全面适应A集团公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类型的分子公司承担的任务不同,用传统的“一刀切”的方法考核经营业绩显然有失公允,目前A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没有充分体现不同分子公司之间的功能定位、业务性质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程度,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

(2)集团总部对各分子公司采用统一的考核指标和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导向性”不足。经营绩效考核的意义在于它是对绩效既定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来实现各分子公司经营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集团整体业务的提升和发展,实现集团战略目标。在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过程中,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是最核心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的指标体系实行分类管理。业绩较好的子公司轻松就能完成任务,从而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没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营绩效的提升;业绩不好的子公司对既定目标丧失了信心,下达目标之日就丧失了完成任务的勇气。

(3)A集团各分子公司没有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例会,没有针对考核现状进行分析,没有提出整改措施,没有形成经营分析报告。

(4)经营绩效考核应用不足。一是混淆了公司考核与个人考核的关系,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差异,并不能完全表明公司负责人本身的经营管理能力,也不能完全代表分子公司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成绩;二是考核激励力度偏小,未能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在分析A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现状及剖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对于加快A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改革,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提升A集团公司的活力与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

2、解决方案

由于A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业务类型各不相关,因此在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之前首先要根据业务类型对分子公司公司进行分类,同时要分析其所处的行业地位,目前的竞争状况,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企业所采取的竞争战略。不同的企业类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点不同,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竞争策略的分子公司的引导方向也不一致。因此,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经营业绩分类考核的主要考量因素确定为四个方面: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管控模式、业务特点及发展阶段。

(1)依据国资委的要求进行考核。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要求进行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根据国资委经营绩效考核要求,确定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如表1所示。

其中,EVA考核充分贯彻国资委EVA考核传递的价值管理理念,各分子公司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取;利润总额指标分解到各业务板块,但对于培育期的业务应降低考核权重;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及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根据各业务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取及权重。

(2)依据管控模式进行考核。一般而言,集团对下属经营单位的考核时战略性的,不是仅仅考核利益,也不是面面俱到。经营业绩评价是集团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方式和考核指标要具有战略导向。A集团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的管控模式,按总部的集、分权程度不同而划分成“运营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三种基本的管控模式,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更多的演化,但总体来说没有超出上述的范围。不同的管控模式,将决定集团总部对于不同分子公司的管理功能定位。

财务管控型主要以财务指标进行管理和考核,关注投资回报,通过投资业务组合的结构优化,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总部一般无业务管理部门;战略管控型主要以战略规划进行管理和考核,关注公司组合的协调发展,注重战略协同效应的培育,总部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运营管控型通过总部业务管理部门对下属分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管理,强调集团公司整体协调发展。

根据A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管控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考核。对于财务管控型的分子公司,考核的目的是追求财务收益最大化,注重对被考核者的压力,采取以财务指标,特别是效益指标为主的考核方式;对于战略管控型的分子公司,要引导和推动业务向战略方向发展,注重对被考核者的引导和激发,采取导向鲜明的以KPI为工具的关键指标为主;对于运营管控型的分子公司,要对经营过程进行全面评价,注重对被考核者的管理和监督,所以采用全面的财务和运营指标,例如平衡计分卡。

(3)依据业务的特点进行考核。把A集团公司目前的业务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资源型、加工型和品牌型,依据业务特点来设定关键的考核指标。

资源型分子公司主要以依靠资源、资金、国家政策和区域政策等建立竞争优势,因此考核的重点包括规模、布局和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指标;加工型分子公司主要依靠产品、服务和技术差异建立竞争优势,因此考核重点包括规模、成本、布局、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指标;品牌型分子公司主要依靠品牌、渠道来建立竞争优势,因此考核的重点包括市场份额、渠道、品牌和产品溢价等方面的指标。

(4)依据业务的发展阶段进行考核。A集团公司的业务从发展阶段上可分为三类:培育期业务、成长期业务和成熟期业务,根据各分子公司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确定考核重点。

培育期业务是行业集中度不高,业务模式不明确,在行业内地位不强,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业务。对于这种类型的分子公司,考核的重点主要在于关键指标的成长性,来考核长期目标;成长期业务已经是行业的主要参与者,但是会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对手。对于这种类型的分子公司,考核重点在于关键指标与标杆或者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上面;成熟期业务由于已经拥有比较稳固的行业地位,因此这种类型的分子公司,考核重点主要是财务回报。

经过上述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重新设计之后,对分子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推动A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长期发展的导向作用。由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使经营业绩考核涵盖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思想和近期经营管理重点及努力方向,并充分反映出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思想,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导向作用。

第二,对各分子公司的激励作用。实行分类考核后,考核指标贴合各分子公司的业务战略和经营管理重点,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使得各分子公司了解自身工作成就,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者工作士气大震,起到了明显的激励作用。

第三,对经营过程的监督作用。通过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对工作成果和工作目标的差异进行不断监测,适时调整实际与目标的差距。任何战略目标的实现,都会遇到许多不可预期的困难和矛盾,但通过考核分析和监督可以发现困难,解决问题,从而确保经营管理的健康运行。

三、结语

篇(2)

