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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参与方式,以达到控制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目的。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基本方式有: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
1.绿地投资概念与优缺点。绿地投资,也被称之为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早期的跨国公司进行的海外拓展业务都采取了绿地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在东道国建立国际独资企业,一种是与东道国的同行业建立合资关系企业。绿地投资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东道国的生产能力、生产输出和人员就业增长。
(1)绿地投资的优点。①跨国公司利用绿地投资方式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时,他们能够更多的自。②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的时能够较少受到本土产业保护政策的约束。跨国公司通过向东道国企业提供技术装配、管理模式、销售渠道等各项服务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来,这样做避免了跨国公司占用到东道国企业的资金股份,降低了政治风险的发生概率。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独资企业以来,很大程度上拥有着公司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垄断优势,占领东道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大部分营销份额变得易如反掌。
(2)绿地投资的缺点。①绿地投资建设需要在事前做大量的筹备工作,企业的建设周期时间长、速度慢、缺乏相应的灵活度,对跨国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经验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②由于不熟悉东道国的开放政策和经济形势,跨国公司独资企业建立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十分巨大。③企业创建之后,跨国公司常常面临管理方式与东道国本土的习惯不相符,管理和技术人才会出现匮乏,无法进一步开拓目标市场。
2.跨国并购的概念与优缺点。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行为。
(1)跨国并购的优点。①跨国公司更容易获得目标公司的廉价资产。由于被并购的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这往往可以使跨国并购公司在压低价格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收购,一些现有的土地、厂房、劳动生产力仍能被跨国公司所利用,这大大缩短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②跨国公司直接进入市场操作方便灵活。跨国公司收购了被兼并企业里的原有资产,同时直接占据了原有的市场销售份额,并购之后不会对销售市场增加产品供给需求,避免了因商家增加而导致平均销售额降低的亏损趋势。③对于被兼并的企业和原有的信贷机构存在的金融借贷关系,跨国企业为了更方便地获取企业借贷款项,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员,从而能快速地适应东道国的投资环境。
(2)跨国公司并购的缺点。①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难题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决策困难。②有些东道国为了保护自己本民族企业不受到外来公司的兼并,会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并购设置贸易壁垒,形成地方保护主义。③被收购的企业原有的规模、行业、地点都是相对固定的,使得跨国公司很难重新去规划一个规模与自己理想相符的企业。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一些与客户、职工、供应商签订的契约条款依然有效,往往也影响着跨国公司的继续管理。
二、跨国房地产公司在华扩张实例
英国最大开发商邦瑞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2012年正式入驻北京设立办事处,他们来华新建投资的态度是采用的一种与中国房地产商合作共赢的理念,这种现象表明邦瑞房产进入中国新建投资本身有着巨大的优势:
邦瑞房地产公司的经济实力无疑是巨大的,该公司的住宅建设用地遍布了整个大不列颠全岛,主要专注于伦敦主流的新建住宅和一些高端地产项目,另外还同时拥有商业地产文森博登的地产开发,主要建设大型的商务中心、购物中心、办公写字楼等综合配套的地产开发项目。据调查,在伦敦市场,邦瑞就已经建成了270亿元人民币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在整个英国的收益产值多达200多亿元人民币。
那么,邦瑞房地产公司进入中国以后会不会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形成垄断呢?虽然邦瑞是作为独资企业此次来华设立办事处,对外一直宣称是要与中国房地产市场企业积极合作共赢,但是我们仍有一丝担心,对于邦瑞下一步战略目标是否是对一些中国本土比较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实施并购。
当然,邦瑞与中国的合作模式会向中国房地产行业引进一些优秀的项目经验及管理方式,这对于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有利的学习机会。如今,邦瑞眼下已经着手销售自己的楼盘,让中国的房产投资者有着更好的房产投资机会,而下一步则是力图与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合资,在国外开发房产项目,这无疑会对我国本土的地产泡沫市场造成进一步萎缩。
再以美国汉斯地产公司为例,它通过与北京富然大夏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的一个项目“公园大道”就用了近7年的时间竞选地标,如今这些花费都得到了回报,成就了该地以自然、商业、交通为区域核心的黄金地段收益。汉斯地产在这次地标竞选中的获胜应该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在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合资中,汉斯大赚一笔对本土同行业有着以下借鉴意义:(1)发展战略眼光要有前瞻性;(2)产品的定位必须准确;(3)资源的整合能力突出;(4)经营能力是地产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瑞邦和汉斯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取得的成功不是没有理由的,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精确的发展战略眼光、品质质量的优秀保证、技术文化创新的意识等等,这些因素都成为他们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立足获胜的重要法宝。对于他们的在华扩张,并购中国房地产企业相信只是时间的问题,我们决不能坐以待毙,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强大自身的实力,才是避免外企并购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已预先确定。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
(2)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经营中就可以无需或减少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法人资格为个人谋私利,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容易产生有些债权被以有限责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无法发挥作用。
2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反对意见
(1)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股东最大的益处也同时是对债务人最大的威胁,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与公司法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依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
(4)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东滥用权力,为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
(5)外部监督不到位。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同时,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仍然笔笔皆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适度而有效的外部监管,目前政府难以做到。
(6)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挑战性更可想象。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的不断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却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
(2)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
(4)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类
(1)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以前的公司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来成立的时候有两家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然而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3)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5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5.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5.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权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6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
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 ,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后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 ,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3.一人公司的分类:一人公司可按以下几类进行划分:
(1)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有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实施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有复数转化为单数而形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是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而定。如果明文规定设立公司是股东的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的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其实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二、一人公司的学说的概说
一人公司按照是否为法人的问题历来又有很多观点和分歧,日耳曼法系的传统观点理论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法人 ,认为社团形式公司的本质特征。只有复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才有资格独立从事经营,才具有法人资格,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后来随着的,人对法人的本质和一人公司认识的不断深入,现在许多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在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的主张,国际上通行的有三种:(1)股份社团说:(2)潜在社团说;(3)特别财产论说。其中以特别财产论说为主导,即认为公司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信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最低资本就能被注册登记为法人,而一人公司除了出资人只有一个,在其他方面与其他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首先,一人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国家不会因为照顾他而给他更多的注册资本优惠。即一人公司设立也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次,在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虽然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易混同,但是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均在防止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方面狠下功夫,以确保公司具有自己应有的资本。
三、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1.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虽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但二者有严格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的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企业的形势虽没变,但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行为,他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属于原企业主的个人债权、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原企业主仍可享有企业消灭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务。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化而是机制的转换。并不是原有企业冠以公司之名而是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这一 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与个人相比在社会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争取一切有利条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果给个人投资者以公司的信用势必会对其扩大交易范围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很大的帮助 。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4)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当今技术迅速,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5)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得以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转让到一个股东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现了,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商业就会被迫瓦解,公司的职工也将面临失业。这对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也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的原则。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西方各发达国家,甚至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正是由于对上述一人公司有缺点的认识差别等导致对一人公司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州议会的权限,20时纪30年代,依阿华州允许一个署名这在新设立的公司的章程上签字,20世纪50年代起,威斯康新洲,依阿华州,密西根州等相继的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至1996年,全国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公司法》的立法模板,并在1996年颁布适用。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以向州秘书交存组织章程,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多数州的立法来看,设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人和法人。
英国在1985年公司法第1条中规定所有的公司皆应有二人以上股东组成,但同时在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仅余一人,营业在六个月以上,且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应就对该期间内所缔结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时英国公司法在形式上承认一人公司,但在法人人格上否认方式是一人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无限责任。到1992年,英国执行欧共体的第121号令,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从此一人公司在英国法律中被正式确立。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坚持公司必须有两名股东,但在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赠订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本法律规定为达到任何目的的而又一人或多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转让而变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变更为一人公司,但性质应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的立法者为了顺应投资者的要求,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1938年删除了商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一人时”的,并于1990年废除了商法中公司设立必须有七个以上发起人的规定。这些措施都标志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日本法律中获得合法地位。
五、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
1.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
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视为一人公司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仅有一个股东,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另外一种是设立是股东就有两人以上,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是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变为一人。除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承认存续过程中变为一人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通过里外规定或特别法,允许国家设立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允许设立一人外资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成的外资企业是指以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时,则此外国公司即为一人公司。
(3)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4)没有禁止设立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中,没有规定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时,公司应当解散。即这种公司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
2、我国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1)《公司法》中根据投资者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不同而在立法中区别对待,允许国家兴办一人公司而不允许个人,法人兴办一人公司,造成了投资者地位的不平等。
(2)禁止国内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而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这一规定超出了国民待遇的界限,具有特权色彩。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
(3)公司法有立法上的矛盾。公司法禁止创设性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却并不禁止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的情形并不强制解散而形成的一人公司,使得我国公司法不能保持首位一致。
(4)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内单独的私营业主无法设立一人公司只能设立独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不利于提高私营业主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搞活。
(5)随着我国加入WTO,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最佳投资方式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6)投资者为最大限度的降低近影风险采用挂名的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也不利于对公司的管理。
3.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现状
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是我国的基本现状,只是因为在国现时立法中,只对部分一人公司如外资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衍生型一人公司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挂名股东来规避公司法对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的一人公司不计其数,因为这类公司虽然实质上不合法但形式上是合法的,这就是他们有了可以存在的空间。以浙江为例,近年来浙江的民营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遍布浙江的企业几乎都是家族化的中小企业,在这些家族化的中小企业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经存在并呈广泛发展的趋势,他们个个家族成员都可以作为股东,虽设两人以上股东但多数股东为傀垒得有限公司。由于我国对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缺乏立法,是国家对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也给广大的债权人和经济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另外还有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高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如生物工程、IT行业的投资者创业之初为了规避创业的经营风险,纷纷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有限公司,一旦创业成功挂名股东主张股权,势必带来无谓纷争。所以我国现今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方面还是急待完善的。
