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3 09:25:1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我国西南地区地理环境多样,地形地貌复杂,且少数民族众多,该地区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当地居民建筑类型的多样化,使得其形成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由于在我国西南地区广泛的分布着四种基本的建筑类型,即井干干栏式建筑、千脚落地式建筑、吊楼式建筑和典型干栏式建筑,该地区也被人们亲切的称为“中国原生态建筑的博物馆”。
一、西南居民建筑的基本艺术类型
(一)傣族竹楼
竹楼是干栏式建筑的一种,在我国西南地区分布非常广泛,是傣族的标志性建筑。西南地区气候湿润、雨水丰沛且河流众多,每年的降雨非常集中,容易发生洪涝灾害。因此,竹楼下面是设计为架空的,且其屋墙为留有空隙的竹子,这使得其能够有效的躲避洪水、并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西南地区多雨的自然气候,为竹子的生长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因此竹子也成为了当地最主要的建筑材料。竹楼的房梁、房柱、墙和家具大部分都是用竹子作为原材料的。其房子一般修建在平地和山坡的交汇处或半山腰处,用竹子进行搭建。竹楼冬暖夏凉,且具有防潮防水的作用,受到了西南民族居民的喜爱。
(二)土家族吊脚楼
吊脚楼是土家族居民建筑的典型代表。为了不占用耕地资源,吊脚楼依山而建,在适应沟壑纵横的地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利用了空间。土家吊脚楼的外形多种多样,包括单吊、双吊等多种形式。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吊脚楼,由于其内部结构的不同,都能给人的视觉形成一种独特的审美感受。土家吊脚楼将土家人豪放粗狂的性格直接呈现了出来,其也是土家族民族文化的最直接的反应,记录了土家族的审美观和传统的文化思想,展现着土家族的精神风貌。
(三)哈尼族蘑菇房
蘑菇房在修建的过程中,融入了哈尼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和智慧。蘑菇房最大的特点就是经久耐用且冬暖夏凉。哈尼族在村落选址的过程中,将村落选定在茂密的森林之中,这里不仅水土肥沃且风景宜人,还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蘑菇房的墙面是由石料和砖块修砌而成的,屋顶是由多层茅草铺盖而成的,因为房子最后的样子和蘑菇比较相似,而被称为蘑菇房。
(四)摩挲木楞房
木楞房是由摩挲人所发明的,由于他们喜欢依山傍水的居住习惯,木材就成为了搭建房子最好的材料。木楞房不仅冬暖夏凉,其防震效果也非常好。房屋的四壁是由一节节圆木垒落而成,屋顶是用木板进行铺盖,然后压上石头即可,整个房屋没有用钉子和砖瓦,仅仅只用木材搭建而成,因此这种房子被称作“木楞房”。
(五)藏族碉房
碉房是藏族人民最常见的居住方式,多为石头所砌而成,防风御寒且坚固。由于房子的外形和碉堡非常相似,所以被藏民称之为碉房。这种房屋外形非常稳固,风格粗犷,大多为三到四层,底层作为储藏室,二层作为藏族居民居住的地方,顶层一般多为经堂。
二、西南居民建筑的艺术特色
(一)地域民族色彩浓重
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色,决定了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劳动中,形成了属于与自己独特的建筑艺术风格,有着自己浓韵的民族色彩。其在房屋设计中,将各自的地域性、民族性和文化性表现的异常明显。比如,傣族竹楼,竹楼的顶梁柱是竹楼中最重要和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柱子,而同时在竹楼里也有代表男女的柱子等。这些地域文化不仅使房屋在构建的过程中更有特色,也体现了西南少数民族人民的地域文化、生活特色和。
(二)讲究和谐统一
西南少数民族居民在对房屋进行选址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将房屋建造在风景宜人、水土肥沃的崇山峻岭之中,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并且,为了不占用耕地面积,房屋的选址尽量因地制宜,保持着自然地原始风貌。不论是依山而建的傣族竹楼和土家族吊脚楼,还是处在茂密森林的哈尼族蘑菇房和喜爱依山傍水的摩挲木楞房,其建筑特征都是因势利导、顺应自然的。他们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破坏沟、脊、壁、坡的原始自然特色,而是在这些原有的自然风貌的基础上进行修建,并巧妙地运用当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将气候与地形地势相结合,使这些原始的房子都坐落在崇山峻岭之中,与大自然完全融为一体,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
(三)建筑装饰独具特色
西南少数民族居民对建筑的装修也独具特色,主要包括木雕、彩绘、泥塑、石刻等。这些都是依据西南民族地区的地域特色、民族风俗习惯和增教信仰进行装饰的,极具民族特色2。彩绘是西南少数民族民居中最常用的一种建筑装饰方法,主要是对墙面、门楣和门框进行彩绘装饰,而图案多以白描的方式为主。总的来说,西南民族居民在进行建筑装饰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原材料主体颜色相接近的风格进行建筑装饰,具有浓郁的自然气息。
三、西南居民建筑在现代建筑中的应用
为了使城市建筑更加具有标识性,很多旅游景点和城市建筑都吸取了西南居民建筑的中的一些优秀元素,使城市建筑风格更加多元化。无论是公共汽车站牌、住宅楼还是商城,都可以将西南吊脚楼建筑中的吊脚、雕花装饰、丝檐和走栏等元素融入其设计建造中去,从而更好的彰显出建筑的独特品味,进而形成独特的标志性建筑,为居民带来别样的视觉享受。将西南居民建筑的元素合理的应用到现代建筑中,能够促进我国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这也成为中国现代建筑的一大特色。
四、结语
西南少数民族的居民建筑风格,是这些民族在特定的地域内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对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的完美诠释。了解西南建筑的艺术特色,有助于我们体会西南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和建筑文化,更好地继承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而促进我国现代建筑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上世纪下半叶以前,在中国东北地区,尤其是上溯至第二松花江流域至长白山的腹地,大多数人家的房间中、棚顶上都会有一根东西贯穿驾于墙上的横木,横木上下垂一麻绳,麻绳下会拴一两边椭圆的长方形木盒子,在它来回悠荡起来的时候,人们会不时地听到婴儿的啼哭声及母亲轻轻哼唱的催促孩子睡眠的摇篮曲……
这一幅幅画面,便是人们称之为东北三大怪之一——养活孩子吊起来!