《条例》实施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布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时,却遭遇障碍。之后,黄由俭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是《条例》正视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汝城县政府坚持认为调查报告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法院认为5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报告也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并以本案“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①

以上案例中体现出: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条例》的第二章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然而《条例》对此规定却表述非常含糊。实际上,各级政府经办的事多不胜数与之相比,《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类型表述笼统,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本案就出现县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②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救济制度,那么无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设计得如何严密,它也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侵害的权益的种类来看,仅宽泛地限定为“合法权益”。

根据案例分析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为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对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是,本案中县政府认为作出的调查报告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黄由俭、邓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汝城县政府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如县政府所说的那样认为调查报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是“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针对的是县政府侵害了黄由俭等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要县政府确实有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法院无需判断该政府信息的性质。

(二)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在政府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公民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基于现实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③ 转贴于

《意见稿》第一条,直接列举了六款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对于以前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会得到改善,该条第二款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条规定“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如果相关政府信息该公开没有公开,或者认为应当公开,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这方面的信息,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限期公开。④

当然,该《意见稿》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需要加以完善,有许多学者也对此提供了许多的修改建议。虽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起步,但是我们从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注释:

①陈仪.“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遭遇“玻璃门”—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法务时评.2008(7).

篇(3)

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应当明确评价什么内容,进而确定内容对应的指标。当然因为不同的指标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如何将这些指标体系化需要有个指导思路,即形成一种价值取向。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在保险公司内部集团、总公司、分公司等不同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为便于文章阐述,本文将以前述逻辑对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

1、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涉及指标

保监发〔2010〕78号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成果真实性体现在财务信息真实性,涉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具体为资产、负债、净利润、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等。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行为合规性体现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有关审计对象应承担职责的领域内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和追责工作,同时关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常规及专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后续处罚、整改情况。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内部控制有效性体现在制度的健全性、制度的合理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内审及其他内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的整改和追责情况。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绩效评价体现在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评价内容重点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等方面,以能准确反映上述内容的各项定量和定性指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将各项指标与同行业或规模以上的平均水平对比。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指导思路

2.1、全面评价积极和消极的经济责任,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单方面评价积极经济责任则成了绩效考评;单方面评价消极经济责任则成了经济问题监察。

2.2、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涉及的因素有主观也有客观、有集体意识也有个人主导,所以应尽量采用公允、可划分的指标进行界定,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3、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是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往往不止一个会计年度,这种跨期性也需要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中被考虑。

2.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即要体现全面性,又不能为了全面而散,使得经济责任不明确。所以需要提炼核心指标,并与一个企业或行业的价值导向相吻合。

3、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3.1、指标体系

根据前述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逻辑,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两级目标和两级指标:一级目标分为四大评价角度,分别为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经营绩效评价。二级目标是将部分一级目标涉及的主要因素进行分解,例如将经营成果真实性分解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盈利能力状况和非数据性评价事项。指标是对目标分类的具象化,根据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常用指标和实际运用情况,共选择了23个一级指标,并对其中7个一级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形成了23个二级指标。具体指标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具体的指标体系构成如表1所示。

3.2、指标说明

3.2.1、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通过“资产”指标来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资产的变化情况,具体细分为“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应收”科目等5类资产种类。

3.2.2、任职期间公司债务风险状况。通过“负债”指标来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债务的变化情况,具体细分为“预收保费”、“应付”科目、“未决赔款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例”等5类。

⑴未决赔款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

⑶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3.2.3、任职期间公司经营增长状况。通过“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3个指标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的经营状况,具体细分为“核心业务占比”、“保费收入增长率”、“核心业务保费增长率”、“赔款支出变化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支出变化率”、“手续费及佣金”、“手续费及佣金比率”、“业务及管理费”。

⑴核心业务占比=核心业务保费/整体业务保费收入

⑵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

⑶核心业务保费增长率=(核心业务本期累计保费收入-核心业务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核心业务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

⑷赔款支出变化率=(本期累计赔款支出-上年同期累计赔款支出)/上年同期累计赔款支出

⑸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

⑹综合费用支出变化率=(本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上年同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上年同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

(综合费用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保险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⑺手续费及佣金比率=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

3.2.4、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通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

3.2.5、非数据性评价事项。该部分并非数据指标类,而是通过对事实的陈述来说明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3.2.6、任职期间公司处罚、投诉情况。通过“外部监管处罚笔数”、“外部监管处罚金额”、“外部监管最高级别处罚形式”、“内部监管处罚笔数”、“内部监管处罚金额”、“内部监管最高级别处罚形式”、“投诉笔数”等7个指标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内公司经营行为合规性。

3.2.7、内部控制有效性。通过“任职期间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情况”、“缺陷整改率”两个方面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任职期间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情况”非数据指标,而是从制度健全性、制度合理性、执行有效性三个方面描述内控情况。

篇(4)

