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3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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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篇(1)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不断加速,水利工程项目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体现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原则。同时也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真正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1 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是农业中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因此,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然而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发承包方式,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2000 年 1 月 1 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是现在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为满足工程招投标实践发展的需要,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另外,2002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是水利部正式颁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也是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准则。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投标方之间的良性竞争。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合同管理是提高工程履行约定的重要规范保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相关单位比较多,合同关系中牵涉到的单位关系也就比较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就需要周密严谨的施工合同对整体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施工合同建设能够提高施工工程的规范性。其次,合同管理也是保障整体的施工工程实现质量、进度成本管理一系列指标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开竣工时间、工程成本数额等这些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合同中都有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这样,对施工建设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工程施工工期、成本核算,以及更好地规范工程质量。

2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2.1 流程招投标大体分3 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2.2 程序

(1)拟招标方案并发售招标文件。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首先要拟定招标方案,通过总体分析确定在各个招标环节中的重点和特性等情况,再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范围等来制订相应的方案,以便能更好的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拟好后,经过各级和各方审批后,要发售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等。(2)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水利工程的投标文件通常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容易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要充分掌握具体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资料后再编制投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3)开标和评标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同时还要递交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或派委托人参加开标。评标小组成员要按照项目备案时的评标办法从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4)定标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过后且无投诉与质疑,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3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合同的最终签订,涉及比较复杂的工作程序,若某一阶段出现问题,都会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真正实现保护各方利益。

3.1 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高效合理的省市县管理中心,改变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要将全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其中,进行统一管理。其次,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制。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招标管理等机构要分开设立,实现政企分离、分权制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对招标程序。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和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招标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要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招投标基本流程、重点环节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另外,水利工程尽可能由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缩小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投标接触面。

3.3 强化细节,加强管理。要广泛推广投标人资格后审的模式,建立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系统使合格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的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还可以设置最低控制价C,(C=A×K,A为所有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K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般设在93-98%),以最大限度减少因投标人恶意竞争造成中标价过低,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评标过程中,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与低价优选策略的应用,从而减轻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力。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建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4 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并重,建立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建立专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进行主动、自觉监督,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对、分包转包、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达到严惩的目的,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5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来履行,但是在具体的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施工的开展,这是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在工程施工中,要提升对工程施工的监督水平,全面分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中的材料质量问题、工期的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质量,都是关系到工程施工开展能否达到合同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施工中,相应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要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前期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工作。在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监督,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

结束语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要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质量。

篇(2)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水利工程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其流程相当繁琐,一个规范的程序,将会对相关方面在运作上起到推动的作用,在进一步的探索下,才能渐渐的予以建立健全,这样在进行招投标工作上再能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通过招投标不但有利于选择出水平高、施工力量强、经验丰富的优秀施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从而达到提高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的目的。而且同时也迫使施工单位努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此外通过招标投标,规范了建筑市场,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使水利工程建设进入了一个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良好环境。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招标管理机制。根据我国当下管理体制,在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具有很多行政部门。这种管理格局涉及多个部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部门发挥其专业管理水平有所帮助,然而由于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将会出现分歧以及矛盾,使基层单位在落实工作中无法抉择,同时还有可能出现部门垄断的情况。在进行工程招投标的时候,有些地区以及单位因严重缺乏建设资金,在进行预算定额以及编制标底过程中没有根据国家要求实施,标底价比初设批准投资额低出很多。同时由于一些原因,在编制标底时,没有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写,也不依靠相关专家,预先将条条框框予以编设,这样所编制出来标底就会失去其参考的价值。

2、审查与监督投标人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时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这2种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而招标人是否具自行招标的资格需要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和审核。而目前我国的招标单位因为占据着建设市场选择投标企业和投资决策的优势,在招投标的活动中充当着“大佬”的角色,出现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情况下进行招标,甚至于在没有投资资金或者是投资款没到位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企业自带资金投标,这严重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损害投标方的利益,并造成不良的经济纠纷。