养活孩子吊起来,那吊起来的便是里边放着孩子的摇篮,是东北地区极为常见的养育婴儿的方式,它全然不同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人们养育婴儿的方式和方法,因为这是生活在北半球寒带少数民族之一、曾经以游牧文化向农耕文化发展和占当时社会主导地位的满族人养育婴儿的办法。这种办法与黑龙江流域的少数民族——鄂伦春等渔猎游牧民族养育婴儿的方法类似,前者还有一摇篮,而后者则是直接在撮罗子(在树林相对密集的地方,将树冠用绳子拢起,再在树周围用毛毡围起来,形成窝棚状,即是临时的住所)的树杈上,将孩子装入兽皮袋子挂起来,以这种方法或类似这种方法养育婴儿的民族,他们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萨满教,也就是萨满文化。
萨满文化是我国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及西伯利亚以至北欧等国家和民族信仰的一种原始宗教,早在氏族社会时期,生活在北半球寒带的先民们,尽管对自然的认知还处于朦胧状态,但为了自身的生存、氏族部落的繁盛,便开始对宇宙和大自然的奥妙进行了不懈地探求,随着历史的演化、时代的变迁,逐渐形成了以“万物有灵”论为精神核心的萨满文化。它是满族文化的母源,在萨满文化由渔猎文化、游牧文化向农耕文化转化的道路上,满族文化亦逐渐形成了本民族自身的特点,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特的造型艺术特征和文化审美内涵。由于原始社会时期,先民们对氏族部落人口繁衍需求的渴望和对生殖的崇拜,对婴儿的照料就显得十分细致入微。满族人在继承、沿袭了这一遗存的基础上,便形成“养活孩子吊起来”的风俗习惯。
这种把孩子吊起来的养育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满族的先族是肃慎人,是历史文献最早记录的北方少数民族,在长久的民族演变和融合过程中,他们始终驰骋在辽阔天空下的高山、草地上。在马背上颠簸长大的孩子,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动荡的生活。在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动荡中,婴儿也只有在悠悠荡荡的环境里才能睡得香甜。所以,摇篮也是历经演化,最终才使其制作变得十分讲究。在造型上,摇篮呈长方形,中间向下凹陷,类似马蹄状,两端椭圆。四周的篮壁上,嵌有铜质铸件(富裕人家则是金银铸件),空余地方均绘有精美图案。图案的样式大都是期盼婴儿健康成长的祥瑞图形,但有些摇篮上还会绘制一些骑马射猎样式,基本上还保持着游牧时期的文化特征,这种特征完全体现了满族人对祖先和英雄的崇拜。满族人在这种生活用品的造型和装饰特征上,既表现了萨满文化中牢记祖先、不忘根基的道德文化层面,又表现出英武彪悍的民族性格和抵御外辱、共同抗敌、为开疆扩土而英勇战斗的民族精神及民族凝聚力和责任感。这种文化内涵,是满族民族精神在民众血液中的自然流淌,更反映出萨满文化中“人神同在”的深刻教义。
在满族人的生活中,萨满文化无处不在渗透着它的影响力,早些年,若是到乡间街坊,就会看到人们在家里的炕琴上(在火炕上放置的一种低矮壁柜),摞放着睡觉时用的长方形状的而且里边用谷子壳、麸子或麦草等填塞物塞得结结实实的枕头(这种长方形枕头的习俗,源于满族先民的枕头是用木头做的),都刻意不用任何物件遮盖,待仔细观看,才发现那方方正正枕头的两侧,无不绣花刺朵,十分精美、艳丽。这些枕头和枕头顶上的刺绣,都出自新婚媳妇或者她闺中密友的妙手,既是娘家的陪送,也是满族婚俗的必需品。按照当时满族的习俗,在结婚的前一天,女方家一定要把嫁妆送到男方家,而其中的枕套绣品,要由女方家的人用木杆撑起,绕房屋走一圈,以示新媳妇嫁过来以后持家过日子的能力,然后,男方家要郑重地把枕套绣品挂在新房里,以便乡邻品评,其品相的优劣,可直接导致人们评判新媳妇是否聪慧,甚至于以后在婆家中的地位。
这些枕套绣品在图形样式上,都是满族民间刺绣的经典式样,它与中原文化和长江流域文化的那种细腻、精致的审美特征完全不同,而是以一种粗犷、豪放、朴素、大气、色彩对比强烈的浓郁的乡土气息和民族特色,展现在观者面前。它所表现的内容主要有:花鸟鱼虫、飞禽走兽、亭台楼阁、生活饰物、戏曲人物、故事传说等,同时也极大地吸收了汉民族祥瑞图案。这些绣品题材之丰富,令人目不暇接,针法的繁复及精湛的绣工,令人叹为观止。颜色多用红、蓝、黄、白作为主色调,象征着满族八旗入主中原的旗色标志,极大地释放出了萨满文化中崇拜英雄的英雄主义观念,同时体现了萨满文化独有的造型特征和文化内涵。此外,枕套的刺绣也是沟通长辈、妯娌间以及亲朋好友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媳妇娶进家门的第二天,新娘子要仔细挑选精美的绣品,缝制在枕套顶上,由长嫂带领,去拜见丈夫家族的其他长辈,按照辈分,双手捧着绣品依次一一送出。这一习俗,叫做“认大小”。回到家里以后,新媳妇还要感谢长嫂,要送给长嫂一份枕套,同时,长嫂也要还之以礼。由此一来,枕套就变成了妯娌间互为珍藏的重要礼物,也是姐妹间在以后一起生活时,能和谐、团结的重要情感沟通手段。
一个民族的兴衰与文化的繁荣和进步是紧密相连的,纵观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史,也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历史。一个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中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流中积累了众多优秀的文化,但是随着众多外来文化的流入,我们的民族文化根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时,做好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就显得十分重要,也是建立和谐社会所必须关注的重点。云南省作为我国众多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拥有着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与艺术,加强对这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能够更好的发挥民族特色优势,寻找出更加适合本民族发展的道路,下面我们以文山壮族和瑶族为例,分析一下云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一.文山壮族和瑶族历史考察
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山是云南境内壮族的主要聚居地区,也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两个自治民族之一。作为文山境内分布最多最广的民族,壮族在全州八县均有分布,人口增长方面在建国后至今也得到了快速增长。因壮族多分布在有河、溪、井的坝区、河谷地区和靠山临水的丘陵地带,因此历史上壮族曾被成为“水边的民族”、“农耕民族”和“稻作民族”,在分布上也呈现大聚居、小分散、居地连片的特点,少数还保留着古代濮人部落的居住遗迹。
瑶族多分布在溪流密布,山青水秀,风景优美,气候宜人的地区,其称谓由于生产方式、居住条件、生活服饰等特点,历史上曾多次变化,在建国后,经过民族归系统称瑶族。现居住在州境内文山的瑶族主要有三个支系,自称“们”或“金门”的,他称蓝靛瑶;自称“孟棉”或“龙棉”的,他称大板瑶、角瑶;自称“秀”或“亚”的,他称山瑶、过山瑶。相较壮族,瑶族经历过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受分布地区自然条件和入境早晚差异,各地瑶族在经济和文化形态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在解放后和之后,瑶族地区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均有所提升,开始融入市场经济轨道。受居住条件和生活习性影响,瑶族人除了粮食生产水平较为稳定外,在林果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发面也有所发展,民族总体发展趋势较好。
二.壮族与瑶族传统文化艺术
1.壮族传统文化艺术
壮族在历史上曾有过自己的文字,是全国23个有古代文字的少数民族之一。唐宋时期,部分壮族有识之士采用汉字记音、记义和汉字切合的方法,按照壮语习惯发明了具有形、声、义规律的土俗方块古壮字,有象形字、会义字、形声字等,用它记载和交流民族的历史文化、天文地理、生活习俗、民情掌故。在广南、富宁、文山、西畴等县的壮族民间古籍中,以汉字、壮字混用的形式,记载壮族的历史与现状,自然与经济,政治与文化,许多古壮字至今仍珍藏在民间。流传下来的壮族文献古籍有《骨刻历算》、《鸡卜经》、《布洛陀经诗》等。壮族口碑古籍类有《创世史诗》、《英雄史诗》、《爱情长诗》、《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
铜鼓、壮锦、乐器天琴、壮剧等也是壮族优秀的民族文化。铜鼓不仅是一种实用器物,同时也是一种精美的艺术品。它既有浮雕式的花纹图案,又有立体塑物,是雕刻艺术和立塑的综合体,是综合的艺术品,体现了壮族工匠高超的铸造技术和艺术水平。壮锦是壮族妇女独创的手工艺品,以棉纱为经,丝绒为纬,经线一般为原色,纬线用各种彩色,织成各种美丽的花纹图案。壮锦色泽鲜艳、织工精巧、质地松软、结实耐用。天琴是壮族最古老的弹拨乐器,至今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壮族的舞蹈有“舂堂舞”、“绣球舞”、“采茶舞”、“扁担舞”、“铜鼓舞”等,主题鲜明,舞步雄捷,诙谐活泼,感情逼真,极富感染力。壮剧是壮族舞台艺术形式,是壮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技艺的综合性艺术,大体上可包括师公剧、北路壮剧、南路壮剧、富宁壮剧、广南壮剧、乐西土戏等六种,在民间文化中享有盛誉。
2.瑶族传统文化艺术
文山瑶族民间珍藏的古籍,已发现的大体可分为历史、度戒、丧葬、教育、本命书、阴阳牒、历书、科技、中医草药、故事、创世歌、婚姻歌、祭祀歌、鸳鸯歌、信歌、新民歌16类,共150卷1000多万字。这些瑶族古籍,风格独特,绚丽多彩,具有历史性、资料性和艺术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具有瑶族风情的特殊乐器长鼓在瑶族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瑶族舞蹈多与宗教祭祀有关,其中最著名的是长鼓舞和铜鼓舞,长鼓舞主要流行于盘瑶支系的瑶族地区,1996年广西金秀坳瑶到日本演出长鼓舞,大获好评。瑶族人民精于织染和刺绣,他们用蓝靛和黄蜡在白布上染出精美细致的花纹,称为“瑶斑布”,这种精巧技术,曾在国内享有盛誉;织绣的花纹图案主要有挑花、织花和绣花三种,明清之际就曾有“用五色绒,杂绣花卉”的记载,这种精美的手工艺品在改革开放后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被开发。瑶族的编织工艺,主要有竹筐、竹篓、竹箩、竹帽、藤箱、藤夹等,雕刻艺术,主要有门匾、烟盒、吊楼,以及神像、神龛,以茶山瑶的水平为最高。盘瑶、蓝靛瑶和部分茶山瑶青年成年时,必须举行一次“度戒”仪式,举行仪式时,据说要翻云台、上刀山、过火海等,历尽艰苦考验,发展到现在,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成为一些瑶族地区民族风情旅游表演的保留节目。在传统体育节目方面,抢花炮、抢柚子、打陀螺等体育项目也非常受欢迎。
