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3 09:25: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污染解决措施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随着我国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短缺的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将严重制约和影响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将会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状
1.1化肥和农药污染
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生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化肥的使用量占世界使用总量的第一位,而且以氮肥为主,其中氮肥平均利用率只有30%~50%,造成了大量的氮肥流失,化肥的重复使用添加,不仅造成经济的损失,还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3];其次是农药污染。长期使用农药对大气、水体、土壤和食物的污染日益彰显,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导致生态失衡,直接危害生物多样性,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同时也使国民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地膜污染
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棉花产区和北方寒冷地区,塑料地膜技术广泛在农村农副业生产中使用,而且使用量很大,回收不净会造成“白色污染”,塑料地膜主要成分为聚乙烯,残留的地膜进入土壤后很长时间内难以自然降解,造成土壤的渗水及保水、保气性能下降,破坏耕作层土壤结构,造成土壤地力下降,造成农作物产量下降。另外对回收的地膜往往采用焚烧处理,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
1.3畜牧养殖业污染
畜牧养殖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很多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了及规模化和集约式的发展,但是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有所欠缺,产生的大量畜禽粪污等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这些畜禽固体粪污和养殖污水含有COD、B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污染了水体和大气及养殖场周围的环境,还对水体和其他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4;绝大多数的农村养殖户还是以散养为主,所产生的废渣、粪便四处堆放,受整体综合条件的限制,无法集中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破坏。
1.4乡镇企业污染
由于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扶持,各地相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但我们也要看出,有些地区的发展经济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一些小的乡镇企业不具备环境处理设备,其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为了过度追求经济的一时的快速发展,没有合理地利用和保护资源,使生态环境污染加重。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2.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农业生产中往往被忽视,我们要做好宣传发动及组织协调工作,利用媒体、技术资料以及组织讲座学习等形式,增强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意识,使公众自身认识到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进一步恶化,对社会、经济和人类的生存构成的严重威胁。
2.2控制化学物质的使用
大力倡导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改革传统的农田耕作方式,从基本源头做起减少化学物质的盲目使用和过量使用。同时,通过宣传培训加强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化学物质的技术指导。在化肥使用方面,改进耕作措施和施肥方式,提高化肥利用率,并尽可能的多施用有机肥;对农药的使用要对症下药,减少农药使用量,研究开发和引进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
2.3加快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进程
乡镇企业生产和畜牧业养殖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农村河道、水源、土地和空气的严重污染,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护环境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控制和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2.4发展生态农业
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现代人平均有8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许多倍!尤其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而儿童、老人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在90%以上,并且儿童与老人的身体体质较差,抵抗力低,因此更加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一、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物的种类与危害
1、甲醛: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可经呼吸道吸收。
来源:主要以建筑材料、装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产品在室内的使用为主。因此目前市场上的各种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胶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作为粘合剂,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墙面、地面的装修辅助设备中都要使用粘合剂,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剂的地方总会有甲醛气体的释放,对室内环境造成危害。
危害: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高浓度甲醛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甲醛还有致畸、致癌作用。长期接触甲醛的人,可能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肤和消化道的癌症。
2、苯: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
来源:装修中使用的胶、漆、涂料和建筑材料的有机溶剂。
危害: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短时间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可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为主的急性苯中毒。轻度中毒会造成嗜睡、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部紧束感等,并可有轻度粘膜刺激症状。重度中毒可出现视物模糊、震颤、呼吸浅而快、心律不齐、抽搐和昏迷。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和循环衰竭,心室颤动。
3、氨:无色而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来源: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尿素和氨水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冻剂,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大量增加。室内装饰材料,如家具涂饰时所用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以成为建材市场中必备的商品。
危害: 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接触的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氮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都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所以碱性物质对组织的损害比酸性物质深而且严重。
4、石材放射性:石材中的放射主要是镭、钍、钾三种放射性元素在衰变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经检验,花岗岩放射性较高,超标的种类很多。
来源:各种天然石材,洁具,磁砖,混凝土。
危害:天然石材中的放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
5、氡: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没有颜色,也没有任何气味,常温下氡及子体在空气中能形成放射性气溶胶而污染空气。
来源: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从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从供水及用于取暧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释放的氡。
