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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损伤、财产侵害、经济损失等。但是单体性质的侵害跟大范畴的侵害之间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1.2现代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基础
1.2.1现代人文素质的提高
现代社会出于人文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复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显。社会中的消耗产品与人类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这些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含盖的消费领域几乎同时体现了重复性和群体性。群体消费引起的纷杂纠纷关系也频繁出现。假如某一产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几乎在同时世界各地都会有同类产品的侵权事件发生。这就是消费者的仿制性和针对性体现,也是产品经销的重复性和单一性体现。
1.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几乎替代称谓当今“第一生产力”,成为人们对一切事物判断的主要依据。万事都有正反两方面,科学的发展,往往也会引起许多未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件。从根本上讲,引起自然灾害的原因也许会是人们的自然的破坏。但是这种自然科学同时也具备“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1.2.3从企业的发展来分析
企业存在于市场中,这本来就是一种竞争。适者生存,劣着淘汰。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则。而企业为什么会淌“竞争”这趟浑水呢?两个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具备了天然危险性。一旦投入错误或者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这种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2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系统影响
2.1转变归责基础
侵权本来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最原始的侵权,也许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各行各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诱发始因也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转变到企业与企业的社会活动中。企业的各种社会活动必然需要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如果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费者,这就引起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大规模的侵权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专业的知识来讲,企业的危险责任是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在国外危险责任被称为严格责任,是具有“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济
现代社会的发展,致使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据简单的侵权法去应对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就显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盖地范围也会有所限制,这就威胁到了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损害赔偿等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如:在“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万全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苏家桥村端掉一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玉皇醋厂“中卯牌”黄豆酱油和老陈醋320件,共计16000袋,牲畜用盐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经质检部门检验,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属劣质产品。事后,政府联合各大网站对此后果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救济与赔偿,虽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但是还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2.3责任共同构成要件转变
2.3.1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如果解决此后果,也是很麻烦的。传统的侵权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论。种因得因,种果得果,因果循环,纠结难缠。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也许就是某个种原因,某个产品,或者是个某个人,或许也可能是某个小部分团体。但是引起的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许多儿童都是服用这种奶粉有可能诱发各种疾病。但是这些儿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饮食过不同厂家生产不来的奶粉,而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发儿童得同样的症状。二者都有可能诱发儿童病症的发生,这是因。而结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该如何去规判呢?所以在侵权赔偿问题上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这就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去综合一切诱发事件结果的始因,评判出赔偿结果。
2.3.2侵害与赔偿
现代社会中,侵权法是实际侵害决定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中,严重的侵害后果最明显的就属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针对每个人的受到的侵害进行确认,却又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大难点。许多的侵权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这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为了避免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侵害赔偿需要,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索取赔偿。这不仅有利用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权法的管理和协调。
2.4侵权法增设预防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内容。为了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而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侵权法一般都会用“惩罚性赔偿”作为预防和惩治的原则。传统的侵权法虽然具有“时候救济特色”,但是相对于同时增加了事后救济滞后性,而且不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原则。所以,现代侵权法根据实际危险,公法性管制规则数量逐渐加大,努力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
3中国侵权责任法职责
3.1二元归责在责任法中的体现
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是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中心和原则。损害赔偿法是一种相对应的结果,是侵权责任作用的展现。责任法中的“二元规则原则”是现代化法律进步完善的体现。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事故”对侵权法的影响结果。从传统侵权法的一元规则即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并存,这本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国内《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三款中,责任法的二元规则无过错责任有相对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风险事故中,也会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3.2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与侵权法的协调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6-0123-06
现代工业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风险随之相伴而生,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频发,此类事件一般所涉受害者众,损害后果亦重,因此,谓之为大规模侵权事件。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事件①发生后,大规模侵权事件导致的企业破产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主张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顺序中以优先地位,②这些观点对于保护现时侵权债权人③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民事侵权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和潜伏性,一部分侵权债权在企业终止后一定时间才出现损害问题,根据侵权法的规则无法及时认定因果关系,对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现行立法中难以找到依据。为此,本文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例,梳理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归纳分析我国未来侵权债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探寻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对相关立法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以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目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民事赔偿程序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作为近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赔偿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对这一赔偿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垫付患儿医疗费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二)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2008年12月,由卫生部牵头成立的问题奶粉赔偿调查小组拟定民事赔偿方案,政府和三鹿集团等22家问题奶粉企业共同承担40亿元。其中,26亿元的检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的资金则由22家问题奶粉企业按各自品牌产品确诊患儿数量、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其中三鹿集团支付9亿元左右,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赔偿方案中还有一项总额为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从2009年1月起,根据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基金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周岁。
