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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现有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执业活动,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同时也规定,评估执业中可以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并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其他评估准则,包括无形资产准则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规定,见表1所示。
分析现有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报告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区分利用专家工作与在执业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报告之间的区别。二是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未作明确说明。一方面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又规定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这使得实践中无法判定专业胜任能力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间如何平衡,一旦发生评估诉讼,容易导致分歧。三是对引用其他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说明和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失去客观的标准,一旦发生评估诉讼,难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程序分析
目前的相关准则对如何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只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专业报告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什么样的报告可以引用、采取何种方式引用,以及如何披露引用内容等系列问题缺乏指导,产生了诸多问题。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估人员执业的专业性和评估质量非常重要。以下针对当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引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专业报告的界定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对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联系在一起;评估程序准则中只是指出评估资料包括专业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底稿准则把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作为评估资料的内容;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则同时出现了“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专业报告”两个术语,并专门对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了规定。由于对专业报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混乱。除了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报告还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开的咨询、研究机构或个人的研究成果等。如果上述报告均被认定为专业报告,会导致专业报告与评估人员应当收集采用的评估资料的范围界限模糊,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缩小专业报告的范围,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专业执业人员,承接评估项目时,应当确认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不是在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弥补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减少评估工作量。笔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决定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否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等强制性要求引用其他专业报告,例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情况下,有些评估项目必须引用土地估价报告;(2)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超出评估专业能力要求的环节;(3)是否是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工作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引用专业报告的作用领域通常包括:(1)对某一特定资产价值的评估;(2)对某一特定资产质量或属性的鉴定;(3)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4)对某一特定会计信息的审计鉴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必要审核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或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均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例如,不动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评估程序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分析和判断,相关准则并未给出规范。我们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至少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和分析。
首先,是对出具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信该机构和个人与评估项目是相独立的,关注该机构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机构或个人在其专业领域的经验和声望。其次,是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关注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必要假设前提、依据、过程、特殊事项和时效,如果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还应当保持所引用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与所评估项目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持评估结论的可信,还应根据需要对所引用报告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测算和调整。即使由于相关法规或客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选择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无法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应执行上述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沟通和调整,在无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特别假设,对该引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出披露和提醒。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问题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披露,既关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否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进行可信分析和正确使用评估报告,也关乎一旦发生评估纠纷,能否为清晰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采信依据。在评估程序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时,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矿业权评估时,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上述规定,仅对引用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规范,更多的是注重对引用格式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首先,应当陈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原因;其次,应当说明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前,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所引用专业报告本身的必要分析和调查;再次,应当披露所引专业报告的假设条件和采取的方法;最后,应当说明所引结论对评估报告及结论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披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所引用报告的类型,选择合理的披露信息项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一旦发生评估纠纷,如何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美国的评估准则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USPAP的第10-3条款的注释指出,“如果签署声明的评估师依赖了其他评估师和其他未签署声明人士的工作,签字评估师对其作出的依赖其他人工作的决定承担责任。签字评估师应当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些人士工作的专业性。签字评估师应当确信这些人士工作的可信性。”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部分指出,“评估师不得使用或提供误导性或欺诈性的报告……”。笔者认为,应当把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和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此,在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下,就评估报告而言,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专家不就评估报告以及报告中采用其意见的部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通过与所利用的专家签署相关协议来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我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于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且根据客户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就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和个人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和提醒,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评估结论所引用报告的影响方面的责任应降低。否则,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所应当遵守的必要的程序;其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是否是基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后,能够对主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可信的分析。
四、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在实践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评估准则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根据本文所界定的专业报告内涵,文章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在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进而就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专业报告应当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并就出具所引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合理性和可信性审核。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界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评估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准则的规范来判定其责任。因此,如何根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分割的现状,加强各评估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定更为系统的评估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活动的专业性,又可为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 陈先华.注册评估师使用其他评估报告应注意的问题.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9期.
[2] 王生龙,江兴华.关于引用土地评估结果若干问题的研讨.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1期.