4.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一人公司是国内的热点,但也因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比较棘手,一人公司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难点。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健全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结合并借鉴外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建议对一人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法国上市公司法第36条就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有一人组成的一人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
(2)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规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底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缴单,一共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专门设立了一人财务公司。
(3)建立和使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使投资者获得有限责任利益,同时法律也不能放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议把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予以确认,以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美日等国也将法人资格否认的法例适用于一人公司,规定在单一股东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已强制单一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其中包括: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或利用法人资格回避法律。利用法人资格回避契约上的义务。利用法人资格欺诈第三者。凡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即可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该公司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4)规范股东的个人责任,当股东成为一人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一人单独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公司丧失偿付能力,那么这个人就应从自己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之日起,应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一人公司的建议:“当股份集中于一人时,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吸纳新股东,公司应当解散。
(5)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公司在设立世纪存续过程中,当股东仅为一人时,或者一人公司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缴纳一定担保金或进行保险,为本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公司的行为不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投机活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4年10月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990年3月
(3)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6年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12000元。
免征额=12000×3=3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1600]×20%一375}×8=7240(元)
(2)“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的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10000/1000=10次>6次。应按照6次进行划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0÷6-1600)×5%]×6=20(元)。
(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丙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个人月工资为1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15000÷15+1000-1600=400(元)
适用税率为5%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000-1600)×5%=720(元)
会计
请老师总结实际利率法的原理。
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减少或逐渐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
溢价的情况,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是不变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则是逐渐减少的,所以两者之差是逐渐增大的,即摊销的溢价逐渐增大,比起按直线法摊销的溢价来说,按实际利率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一定小于按照直线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即实际利率法下各期溢价摊销额平均值)。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倒挤,逐期增加)
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如果是折价: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倒挤,逐期增加)
贷: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增加)
应付债券也是一样的原理
随着溢价的摊销,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会逐期减少,而各期的利息费用等于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因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金额会逐期减少,而按照债券面值计算的应计利息不变,反以倒挤出来的摊销的溢价会逐渐增加。
可以结合分录进行理解:
借:应付债券――券溢价(倒挤,逐期增加)
财务费用(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老师,我在做题目的时候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等,应该有什么样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题时应该怎样检查我做的是否正确呢?
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明细是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资方经营一段时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不一定相等,会有下面等式成立:
投资成本明细+股权投资准备明细+损益调整明细:所有者权益总额×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考虑在内。因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是投资方自己进行的核算与摊销,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只要您在计算时按上面给出的等式,就可以检查企业核算的投资各明细是否正确了。
假设本月有多交增值税,则下月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呢?
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在期末可能会有余额,而期末增值税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计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月末发现本月只需要交7万,多交了3万。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
则下个月可以少交3万元。
到了下个月可能有三种情况:
如果企业根据以前各期的销售情况进行估计,当月预交了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
贷:银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7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两期累计应交未交增值税1万元。
(2)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4万元,则应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1万元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万元。
(3)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8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
财务管理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额如何处理?残值如何处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大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如何处理?残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何处理?
请按照下面的原则掌握: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报废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减少现金流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增加现金流出)。
为什么对于独立的投资方案而言,用现值指数法分析时,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有两个独立的投资方案:
方案一,投资额为13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40万元,经营期为5年,期末无残值;
方案二,投资额为10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20万元,经营期为10年,期末无残值。
(1)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时,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23大于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17,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2)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时,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03大于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00,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一。
由上述计算知,在现值指数法中,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为什么当净现值大于零时,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具体解释如下:
(1)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就是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按照投资项目的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等于零;
(2)计算净现值时折现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现率越大,净现值越小;
所以,如果按照预定的贴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大于零,则意味着预定的贴现率低于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即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股东现金流量的风险比实体现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比股东的现金流量风险小。请解释一下这句话。
解释如下:
(1)计算实体现金流量时,不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实体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因此,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
(2)计算股东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股东现金流量有影响,因此,股东现金流量包含财务风险。
教材中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零,则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零;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正值,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正值。是否可以把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理解为净现值相等?
“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的含义是,要么同为正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负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零。也就是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一致,但是并不能认为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一定相等。举例说明:
某公司的资本结构为负债占60%,所有者权益占40%;负债的税后成本为5%,所有者权益的成本为20%,加权平均成本为1l%,该公司正在考虑一个投资项目,该项目需要投资100万元,预计每年产生税后(息前)现金流量22万元,其风险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该项目可以不断地持续下去,即可以得到一个永续年金。公司计划筹集60万元的债务资本,税后的利息率仍为5%,企业为此每年流出现金3万元;筹集40万元的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仍为20%。则:
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11%-100=100(万元),项目可行;
按照股权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3)/20%-40=55(万元),项目可行。
审计
在销货交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对销贷业务真实性的三类错误:一是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贷业务登记入账;二是销贷业务重复入账;三是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具体有何差异,如何理解这
三类错误对真实性的影响?
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通常是在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发生,涉及的部门有销售部门、仓库和会计部门,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实施更为详细的审计程序。
第一种情况,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如果不存在舞弊行为,这说明还没有向客户发货,就开具了销售发票,即提前根据销售发票确认了销售业务,从而使得记录的销售业务事实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逆查程序,从主营业务追查至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直至存货永续记录。
第二种情况,重复入账。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发运凭证没有连续编号,因此可以直接检查销货交易记录清单和发运凭证的连续编号情况。
第三种情况,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串通舞弊行为,纯属虚构销售业务,也就是记录的销售业务实际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因为是虚构客户资料,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检查有关客户的资料和销售单,以确定销售是否经过审批和发货手续。
另外,对于这三种错报,注册会计师还可以直接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分录来检查,因为如果是虚构的客户,则无法收到款项,应收账款账户最终只能以坏账形式注销,所以对于记录不久的销售业务注销的应收账款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查至相应的发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
为什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对销售收入的审计尤为重要?截止测试具体如何执行?
对于任何营利性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最直接因素。对于一些会计报表需要对外报送的企业,比如需要将财务报表报送至上级主管机关的国有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这些企业一方面尽可能“优化”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尽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间的经营成果,往往会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业都面临增加账面销售收入的压力,因此将下一年度的销售提前至本年确认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基于此,为确保所有重大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都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截止期测试运用于实质性测试,收入的截止测试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把握三个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对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营业收入截止期测试的关键所在。
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线实施营业收入的截止期测试:
(1)以账簿记录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直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查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当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报告期收入而未记的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高估营业收入。
(2)以销售发票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在报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张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
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会计利润的情况;
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查看被审计单位的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3)以发运凭证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在具体操作中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经济法
委托关系和关系有何区别?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是指一方(即人)以他方(即被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人、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属于对外关系,即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人与人之间。
(3)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人的授权即可使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4)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主要有委托、法定和指定,对内是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
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目前《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有何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且分行业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而是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取消了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减小社会就业压力。
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and increasingly clos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ll countries, Chinese companies are also search for foreign investment, economic opportunity. This paper, from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two of the mode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multinational create, and analyses the causes of these two models and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combined with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investment strategy choice.
