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9 17: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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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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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claim for compens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and completion settlement basis, and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transfer of risk, s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im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enterprise risk control of enterprise.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nclu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ums up the contrac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and some signed skill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1 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1.1.2 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1.3 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合同作用的研究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对于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在文字表达上应当严谨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否则,会造成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产生纠纷。

2.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和顺利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2.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4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工程施工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多元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受社会关系及环境等不可遇见因素影响非常大,使得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相关纠纷普遍存在,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基本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一些无法调和的合同纠纷付诸法律后,人证物证的采集认定,法律程序的履行所产生的成本,有可能因合同法律纠纷管辖属地条款约定的不合理而耗时耗财损失巨大。当前,工程作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多方协作非常普遍,而各地区合同纠纷的处理往往也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和处理方式,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地域的法律亲缘性。根据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法律纠纷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的,按工程所在地作为法律合同纠纷管辖属地。所以如何约定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管辖属地应从工程本身和法律途径的便利条件进行慎重考虑,签订人要予以高度重视。

篇(2)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93X(2016)01010703

自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推行案例教学法取得巨大成功以来,案例教学法在世界各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一直备受推崇。相较于传统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有其独特的功能。从逻辑运用的视角来看,法律案例教学方法注重归纳推理,在美国、英国等判例法国家广泛运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进行法律教学、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方面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侧重于成文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远不如英、美法国家重要。因此,反映在法律教学中,更多地倾向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法,从逻辑运用来看,更侧重于演绎推理。但我们不能无视案例教学在哈佛等英美等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应当在我国的法律教学中,着力突破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适时引进案例教学,为法学教育寻找一个新的连接点。特别是我国司法改革引入了判例指导制度之后,判例的指导作用将逐渐凸现出来,因此分析案例将成为更有效的学习手段。总的来看,案例教学可以为法学学习者提供具体的、鲜活的分析样本,在教学中显得更加直观,且可有效地训练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中国高校法学教学越来越普遍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特别是交通、桥梁、铁路(包括高铁)、机场、港口、电厂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巨大,成效显著。每一项工程建设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如工程规划与审批、勘察设计、征地与补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筑质量、环保及纠纷诉讼等[1]。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也产生了许多工程法实例。这些实例为我们在工程法教学中提供了有价值的范本。工程法的案例教学有着一般法律案例教学的共性,同时也有独特性。在工程法案例教学中,应当尽可能地运用真实的案例,在关注一般的法律原理及通用法律规范外,要特别注意工程法的特殊规定。同时,注重以研讨的形式引导学生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

一、选用真实案例以再现工程法的场景

法律案例教学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选取相应的法律事件或判例,以此构成一个虚拟的法律环境,使学生在这个法律环境下,通过群体讨论等形式进入这一虚拟的法律情景,运用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并掌握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的一种教学方法[2]。为了达了案例教学的目的,案例的选择显得特别重要。相较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普通法律所涉及的案例,为了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师在课堂上可以有较多的选择。如在讲解民法一般规则时,一般选择典型案例,能够起到解说原理的作用就可以了,就达到了让学生深切理解民法规则背后原理的目的。但在工程法的案例教学中,满足于原理解说显然不够。工程法本身即是一般法律在工程领域的运用,除了工程质量法等少数法律具有特殊的原理外,大部分法律在原理上与普通的民法、商法原理是一致。以合同而论,货物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法学原理大致一样。学过民法中的合同法之后,就没有必要在工程合同课堂上选择只能起到解说式作用的案例,以免雷同。但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专业性、公共性、不可复制性、与环境协调一致性等特征,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目的,应当选择那些反映建设工程特殊性问题的真实法律案例,以让学生了解工程法的特殊场景,拓展工程法的视野,体验工程法的实际运用。如某航道局承建某地一港口设施,发生了一起巨额海上养殖损害索赔诉讼。该案例起因于在该地进行港口建设规划时,附近海产养殖户得知规划信息。部分海产养殖者为了获取高额海产养殖损害赔偿,提前在附近海滩及近海区域投放了海产种苗。港口工程开建后,这些海产养殖者即以海产受损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为海产养殖一般是在浅海底部进行,即使派出最好的潜水员,也难以查清养殖的数量与质量。最后,作为被告的港口承建方因无法准确核定附近海域海产种苗数额,无法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这个案例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但它发生在港口建设中,且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反映了工程法案件的特殊性。这类真实案例能较好引导学生去研究工程法适用的特殊场景与条件。工程法案例教学应当使用这类真实的案例作为题材,以让学生了解工程领域的案例类型,了解工程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精要之处。

