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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资产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用水平,通过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用率来实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用率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现金的比率或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用率
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2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用率计算过程见表1。
从表1计算结果可见,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1年三年累计交易性金融资产占现金的比率为0.58%,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率为0.18%,交易性金融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0.08%。即我国上市公司将很少的资金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投向。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率分析
(一)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分析
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是交易性股票、基金、权证取得的投资净收益与交易性权益投资余额的比率。交易性权益投资净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后进行分红取得的收益。由于这种收益是税后收益,取得红利的一方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红利就是净收益;二是交易性权益资产处置损益,它是交易性权益资产本身价值变动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如为增值要交纳所得税,为减值不交所得税,直接作为投资损失处理。因此,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
以上公式按全年数据计算。其中,交易性权益投资平均余额采用简化的方式计算:即先用各月初余额加各月末余额除以2求出各月平均余额,再将各月平均余额加总除以12得出全年平均余额(下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各月末如果要计算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就要将从年初累计到计算期末的投资净收益换算成全年数据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末交易性权益投资收益率
(二)交易性债权投资收益率分析
交易性债权投资收益率多指交易性债券投资收益率。企业购买债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均要按期计算应得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入账。这些应得利息,除了国库券利息免交所得税外,其余利息收入是债券发行单位在所得税前付息,则取得利息收入的单位要交纳所得税。因此,交易性债权投资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交易性债权投资收益率
月末交易性债权投资收益率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总收益率的计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总收益率以个别投资收益率为基础,考虑个别投资比重而确定。其中,个别投资比重是各项投资平均余额占交易性金融资产平均余额的比例。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总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总收益率=∑(个别投资收益率×个别投资比重)
关键词:
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盈余管理
收入费用观念在有效确定收益的情况下,不能以显示的资产或负债等作为其有效标准,应运用应计和递延等相关会计程序进行运用,促使其收益的数据具有较大程度上的主观性。我国的相关财政部门已经颁发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相关政策,对于其中相关的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关调整,并要求在附注当中明确展示其不同项目的统一格式。综合性收益指的是相关会计主体在某个期间和非业主实现交易等所引发的权益变动情况。
一、提出假设
国外相关专家和学者根据国外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得出,综合性收益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及股票的回报率之间的相互关系相对净利率与之的关系更为明显。在利润表格发生改制之后,其中的综合收益绕过相关的利润表格,并将相关资产负债表格当中涉及且未实现的收益项目进行集中收集,由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因此,报表相关的使用人员需要运用综合收益相关政策和规定,促使股票的价格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如果企业在之前所选择运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存在盈余管理的一定动机,在首次披露综合收益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净利润与综合收益之间的偏差相对拉大。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直接体现在其他不同类型的综合收益当中。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偏向通过一些持有可供于出售的相关金融资产展开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交易性质的金融资产来说,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于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对于其利润的影响在控制能力上较强。首先,其能够防止其在持有时期内产生公允价值变化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况。其次,其能够在需要的情况下运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来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但是,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综合收益当中明确反应其可供出售的资产处在持有期间内受到的公允价值变化的影响。因此,不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当期范围内出现的公允价值的变化都可能反应在其利润表格当中,进而明显干扰报表使用人员的有关决策。笔者根据2009年结合其他不同综合收益水平所体现的不同盈余管理的动机,提出以下两种假设:第一,综合收益对报表使用方运用相关决策产生影响;第二,2009年中其他类型的综合收益和往年年度的盈余管理情况有关联。
二、设计部分
(一)盈余管理水平的测试
要想验证上文所述的两个不同假设,需要对相关企业盈余管理的水平进行测试。分别抽取我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中盈余管理计量的相关模型进行有效验证,发现其中以行业分类为基础的横截面修正模型能够对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进行更为准确的验证,这同样是本文检验所用方式。
(二)验证模型
投资方正常情况下对于信息的反应一般以证券股票价格发生的变化为准。笔者运用累计超额回报的CAR来作为其市场反应的有效变量,进而研究公司相关的账面价值以及净利润等对于公司股票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三)数据样本
笔者运用2007年至2009年间所涵盖的所有样本数据,但不包含一些金融类型以及部分数据出现流失等的上市公司,所有数据的提取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三、数据剖析
(一)统计描述
在所有研究样本中,每股不同的综合性收益平均数值是0.06571,表明相关涉及的公司其他方面的综合收益相对净利润高。另外,公司不仅具有向上型的盈余管理,还存在向下的盈余管理,但是向上部分比向下部分管理程度大。另外,对于大多数具备两种类型金融资产的企业来说,其可供出售的相关金额资产在两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中占据大于0.5的比重。
(二)结果阐述
如果企业相关的每股其他综合性收益越大,那么其综合收益值可能直接影响股东的有效决策。除此之外,公司所得到的累积超额回报和每股所得的净利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是和其中每股净资产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在2007年至2008年间,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所持有的两类不同金融资产在总资产当中所占据比重和其实际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额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在2009年呈现开始减弱的情况。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论述得知,企业管理人员实际将金融资产有效划分成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动机上相对更小。笔者主要研究公司披露年报当中其他类型综合收益能够影响股东各项经济决策,并最后得出两类不同资产在总体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和其持有金融资产划分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呈现一定的比例关系,以期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戴科文 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邓成.金融资产分类问题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朱梦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呈报的实证研究[D].河南大学,2014
现代企业为了创造更多价值,往往会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金融产品上。对于这类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这两种划分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一项金融资产的不同划分便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而管理层的管理目的和投资决策的差异决定了一项金融资产到底该如何处置。本文主要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不同作出尽可能详尽的对比分析和评论。
一、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持有目的是为短期交易以赚取差价,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持有期限超过一年,持股比例10%以下,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相比之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限。