摘要: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价值,便于企业开展决策的重要途径。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耗竭性资源,如何利用及客观评价当今矿产资源已成为业界的首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矿产资源的内涵、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并对有形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分析阐述。本文通过分析与介绍,对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价与评估做出详细的界定。
关键词 :资产评估;矿产资源;矿业权
一、矿产资源资产的含义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经过亿万年形成,存在于地球表面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其形态包括固、液、气多种。由于这些矿产资源对人类有可利用价值,因而国家将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来管理和控制,并建立完善相应法规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例如我国不允许随意开采矿产资源,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矿产资源从定义上来讲指的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开采利用的天然物。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7年,基于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对我国评估行业进行定义,并于1995年依据《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将勘查结果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第二阶段,依据相应法规对矿业评估制度与流转制度进一步完善,将矿产资源的评估方向确立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的评估。
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理论
1.矿产资源资产的特点
(1)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年代形成的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说不可在现有条件下形成。人类对其利用的过程就是它的消耗过程,是耗竭性的消耗。
(2)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或海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同时,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较为复杂,只能通过勘探来获得,其过程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由于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会出现矿业权的转让、出让等程序,因而涉及的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开发者、勘探者和投资者之间构成了复杂的权益关系。
2.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构成
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包含三方面: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即矿产资源的内在价值、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和投入的劳动价值,其中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和劳动价值统称为外在价值。
(1)矿产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其内在价值主要由矿藏的丰度和品味所决定的,其价值是由大自然决定的,而与劳动的投入无关,即不论投入多少劳务或勘探成本,矿产的丰度是不会改变的。在评估实务中,可根据矿藏的品味来计算资源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2)矿产资源资产的外在价值。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包含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矿业权权益。矿产资源所有权指的是将所有权出让给他人所获得的收益,其表现形式多为租金,是权利转移的一种表现。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具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发现权。矿产发现权指的是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的脑力劳动,其价值由获得的资源来决定。
①取得矿权的基本成本。基本成本中包含支付员工的薪酬、取得权利所发生的费用、法律咨询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等。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矿产资源是耗竭性的、不可再生的。因而,对资源的开采也是对全球资源的消耗。为了补偿资源的开采所带来的矿藏减少,国家会征收一定的所得用作为补偿。
③由于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因而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这可能会导致周围环境的恶化,造成土壤、水、河流、植被的污染,还可能会导致地下被挖空,造成地面塌陷、山体滑坡等一系列环境恶化。因而,在开发商对矿藏开采的同时,国家会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来补偿因开采矿产而造成的生态失衡、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3.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实质、评估对象与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本质是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规,采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评估实务中,需要依据资产自身状况、相关市场数据等信息对资产进行评估。
从理论层面看,对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既包括实物形态的评估,也包括非实物形态的评估。因为,矿产资源也是一种资产,无论是其价值评估还是权益资产评估,其评估原则和原理与其他种类资产是一致的。主要目的是衡量评估的价值,为国家经济核算和资产交易提供依据;然而,非实物形态的评估主要指勘探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评估,即无形资产的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矿业权交易所准备的。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针对实物形态资产的评估,其持续期限是依据实物的消耗速度决定的;而针对勘探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其评估价值主要依据于政府颁布的许可证使用期限。
在评估实务中,具体的评估方法要依据具体评估对象和目的来确定。针对矿产资源资产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总体来看,这些方法都适用于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不同于其他资产,因此在评估实务中要依据资产的属性选择具体评估方法。例如,以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多采用收益法;以资产出让、产权交易或融资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则多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还需要评估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和个人经验加以判断。
三、影响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的因素
1.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可替代程度
众所周知,物以稀为贵,在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中也是同理。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该资产越稀缺,则可替代性越差,因而其价值越高。同时,我国针对矿产资源设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权限加以限制,而且对稀缺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政策,从而使资源的价格大幅提高。
2.矿产品供求情况
由经济学中的供求关系可知,在市场需求一定的前提下,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需求越大则价格越高,形成供不应求即有市无价的市场情况,例如金、锑、钼等稀有金属;相反,供给量不变时如果需求减少,则产品价格降低,形成供过于求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如煤炭等廉价矿产资源。所以,矿产资源的供求情况会直接影响其资产价格。
四、我国开展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首先,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可以帮助所有者维护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非个人,所有权不因土地所有者的改变而改变。在过去的几十年,我国评估行业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矿产资源基础薄弱,从而导致了近些年个人开采矿藏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因此,我国变资源无偿为有偿,保障国家资产不受侵害。
其次,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核查实物账户与价值账户。众所周知,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矿产资源得支持,只有了解国家真实的矿产价值、数量与分布等信息,才能方便国家管理、合理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制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国目前已经开启矿产资源的实物账户和价值账户,并为其完善做出努力。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矿产行业也陆续出现转让等经济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勘查成果、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权必须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我国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为矿产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评估对于资源的利用有着促进作用,不仅能提高利用效率,也能促进矿产权在市场上的流转。我国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因而,需要我国学界及评估界进行实践探讨,研究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光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05.