(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日,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 〕
(四)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法院宣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三鹿集团马上托管三元几条生产线开始生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北京三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战略重组方竞拍三鹿集团,最终获得三鹿集团的土地使用权、7~8家核心工厂、原有的生产技术、健全的经营团队、销售渠道、销售市场。但是,直至2013年7月,三元对三鹿集团的产能利用率不足五成,多家工厂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由于双方强势业务完全不同,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三鹿的品牌优势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负面效应,导致销售市场不得力,无法开足全部产能,不得不依靠租厂房、租库房等方式来增加营业外收入,以此来填补折旧费、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人员成本等各项费用。〔2 〕后续对侵权债权人的赔偿情况,未查到相关数据或报道。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鹿问题奶粉给患儿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幸运的是,据医学专家推测,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儿,成年之后不会出现更多的损害。但是,类似的其他产品责任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对于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的耐用消费品、缺陷医药产品而言,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往往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缓慢发生,损害症状确诊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登记,等等。相对于现时的侵权债权人来说,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一)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有合意之债与非合意之债之分,侵权之债属于非合意之债。有学者指出,如果对合同之债的救济体现为“增值”的话,那么对侵权之债的救济就体现为“保值”; 〔3 〕而在侵权之债中,即使是现时债权人,单个消费者也是势单力薄,相互之间难以形成聚合力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未来侵权债权人由于实际损害的发生时间不一,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加之债务人企业可能已经终止,寻求救济的成本高昂,未来侵权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希望非常渺茫,在清偿债权中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过错、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的存在是认定侵权债权责任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规定了对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潜在的、未来的损害被排除在外。破产法中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顺位,限于已经认定实际损害的现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未来债权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在现行立法中难觅踪影。
(三)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公司终止后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曾经存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而公司注销登记,从而逃避债务的情形。2005年《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规定了公司非破产解散清算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强制解散情形下,营业资格终止,法人资格同样要经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才消灭。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的七项职权,④都是针对现时债权设立,未来侵权债权无从通知、公告债权人,更无法进行相关债权的清偿,使这部分债权人求偿失去了法律依据。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体承担责任。那么,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究竟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确立了公司终止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其一,对清算有过错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二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⑤其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其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⑥对此承诺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是一种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经过公示,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产生影响,产生信赖利益,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应认可该承诺的效力。股东未清偿侵权债务分得剩余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对未来侵权债权人从分得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即返还不当得利。〔4 〕 205-210根据体系解释,上述内容中的债权人并未限定为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应包含在内,这为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预留了空间。
(二)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然延伸。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⑦,根据公司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行为要件,指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当行为;第二,主观要件,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第三,损害后果,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学者考证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如下结论:否认理由包括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欺诈和不当行为,其中混同是适用最多的理由;适用该规则保护的债权既涉及合同之债,又涉及侵权之债,适用的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损害后果均非争议的重点;核心要件是审查“滥用法人格”,但国际上的一个最新发展是,即使不存在滥用情形,公司面纱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国的“单一商业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集团,根据该理论,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如澳大利亚的“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即符合法定条件下,在公司集团内,母公司需要为子公司的破产交易承担责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关系金蝉脱壳的做法。该责任的追究有时间限制,即必须在子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六年内提起相关诉讼。〔5 〕这两个理论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在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对公司集团加强监管的反映。对于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从主观要件的认定走向客观化的过程,更多地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强调强者对弱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要求公司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美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为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继受人责任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发展出来的一项规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传统继受人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及20世纪早期,是指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转让后,受让公司对转让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即债务不承担规则,但是严格遵循该规则有违公平正义时,法官根据衡平法的精神,对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明示或默示约定、欺诈性转让、实质合并、实质存续,要求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应承担的债务。其中,后两种情形实质是为了简化直接证明欺诈性转让存在的困难而做出的推定。(2)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产品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人要求保护,另一方面包括欺诈性转让法和继受人责任制度在内的立法在实践中常常被受让人巧妙地加以规避,而侵权损害事实确定地已经发生。为此,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超越对欺诈的认定和推定,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发展了继受人责任制度,提出了以产品存续原则⑧和事业存续原则⑨为理论基础的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对于前者,法院在判决中从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受让人承担潜在侵权责任后转嫁风险的可能性、受让人利用商誉获利因而承担责任的公平性三个方面,阐明了受让人对转让人原先所制造和销售的相同产品中存在的缺陷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的理由。对于后者,法院指出股东存续是确定转让公司和受让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一个因素,现金对价不应该成为受让人逃避承担责任的借口。〔6 〕继受人责任规则意在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法院审理未来侵权债权的案件提供了裁判的新思路。
四、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
侵权法的功能有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唯一功能。〔7 〕 6而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所称:“大规模侵权是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 〔8 〕8,为了减少、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同样有必要加强。在风险潜伏的现代工业社会,对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是对现时侵权债权保护的必然延伸。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为了加强法律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扩展责任主体为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增加了清偿的机会和份额。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借鉴美国“单一商业体制度”、澳大利亚“法定滥用法人格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决公司集团中某公司造成的未来侵权债权的主体缺位问题。