二、注重工程法的特殊规定以掌握案例的关键

也正是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法律事务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事务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工程法领域有其特定的建设工程技术规则以及其他特殊的法律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工程责任等。如有关房屋建设与装修,就涉及一些特殊的条例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修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根据这一特殊规定,如果在房屋装修产生结构改变的情形下,房屋业主与装修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显然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述特殊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规定,在工程法律实务经常出现,因而在工程法的教学中尤须得到讲解和运用,以便学生熟练掌握。再比如,建设工程分包是工程建设常见的行为,人们也习以为常。但承包方如果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由此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包方是否需要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在“张X诉李X、X园林工程公司、X置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即明确了这一责任。该案基本案情如下:X年X月X日,X置业公司与X园林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X置业公司其园林景观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X园林工程公司进行建设,并约定:X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在将该工程进行转包;X园林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私自进行转包的,应对因转包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X置业公司与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后,X园林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一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地面钢结构上雨棚玻璃项目,分包给李X,且未取得X置业公司同意。其后不久,李X雇佣张X安装该部分的雨棚玻璃。张X在安装雨棚玻璃时,不慎从钢结构上摔下,并受伤。经鉴定,张X残疾程度属五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状态、智力状态属六级残疾。李X系属于具有从事玻璃安装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张以李X、X置业公司、X园林工程公司应对其因工作致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提讼,请求判令李X、X置业公司、X园林工程公司共同承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例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承包方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从事建设活动资质的分包方,分包方雇佣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分包方疏于管理,未对施工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是否应该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再审生效判决裁定:再审被申请人X园林工程公司、李X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在于我国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有特殊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果分析案例不能熟悉工程建设的这一特殊规定,难以从一般性法律原理推断出这一结论。因此关注工程法的特殊规定有着重要的价值。此外,近年来我国工程企业承建了大量国际工程业务,如沙特阿拉伯的铁路、非洲安哥拉的铁路、公路等等,这些国际工程业务涉及一些国际工程合同常用规则或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这中间有些专业术语,每个术语都有特定的规则内容;另外,还会涉及到东道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许多法律规则或者习俗。因此,在教授国际工程法时,还应当引导学生关注这些术语及其背后的特定规则、东道国的法律与习俗。