2.范振林,矿产资源核算研究.中国矿业,2014(8).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 年代开始, 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 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 保护勘查者利益, 作为过渡性措施, 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 。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 为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 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 , 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 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 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 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 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 以重置价值× ( 1+ 地勘风险系数) ×( 1- 技术性贬值系数) 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 直接法) , 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 对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按定额) 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 的一种, 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 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 约当投资- 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 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 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 + 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 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购买方约当投资量+ 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求得, 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 ( 1+ 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 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 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 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 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 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 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 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 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 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 一靠国家法规, 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 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 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 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 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 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 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 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 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 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 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 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 如设定生产力水平, 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 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 没有针对性, 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 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 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 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 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 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 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 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 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 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 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 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第5期,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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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179-03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且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是有偿取得;但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此外,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评估指南》指出: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因此,矿产资源越丰富,采矿权价值就越高,矿产资源型企业为获取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也越高,但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矿权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摊销。换句话说,采矿权成本高将降低摊销期间企业的盈利能力。
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取得生产前所必需的一切合法手续后,根据地质条件,运用与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技术条件开采矿区内的矿山资源(如煤炭、石油、金属等矿产),并通过洗选、冶炼或深加工等生产环节,将产品销售给下游企业。不难看出,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资源。资源量的多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其服务年限的长短。资源是其赖以生产的劳动对象,没有资源,资源型企业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后果要么是破产,要么是转产其他产品。
因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变化,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也随之变动。一般而言,随着矿产资源开采深度的加大及开采距离变远,其生产成本趋于上升。同时,因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而趋于提高。此外,信用经济的发展使通货膨胀成为常态,因而会导致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价格上扬。受上述多种因素影响,矿产资源的价格也会水涨船高。总体来看,因矿产资源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上游,生产所消耗的成本远低于其价格上涨的程度。所以,如果不是供求严重失衡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等特殊原因,矿产资源型企业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受益者。
而在众多矿产资源中,煤炭资源的优势尤为突出,其供需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为拉动了此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优势。这就使得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更尤为重要。
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1.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意义
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稀缺和不可再生的特点。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将主要依靠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使得资源开采业具有持续发展的基础。
2003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新颁法规已部分体现了新的立法精神,矿产资源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和市场化,这也使得用市场眼光审视资源类上市公司变得可行。
矿产资源类企业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于是在对其进行资本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其行业特征。
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特点是:(1)处于价值链的最上端;(2)自然禀赋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一要素,商品价格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二要素;(3)许可证制约公司利润空间并按级差地租的原理定价。
矿产资源类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于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及该企业所掌握的矿业权。其次,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其经营的主体结构的影响,由于大多矿产资源的再生需要很长的时间,于是,不同矿产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自我发展中,寻求更多的突破口,如对于非资源的投资等等。
于是,对于矿产资源类企业的资产评估对于其能持续有效地经营提供了数据依据,也为经营者提供了决策依据。
1.2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指标
对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主要从其所掌握的资源矿业权来评估。以下为一个常用的评估指标:
(1)剩余可采储量;
(2)经济价值(=剩余可采储量*XXXX年煤炭价格);
(3)每股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总股本);
(4)单位投入经济价值=每股经济价值/股价;
(5)每股盈利能力=利润总额/总股本;
(6)吨煤净利润=净利润/原煤产量;
(7)剩余服务年限=可采储量/XXXX年原煤产量。