危害: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效应。确定性效应表现为:在高浓度氡的暴露下,机体出现血细胞的变化。氡参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特别是氡与神经系统结合后,危害更大。随机效应主要表现为肿瘤的发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气体,当人们吸入体内后,氡衰变产生的阿尔发粒子可人体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
事实上,空气中可检出300多种污染物,有约68%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伴随着室内污染引发投诉日益增加,装饰装修所带来的污染也成为目前人们极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二、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物的解决措施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分析认为,室内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①设计不合理,房间过多使用一种材料,如大面积铺复合地板引起甲醛超标;
②工艺不合理,传统工艺没有考虑室内环境问题,如复合地板下铺大芯板,墙上刷清漆防止裂缝,传统工艺家具不封边都会带来空气污染;
③选择劣质的装修材料。
上述种种原因及装饰环境污染的综合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控制材料进场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的材质证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室内装修必须采用相应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浓度很难达到验收要求。建筑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不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有一定的时效性,按生产配方、生产批次的不同应分别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方法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2、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结合标准要求,完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充分发挥中介性检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检测数据、判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4、垃圾外运措施。建筑装饰垃圾含有大量地沙石颗粒等粉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粉尘污染,为保证在装运过程中不造成粉尘污染以及路上散落成二次污染,在运输装车前对砖,混凝土块垃圾进行适量洒水,使沙石颗粒略有湿度而不流淌,即可进行装车运输。建筑装饰垃圾的弃置场地以后,根据现场到弃置场地的道路情况,确定运输行走路线,安排民工在弃置场地及进出口处对路面进行清洁维护,确保路面整洁。
5、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为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每天都应用水浇地面一至两次。在油漆施工时,施工人员全部配备防尘口罩及防护眼罩,并采取洒水湿润,减小扬尘对施工人员的粉尘侵蚀。每天分两次对现场及垃圾进行清理,对所有材料及机具进行归类堆放,保护场地环境,努力提高施工质量。
6、加强验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价技术可广泛应用在各种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不仅能够应用于住宅装修工程,也可应用于公共建筑装修工程,还可应用于家具等室内装饰物品。
三、结 语
装修工程的不合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巨大,其中“甲醛”是我国新装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甲醛”可引发白血病。孕妇、儿童和老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装修时要尽量少用装修材料,要购买环保建材、家具,少用人造板材,多用实木、玻璃、金属作材料,少用复合地板、地毯、多用地砖,选用石材 要索取检测报告,少用深色石材。生活中尽量少用挥发性的带有香味的产品,保持室内通风 换气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在新房入住前,应请专业的室内环境治理公司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污染进 行有效治理,尽量选择物理型产品,杜绝二次污染,化学类产品多数只能进行短期治理,长 期效果无法保证,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系统内部各个污染源释放出各种有害气体。根据“总量控制” 原则,分析每一个污染源的污染特征,计算其有害气体释放量,再将室内所有污染源的有害气体释放量求 和并使其低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即可控制整个室内环境系统的有害气体总量,实现健康无害的装饰装修工程环境,保证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
工程建筑领域在我国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就要能注重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以往由于没有注重环境问题,在当前已经付出了惨重代价,环境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危害,对可持续发展也有着严重阻碍。当务之急,就要能从实际出发,在建筑施工的污染环境问题层面加大解决的力度,促进环境的良好保障。通过从理论层面对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对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就比较有利。
一、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及污染问题分析
1、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分析
工程建筑在保护环境当中有着重要的角色作用发挥,建筑活动的开展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环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及时性解决就比较重要。在当前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逐步深化背景下,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认识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深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对施工污染环境的问题得以有效治理。将施工中的可利用资源再次利用,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1]。减少资源的浪费。在具体的施工环节,就要能充分注重在每个环节都要能得以充分重视,保障施工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只有在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解决,才能真正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2、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分析
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具体的施工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噪音污染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在每个阶段基本都会产生施工噪音污染问题。例如在土石方的施工过程中,在推土机以及挖掘机和运输机等施工中,就必然会发出噪音。在进行打桩施工的过程中,对振捣棒的应用以及打桩机的使用等,也会不可避免的发出声音[2]。在对建筑结构进行施工过程中,对汽车泵以及混凝土搅拌车等等设备的应用,也会发出噪音。从实际的建筑施工中,人民群众对建筑施工污染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噪声污染问题,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就要能充分重视。再者,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大气污染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具体施工中,在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对砂石料的搅拌以及混凝土结构的剔凿等施工过程中,就比较容易产生废弃以及粉尘。然后向大气中进行扩散,在长期的施工下,就会对大气环境带来污染问题。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对涂料以及腻子等应用,这些应用材料的挥发性比较浓烈,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在向大气中进行会发,这也会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另外,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应用量比较大。通过水的应用对机械设备的清洗,以及在施工材料方面产生的废水等。有的没有进行加工处理就直接的进行排放,由于这些废水有的含有重金属以及有害物质,排出之后浸入到地下就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也会影响人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有是固体垃圾没有进行科学化的处理。在建筑施工后,就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对这些垃圾没有进行及时性全面性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带来相应的影响[3]。对于这些层面的污染问题就要针对性的解决。
二、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措施实施