Keywords: China enterprise multinational create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今世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紧密,跨国公司已成为最常见的贸易载体,跨国公司的建立推进了生产国际化,促进并控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国际资本的流动,促进科技的开发和利用。因此,为了谋求这种极大的利益,各国的企业家们都把发展的方向定位于跨国投资上。中国也理应顺应这种趋势。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体制。而世界上大多数的跨国公司则集中在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是奉行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制。因此,中国的对外投资存在着各种困境。
要解决或减少这些困难,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必须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优势,通过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作为世贸成员国,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便利。然而对外直接投资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许多中国企业没有丝毫国际化经营的经验,盲目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很容易导致失败。如何选择正确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困扰着很多的国内企业。以下通过分析对外投资的两种模式,给予中国企业投资者投资战略选择的个人见解。
一、跨国并购与跨国创建的诱因分析
(一)跨国并购诱因
1.规模经济
通过购并,对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使企业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情况下,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实现产品的单一化生产,避免了浪费。而且并购后由高效的企业管理代替低效的市场管理,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
2.争夺市场
企业往往通过降低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占领市场。通过并购,将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集中在一家企业内,不但可以降低运输费用,节省原材料,而且由于确保了原材料的供应,从而整个产品的成本减少,市场价格也降低了。企业还可以通过并购活动减少竞争对手,提高了市场占有率。这样加强了对采购市场和销售市场的控制力,也增加了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和垄断能力,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二)跨国创建诱因
1.开拓市场
市场越大就代表着销售渠道越广,销售量越大,利润越丰厚。为了这个目的,企业往往通过在国外投资新建厂生产或者新建公司销售,甚至于新建立独资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来开拓国外市场。这样既满足东道国市场需要,又减少从母国出口带来的时间缺陷,同时减少了贸易风险。
2. 生产开发需要
作为生产而言,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充足。这个是很现实的动机,有些跨国公司因为母国的自然资源不足,或者是为了以后可以更长远地使用母国的自然资源,就对国外进行资源的开采利用。还有,技术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元素。跨国公司通过在技术先进国家设立生产据点,力图使之成为获取他国研究与开发成果的手段,研发出更加有利可图的产品投放市场,获取利润回报。
3. 实现国际分散化经营
把企业的生产以及销售仅仅放在一国之内与分散在多个国家所承受的风险是不同的。企业仅仅在一个国家,无法回避一国经济政治等事件的冲击所引发的不利因素;而企业分散到多个国家的时候,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从而使分散在这些国家的风险降低到一个程度,其稳定性就比在一国要高得多了。因此在国外新建公司有利于风险分化。
二、跨国并购与跨国创建的优缺点比较
(一) 跨国并购的优缺点
1.跨国并购的优点
投资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目标市场的进入,特别是对制造业,这一优势更为明显,它可以省掉建厂时间,迅速获得现成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迅速建立国外产销据点,抓住市场机会。同时减少项目的建设周期,扩大销售周期,增加收益。并购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减少了竞争对手。因为大多数的并购,不是企业的强强联合,就是公司出于国际经营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策略举动。并购后,公司的硬件资本增加了,从而,能再与公司相互竞争的公司条件也提高了,竞争对手减少了。并购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在企业并购后,企业可以利用原有企业的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和已占有的市场,大幅度减少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和成本。
2.跨国并购方式的缺点
被收购企业与收购企业在经营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投资企业缺乏合格且胜任的管理人员时,可能无法对被收购企业实行真正的经营控制,甚至造成企业经营的失败。被收购企业的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与收购企业的战略意图不完全符合。如果,此时收购企业缺乏经营调整能力,被收购企业可能会妨碍其长期发展。(二)跨国创建的优缺点
1.跨国创建的优点
创建新企业时,跨国企业拥有有更多的自,能够独立地进行项目的策划,选择适合本企业全球发展战略的厂址。 伴随着新企业的建立,可以实施一套全新的适合当前技术水平与投资企业管理风格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这样既便于推行新的经营策略,又使派出管理者易于适应,避免了职工对外来管理方式的抵制。创建新企业所需要的资本一般可以做出准确的评估,不会遭遇到并购中繁琐的后续工作。创建新的企业不易受东道国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因为新建企业可以为当地带来很多就业机会,并且增加税收。
2.跨国创建的缺点
采用创建模式除了要筹备所需要的资源外,还要进行工厂选址、建造厂房、安装设备,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等工序,相当繁琐。而现在的属于信息技术日益更新的时代,争取第一时间进入东道国市场是相当重要的。创建方式周期长,可能会出现市场对投产产品需求量和品质要求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从而使企业受到损失。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战略选择
选择跨国并购
我国自然资源相对有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的劣势开始显现。通过跨国并购可以利用国外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自然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从而减少了母国由于发展经济所带来的自然资源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有竞争力的大中型跨国公司,它们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因此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对外投资,选用跨国并购,与外国的企业强强联合,资金与技术的升级,使企业可以更快速进入市场,减少了成本与风险。
在某些国家,中国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利用出口进行销售,由于国家整体的人均收入水平与当地风俗文化的影响,销售不佳。这时中国企业可以利用兼并当地企业,推行本土化战略,与当地企业一起成长。因为经营当地化是海外经营成功的规则和基本原则。大多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中,经营管理一般以95%的本地化为主,而中国企业则选择大部分的“移师海外”,这不利于融合当地的文化。
服务业是中国的第三产业。近年来,全球的服务业发展势头猛进,而中国服务业的战役才刚打响。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传统讲究以人为本,服务业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具有相当的优势,前景广阔。然而目前来说,中国的海外服务业的FDI相对比较薄弱,与一些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并购东道国的相关服务业,以取得品牌效应,进入市场。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是立足于国内市场的。这些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经营观念、资源配置都是与国内市场相适应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国际经营知之甚少,尤其是在观念上相对封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投资国外建立独资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很大。通过与当地企业的合作,可以迅速进入国际市场 ,进行多样化经营,利用被购并企业现成的经营网络和社会关系 ,降低管理难度和经营风险 ,学习到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跨国并购不仅可以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加快资金周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合作,可以学到西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培养我国企业自己的国际经营管理队伍,加速企业自身的成长。
而对于投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比较混乱,没有发达国家那么完善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了解当地的语言、文化、竞争环境、政府运行机制就显得非常的关键。跨国并购战略此时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跨国并购大多以水平并购为第一位,混合并购为次。当前跨国并购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与服务业,还有新技术产业的并购兴起。
(二)选择跨国创建
一国应将本国已处于或即将处于劣势地位的产业转移至该产业正处于优势地位或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国家,这样双方都可以获取比较利益。中国在纺织、食品、轻工等行业拥有过剩的加工能力和技术。这是中国数百年凝聚的智慧结晶,极具优势。中国企业可以以跨国创建的方式把这些产业转移到技术不成熟的国家,将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更容易和更具有主动性的选择合适的市场与地点进行建厂生产。
对于发展中国家欢迎外国资本的流入,但其能提供的投资环境并不完善,市场范围小,从客观上限制了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我国小型企业,特别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尚处于小规模阶段,可避免与大型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适合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需要。另外,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较小,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消费水平,容易被接受,这样使中国境外加工的产品能以低价占领市场。新建的公司内部整合以比较容易,完全可以采用与东道国的企业模式相应的管理模式 。
我国长期自主开发形成了某些传统专有技术和高精尖技术,如中药、气功、园林、烹调、生物工程和航天技术等,较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显身手。对于这一领域陌生的国家,例如欧洲一些国家而言,“中国传统”几字极具吸引力,用创建方式建立公司也较易,而且也比较容易在东道国市场上自创品牌。
我国产业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成熟的标准化技术和适应较小市场需求或适应当地投入要素的技术。迄今为止,中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工业制成品在中国出口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此外,中国还拥有大量成熟的适用技术,如轻型交通设备的制造技术、小规模生产技术以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技术,这些技术和相应的产品已趋于标准化,并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阶梯度较小,易于为它们所接受。选择跨国创建,可以减少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摩擦,同时增加东道国的就业机会,规避了东道国因为保护其国内企业所产生的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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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制度的分类及其优缺点分析。
从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企业制度可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类型。