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可以运用单个指标来进行评估,也可使用组合指标进行评估。但是运用单个指标进行评估的意义不大,一般都采用运用组合指标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2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2.1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不同煤炭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上不尽相同,但要么是煤炭开采业的附属业务,要么在产业链上依附于煤炭主业,具有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结构已经成为煤炭类公司的生存基础。如国阳新能和盘江股份有较大量煤炭系外购进行洗选加工,金牛能源少量外购原煤进行洗选。
以下以大同煤业为例,分析煤炭行业的行业地位。
表1 煤炭行业各股对比
代码简称总股本(亿股)实际流通A股总资产(亿元)排名主营收入(亿元)排名净利润收益率排名
600395盘江股份11.032.6975.961511.0316454.811
601001大同煤业8.373.31134.241020.459218.602
600121郑州煤电6.293.6147.67209.731893.743
601918国投新集18.503.52151.70913.181577.684
000780平庄能源10.143.9141.14227.272076.325
000983西山煤电24.2411.32185.2529.93644.026
601699潞安环能11.513.83180.54639.09530.427
900948伊泰B股7.32190.52419.421130.228
600123兰花科创5.715.71102.731414.071422.379
601088中国神华198.9018.002920.61271.57117.1210
002128露天煤业8.501.5744.502110.161713.0011
600348国阳新能9.629.62115.131344.8235.1212
000937金牛能源7.887.88120.191122.1480.6413
601898中煤能源132.5915.18972.32299.63214
000159国际实业2.411.4919.49240.802815
600971恒源煤电1.880.9352.73186.432116
600997开滦股份6.173.30118.001219.801017
000552靖远煤电1.780.926.00280.942718
600508上海能源7.232.7275.191615.701319
601666平煤股份10.754.37172.45729.24720
000968煤气化5.145.1449.07197.831921
600188兖州煤业49.183.60330.14344.32422
600381ST贤成3.061.613.70290.122923
000835四川圣达2.351.777.31272.112524
600652爱使股份5.065.0638.97234.052325
000933神火股份5.005.00156.36817.791226
000723美锦能源1.400.7612.61261.992627
600179黑化股份3.901.8418.63254.422228
600740山西焦化5.664.2055.71174.01242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煤炭类上市公司同比其他上市公司具有更强势的控制力,净利润收益率也是节节攀升。
2.2 从财务分析看煤炭资源上市公司
以大同煤业为例,其历年的财务指标如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所示。
表2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1)
每股指标(单位)2009-06-302009-03-312008-12-312008-09-30
每股收益(元)0.87000.65002.40001.49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0.66002.39001.49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8.23007.58005.94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0.07007.930031.680025.15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2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2.45831.99472.2093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204454.08839519.60681122.4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
净利润(万元)72658.2454629.42200993.27125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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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2)
每股指标(单位)2008-06-302008-03-312007-12-312007-09-30
每股收益(元)0.78000.20000.89000.40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78000.20000.85000.4000
每股净资产(元)5.18004.80005.34004.36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5.07004.270016.62009.24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24322.24322.19872.2031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1.46221.15860.82250.8286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399119.48185734.24510943.92351426.98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37.95――――――
净利润(万元)56761.6817146.7174238.21337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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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大同煤业每股指标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
每股收益(元)0.87002.40000.89000.71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2.39000.85000.71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7.58005.34004.11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1987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1.99470.82250.571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1.18045.15000.79821.5146
每股现金流量(元)0.02590.2499-0.43502.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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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大同煤业利润构成与盈利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839519.60510943.92393014.6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经营费用(万元)68596.0297238.89106980.1696607.34
管理费用(万元)19971.6354376.8535609.9418430.39
财务费用(万元)6562.189317.727414.684070.90
三项费用增长率(%)32.347.2825.9320.33
营业利润(万元)125735.78362484.28119969.0374653.92
投资收益(万元)――――――――
补贴收入(万元)――――――――
营业外收支
净额(万元)-1076.13-895.311448.13-705.67
利润总额(万元)124659.66361588.97121417.1673948.25
所得税(万元)31306.5690272.7630893.2021359.39
净利润(万元)72658.24200993.2774238.2149160.06
销售毛利率(%)50.9964.2154.9251.41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10.0731.6816.6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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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大同煤业经营与发展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存货周转率(%)6.098.868.868.56
应收账款周转率(%)13.4845.7760.3548.78
总资产周转率(%)0.340.790.660.66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3.6664.3130.0124.92
营业利润增长率(%)6.73202.1560.704.11
税后利润增长率(%)28.01170.7451.019.55
净资产增长率(%)66.5441.9929.95141.08
总资产增长率(%)32.6154.1116.5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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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大同煤业资产与负债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资产总额(万元)1367718.421261869.55835711.24716999.99
负债总额(万元)410910.48400829.47335365.45350857.97
流动负债(万元)313154.85297773.84198244.97205621.05
长期负债(万元)――――――――
货币资金(万元)344412.96342237.45321167.34357570.45
应收帐款(万元)40544.4326741.539938.956993.36
其他应收款(万元)43897.1221818.0884058.0023081.83
坏帐准备(万元)――――――――
股东权益(万元)721555.56634374.04446770.37343799.91
资产负债率(%)30.043434.919340.129348.9341
股东权益比率(%)52.756149.255053.459847.9497
流动比率(%)1.87301.65982.26492.0435
速动比率(%)1.75731.53642.10791.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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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大同煤业现金流量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万元)472423.29914743.47519075.66436129.8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万元)98787.33430643.9166803.97126752.37
现金净流量(万元)2175.3720920.11-36403.10194949.37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长率(%)-64.62544.63-47.2996.35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收入比(%)104.1404108.9603101.5915110.970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比(%)――158.724073.7970241.0252
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7.7106-40.2138370.7047
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86340.48-438084.33-86969.92-63435.38
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10271.4828360.54-16237.1613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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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同煤业自06年上市以来,依托煤炭行业的发展,其股价也是不断出现波动,但总体上还是有较强的势头。其资产评价可以从其财务分析数据着手,同时动态的分析其股价也是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这将直接关系到评估出的数据是否具有时效性与有效性。