第一,加强施工的噪音污染问题的防治。在对施工中噪音问题的防治过程中,就要能注重对施工的方案加以优化,要将噪音能够最大化的降低,也可通过设置隔离带对噪音进行隔绝,这也能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在具体的冲击类型的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静力压桩的方式进行施工,这就能够在噪音降低上起到保障作用[4]。对于机械设备的噪音防治,可以在施工的现场进行设置隔音防震墙。这些方法的实施都对建筑的噪音防治有着积极作用。第二,对建筑施工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施工中,对施工中的粉尘问题解决,就要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设置一些保护措施,在防尘的处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实施。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从人群密集的地方经过,在运输的路线选择方面要能优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气比较干燥的问题,就可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的方式。在对泥浆进行搅拌的时候,可通过防尘罩加以应用,这对粉尘污染的问题也能饿到有效解决。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的解决要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就要能注重对废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保障废水的水质达到可排放的标准。可以通过化学絮凝剂的应用,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质上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消解。总之,只有达到废水排放的标准才能进行排放,严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实施。第四,加强建筑施工中固体垃圾的处理。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诸多的垃圾,这就需要能够在具体施工中,对土方的开挖以及回填的工作实施中,避免过快以及土渣的洒落,要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稳定度[5]。对固体的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清洁工作要做到位。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加强以及完善,才能有助于固体垃圾的科学化处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建筑施工中污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方法的针对性应用。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要能充分注重方法措施科学实施,加强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处理,在这一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有效保证,才能有助于建筑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发展。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林根.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5)
[2]靳全星,常跃军.建筑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安全问题[J].河南科技.2013(16)
[3]张明,陈明,李新永.信息时代下建设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J].电子测试.2013(09)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中,需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员,都自觉的把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类别[2],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在城市生产生活中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上发挥作用。使它们不能成为污染源,而成为城市的资源。
1.2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由于中国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虽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中国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发展优势。对于这些都是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些城市污水处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处理工艺为一体,然后再选择利用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这些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这种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设备可以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广泛应用于污水量较大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和小区建筑物,非常实用的利用这种设备,来解决污水的处理问题;还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区,他们也会产生污水,也需要处理污水。虽然在工业废水处理上,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城市环境的污水处理产品的质量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来源主要是中国的废水处理工艺得到发展,这使中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经常使用工艺新型的各种设备,尤其是这些设备在中国已经都能生产。这使中国在建污水处理厂,几乎可以全部采用国产设备,这对于污水处理具有很大优势[3]。在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一般都采取卫生填埋法、焚烧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将这些废弃物堆置于郊区,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进行绿化,这样不仅可以处理废弃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点。但对于这些生活垃圾来讲,中国处理方式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与焚烧三种方式来处理固体污染物[4]。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现状
2.1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就全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走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城市污染企业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这种措施是一种可以处理污染物处理设备,它可以来处置企业在生产系统中产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单位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样也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环境的运营管理;另一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来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这是一种需要依靠政府筹资,来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用这种方法来统筹解决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关于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实施进入市场化模式,就是要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专业的、具备污染治理运营资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能够更好的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也能够更好的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会化,时至今日,这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这种模式只是在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实施,显然,对中国来讲,要实施这种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有了较大发展,从1999年计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中国施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已经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运营机构。目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中国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约2100家。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在中国,尤其是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主要表现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加快了工业污染集中处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工程领域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步伐;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规模化运营,降低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运营人员水平。
