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6:33:5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新晨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调研目的
为进一步了解传统文化在大学生中的认知情况,我们于寒暑假期间,对长春市的三个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当街随机访问调查,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有以下三项:
1.了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从而了解传统文化的普及程度。
2.了解传统文化的主要传播途径,教育方式和内容,进而分析传统文化的推广力度。
3.通过分析传统文化的现状,对以后传统文化的发展和教育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抽样框和样本
(一)抽样框
按照调查目的的要求,调查对象主要为长春市内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财经大学的在校大学生。
(二)样本的形成
1.将长春市区分为若干个区域。
2.从中随机抽取几个区域构成访问范围,具体范围确定为吉林大学以及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财经大学的校园内。
3.从被抽取的区域中按照随机原则当街随机选取访问者构成样本。
(三)样本的容量
根据调查目的的要求,将大学生样本容量确定为500份问卷。有效问卷482份。
三、调查方法
本调查组织采用了随机抽样法选取访问范围,在每一个被选择的区域中再按照随机原则选取被访问者,总体采用了分层抽样方法。实地调查采用访问方式进行,这就使得此调查方式和方法具有随机性,能够依据样本指标推断总体指标。
四、访问过程控制
此次调查人员由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花林竹海小组4名同学组成。正式访问前均做了认真的访前培训,另外,每天访问结束后,各组长都对本组当天的工作做了核对和总结,各组间也有一定的沟通和监督,这两个控制手段有力的控制了整个访问过程,保证了调查访问的质量。
五、数据的录入和检索
返回的问卷经过初审和终审合格后,即编号录入,录入完成再进行正确性复核,之后,开始有关数据的检索。
第二部分 正文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分析
此次调查的被访者为长春市高校大学生,分别来自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以及吉林财经大学。其中吉林大学作为综合类大学的代表,东北师范大学属于师范人文类大学,而吉林财经大学则是财经类大学的典型代表。在长春地区一共发放问卷500份,其中在吉林大学发放问卷165份,收回有效问卷149份;在东北师范大学发放问卷167份,收回有效问卷167份;在吉林财经大学发放问卷168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
二、调查问卷具体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程度
1.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
在对于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方面,不同学校的同学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总体来说,大部分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一般,占到总人数的47.30%,而非常关注、关注、不关注的比例分别为2.70%,27.59%和20.95%,只有1.45%的人表示对传统文化根本不关注。另外一方面,通过不同学校之间的对比,吉大和东师的同学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吉林财经大学的学生。在吉大和东师的学生中都有超过30%的学生对传统文化表现出了非常关注的态度,这可能缘于吉大作为国家重点综合类大学,注重培养全方位人才,而东师本身就是师范人文类大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在传统文化方面的培养,从数据中来看,东师的学生对传统文化表示不关注的比例也是三个学校中最少的。吉财则有55.42%的学生表示对传统文化关注程度一般,这从侧面表现出吉林财经大学还是具有一定的传统文化的传播氛围的。
2.学校相关课程设置
总体来说,各个学校关于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不是很多,开展的相关校园活动也不很丰富,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大学生对于传统文化学习的需求。其中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有必要加强关于传统文化的学习,甚至有很多同学认为可以将有关传统文化的课程设为一门必修课。
数据显示,学校在传统文化的相关课程设置方面,其中东北师范大学开设的课程相对而言还是比其他两个学校略多一些的,这说明师范人文类的学校更加重视学生在传统文化方面的学习。
3.传统文化校园活动的开展情况
在开展校园活动方面,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有关传统文化校园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不乐观,现在大学内虽然开展了很多的社团活动,但是关于传统文化的内容却少之又少,我想这应当引起学校有关部门的重视,多组织学生开展相关活动。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学校开设相关课程的数量与学生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是呈正相关的,可见老师的授课内容对学生的整体认识和行为活动都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二)传统文化未来前景
1.发起保护中国传统文化活动的必要性
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的的必要性,三个学校的同学的态度基本相同。从总体来说,93.98%的人认为我们有必须要发起保护传统文化的活动。三个学校的被调查者中也都超过了90%的人认为应该保护传统文化,而吉林财经大学更是高达95.78%。这反映出,我国传统文化急需保护的事实普遍得到了学生的认可。
2.国传统文化的未来和国人对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认可程度
从总体来看,70.12%的受访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认可程度更是高达93.98%。说明我国传统文化在国民心中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三个学校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部分有略微差异,但并不影响对于传统文化态度的大方向。东师和吉财认为传统文化未来前景较好的同学分别占73.05%和74.70%,情况基本一致;而吉大则是61.75%,相对其他两个学校少了13%。表明吉大认为传统文化未来和传统文化对中国发展作用不明朗的同学明显多于东师和吉财。在吉大对于传统文化不看好的学生也大大多于其他两个学校。此结果将理工类学生和文科类学生的差异体现的淋漓尽致。吉大学生更偏向理性的思考。东师和吉财则更倾向于感性的感觉,对传统文化抱着极大的信心。
(三)传统文化的传播现状
1.传播途径对比分析
现在大家现在接触的途径主要还是集中在报纸书刊,影视广播和互联网,说明在现阶段大家主要还是通过自己来接触到传统文化的。但是对于同学们所期望的接触途径来说,大家还是更想通过课堂讲授和校园活动来加强这方面学习,这表明校方在这方面的努力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传播内容内容对比分析
从整体来说,现在大家接触到的传统文化主要还是集中在精神方面。在物质和行为文化这两方面,大家都觉得有所缺失,想要进行更多的了解。在制度方面,大家了解的不多,也并没有想要进行深一步了解的欲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传统的建筑,服装,饮食,民俗等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髓有所流失,在礼仪方面,我们现在更是懂得更是少之又少。虽然我们现在可以接触到一些精神层面的传统文化,但掌握的不多也不精。这就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在传承传统文化的过程中,除了要在精神层面上提供更多,更精的精神文化食粮,更应该注意保护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的活的传统文化。比如,保护各地有特色,有历史的传统建筑,重视对于各民族各地区特色节日民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多管齐下,把我们的传统文化更好地发扬下去。