3、评标办法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第35条明确规定:采取的评标办法为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和两阶法。当下,水利工程招标所利用的评标办法大多数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普遍运用于水利工程招标当中。其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对投资得以有效制约,避免投标人在报价的时候没有依据,然而其不足在于其人为因素。1)在进行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等一些阶段中,人为因素无处不在,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将标底予以泄露以及专家行贿;2)评委会在进行评标审查的过程中,报价得分计算的最终结果将会对其产生影响,容易受最高报价得分的制约;3)用这样的办法进行评标,将会导致一小部分人发挥其权力,只要几个专家进行打分对于评价的结果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在此期间某个领导通过一句话进行暗示,评标结果的结果就会轻而易举的出现变动。另外,综合评分法不是每次都会有标底的,而且最高分对报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评标的详细规定,有时在报价计算时,会去掉最高与最低的报价。

二、处理措施分析

1、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将编制招标文件予以规范化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将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的制度予以建立,将全部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为在进行管理过程中进行统一规范。招投标的重大事项如投标程序,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评标、定标、定标办法的确定,评标方式的选用等,要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同意。水利工程建设在进行勘察设计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以及基本的设备与材料采购方面一定要根据《招投标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化的招标,要求进行邀请招标以及议标形式的,一定要在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可后再进行。水利工程进行招标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招投标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在原则、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之后开展合法的招标工作。在进行招标的时候,要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体现出来。对于不合乎法律规定不规范的形式,禁止其开工。管理中心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过程中,应阐述工程项目的工期、难点、质量规定和调整等相关情况,这样在对双方的权、责、利方面进行规定的时候比较方便。科学制定竞标策略,同时做出相应承诺。招投标工作应将行业垄断以及地区封锁的行为予以纠正,禁止有制约性条件排斥或阻止其他地区以及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以及本系统市场。

2、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明确招投标的流程投标单位资质的内容主要有:具备法人资格;符合本项目招标的相关要求;企业现状;近3年在履约方面的情况;拟派负责本工程人员的名称、职称、职务、资历以及类似相关工程的业绩;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所要求投标单位的内容等。杜绝出现地区保护主义以及假借资质的情况。要对招投标的流程进行规范,对招标的活动进行合法的整顿以及治理。招标机构一定不能牵涉行政主管部门,而且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的利益关系。只要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进行设立以及认定,均按无效处理。完善招标市场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招标机构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合法,同时应实现公平竞争,对于没有依法执行的招标机构对其招标的资格予以取消处理。

3、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公平、公正在招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评标,评标的办法应该科学规范,这样招投标才能保证公平合理,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实际的情况,对评标的办法进行慎重的研究并进行制定。应完善评标专家在管理方面的机制,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评定,严格培训、评价考核以及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按照具体情况以及专家的考核结果适时的更换以及补充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回避机制,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工作者,禁止以评标委员会或者专家进行评标。对评标纪律严格明确,制定有利的手段惩处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所表现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应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语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要前提,其对象为监理、工程设计、施工以及工程上要求的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等,其方式为投标人与招标人间以竞争作为交易。将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制度予以推广,主要目的在于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稳定发展,进而使得水利建筑市场每个主体之间在交易以及竞争方面实现平等以及公平性,进而保证能够有效控制水利建设项目在质量、投资以及工期等相关方面。

篇(3)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篇(4)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98-02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介绍

1.1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关乎祖孙后代,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关系着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这不仅是招投标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当前环境下,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招投标流程。首先对现有招投标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在招投标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本次招标的应标者条件、招标的方式、分标的方案、招标计划进度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内容安排信息。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组织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一定区域或是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在规定日期接受来自投标者的资格审核文件,并组织专业的招标管理委员会对投标者资质进行审核,向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文件后,对投标单位和队伍进行实际勘察,确认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于此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文件,进行澄清,在这些环节,必须做好中标结果宣布前的保密工作。在规定地点和实践,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投标人,并向主管水利部门提交书面的总结性报告,将结果告知投标人,签订双方的服务协议,招标工作完成。

1.2 招投标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招投标工作关系重大,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行政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

水利部既是监督者也是管理者。它负责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招投标组织单位的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只有符合国家投标、招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够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与此同时,水利部还担负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活动中具体行政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地区情况不同,招标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利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和办法。水利建设工程主管水利部门有义务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应该严格依法查处投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营私舞弊,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组织部门成立的专家格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评定,只有专业性高,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对于关系国家利益的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 招投标管理中行政监督与管理的重点