2.3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从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的发展情况看,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运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7],在这些城市中也得到较好的应用,但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快步赶上去,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3.1传统的“两种模式”的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过程中,长期应用“两种模式”,来实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会在资金的使用上带来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无论是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还是利用公共性措施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因此,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费用是较大的,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讲,压力都是很大的;同时还有在技术上、管理人员急需的困难,目前,在一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出现他们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很难使他们在工作中,达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再加上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沿袭使用的“两种模式”,这些问题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运行难以与企业运行模式统一起来,这里主要存在着效益问题,对这种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如果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些还可能出现亏损,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就很难见到实效,必须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3.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南京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例,2012年南京在继续推进“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部分黑臭河道开展新技术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术,启动实施内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条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彻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请,因此,南京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中已经得到发展,但在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中,还没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证书和经验,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类别上只是临时资质证书,显然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不容忽视。
2.3.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两县全年关停污染企业41家,完成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3家。但从全市来看,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3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就可以解决“两种模式”弊端,在一些企业中,在观念上还没有认可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意义,这就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就难以形成城市环境治污的优势,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治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
3.1环境污染治理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展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工作,这种工作的开展,可以引导和推进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促进作用,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对运营单位实行城市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污染问题,这样就会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工作产生动力,就会鼓励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作用,尤其应加强对城市环境治污的立法调研,才能在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尽快建立具体和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利用法制的优势,来严格制定城市环保污染治理与社会的管理,才能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就会提高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积极性,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就可以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得到良好的发挥,可以在经济上发挥规范城市环境污染的治污市场,才会使政府和治污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费用,通过治污企业形成竞争性的定价机制;才能使治污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优势,就会有利于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单位获得减免税制度。
3.3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才能使城市环境治理采用双赢机制,使其得到健康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既有利于用户,又发展了自己。才会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运营市场,得到认可,才可以实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排污企业的双赢局面。
科学技术的不断变革,促使信息网络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继续应用传统的手段对环境进行检测,无法为环保局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数据,严重制约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可行性。要想符合现阶段环境检测的要求,环保局需要对环境检测系统不断进行优化与创新,从而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提高我国环境的质量。
一、我国针对环境检测进行的研究现状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由于工业治理工作存在缺失,导致环境的污染状况越来越严峻,长此以往,将会阻碍我国社会国际化进程。所以,我国一定要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想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治理,环保局首先要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监测环境污染源,从而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信息,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提高我国环境质量。
我国居民的环保意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仅仅是发展初期阶段,各个方面还有待提高。随着时代的进步,环境的污染源越来越复杂,污染因子种类繁多,在环境检测中继续采用传统的手段无法实现系统的正常作业以及数据的准确分析,而且还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财力资源。不仅如此,传统监测系统总的有线传输功能与现阶段环境监测的需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引进世界范围内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与技术,以期可以提高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能力,实施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二、在实际作业中环境检测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压缩传输与处理