三、重视案例研讨提高解决工程纠纷的能力

工程法的案例教学除了要达到一般性的教学目的外,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工程纠纷的实际能力。这种能力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工程纠纷的复杂性。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立项,到招投标、工地拆迁,再到施工、验收、后期保养等全过程,工程时间长,涉及的法律规范多,涉及的部门多,利害关系人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池,都会引起利益纠纷,从而产生诉讼或法律纠纷。选择一个工程法的教学案例,应当全面再现该案例资料,把纠纷的部分放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来分析。二是工程纠纷的系统性、关联性。一个纠纷往往是许多因素相互关联的。如一个欠薪纠纷,往往可以上溯到若干方面。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导致承包方欠薪,也可能是工程质量纠纷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承包方欠薪,还可能是因竣工验收纠纷导致工程款拒付而引起承包方欠薪,等等。因此,在分析工程纠纷时,应有全局视角,多方面思考问题,不能复杂问题简单化,要充分领会工程纠纷的关联性,进而从法律到事实上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三是解决纠纷手段的多样性。工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盯着诉讼这一单项手段。事实上,工程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多方面的手段,包括协商、谈判、仲裁等。一个完整的工程案例教学应当将这些因素全方位地展示出来,以此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工程法的案例教学手段的运用,包括讨论、商谈、争辩等形式,连同理论课程的手段一起,可以起到提高学生表达、思辨的能力,通过诘难问责,提高运用证据、资料及其他各种辅助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工程法的案例教学应当从工程法的特点及工程纠纷法律解决的实际出发。在教学中,选用真实案例,分析案例的一般原理与特殊规定,研讨工程事务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方法,培养学生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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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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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118-02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两大法系之所以将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制度的基石主要是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契约是当事人的合意,第三人既未参加,自不应对之产生任何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了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讼。一方面,只有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另一方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请求和提讼。内容相对性是指除了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责任以合同的义务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以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把合同相对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但合同相对性这一重要规则的基本内容的确散见于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之中。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考虑到在现实市场关系中合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所以,在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规范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无疑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突破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有些建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谋取利益,允许其他人挂靠他进行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常见的挂靠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没有建筑活动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挂靠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设企业承揽工程。2、具有建筑活动资质但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3、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由挂靠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复杂法律关系是否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施工人应包括挂靠人,因此发包人也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对人的挂靠人主张权利。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对人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会遇到法律障碍,将谁作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困难。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去承揽工程,然后再向有资质的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由于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和出面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企业之间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分包或承包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之名行施工合同之实,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有的更是无固定地址、无固定人员、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如果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义务,或刻意逃避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要举证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无疑会有一定的困难。

三、合同相对性与仲裁选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结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充分有效的合意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基础。当事人仲裁合意首要地、集中地体现就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它也必然具有合同的一些基本属性,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其中之一。传统的仲裁理论所坚持的论断:仲裁协议仅对签署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成为合同相对性在仲裁协议上的充分体现。

判断仲裁协议对纠纷当事方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以及仲裁请求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是传统标准的理论根据。传统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效力范围的判断标准是把签署了有效仲裁协议的签字人和协议可以约束的人联系起来。这一传统标准在实践中更被简化为,只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者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才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适格当事人。以传统标准解读仲裁协议的约束力范围无法适应合同关系动态变化的交易现实。在、合同转让或承继、法定连带责任、合同相对性例外等情形下,签署合同的人和法律上享有合同利益或负担合同义务的人常常处于分离状态。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就与仲裁协议的合同相对性产生了纠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间存在仲裁条款,而发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往往没有合同关系,更谈不上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很可能会引起管辖争议,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不能参与仲裁。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是仲裁条款的情形下,还可能因为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产生了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而由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的纠纷在程序上无法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会导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的失衡或矛盾,影响法制的统一。这是正向的建设方向施工方主张权利面临的问题,反向来看,若是施工方向建设方主张权利,似乎问题更多。如果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分包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便是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分包人间存在的仲裁条款对协议双方是有约束力的,按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只能进行仲裁。实际施工人若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也极可能遭遇管辖异议。如同正向的建设方向施工方主张权利一样,也可能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或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产生了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而由于在程序上无法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也会导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的失衡或

矛盾,影响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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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合同就是重视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项目,规定承、发包双方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均有有严格的约束力。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严谨、明确、及时,都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利益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签订严密、合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进展的重要一步。为此,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

1.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1.1 协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

1.1.2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1.2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现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它具的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二、合同签订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2.1 承发包双方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应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部分是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还引导了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事项。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2.2 承发包双方都应该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或建安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承发包双方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承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3 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顺利与否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3.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3.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2.4 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量付款或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非常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相关程序约定和规范。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束,降低实施风险。首先,就投标文件的不完全性和其他瑕疵的谈判成果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结算审计时产生争议。其次,结合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逐条研究合同通用条款,将不利因素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合理限制。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结算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量。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二是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反索赔。做好此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注意时效和程序。三是竣工结算的审核。结算应以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都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理计价报价,认真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实施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就可顺利完成。