如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直是招标管理工作的难点。水利部以及当地相应的水利主管部门是该责任的主要担当者吗,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及招投标报告的审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担,水利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招标单位及招标报告的审核工作。

首先,应该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它承担着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符合勘察设计招标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勘察设计的项目,相关的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都已经完成,能够阻止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社会招标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具备监理招标的条件。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初步的设计条件,相关的监理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工期的开展,而且项目列入了年度计划。与此同时,施工招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经落实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相应的硬性指标已经符合要求,对于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安置等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条件具备,不仅能够通过初步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材料、设备来源有保障,主管单位能够及时开展建设工作。

在以上诸多问题确认无误后,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报告进行细致的评审。必须对招标的设计标准和招标活动开展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保证在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工期能够顺利完成。

2.2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提供的招标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施工招标单位有义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主管行政单位更有义务做好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杜绝过程中营私舞弊,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建设资格,而自身建设的水平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建设活动。对于施工招标单位组织的评审文员会成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他们做出的选择是专业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反之施工招标单位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投标单位,对于通过了投标审核的法人和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应该参与现场的勘察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招标人、投标人、审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不懈,才能切实履行职责。

2.3 水利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以及具体建设活动的监督

经过水利主管行政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招标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和具体工程的建设开展环节。水利主管部门应继续坚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要求,确保投标单位按照合同积极开展建设活动。

2.4 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提供

水利主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应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在招投标单位开展工作前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好当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协助他们了解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并为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对于相关投诉,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在招标完成后,对工程建设不断关注。

3 行政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改善

在我国,水利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一直起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因为地区情况复杂,问题多种多样,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改善和提高。

3.1 监督管理人员行私舞弊。谋求个人利益

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建设项目工作多,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多,且地区状况不同。有的行政主管人员素质较低,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营私舞弊,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监督和管理队伍的廉洁高效。

3.2 行政服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行政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地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有着了解,才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从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诉求才能提供更好的额服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水利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3.3 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地区的行政规范对于建筑单位的招标工作影响重大。主管行政单位应该着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科学性,节约招标单位的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成效,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诉求尽最大限度的满足,积极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行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招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标成果。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利国利民,广大行政主管单位和人民群众有义务保证建设成果,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解决,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篇(5)

在我国,水利工程是构成水利事业的中枢和灵魂,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因此,水利工程建设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大有提高,但一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本文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探究。

1.招投标中的不当行为

1.1 项目单位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有违规操作现象发生。个别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存在有的业主评委利用职权便利,引导或影响专家评标甚至左右评标结果的现象。有的项目单位不公开招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设置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1.2 投标过程违规

一些参加投标的承包单位相互勾结,通过“私通报价、合伙投标、有偿陪标”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或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破坏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还有招标机构违规操作,私下透露标底;参与评标的评委违规为请托人打高分的现象。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条件不良的或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入围甚至中标,给工程建设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2.项目建设过程中较易发生的问题

这一阶段的问题主要是各参建单位在工程管理、质量及安全方面产生的问题。

2.1 建设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部分业主单位由于缺乏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所建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行使工程建设管理职能过程中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甚至抛开规范要求,只强调业主意志,随意性大,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或压缩合理工期,协调工作不及时、建设资金不到位,因此对项目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2.2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在目前的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人员设备配备不足、不到位,技术、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造成质量体系缺陷,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深度不足,如地质水文勘察与实际不相符合。结构设计或布局不合理,部分设计图纸直接抄袭或照搬过来,甚至都不进行必要的修改,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图纸的错误而频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虽有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但不能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不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却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野蛮施工、敷衍了事的办法,以牺牲工程质量和安全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个别施工单位还出现私自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的行为,给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带来更大难度。

(3)监理单位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技术、管理水平得不到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现场管理缺位,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薄弱,难以全方位全过程进行质量及安全控制。同时易受业主和承包方等方面影响,原则性不强,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第三方作用。