三.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1.挖掘和保存传统文化精髓
文山地区壮族和瑶族少数民族文化具有非常强烈的原生态文化特色,我们要努力挖掘濒于消失的少数民族原生态载体,真实记录保存下少数民族璀璨的文化,并以多种形式和载体传承下去。文山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濒临消失的主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包括濒危民族语言文字、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与游艺、传统礼仪与节庆、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知识与实践、传统医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以州文化局为主,地方政府为辅。要对文化局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和类型的民族文化遗产调查、收集工作,申报立项保护,引起国家和地方重视。地方政府可成立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培养传统民族艺人,实现技艺和文化的传承,配以多种奖励措施,加强对传统文化艺术的重视和保护力度。在宣传工作中,强化民众对于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发展历史的认识,培养其民族历史自豪感,并从中获得动力更好的完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2.加强文化溯源研究,做好保护与传承
我们要结合史料和已有成果深入研究,力求对文山壮族、瑶族文化的内涵进行深入阐释,促进对文山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源流追溯研究及传承与保护工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关于壮族和瑶族的部分民族文化就已经做了基础性整理,我们要在这个良好的基础上,联合文化局、古籍办等结构组织力量抢救古籍文化,进行整理和出版,在本土多培养一些民族学者,以便更好的完成整理和出版工作。以此同时,我们还要多渠道多项式挖掘、保护、传承与展示文山少数民族的原生态文化。近几年,随着国家和政府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重视,众多媒体都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关注力度,比如2008年,由多家影视公司和电视台及州政府共同合作拍摄的壮族文化电视系列片《丽哉勐僚》上市,填补了中国少数民族影视族群志的空白,其中《》一集,揭示了壮族的原生宗教文化和壮族的生态观,这对于宣传壮族文化,做好传承有着积极意义。2008年州庆期间,中央电视台在文山录制《见证与畅想》、《世外桃源》等纪录片,在央视节目播出,提高了文山的知名度,充分展示了文山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
3.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建设三结合
在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将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的挖掘保护与少数民族村镇的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将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少数民族村镇的资源开发相结合,将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的传承展示与少数民族村镇的经济发展相结合。州级政府要在少数民族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基础上,加强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开发和文明建设,探索资源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结合民族实际发展情况,走最优的发展道路,比如麻栗坡县瑶族的老山第一村、马关县阿峨民间艺术之乡、文山县的姑娘寨、富宁县坡芽壮族文化生态村等,都是运作较为成功的村寨。目前,广西民族文化开发其实已经踏出脚步:如诗如画、永不落幕的山水实境演出“印象・刘三姐”等一批民族文化品牌都已经走上了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康庄大道。包括靖西绣球、阳朔画扇等大批民族文化传统工艺产品已经行销世界。
4.多方面合力共同促进保护与发展
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整个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关于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国家曾经下达重要政策,主要以四种措施为主:制定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设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机构和设施,使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有一个重要的载体;培养人才,包括各种大学、艺术院校培养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研究的专门人才,也包括培养和使用对少数民族文化起传承作用的民间专业人士;对那些濒临湮灭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抢救。这四种措施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指导和提示,也是文山壮族和瑶族在保护民族文化传统中应当遵循的重要指示和必然要走的发展道路。
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提下,积极扶持民间艺术团,将极富民族特色的绝活儿进行传承,特别是传承民间技艺、民间绝技并进行市场化动作的艺术团,要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比如怒江地区的泸峰艺术团(传承上刀山下火海绝技)、大南茂民间艺术团(传承傈僳族多声部合唱和傈僳民间三大调)就是较为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充分利用社会名人对民族文化的关注,努力探索民间文化的自我传承的途径。比如著名词作家陈哲先生出于对普米族文化的兴趣和爱好,在兰坪举办了普米文化传承点,培养了一批年轻的普米族民间艺人,并在在兰坪县城开办了一个以宣传、展示普米文化为主的土风茶楼,积极探索民族文化的传承、展示、弘扬并与市场相结合的路子。
总之,在世界文化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保护好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做好新时代的传承,对于焕发新时代下民族文化精神魅力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文化产业和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对于民族文化的延续和传承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尹毅.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着力点[N]. 云南日报.2003-07-02 (C04)
二、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的特征
1、民族性、独特性
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现代竞技体育项目比较,具有其特殊的民族文化气息。以少数民族节庆作为依托,体现的是本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同时突出其娱乐性、表演性和可观赏性,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虽然,近些年来某些民族节庆逐渐淡化了其本身的本来含义,娱乐成分越来越浓(如:藏族的“落赛”、“祈愿大法会”),但对于本民族之外的人来说,一般具有“新、奇、特”等特点,这也使之受到了外界的青睐。
2、地域性
由于环境不同,青海省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体育项目。青海境内的祁连山脉、黄土高原以及青藏高原是蒙古、回、藏、土族、撒拉族等主要民族的聚集地,由于地势高,气候寒冷,自然条件较差,当地的居民习性也与其他省份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性格豪爽、粗犷,尚武、崇力的气质和个性,这也就促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藏族的射箭、赛马,土族的轮子秋、安召舞,蒙古摔跤,回族歌舞等。这些体育项目,无一例外都具有自身民族的地域性质。
3、节庆性
青海省各少数民族由于其地域上的差异,其传统体育的产生来源除了自身的民族文化之外,还与各民族的传统庆典息息相关,并形成其独特的文化表现形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主要以其本民族重大的节庆作为依托,从节庆的类型上看,大致可分为宗教祭祀类、新春伊始类、婚恋郊游类、农事生产类、娱乐狂欢类五类。如:青海境内蒙古族每年七八月举行盛大的“那达慕”大会,在大会上会举行赛马、摔跤、射箭等蒙古族传统体育项目;回族的古尔帮节中,进行赛马、叼羊等传统体育活动;藏族的“望果节”,进行饮酒、歌舞、赛马、射箭等欢庆活动;土族“七月会”期间会举行 “轮子秋”、“安昭舞”等欢庆活动。
4、宗教性
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其宗教信仰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最初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是为宗教而服务。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变化中,某些节日以及体育活动逐渐淡化了其本身的含义,娱乐性质越来越浓,但并不代表人们完全把这种信仰所摒弃。青海省各少数民族宗教祭祀种类众多,如:伊斯兰教的圣纪节,在向寺院捐“公德”同时,还进行“耍狮子、舞龙灯”等活动;青海省境内的藏族居民信仰的主要是藏传佛教,在藏族中开展的较为普遍和流行的传统体育活动大都与宗教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直接起源于宗教。
5、艺术性