应用环境监测系统不仅可以为环保局提供具有准确性的污染源数据,还可以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环境监测系统作为一种传感网络,其主要构成部分是微型传感器。科技的创新在增加传感器设计种类的同时,对传感器的质量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在实际作业中,使用故障频发,导致环境监测系统无法正常发挥自身的搜集、检索以及存储功能,不仅如此,在处理过程中,还导致数据出现准确性缺失的现象,这些问题导致环境监测系统无法为环保局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
(二)有线检测与处理
随着环境污染源的复杂性越来越大,环保局为了更好的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监测系统要具有对污染源的变化趋势进行准确预测、准确采集污染源的数据信息以及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的功能,除此之外,环境监测系统还要具备准确分析、管理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功能。传统的环境监测系统只具备有线监测的功能,可以对近距离的污染源进行准确监测与数据传输。对于较远距离的污染源却无能为力,对环保局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性,无法与现阶段环保局工作的需求相符合。
(三)远程监测体系存在缺失
在我国广袤的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导致污染因子具有分布广、种类多的特点。面对大范围的污染状况,环保局要想实现有效控制,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监测污染源,并对数据进行准确采集。传统的系统在进行数据采集时多是利用模拟传感器,对A/D进行转化,最终对污染物进行有效监测,传统的监测系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适用于对距离较近、布局简单以及分布集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无法对远程污染物进行准确监测,环保局也无法获得有效的监测数据,对环保局环境监测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三、对环境监测系统进行优化的有效措施
(一)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要想实现压缩数据的有效解决,就需要有效且准确的对压缩数据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应用FAST协议,对数据进行处理、传输以及压缩等。传输、存储、处理所收集到的监测信息以及相应数据,是FAST协议的主要功能,应用该协议可以为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准确性提供基本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对数据流中的信息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出现过长的信息,利用传输编码实现数据的序列化,可以实现压缩数据的有效传输,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还可以促使数据的压缩效率稳定提升,并确保信号持续准确,为环保局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无线监测与远程控制体系
由于信息网络化进程不断加快,环保局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应积极引进无线通讯技术,例如,CPRS、SMS等。虽然这两种无线通讯技术可以促使监测系统对远距离的污染源进行准确监测,但无法实现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所以,环保局在引进上述两种技术后,还应该开设GIS短信业务,并制定GPRS环境系统方案,促使上述两种无线通讯技术实现有效结合,最终满足环保局对监测系统提出的无线传输远距离污染源监测数据、有效处理数据等要求,确保可以对远距离的污染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测与分析,为环保局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具有较大可行性的参考信息,确保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除此之外,环保局还可以建立健全远程控制体系,改善环境监测系统的局限性,从而全面提升环保局的环境监测技术,提高我国环境质量。
结语
环保局只有积极引进先进的监测系统与技术,并对其不断进行创新与完善,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能够有效解决污染源复杂化与分布广的特点,从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提高环境质量,对人们的生活与生产环境进行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农业生产中大量的废弃物致使农村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加之城市垃圾大面积的相农村转移,也会让农村的环境污染程度日益增加。故此,当前对农村的环境进行治理显得十分必要,先要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具体问题进行简要的概述,提出对应解决措施,强化污染治理效果。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
1.1农民环保意识薄弱,重视度缺失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关键要素是农村的环境保护力度不够,农民的环保意识不足。近年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均在提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各级政府在政策落实的初期,就不能全面的重视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在部分与城市接轨的乡镇村等地方,这种环境污染问题更是严重。农村生产与生活中,受到当地生产技术的制约,人们普遍科学文化素养偏低,所以对环境保护意识有较大的缺失,很难认识到环境保护意识与自己有哪些切实的联系,导致农村居民任意的堆放垃圾、滥用化肥等。总之,全体居民的整体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是严重制约农村污染治理的关键要素之一。
1.2农村资金治理不合理,设施缺乏
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有极大的不足之处,导致环卫经费出现匮乏严重的状况,农民的整体收入严重不足,建立对应的收费机制显得异常困难,在缺乏政府扶植的情况下,垃圾中转站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致使垃圾清理不到位。另外,部分农场环保设施重建中轻视管理,导致垃圾池残缺、垃圾桶丢失等状况频频发生。还有部分小的垃圾池由于不实用而闲置,垃圾设施的效用不能真实的发挥出来,这会影响到农村环境治理的整体效果。
1.3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够
我国在相关环境保护中虽然存有诸多的法律内容,但是受到环境因素影响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较多,这就使得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还有诸多不健全的地方。另外,部分地域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但是在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会为执法环保部门带来很多困境。总之,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与城市的环境污染有很多不同的之处,如排放的主体极为分散和隐蔽,排污有很多的随机性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环境管理系统需要重点注意的内容。在进行农村环境治理的时候由于重视度缺失,使得农村环境问题的执行力度十分薄弱,且适用性也不是很强。基于此,有关如何强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是相关部门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
2强化农村环境治理的思考
2.1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强化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力度。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要将农村环境治理看成是日常工作的重要议题。工作中本着集中精力办大事的原则,对农村的环境进行专门的管理与保护。分级别的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小组,并由政府部门分头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本着领导负责制,将农业、环保部门看成是工作的主要部门,并配合建设、经贸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这样在多方配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将缓解污染治理落实到实处。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的另外一种方法是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可以借用大众传媒的形式,为农民朋友推广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让他们有着环境保护的意识,这有利于强农民的科普教育和培训,通过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能让农民自己树立其良好的环境意识,最终才能促使农民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在抵制污染的同时,能起到监督和督促政府工作的要求。
2.2加大财政收入,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应将环境保护列入到预算的刚性支出中,重视农场的环境保护经费支出。由于农村的很多垃圾均是堆放到露天的环境中,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当地的环境状况每况愈下,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很多垃圾是可以二次利用,变废为宝的,所以政府部门需要加大相关技术的研发,力争让所有的垃圾都能物尽其用。这样能解决垃圾堆放的问题,也能避免畜禽养殖中产生的污染。另外,可以在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多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中,这样能让政府、企业和社会投资融资机构更好的配合在一起,从根本上能让环保基础有效的运行下去。