3 结论
本文对考察矿产资源类行业提供了分析框架,但因矿资源价格波动性较大,因此基于静态价格的分析难以及时反映出资源真的盈利能力。此外,资源型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也使上市公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只有结合行业与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更翔实地判断资源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编.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二、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质量监控体系
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矿产企业明白不注重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此,需要改变企业先前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借着这一个危机,将其转化为我国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改革,逐渐和国际资产评估系统接轨,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
(一)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像西方权力部门中的“司法”,在执行职权上,应保持独立性。在法律上,确保资产评估结构与律师事务所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具体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各个行政机构应当放权自身统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让其回归市场,由市场决定;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资产评估涉及范围众多,例如物价、土地、商标、建设、财务、信息等方方面,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独立地位,就应当实施分类管理,在此前提下,有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同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方法,我认为应当从矿产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监控上进行着手,健全相关体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在采取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之前,应当做好物质、人才及组织上的准备工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机构首要推进会计核算电算化,这是目前最规范的会计体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事前事后工作,在会计资金运行时,认真审核,出票时,严格把关,这样就可以做到监控会计资金;最后将相关会计核算的信息进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内部的规则将它在一定时间内准确公布于社会。其次,做好企业会计系统的安全保密控制工作,任何事物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它的成功运行为企业带来多到的受益,而是要慎重的考虑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哪些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取决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出资资产的类别以及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1.依据出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即不论资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资产占有方)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只要发起人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则相关出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2.依据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经济行为当事人是国有性质,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收购非国有资产;(10)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发生上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原则要求
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形成企业改制进程中至公司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请文件中的全套资产评估资料,企业对这些资料须从三个方面负责并进行总体把握。1.公司须注意并负责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司须保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须遵从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这里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主要是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如果资产评估资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方面不符合原则要求,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将不被认可,从而将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资产评估工作如同审计工作一样,需要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果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没有今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计划,那么聘请任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应该都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则改制企业将不能随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该证券从业资格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企业应在聘请时要求其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股份公司需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可见,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对改制企业未来的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一劳永逸,企业改制时不管今后是否有公开上市的计划,最好都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业改制资产涉及矿业权,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如资产涉及土地,那么聘请的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B级和备案级不能用于上市资格的土地评估。
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分开的问题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时财务建账的基础,因此,为便于衔接,方便沟通,一般要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有良好的合作,特别在财务资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业为配合实现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机构的营业范围同时包括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情况下,便干脆聘请同一家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这种看似方便简单的做法,却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发行埋下了障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该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因此,企业改制时要分别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最为常用的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理论上讲,评估机构可以选用不受资产状况限制的任何一种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适用情形及假设基础不同,因而各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从而避免交易定价的分歧,企业应和评估机构协商尽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企业要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有的情况下,评估假设前提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作出未来5-10年的盈利预测来支持,这无论对企业还是会计师都是相当困难的。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企业则要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用以比较。可见,收益现值法的采用要特别慎重,企业和评估机构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在财务上进行账务调整以及如何调账,要根据设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而不是评估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这可以从其他准则和制度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目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经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意味着资产占有方可以随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交易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此,除非有特别原因和充足理由,当事人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否则有可能被推定为资产评估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前面提到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除须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以外的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改制企业要根据不同分级到相应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Abstract:Ithasnotbeenlongsincetechnicalcollegesbegantorecruit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majors.Therefore,thereisnoexperiencetoreferto.Fromtheaspectsofconstructionorientation,coursessetting,specializedteacherstrainingandpracticebaseconstruction,thispaperputsforwardsuggestionsonteachingreformof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specialty.