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的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宗教性决定了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必然也是一种艺术。蒙古族的蒙古式摔跤、土族的“轮子秋”、藏族的“赛牦牛”、保安族的夺腰刀等项目都体现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艺术性。同时,青海省少数民族音乐、民族舞蹈、民族服饰等文化形态也有自己的独特性,如青海著名的“花儿”、人神共舞的“热贡艺术”、世界上最长的狂欢节“土族那顿(七月会)”以及流传千古的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等,都为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这些文化形态与民族体育相辅相成,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形成的来源和基础。
三、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较落后
尽管近年来青海省经济情况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但较之全国其他省份,青海省的经济还明显处于落后状态,进而导致了相关部门以一种落后的思想观念、陈旧的旅游业发展观对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如: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仍在走与东部地区旅游业“同构化”的道路,照搬东部经验,并未挖掘本省民族体育的特色,有时候往往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要使青海省少数民族体育旅游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走开放式、跨越式发展的道路。
2、开发粗放,品牌不强,重点不突出
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仍然处于无序状态,政府投资力度不够,民间投资有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许多体育项目在很多情况下仅仅作为某项活动的点缀,并不能真正形成独立的传统体育项目供游客观赏娱乐,例如:青海省互助县的土族风情村将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且多次在国内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获的金奖的“轮子秋”作为打包产品一带而过;而撒拉族的“打岗”、“打蚂蚱”以及“皮筏子”在撒拉族民族文化旅游中则容易被游客忽视。由此可见,很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仅仅只能作为少民族文化旅游的陪衬,由于开发的重视度不够,很多开发商不可能将它们作为独立的旅游项目来开发,也就无法深层次的挖掘它们的文化底蕴,显然,这使得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产品质量大打折扣,已经打造好的品牌不强、不精 ,从而直接影响到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的发展。
3、宣传力度不够,知名度不高
虽然近年来随着以“大美青海”为主题的宣传营销以及青海“环湖赛”的成功举办,青海省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旅游大省之一,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来青游客并不是以青海省为最终旅游目的地,而是以之为中转站,在青海省停留一段时间之后直接转向西藏和新疆。青海旅游业尚如此,更别谈刚刚起步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了。虽然,有一些传统体育项目走向舞台,逐渐被世人所知晓,如互助的“轮子秋”,但相对于有着丰富传统体育旅游资源的青海省来说,还远远不够。
4、专业人才资源短缺
对于为青海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服务的员工来说,多数外语能力有限,对顾客服务的标准普遍不高,环境讲解、信息提供和以及知识讲解不太有效,管理、督导和经营能力不足,多数经理对国际市场情况了解甚少,导游人员受到的培训考核力度不够,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旅游规划、开发、营销和管理能力有限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四、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推向市场
将现行社会的宣传方式(报纸、书籍、书刊、电台、电视、互联网)充分运用到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宣传上,做好青海省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形象设计,并将设计好的形象进行推广营销,如“七彩互助”等,在游客心中形成既定的旅游形象。同时配置优质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项目套餐,借助“口碑效应”,一传十,十传百,增加游客的重游率。建立“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网站”,将青海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项目全面而详实地介绍给全国乃至全世界,让更多的人了解青海高原特色,从而使大量游客慕名而来。
2、加快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力量决定一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经济的支撑。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涉及民族、宗教、历史、自然、地理等各领域,与国内其他地方相比,独具特色和魅力,资源的开发必须要有人、财、物的大量投入,因此,要加快青海少数民族体育旅游资源的发展步伐,必须促进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青海省少数民族的地理位置、文化、宗教信仰等特点,建立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完善基础设建设尽量满足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从而达到青海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提高和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双丰收的局面。
3、加大政府的主导作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要使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与旅游开发企业等相关部门结合起来,由政府统一监管调控规划,尽最大力量做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政策,从市场的角度对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选择、包装,统一管理规划。少数民族体育旅游项目在各县市、各景点应合理分布,尽量避免产品项目重复,青海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套餐,要和当地的自然景观相结合,要符合当地的民族特色,才能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
4、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1、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和汉民族的中医学是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在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历经了长久的发展历程,在历史上为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今天依然是我国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财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差异,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医学体系,在治病扶伤方面也各有所长。这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今天仍然广泛应用,造福各族人民,很多也已经产业化生产并销往国际市场。
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也成了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首先,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保护民族文化,防止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的需要。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是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的非物质财富,如果不注重对这部分传统医药成果加以保护,很有可能使过多的民族医药配方进人国际公共领域。这一方面不利于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护我们的民族制药产业,另一方面也使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些非物质财富有可能无偿地成为他人盈利的工具。由于历史上我们并没有注重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国际上的汉方成药基本上都由日本生产。根据新近的一项调查,我国作为中药的发源地,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现在大部分在国际上还处于保密,我们不能重蹈覆辙。第二,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有效途径。由于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历史上多基于口传心授,或者“师传徒”,“父传子”的方式进行流传,没有科学的研发机制,往往只依靠对诊病经验的朴素积累,这使很多传统医药在现代社会面临灭绝的处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不乏很多精华配方,这些配方的失传对全人类来说都是无可弥补的损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在社会上激励创新,这一结论已得到法学界的公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证明。在国际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国内的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