二是借鉴美国继受人规则,要求受让人承担未来侵权债权的责任。在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构成实质合并、实质存续的营业转让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废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创造性地提出了“债随物走”原则,其实质是扩展了责任承担主体。在近几年的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营业转让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因其有利于对营业资产的有效利用,能够充分发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构成了事业的实质存续,增加了清偿债务的主体,可以使债权人得到较清算更多的清偿,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9 〕三鹿奶粉事件中,从三元重组三鹿的资产来看,生产线、销售渠道、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这些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整体性、功能性、有机性的营业资产,实质上构成“营业转让”,这种转让属于重大资产转让。受让人三元集团在受让这部分资产后,继续原三鹿集团的生产线所进行的奶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产品存续原则”;三元在并购三鹿集团之后,三鹿集团丧失了主体资格,三元的生产经营是三鹿营业活动的继续,同时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并进一步开拓市场,这个意义上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事业存续原则”。如果三元继受三鹿营业财产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那么,根据这两个原则,三元将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表述为接手者责任:“接手者对前手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其条件:一是合同约定接手者应当承担此项责任的;二是为逃避对前手的债务或责任的承担而从事欺诈性的财产让与行为而导致接手的;三是构成对前手兼并或收购的;四是使接手者成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续的。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接手者对因其自己在销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损害,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7 〕 209-210
(二)明确期限和范围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未来侵权债权是工业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对这些问题已确立相关的规则:第一,预留足额财产给股东以满足未来债权人的诉求。如1984年美国模范公司法中规定:合法债权在公司解散公告后5年内仍可提出,即使这些债权发生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提出请求,也可以在公司清算中向分得剩余财产的股东个人提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从文义解释来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结后,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我国《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里对破产终结时未决的债权保留了分配额进行提存,保留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对于未来侵权债权而言,潜在损害难以预测,数额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立法应通过赔偿基金的途径解决,可作出规定:公司终止后出现侵权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赔偿责任基金中支付,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为公司终结之日起五年。此外,对于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还可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
第二,责任承担的范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一般以股东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⑩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营业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10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外曾经颁布专门立法打击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美国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案》(UFCA),198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将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在构成要件方面,事实欺诈要求有主观故意,由于探测公司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了“欺诈的征象”,推定欺诈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如果某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妨碍、拖延、欺诈债权人,则推定该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图。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未来侵权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主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破产法中规定了撤销权,但同样存在难以认定主观过错的问题,为此,可借鉴美国立法中的推定欺诈,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
五、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的政府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较多,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启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值得肯定。但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风险决定了大规模侵权事件不可避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理性分析。
(一)政府主动介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调控作用。如民事赔偿部分,政府首先要求三鹿集团拿出9亿元用于支付患儿医疗费,牵头建立赔偿基金等;对经销商的担忧,2008年12月19日,政府承诺将协调企业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经销商支付30%的拖欠货款,总额约3亿元;在三鹿破产重组问题上,主管部门积极斡旋,最终由北京三元有限公司和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竞拍联合体竞拍成功。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问题奶粉对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为相关债权人提供了政府信用担保,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政府适时退出机制以便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已逾六年,政府积极调控行为是否适当,追踪破产重组后的情况,至少带给我们以下思考:首先,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缺失。政府只关注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对未来侵权债权未涉及;其次,政府行为有越位之嫌。依据破产法规定,政府要求企业支付患儿和经销商债权的行为是代替破产管理人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且违反了破产法中的债权清偿顺序,给予现时侵权债权以超级优先权;第三,政府行为似有失当。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实际运行情况与良好预期差距较大。对侵权债权人来说,三元对三鹿的重组构成了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但是三元重组行为非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因而要求三元作为受让人承担三鹿侵权责任实乃勉为其难。因此,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政府仍然要坚持法律规则至上,坚持市场主体权利本位,坚持行政权力控制,坚持法定程序优先,这样才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注释:
①为了叙述简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
②主张赋予侵权债权优先权的有: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马东:《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乔博娟:《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法学家》2010年第2期等。
③根据侵权债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现时侵权债权和未来侵权债权,前者指侵权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存续时已知的债权人,后者是指债务人终止后发生侵权损害后果而新出现的侵权债权人。
④《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⑦ 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4条。
⑧ 产品存续原则(the product line rule),也称为生产线规则,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诉Alad公司案中创设,其要点有:受让人购买了转让人的资产(包括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半成品和产成品),这些资产被用来继续从事生产;转让方因转让资产而解散;受让人事实上利用了转让人的商誉。
⑨事业存续原则(continuity of enterprise),也称之为企业继续原则,由密西根最高法院1976年在特纳案中创设,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扩展了传统继受人责任中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转让公司的事业存在基本的延续性,包括重要职员的留任,财产、基本业务运营甚至公司名称的延续;(2)在将受让公司支付的对价分配后,转让公司迅速停止了运营,清算并解散;(3)为了保证正常业务的持续运营,受让公司承担了转让公司的部分相关债务;(4)受让公司对外申明自己是转让公司的有效延续。”参见彭冰:《美国法上的继受人责任》,《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2期,第66-77页。