二、 初始确认不同
两者初始入账时对交易相关费用的处理不同。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入账,交易相关费用冲减投资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计入成本。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是不记入成本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是记入初始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成本”二级科目反映购入时的公允价值,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核算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确认初始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有四个二级科目,分别是: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和应计利息。“成本”二级科目核算的是债券的面值,股权投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和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利息调整”二级科目反映的是债券投资的溢折价以及佣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利息”科目反映的是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类:
1.以股票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成本为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其中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在“应收股利”科目中反映。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以债券投资作为可供出售及融资产的,成本反映面值。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在借方)
银行存款等
三、重分类处理不同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是不得随意变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同时,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等三类金融资产也不得随意重分类,但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是不可以重分类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其重分类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持有期间会计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到相关股利、利息的处理核算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处理核算两方面内容,处理相对简单。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核算就复杂得多,首先要区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还是债券。这是由股票与债券的本质区别决定的。对于股票,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异的,反映在“资本公积”科目;而债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必须计提利息,根据债券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还是一次还本付息分别计入“应收利息”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中,同时,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中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当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大幅下降时,无论股票还是债券都应计提减值损失,当公允价值回升,应该将减值损失转回。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持有期间股利或利息的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收到被投资方派发的股利或利息,应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测试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1)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
以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计提利息,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中的金额。根据债券付息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其利息应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借:应收利息(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可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
(2)一次还本付息债权,其利息应以票面利率金额反映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及以后期间转回会计处理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的,即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时,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即: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对已确认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会计期间内,相关影响因素消除而导致公允价值回升的,应以原计提减值损失为限进行转回。若是股票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转回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若是债券等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转回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五、处置时会计处理不同
在处置时,无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将其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将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结转到“投资收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也可能作相反分录)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六、披露区域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但由于两者性质的不同,所以在不同区域披露。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短期内赚取差价为目的,随时可能变现,流动性较强,所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区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持有期间超过一年,不像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会出售,相对流动性较弱,因此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区域。
七、不同处理的影响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会计处理上,无论在初始确认,持有期间的业务,还是处置时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很大差异。理论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严格区分的,而在实际业务中两者却不是那么好区分,不同的划分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报表使用者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视的。
首先,影响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它会反映在流动资产中,这样会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会变大(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增加,流动比率自然增加);如果该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反映在非流动资产中,那么增大的是非流动资产,此时企业偿债能力就下降,比如营运资本就会减少(营运资本=长期资本-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增加,营运资本下降)。
其次,影响企业管理效率。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意味着流动资产的增加,那么流动资产周转率就会提高(流动资产周转次数=销售收入/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周转天数=365/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周转天数越少,周转率越高)。虽然流动资产周转率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管理效率,但也会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效率,而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相反。
最后,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赚取差价,从中获利为目的,其短期之内会出售,所以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其公允价值变动,其余额也直接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间不确定,其交易费用计入成本,所以不影响当期损益,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也不影响当期损益。只有当其出售时,才将原记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中,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17日
一、初始计量比较
(一)相同之处
1、均以公允价值入账。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也是这两类金融资产的最显著特点,旨在密切反映由于市场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
2、初始确认金额中均不包含应单独确认的应收项目。在取得这两类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
(二)不同之处