2、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策略
从法律角度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进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这样的传统医药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不同于那些已经申请专利,有明确专利权人的民族医药。因为有国家确认的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存在,并且有确定的专利权人,这样的民族医药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保护都不成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通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智慧,世代相传,并流传于今的传统医药。这些传统医药往往具有传统性、继承性、创造主体的群体性和相对公开性和公有性。具体来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往往是通过传统方法制作,来源于特定的群体,地域和文化。由于世代相传,流传至今融人了世世代代人们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此外,这些医药形成于共有领域,或者已经过早地进人了公有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属于某一群体所共享。正是由于发明者或创造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过多过久地在社会公开,同民间文学艺术一样,面临着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还存在争议。但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对此类特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被人们忽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障。我们也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具体来说:
在专利法方面,TRIPS第27条规定,“对于所有发明,无论产品和方法,在所有的科技领域,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能适合与工业应用都能申请专利”。TRIPS没有对发明的含义作明确界定,因而各成员国均可自由地制定能推动他们利益的专利制度,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已经通过相关立法对传统医药的制作方法和产生的药品授予专利。建立起对传统医药的专利制度对于拥有诸多传统医药资源的我国有很大益处。但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只能依据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在该国家和地区受保护。这要求我们依据他国的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别国申请专利,以获得在国际贸易中的域外保护。但另一方面,这在实践上往往容易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是各国对专利申请的条件各有不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性质上又有创造主体不明确,产生时间太久,进人公有领域而丧失新颖性等原因,使其有成为不适格的专利权对象的可能。此外,专利权的授予往往伴随着高额的专利费用,这也使专利手段作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存在一些障碍。
作者单位:1.刘志宏(1978-),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韩国启明大学校建筑大学建筑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村落保护与建设,传统民居建筑。广西 桂林,541004。
要发展民族医药,首先必须把政策落到实处,跳出思想的局限,独立自主地进行发展。至于为何要把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从现在的中医学范畴中提取出来独立发展,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和中医学的重大区别所决定的。
1、文化背景不同。根据其文化源流或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学科可分为若干类系:
(1)受佛教文化影响,特别是受藏传佛教文化的影响,结合青藏高原的疾病防治经验和药物资源,逐渐发展形成了藏医学、蒙医学。而傣医学则具有南传上座部小乘佛教文化的背景。
(2)受阿拉伯文化影响,特别是受阿维森纳《医典》的影响,并结合自身的医学实践而发展出了维吾尔医药、回回医药、哈萨克医药等。
(3)受朝鲜古典医学影响,并融合中朝古代医学特点,发展出朝鲜族医药。
(4)受汉文化影响,但又具有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从南方地区医疗实践中发展出苗、壮、瑶、彝、侗、土家、黎等医药知识体系。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所植根的文化背景而言,其与中医药并非源和流、主干和分支的关系,而是一个不同于中医药的多元的、复杂的、独立的文化体系。
2、理论体系不同。文化背景、哲学理念的不同,必然导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中医药理论体系的重大差异。中医学以天人相应和阴阳学说为哲理观,以脏腑、气血、经络为生理观,以四气五味为药理观,以四诊八纲为诊疗观,从而构成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它的理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天人相应”为一般规律的整体衡动观;二是以脏腑、经络、气血为构架的功能生理学;三是以阴阳为基础的矛盾平衡说;四是以四诊、八纲为内容的诊断学;五是以天然药物和方剂为主的治疗学。而蒙医基础理论主要研究人体生理、病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治疗方法等,对临床各科具有指导意义的一门学科。
蒙医学理论来源于临床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临床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它不仅仅是医疗经验的积累,而且具有从实践中升华出来的一套学术理论。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接受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思想―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吸收了印度医学、藏医学、中医学的部分基础理论,不断地得到了充实和提高。蒙药学是对蒙药进行全面研究的学科,主要研究每味蒙药的来源、形态、产地、品种和真伪的鉴别、性味、功效以及采收、加工、炮制、贮藏等。蒙药学还总结出了一整套用药规律,应用于临床,而达到防病、治病和健身目的。方剂学是以蒙医基础理论为指导,为防病、治病而研究配制、药物应用的一门学科。内容包括蒙药的配置原则、配方规则、配方剂型、配制工艺、方剂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蒙医临床各科包括内科、外科、温病科、妇科、儿科、传统疗术科、骨伤科、五官科、皮肤科等。都以蒙医基础理论为指导,对疾病进行辩证分析、诊断和治疗的具有独具特色的学科。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加强对民族医药学理论的整理、加工,继承发扬,形成疾病诊疗的理论支撑;少数民族群体疾病表达谱的建立,利于更好的防病、治病。另一方面,采用现代研究技术,加强民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力度和深度。例如;对民族药材资源分布、生态环境、同功品种、易混品种以及种植加工、特性鉴别、质量标准等系列专项研究;对新开发的药品中活性成分的理化性质及药理毒理进行规范研究;对少数民族的单方或复方制剂进行作用机理的基础研究、剂型研究、制备工艺技术研究、质量标准研究、临床实验研究等等,为民族医药的开发提供科学严谨的数据,改变过去经验性的标准和手工作坊式的药品生产方式,推进资源转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大民族药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优势,从而推动学科的飞跃。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定义和地位
1.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定义
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医药经验(或医学)。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学术地位和深远影响的“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通常所称的民族医药则是专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包括藏、蒙、维吾尔、傣、壮、苗、瑶、彝、侗、土家、回回、朝鲜族医药等等。这些以不同民族名称命名的传统医药学知识,或自成体系,或以专科特长而闻名,在现代西医学传人之前,为各民族应对地方性疾病和常见创伤等,发挥过重要的医疗保健作用。
“民族医”的概念至少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出现。“民族医学”、“民族医药”则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见于专业的或政府的各种文件资料中。