委托人:朱正良,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家,经理。

委托人:仲跻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刁品纯,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的委托人朱正良、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南建海南公司)的委托人刁品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承建范围为主厂房、办公楼、宿舍、别墅、传达室、循环水池、水塔、图纸的土建、不包括高压配电的水电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暂定为2834527.36元,其中土建2321801.58元,水电512725.78元;开工日期为12月15日,主厂房90个工作日交付设备安装,除别墅外其他工程在150个工作日内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后,天景公司应根据南建海南公司的竣工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图纸要求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前,天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同天景公司同意验收;工程造价按施工图双方审定的预算为准,施工过程中更改和增删按实计算,计算方法按审定预算方法执行;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15日前付款20万元人民币,1991年1月15日付总价的60%工程款,同年3月15日再付总价的30%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15天内,除保修金1%外一次付清;如天景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工程成本等应由天景公司负责;天景公司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保修期为1年。双方尚就工程施工准备和管理、材料供应、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和隐蔽工程验收方法等有关事宜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分别于1991年3月17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日、同年6月15日、同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992年5月15日竣工,并分别于1991年9月16日、同年10月4日、1992年1月15日、同年10月19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994年11月2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通过核对往来款确认,天景公司尚欠南建海南公司工程款156952.32元。1995年4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其中规定:南建海南公司为海南天景石材厂新建和改建项目,即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及改造排水池;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60万元一次性包定;工期为1995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实定4个月,不包括新加项目工期;天景公司从开工之日起,每月15日付款15万元,以保证南建海南公司施工顺利开展,如天景公司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应以口头协商4月份、5月份要付30万元,余款部分要陆续分期支付,到完工结算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其中临时仓库为临时性建筑,其他工程均为室外工程,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未作具体的书面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完成施工。1996年2月5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南京二建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造价为606500元,其已付396500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1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向天景公司发出《欠款通知书》称:"我司1992年承建贵司的厂房、办公楼及宿舍楼,贵司尚欠我工程款160389.26元;1995年新建和改建项目: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改造排水池等,贵司又欠我工程款19万元。两项合计350389.26元。该款项拖欠已久,现请贵司予以确认,并及时付清。"天景公司在该欠款通知书上注明"此款已核对无误",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1999年6月10日,南建海南公司又向天景公司发出《催款书》。南建海南公司在该催款书中称天景公司欠其两次施工工程款合计350389.26元,要求天景公司于6月30日前付还,并要求偿付利息31万元。同年6月12日,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后因天景公司仍未还款,遂成讼。另查:1999年1月11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琼工商处字(1999)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天景公司迄今未进行清算,尚未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南建海南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于1993年5月24日更名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于1994年9月30日更名为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1997年6月16日更名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8日及199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建海南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天景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天景公司虽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故仍应以该主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遂判决:限天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建海南公司返还尚欠工程款350389.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1994年11月28日起至1996年2月5日止,按工程款156952.32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2月6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5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6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四计付,从1998年12月7日起至1999年6月9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1999年6月10日起至2000年11月13日止,按工程款1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从2000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完毕时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计付,上述违约金的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时按调整利率执行;若逾期付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074元、诉前保全费4020元,由天景公司承担。

天景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景公司上诉称:1、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南建海南公司施工的工程,尽管一部分已经琼山质监站等组织验收,一部分至今尚未组织验收,但从工程质量现状看,已经验收和未验收的均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板开裂,漏水部分建材质量严重不合格等。且,上诉人只是使用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工程并未使用,上诉人也数次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南建海南公司均未作任何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鉴定。2、工程并未结算。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完毕并在竣工验收后,应向上诉人报工程结算书,由上诉人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但南建海南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南建海南公司提交给上诉人的只是财务对帐单。故上诉人财务部门及会计的盖章、签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原审判决将对帐单认定为工程结算报告并作为上诉人欠款依据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结算。3、由于工程质量及工程结算尚无最终结论,目前认定上诉人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为时尚早。4、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上诉人因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已于1999年被海南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已不存在。被上诉人在一审将上诉人作为被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委托验收、结算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南建海南公司答辩称: 1、天景公司在竣工后,即使用了该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且,该工程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天景公司和质检站均有盖章,为优良工程。天景公司亦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问题。故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2、工程结算系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合同对工程造价所作的确认。天景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依职权代表天景公司在工程财务方面的确认,为职务行为,应视为有效,且加盖天景公司公章的财务结算,更是无可争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被注销营业执照前,该企业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天景公司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先后订立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查明,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承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水塔等工程均经双方、工程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其他工程亦或由双方及工程设计单位验收或由双方自行验收合格;而天景公司在本案上诉理由中虽提出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异议,但天景公司在南建海南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其述称的事实的存在;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工程验收手续,但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属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故南建海南公司将工程交付天景公司后,天景公司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但天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且部分工程天景公司亦实际在使用。故天景公司在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已9年多,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临时仓库、循环水池等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6年多,方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结算问题。根据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南建海南公司承建的工程属包干工程;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天景公司财务人员与南建海南公司核定了工程价款、已付款项及未付款额,此后天景公司亦先后两次在南建海南公司送交的《欠款通知书》及《催款书》上盖章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包干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对南建海南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工程价款亦一直无异议,故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工程尚未结算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数年,双方对工程价款已予确认的情况下,迄今仍未将工程款如数付给南建海南公司,其行为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天景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南建海南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讼主体问题。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原登记机关吊销,系原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天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后果,系天景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的消亡;但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亡,天景公司尚应依法进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方归于消灭。故天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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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42-02