1、持有意图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目的明确,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持有时间不长,以交易目的而持有,准备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而言持有目的和意图不明确。
2、交易费用处理不同。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如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列为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则计入了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取得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时,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时,交易费用通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无论是“成本”还是“利息调整”,都构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
二、持有期间收益比较
(一)相同之处:持有期间收益均列为“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不包括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都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不同之处:债务工具投资持有收益的计算方法不同。对于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两类金融资产计算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均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但是,对于债务工具投资,持有期间确认利息收入的方法就不同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投资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投资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利息收入,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期末计量比较
(一)相同之处:资产负债表日均按公允价值反映。期末计量,是指采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金融资产的期末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以此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程序。两类金融资产在最初取得时均按公允价值入账,反映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的实际成本,但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反映期末金融资产的现时可变现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企业应当调增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反之,则应减少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不同之处: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不同。由于企业持有意图的不同,导致了两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确认公允价值上升的收益,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企业则应确认当期公允价值下跌的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内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反之,当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时,应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减记所有者权益,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不难理解,是企业的持有意图导致了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同。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相对较短,目的主要是为了赚取差价,短期内就会处置,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意图不明确,持有期间不确定,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来人为调节利润,所以,会计制度规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等到处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出售的时候,两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过程中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要计入当期损益。
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企业应将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作为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还应将原来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其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起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同,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也需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二)不同之处:处置时会计处理不同。在处置两类金融资产时,企业除了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以外,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投资损益,还需结转此前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金额。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把原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作企业投资总损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贷记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金额一起计入该金融资产的投资总损益。
五、减值的比较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总结相关材料,豪不夸张地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一个新交易时代下的会计新天地的缩影。它将引领中国金融业会计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新旧准则对比变化如下:
一、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了相关核算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对金融资产转移相应的会计规范指引,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如何确认,如何就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纳入报表的会计处理问题困扰着企业,这使得企业无法就资产转移涉及的风险有明确地认识,更不能全方位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就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出台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也为金融资产衍生创新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支持,必将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改革,防范企业金融风险,实现我国会计准则在金融会计领域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
二、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加注重交易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买断式回购卖出债券业务的处理更加注重转移交易的实质,在附回购协议的债券出售中,对于回购债券与售出债券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在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买断式回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应视为终止确认(卖出),因为买断式回购的正回购方仍然保留着与债券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要履行合同购回已卖出的债券,债券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这使买断式回购业务有章可循。
三、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做出了较完善的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3月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需要会计处理相应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方法是在传统会计模式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对一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应该注重业务交易的实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金融资产的一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准则》)将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分为四类,由于其分类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所以,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及其核算就会受初始计量分类的影响。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范围界定的不确定性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四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并规定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投资初始计量时:
其一,若投资目的为赚取差价而短期持有时,应当划分为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其二,若投资目的为长期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应当划分为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虽然《准则》将这类划分条件限定于一般一年内,但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核算内容看,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