⑩欺诈的征象共有11个,其中包括:“(1)对关系人的转让;(2)财产转让后债务人保留了所有权或仍然 有控制权;(3)转让行为――被揭发出来或被故意隐瞒;(4)在转让前――债务人被或被诉讼威胁;(5)债务人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转让;(6)债务人潜逃;(7)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8)债务人收到的对价与被转让的财产价值相比极不合理;(9)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10)在巨额债务发生之前不久或发生之后不久转让行为发生……”。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法律控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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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同时,倾力发展全域大旅游,但协同不足。贵州资源富集,生态良好,是资源能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但长期来形成的观念阻碍了工业与旅游业的协同发展。这可能是未把握工业的本质内涵,未厘清工业与旅游业间的关系,对二者融合发展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了解不足所致。
贵州工业强省战略实施现状及工业结构特点
近六年来贵州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收入、利润、规模及资产大幅提升,但社会效益略有下降,经营风险有所增加,工业能耗强度下降幅度不大。2015年,贵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550亿元,增速保持前3位;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亏损面为19.3%,减亏7.8%,是全国仅有的三个下降省份之一。2015年贵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税金700.7亿元,增速比主营业务收入低6.5个百分点、比利润总额低5.8个百分点,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排位靠前形成较大反差。同时,工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有所减弱。2015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用工90.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用工3万人,下降3.3%。
除此以外,工业内部结构逐渐优化,但重点行业持续低迷。2015年贵州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6.4%。全省煤炭、电力、卷烟等传统重点行业发展持续低迷,煤炭行业总量被白酒行业赶超,占全省工业经济比重由上年的22.7%下降到19.3%,有效需求不足。贵州PPI自2012年8月以来已连续41个月处于100以下运行,同时,PPI与购进价格之间的“剪刀差”有所扩大,挤压了企业利润空间和生产积极性。
全域大旅游井喷的驱动要件
制约贵州旅游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主要是旅游吸引物的多样性、独特性及旅游开发资金的充裕性。除了传统旅游资源外,贵州需在旅游吸引物的多样性上积极拓展。
发展旅游综合体不失为选择之一。旅游综合体是指以泛旅游资源为依托,休闲旅游功能为导向,通过土地综合开发,集聚旅游服务要素和旅游设施,形成融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购物娱乐、商务会展、商业地产等多功能的服务品质较高的休闲旅游产业聚集区。全域大旅游视角下,能吸引旅游者的因素皆可作为旅游资源打造。
旅游综合体具备功能复合性、产业集聚性及项目整合性的特征,各子项目功能互补,空间布局优化组合并紧密联系,形成有机协调的统一整体,能自我更新与调整。从核心吸引物、主导功能、核心产品来看,贵州适宜开发生态休闲型、文化创意型、休闲度假型旅游综合体。
生态休闲旅游综合体的核心旅游吸引物为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游客提供生态休闲养生为重点的服务。这种类型的旅游综合体高度依赖生态环境,必须高度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强度较低。贵州适合以自然与人文景观作依托,以生态养生和乡村休闲作核心功能的山岳型生态休闲旅游综合体,充分发挥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气候宜人的环境优势,以休闲、健康、文化、养生、长寿为功能导向,重点建设不同风格的休闲度假养生旅游综合体;发展大健康,大医疗,大养生,大休闲产业;依托“原生态山川人文”品牌,集聚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养生中草药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中草药种植及加工等延伸产业,形成以生态休闲产业为主导、以生态农业、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为支撑的各具地方特色的,不恶性竞争,不重复建设的生态休闲旅游综合体。围绕生态养生主题开展休闲娱乐、山地度假、户外运动、康疗养生、休闲居住等配套服务设施开发,提升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打造国内国际著名的休闲、养生旅游聚集区。(吴儒练等,2010)
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由民俗及历史文化为基础,通过文化创意予以深度开发,把民俗风情及历史文化资源通过旅游化项目化打造或作为核心旅游吸引物建设旅游综合体。
休闲度假旅游综合体由满足游客休闲度假需求的森林、山岳及湖泊为核心吸引物,以会展、餐饮、购物、娱乐为辅助功能,常常配置高端度假酒店、主题酒店以及依区域条件开发的运动休闲及娱乐设施,目标顾客为商务、会议旅游者及高收入家庭。
工业与全域大旅游融合发展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贵州的部分地区,旅游吸引物相对单一,资源禀赋不高,以农特产品及中草药种植加工为主的轻工业与民俗风情、历史文化、自然风光及生态景观相融合作为吸引物来发展全域大旅游,具备一定可能性与可行性。
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与失地农民,所以存在的问题也大都由二者引发。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滥用征地权,钻“公共利益”的漏洞
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这就客观上给某些政府寻租和机会主义提供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招商引资,扩大财政收入,突显个人政绩等滥用征地权,侵吞公共利益,这不仅有损失地农民的集体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城市化推进,耕地年均减少1848万亩。目前,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中,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已占约72%之多。“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被征地的农民达到300万。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补偿形式单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测算方法不够科学等诸多缺陷,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从横向看,各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差别很大,甚至出现同村的不同小组间的分配标准各异的现象;从纵向看,受益分配与权力层级成正比。据统计因土地用途变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约得到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农民只得到5%~10%。其次,补偿形式单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顾农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有损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郑州市农村土地征用人均获得补偿费为2万左右,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开支3~4年。在失地农民认为最好的征地补偿方式中,选择安排就业的站32%,选择一次性付给适当经济补偿的占24%,选择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险的占21%,选择预留土地入股分红的占20%。可见,在整个收益分配中,大多数地方政府拒绝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众的参与,仅凭单方决策行事。
3、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无法可依,只凭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及当地的客观条件制定法规文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第二,这一问题的最致命因素是资金筹集困难。政府行为往往限于政策许诺,并未实现保障金的足额下拨,专款专用;许多村民委员会又因为收支预算难以平衡,集体经济实力偏弱,往往无力缴纳;至于失地农民,大多所获补偿有限,又缺乏对社会保障的正确认识,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范围狭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制度等,失地农民作为农民和市民的过渡群体,本应享受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且兼容的安置补偿,但就目前来看,这些还远远不能实现。
(二)失地农民角色转变中的自身干扰因素
1、缺乏市场需要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再就业能力差
失地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们都以种地为生,即使外出务工也只是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端作业。
2、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理性消费观
⑴一部分得到较多补偿的失地农民“一夜暴富”后开始炫耀性的消费,这就存在着“二次返贫”的隐患。因此,如何帮助失地农民盘活补偿款,实现“钱生钱”,抑制其过度消费,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
⑵价值观及生活方式与其新的角色要求相冲突:大多数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价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这也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心理疏导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确定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许多制度实例。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为加拿大、美国等。采用概括式的国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决权交给议会或法院,对“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清晰说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权力寻租。我国目前可以继续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鉴国外经验,杜绝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的刚性规定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及预期规划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线,并严守不逾。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也应把此项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补偿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无使用权,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收益理应只归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其次,重新制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收益。应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以此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农民高标准的补偿。再次,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其积极参与补偿方案的拟定,且征地结果要对农民公开。最后,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和管理。更细致的讲,监督不仅针对补偿不问题,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机制为第三方认证,即靠无利害关系的公众性、公益性组织去评判政府行为是否规范,这一制度很值得借鉴。
3. 建构科学的社会保障机制