2.3完善农村法律保护体系
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问题是点多面广,且情况极为复杂,若单使用专项环境保护治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借用法律这一武器让农村的环境体系建立起来,也让农村的污染治理能真正的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使农村的环境治理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标准体系,严格的执行法律法规,重视监督执法,这样才能让各项法规制度的作用发挥出来。
3结语
对农村进行管理治理主要的问题是周期较长,投资较大,见效较慢。因而治理期间有很多问题需要得到切实解决,为更好的强化农村的环境治理问题,使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切实的提升,就要缩小农村与城镇之间的差距,力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前农村治理中存有很多较为严重的治理问题,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使其实行的效果更优是我们有待考虑的重点问题。根据研究,能够获悉农村环境治理中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在严格各项规章的前提下,让农产品的质量达到最优状态十分必要,这也是提升农村质量安全的关键性要素,能让农业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加强执法力度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在越界环境污染方面,法学界一直高度重视曾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件经典判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该案件的解决过程及其裁决结果至今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影响深远。案情是这样的:特雷尔冶炼厂位于原英国自治领地加拿大哥伦比亚省,这家工厂因排放过量的二氧化硫给美国境内的农作物、牧场、森林造成损害引起环境纠纷。该厂从1896年起开始冶炼锌和锡,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达10000吨。该厂含硫烟气随气流南下,沿哥伦比亚的溪谷越境进入美国的华盛顿州,污染了该州的土地、农作物、森林、牧场,使美国蒙受损害,为此,美国将此问题提交给美加联合委员会审理。1932年2月该委员会向冶炼厂发出劝告,但未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双方为了谋求该问题的彻底解决,于1935年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国、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别发出第一和第二裁决书。法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在他国域内或对着他国国民财产,以这样一种方式施放烟雾,只要这种施放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证据。”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及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法,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政府有责任弄清它的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义务相称。”纠纷随之得以解决。
此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起越界环境污染案例。该案的裁决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依据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自己财产的使用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据此该判决确立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各国环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这为跨国环境损害所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准则。针对该案的上述裁决,不仅为美加两国,并且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分析环境和发展的曲折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比较偏重经济指标的增长,甚至会一度忽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即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已经严重阻碍到了本国经济发展时候,政府才开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抑制因发展而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降低其损害程度。这几乎成了规律。但是,如果发展过程中损害的环境成本是具有国际性的,如:上游国家对界河或者国际河流产生了污染,污染物顺流而下,最严重的损害情况反而发生在下游国家。这时候就容易产生跨国界的环境污染纠纷。其实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国家事先能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环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单个国家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不排除其首先要考虑其经济效益以及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对于跨国环境污染,需要相关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进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国家为环境保护而付出大笔费用将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使其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价格优势,从而使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因此,在自由竞争的世界市场上,各国都不愿付出巨大费用来整治环境污染而削弱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是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环境污染未必在经济上缺乏效率,但必然产生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环境污染的实质是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扩散到污染国之外的国家,一些国家从产生污染的发展中得益或者虽受损但获益较大,另一些国家从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总体上可能有效率的经济收益只为污染国占有。因此,为弥补受损的环境公平,一国的行为若对别国管辖下的环境造成污染,则应承担制止这种危害结果的责任。
从国际法律责任的视角分析,一国在其境内从事的行为,如果对它国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尽管该国在其境内的行为有可能是符合本国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数是对该国至关重要的,该国仍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已经清楚表明,国际法对越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别国环境或者国际公域受损认定为是一种国际不当行为,如果后果严重,污染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毫无疑问,这体现了人们对环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与领土障碍,公平的结果往往不易实现。在通往最终解决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国家往往会斟酌解决越界环境污染纠纷的各种可能备选方法,衡量拟采取的方法对本国以及本国企业的利益影响程度,最终作出决策。
三、越界环境污染的几种国际解决途经
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有关实践,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
1.外交途径。外交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方法。其中,谈判和协商是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办法,许多国际环境条约都规定了这种解决办法,如《联合国》第33条就是明确地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国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响到了下游俄罗斯渔民的相关活动,中俄两国就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了解决协议,顺利解决了该污染事件。一般来说,谈判和协商的基本操作途径是,与越界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国围绕彼此间的环境争议而进行交涉。其中,外交谈判方法由来已久,也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以谈判和协商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可采取双边形式或者由有关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多边形式进行;可由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参加,也可由环境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代表参加。在采用该类方法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平等原则,在谈判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各方在平等基础上,互谅互让,解决争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特点,谈判和协商方法成为解决跨国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径。