其三,企业常规经营业务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初始计量时没有划分为以上三类,即投资初始计量时目的不明确或持有能力不确定的投资,应当划分为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实际上影响企业投资目的和能力的因素如市场利率变化、投资收益变化、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变化、外汇风险变化、可利用的财务资源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是企业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所划分的长期或短期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此,在长期持有与短期范围已界定的情况下,再出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就显得累赘。例如企业债券投资在这种分类下就需要根据其投资目的、能力等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或短期不确定)三类中进行定位,使金融资产的分类增加了难度。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净资产影响的分析
资本公积是企业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投入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减直接影响企业净资产的规模。近年,随着各项新法规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在企业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使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一般金额较大,对企业资本公积产生的影响也较大,其主要表现为:
其一,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差额。
其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其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其四,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等。
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是企业的资本储备,其用途主要为转增资本,金额应该为实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随着活跃市场的变化或未来现金流量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显出很强的不确定性,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减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使其对企业的净资产影响在每个时点都会发生变化,最终造成企业净资产的金额中掺杂未实现金额。可以说,市场泡沫越大,企业净资产泡沫程度越严重,对企业净资产影响也越大。同时,净资产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一系列财务数据及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
三、相关建议
(一)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与相关核算
在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核算中:
1.企业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若对该项投资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核算;若对该项投资没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2.企业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当企业对该项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改变时,若直接处置,则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直接予以冲减;若不直接处置,则其余额若保留在该账户直到处置。因此,建议取消分类中的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核算。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需要在初始计量时对原本不确定的问题,一定要作出绝对准确的选择,投资作太复杂的选择而增加分类的难度。第二,债券存续期间后续计量时不需要重分类而简化金融资产的核算程序与核算内容。第三,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二)细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将现行准则“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分离出来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这样做,“资本公积”总账下的“资本(股本)溢价”与“其他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而“待转资本公积”账户中留存的金额,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增减变动,直至实现后从“待转资本公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方可转增资本。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剔除资本公积的虚有成分,保障企业资本储备的实有性。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在现行核算体系中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会虚增企业的净资产。这样处理,实际上将企业的资本储备中未实现部分单独列示,在计算净资产构成时应予以剔除,以保证企业净资产的稳定性。第二,从现行核算内容看资本公积的构成,大部分项目都涉及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这种差额会随着市场的变动而随时变动,其不稳定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给企业这种未实现、不稳定的资金来源(损失)的内容通过“待转资本公积”留出空间,在净化企业净资产的同时可以满足准则规定与核算要求的需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首次提出“金融资产”这一概念,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了分类,使得分类更为详细,更符合管理要求。金融资产除包括传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之外,《准则》将按管理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外,其余均属于证券类金融资产。三种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具体核算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之处,处理时比较容易混淆。本文就各种金融资产核算的不同之处作一比较分析。
一、金融资产确认差异比较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两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衍生金融资产,其持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而不作为套期工具,持有期限一般较短(三个月)。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指定通常是指该金融资产不满足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条件的,企业仍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时将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这类金融资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是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有效工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企业取得该投资之初即有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若其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则相应的可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指的是各种长期债券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可长可短,比如企业没有意图持有至到期,且不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的债券投资。
简而言之,交易性金融资产是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持有意图为短期获利或赎回,属于短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意图是长期持有该投资至到期,属于长期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可长可短,主要取决于企业取得该资产时的意图。
二、金融资产计量差异比较
(一)初始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通常是短期获利,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对于其他类金融资产更灵活,交易相对频繁,在一个会计期间该类金融资产可能会发生数次交易,即增减仓操作,从而导致期间内交易费用相对收益较高,交易费用对投资损益的影响明显。较高的交易成本计入金融资产的成本缺少合理性,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仅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交易不活跃,甚至在持有期间不会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费用较低,考虑到重要性要求降低核算成本,其初始入账金额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确定。取得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各类金融资产处理时均作为应收项目予以单独确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本质上均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上。
(二)后续计量