1 、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由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人类最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企业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较大,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对债务相互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缺点是:(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属于法人型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5 )融资渠道多,若公司是股份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份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资本扩张和规模扩大。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是;( 1 )创建费用和管理成本高;( 2 )税负重,公司除了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分红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3 )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易保守,因国家监管严格,公司的财务情况往往需要公开,如股份公司要依法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在现今中外国家都普遍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其存在的价值都是谋求经济利益,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决不能盲目追风赶潮流,而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和各方面的论证后再作选择。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首先应当充分挖掘法律给自己所创造的商业机会和风险;其次还应当充分了解自己配置和运作经济资源能力;再次还应当进行进行财务评价,如个人独资企业有组织和管理成本低的优势,但有交易成本高的劣势,而公司制企业虽有组织和管理成本高的劣势,但有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就必须对每一种制度将产生的费用与将能产生的销售收入进行调研和评价,通过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从中选择获利最大的制度:最后还应当对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调研和论证。当然论证的结论是否可靠,首先必须要有科学的决策制度作保证,若没有一个好的决策制度作保证,随心所欲的作决策,肯定会失误;另外参与论证的人员的水平和创新能力一定要强,如一些投资者在论证时迷信专家教授,而一些专家教授们理论与实践脱节,往往将一些模式照搬,结果不仅没有为投资者创造效益,反而造成重大损失,还一些投资者只图眼前省钱,看不到将来赚钱,聘请一些水平和能力很差的律师、会计师进行论证,结果也造成重大损失。
三、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的原因分析。企业的组织管理包括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议事规则和企业成员的职权、责任和利益划分。企业的组织管理实际上就是动员和协调企业各种的资源为企业的成长和营利目标作出贡献,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两个企业所具备的资金、人才、物资、信息条件相同,所处的环境也相同,但企业的营利水平却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效益差的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目前,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都已经意识到企业管理体制不合理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并积极进行企业组织改革和创新,但是改制后的企业依然效益不佳,甚至有的民营企业从家族制改为公司制后效益还不如以前,可见有了股份制,明晰了产权,有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组织机构并不是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财源滚滚而来,有的甚至还因此而倒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不好,而是人们没有将法律用好、用活、用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照抄照搬别人的组织管理模式或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加分析的抄袭到自己企业的章程中或对法律的规定置之不理。如河南一个民营企业购买了一些有关企业组织管理的书或光牒,将书上的所谓模式直接照搬到自己的企业,结果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而显些使企业倒闭。而大多数企业在其组织结构及其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特殊性,将法律中有关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规定几乎一字不落的抄袭到章程中,结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扯皮、争权夺利、相互猜疑等问题,如白银一个民营企业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企业在财务年度终了后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但却没有考虑董事会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股东会不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时该怎么办,结果该公司成立后从不向股东提供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控制权小的股东投资后一直得不到收益,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若该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分配利润的具体时间及董事会和股东会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分配利润视为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那么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红,胜诉的把握就大多了。另外有的企业在组织设计上无视法律规定,最后导致企业走向绝路,如一民营企业家在会计机构设置时,将会计、出纳、保管由其亲戚一人负责,后来他发现自己的亲戚不懂会计,企业的资金、物资管理混乱,提出将会计、出纳、保管分开,结果他的亲戚误认为对他不信任,便大肆转移财产,最后两人为此打了一场官司,待官司结束企业也垮了。
2、 企业组织结构及其议事规则和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管理需要、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如大多民营企业在创立初期,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业主一人负责,企业规模扩大以后明显是顾了东就顾不了西,可是业主依然不设立迫切需要的机构,结果造成低效率,企业发生亏损,而另外一种民营企业家好大喜功,模仿国营企业,设置了庞大的组织机构,结果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各机构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结果也造成了低效率,使企业经营不利。
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失误不胜枚举,而要纠正这些失误,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的作用,在企业组织设计时让他们从法律和经济角度进行全面论证,在企业组织管理出现危机时及时让他们进行诊断,并提供治理方案。
四、企业营销管理失误中的原因分析。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享受这些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其价值,以获取盈利,企业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而开展的商务活动过程。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关键是生产的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即能否销售出去及其从销售中所获取的使用价值能否抵补并超过生产产品所付出的代价。在产品短缺、卖方市场存在的时代,这一问题显得尚不十分重要,而在产品过剩、买方市场形成后,市场营销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管理职能,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晚,企业的经营理念尚没有从生产观点彻底转化为经营观点,营销策略尚不成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屡屡失利,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品种决策失误。目前消费者主权和绿色消费日渐深入人心,但有些企业在产品品种决策中无视这一变化,也不对《环保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真研究,致使生产的产品因不符合市场需要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经营失败。当然这一现象在国外的企业产品决策中也存在,如美国和日本政府几乎同时立法规定提高汽车排气标准即降低排气量,美国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重大威胁,动用大量的营销专家、社会活动家游说政府修改法律,而日本的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机遇,积极研制低排气量的环保性汽车,结果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没有使政府修改法律,而且将大量的市场拱手让给了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2、 产品质量决策失误。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协议标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规定强制标准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必须遵循,否则将会被国家依法逐出市场,如浙江温州的柳市镇,以生产低压电器开关名扬全国,其产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70 %左右,被誉为中国的低压电器城,前几年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一段时间内,温州货成了假冒伪劣的代称,人们见而远之,闻而畏之,市场占有率大降低, 1990 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展开时,许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到了严厉打击,有的因此而倒闭,但依法治企、守法经营的长城集团却因产品质量过硬,品牌响亮获得国家的扶持,市场占有率大大提高,企业效益与日俱增。另外有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认为产品质量越高越好,结果也导致了经营失败,因为产品质量的提高必然引起产品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售价提高,最终影响销售额,如果产品售价太高致使用户或消费者无法接受,那么企业必然会发生损失,甚至倒闭。因此企业在产品质量决策时,应当充分研究法律关于质量的规定和市场需要的标准,使质量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符合市场需要,从而有效防止因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被逐出市场或因质量过剩不被用户或消费者接受而造成损失。
3、品牌决策中的失误。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使企业飞黄腾达,也可以使企业倾刻间走向灭亡。如海尔集团因其成功的品牌战略使其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进入世界企业五百强,再如娃哈哈集团曾因产品名称 ( 娃哈哈果奶 ) 不当,差点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还有孔府家酒,在品牌决策时没有注意类似商标问题,使自己花费很大财力占领的市场被孔府宴洒夺走,企业最终走向衰亡。企业因品牌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企业倒闭的例子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在品牌决策时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法》的规定,其一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注册优先的规定,致使自己花费大量广告费创出的品牌被别人优先注册;其二没有充分注意类似商标搭便车的问题,在品牌注册时没有同时注册防护性商标,致使消费者将类似商标的品牌误认为自己的姊妹产品,从而使自己的市场被他人夺走。
4 、合同管理失误。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的民事行为,对企业而言是实现交易的手段和规则,若企业不懂规则或不按规则办事,必然会蒙受损失。如有些企业最终倒闭是被债务拖垮的,那么企业为何会被债务拖垮呢,原因是企业在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交易另一方的资金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致使产品被骗或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导致债权不能实现,从而最终拖垮了企业;其次有些企业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加管理,不能按合同约定交货,致使企业卷入诉讼,旷日持久的诉讼将企业拖垮;另外有些企业对销售人员缺乏管理,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如有的企业在其销售人员已被企业开除,但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货款被开除的原销售人员结走。企业因合同管理失误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以防范商业风险。
五、二十一世纪中国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城市轨道交通治理模式主要研究的是轨道交通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五个环节的制度性安排模式。自1863年,国外建设了第一条城市勒道交通系统。从城市轨道基础设施任务来看,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管理包括设计、融资、建设、维护和运营五个环节,实施主体或者是公共企业或者是私人企业。国外学者认为,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的决策自大小和所允许的公共控制权限将导致不同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的出现。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治理发展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为满足城市交通需求而提出的可行性解决方案。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公共部门全权参与或私人部门参与的原则,本文拟将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分成传统公共所有权模式和当代私人参与模式两类并进行深入研究。
一、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
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的特点在于: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由公共权力机构代表实施全面控制。这种治理发展模式建立的理念为:城市轨道交通应该在“公共权利机构提供公共设施”的原则中提供。鉴于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应该可到达所有人,所以轨道交通的所有权应该是公有性质。轨道交通的公共治理发展是建立在公平性上。具体而言,传统公共治理模式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管辖模式