1 因子分析法的基本思想

因子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相关性大小将变量分组,使得同组内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较高,而不同组之间的相关性较低。每组变量代表一个基本结构,称之为主因子或公共因子。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就可试图用最少个数的不可测的所谓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分量。

2 样本与指标体系的选择

2.1 样本的选择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均来自《中国保险年鉴2006》。在进行人寿保险公司样本选择时,采取以下标准:

(1)样本寿险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量化标准就是公司员工数多于 200 人或全年保费收入超过7亿元。规模太小的公司对市场没有影响力,并且很小一点财务数据统计上的错误或者误差就将对研究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2)样本寿险公司至少要在2个以上的城市开展经营活动,因为保险的原理是大数原则,同一个城市的消费者通常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仅在一个城市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充分分散地域风险。本文研究中国大陆市场上的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因而要求样本寿险公司要有最低限度的地域覆盖面。

(3)样本寿险公司至少已经在大陆市场经营了4年时间,也就是说2002年以后开业的保险公司将不会成为研究对象。这是由于一些新成立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规模小而且经营不稳定,经营绩效缺乏可比性。

2.2 指标体系的选择

2004年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中提到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评估: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本文选取了以下12项指标以求构成一个比较客观、完备的指标体系,系统性地从四个方面来全面反映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具体数据见表1。

佣金费用率(x1):佣金费用率=(本期实际佣金支付额+手续费+本期费用)÷本期实收保费100 %,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保险业务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水平;赔付率(x2):赔付率等于赔款支出与本期实收保费的比率,可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资;金运用率(x3):资金运用率=投资÷资产总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资金利用率越高,说明公司的闲置资金越少,公司便越充分利用了资源;固定资产比率(x4):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本额÷公司总资产,固定资产比率体现了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资金比率,公司固定资本占用过多的资金,会降低公司的流动性,增加风险;资产负债率(x5):资产负债率为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用来衡量保险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流动比率(x6):流动比率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的流动资产在某一时点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表明保险公司每一元钱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支付的保障。资本金利润率(x7):资本金利润率为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率,说明一定时期内利润总额与全部资本金的关系,表明保险公司拥有的资本金的盈利能力;承保利润率(x8)。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本期实收保费收入,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出售保单)获取利润的能力;投资收益率(x9):投资收益率为投资收益与投资总额的比值,是反映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运用效益的重要经济指标;资产收益率(x10):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反映了保险公司应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包括承保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人均保费收入(x11):人均保费=本期实收保费收入÷公司员工人数(单位:百万元/人),人均保费越高说明公司的承保效率越高;所有者权益增长率(x12):所有者权益增长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的绝对值100 %,所有者权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而该比率反映了公司发展、成长的程度。

考虑到佣金费用率、赔付率和资产负债率是逆指标(即佣金费用率、赔付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经营绩效越差),所以取其倒数进行调整,新指标分别定义为逆佣金费用率、逆赔付率和逆资产负债率。

3 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因子分析

3.1 原始样本观测数据的标准化

3.2 计算因子负荷矩阵

由SPSS14.0软件的输出结果可知,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的前5个特征根,解释了寿险公司绩效指标方差的87.294%,即前5个主成分已集中体现了原始数据大部分的信息,因此本文提取5个公共因子是合适的。为使因子之间的信息更加独立,对因子负荷阵进行最大方差正交化旋转,旋转后所得因子负荷矩阵如表2。此方法会使在一个公共因子上有高负荷的变量数目减至最少,增强因子的可解释性。

3.3 公共因子及其解释

经过旋转之后的因子负荷矩阵的经济含义比较明确。由表2可知,公共因子1在资本金利润率、承保利润率和资产收益率这三个指标上的载荷值都很大,由于这3项指标是分别从3个不同方面衡量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若3项指标越大,则该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故称该公共因子为盈利能力因子。公共因子2在资金运用率、固定资产比率、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上的载荷值较大,这4项指标都是公司资本结构的反映。资金运用率等于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了投资的规模,若资金利用率越高,表明公司的闲置资金越少,公司便越充分利用了资源。但注意到资金运用率的因子载荷符号为负,说明在样本公司中存在投资比例越高投资效益越差,投资比例较低投资效益却较好的现象。固定资本比率体现了企业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资金比率,公司固定资本占用过多的资金,会降低公司的流动性,增加风险。逆资产负债率为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若逆资产负债率越大,即资产负债率越小,则寿险公司经营就越稳定,越不易破产,保单持有人利益越有保障,因而对寿险公司经营就越有信心。流动比率反映了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既是关于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又体现了公司对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结构的安排,因此它也是一个重要的资本结构指标,故将以上4个指标综合称为资本结构因子。公共因子3在逆佣金费用率、逆赔付率、人均保费上有较大的载荷,逆佣金费用率、逆赔付率和人均保费收入越大,则佣金费用率和赔付率就越小,反映出保险公司的营运效益越好,称该因子为营运效益因子。公共因子4在投资收益率上有很大的载荷,它体现了寿险公司的投资效果,因此称之为投资效率因子。公共因子5在所有者权益增长率上的载荷很大,而该比率越大,则反映了公司发展、成长迅速,经营良好,因此称之为权益增长因子。