事实上,民族医药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犹如民族工业、民族企业、民族经济的用词一样。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狭义的概念专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本文所述的民族医药为后者。我们不赞成以“中医学”的概念总括56个民族的传统医学。就现代民族医药的概念而言,它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累和医学创造的集合,显然不能包括在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医学范畴之内。民族医药并非是中医药中的一个分支、一种附属品,而是与中医药处于并行平等的地位。
因此,从学科角度而言,中医学与少数民族医学应当是姊妹学科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民族医药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民族医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列在中医之下,这就造成中医药对民族医药的长兄代父现象。
2.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地位
2003年l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附则”中申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应当有如下含义:
第一,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医药,但是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属于中华医药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族医药学有它独立的医学地位。民族医药并不从属于中医中药,在民族医药条例尚未制定或不另行制定的情况下,民族医药的管理是参照中医药管理条例执行的。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少数民族传统医药。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独特性
尽管民族医学在概念上已体现了与中医学的明显区别,国家在政策上也赋予其与中医学平行的地位,但现实中,由于少数民族医学发展比较滞后,缺乏统一、平衡发展的大格局,以至于不少人仍把其归于中医学的范畴。要发展民族医药,首先必须把政策落到实处,跳出思想的局限,独立自主地进行发展。至于为何要把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从现在的中医学范畴中提取出来独立发展,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和中医学的重大区别所决定的。
1.文化背景不同
中医是在中国古代汉文化背景下诞生的,主流是儒、道两家。中医把“调节平衡”、“扶正祛邪”作为保持健康和治疗疾病的主要原则,正是儒家“中庸之道”及道家“万物负阴抱阳以为和”思想的体现。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的文化土壤则不同于中医学,它是55个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集合,因此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同汉民族一样,各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发展史和独特的地域生存环境,在此基础上孕育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必然具有各民族独特的文化背景。根据其文化源流或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学科可分为若干类系:(1)受佛教文化影响,特别是受藏传佛教文化的影响,结合青藏高原的疾病防治经验和药物资源,逐渐发展形成了藏医学、蒙医学。而傣医学则具有南传上座部小乘佛教文化的背景。(2)受阿拉伯文化影响,特别是受阿维森纳《医典》的影响,并结合自身的医学实践而发展出了维吾尔医药、回回医药、哈萨克医药等。(3)受朝鲜古典医学影响,并融合中朝古代医学特点,发展出朝鲜族医药。(4)受汉文化影响,但又具有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从南方地区医疗实践中发展出苗、壮、瑶、彝、侗、土家、黎等医药知识体系。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所植根的文化背景而言,其与中医药并非源和流、主干和分支的关系,而是一个不同于中医药的多元的、复杂的、独立的文化体系。
2.理论体系不同
文化背景、哲学理念的不同,必然导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中医药理论体系的重大差异。中医学以天人相应和阴阳学说为哲理观,以脏腑、气血、经络为生理观,以四气五味为药理观,以四诊八纲为诊疗观,从而构成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它的理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天人相应”为一般规律的整体衡动观;(2)以脏腑、经络、气血为构架的功能生理学;(3)以阴阳为基础的矛盾平衡说;(4)以四诊、八纲为内容的诊断学;(5)以天然药物和方剂为主的治疗学。
相对于中医学,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在理论体系方面充分体现了它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它是以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为背景,以当地的自然药物为资源,采用适合本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行医方式,以本民族为服务对象而发展起来的。例如,藏医学的理论体系是以隆、赤巴、培根三因素学说为核心,以五源学说为指导思想,以七物质、三秽物及脏腑经络的生理和病理为基础,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特点的独特的理论体系;蒙医学理论体系是吸收了藏医学理论和印度医学以阴阳五源说为基础的赫依、西拉、巴干达的三根理论及七素理论,以及汉医知识,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民间疗法,创造性地加以改造并发展起来的传统医学体系;维吾尔医学以火、气、水、土四大物质和气质论为其理论基础,是以维吾尔族人民自身的医学经验并吸收了阿拉伯医学、中医学等理论形成的民族医学;傣医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是“四塔”(风、火、水、土)和“五蕴”(色、识、受、想、行)学说;壮医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是阴阳为本、天地人散气同步、脏腑、骨肉、气血三道(气道、谷道、水道)、两路(龙路、水路)和巧坞主神理论;苗医学的理论是纲、经、诊、疾,即两纲(冷病、热病)、五经(冷经、热经、半边经、慢经、快经)、三十六诊、七十二疾。
3.医疗技法和用药特色
人们往往以神秘、猎奇的眼光探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其实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无外乎也是各族人民在认识生命、保护生命的实践过程中创造、积淀的。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某些疑难病症有着突出的疗效。例如,藏医学至少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医治的病种大多是青藏高原的常见病、多发病,用的药物也多是青藏高原所产的植物、动物等。由于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域、生活方式的差异,使得他们对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如藏医药对高原病、脑血管病、风湿病,蒙医药对骨折、脑震荡、再生障碍性贫血,维医药对哮喘、白癜风,瑶医药对肿瘤、红斑狼疮都有很好的疗效。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医疗技法上也独具特色,如藏医学的尿诊、灌肠疗法、艾灸疗法,蒙医学的拔罐穿刺法、外伤和正骨疗法、震脑术,壮医学的目诊、耳诊、药线点灸疗法、药物竹罐疗法等等。另外,各民族医学在诊疗的同时,多注重药物疗法和精神疗法的协同作用,在给予病人药物治疗的同时,采用诸如冥想、催眠、巫祝、引导意向等心理治疗方法来达到更好的治疗疾病的目的。
三、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必要性
1.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现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困境
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医疗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但长期以来,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各少数民族的医疗卫生状况始终不及发达地区,甚至差距越来越大。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2~11月,先后4次组织研究人员分赴各地进行民族医学的相关调研,调查覆盖了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地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医药卫生状况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缺医少药、医疗设施简陋、医学人才队伍规模过小等问题,严重阻碍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看病难、治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大多位于偏远山区和其他环境恶劣的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真正摆脱了缺医少药困境的人群所占比重较小。至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滞后、教育水平低、缺医少药等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就医难的主要原因有:医疗设施不健全;边远贫困山区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受经济条件限制,负担不起药费及治疗费。
