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4 16:33:5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景观工程施工管理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景观工程施工管理合同

篇(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对基本条款、合同完整性有一个全面了解,有助于企业经营对责、权、利在合同中的管理。

其次,必须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生命期长。

合同从取得标书投标中标获得合同评审谈判签订合同工程施工验收保修合同结束,合同管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由于工程价值量大、价高(即“标的”大),合同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合同管好,可避免亏本、可盈利,否则要受较大经济损失。特别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合同条件苛刻,以低价中标,承包利润下降,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

三、由于实施过程中内外的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

合同实施必须按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地调整。这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控制和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四、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繁琐。

1.工程体积庞大(造价动辄千万),结构复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高,要求相应的合同实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高。

2.工程的参与单位和协作单位多,涉及业主、监理、分包商、供应商、设计、政府部门等,责任划分、交叉衔接、协调等极为复杂和困难。

3.实施过程的复杂性:从合同评审、签订到实施,涉及落实、检查、协调,在整个过程若有脱节,势必造成前功尽弃,导致经济损失。

4.实施过程中,大量文字资料收集、处理、保存尤为重要。

五、合同管理受外界影响大、风险大。

由于工程实施时间长,涉及面广,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影响因素包括投资条件、政策性调整和自然环境的变化等。这些因素承包商难以预测、不能控制,且会妨碍合同的正常实施,造成经济损失。合同本身存有难以预测的风险。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不仅低价中标,而且业主常常提出一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如单方面约束性条款和责权利不平衡的条款。

由于以上特点,加强合同管理极为重要,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步骤和工作。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员,大的工程项目应配备项目部合同专管员,传递信息,跟踪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管理员职责为:负责合同管理的承上启下、横向关系的沟通、谈判;合同评审;对外沟通;合同交底;合同跟踪;文档的处理、整理、保管(含索赔、反索赔文书记录)。

二、建立合同评审分析制度,预测风险。

合同评审就是要做到对合同心知肚明。

经常出现的合同问题,如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再如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不同条款、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不一致;又如合同条款不完整、漏洞太多,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规定;另如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事前缺少沟通;最后如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

合同的评审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或使大家对它们有清醒的认识和准备。

合同评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工程合同目标评审,即工期、质量、价格。根据合同要求,结合企业现状,完成任务的可行性评审及采取的措施。

2.合同完整性评审。用标准的合同结构对照该合同文本,明确是否缺失条款,双方责、权、利关系是否表达清楚等。

3.合同的风险性评审。风险可能有如下几种:1)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即风险包干范围;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业主、工程师的权限;其他风险型条款。2)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责权利不平衡。3)条文含糊不清,不严密。4)业主为转嫁风险,提出的单方约束性的、过于苛刻的条款。

合同评审后,应针对各部门评审分析得出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策,将结果以最简洁的文字形式表达,形成评审意见,提供给合同的谈判、履行、实施,做到心里有数,规避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做到有的放矢。最后,在签订合同后应形成合同交底,整理出谈判未解决的问题以及应对建议,供合同实施时实时应对风险。

三、树立索赔和反索赔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的特点是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产生索赔及反索赔的原因有:工程本身和其所处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如地质变化、市场变化、政府部门干扰等;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之处;业主的要求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参加单位多,交叉施工影响工程等。

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原因,而是由于外界干扰造成的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这包含两种情况:

1.发包方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图纸造成工程延误,承包商可提出赔偿要求。

2.发包方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国家法令的修改等,造成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利益,追回损失。索赔建立在非自身原因的基础上,要客观、合法、合理,证据确实。

反索赔有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防止对方索赔两种含义。

出现索赔或反索赔事件均应对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分清责任,收集证据。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并具备法律证明效力。

证据可从以下几方面文件中搜集: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来往文书;会议纪要;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候报告;检查验收、技术鉴定等报告;水电、道路运行记录和证明;材料凭据(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政府部门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资料;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如已发工资);国家政策性文件署。

事件发生(前、后)应形成书面索赔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有题目、事件、理由、影响、结论、成本、工期拖延,后附相关证据。报告要求事件是真实的,责任是清楚的,强调影响,文字简洁,用词婉转。