①加快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进一步规范全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文件,使法律法规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②把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纳入征地前的审查程序,并保证其科学性、可行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在实施征地后,要严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与相关利益群体友好协商,不断修正原有方案。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③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保障基金应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失地农民共同负担。政府要及时足额下拨补偿款,避免失地农民因所得补偿款太少而不愿缴纳保障金。还应加大对参保收益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愿参保率,扩充保障金。同时调整财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场机制,创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完全可以运用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中来,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还应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传授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理财消费知识、创新经营知识等,帮助其接受新的价值观念。
4.建立专门机构,帮助其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不仅会遭受物质利益的损失,同时也经历着一次心理上的阵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对其精神的“补偿安置”,要对农民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帮助农民树立对未来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适应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学习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唯此,失地农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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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美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界,2010(03)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吸引新客户的新兴业务,较低的成本使银行能够发展零售业带来新的利润来源。自新世纪以来,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与信用卡业务机制已经很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差距仍然很大。缩短乃至追上这种差距,需要科学合理的营销策略。本文拟对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策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1.立法建设不健全
由于信用卡属于新兴业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一业务的认识还很不够,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够健全。但是对于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是营销活动必不可少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相应的营销活动。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说体系建立的滞后,使得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和竞争范围存在疑问,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营销活动的开展。目前信用卡业务主要还在从属于一般银行业业务的法律法规下,比如:《银行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关于规范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局限性很大,对许多信用卡业务没有专门的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和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和指导信用卡业务,使得目前的信用卡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针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惩罚办法,只能根据《刑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判决,效力低、不明确、漏洞明显;目前仍然缺乏对银行、特约商户、消费者等信用卡相关的参与方的准入条件和权力、责任、义务的明确规定,这给信用卡业务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信用卡业务营销活动的开展。
2.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不完善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样,信用卡市场最重要的信用评估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只有深圳、上海等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就是说,我国信用评估体系距发达国家全国性甚至跨国的网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营销业务时,无法实现对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收集和评估,也就客观上增大了发卡后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3.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
如果单从数量、品种和功能来看,我国信用卡业务目前在整体上已经十分丰富;问题在于,从整体的业务营销来观察,就会发现产品同质化的情况十分严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不仅仅体现在产品的定位上,更上升到了产品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的金融功能也在同质的不良局面。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南航明珠信用卡与招商银行的国航知音卡,真情卡与华夏银行的丽人卡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同质化现象。银行自身应对信用卡业务的创新能力不足是主要的原因,这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营销的定位有问题。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把竞争主要放在了数量上而非质量上,单纯地追求数量和短期效益,比如发现对手开发新型业务后立即模仿跟风,而忽视了长远发展最需要的质量和创新。各主要商业银行均承认,目前所发行的信用卡中百分之八十左右为“睡眠卡”,或者说“死卡”。原因在于消费从目前的信用卡营销上看不到差别和创新之处,缺少特别的吸引点,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的积极性就逐渐减退,导致大量“睡眠卡”的出现。从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同质化的另一结果,就是信用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营销成本,拉低了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利润。
4.营销渠道单一
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营销渠道还比较单一,仍然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直接联系,虽然在近年来增加了营销人员推荐和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两种方式,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总体情况仍然单调。比如说员工推荐,许多银行员工为了完成银行的“强制性”办卡任务,利用关系网办理信用卡,任务完成了,银行信用卡数量也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基本上都是“睡眠卡”;还有信用卡积分、抽奖、返现、刷卡馈赠、折扣等,往往与活动同时的是大量的限制条件,消费者使用起来极其复杂,笔者就有亲身的体会。呼吁银行能够加大信用卡营销的渠道拓展和业务开发的创新力度。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对策建议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逐步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设
我们在充分调研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对信用卡业务的范围、市场准入和相关监管措施上,加快立法进度。必须明确信用卡监管部门、明确其运行的职责、监管的范围和惩罚措施;必须明确信用卡各参与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信用卡犯罪的制裁措施,减少信用卡交易的风险,从而为信用卡营销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2.加快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必须尽快建立并加快完善我国的信用评估办法和体系,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建立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并在市场和社会实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信的内容和机制。
3.加快业务创新力度,丰富信用卡营销渠道
前文提到,目前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消费需求,银行必须紧贴市场需求,加快新业务、新服务的开发和设计,形成良好的创新流程,能够敏锐地跟上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在营销渠道的拓宽上,必须采取多元化道路,片面地追求数量没有意义,现代营销手段和理念可以充分地运用到信用卡业务的营销策略上,以优质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取胜。
参考文献: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高速发展,数字化生活方式逐步由梦想变为现实,人类社会开始跨入信息化时代.顺应时展潮流,我国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决策.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勇立潮头,秉承与时俱进之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业务流程优化和管理决策能力全面提升。
一、电子政务的内涵
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网络通讯与计算机技术,将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精简、优化、整合、重组后在互联网络上实现,打破时间、空间以及条块分割的制约,从而加强对政务运作的有效监管,提高运作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处理者、最大的信息技术的用户,只有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才能极大地提高政府业务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实施电子政务发展的意义
1、电子政务的推行有助于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优化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提升政府的沟通效率和行政运作效率,简化行政运作程序,降低行政运作成本,从而节约政府经费与开支。
2、加强监管,促进政务公开。实施电子政务,能够电子政务,能够加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各权力机构业务运行的监管,并可实现政府相关信息和业务处理流程的公开化。实施电子政府后,政府的业务流程通过电子政府平台自动实现,其处理的过程、处理的时间、处理的依据、对于上级领导、相关公众、政务工作人员都是公开的,从而减少了传统政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实现了政务的公开化、透明化。