2.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明确,以便于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操作,避免有关的纠纷发生。

2.6 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明确规定清楚,防止各方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

2.7 不可抗力量化非常重要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承发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长时间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如:某大型活动举行期间和其前后,因为安保等因素对履约的影响。

2.8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结束语:

签订合同时还应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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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步骤,施工单位分二阶段签字确认审计结果,第一阶段对工程量核对结果进行确认,第二阶段对结算审核初稿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参与结算审核对帐的经办人员出具相应的授权手续,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其次,充分分析领会招、投标文件及其施工合同,形成有力的结算审计依据

在施工招标中,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等客观因素,结合上部建筑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关于造价风险控制方面作了专门的约定,如“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技术措施等,投标单位认为要发生的全部内容和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实行风险包干;上部建筑造价确定原则在招标时明确,“按地下室中标承诺的分项单价、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剔除上部工程不选用部分),计算程序方法及其它各项注明的承诺条件、费用优惠额(率)等计算出工程承包造价”。同时强调“地下室工程(包括开挖方案)的投标总价及费用项目、费率、单价等中标后实行固定包干并对上部及全部工程具有同等约束力。除合同明确规定外,今后不得调整追加任何费用和单价。即使投标单位发生差错遗漏的费用或工程定额修改调整的费用均不再调整”。为上部建筑造价的确定及其处理结算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充分发挥造价管理部门的权威解释,作到以理服人

以招标文件约定的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寻求定额的换算套用。对争议的专业问题特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权威专家到现场指导协调,本着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并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首先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介绍实际施工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定额套用的设想及其理由,审计单位提出相应的专业处理建议,经充分的会议讨论,由省造价总站专家针对本工程,提出相关定额问题的解释,同时,为了保证结算审计有根有据,专门形成书面专题会议纪要,并由与会各方面单位盖章确认。

第四,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协调,解决合同理解问题

结算审计中涉及的合同及其政策理解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与施工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邀请职能部门赴工程现场召开协调会,特别如劳动保险费的计取、商品砼差价的计取标准等涉及金额较大问题的定性和定量,职能部门依据合同约定从政府审计的角度,提出了解决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经过多次积极协调,解决方案基本得到施工单位的认可。

如何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关键在于事前的防范,尤其,目前在许多重点工程中引入政府跟踪审计,弥补事后审计的不足,将审计关口前移,以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绩效。

一、注重招标和合同签订,从源头规范投资控制行为准则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不断提升,许多空间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运而生,尤其如楼宇智能化、幕墙和钢结构等专业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且,施工单位比设计单位专业实力强的现象,使得深化设计和设计优化工作往往依靠施工单位进行。因此,弥补由于设计深度不到位引发的投资控制困难,建议在施工招标中增加设计(优化)建议作为技术标的一部分,由资深专业水平的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深化设计和设计优化的原则及其经济处理措施。

招投标成功与否的另一个关键还在于施工合同的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未能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是政府审计中十分常见的现象。

二、坚持以合同、招投标文件为原则,依法处理工程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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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照侵权纠纷中适用调解的必要性

日照侵权纠纷解决方案主要是判决和调解。作为两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案,判决和调解各有利弊。判决是法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刚性,非黑即白,对具体案件,法官或法院必须体现出一种鲜明态度,给出一个倾向性意见;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的利益协调。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高效性和成本低廉等比较优势。”[2]可见,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更具柔性,案件解决空间大,通过当事人自愿、充分的协商、相互的妥协,更容达成相互谅解,如果运用得当,更易实现案结事了。基于判决和调解两种方式的特点,笔者以为,对于日照侵权纠纷,其更适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因如下:

(一)日照侵权纠纷涉及利益主体多,法律依据不完善,判决结果难以服人

一般来说,日照侵权纠纷涉及三种利益主体、三种法律关系。见表1、表2:三种利益主体,即代表城市发展利益的建设规划部门(下面用A代替);代表商业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下面用B代替)和代表公民个人利益的采光受侵害的业主、相邻权人(下面用C代替)。三种法律关系,即A与B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B与C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A与C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许可)。在这一复杂的相互关系中,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B向作为建设规划部门的A申请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取得合法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但经过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却侵犯了作为相邻权人C的采光权。在此过程中,A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进行城市规划,目的是在有限的空间内对城市的未来进行合理布局,代表的是城市的发展利益,也可理解为一种公共利益;B经过行政许可进行工程建设,目的是取得商业利益,并使之最大化;C则是受害者,其日照权益因以上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受到侵害。上述三种利益之间冲突剧烈,尤其在侵权建筑已经建成,纠纷进入到阶段,即诉讼阶段后,此类纠纷因民事、行政交织,其表现形式极其多样化。例如,A的行政许可形式合法,则A依法不应承担责任,B则声称有A的许可,是“合法”开发”,何来侵权?但C的日照权却被“合法地”侵犯,C利益受损,却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自然不服判决。个案中还会出现其他多种表现样态,这与此类纠纷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有关。而且,由于涉及日照侵权纠纷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很不完善,例如,关于日照权益的性质,就有“不动产相邻权”[3]、“采光人格权”[4]、“采光役权”[5]等理论学说;关于日照侵权的认定,究竟以日照间距为标准还是以日照时间为标准还是两者兼具,是否符合建筑日照标准就不侵权?日照时间和日照间距的实际测算如何进行?关于赔偿额(补偿额),是以受侵害房屋的价值贬损为标准,还是以因被遮光而增加的煤、电等能源的消耗为标准,是否应考虑受侵害业主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定要么不统一,要么不明确。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只是规定日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如何认定日照侵权、侵权赔偿数额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设部的技术规范规定亦不明确,且各地地方标准不一,可操作性差。致使法院判决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很难做到辩法析理,以法服人,往往不能息讼止争。在这种情况下,若能充分发挥调解的比较优势和功能,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既认事实的基础上,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的萌芽和发展阶段,相关行政机关就以调解方式介入,使各方当事人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通过调解结案,矛盾冲突可能就不会加剧,也可能就不会发生诉讼,这将为社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取得多方共赢的结果。

(二)日照侵权纠纷数量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诉讼成本高

近年来,日照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的纠纷类型;而且如前文所述,日照侵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案件往往要经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每种诉讼再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非常高昂;日照侵权纠纷还涉及建筑、城市规划等专业知识,技术性强,如建筑的间距标准、日照标准的确定,日照侵权的认定往往还要做实地测量、鉴定,且因为各地气候条件的不同,涉及采光的标准不仅有国家标准,还有很多地方标准等等。上述因素导致日照侵权纠纷诉讼成本高,不但当事人难以承受,法院也增加讼累。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所有程序走完,纠纷最终也未必能彻底解决,即使“息讼”,也难以“止争”。与之相比,调解不仅可在较短时间内、花费较低成本解决纠纷,而且更为彻底,更能有效地“止争”,更能契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原则。

(三)日照侵权纠纷涉及大量群众利益,容易导致,社会影响大

从实务中来看,日照侵权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大量业主,比如一栋楼上连续几个楼层的业主甚至整栋楼、整个小区的业主。他们往往会共同提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2001年发生的“深圳阳光权第一案”,由于规划许可的建筑“深圳市园岭社区服务中心大楼”距“国城花园”业主的大楼仅12.81米,如其建成,“国城花园”绝大部分业主采光权将受影响,于是,“国城花园”500多户业主将国土规划局诉至法院。[6]而且日照权益涉及人的切身生活利益,解决不好,往往会引发不断地上访、申诉等,在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北京宣武区的12户居民因住宅被商铺遮挡,终日不见阳光,为了维权,从1996年到2009年的13年里不断地诉讼、上访,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7]近年来,类似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社会反响极大,不仅受害人权益无法保护,也给社会增加了讼累。若能通过调解解决这些纠纷,则更容易做到案结事了,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减少构建和谐社会的阻力。可见,与判决相比,调解对日照侵权纠纷的解决更具优势,因而是必要的。而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三种具体的调解方式中,由于日照侵权纠纷中行政因素的大量存在,行政调解在日照侵权纠纷的解决中理应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行政调解的角度给出具体适用方案。