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各类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公允价值变动额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其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变动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当期损益,借或贷记“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虽然都以公允价值反映,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活跃,价格变化频繁,在该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为客观反映其价格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能随时处置,也没有明确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认为是暂时性的,因而在持有期间将该变动暂记资本公积,待处置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实现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借或贷记“投资收益”,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各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均作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三)金融资产减值
在对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到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后续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后续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则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因其价值变动已在发生时及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不需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处理。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取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后又改变意图,使该金融资产具备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时,能否将其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
三、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对相同内容的处理方法各异
企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费用则计入金融资产成本。对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只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调整账面价值。相同内容的不同处理,容易让人产生混淆。
2.公允价值计量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即把潜在的、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对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给人为调整账面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留有了余地。
3.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规定相左。税法规定,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未实现收益,因而不影响企业当期应交纳所得税额,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与减少均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另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确认投资收益。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则需要重新计算折现率,导致核算过于复杂。
4.金融资产重分类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和能力发生变化的,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企业取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后又改变意图,使该金融资产具备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时,能否将其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
(二)改进建议
一是三类金融资产都是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在对相同项目的处理上应尽可能保持一致。比如考虑将交易费用计入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为了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三类金融资产均可以公允价值计价,即资产负债表日,随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是为避免将企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导致利润不实,可考虑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暂不计入当期损益,将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随意性强的特点,建议政府在公允价值运用上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促使企业谨慎使用公允价值。比如可规定基于重要性原则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根据某项金融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加以区别对待。
三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的重分类问题,如果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贷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参考文献】
伴随着与城镇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制度的深化改革,在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概念正逐步完善。除了传统的储蓄之外,证券、房地产等各种类型的投资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在欧美早已成为家庭必需品的保险产品,在中国家庭的普及却阻碍重重。如何加强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的调整,将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转化,探讨家庭金融资产与保险消费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一、保险产品的金融资产特性
关于保险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至今争论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
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三种理论分别指出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共同分担和储蓄、补偿二者择一的性质。然而,这些讨论由于一直纠结于保险的物质形式而难以盖棺定论。其实,无论保险的对象是财产还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畴下剥开保险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鲜明的金融资产特性。
家庭金融资产,简单说,就是家庭所拥有的各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当今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繁多,既有现金、存款、信托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也有股票、债券、保险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产品。
保险之所以被视为家庭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保险不仅具有风险保护功能,还同时具有储蓄、投资等功能。以人寿保险产品为例,保险可以分为有形保险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引申保险商品(促销赠品、售后服务等)和核心保险商品三个层次。不同的保险层次区分反映不同的保险内容,不同的保险内容反映不同的保险本质,其中最能反映保险本质内容的是核心保险商品。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险所具有的投资工具功能和保险能够显示保险购买者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责任与爱心等特征,是现代保险的本质所在。正因为如此,保险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组成部分,而且能够成为其他家庭金融产品的“代言品”。
二、保险产品与中国家庭金融资产构成
近年来,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镇居民。从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间,城镇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增长显著。截至2005年底,中国居民金融资产余额总量达到20.65万亿元,比1978年的376亿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9.3%。(表1)
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增长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结构调整。这不仅是因为在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变大的同时,出现了新的家庭消费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进行家庭理财,提高家庭金融资产使用效率的需要。从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和现金两种,证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边债券”之称的政府债券。但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兴起,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已由单一化逐步趋于多样化。有价证券、保险的占比逐渐增加,尤其是保险准备金,增长速度惊人。(表2)
1985~2005年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以保费收入指标为衡量标准,保险需求总量从1985年的4.6亿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亿元,保险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险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金融资产的变化与保险发展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家庭金融资产的增加刺激了保险消费需求的增加,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发展也反过来推进了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进程。