3、改善公众服务,提高政府形象。电子政务使政府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企业、公民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掌握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以我国为例,普通民众过去要办一件事,要跑很多路、进很多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利用互联网进入电子政务平台,每个人都就可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办事章程和各项政策法规。同时,政府也可过网络与公众进行进行信息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心声,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互联网络是没有国界的,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将加强我国与世界的交流,树立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4、通过政务信息化,推动社会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由于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也是信息技术应用的最大使用者,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使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涉及面更广、影响更为深远。,在推动全社会信息化方面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电子政务还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九五”期间,我国信息产业年均增长33%,是我国GDP增长的3倍。2000年,我国信息产业总产值突破了1万亿元,成为我国第一大支柱产业,带动国民经济增长近2个百分点,对GDP的贡献率达到19%。
三、电子政务存在问题
1. 我国在发展电子政务方面存在不少错误认识。一种是把电子政务仅仅当作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化,不重视软件的开发和政府业务流程的整合,而是用计算机系统去模仿传统的手工政务处理模式,结果很多政府部门的计算机设备成为高级打字工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种是简单地把电子政务等同于政府上网,以为把政府一些政策、法规、条例搬上网络就万事大吉,没有把传统的政务工具同网络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电子政务的系统性及其在信息化建设当中的地位缺乏认识。
2.重视硬件投入,忽视制度建设和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电子政务建设既需要技术的支持,也需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和公职人员的能力建设。电子网络下的政府管理和传统的政府管理,其理念和手段上有较大差别。因此,对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不仅要使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能熟练掌握电子政务的操作技能,更重要的要转变他们的管理观念,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而这恰恰是我们目前工作的薄弱之处。
3.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电子政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都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律。然而,我国在保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方面的电子政务立法一直是滞后的。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只是由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管理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化缺乏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如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法。原有的一些法律已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法律法规的欠缺势必阻碍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
4. 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也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宏观规划,国家没有提出明确的电子政务发展目标,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各地电子政务的建设是各自为政,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机构还很不健全,作用也很有限。各国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政府电子政务。论文大全。如英国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信息中心(GentralITUnit-CITU),美国成立了信息技术理事会(GovernmentInformationTechnologyBoard-GITB),爱尔兰政府成立了信息社会委员会(InformationsocietyCommission)等,负责电子政务的研究、规划和实施。但是,现在普遍担负不起这个任务。即政府对公众的电子政务和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服务等,尚无职能部门管理。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原因。
四、电子政务存在问题的对策
1、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行任何改革,思想解放是关键。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之转变观念,从而在思想上接受这场变革,进而在行动上积极应对这种变革。要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使得他们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以适应全新的信息社会工作环境,并且要把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的考核纳入公务员综合考核范围之内。
2、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阶段目标,避免重复建设。作为政务活动和信息技术的结合点,电子政务建设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涉及到政党部门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事制度等方面的调整和协调。因此,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研究、规划和组织协调,并根据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论文大全。
3、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安全,促进电子政务发展。要加强政府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府信息网络的规范、安全运行。针对电子政务的安全特性,现阶段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应用层面,都有两种观点及操作方法。一是技术隔离,也就是政务完全搬上网,再利用技术的手段在网上保障政府的安全。如多级防火墙、网络分级授权、数字签名、数据库备份等。二是物理隔离,也就是不完全依赖虚拟网络,而是采用网上与网下联合完成业务,重要的审批、授权、决策等放在网下,还是依靠传统手段来执行。论文大全。很明显,两种隔离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3.加快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据统计政府掌握了社会信息资源的80%,提高社会信息的价值,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是关键。然而,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下信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把信息看成是一种权力的象征。要实现信息共享,必须打破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闭,整合信息资源,在原来离散、孤立的信息技术平台上构造一个开放的统一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信息最广泛的交换,使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注得总体规划,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协用推进。统筹规则,制定总体方案。各地区的电子政务总体规则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电子政务的总体规划,做到与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全面衔接。同时,要将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衔接,下级部门目标与上级目标衔接,行业管理部门目标与同级其他机关建设规划相衔接。由于我国电子政务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各地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必须采取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密切结合国内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电子政务中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的优先顺序。电子政务的发展,不可能全面开发,齐头并进,必须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
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电子服务的协同研究,制定政府部门电子服务协作规范,使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和服务时协同一致,真正实现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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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维迎,.中国地级市电子政务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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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维迎,.中国地级市电子政务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 、宋军.中国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理论探索,2003(3)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对滞后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面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现行的民族法律制度显现出相对滞后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尚未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条例。对于已经出台了自治条例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面临修改。此外,由于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缺少违法追究机制的设置,欠缺纷争解决平衡机制和事前征询机制的设置P,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与制裁制度,使得现实中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对于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无法明确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过于政策化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实施。