3.4 公共因子得分

公共因子确定后,现在要计算每个样本寿险公司的公共因子得分。首先建立公共因子F与x1,…,x12(佣金费用率、赔付率和资产负债率3个指标分别取其倒数)之间线性回归方程:

(2)式称为因子得分函数,可由它来计算每个样本寿险公司的各公共因子得分。由最小二乘法可估计回归系数,计算出公共因子系数矩阵。根据公式(2)以及计算出各寿险公司在每个公共因子上的得分,并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5个因子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为权重进行汇总,得到综合得分见表3,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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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章,经理。

委托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冯建平,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华严北里2号院民建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济世,总经理。

委托人周以龙,男,北京市泼发工贸公司副经理,住本市丰台区北大地2里11楼。

委托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人郑瑞、冯建平,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之委托人周以龙、阎如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隐瞒事实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大发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经济损失及孽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发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实情,且没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上诉至本院,大发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大发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大发公司(甲方)将其所属位于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75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吉安斯中心(乙方),计价人民币600万元,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所需文字材料,为乙方提供办公用房2间、电话1部;乙方负责筹建敬老院,支付费用600万元及交纳土地过户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工程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担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要点前的前期公关费用。乙方如推迟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费用自负。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与乙方合作,乙方有权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迟搬迁一日,扣罚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和协作型联营合同(松散型)。在协作联营合同中约定双方联合组成北京吉大联合公司,同时约定了联营项目及双方分工等。在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中,明确甲方将7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2505万元(即合同书中的600万元和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1905万元)。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于1998年9月30日首次拨款1500元,并同时签订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发公司名义向规划部门申报敬老院建设项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与中城咨询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询部对北京市碧盛园敬老中心进行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为1的万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设计费95万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局向大发公司发出规划要点通知书。吉安斯中心向市规划局交纳预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又签订“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对原合同书有关问题约定的第三条、第五条的修订约定。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向大发公司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对1998年9月17日申报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敬老院工程的设计方法同意在海淀区肖家河按审定事项绘制施工图,在合同履行期间,吉安斯中心未给付大发公司转让费,大发公司亦未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盛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从大发公司借走农林办京政农发(1997)057号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从大发公司取走金鹏公司于1995年7月给大发公司函的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94年2月3日)一张并写有收据。诉讼期间,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 98年其单位租房交付水电费、工资表、餐费发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权属管理处出具证明:“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位于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现正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另查,大发公司曾于1994年9月26日与北京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签订协议,大发公司(甲方)交给市政府海淀区肖家河75亩地由金鹏公司(乙方)开发建设,为此,市财政局已拨款10 0 0 万元给甲方,其余1000万元待办完全部产权划转及土地变更手续后再拨付。在协议签订前后,金鹏公司先后以土地转让费的名义,向大发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金鹏公司付款后双方未履行土地移交手续。1995年7月18日,金鹏公司致函大发公司,要求将75亩土地退还大发公司,同时要求大发公司全部退还2000万元。大发公司未作答复,1997年7月23日,金鹏公司之上级单位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大发公司就归还2000万元进行了洽谈,会谈纪要称,大发公司将于同年8月底作出还款计划。会谈后大发公司未做还款计划,亦未归还欠款。1999年3月3日,金鹏公司对大发公司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大发公司归还金鹏公司2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合同附件一、二、联营协议、京政发(1997)057号文件、批办单、收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要点通知书、发票、(1999)一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大发公司在本币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系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现虽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已实际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其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转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合同,现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故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与其签订上述合同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吉安斯中心提出的大发公司隐瞒原与金鹏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事实一节,根据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从大发公司借走和取走的有关文件、函件以及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在1998年8月仍在继续修订合同的情况,不存在大发公司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且大发公司与金鹏公司未实际履行土地移交手续,双方债务纠纷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该土地使用权仍归大发公司享有。故吉安斯中心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783元,均由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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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评价是按照企业战略目标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特定的评价标准,采用特定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判断。企业进行业绩评价是为了合理配置企业的有限资源,及早发现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尚未控制的领域,正确评价企业及员工的经营业绩,监督目标战略的实现程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石油钻井公司主要提供各类油气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随着国内油气田市场日益开放和一体化,国内石油钻井公司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若要赢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全面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企业业绩评价是企业管理控制的核心内容,尝试借鉴世界先进理论构建一套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是解决目前石油钻井公司管理问题的关键,而平衡计分卡以它先进的理论和广泛地实践经验正好可以为石油钻井公司所借鉴。

一、平衡计分卡理论介绍

1992年,美国的罗伯特・S・卡普兰和大卫・P・诺顿通过对12家在业绩评价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提出了平衡计分卡(The Balanced Scorecard,简称BSC)理论,并逐渐将平衡计分卡从一个单纯业绩评价工具上升到了战略管理基石的高度。