(2)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据美国商务部(USDepartmentofCommerce)报告,占全世界22%人口的中国,医疗资源却仅占全球总数的约2%,或者说,每千人大概只有2.4张病床。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处于劣势地位。我们知道,中国医疗资源缺乏是不争的事实,但更为严重的是,医疗资源分配和分布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中国的贫困地区,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现象更为严重。
(3)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传统医药的信赖和偏爱。一方面,现代医药服务可望而不可即,即便能够享受得到,往往也是代价高昂而效果未必尽如人意,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对现代医学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受民族文化、习俗影响较大,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传统医药用药简单、看病便宜、对地区多发病和常见病有着较好的疗效等事实耳闻目睹,因此倚重民族医药、偏爱民族传统医药也就顺乎情理了。
2.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1)民族医药在近代丢失太多,继承不足,适应现代社会的科研起步较迟、起点低。(2)民族医药制药企业起步晚,人才、技术落后,品种单一,其研发、生产、销售能力在日益白热化的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十分薄弱。(3)民族医药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成药产品质量控制不完善。(4)国外众多的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完善的专利申请策略,已开始仿制与精加工我国的民族传统成药,并进一步研发新药,从而对我国民族医药构成了威胁。(5)民族医药一直局限在各自民族聚居的小范围内使用和传播,有的用药经验仅以口耳相传,其发展和推广受到制约。目前,兼通现代医药、民族医药和语言文字的人才奇缺,各民族医药术语的规范译释工作进展缓慢。大多数民族特色药物的有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及理论、应用、技术方法的创新尚处于空白,现代药品管理的各种规范很不完善,这些都与国际标准和市场要求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健康发展是十分紧迫的现实要求。
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基本对策
1.高等教育要为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发展培养高级人才
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相继成立了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院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能够适应21世纪发展的教育模式。
目前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教师多数为本科毕业生,缺乏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高级人才;学校与附属医院之间未形成人事管理一体化的机制,教师脱离临床,除老教授外,多数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缺乏临床锻炼的机会和临床实践的经验,医、教分家现象突出;缺乏专门用于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教师培训的教材;学生动手操作机会少,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基本没有实验课程;重专业教材而忽视其他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等内容的学习,导致学生知识面窄,学术思维局限,适应社会能力不强。此外,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还缺乏相应的行业协会,缺乏从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缺乏相关的职业考试制度;缺乏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社会认同程度不够。这样老套的教育模式不可能造就出大批高水平、复合型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人才。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已成为制约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的未来。
21世纪是比拼高科技人才的时代,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能否迎头赶上,根本取决于高科技人才的补给,其中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新型、成熟、适应中国国情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迫在眉睫。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借鉴国外高等教育模式中的优点,开发国内传统医学教育的合理成分,构建适合2l世纪长久发展、合理完善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2)总结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经验教训,深刻把握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特点。(3)结合民族文化特点,构建系统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高等教育模式。
2.另辟蹊径,不能走“中医西化”导致资源枯竭的科研之路
由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基础研究工作起步较晚,长期以来投入不足,造成科研人员少、整体素质不高,对民族医药体系所包含的丰富科学内涵缺乏科学技术的支撑。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自古以来在个体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自由发展,各立学说,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理论体系。即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逻辑性、科学性不强,难以适应当今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不能科学地指导实践,使得民族医药创新后劲不足。
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必须在保持其个性化的辨证论治、求衡性的防治原则、人性化的治疗方案、多样化的干预手段、天然化的用药取向等特色的同时,加强专业研发工作。加强专业研发工作的前提是使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保持特色,即坚信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学性,坚持用其特有的理论和技术从事医疗和科研;发挥优势,即发扬其疗效好、副作用小、费用低等特点,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疑难杂症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不同民族的医药学发展是不平衡的,其积累和遗失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继承和发展的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研问题不单纯是传统意义上的医药问题,而应当结合特定的民族文化视角,综合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来进行考查。既要关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化、医疗技法的搜集整理,拯救濒临消亡的民族医药文化,又要重视医药的实际开发研制。民族医药科研的关键是“创新”,尽快开展寻找和使用珍稀濒危药材资源替代品的研究工作,这将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匮乏乃至枯竭的不利态势,加快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应不断开发民族医药的新药产品,使民族医药的品种更多,档次更高。另外,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研应形成一个整体发展的格局,各科研机构既有合作又有明确的分工,以避免研究的重复性。
3.应用及产业化
以往的少数民族传统药品生产环节较薄弱,其产业处于自产自销、自制自用的自然经济状态,基本没有现代化生产过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疗效的不断肯定、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需求量的不断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逐渐走向产业化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壮大。自1995年以来,研制开发的新藏药就有80多种,其中12个品种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蒙药现已开发利用120多种,年产1.5万公斤,产值达575万元。目前开发利用的维药达140多种,自1993年以来,有17种维药通过新药评审,深得各界群众的赞誉。西藏、青海、贵州、四川、甘肃、内蒙等地陆续出现了一批颇具规模的现代化民族药生产企业,完全改变了小手工业作坊式的生产模式,生产能力和药品质量大幅度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至1998年,贵州省有民族药品生产企业70多家,产值达到7.8亿,占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西藏自治区至1999年,民族药品生产企业已达22家,产值3亿,现已有70%以上的县建立了藏药厂或藏药制剂室,藏药占全区医疗用药的比例为70%以上。