在该治理发展模式下,轨道交通的计划、融资和运营都由中央权利机构负责。在集中性制度下,城市轨道服务由地区交通机构提供,而地区交通机构受州(地区)和市政府官员的领导。这种模式在北美地区使用普遍,表现为纽约、芝加哥等不同城市设立地区交通部门以监管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而轨道交通属于当地地区公共交通服务部门所管辖的公共交通服务内。在我国轨道交通运营实践中,早期国内一些城市建造轨道交通都相应采用传统的政府集权治理模式,如北京地铁1、2号线、天津及广州地铁。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建设完全由政府计划主导,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直接划拨北京市,不仅使政府能有效计划、安排投资项目,也有利于落实城市建设任务。又如,上海地铁一号线建设则采用市政府财政投资方式。
在该模式管理体制下,重要决策都由中央权利机构承担,而地区交通部门仅负责监督城市交通服务的提供,地方政府决策自小。这种投资模式的特点是政府高度集权,优势是可以集中财力、物力、人力,集中精力确保地铁建成,同时由政府主导则比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信用担保和外国政府的低息贷款。政府作为专门职能机构方便协调多方关系,特别在涉及市政配套工程时,可以引导和协调各方利益,对控制工程进度和设计施工适度超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投融资模式是符合当时融资条件要求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要求的。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轨道交通运营效率较低,对财政补贴的依赖程度较高,政府负担较重,在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供给中需要大量的财政补贴;受政府财力和信用程度限制,部分城市易出现融资能力不足,同时不利于企业进行投资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因此,从政府长期承诺水平要求看,该模式需要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财力和科技资源。这种财力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资金的供给和运营过程中的财政补贴。
2、通过市政机构实施的权利下放模式
该模式将权利下放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由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权监督负责轨道交通发展,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所承担的主要发展职责不仅仅包括第一种模式的轨道交通服务提供,还应包括地方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等各方面职责,即权利下放或分散化,它意味着管理、财政权和责任从中央政府向地区政府实施系统性分配,以方便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地方轨道交通服务产品。在传统公共所有权模式下的多元投融资模式中,早期的地铁建设项目中,大多以中央财政和省(市、区)政府财政等多级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并按照市场化规则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开发、运营等。上海地铁2号线的投资建设试行了中央和地方多元投融资的模式,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即市、区政府对项目建设共同进行投资,市政府给予有关区以某些物业发展的特许经营权,以保证投资者在地铁建设的间接收益部分中逐步收回投资,实现“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决策自大,因为轨道交通发展权利下放意味着将管理、财政权和责任从中央政府向地区政府实施系统性分配,以实施地方服务更有效率的提供。由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权监管轨道交通发展。而这种特点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优点:第一,权利下放,有利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有效服务,给予地方市政部门决策自,提供地方交通服务更有效率的供给;第二,地方市政部门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减轻中央政府财政的压力。缺点同中央或联邦政府管辖模式相同。因此,从政府长期承诺水平看,该模式需要地方政府投入长期大量的财力和科技资源。
3、国有独资公司制模式
第三种由公共部门提供的治理发展模式为公司的引入。在多级政府投融资发展模式基础上,轨道交通投融资治理模式又实现了新的突破。以地方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为主,与各有关区投资方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吸收各类商业贷款,落实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公司制模式可以看作是高于权利下放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朝私有化模式演变的一步。同第二种市玫机构实施的权力下放模式的优缺点相类似。但额外优点在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相对于前两种公有治理发展模式,市场化运作成分提高,政府将其对特殊公共服务的运营和治理权力移交给公司,但是公司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由于承担主体是地方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仍对地方政府有较高长期承诺水平,同时还要求政府对公共部门下属公司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汉城、温哥华和曾经的香港地铁公司都属于该模式。
在新的投融资模式中,有关区既是项目前期动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又是动拆迁的投资主体,投入的动拆迁资金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形成对项目公司资本金的出资,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即采取这种方式。在此基础上,上海申通(集团)公司和大规模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形成了典型的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模式和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滚动机制。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对建设资金的控制、对将来的投资回报、运营管理、市场化经营等方面,特别对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带
来弊端和不利影响。这种模式属于政府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政府授权经营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二、当代私人参与模式
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强调的是,私人部门实施不同程度的参与和与公有部门不同程度的合作。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即公私合营模式PPP)与完全的私有化模式之间的区别在于:PPP是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的正式商业合约,其特点是通过合约管理和尚未解脱政府。
当代私人部门参与模式的出现反映出决策制定结构由集中的、等级的结构向更有机方法转变的趋势,此时人类需求的满足将较少依赖政府而较多依赖社会的私人机构。与公共治理发展模式相比,私人参与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私人企业拥有一定决策自,公共部门的控制权利有所降低,轨道交通服务可能更偏重于效率性目标。当代私人部门参与模式的优点为:它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对政府财政和技术资源要求,不仅能够提供交通设施工程融资和发展的其他途径,而且能够提高运营、建设、管理和技术使用的效率。此外它最大的缺点表现为两点:由于需要通过商业合约维系合作,所以易产生合作性风险;不能很好地保证地方轨道交通服务的公平性目标。一般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垂直分割型
该模式系指将轨道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运营中分出,目的在于交通服务运营者和固定设施提供者可以作为分开实体工作并且相互合作。传统做法由一家企业负责基础设施和运营的全部过程。但是,将基础设施从运营分割需要创造两个实体,其中一个私人拥有,另一个是公共所有。这种垂直分离模型最早的雏形是服务运营的公共所有和基础设施的私人所有,例如伦敦地下铁路,即轨道交通服务经营以特许合同形式受让给私人合作方;目前还存在一种形式为服务运营的私人所有和基础设施的公共所有。
80年代起,产生了竞争投标,其中服务经营的私人受让方式真正用于轨道交通开始于阿根廷和巴西。将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单独分离出来,以特许合同受让的理由主要为,轨道线路公共部门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由政府冲销,因此不需要新运营者或新私人所有者来回收投资(这个理由实则解释运营和建设分开的原因)。通常,政府拥有者会将车辆出租给服务特许合同受让人并对轨道和相关设施拥有所有权。在某些情况,车站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外包。例如,1999年,新加坡土地交通局拿出20公里的东北线和2条相邻轻轨线路进行招标,仅邀请两家当地主要交通运营者投标,而将当时已存在的轨道运营者排除在外。所招标线路在2003年开始运营,并由公开上市公司SBS负责运营。即新加坡模式实现的是垂直分离的部分私有化模式。该种模式PPP的特点在于:公共部门保留提供服务的责任,在决定提供什么水平服务中保留质量和绩效标准的控制。一旦工程失败,政府部门必将接手,并持续提供适合的服务。对于地方政府好处在于,同垂直一体化私人参与模式相比,政府在制定运营受让合同复杂度较低,同时由于政府将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责任纳入公共职能范畴,因此可以增强对私人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管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效率提高。但对于私人合作方而言,除非其不具备垂直一体化发展能力,否则私人合作方会由于不能利用垂直一体化所产生的一体化经济,而降低对这种方式的偏好。
另外,以特许合同形式将基础设施维护和升级受让给私人方的分割模式同样是垂直分离的一种,该模式特点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核心――轨道、信号系统、桥梁、隧道、升降梯、自动扶梯、车站和车辆全部以特许合同形式交给私人基础设施公司维护和升级。该模式最大的优点能够发挥基础设施私人企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管理效率,由于运营仍旧由公有机构人负责,因此比垂直分割模式――实施公平目标的可能性高,缺点在于无法利用范围经济和一体化经济,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础设施私人企业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伦敦地铁就是这种情况。
2、垂直一体化形式
一个城市轨道交通计划大致可以分割成四个主要任务:界定和设计项目;为项目的资金成本提供资金;修建或购买物理资产;运营和维护资产,以提品和服务。其中上述若干任务的相连就构成一体化,如果四个任务全部由一个受让人使用,则为完全一体化。
传统“设计―投标一建设”策略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工程队伍负责给出详尽设计,邀请投标,将合约交付私人部门修建,轨道交通建成后由政府或其机构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自始至终的所有权都由公共部门控制,因此这种方式实则为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不同于这种传统“设计―投标一建设”策略,“设计一建设”提供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不会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设计,即设计任务的大部分工作量交给中标受让人,在“设计一修建”模式中,政府往往仅做出30%设计内容,然后围绕30%设计内容,邀请各企业投标,各私人企业所递标书必须对余下70%的内容给出详细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设计一建设提供模式出现很多衍生形式,包括:交钥匙――个承包商承担项目的所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钥匙给所有者就可以马上运营;设计―修建―运营维护(DBOM),承包者在项目完成后有运营维护责任;超交钥匙工程,即设计―修建―融资―运营(DB-FO)的完全一体化,在完全一体化下,承包商不仅必须承担DBOM的所有任务,同样还需为工程建设筹措资金。这些合约通常是长期(25到30年),对付款回报、服务标准和绩效测量都有详细条款,特许合同许可人(政府)提供一个客观的根据绩效索取回报的方式,被特许方(即承包商)同样会承担很大风险。
尽管垂直一体化治理发展模式有不同的衍生形式,但综合看来,相对于其他参与模式而言,它的特点都在于:政府将轨道交通两个以上的任务交给一个承包商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因此地方政府在较长时间都进行了权力下放,政府公共机构控制力在特许期内减弱,对政府财政和技术资源要求较低,承包商拥有的自增加,因此通过特许合同约束更能促进承包商提高效率,所以地方规定交通服务的效率性目标将更好,同时可能还具有发挥垂直一体化或范围经济的额外收益。其缺点在于,基于特许合同可能会产生合作性风险。
3、部分股票公开发行(SIP)
部分股票公开发行是当代私人参与的一种方式,它意味着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政府股份通过公共股票发行销售给投资者。国外香港、新加坡是唯一两家国外的轨道交通上市公司,而上海为中国唯一一家轨道交通上市公司。
在SIP(股票发行私有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做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决策:如何转移控制权、如何对股票定价和如何配置股价。具体说明如下:如何转移控制权决策?公司多少比例的股票可以拿出首次发行或二次募集,是否应针对公司控制权制定反私有化限制。最通常策略是政府保留黄金份额,以拥有对包括外国收购等事宜的行使否定权。股票价格决策包括政府决定采用投标报价、建立投资者购股意愿档案询价圈购、还是采用固
定价格报价。股票分配计划:政府对潜在投资者的倾向,是投资个人、国内投资者或者是机构投资者。
香港轨道交通公司是部分股票公开发行模式的典型代表。该模式特点为针对一个政府所有的轨道企业,其中绝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所有,部分所有权通过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即仅将轨道企业的一部分私有化。这种治理发展方式实则体现出,不同方式之间存在演变,例如香港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由公司制向私有化的演变。