四、建立合同管理文档,提高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文档就是将与合同相关资料归档,主要是建立“三表一档”:

1.工程合同一览表(台账,以单位工程分列)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业主、监理、设计、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造价、工期(总日历天、开竣工时间,分计划时间和实际时间)、质量、保修、责任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等。

此表可供查询工程承揽情况及年结转情况,对企业经营提供决策资料。

2.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一览表(以单位工程分列)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业主、造价、工期(总日历天、计划和实际开工日期)、月度完成工作量累计等。后附每月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资料。

此表可供查询项目工期及工作量完成情况,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进度计划调整提供分析资料。

3.竣工工程合同一览表(以单位工程分列)

内容包括:同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一览表,另增加实际造价、实际工期、实际质量。

此表可供查询保修期,并作为资料积累,为企业投标类似工程及中长期生产计划提供决策资料。

4.单位工程合同文档

内容包括:

合同文件汇总(参照合同范本,含评审报告、合同交底);

来往文书汇总(含纪要、文件);

索赔及反索赔文书汇总(含相关证据,签证格式见08清单计价规范);

竣工文件汇总(结算书、竣工报告等)。

对合同管理文档的要求是:

篇(2)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00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而合同管理的内容也同样复杂,他们都包含了众多的细节性问题,本文主要从合同管理的层面来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强化,在创新与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理念的基础上,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细节进行优化,奠定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

1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细节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有很多因素都是不可预见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合同纠纷、工程变更等,对于合同管理的监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必须进行实时跟踪与管理。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良好的合同签署策略,保证具体条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项目合同拟定过程中要保证合同的内容清晰、透明,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行细节方面的调整与确认。

由于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考虑到采办工作的需求,确认采办工作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开始施工之前就要对整体项目进行成本方面的约束与管理。在采办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寻找相关的机构进行采办工作的具体执行,设置良好的采办工作监督与管理体系,保证采办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合同的细节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工程参与操作和执行的相关部门与组织共同协调才能够完成,并且针对合同中的细节进行内容的调整与确认,一方面要满足合同谈判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制定良好的竞争平台与管理体系,可以用招标的形式来实现对具体工作内容的优化,保证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个人要进行开会共同探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对于签订好的合同内容,要积极执行,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合同签订完成以后,需要把不同的合同项目分包到不同的项目管理人员手中进行具体的管理与实施,把合同的细节交由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来进行完成,确保合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或者内容,需要工程项目管理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讨论与完善,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之后方可修改执行。针对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签证的内容,要把握好签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类似的问题绝对不能在后续的工作中再次出现。

2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要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根据实际需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调整与完善,满足实际工作当中不断变化的各种因素,提高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项目管理的领导层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规范的监督与指导。

应该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初期就拟定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进行规范化操作,保证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期建立良好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对实际工作内容和细节的划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把工作人员的职责落实到每一处细节中来,不同的人员要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采取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制度及管理体系,保证具体工作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合同管理的后期,要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相关的考核与评价,为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不断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体系,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积极进行改进,优化管理工作体系。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对项目建设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很容易就会出现质量问题。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合同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及质量缺失的预防问题,努力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与工作效率,同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成立一个合同管理与实施的督察机构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督察能够让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尽职尽责,结合现代化的先进信息技术,实现化工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升级。

3 结语

石油化工产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必须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才能够满足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的需求,推动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向前发展。合同管理工作是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我国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杰.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加强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6,38(02):18-22.