Keywords:hightechnicalinstitutes;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teachingreform
一、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现状及办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的现状
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时间稍早于本科院校,至2005年,全国已有41所高职院校开设了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1]。这些高职院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建筑建材类高职院校(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等)、经济贸易类高职院校(广西财经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等)、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等)、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综合类高职院校(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等)。这些高职院校在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比较短,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的人员较少,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教学改革经验可供借鉴。
2.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趋同,没有考虑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专业建设方向不明确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是把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培养具有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能够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作为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是不够科学的,没有考虑社会对评估与管理人才的不同需求。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不仅包括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还包括企业价值评估、珠宝首饰鉴定、文化艺术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金融评估、税基评估等,另外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土地评估、探矿采矿权评估等也应当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目前,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土地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等资产评估类职业。为社会培养各种从事资产评估职业的专门人才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但是,不同的资产评估类职业对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只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制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显然是不能满足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不同需求的。
3.高职院校主要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专业课程,没有考虑主办院校的实际情况,课程设置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的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都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的,这种专业课程设置方法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现阶段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多数为非综合性的,一般与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不够齐全,导致部分课程难以安排。比如,一些经济贸易类和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因在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方面没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无法开设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课程,而建筑建材类和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对于财经方面的课程则往往难以开设。
4.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缺乏,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
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但是我国资产评估本科及以上层次专业教育招生不久。2004年,南京财经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学院将资产评估作为本科试点专业向教育部进行申报并且获得了批准,并已在2005年开始招生。此后,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校也先后招收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培养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紧缺专门人才。2004年,厦门大学积极申报并且第一个获得批准设立研究生层次的资产评估专业。厦门大学财政系资产评估专业的硕士、博士点是国内重点大学首个设立的该学科(专业)的博士、硕士点。上海财经大学在财政学硕士点下设立了资产评估方向。到2007年才会有第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本科生要到2009年才能毕业,况且本科院校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需要大量的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短期内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不可能通过引进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来解决师资问题。如何尽快建设一支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是每一所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的共同课题。
5.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充分保障实践性教学的顺利开展
加强实践性教学工作是高职教育的显著特点,也是培养高素质的高职人才的根本保障。实践性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除了要有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外,还要有能够组织实践性教学的实习实训基地。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较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为了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必须加快实训基地的建设。
二、对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探索
1.根据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结合主办院校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开设较晚,在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司法实践、融资抵押、财产拍卖等活动中,迫切需要大量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业务的专门人才。高职院校要想培养能够胜任各种资产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是不现实也是没有必要的。高职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的方向,根据所确定的专业建设方向来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专业课程。笔者认为:具有房地产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房地产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土地经济学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土地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发展税基评估;具有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突出金融资产的估价、保险评估;工科院校可以凭借学科优势侧重机器设备评估,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专业内容;拥有珠宝鉴定专业的院校可以开展珠宝鉴定方面的专业建设;拥有艺术、文物和考古等专业优势的院校可以突出古董和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具有地质和矿业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矿业权评估作为专业建设方向。
2.根据专业建设方向,结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理设置专业课程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其专业课程应当包括财务与管理方面的课程和资产评估方面的课程,具体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考虑专业建设方向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内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要到毕业工作后才有资格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这就给资产评估的教育带来了冲击。虽然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但是这些考试科目却是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所必需的,把这些考试科目设置成专业课程也为学生毕业后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以房地产评估与管理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除了要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把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再比如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考试科目:汽车原理和构造介绍、汽车性能及新技术介绍、汽车状况检查办法、汽车价值综合评定应用、二手车交易方法与技巧、汽车保险和法律知识、汽车评估基本财务知识、现场评估实习课程纳入专业课程设置也是比较合理的。
3.高职院校通过对专业教师的培养、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兼职教师的聘请来完善师资队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由于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设置比较晚,而且高校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尤其是硕士毕业生短期内不可能选择到高职院校就业,所以高职院校要想很快解决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在逐步提高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构建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上。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通过考试获取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并委派专业教师到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评估类事务所参加社会实践,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对于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具备一定的教师素质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引进。对于现阶段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无法完成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可以通过聘请相关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兼职教师来承担。
4.高职院校应当以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为主,充分利用校内已有实训设备,确保把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
Abstract:Ithasnotbeenlongsincetechnicalcollegesbegantorecruit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majors.Therefore,thereisnoexperiencetoreferto.Fromtheaspectsofconstructionorientation,coursessetting,specializedteacherstrainingandpracticebaseconstruction,thispaperputsforwardsuggestionsonteachingreformof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specialty.