当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了但是仍未能解决双方分歧时,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这就是外交斡旋和调停方法。斡旋和调停本身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斡旋是第三国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后者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如缓和紧张气氛、主持谈判、调和双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议等。应当明确的是,在斡旋或调停中,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国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调停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务也就终止了,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仲裁途径。除了外交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还有一种常见方法,即仲裁途径。仲裁是一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早在12世纪,就已经被瑞典、英国等国家所应用,成为与司法途径并重的纠纷解决办法。具体来说,仲裁是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他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使用该方法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应当达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应当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该解决方法既能够充分尊重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的意愿,又能体现国际法保护全球环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为许多越界环境污染案件解决的首选途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发生的的著名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特雷尔冶炼厂案件最终也采取了仲裁途径解决。
3.司法途径。司法途径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判决来解决该争端。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能够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司法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以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也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案件也必须以争端各方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并依照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等作出判决。例如,国际法院自设立以来,曾解决过多起跨国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和1997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等。
四、中国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的立场
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类环境问题,有些环境问题明显具有越界环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类似的问题仍然有可能发生。那么,我国在面对和解决这些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如何才能充分体现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形象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国际环境问题林林总总,但是,无论是从工业化的时间还是从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占有和耗损比例上看,发达国家都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较大责任。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因此,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在坚持保护国际环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2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垃圾焚烧中的二次污染
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极其严重的,后来为了减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采取了多种方法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焚烧是最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但是由于操作不合理等原因,往往导致垃圾焚烧不充分,为后期处理增加了工作难度。
2.2污水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我国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量非常大,而且,为了节约污水处理成本,一些人会使用不合格的处理设备,或是将污水直接排放出去,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未经过严格处理的污水中含有成分极高的有害金属,而且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会被当作肥料排放到田地里,污泥中含有的铬、铅和锌等重金属会随着农作物的生长进入作物体内,最终被人体所吸收,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而且,土壤中的重金属会随着雨水渗进地表,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3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工业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也加重了大气污染。对于大气污染日益加重的问题,当今社会普遍采用吸收法进行治理。吸收法就是运用吸收装置,将大气中含有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等污染物收集到吸收瓶内,然后注入与其能发生反应的气体进行中和处理,最终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在一般情况下,吸收法都能收到比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与污染气体进行中和的气体用量难以确切把握,因此很容易发生浪费或是没有清理完等情况,排放到大气中很容易发生二次污染问题。
3清洁生产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3.1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理念
要想达到理想的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必须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贯彻清洁生产的理念。(1)要尽量选择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尽量避免使用化石燃料。(2)还要选择清洁的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还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是经过彻底治理后再进行排放,杜绝一切污染。(3)制定相应的污染治理应急措施,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控制污染物的扩散。
3.2实现对产品整个周期的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不仅要求使用的能源和原材料是比较清洁的,还要尽量用比较少的原料进行生产,还要控制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将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运用资源,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另外,还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利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生产的过程中降低污染物的产生,边生产边治理,从而促使社会与人的和谐发展。
3.3环境工作者也要坚持清洁生产理念
认为因素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环境工作者的积极作用。环境工作者不仅要正确认识清洁生产理念,还要能够将这一理念切实贯彻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环境工作者不仅要从自身做起降低环境污染,还要通过自身掌握的先进技术呼吁全社会爱护环境的意识,共同努力,缓解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