三、国内外家庭金融资产构成中保险产品差异分析
表面的繁荣不能掩盖事实的尴尬。在保险占家庭金融资产的份额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居民的有效保险需求不足,保险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保险使用率通常用保险渗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标来表示。有资料显示,中国城镇的保险渗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险投保率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还不足10%。与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数偏低;与国民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的保险消费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据前几年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抽样调查,在被访家庭中,49%的家庭仅拥有社会保险;4%的家庭仅拥有商业保险;19%的家庭同时拥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另有28%的家庭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资产增长的同时,作为家庭金融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并没有得到同步增长,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究竟一个家庭的金融资产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险又应该在其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在寻找问题答案的时候,不妨先看看美国和日本的数据。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存款和现金的占比比中国低16.5%,有价证券的占比比中国高10.5%,保险资产所占的比重则高达15.5%;美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中,各项存款、现金以及证券所占的比重约为15.7%和52.1%,分别是居民金融资产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项目,而居民对保险资产的持有量则高达30.8%。
为了更好地和中国当前的情况对比,考察这两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l,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家庭金融资产的构成对我们更有参考价值。(图1、图2)1966~1973年日本完成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飞跃仅用时7年。从图1可以看出,安全资产在日本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一直稳定在60%左右;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呈逐渐上升趋势,达到20%以上,领先于债券和风险资产等其他家庭金融资产;而美国的人均GDP早在1942年就达到了l,000美元,又用了大约20年的时间,于1962年实现了人均GDP3,000美元的跨越。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家庭金融资产构成变化较大。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其安全资产在家庭金融资产中一直占据20%左右的份额,但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安全资产在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开始下降。风险资产的变动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只有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稳步上升,超过30%。
纵观两个国家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构成的变化及其特点,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结论,那就是:随着家庭金融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安全资产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则逐步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能够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成为其他安全资产的“替代品”。
虽然中国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也在朝向多样化发展,但对比美国和日本的数据,在经济发展相同的阶段,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却没有产生相似的变化。2007年中国人均GDP为2,456美元。可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的统计,在中国居民户均拥有的人民币和外币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别高达69.4%和96.45%,以绝对优势排在首位。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同样显示,2003~2004年期间,认为“更多储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该比率受加息的持续影响,已经增长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较为红火的情况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拥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资产仍为储蓄存款。
中国家庭将大量的金融资产主要用于银行储蓄,相应的,花费在保险和其他金融消费的家庭金融资产比例就很难提高。如此一来,发挥保险在安全资产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动家庭保险需求,促进家庭保险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了。
转贴于
四、影响中国家庭保险产品购买因素分析
(一)实证检验。家庭保险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险业的发展。影响中国家庭保险深入发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点的。除了高储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都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对保险产品的投入。
通过一个简单的实证检验来说明,如表3。表3是检验数据,检验区间是从有我国有保险数据统计以来的1985~2006年,因变量为保费。由于在这里考察的是家庭保险,所以数据是由财产保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部分相加而得,自变量分别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镇居民储蓄余额(亿元)以及有价证券余额(亿元)。选择城镇居民的数据主要是由于农村居民目前购买保险的比例还很小,不具有代表性。数据来源于199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1986~2006中国金融年鉴。(表3)
首先对数据做散点图处理,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线性或是非线性的关系,以利于进一步的分析研究。通过散点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费之间存在很强的线性关系,储蓄余额和保费之间存在半对数关系,而有价证券与保费之间的关系则并不明确。(图3)
对于这个存在非线性关系的非线性模型,不妨先假设其表达式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很明显,这是一个时间序列模型,所以对保费以及其余三个影响参数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分别得到时间序列图,如图4所示。(图4)
从时间序列图初步可以判断,除了有价证券这一序列之外,其余三组数据都是非平稳序列。而经过相关图检验,有价证券序列的确是平稳序列,而保费、储蓄余额和收入经过一次差分后也都变成了平稳序列。
根据之前假设的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对该模型进行初步的估计: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表4)
结果很显然,十分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价证券和保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很难确定。在模型试验中,除了采取差分法以外,还试验了相对变化增长以及开方等方法,效果都不明显。反观时间序列图,发现除了有价证券外,其余三组数据虽然具有各自的波动规律,且都不平稳,但它们之间似乎存在一个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因此在这里,把有价证券因素剥离,接下来对保费、可支配收入和储蓄余额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表5)
从检验结果看,三个变量之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绝,说明它们之间是具有协整关系的。因此,从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意义上讲,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随即干扰项也一定是“白噪声”,模型参数也有合理的经济解释,可以用经典的回归分析方法建立因果关系回归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回归后得到的结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数据的因果联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t检验,可见系数R2也显示拟合程度接近95%,已经相当难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写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论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原以为可能和家庭保险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有价证券事实上却并没有与家庭保险的发展产生必然联系,而收入和储蓄的确是影响中国家庭保险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地引起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动态调整。各阶层之间虽然在获取政治资源、声望等级方面有所区别,但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社会阶层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国家庭固有的对于传统储蓄的偏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保险的发展。