Keywords:hightechnicalinstitutes;assetsevaluationandmanagement;teachingreform
一、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现状及办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的现状
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时间稍早于本科院校,至2005年,全国已有41所高职院校开设了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1]。这些高职院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建筑建材类高职院校(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等)、经济贸易类高职院校(广西财经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等)、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等)、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综合类高职院校(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等)。这些高职院校在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比较短,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的人员较少,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教学改革经验可供借鉴。
2.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趋同,没有考虑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专业建设方向不明确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是把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培养具有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能够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作为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是不够科学的,没有考虑社会对评估与管理人才的不同需求。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不仅包括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还包括企业价值评估、珠宝首饰鉴定、文化艺术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金融评估、税基评估等,另外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土地评估、探矿采矿权评估等也应当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目前,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土地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等资产评估类职业。为社会培养各种从事资产评估职业的专门人才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但是,不同的资产评估类职业对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只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制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显然是不能满足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不同需求的。
3.高职院校主要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专业课程,没有考虑主办院校的实际情况,课程设置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的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都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的,这种专业课程设置方法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现阶段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多数为非综合性的,一般与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不够齐全,导致部分课程难以安排。比如,一些经济贸易类和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因在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方面没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无法开设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课程,而建筑建材类和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对于财经方面的课程则往往难以开设。
4.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缺乏,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
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但是我国资产评估本科及以上层次专业教育招生不久。2004年,南京财经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学院将资产评估作为本科试点专业向教育部进行申报并且获得了批准,并已在2005年开始招生。此后,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校也先后招收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培养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紧缺专门人才。2004年,厦门大学积极申报并且第一个获得批准设立研究生层次的资产评估专业。厦门大学财政系资产评估专业的硕士、博士点是国内重点大学首个设立的该学科(专业)的博士、硕士点。上海财经大学在财政学硕士点下设立了资产评估方向。到2007年才会有第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本科生要到2009年才能毕业,况且本科院校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需要大量的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短期内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不可能通过引进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来解决师资问题。如何尽快建设一支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是每一所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的共同课题。
5.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充分保障实践性教学的顺利开展
加强实践性教学工作是高职教育的显著特点,也是培养高素质的高职人才的根本保障。实践性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除了要有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外,还要有能够组织实践性教学的实习实训基地。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较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为了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必须加快实训基地的建设。
二、对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探索
1.根据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结合主办院校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开设较晚,在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司法实践、融资抵押、财产拍卖等活动中,迫切需要大量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业务的专门人才。高职院校要想培养能够胜任各种资产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是不现实也是没有必要的。高职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的方向,根据所确定的专业建设方向来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专业课程。笔者认为:具有房地产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房地产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土地经济学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土地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发展税基评估;具有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突出金融资产的估价、保险评估;工科院校可以凭借学科优势侧重机器设备评估,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专业内容;拥有珠宝鉴定专业的院校可以开展珠宝鉴定方面的专业建设;拥有艺术、文物和考古等专业优势的院校可以突出古董和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具有地质和矿业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矿业权评估作为专业建设方向。