2.3 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设置,但是中小型工程基本都由市、县一级承担,而这一级的质量监督机构还在逐步建立过程中,所以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质量监督人员、经费不足,致使监督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3.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机制

(1)规范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应该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对违反者给予严厉惩处,以起到教育、预防和震慑的作用,使有意违反者不敢再越雷池一步。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2)完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

继续完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中介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制度和相应的惩处措施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招投标集中管理,建立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监管。加快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程度的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使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序依规进行。

3.2 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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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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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094-01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监理的主要是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管理服务体系、承包体系以及发包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水利工程建设能成功实施并且建成使用。水利工程监理,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勘察阶段和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设置监理,设置监理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控制、规划、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有效率的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多为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2年1月1日施行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通过自身多年实践经验,投标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1、熟悉投标工程法规

要想获得工程项目中标,首先应清楚投标的程序。一般说来,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现有投标人员还要熟悉《招投标法》和《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水利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招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投标的必备条件。

2、熟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的取责和权利,是做好报标工作的关键,购买标书后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研读。

3、进行现场调研

要熟悉工程概况,必须进行现场调研。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要了解自然条件、施工条件、治安情况、社会服务设施和条件等。特别是工程现场的用地范围、地形、地貌、标高、场地、道路、进出场、机具、材料堆放、用电、用水、施工排水等方面是做好施工组织的依据。

4、参加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招标人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一次答疑的机会,有利于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参加标前会议前要事先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并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整理成书面文件,提交招标单位。在参加标前会议时应特别注意:(1)对工程内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有疑议或不清的应提请解释、说明,但不应提出任何修改、变更方案。(2)对招标人或咨询工程师在标前会议上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均发出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能仅赁口头答复来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为满足设计意图的实现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以经济作保障,而建筑工程的经济即工程投资。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它涵盖着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机构组成、工程施工方案、工期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它是针对施工阶段的特点而编制的,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引滦专用明渠护砌工程工期要求一般为20天,最长也不超过30天,工期短、任务重,项目资金投入量皆超过百万,因此如何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尤为重要。所以,必须把握住施工阶段这个最突出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5.1 熟悉工程概况

由于各种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每一项建设工程都有指定的专门用途,所以也就有不同的结构、造型和装饰,不同的体积、面积、工艺和材质。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建设工程,技术水平、建筑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而且受气候、地质、地震、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同,所以一定要熟悉工程概况,做到胸有成竹。

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抓住重点,突出“组织”二字,对施工中的人力、物力和方法,阶段与全过程,前方和后方等给予周密的安排,工作做到充分、具体,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工期、质量,而且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才能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施工进度合理,施工工艺适当,排除各种干扰,增强投标的竞争力。

6、投标报价

确定一个最优报价是提高竞标能力的关键之一。在最优报价条件下,施工承包商既有中标机会,又能获取较为可观的利润。投标报价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6.1 慎重选用定额

工程报价时,定额分析选用的正确与否是影响到报价高低、投标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十分慎重。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特别是技术规范来选用定额,同时还要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如工程情况、自然气候条件、工人素质、机械水平、工程技术规程、工程监理情况以及其它因素。

6.2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理论上各投标人报价应基本相近,出现的差异主要在于各投标人期望盈余的不同,施工方案,管理费用的不同,和各处的优势。因此,在竞争对手多而且竞争力较强时,投标报价应适当降低。

6.3 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说明

一般来讲,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应考虑报价不宜过低,越接近标底为好,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在不低于成本价前提下尽量压低报价。但要注意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要均衡,防止由于工程单价过低经评审调整报价而失去中标机会。

6.4 注意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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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的政策调整,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是目前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因此,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就要不断探索和规范完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水利的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

1.招投标中的不当行为

1.1 项目单位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有违规操作现象发生。个别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存在有的业主评委利用职权便利,引导或影响专家评标甚至左右评标结果的现象。有的项目单位不公开招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设置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1.2 投标过程违规

一些参加投标的承包单位相互勾结,通过“私通报价、合伙投标、有偿陪标”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或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破坏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还有招标机构违规操作,私下透露标底;参与评标的评委违规为请托人打高分的现象。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条件不良的或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入围甚至中标,从而给工程建设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2.项目建设过程中较易发生的问题