一、现代化进程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界定
(一)对少数民族现代化的界定
1.现代化概念的界定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前进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对现代化这个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定分歧。大多数人对现代化的理解与描绘较模糊,尚未呈现一个清晰的认识。每位学者对现代化的含义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解说。
我国现代化理论家罗荣渠教授认为现代化不是一个自然的社会演变过程,它是落后国家采取高效率的途径,通过有计划的经济技术改造和学习世界先进,带动广泛的社会改革,以迅速赶上先进工业国和适应现代世界环境的发展过程。严英龙研究员认为现代化就是以市场原则为取向,以工业化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现代生产力对传统生产力的代替,并引起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适应性变革的过程。厉以宁教授认为,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影响下,经济、社会、文化、习惯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发生重要变化的过程。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以不断的改善,社会运行效率得以不断提高。马崇明认为所谓的现代化就是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应用而导致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以及社会机构的根本变化。①
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的界定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是指: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文化与社会发生同质、同向的变迁。 “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包括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的现代化。简单的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可以理解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不是用别的文化去代替传统文化,不是让少数民族舍弃传统而另就,而是用传统文化的积极力量推动现代化,通过现代化发扬和传承传统文化。
现代化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 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现代化进程中传承与发展,创造出新的少数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文化发生交流和碰撞。
(二)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界定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总和,包含着有形的物质文化,但更多体现在精神文化方面。“进入现代社会后,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不同程度的传承了下来。传统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生命在现实生活中的延续”②这部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经过了长时间形成,积淀并传承下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古至今,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并且都积极的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出谋划策,各抒己见。当前学术界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较大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是原封不动的保留,侧重于原生态的保护,原汁原味的保留。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保护措施和手段改变了传统文化的原貌,实际上是对文化的变革甚至是异化,就背离了保护的原意。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是对文化多样性观念的本质把握
古往今来,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始终面对着文化差异和社会生活多样的客观现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于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沉淀的产物。只有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尊重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异性,才能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汉族文化在交流中走向融合,促进文化共同繁荣,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奠定思想文化基础。
(二)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和谐社会当然包括各民族和谐相处。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和谐相处,是减少社会矛盾,建构和谐社会的前提。而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是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之间、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之间的和谐,最终将建设“精神家园”落到实处,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三)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
“文化的生命在于传承,文化的繁荣在于发展,传承的过程本身就包含了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本身就体现了传承。因此,文化的活力只能在发展中得以展现和延续。相对于变化发展的世界,停滞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活力”③因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是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结合当代实际的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最终将因为落后于社会发展进程而被遗弃。
(四)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能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现代化进程的步伐
“民族传统文化作为民族这种社会共同体特有的实质“内核”不仅在历史上为维系民族的认同与团结,生存与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活动,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成为决定许多重大经济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5]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有着浑厚的社会基础,构成了一个社会发展的起点,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且与社会现实生活相交融。因此,文化之于社会现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存亡危机的时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地大物博、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有着各自的历史,文化、心理,各民族的现代化发展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使得现代化发展呈现出很多特殊的、复杂的问题。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显得异常的复杂和艰难。现代化的推进必然引起民族文化的变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冲击,它的传承面临着更大的难题。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以及国家行政的干预,机遇与难题并存,形成诸多急剧复杂的变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一些民族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丧失信心,导致很多文化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这个危机有可能使少数民族历经数千年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在一段时间后大部分丢失。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危机的时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联结着民族的历史、现实和未来,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大业,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注释: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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