1、收入限制。保险消费有两个前提:一是风险的客观存在;二是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借鉴新和新韦伯主义的研究框架,我国学者根据经济因素判断的阶层类型分为富有者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阶层。资料显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金融资产分布不均,世界各国家庭金融资产分布的客观现实就是大量的金融财富集中在少数富有者阶层手中。例如在美国,财富最多的10%家庭,拥有将近60%的安全金融资产,将近100%的债券和超过70%的风险金融资产。中国的情况也同样如此。随着中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家庭金融资产向中产阶层以上家庭集中的趋势比较明显,户均家庭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资产。而大部分低收入阶层家庭由于受到其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这也属于正常现象。
2、认识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够购买能力的中国富裕家庭中,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尽如人意。根据中国市场营销中心数据库提供的调查结果,中国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曲线,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状态。具体地说,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购买保险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间者购买保险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现的保险效用递减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家庭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当问到城镇居民储蓄的目的时,“攒教育费”、“养老”和“防病、防失业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长期居于前列。这表明居民储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值增值,而是为了防范未来风险。然而,人们却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同样的目的。根据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提供的调查数据,2006年有30%的中国城市家庭对寿险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达87%的城市居民没有购买保险的意向。实际上,保险正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的一种机制,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正是现代保险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个认识偏差是有关保险产品作为投资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购买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时大都将其回报和银行存款进行比较,但当股票市场、基金产品火暴之时,他们却往往盲目地选择退保。尽管仅从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们有着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无法替代的功能——风险保障。一味将保险作为股票或基金投资的替代品,过度重视新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工具功能,抹杀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个认识误区。
3、信任危机。除了文化传统和体制因素之外,还有一个现实原因,那就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保险商品与一般商品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商品。保险公司卖给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保险单仅是对未来特定情况的“一纸承诺”。这一承诺是否履行取决于在一定时间内保险事件是否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方存在的夸大保险作用、诱导购买、误导客户、承保容易理赔难等失信行为,让中国的消费者倍感寒心。
主观上具有购买保险的愿望和需求,客观上不敢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诚信与保险需求、保险发展三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连动关系。保险诚信是拉动保险需求的前提,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所在。
4、供给不足。2007年中国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但是仍不能满足中国家庭保险的需求。供给数量很多,但是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与个人一样,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标志,家庭成员会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一般来说,影响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户主的年龄、种族、婚姻状况、教育状况、职业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数量和年龄等。处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费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资产。保险消费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不等的消费数量和不同的消费形式。
然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几千种保险产品,同类保险产品在保险责任、保单费率等合同的主要内容方面基本雷同,差异只是体现在保险金额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来,很多家庭没有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保险需求,而是保险市场没有能够提供他们需要的保险产品。
五、结论
保险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理应成为每个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却要面对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收入问题和意识问题。
中国人身保险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线走势,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我们,中间阶层的形成可能成为中国保险消费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2005年的5.04%扩大到45%。根据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测算,2010年中国达到中等收入阶层标准的家庭将有1亿个,户均收入15万元,户均资产60多万元。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则认为,中国中产阶级将经历两次大的发展,到2025年其人数将高达5.2亿人,超过中国城市人口的一半。尽管这些研究机构对于中国中产阶级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共识是中国社会的收入结构正在由“金字塔形”变为“橄榄形”,中国家庭广泛购买保险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可能。
收入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但国民意识问题却没有办法限定解决的期限。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只有人们能够意识到保险与银行储蓄之间具有替代性,能够意识到用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的效果会更好,人们的保险需求量才会随之大幅增长。
如果等待国民保险意识的自我觉醒遥遥无期,不如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给一点刺激。瑞士、英国等发达国家每年有三百多个新险种投入市场,保险险种的更新率高达23%。这种险种的快速更新,不仅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险市场需求。中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经验,在对中国家庭潜在保险需求充分调研和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协调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投资部门之间的关系,设计、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险产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把保险市场做大做精,这也不失为一种主动而明智的选择。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华林,杨霞.家庭金融资产与保险消费需求相关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7.10.
[2]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2002.
其中,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来的处理方法变化不大,笔者主要对另外三类金融资产的基本账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
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有别于“投资收益”账户,核算的是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债权类)
应收股利(股权类)
贷:投资收益
(三)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发生增减变动时
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反向处理。
(四)出售金融资产时
1.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2.由于交易已发生,金融资产的价值已经实现,所以将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或反之)
举例:某企业于20X6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债券面值200万元,票面利率3%,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该债券时,共支付价款210万元(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6万元及交易费用4万元)。
1.取得该项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应收利息6
投资收益4
贷:银行存款210
2.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6
贷:应收利息6
3.若20X6年1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4.20X6年1月31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0.5