这一阶段的问题主要是各参建单位在工程管理、质量及安全方面产生的问题。

2.1 建设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部分业主单位由于缺乏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所建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行使工程建设管理职能过程中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甚至抛开规范要求,只强调业主意志,随意性大,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或压缩合理工期,协调工作不及时、建设资金不到位,因此对项目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2.2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在目前的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人员设备配备不足、不到位,技术、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造成质量体系缺陷,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深度不足,如地质水文勘察与实际不相符合。结构设计或布局不合理,部分设计图纸直接抄袭或照搬过来,甚至都不进行必要的修改,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图纸的错误而频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虽有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但不能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不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却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野蛮施工、敷衍了事的办法,以牺牲工程质量和安全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个别施工单位还出现私自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的行为,给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带来更大难度。

(3)监理单位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技术、管理水平得不到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现场管理缺位,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薄弱,难以全方位全过程进行质量及安全控制。同时易受业主和承包方等方面影响,原则性不强,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第三方作用。

2.3 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设置,但是中小型工程基本都由市、县一级承担,而这一级的质量监督机构还在逐步建立过程中,所以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质量监督人员、经费不足,致使监督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另外,虽然质量监督制度已实施了多年,但部分参建单位对质量监督工作并未深刻理解重视,认为质量监督可有可无,不能很好地配合或根本不予配合。还有一些被监督对象迫于质量监督是规定的程序,就只是在“手续上”进行配合,对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敷衍了事,甚至拒绝落实,使得质量监督存在一定困难,不能充分发挥政府质量监督的应有作用。

3.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机制

3.1.1 规范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应该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对违反者给予严厉惩处,以起到教育、预防和震慑的作用,使有意违反者不敢再越雷池一步。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3.1.2 完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

继续完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中介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制度和相应的惩处措施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招投标集中管理,建立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监管。加快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程度的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使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序依规进行。

3.2 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各项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这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参建各方的所有活动都要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展开,以思想上的高度重视、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协调来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3.2.1 建设单位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项目单位要全面落实责任制,按要求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超前做好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储备及培训工作,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即胜的高素质、高效率的建设管理队伍及健全的建设管理体系,保证建设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确实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应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择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来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

3.2.2 设计单位的设计服务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

设计工作决定着工程的规模、效益、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对工程质量有着重大影响。设计人员应通过大量的工作使项目设计尽量优化,合理确定工程项目标准和规模。认真细致的进行地质水文勘察及结构设计计算,确保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及工程材料,既便于实施,又能满足工程要求。设计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使设计工作达到应有的设计深度,拿出经济、适用、安全的设计成果。同时,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及现场服务工作,以良好及时的服务来促进工程的建设。

3.2.3监理、施工单位要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1)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在这一框架下运行。监理、施工单位派驻工地的总监、项目经理要有深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其他监理方、施工方人员要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做到持证上岗、足额到位。

(2)监理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工作环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及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的检查,对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留隐患。严格履行职责,遵守监理规范,公平公正的协调、处理各种争议,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3)施工单位要重点做好内部管理,认真合

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保证体系。要充实施工技术人员,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力量保障。要杜绝违规分包、转包现象,严格遵守合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要严格遵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违反规程、工序、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损害企业信誉。要注重人员、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配置,通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内部挖潜、合理控制成本,以管理促效益,力求工程项目能高效率、高效益、高质量、安全的完成。

3.3 尽快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质监机构能力建设

3.3.1 以完善的体系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针对近几年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大幅增加和基层县市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的实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重点要加强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因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所以机构性质应设为行政机构,要配齐相应数量的质量监督人员,并将质量监督工作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内进行安排,这样才能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3.3.2 以规范的管理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首先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坚持“监督、检查、帮助、促进”的原则,努力帮助参建单位提高质量管理能力,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上。同时还可运用适度处罚的手段来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培养和树立参建各方的自律意识,使其对质量监督工作充分重视,才能保证有效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

4.结语

总之,水利工程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工程,对其建设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决不能等闲视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健全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来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地方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篇(9)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篇(10)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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