篇(3)

随着公路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建设市场不断规范完善,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普遍实行了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工程项目效益好坏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管理是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公路工程由于其具有工期长、点多线长、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施工环境差、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定相符等诸多特殊性,给承担该类项目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同时经济上也承担着很大的风险。面对诸多困难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搞好公路工程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每一个管理人员需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本人结合以前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现就公路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中合同、成本管理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1加强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收入

1.1正确签订承包合同,降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的经济风险

工程管理按照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结算的合同三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它适用于在合同签订以前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的工程。相对于施工企业来讲,签订此类合同承担的经济风险比较大。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由于是以竣工工程量做为结算依据,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承担的经济风险比较小。固定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结算的合同,虽然不可预见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但是由于原设计内容总价固定,对于施工企业来讲,也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

公路工程的特点是工期长、点多线长、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施工环境差、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定相符等。由于工期长,施工单位在施工材料、机械上存在价格上涨的风险;点多线长有时会给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带来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尤其是复杂的地质条件,会给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上、安全上、管理上、人力物力投入上带来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有时会给工程施工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初步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定相符,给合同价款、利润带来了不可预见的风险。有时业主为追求最大的效益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抢工期施工,而抢工期施工是属于非正常施工,施工部署所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以及工序的安排就要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进行大幅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的投入成本发生很大的变化等。 总之,公路工程施工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施工单位如果不能在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转移这些风险或实现风险共担,就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认真分析工程的特殊性,对工程施工存在的困难和风险要有充分的预测,综合考虑以上谈到的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同特点,正确签订承包合同,降低承包风险。一般来讲,签订固定单价结算的合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是比较稳妥的方式,但是,如果对工程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对该工程的施工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也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结算的合同,虽然风险大,但是其带来的利润可能要大于固定单价合同。

1.2搞好工程量清单核查和变更索赔工作,做到应得尽得,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收入

公路工程,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往往采取固定单价结算的承包方式,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因此,要特别加强工程量清单核查和变更索赔工作,充分利用合同条款,做到应得尽得,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收入。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是根据初步设计图或修改初步设计图统计的,由于公路工程一般点多线长、地质条件复杂、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大、时间紧,难免在初步设计方面存在一些设计遗漏或差错,又加之施工现场的千变万化,造成实际进场后使用的施工图与原招标文件的初步设计图或修改初步设计图存在较大的工程量差 异。有施工图量差,就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业主会采取一次性更正的办法即0号变更来处理,减少后续大量的繁琐的变更操作。一般施工单位中标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管段进行全面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地形、地材和道路情况,了解标书施组、施工方案与现场的对照情况,认真核对投标工程量清单,结合投标文件,找出合同条款中规定不能计量而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子目和亏损细目,从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方便施工、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向业主提出这些细目的优化方案,使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在施工图中体现。同时积极主动配合业主与监理的工作,争取将所有的“差、错、漏、碰”项全部一次计入“0号变更设计”中,减少后续大量的变更工作。为工程项目的后来盈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变更索赔也就较多,如:①外部环境(由于施工图纸或指示的拖期交付等)原因造成停工费用损失而产生变更索赔。②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变更索赔。③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业主仍要求按期竣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费用增加的变更索赔。④由于业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变更索赔。⑤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险制,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变更索赔。⑥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对此,施工单位预算管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紧盯现场,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可以变更索赔的新问题做好记录,收集证据,整理好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变更索赔施工档案,及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并请监理单位、业主签认。同时在变更索赔设计施工预算编制报审时,充分发挥预算人员的专业技能,在政策及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列够可计取的所有费用,确保应得尽得,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收入。

2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争取最大经济效益

公路工程工期长,涉及面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如果没有科学、动态的成本管理,机会就会稍纵即逝,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于经营管理来讲,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工程成本管理,控制好工程所需的每一笔投入,努力降低成本,争取最大经济效益。人工、材料、机械、大型临时设施都是构成项目成本的主要要素之一。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如果能在人工、材料、机械、大型临时设施成本方面得到有效管理,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也就抓住了重点,工程项目成本也就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以下就从人工、材料、机械、大型临时设施四个方面着手浅谈一下项目成本管理。

2.1加强项目现场生产人员管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虽然人工费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重不如材料费、机械费,但工程项目是靠人去施工生产的。只有管理好了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人员,才算是管住了项目的根本。在这个市场经济的年代里,也只有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才能为项目的成本节约打下坚定的基础。工程项目部根据责任成本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动态管理。使降低成本指标与项目施工生产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全员都为责任成本管理尽职尽责。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工人实行劳务单价承包、合同管理,按合同约定办事,且收入跟成本节约直接挂钩,自负盈亏。劳务承包单价参照市场成本,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定成本单价。这样一来,不但确了工程进度、质量,同时也节约了项目成本,增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集体凝聚力。