贷:投资收益0.5
5.若20X6年2月28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4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
6.20X6年2月28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0.5
贷:投资收益0.5
7.20X6年3月2日,将该债券处置,售价240万元(包括2个月的利息1万元)
借:银行存款23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公允价值变动4
投资收益39
借:银行存款1
贷:应收利息1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仅包括债权类金融资产)——摊余成本法
该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成本”及“利息调整”两个明细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含交易费用)
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二)持有期间计提、调整利息时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一次还本付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三)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举例:20X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2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B公司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2500万元,票面利率4.72%,该债券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可收取利息118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A公司准备持有该债券至其到期(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i:
118×(P,i,1)+118×(P,i,2)+118×(P,i,3)+118×(P,i,4)+(118+2500)×(P,i,5)=2000,得出i=10%[算式中(P,i,1)表示年利率为i的1年复利现值系数。]
1.20x1年1月1日购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贷:银行存款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0
2.20x1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2
贷:投资收益200
3.20x2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
贷:投资收益208
4.20x3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
贷:投资收益218
5.20x4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8
贷:投资收益226
20x1-20x4年每年年末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6.20x5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并收回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20
贷:投资收益238
借:银行存款2618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应收利息118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法
与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比,该类金融资产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其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由“资本公积”账户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
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基本同于第一类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的处理,不同之处在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价值;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借鉴第二类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方法。会计期末,股权类、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账面进行调整(即调增或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宏观金融资产的分类是金融统计中的基础问题。目前,在国际机构制定的有关国际统计准则《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国际收支手册》(BOP)等中均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他宏观经济统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概念以及分类基本与SNA保持一致,但MFS在金融资产的分类问题上则更加“金融化”。这些更加体现MFS“金融化”的与SNA之间的区别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SNA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SNA主要采用复合分类法,将金融资产分为类,并在一级类别下按照不同的标志不同的目的进行进一步划分。修订版SNA与93SNA相比又有一定的改动和完善。其中第五类“股票和其他权益”修订后变为了“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其中权益包括上市股票、未上市股票及其他权益三类,而由于投资基金股票作为对其他资产集体投资的一种形式,在金融中介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被作为一类金融资产单独识别:第六类“保险专门准备金”经过修订,扩充为“保险、养恤金和标准担保计划”。对于第七类,1993年SNA修订版进一步将雇员股票期权包括进来。将该类别扩充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这体现了金融创新对国际统计准则的影响及改变。
二、MFS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MFS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与SNA中基本相同,但MFS中金融意味更浓厚,是SNA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中,MFS主要使用SNA中分类方法,主要依据(1)资产的流动性和(2)描述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两个标准,其也将金融资产主要划分为类。并且对每一大类依据风险性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等进行了二级划分,其中具体分类方法等与SNA有所不同。
三、MFS与SNA的对比与评价
MFS与SNA相比其更“金融化”具体体现在:
①MFS对存款的分类比SNA更加细致具体。MFS中在存款的二级分类下增加了本币存款与外币存款,据此可以在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一项的分析中提供更多样化的数据,由此可以得到体现了金融统计中审慎翔实的特点,为满足金融分析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提供了更多信息。其次,在对债券的分类中,MFS不仅依据期限,而且结果利率、抵押和衍生等特性对债券进行了分类,从多角度对债券进行分类体现了金融统计中经济和金融分析的不同需要。
②SNA中将贷款按照期限长短进行了划分,而MFS则将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和其他非贷款资产单列出来,体现了证券回购、出借等类型的贷款在金融活动及金融统计中的重要地位。并且MFS中对于证券回购协议的几种不同交易方式有着独特的记录方式,其中对于正常的回购协议,证券仍然留在现金接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新的金融资产――贷款或存款应被记录为现金提供方的资产和现金接收方的负债:对于逆回购协议下的再回购,证券资产仍然留在原现金接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且通过逆回购协议获得贷款资产的一方不应将这笔资产与第二笔应付贷款轧差,因为两笔贷款的对应方不同:对于逆回购协议下的直接转售,则应在现金提供方记录一笔“卖空”交易,避免了证券持有的双重记录,是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审慎的细节体现。同时MFS中提出的根据抵押贷款方法记录回购协议、证券出借、黄金互换和黄金贷款一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手一的建议与SNA的所有权原则相反。
③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的分类以及处理,MFS也要比SNA更加细致具体。这些也都体现了MFS基于更加金融的分类目的以及依据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与SNA之间的区别。
④MFS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次级分类更注重其在金融活动中的职能特征。如对于回购协议的分类,MFS规定包括在本国广义货币范围内的回购协议划分为其他存款,而不包括在广义货币范围内的回购协议才被划归为贷款。对于实际上可以流通的贷款被归类为非股票证券。我们可以看出,MFS对于金融资产的划分能够更好的为货币与金融统计服务,可以清楚的计算出相关的广义货币等金融总量。
基于以上SNA与MFS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①MFS是SNA在金融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体现。MFS分类层次更多更加具体,便于识别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以更好的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②SNA与MFS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区别主要是由于这两种国际统计准则的核算视角和核算目的不同。SNA是核算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状况,以整个社会再生产为主线,全面核算再生产的条件、过程与结果,全面测定生产、收入、分配、使用和资产负债的总量,货币与金融统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MFS是为测定整个社会的金融活动状况,分析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设计的。它以经济体的资金运动为主线,侧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门以及次部门的资产负债流量与存量核算。前者站在一国经济总体的角度,而后者站在一国金融总体的角度,客观上就形成了对SNA的补充和细化。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语言局译,2000
[2]聂富强,崔名铠,郭永强,《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CGMFS2008)》的比较与思考,《统计研究》,第26卷第9期,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