股票发行的部分私有化,它实则是从私人参与的渠道来描述私人参与治理发展模式,在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大类中,股票发行私有化,与垂直分离化或垂直一体化两种治理发展模式区别在于引入私人部门参与者的方式不同。垂直分离化或垂直一体化模式方式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方式,而部分股票发行私有化模式强调的是私人个体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市场发行的股票这一方式参与到轨道交通发展。部分股票发行私有化模式相对于垂直分离或垂直一体化治理发展模式的额外收益在于,如果公开竞争性招标选择仅局限于国内企业,则公开竞争性招标所产生的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不大,而丧失国内控制权会产生损失甚至会提高私人合作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股票发行私有化的优势在于通过政府控制下的资本市场规则,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因为盈利性才是股票发行成功的先决条件。因此,本研究可以推断出,政府在股票发行私有化与非股票发行私有化之间的权衡实则为利用资本市场降低机会主体行为和通过公开竞争招标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
但是,具体所参与的任务涉及到轨道交通发展的哪个环节,则还是依赖于发行主体――轨道交通公司的业务范围。例如,新加坡轨道交通公司属于股票公开上市的轨道交通服务运营的受让公司,即新加坡公司的当代私人参与治理模式为部分股票发行的垂直分离;而香港铁路公司的业务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融资、运营、维护和升级,所以香港铁路公司的当代私人参与治理模式为部分股票发行的垂直一体化。
三、结论
纵观国内外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机制,产权多元化是轨道交通建设的一个发展趋势。国外城市运营较多采用商业化模式,或者采用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下的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模式,或者采用特许合同的私人运营许可。由于轨道交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以必须坚持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坚持政府是轨道交通服务的投资主体,才能够顺利的实施政府监管职能。目前中国国内城市仍旧以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制为主导,并部分具有轨道交通发展经验的城市开始尝试私人参与治理,并初具成功。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经验,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产权多元化和运营商业化,通过轨道交通公司主观上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为降低成本而提高管理水平,为增加收入而提高服务水平,才能在客观上保障为公众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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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付实现制概述
(一)收付实现制含义及运用
收付实现制作为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立的会计确认基础,是以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付出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用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发生。由于款项的收付实际上以现金收付为准,所以收付实现制,一般也被称为现金制。作为中西方复式薄记的基础和会计发展历的开端,其在某种程度上却阻碍了企业对资本的吸纳,在工业社会逐渐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目前而言,收付实现制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收付实现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应用。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2.收付实现制在小额预付费用中的应用。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被一律取消,企业在经济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小额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收付实现制在独资小企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在没有外部债权人的前提下,独资企业主关注财务信息时更倾向于了解实实在在的现金收入,所以一般倾向于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
4.收付实现制在政府会计中的应用。
收付实现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家对预算收支管理的要求,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程序比较简便,并能如实反映预算收支结果。
(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实务中运用的优缺点
收付实现制在实务中运用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够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其不考虑预收、应计问题等,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2.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企业在发展进程中,能否按期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分派股利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实际拥有的现金;3.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企业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
由于收付实现制下成本与收入不与生产期间相配比,不利于经营者控制成本支出、准确确认收入,因而无法正确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也不能够向决策者提供事后及预期的现金收付事项等现金来源信息。
二、现金流动制
(一)现金流动制含义
收付实现制的生存需要苛刻的条件,即营业活动极其简单、无需大额的事先投入及无非现金交易,但随着商业信用与商品交换活动、机器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工厂制度的出现使得这种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故在会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对收付实现制的众多形式的修正,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方式是比照存货盘存的方法确定资产净值,利润就是前后两期净资产价值的变动额。刘峰(1995)将其称之为“完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并将这种基于可能的现金流量之上来确认收入与费用并确定利润的方式,称之为“现金流动制”。
(二)现金流动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差别
现金流动制是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一系列修正成型的,二者存在的差异如下:
1.关注点不同。收付实现制关注的只是实际已经发生的现金收支,现金流制所关注的还包括可能的或(和)虚拟的现金流动。
2.处理现金收支的时期不同。收付实现制只能提供历史的信息,现金流制既可以提供历史的信息(如现金流量表),也可以提供预测性、未来的信息(如为管理当局服务的现金流量报告)。
3.利润的确定方式不同。收付实现制是用收入减去费用的形式确定,现金流制则用两期净资产的对比方式来确定。
另外,现金流制所适用的计量属性是现行市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适用匹配原则。
三、现金收付实现制
(一)现金收付实现制的概念
传统的现金收付实现制包含了当期从股东和债权人那里筹集到的资金,范围过宽,由此产生的很多业绩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故分析作用不大。而权责发生制衍生出的应计制则是主观性太强,无法体现会计的科学性。
汪一凡(2010)提出的现金流会计有望满足这一科学性的要求。其提出 “内生性”的“现金收付实现制”,所谓的“赚钱”即是经过一个时期,先剔除本期内来自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变化额之后,公司自主运营而产生的现金增量。
(二)公司业绩新指标——溢余现金
在汪一凡研究的“内生性”现金收付实现制中,关键业绩指标是“溢余现金”。溢余现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现金流量表主表重新编排得到,即把公司看成“现金池”,剔除“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而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就是公司在本期赚到的钱。另一种是改造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的方法。
溢余现金所含的自营活动溢余现金主要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额、经营配套设施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及其等价物产生的影响,通过这三个项目来编制溢余现金表。溢余现金表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已确定的过去,极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充分体现了其科学性的一面。
另外,溢余现金与净利润指标相比,存在很多优势,如具有刚性,不存在合法造假的可能;在管理上比净利润更实用;有助于信息披露;能够向管理会计和公司理财提供适用信息;有助于业绩评价与考核等。
在现金收付实现制中,利润可以反映不确定的未来。在这个核算基础下,会计主体既可以通过溢余现金表看到已经赚到手的钱,也可以通过利润表反映预计会赚到手的“期货现金”。
(三)新兴的现金流会计
汪一凡(2010)提出了以“溢余现金”为核心指标的新兴现金流会计,其根据中国流复式簙记方案,将记账凭证转换为“以复合金额表达的记账凭证”,以便编制现金流量表;然后通过分析记账凭证,独立地得到主表和附表,并经“汪—张等式”(附表编制的理论基础)验证,就可以得到现金流量表;根据集团会计学原理,利用导入的各成员公司记账凭证备份数据,形成公司集团自己的账套,准确地编制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将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表另作编排,又转化为合并溢余现金表。这样,在单家公司或公司集团层面上都有“科学化的原型指标——溢余现金”,形成完整的“新兴的现金流会计”。
新兴的现金流会计模式强调公司的最终目标是“赚钱”,在该模式下,由溢余现金推导出的净溢余现金和溢盈指标对照表,将上市公司划分为“赚钱标准型”、“赚钱能力过火型”、“赚钱能力偏弱型”等六大类,从而避免虚增数据,有助于提供过去最真实的会计信息。
四、双轨制会计
针对业界长期忽视公司对外交换中现金与实物逆向而行的特点,汪一凡(2010)提出了只有用“实物/现金”兼顾的“双视”眼光,结论“共生且互补”,才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因此,会计模式也应该形成这样的“双轨制结构”,即保留以“净利润”为核心指标的传统应计制会计,不作任何变动,同时推出以“溢余现金”为核心指标的新兴现金流会计。
新兴现金流会计中的溢余现金能较好的反映过去的信息,但不能反映未来,且其将投资支出包含进去,可能在短期内不能很好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任何投资在没有变现之前都是存在风险的,净利润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个缺点,反映未来的盈利状况。故两则兼用可以较好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投资状况。(作者单位: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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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开挖埋水管,今年开挖埋电缆,不知有完没有完。”一句百姓的抱怨,反映出我国几十年来沿街满地开挖铺设市政管线的现状,以及因此给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和烦恼。市政管线是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但如何避免这种在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经常性地对城市道路“开膛破肚”的现象以符合城市的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将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1 公共管廊的概念和优缺点
1.1 公共管廊的概念
公共管廊也称“综合管道”或“管线箱廊”,英文名称为“utility tunnel”,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各类公益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敷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沟内可敷设电力和电信等线路,上下水、煤气、热力等管道,并留有增设余地,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1.2 公共管廊的优缺点
结合各城市公共管廊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定额资料对采用常规方式将各种地下管道独立埋设和建设公共管廊统一布设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估算对比可知,公共管廊的前期投资约高出传统直埋布设方式的50%左右,这是公共管廊建设的主要缺点。虽然造价有所增加,但公共管廊本身所特有的优点,其综合技术经济效益远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设投资。采用公共管廊后,检修或更换管线时,不用开挖及维修路面,可以减少因道路施工等带来的交通阻塞,从而可减少引起的其他行业停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延长各种管线寿命,可以对进入公共管廊内的各行业进行租赁经营对投资进行回收。总的来说,修建公共管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公共管廊自身建设时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努力推行公共管廊技术的原因之一,具体来讲,公共管廊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1)由于公共管廊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2)由于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公共管廊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