2.根据专业建设方向,结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理设置专业课程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其专业课程应当包括财务与管理方面的课程和资产评估方面的课程,具体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考虑专业建设方向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内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要到毕业工作后才有资格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这就给资产评估的教育带来了冲击。虽然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但是这些考试科目却是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所必需的,把这些考试科目设置成专业课程也为学生毕业后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以房地产评估与管理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除了要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把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再比如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考试科目:汽车原理和构造介绍、汽车性能及新技术介绍、汽车状况检查办法、汽车价值综合评定应用、二手车交易方法与技巧、汽车保险和法律知识、汽车评估基本财务知识、现场评估实习课程纳入专业课程设置也是比较合理的。
3.高职院校通过对专业教师的培养、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兼职教师的聘请来完善师资队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由于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设置比较晚,而且高校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尤其是硕士毕业生短期内不可能选择到高职院校就业,所以高职院校要想很快解决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在逐步提高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构建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上。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通过考试获取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并委派专业教师到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评估类事务所参加社会实践,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对于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具备一定的教师素质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引进。对于现阶段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无法完成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可以通过聘请相关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兼职教师来承担。
4.高职院校应当以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为主,充分利用校内已有实训设备,确保把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
一、从《资产评估法》看行业机遇和挑战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已经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个部门管理。这就是行业人士都熟悉的“五龙治水”,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不仅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加重了评估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公共管理形象的树立,这种管理体制的根源在于评估行业法制建设不健全,没有一部行业的根本大法。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对于评估行业结束多头管理,统一管理,凝聚行业力量,将评估行业做大做强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今年,折腾了7年的《资产评估法》终于进入了二审,总的来看,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着力厘清、理顺政府、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第一个亮点是补充了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获准注册的,由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把政府从考试,注册这类细节实务中解脱出来,使政府在宏观指导上投入更多的心血;第二个亮点是在设立评估机构上,今后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选择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第三个亮点是对评估师、评估机构执业要求更加明确;这些新的草案完善将进一步减少行业一直以来被人诟病的行政干预,维护资产评估师作为第三方的独立和客观。
虽然《资产评估法》为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但是目前其颁布的可行性和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大家所希望的效果仍然存在诸多挑战,比如,利益各方的博弈仍然激烈,各级行政部门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领地”,围绕《资产评估法》的争论一直不断。这也是为什么资产评估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其管理体制中关于由其中哪一家来主导协调配合机制仍然没有定论,但是由任何一方主导都有可能引发其他几家的不满,而如果没有任何一家来主导,协调配合机制又难免空转,不能实现统分结合的目标。另外诸如目前评估协会是否有能力能够承接政社分开,简政放权这些挑战都是需要慎重思考解决的。
二、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看机遇和挑战
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使得目前来说,公允价值的计量和研究从学术研究正在进入到实践运用领域,资产评估如何更好的服务于财务报告成为行业未来发展重要的机遇。该《指南》有效衔接了会计与评估的工作,通过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师获取充分信息,进行专业审慎分析,确定公允价值将有利于满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长期以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务主要以国有资产为主,评估的主要经济行为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改制、合并、股权转让和重组,多以产权的交易和置换为主,《指南》指出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将对评估的业务类型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使评估的业务不在局限在法定业务上面,回归到本来的市场主体中去。但是同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业务类型多样化,其业务类型将涉及到与价值评定相关的议定程序,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评价,这就需要资产评估师不仅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应该拥有更细致的沟通和分析能力。另外评估对象的多元化,也给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的资产千差万别,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使得资产评估师要进一步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再者,评估师还需通过正确理解《指南》,构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和会计计量属性的逻辑关系,会计准则中涉及的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现值都应该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对应,通过构建这个逻辑关系,不仅有利于满足服务会计的需求,还能够帮助评估工作的展开。
三、结束语
资产评估行业市场放开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此一步终将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归途,只是来的有点突然而已;就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而言,根据目前的市场格局,咨询类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是其他评估行业不可取代的,也是最贴近市场的业务。虽然没有了资格准入,并不意味着要降低评估师准入的门槛,相反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以此为契机,加强资产评估师考试内容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契合度;再者,行业协会应制订更加严格和更高标准的评估资格发放制度,虽然政府层面已不要求,但是为了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听之任之是万万不行的,没有了资质的限制,随便哪家机构都来参与,客户如何来进行甄别?良莠不齐的执业水平也势必产生更加严重的靠压价等恶性竞争的出现,没有质量、不讲诚信,才是评估行业的灭顶之灾。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改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资产评估立法的顺利推进,无视执业质量的机构和个人终将被市场淘汰;对于广大的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士来说,未来的评估行业既面临机遇,也充满了挑战。评估协会应该抓住机遇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加快评估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法制行业。评估师也应该抓住机遇,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进步。依靠过硬的专业素质获得市场的认可,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辉.资产评估法在艰难中前行[J].法人,2013(12).
[2]岳彩周.资产评估法能否终结行业乱想[J].南风窗,2013(22).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