平衡计分卡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是全面的业绩评价系统。平衡计分卡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来评价企业的业绩。财务指标是企业追求的结果,其他三个方面的指标(非财务指标)是取得这些结果的动因。非财务指标不是对财务指标的取代,而是对财务指标的补充。平衡计分卡全面考虑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对财务与非财务指标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阐述,这种因果关系的建立解决了业绩评价指标间关系混乱的问题。平衡计分卡要求管理者从四个角度选择数量有限的关键指标,因而有助于把注意力集中到战略愿景上来,有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以及不同部门目标的协调;其二,它是战略管理的基石。基于对有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而建立起来的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业绩评价系统已无法满足战略管理的需要,因为短期财务指标对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的解释能力在不断削弱。平衡计分卡则解决了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之间的脱节问题,使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员工的日常行动,为企业创建了一种全面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在国外,平衡计分卡应用领域十分广泛,覆盖服务、生产制造、传统金融、高科技企业以及政府等非盈利机构,使用了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美国有60%,欧洲有50%,澳大利亚有40%,新加坡有70%。近年来,在我国企业战略管理越来越受到管理层的重视,平衡计分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战略管理工具也逐渐为中国所接受,许多知名企业已率先引进并实施了平衡计分卡,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海尔、联想、海信、华润、青岛啤酒、平安保险、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等,并取得了一定成功。

二、石油钻井公司业绩评价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石油钻井公司结合钻井生产特点积极探索着业绩评价、业绩考核等先进管理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油田环境的变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缺乏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关联性

业绩评价理论认为企业进行业绩评价的目的是为战略管理服务,但一些石油钻井公司的现行业绩考核办法,基本上不提及企业战略,用于业绩评价的财务经营指标、管理控制指标等都只反映了对某一方面的考核内容,指标相互之间的逻辑驱动关系以及与公司战略之间的关联并不明确。所以,应该根据战略需要设计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将战略目标分解为可以互相驱动的评价指标。

2.业绩评价内容不全面

一些石油钻井公司的业绩评价制度尽管越来越注意突出综合评价的特点,但评价内容还欠全面。比如对职工队伍建设方面规定了违法犯罪、赌博、上访、党风廉正、财经纪律等考核方面,而对企业未来发展及其重要的学习与成长方面却关注极少;而且,业绩考核实施者往往比较单一,基本上全为上级考核,参与考核的部门少,这样较难反映出被考评单位的全貌。

财务评价指标设置过于单一和笼统,钻井公司往往只将成本、内部利润、费用、职工平均收入等其中一项经营指标作为唯一的财务考核指标,这样的评价并不能涵盖多方面财务业绩。而且,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只与薪酬挂钩,并没有根据考核结果设计多元化的福利和精神激励机制,忽略了员工在培训、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更高层面的需求。

3.尚未形成完整的评价体系

一些石油钻井公司的业绩评价只限于总公司对各二级单位层面的考核,并没有延伸到诸多二级单位下属部门(比如站、队、班组等),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内部考核办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总公司对二级单位的评价与二级单位内部评价的标准不一,各行其是,最终将影响整体业绩评价的效果。

三、平衡计分卡在石油钻井公司的应用

为有效解决目前石油钻井公司在业绩评价方面的不足,可以在企业引入平衡计分卡理论,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科学的业绩评价模型。建立平衡计分卡,石油钻井公司首先应该明确建立平衡计分卡的具体步骤,以便将企业的使命 、愿景、战略、目标与业绩评价指标、行动计划、激励、反馈与改进结合起来,成为一个能够不断优化的管理工具,更好地为业绩评价和战略管理服务。

1.石油钻井公司战略分析

制定平衡记分卡的过程,是企业将明晰的战略目标在全体员工中进行传播并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构建石油钻井公司业绩评价体系首先需要逐项对公司的使命、愿景、中长期目标、战略进行分析和提炼。有条件的可以将其制成宣传手册,全体员工人手一册,以便更快更好地在全体员工中达成共识。

2.石油钻井公司战略地图

运用平衡计分卡理论框架,根据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战略分析,描绘公司战略地图,用于清晰明了战略与指标间的因果驱动关系。现假设A石油钻井公司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我们可以描绘出如下图1所示的A石油钻井公司战略地图。

3.石油钻井公司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设计

平衡计分卡指标设计遵循的关键原则就是体现指标与业绩间的驱动关系。在此以A公司财务指标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的财务业绩一般可以通过收入增长、生产率提高、资产投资/利用率提高这三种方式得到改善。收入增长取决于内外部钻井工作量和价格,所以既要保持本地油田内部市场优势,又要积极开拓油田外部市场。因此关键业绩指标(KPI)可以设置为:内部市场收入增长率、外部市场收入增长率。

提高生产率要降低钻井生产成本,其中钻井直接成本因客观因素逐年上升,减少成本关键要从建井周期和间接成本入手。人均销售收入可以很好衡量全员生产率水平,人均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生产率自然水涨船高。