这样就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国家所制定的许多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可能因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造成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时发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时,自治法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许多国家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无所适从。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Q再如,该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R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该如何加大、适当的度是多少以及应当的标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们现行民族法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根据当前国家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现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适时的调整与修改。首先,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扩张性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并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并将其具体化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去。其次,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条款具体化,使用较高确定性的措辞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词语,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使国家机关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性条款,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建立并健全对国家机关及自治机关行使权利、义务的监督机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规定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最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责任落实与监督的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完善民族法制监督体系。
(二)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 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韦以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学,2001(8):20-21.敖俊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实施的几个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5-8.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医院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全市各医疗机构目前所使用的门诊病历登记本、处方格式极不规范,五花八门,个别医院同时使用三种类型的处方;2、部分医院内部质量管理形同虚设,存在着盲目发展业务,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放松自身医疗质量管理;3、全市医院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4、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匮乏。
四、评价和建议1、此次督查中发现,通过前期的医疗质量督查,各医疗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控制运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和合理用药较以前有明显的好转。2、门诊病历、处方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标,在目前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往往只注重于经济收益和业务开展,而忽视了对医疗质量管理中具体指标的控制。大多数医疗机构的质控科室和质控人员没有真正的发挥制衡作用,质量管理制度没有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中,更没有与医护人员经济收益挂钩。存在着医院内部质量管理运行“留于形式”、“走过场”和业务建设、质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医疗缺陷和医疗隐患。为此,相关职能科室一是要强化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加大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力度;三是要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四是卫生执法监督所要建立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定期执法检查制度。3、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全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规范化处方的格式,严格禁止擅用非规范化格式的门诊病历和处方。4、加大全市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职能科室要认真按照局“QX3素质提升工程”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安排;二是各医疗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素质提升、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三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学科建设的发展;四是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医疗质量自查评价体系,将自查评价工作制度化、定期运行,自查评价应与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经济收益挂钩予以奖惩。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标工作安排和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工作方案,医疗质量督查小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医院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全市各医疗机构目前所使用的门诊病历登记本、处方格式极不规范,五花八门,个别医院同时使用三种类型的处方;2、部分医院内部质量管理形同虚设,存在着盲目发展业务,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放松自身医疗质量管理;3、全市医院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4、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匮乏。
四、评价和建议1、此次督查中发现,通过前期的医疗质量督查,各医疗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控制运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和合理用药较以前有明显的好转。2、门诊病历、处方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标,在目前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往往只注重于经济收益和业务开展,而忽视了对医疗质量管理中具体指标的控制。大多数医疗机构的质控科室和质控人员没有真正的发挥制衡作用,质量管理制度没有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中,更没有与医护人员经济收益挂钩。存在着医院内部质量管理运行“留于形式”、“走过场”和业务建设、质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医疗缺陷和医疗隐患。为此,相关职能科室一是要强化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加大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力度;三是要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四是卫生执法监督所要建立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定期执法检查制度。3、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全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规范化处方的格式,严格禁止擅用非规范化格式的门诊病历和处方。4、加大全市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职能科室要认真按照局“QX3素质提升工程”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安排;二是各医疗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素质提升、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三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学科建设的发展;四是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医疗质量自查评价体系,将自查评价工作制度化、定期运行,自查评价应与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经济收益挂钩予以奖惩。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标工作安排和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工作方案,医疗质量督查小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4-009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4.048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总目标是:质量把关、成本控制、进度安全范围内控制、场地环境控制、现场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在这些全部目标中,现场合同管理是一个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企业和使用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全部在这份合同中体现,因此,面对日益竞争的社会,施工企业为了效率要不断地完善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签订的合同的管理,只有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的工作,保持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意识,才能在发生冲突时利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隐患
目前,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人员普遍是由一些非建筑专业的人员担任,即使有相关专业的人员也是一些工程管理施工部门的技术性人才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一些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合同管理水平也杂乱无章,有的人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经验,有的人具备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经验,却在施工方面缺乏基本的施工技术,更有一些人既没有施工技术,也没有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经验。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种对专业要求严、知识范围广、法律法规意识强、施工技术经验丰富的一项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面。有些施工现场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完后,对合同提到的细节不组织人员学习和研究,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切实利益,使得经济受到重大的损失。