3.缺失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总的来说关于儒学国内遇冷现象41%的人认为是中国人对传统文化传承力度不够,25%和21%的人分别认为这是一种文化畸形发展的怪现象和中国人对本土文化了解肤浅。在传统文化教育缺失的原因中,大部分人认为学校没有起到良好的传播作用,有33%的同学认为学校过度重视考试升学,忽略了传统文化的教育。26%的同学认为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学习传统文化的氛围,社会教育缺失。在调查中,受访者也给我们了很多他们认为的原因,总结下来,其他选项中分别有以下几类:社会发展太快,物质等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发展;历史原因;国家宣传不够,人们对传统文化认识不成熟;战争及破坏;国家不重视;生活节奏过快;老师不清楚。我国的教育制度和学习氛围都严重造成了传统文化的缺失。
第三部分 建议
一、对政府机构的建议
(一)通过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传统文化
虽然大部分人觉得没有必要将保护传统文化提高到立法保护的层面上来,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传统文化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我们只依靠自己的自觉学习和民间发扬所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所以我们认为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的立法是刻不容缓的,我们应该在各个层面上建立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加大对于本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
每个地方的政府都有责任保护好本地特色的传统文化,包括当地的历史遗迹等。提高保护意识,对于符合要求的传统建筑民俗等,地方政府可以进行申遗,在各地开展宣传活动,或者是举办文化节等节目来以轻松愉快的方式让传统的东西融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去。
二、对学校的建议
(一)增加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
高校开设的传统文化课程和开展的传统文化活动满足不了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需求。建议高校增加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多多开展关于传统文化的活动,加大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度。
(二)树立大学生的爱国责任意识
大学有责任让大学生成为一名有责任感的中国人。这里的责任感就当然包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在文化教育方面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树立大学生的爱国责任意识。
三、对大学生的意见
(一)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积极热情
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坚持学习传统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我们自身自省传统文化的修养高了,整个社会的素质也就提高了。
(二)积极响应国家的学习号召
二、如何在现代化社会中保护民族文化传统
民族文化传统的现代化,是要科学地对文化进行传承和发展,不可一味地排外和排现,也不可一味地全盘接受外来文化的渗透。在现代化社会进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民族文化传统。其一,要对文物典籍、传统艺术样式等进行整理和保护。我国十分重视对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例如,近年来多项民族文化申遗成功,对我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在进行文化保护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各个民族的文化典籍等进行必要的搜查挖掘和整理工作,以便后世阅读参考。贵州省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大省,该省不断推进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典籍进行整理存档工作,促进了当地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文献资料的整理收集,不仅能为当地文化发展保留一定的依据,也能促进当地文化在世界文化范围之内的发展和传承。例如苗族的《苗族古歌》,布依族的《布依古歌》,水族的《水书》,仡佬族的《仡佬古歌》,土家族的《土家族哭嫁歌》等,这些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存档的过程,是促进不同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其二,要大胆地借鉴其他文化的精髓。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就是一个保持原有文化精髓,吸收其他文化优秀之处共同发展的过程。其他的现代文明和文化形式对传统文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是动态的,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文化发展应该大胆地借鉴其他文化的优秀之处,只有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才能产生新的文化形式,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活力,使得传统文化发展成为现代文明。文化的创新有时可以和实际的产品结合起来,在产品中融入文化的元素,通过宣传的方式,能使得传统文化被更多人认识接受。因此,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只有不断继承,不断推陈出新,才能真正在现代化社会中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弘扬和发展。其三,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要利用现代化的教育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模式。人是文化的创导者,也是文化发展的促进者,传统文化要实现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教育密不可分。很多时候,发现民族文化的保护面临一定的难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教育上缺乏现代化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文明程度是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可以加强对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为民族文化培养继承人和传播者。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中,有很多传统技艺是值得我们去学习传承的,但由于当前很多民族区域教育稍显落后,没有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导致民族文化传统失传现象频频出现,因此,为了传承民族文化传统,需要加强现代化的教育。
党的十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家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大力弘扬和发展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就开展富宁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谈一点意见或建议。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由特定民族或者特定区域的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众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民族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概括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是说内容丰富,民俗荟萃,风情独特,各具特色,底蕴深厚,浩瀚如烟。