三、行政调解机制在日照侵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在诉前阶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介入,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日照侵权纠纷一般均涉及建设、规划部门,且纠纷往往以行政诉讼开始,而涉嫌侵权的“合法建筑”正是在规划部门审批下产生的,建设、规划部门在日照侵权纠纷中具有双重身份,既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又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有权力更有义务解决纠纷。而且,建设、规划部门拥有纠纷解决中的技术优势和特长,更利于纠纷解决。具体来说,在纠纷的萌芽阶段,即土地、建筑规划方案尚未公布,或者虽已公布但尚可修改的阶段,侵权建筑尚未动工,只是在利益即将受侵害的民众得知日照权可能被侵犯的事实后,可以通过建设、规划部门的介入,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建筑规划图,避免遮光发生或减少遮光范围,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此为最佳方案;或者在建筑、规划部门主持下,使侵权方和受害方达成赔偿(补偿)协议,解决纠纷。而且,在此阶段,建筑、规划部门对于纠纷解决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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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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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承发包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的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施工合同管理从签订到履行,一直贯穿于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影响到各种预期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甚至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盈利状况。但在实际工程中,施工企业没有对合同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下面简要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当前我国大多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都没有成立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都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一些施工单位也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无法很好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2.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多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及后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意性较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研究便草率签订,未明确违约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主体不当,甚至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便不能较好的依据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施,发生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应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从而损害了应得的利益。

3.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施工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法律、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最好是由受过专门的培训的且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管理。而实际上很多施工企业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多由经营部的一般经营人员担任,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业务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4.合同执行力度不够。很多施工单位合同的起草、签署、管理均由经营部门负责,一旦投标中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便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没有对合同情况进行详细的交底,而项目负责人也疏于对合同的学习,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也即合同违约,引发承发包双发之间的纠纷,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5.施工索赔难。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政治上、经济上、合同上的风险等各种风险,施工条件、工程量、物价的变化等都会给施工单位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影响其正常施工利润,这些本可以向发包方进行依法索赔的。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注重“人际交流”,而没有实行以合同和证据基础上的规范化管理,实际工程中常会碍于情面而没有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承包商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三.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首先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由他们负责项目组成员学习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阐明,使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合同概况、主要条款、合同目标等内容,以便在后面的施工过程中很好的贯彻合同款项。合同管理机构还应做好设计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索赔文件等工程相关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便发生合同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活动有根有据,应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不仅是施工方,项目其他各方也应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只有各方都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及履行监督等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事件,使得工程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

2.加强合同法制教育。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尤其是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合同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筑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外部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对全体人员普及合同法制知识,掌握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提高他们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识,让其了解合同违约的严重后果,让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

3.加强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引进具有这方面才能的专业人才,也可通过教育培训来培养本企业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注意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才能,精通各种合同业务。施工企业应重点培养知识面宽广、应变能力强、工程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加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管理人员合同方面的培训,以便他们更好的从全局上围绕合同来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4.加强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为保证项目实施人员能够较好的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开工前一定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应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全体项目参与人员介绍合同情况,使他们明确了解工程项目的特殊技术和商务要求。可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的个人,让他们承担其应有的合同责任及相应的违约风险。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动态管理,由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分析和研究,将合同实施情况同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尽量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建立施工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对合同责任人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成效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有效监督合同履行和管理工作。

5.做好索赔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明确合同中的索赔问题,以减小施工单位的意外损失,避免出现亏损状况。施工单位应增强索赔意识,签订合同时要注明索赔条款内容,明确索赔计算法则。在发生合同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等资料,为施工索赔准备好证据,将索赔收益做得最大,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充分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开展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开展各项施工和管理活动,确保合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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