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技术、设备和人才的竞争。石油钻井公司要提高资产和投资回报主要取决于正确的投资,包括设备、技术、人才等诸多方面的投资。由于井型和区块不同,钻井投入产出比差异较大,根据各区块和井型的投入产出指标比较,筛选出高利润点,集中力量优先取得。此外,加强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也有利于资金管理。于是A石油钻井公司财务层面战略目标与业绩驱动指标之间的关系可如下图2所示。

由此财务层面共设计了9项衡量指标,下一步我们可以进一步对上述财务指标赋予合适的权重、设置目标值、规定计分方法等具体内容。假设我们根据企业实际赋予财务指标权重为40%,那么各指标的权重、计算说明、目标值设置设计可如下表1所示。

依次类推,我们也可以设计出A石油钻井公司其他三个非财务层面(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的指标体系,最后汇总成可以用于实际操作的平衡计分卡模型。

4.石油钻井公司平衡计分卡补充说明

按照以上思路为石油钻井公司设计的平衡计分卡只是公司层级的平衡计分卡,用于综合评价总公司的整体业绩,公司下属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公司层级计分卡设计出适合本单位的部门计分卡;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该为每个员工设计个人计分卡。通过层层分解,最终将员工的日常行为与公司整体战略相连,做到“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参考文献

[1] 孙薇、刘俊勇编著:《企业业绩评价--战略的观点》,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

[2] [美]罗伯特・卡普兰、大卫・诺顿著,刘俊勇、孙薇译:《平衡计分卡-化战略为行动》,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

[3] [美]罗伯特・卡普兰、大卫・诺顿著,刘俊勇、孙薇译:《战略地图-化无形资产为有形成果》,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年10月.

篇(8)

一、引言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多,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然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2001)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多;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2002)和 Patten等(2003)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s(1995)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 Inclan和AUFekrat,1996)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 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Y.T.Mak等 (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2006)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2011)对2007年至2009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多,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2005)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2008)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2012年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表(1)显示了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2010年和2011年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11年的71.21%上升到2012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 二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表(2)中可以看出,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问题。

( 三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 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 四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如表(3)所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原因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意义。(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如表(3)所示,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 二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然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对策

( 一 )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促进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2006年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 二 )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 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三 )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 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 四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网。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1]殷晓红、陈世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略探》,《财会通讯》2009年第1期。

[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2001年。

[6]李建发、:《论改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焦若静、耿建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年第1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篇(9)

1、法制不健全。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物业管理业务随之蓬勃兴起,而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却相对滞后,原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很难找到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该行业内很多纠纷到底怎么处理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权责利益不清楚,极易造成侵权和其他纠纷的发生。

2、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把自己当作小区的主人。比较典型的有北京金华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它宣称除了业主的住房,其余的包括小区内的马路都是自家的。为了管理好自家各种设施,2003年2月15日元宵佳节当天,小区的保安肆意地殴打了一位业主,紧接着,16~18日这些保卫者们又出手教训了据说是“不听话”的业主。这样的物业公司极易引起小区内业主的公愤,业主大会便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

3、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确立上没有按照市场的竞争机制办事,导致业主不满意。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

4、原物业公司不甘退出产生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

二、物业公司交接纠纷解决途径

物业管理交接纷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必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以,寻求合法途径,及时、有效、经济地解决物业交接纷纷,无论对业主还是对物业公司都是极为有利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篇(10)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公路上市公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挑选:(1)当年指标数据与本研究相关数据不得缺少。(2)剔除被ST或PT的上市公司,最后确定选取研究21家公路上市公司。本文使用的是企业2010年度的数据,参考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 Solution(国泰安数据中心)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或者是以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基础而计算得出的。

(二)指标选取 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选取了9项评价指标(盈利能力指标:总资产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营运能力指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发展能力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并设计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

(三)研究方法 将观测的变量进行分类,把联系比较紧密的分在同一类,而不同类变量之间存在的相关性则较低,那么则实际上每一类的变量就代表一个基本结构即公共因子,这就是因子分析法基本思想。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就是试图用最少个数的不可测的所谓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分量。

三、实证分析

(一)检验结果分析 将研究变量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在运用SPSS18.0软件进行公司经营绩效综合评价的因子分析。根据巴特勒球型检验结果表明,2010年公路上市公司的指标变量适合作因子分析,运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正交旋转,根据因子的载荷情况确定了 F1、F2、F3、F4共4个因子,采用回归法估计因子得分系数,SPSS18.0 软件直接计算出了4个因子的得分数值。

(二)特征根与方差贡献率 运用SPSS18.0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因子解释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情况(如表1),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得到包含特征值、方差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的总方差解释表。前四个因子的累积贡献率已达到81.965%,因此选这4个因子可以描述和分析上市公司绩效水平。

(三)因子旋转 取上述4个因子建立初始因子载荷矩阵,对初始因子载荷矩阵按方差最大法进行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2)。由表2可以看出,第一个主因子在总资产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上有较大的载荷,因此可以命名为盈利能力因子;第二个因子主要由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决定,可以命名为偿债因子;第三个因子主要由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决定,可以命名为营运因子, 第四个因子主要由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决定,可命名为成长因子。

(四)得分 以方差贡献率作为因子权重构建的2010年公路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函数为:综合得分=0.28017×F1+0.21426×F2+0.19328×F3+0.13194×F4。经计算得到21家样本公司的综合因子总得分如表3:

表3显示了公路上市公司2010年经营绩效综合得分及各单因子得分和排名情况。得出结:得分大于0的公司其经营绩效情况较好,而且数值越大,经营情况就越好;经营绩效得分小于0,表明公司经营绩效较差,而且绝对值越大,说明其经营绩效越差;得分为0或者在0附近,表明其经营绩效较为普通。

从综合绩效得分来看,现资、S川路桥、宁沪高速、四川成渝、皖通高速、五洲交通、赣粤高速、楚天高速这8家公综合绩效得分均在0.1以上,综合绩效表现相对较好;山东高速,天路、海南高速、深高速这4家公司的综合绩效得分接近零,综合绩效表现一般;重庆路桥、东莞控股、粤高速A、中原高速、福建高速、湖南投资、吉林高速、华北高速、龙江交通这9家公司的综效得分均小于-0.1,分值总体较低,表明其综合绩效相对其他公司来讲并不好。

公因子F1是盈利因子,主要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从盈利因子得分看到有9家上市公司的盈利因子得分为正值,说明这些公司的收益良好。其中现资的盈利因子得分达到了3.21937,表明这家公司的盈利能力非常的好。粤高速A、华北高速、福建高速、深高速、重庆路桥、湖南投资、中原高速、海南高速、S川路桥、吉林高速、天路和龙江交通这11家公司的得分都小于0,说明其盈利水平一般,其中龙江交通的盈利因子得分小于-1,说明其在盈利方面遇到了严重的收益问题,急需改善目前的盈利状况。

公路上市公司综合得分排名与盈利因子得分排名呈现出较高的关联度。因此盈利因子在所有因子中所占比重最大,这在我们求解综合绩效得分时可以看出来,同时也印证了上述观点。2010年公路行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综合得分靠前的的现资、宁沪高速、四川成渝、皖通高速、赣粤高速的盈利因子得分排名也都靠前;而综合得分最靠后的福建高速、中原高速、吉林高速、湖南投资、龙江交通的盈利因子排名也是比较靠后的。这也说明经营绩效的关键是拥有持续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者应该选择拥有持续性盈利能力优势的公司作为长期投资的对象,这样更有保障。因而公路上市公司需要重点提高其持续的盈利能力,保持其良好的财务状况。

公因子F2是偿债因子,该因子主要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从偿债因子的得分数据可以看到,得分为正公司有10家。其中五洲交通、S川路桥、中原高速这3个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因为他们的偿债因子得分大于1;海南高速、龙江交通、华北高速的偿债因子得分均低于-1,表明这3家公司的偿债能力很差,由于偿债能力差,在综合绩效得分排名中于末尾,其中海南高速由于其成长因子的排名使其综合排名较前。由此可见偿债能力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显著,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公司经营绩效的重要方法。

公路上市公司综合得分排名与偿债因子得分并没有保持正相关。现资和宁沪高速偿债因子得分排名分别是17和13,然而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和第三,这反映了表明企业的经营绩效是各个方面综合的结果,不能单独注重某个方面的能力,其实企业有很好的能力,也不足以形成良好的综合经营绩效。综合得分排名最后的龙江交通、华北高速的偿债因子得分排名也靠最后,相反综合得分排名居中的偿债因子得分比较靠前。这说明并不是偿债能力越强越好。如果盈利能力高,而没有发挥一定的杠杆效应,反而会使资本结构不能更好地发挥效应;偿债能力太差也会降低综合因子得分。因此,保持偿债能力的稳定性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公因子F3是营运因子,主要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运行能力。从营运因子得分可以看出:有13家公司的营运因子的得分为负值,吉林高速、东莞控股、赣粤高速、现资、重庆路桥、粤高速A、龙江交通、华北高速、中原高速、福建高速、楚天高速、五洲交通这12家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因子均小于-1,表明其资产营运效率低下。同时也说明了公路上市公司总体上的营运效率不是很好;S川路桥、宁沪高速、天路、四川成渝这四家得分高过1,表现突出,这表明公路上市公司的总体营运效率的差距大,平稳性不强。

公因子F4是成长因子,主要反映上市公司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的潜在发展能力。从成长力因子得分来看,海南高速、五洲交通得分最高;而成长因子得分低的公司主要体现在:龙江交通、吉林高速、中原高速的盈利能力较差,成长能力也不够,就会呈现竞争弱势。

从原始指标和提取后的主因子关系看,基于主成分分析法对原始指标提取所得到的主因子中,F1盈利因子在2010年的因子分析中,权重是最高的为28.02%,可以看出影响公路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因素是盈利能力,其次是偿债能力,可见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企业绩效的重要性。从综合绩效得分排名看出,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也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经营绩效,并对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因子也可以为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时提供参考。企业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企业的财务风险适当的时候,获取最多的收益;而企业经营者则要考虑企业的安全性和发展前景,必须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以避免因到期而无力还债,最终导致诉讼或破产;同时必须保证正常的营运能力及良好的发展能力,使企业能够满足生存的情况下得,以正常运转和获得长远的利益。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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