(3)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灾抗灾经验说明,即使受到强烈的台风、地震等灾害,城市各种管线设施由于设置在公共管廊内,因而也就可以避免过去由于电线杆折断、倾倒、电线折断而造成的二次灾害。发生火灾时,由于不存在架空电线,有利于灭火活动迅速进行,将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有效增强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
2 国内外公共管廊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外投融资现状
(1)政府投资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已建成的公共管廊多采用政府投资的模式。该模式的投资主体是纯国有性质,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政府公司为载体,资金通常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财政无偿投入、经营资源融资(以土地批租为重点)、政府主导的负债融资(如银行贷款),各管线单位基本没有参与到公共管廊的投资建设中。公共管廊建成后的运行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或由国有独资企业管理,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后由法人团体运营。在运营费用的分摊上,大部分由政府承担,管线单位以免费进入为主。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便于管理,可以完全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实施。缺点是政府承受了投资和管沟维护的双重负担,由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将难以推广公共管廊的建设。
(2)管线单位出资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管线单位作为公共管廊的使用者,既是投资的主体,也是后期运营管理的主体,便于发挥公共管廊的使用效率。缺点是管线单位支出大,协调难度大,规划不合理容易浪费地下空间。
(3)企业出资模式
采用类似收费公路的股份公司模式,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采用该模式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利用市场机制管理,避免企业垄断地下资源。
(4)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突出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拓宽公共管廊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移财政融资风险,有助于项目实施和运作充分。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运行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5)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出资模式
缺点是容易加重各管线单位的经济负担,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实行该模式有一定难度。
2.2 我国公共管廊的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共管廊的建设最早是在欧洲开始的,目前,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美国等国都建有公共管廊。我国建筑界虽早就接触了类似课题,但由于建设公共管廊存在着资金、技术和统一规划等难题,真正进行建设却起步较晚。目前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一些现代化的高科技工业园区等有所建设,尚未得到推广和普及。
1993年,上海市政府为了将浦东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规划建设了我国第一条现代公共管廊―浦东新区张扬路公共管廊。张扬路共有一条干线公共管廊、两条支线公共管廊,其中支线公共管廊共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4种城市管线,为我国其他城市公共管廊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上海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于2003年10月建成,嘉定区安亭新镇公共管廊也在2002年年底动工兴建。北京中关村在西区建设的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将水、电、气等多种管道铺设在一条公共管廊里,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公共管廊。
目前广州大学城、深圳和厦门都已经建成了适合本地特征的公共管廊。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杭州、南京等城市在其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更新与建设中,也都研究和探讨过建设公共管廊,但还没有得到实施;深圳市曾计划利用地铁建设的时机,在深圳新的中心区与地铁整合建设公共管廊。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公共管廊在投融资机制及建设、管理经验上都非常缺乏,在公共管廊的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和阻力。经验表明,我国急需建立必要的法规体系,运用新的投融资机制,才能促进公共管廊的有序发展和顺利实施。
3 PPP融资模式
3.1 PPP融资方式的特点
PPP(Private build-Public leasing-Private operate)是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的方式。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和建设,政府租赁投产的特许项目,然后再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PPP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PPP融资模式下,有意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私人企业可以尽早和主管项目的政府或有关机构接触,可以节约投标费用,节省准备时间,从而减少最后的投标价格。
(2)在PPP融资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公共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共赢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而且,PPP模式下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
(3)提高建设效率,并避免了承担费用超支、延期和建设商违约等风险。
(4)项目投产后,由政府租赁,可解决私人部门不愿意经营,或不能由其垄断经营的问题。
(5)通过第二次特许权协议安排,委托私人部门运营,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率问题。
(6)PPP项目可以使政府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达到经营杠杆作用和对基础设施产业的调控目标。
3.2 PPP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管廊项目中的应用分析
3.2.1 我国公共管廊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为解决建设公共管廊的巨额资金需求,就必须打破现有的政府独家投资和垄断经营的局面,通过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效率,提升公共管廊自身的盈利能力。这就需要根据公共管廊设施的经济特点,将其公益性与营利性区分开来,由政府负责公益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政策制度的安排解决部分外部性;同时以营利性吸引多元化投资和运营主体,由投资者负责经营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建设前的竞争招标机制和建设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而国外基础设施领域内广为使用的各种PPP模式,是实现上述思路、解决公共管廊发展困境的有效途径。
3.2.2采用PPP模式的具体运作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但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来说:这是一条新路,我们只能小心翼翼地摸着石头过河,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求资源的最优化整合效果。
PPP模式的运作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管道开挖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将主要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投资的公司来完成;后期的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主要靠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然后由政府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有相关部门起草和修订。政府必须明确公共管廊建设的有关的预期目标、项目评估、监督方法、技术标准、可操作计划和融资方法等,制定准确的运营管理规则和标准,收取项目共同出资者租金。
政府与PPP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按不同的进廊管道来分配和调整。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会把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公司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的形式,政府也将参与项目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的后期,PPP项目公司则会无偿地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另外的经营合同。
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见图1。
图1 公共管廊PPP融资结构
4 结束语
PPP融资模式对公共管廊的影响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因而值得借鉴的材料和经验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政府应认真研究PPP方式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以国外的一些应用实例为基础,在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进行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在国家政策上给予鼓励,支持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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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7年,国内医药生产企业有3000多家,分销企业达15000多家。药店约20万家。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医药工业实现了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17.5%,远高于同期全球发展速度,也高于全国工业平均增长速度4.4%。多数行业专家预测,2010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价值将达到600亿美元;2020年将达到12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医药市场。国内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医药物流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在药品流通环节所发挥的渠道作用不断增强。近3年来。销售总额前10名的药品批发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30%~40%,较2005年之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国内医药商业企业逐渐演变成三大力量:第一,以北京医药、国药集团、上海医药等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通过不断建设现代化的物流中心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雄居医药物流市场领导地位。第二,民营医药流通企业崛起。在“国家队”雄起的同时,以九州通为代表的民营力量也在以其灵活的策略抢食医药物流蛋糕,据悉,2008年九州通的分销总额已经达到190亿元。第三,外资企业开始进入中国攻城略地。以永裕新兴医药公司为代表的合资企业、日美健为代表的独资企业崛起。他们主要通过分销外资品牌的药品来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
第二,医药商业企业的毛利率不断下降。现在国内医药批发行业费用率高达10%,而美国医药批发商的该项指标仅为2.6%;医药商业企业纯利润率仅有0.6%至0.7%。全美医药批发商利润率为1.5%。可见中国医药物流成本之高。
第三,2000年以来,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对物流系统建设或升级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大型医药企业的需求集中在医药配送中心的建设方面(参见表1);中小型医药企业的需求体现在企业内部进、销、存业务的整合、流程优化和信息化管理方面。
第四,医药物流分销更加注重拓展终端市场。由于医药产品分销或配送环节越少,物流成本越低,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国内各类医药商业企业都在努力拓展两个终端市场:一是由医院、药店、便利店构成的城市终端市场;二是第三终端市场,即国务院提出的农村医疗市场。医药分销模式从传统的药厂、全国总经销、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医院与药店的分销流程,转变为从药厂到医药经营企业到终端的两步到位模式。
第五,大型医药商业企业面临着传统分销、快批和终端三种业态带来的物流配送的挑战,多种业态在同一个物流中心运作。对于物流中心的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管理操作规范、人员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药物流系统的评价体系
投入动辄上千万元的现代医药配送中心是否给医药商业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医药配送中心进行评价呢?如果要对一个医药物流系统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著名的物流系统建设专家尹军琪认为,可以在量化“适度性”的各项指标中寻找答案:
第一,设计是否合理?流程是否通畅?设备配置是否合理?建设成本是否符合预算?最后一个问题是可以量化的,前三个问题虽然不能量化,但可以在配送中心的实际运行中体现出来。
第二,配送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能力,拣选效率是否达到设计能力,库存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能力?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均可以通过量化而得出答案。
第三,设备的利用率水平如何?客户的满意度如何?