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中的条款时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意识不到位。一些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完后没有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进度来分析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一些问题不进行提前预防、控制,在风险出现时不进行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转移,减少财产损失。公路工程项目耗巨资,波及许多方面,导致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和履行时间长,面对这些问题,在合同签订的条款中必须严格仔细,尽量做到顾及大全。在一些施工现场中,甲乙双方在现场施工合同的管理上缺乏一定的经验,在合同签订时对约束的内容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楚等这些现象频频发生,例如在施工现场的合同条款中用词给人模糊的概念,合同签订中的材料控制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之间的职责不明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处理程序,对理赔的事后处理、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协调等许多问题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公路工程产生利益纠纷的发生。有些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自认为只要将施工双方的关系搞好,就能解决好在施工项目现场合同管理中两方之间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种只重视双方关系,不关心合同的做法只会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综上所述,提高施工现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控制风险意识是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目标,也是工程单位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2 施工现场的合同出现风险的研究和处置办法
承包工程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该风险存在于工程项目中。无论一个建筑项目工程有多大的规模,都受到地质结构、施工手段、工程设备和周围环境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在经济方面给项目施工单位带来各种未知的风险。作为一个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使得风险在出现时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小。在建筑施工中,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应该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单位中每一个员工都能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积极提高和改善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对这些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者聘请一些专业从事合同管理的资深人员来单位进行长期指导实践工作,从而为企业内部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施工现场的合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的风险,一般可以通过事发前的内部控制和事发后的控制这两种处置办法解决。事发前的内部控制是指在风险发生前,施工管理人员预见并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些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心理和丰富的对风险因素处理的经验。事发后的控制是指在风险因素已经发生后,项目施工人员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水平而采取一种对风险进行转移的措施。然而由于这种风险转移措施在我国尚未推行开,因此这就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通过不断学习风险理赔,转移风险带来的重要作用,结合施工周围环境,学会灵活运用理赔方法,让项目部所有人员得到相应的报酬。
3 对施工现场的合同进行深度研究,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理赔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施工现场的合同是理赔的出发点,理赔就是针对那些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则或者违反合同条约而进行赔偿的一种行为。是否应该理赔应该由施工现场的合同来最终决定,因此要取得理赔成功,对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加强。施工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对合同中的各种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及时研究施工合同是否全面、完整、详细,是履行双方合同中的职责和义务的基础点,从而对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一定的预测,以便进行积极有效的理赔。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职责时,必须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科学合理地履行合同中双方的职责,同时也不能遗忘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积极合理地进行理赔。施工现场的合同既是法律对甲乙双方的一种法律约束,也是保证双方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理赔过程中,除了要增强对市场背景、法律法规意识、合同管理意识等,作为施工项目履行合同条款的一方,必须还要学会运用正确的理赔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些问题:保证理赔事项真实,证据材料充足、有时效性、双方责任划分的清楚无误、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不能出现侮辱对方的文字、理赔数额贴近实际、理赔方式要科学合理,禁止无理取闹。
4 结语
我国当前公路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伴随着建筑行业与国外的经常流和学习,导致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面对这些施工单位应该十分重视和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法,从而利用自身资源和资源分类企业未来发展目标等对建筑施工提出更加具体化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未来战略目标进行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为企业在建筑行业取得更大的利益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望军.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J].科学时代,2014,(12).
全面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及州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大局,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主线,持续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着力在提高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推动全州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切实抓好法律普及工作,开展主题法宣活动。
(一)运用最融媒体平台和已有各类普法阵地,生动阐释法治思想精髓要义,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二)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活动。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持续扩大宪法学习宣传覆盖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三)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将民法典学习宣传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开展民法典网络知识竞赛、民法典“公开课”等专项活动。加强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宣传,实现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对民法典适用案例的“以案说法”。(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四)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开展“党建引领法治”专项活动,推动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法治素养。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持续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积极参与省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制度试点活动。将商务合作行政管理和服务中主动融入法律宣传教育。执法工作中适时组织对外贸易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商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推动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诚信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诚信企业典范,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推进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二)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和党内法规目录,将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纳入年度述法基本内容。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述法、考法,强化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
(三)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围绕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部署,开展"线上+线下"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决策能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时期法律服务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及时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责任单位:口岸物流科、外事科、港澳科)
四、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法治文化共建共享。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重点学习新修订《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和新颁布的《监察法》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托公务员培训、会前学法等平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推动商务合作系统广泛开展法治工作座谈、警示教育、观摩交流等活动,努力形成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学法用法、参与法治示范创建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