2.2加强材料的管理和控制

在项目成本中,材料成本占工程项目成本一般比例在50%左右,材料费的节余将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节约,且材料费具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因此控制材料费是控制成本的关键。材料费的节约重点在于控制好两个环节。其一是采购环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主要材料尤其是钢材、水泥、地材等大宗材料宜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配送,以降低材料采购价格;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尽量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对不能执行以上采购方式的物资,按照“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尽量采用定点采购、集中采购的方式,以降低采购成本,把好“材料采购价格关”。材料进场后,应采用各种科学的计量方法互相复核,避免“缺斤少两”,严把“材料采购数量关”。同时坚持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以免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 其二是使用环节。物资验收后,做好检验状态标识,并及时、准确、规范填报验收记录,建立物资收、发、存明细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收发动态日清月结,约定好材料的损耗系数,每月与收方一起盘点,盘点率为100%,并认真填写“原材料使用追溯表”,做好超耗材料的及时扣款。

2.3加强机械的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地发展进步,工程项目机械化施工程度也越来越高,机械费用在施工项目成本中占有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施工机械的租赁方式、租赁价格、完好率、利用率和工作效率直接关系着机械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成本。租赁机械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机械设备工作时间的长短,灵活选择租赁方式,最后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但一般应尽量按工作量结算,成本相对较好控制。外租设备时,价格应采用市场平均水平。根据工程特性、质量、进度和设备的能力,准时合理配备机械。建立机械设备日常定期保养和检修制度,机械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和生产效率,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机械使用登记记录和燃油消耗记录,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尽可能使其满负荷运转。

2.4作好临时设施统筹布局

篇(4)

[3]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贺克斌.立足创新,培养一流工程硕士:工程硕士教育创新院校改革成果汇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篇(5)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篇(6)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从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篇(7)

    一、专项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即土地行政划拨,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专项用房专项提供给广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迁居民选购。被拆迁居民如要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购买专项用房或经市政府批准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凭所在区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

    三、专项用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按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审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市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用房的工程质量、审批手续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崇文区政府和宣武区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专项用房的价格、质量、配套情况等项内容进行认定,满足拆迁居民入住条件的房源,由区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迁居民凡购买区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权发证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证,在30日内颁发产权证。开发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广安大街拆迁工作完成后,开发企业将购房人证明和销售合同报区政府核准汇总,开发企业凭区政府出具的证明,统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划拨及有关费用的减半征收手续,并可按京财税(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关财税减免政策。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收开发企业购买房源发生的有关税费。

    七、对于部分房屋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或在开发单位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已享受返还或免收政策的开发项目,不再抵减。

篇(8)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篇(9)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推广使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桔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中,禁止使用粘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应当按前款规定执行,推广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和非粘土瓦。

    四、在本市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中,禁止设计、使用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排水管道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推广应用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五、在本市多层住宅以及多层公共建筑中的生活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钢管,推广使用塑料给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本市高层建筑的给水管道和各类建筑的煤气、消防管道,禁止设计、使用冷镀锌钢管。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6升的座便器。

    便器与水箱配件应配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七、在本市住宅、商办楼、公共建筑中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推广使用符合《PVC塑料窗》(JC/T3018)标准的塑料窗以及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

    积极开发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和钢木复合节能保温窗、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篇(10)

    我们认为,北京市对城镇土地的管理体制比较符合城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加快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投标日期3个月前向投标者发出招标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等。

    三、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金额、方式交付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

    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决标,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标者原交付的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拍卖日期3个月前公告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关资料的日期和进行拍卖的地点、日期。

    二、参加竞投者应当在拍卖日期前3日内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有统一编号的应价牌。自制应价牌者,竞投行为无效。

    三、拍卖时,主持人公布底价后,竞投者以举牌方式应价,价高者得。

    四、竞投得中者应即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定金。当时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应价数额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有权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或因债务清偿及其他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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