通过对以上因素的考评,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评价一个配送中心物流系统的优劣。对于医药物流系统来说,货物品种繁多,提高订单处理效率的主要途径在于对订单进行分类,优化拣选路线,缩短最长拣选路径,合理配置包装与复核资源等。此外。强化ABC分类,重点关注A类品种。也是取得投资与收益比最佳的途径之一。
现代医药物流中心规划设计分析
配送(物流)中心是医药商业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综合了专题中采访的部分专家的观点,对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的规划建设进行概述。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系统规划的内容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系统规划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应从信息系统规划、运营系统规划等不同方面进行规划。信息系统规划是对物流中心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规划;运营系统规划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作业标准和规范等的设计。通过系统规划,实现配送中心的高效化、信息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规划设计要点
配送中心的系统规划可以分为五个主要阶段:筹划准备阶段、总体规划阶段、方案评估阶段、详细设计阶段以及系统实施阶段。
第一,在筹划准备阶段,要全面收集规划所需资料,包括企业现行作业环境资料和未来发展规划资料。这是配送中心规划成功的基础。
第二,在配送中心的总体规划阶段,需要对配送中心的基础资料进行详细分析,确定配送中心的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基本功能和流程的规划、区域布置规划和信息系统的规划,根据规划方案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投资预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等。需要引起注意的方面是:
(1)基本运转能力规划。
包括进货区、仓储区、拣货区、出货区的基本运转能力的估计及规划。除需考虑基本作业需求量以外,亦须配合作业弹性及未来成长趋势。在此处所估计的运转能力为一个初估的参考值,当进入各区域的细部规划时,则将逐步修正至较实际的数值。
(2)自动化程度规划。
配合自动化程度的分析、作业时数的分析及基本运转能力的规划,在此应对各阶段设备自动化程度进行界定,以利后续物流系统设备的选用。
(3)医药配送中心的功能流程规划。
根据医药配送中心的规划条件和基础资料的分析结果,确定配送中心的功能和作业流程。包括以下区域的规划:一般性物流作业区域、退货物流作业区域、换货补货作业区域、流通加工作业区域、物流配合作业区域、仓储管理作业区域、厂房使用配合作业区域、办公事务区域、计算机作业区域、劳务性质活动区域以及厂区相关活动区域。
(4)配送中心的平面布置。
确定各业务要素所需的占地
面积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到物流量、搬运手段、货物状态等因素,做成位置相关图。在平面设计中还要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要留有余地。
(5)信息系统规划。
信息系统规划的原则应兼顾可用性、精确性、及时性、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动性和主动性、灵活性。同时,信息系统的规划还应考虑以下问题:是否有利于医药流通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战略规划,是否有利于形成行业的系统标准,是否有利于GsP的规定和修订,是否有利于对外合作和信息对接。
(6)运营设计。
包括:作业程序与标准、管理方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票据处理及各种作业指示图、设备的维修制度与系统异常事故的对策设计,以及其他有关配送中心的业务规划与设计等。
第三,在基本设计阶段往往产生几个可行的系统方案,应该根据各方案的特点,采用各种系统评价方法或计算机仿真的方法,对各方案进行比较和评估,从中选择一个最优的方案进行详细设计。
主要评估方法有:优缺点列举法、优缺点列举法、点评估法、权值分析法、成本比较法以及以AHP为基础的方案评估法。
第四,在对总体方案进行完善设计的基础上,决定作业场所的详细配置,对配送中心使用的各种设备、能力等进行详细设计,并对办公及信息系统、运营系统进行详细设计。
第五,为了保证系统的统一性和系统目标与功能的完整性,应对参与设计、施工各方所设计的内容从性能、便于操作、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审查。在确定主要设备供应商与系统集成商之前应深入现场,对其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制以及外协件管理体制等进行考察,如发现问题应提出改善要求。在设备制造期间也需进行现场了解,对质量和交货期等进行检查。
医药物流行业成绩斐然
在最近10年中,国内医药物流领域发生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可以从目前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物流项目中得到体现。国债贴息贷款支持的11个大型医药配送中心已基本完工,更多的中小型医药配送中心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中。
第一,随着我国医药物流技术的发展,国内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医药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咨询服务商,如上海欧麟、北京昊鼎。他们通过多个项目的实施,在理念上逐渐加深了对医药物流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在设计能力方面,我国完全可以与国外的同行们站在同一竞技水平上。
这些年,国内对医药物流系统的集成能力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批知名的物流系统集成商,如北京起重院、伍强科技等。已经建设成功的物流中心,如国药上海物流中心,其技术水平和集成能力完全可以与国外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相比较。我国已完全具备建设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的能力。
第二,我国的物流技术装备正向着成熟化和丰富化的方向迈进。核心技术得到了加强,虽然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通过努力,已经大大缩短了距离。
第三,国内物流软件的发展相对于国外要落后一些,主要是商品化的软件少之又少。这与我国缺乏长期投入有很大关系。这也是我们与国外差距最大的地方。
第四,通过多个医药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国内企业积累的医药行业经验越来越丰富,更好地促进了现代医药物流系统设计水平的提高。
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优化成为发展趋势
医药物流系统建设的最大难点不在于上亿元的硬件,也不在于上千万元的软件,而在于物流系统是否适用,能否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和抢占更大的市场。
过去,医药物流模式是药厂和药商的每个单位都要针对各个地区的医院、药店、诊所进行配送。业务关系交叉重复,非常复杂;而现代医药物流的模式是药厂药商的产品汇集到物流中心,再由物流中心对各地的下游客户进行配送。与传统的医药物流模式相比,现代医药物流模式能够降低大商业的管理成本,降低医药零售终端的进货成本、销售成本,促使企业提高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的功能不仅表现为能够满足客户的合理化物流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为行业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平台、交易中心、仓储设施与配送服务,以整合上下游资源和药品流通渠道,实现医药行业供应链的优化。
从国际上看,美国的三大医药批发企业Mckesson、Cardinal、Amerasource Bergen占据了全国医药流通市场90%以上的份额;欧洲三大医药批发企业Celisio、Phoenix、Allance Unchem占据了该地区医药流通市场份额的65%。日本的医药市场集中程度也和欧美国家类似。由此看来,中国医药流通行业融合兼并的情况也将大量出现。况且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国内的企业兼并潮已经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