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虽然丰富,但传承方式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失”的脆弱性。当前,受到现代化进程中多元文化的冲击,许多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消失或失传。近年来,虽然加快了收集整理工作步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收集整理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部门职能作用没有发挥好。当前,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的部门看起来很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部门没有几个,大多均楣铱坎棵牛没有独立的事务处置权,导致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2.人员队伍匮乏。一是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意愿;二是人员缺乏相应的生活阅历、工作经历和文字功底,缺乏对工作的研究;三是人才断层严重,新进人员得不到传帮带;四是缺乏各民族人才特别是苗族和彝族。
3.缺乏经费支撑。一是没有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机制;二是没有专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经费;三是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经费补助标准不统一,补助差距较大。
4.工作开展不平衡。由于人才匮乏、缺乏经费等因素,对民族民间文化收集整理工作开展不平衡,甚至有的领域还没有涉及。
5.收集方式单一。当前,收集的方式主要调查,现场听取记录,过后整理出成果,录音、摄像、拍照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三、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的建议
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的脆弱性,首要的问题是抢救,抢救的前提就是收集整理。因此,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在管理规划上,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督促部门按职能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编制、人员的配备,在一定时期保持队伍的稳定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稳定,确保有人做事、能做事、做出事;要制定好工作规划,明确短、中、长期工作任务,按规划开展工作。
2.在舆论宣传上,要通过标语、会议、网络、宣传牌等形式,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让社会各界深刻领会收集整理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收集整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关心、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氛围。
3.在人员配备上,要从专业、阅历、热爱等角度来考虑人员配备,将热心民族文化研究、熟悉民族风俗、具有一定阅历和文字功底的人员调整到收集整理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要聘请热心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退休干部参加收集整理工作。要制定政策措施,从待遇、激励机制、经费保障上来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要给与必要的奖励,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
4.在经费保障上,要探索和建立财政划拨、部门自筹、社会捐赠为一体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建立财政性补助机制,建立合理均衡的预算性补助,确保部门正常开展工作;二是要面向市场,确定收集整理项目,通过向企业、知名人士等筹集资金,开展工作;三是引进文化传媒公司,依靠市场运作,参与收集整理工作;四是要建立成果性经费补助机制,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经县内相关部门审验合格,解决一定经费给予出版,供给社会开发利用。
5.在工作方式上,要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工作的开展;要突破一只笔、一本笔记本的传统方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宽收集渠道;要全面开展收集工作,对条件具备又有能力整理的,要及时整理出版,一时整理不了的,要归档保存,待条件具备再整理出版;要将收集整理任务排给各民族学会,依靠各民族学会力量开展收集整理工作。
总之,收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整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理论指导下,牢牢把握时展的脉搏,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格局,扎扎实实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传承与保护中发扬光大,在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中创造辉煌。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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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二十一世纪初,“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响亮的名字走进了中华民族的语境中,成为文化界的“焦点”和举国上下所有国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今,更是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的、系统的保护工程。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进入立法保护时代,保护工作的重心已由普查申报的初期阶段进入到探索“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途径与方式的纵深发展的重要阶段。越是在重要的关键时期,我们就越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核心是什么,目的何在,保护的思想理念是不能有丝毫偏离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核心强调的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就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实就是保护传统、传统的文化,就是要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传统文化中精华的那部分遗产,留住历史的文化记忆,传承中华文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如何面对传统,如何在现代化的今天来保护传统文化,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传统文化与农业文明
传统文化是由历史沿袭而来的风俗、道德、思想、艺术、制度、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质和精神文化现象的有机复合体。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都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代代延续,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精神。传统文化的内涵丰富而宽泛,相对现代文化而言,它是历史上形成并流传至今的文化,具有民族性、草根性、传承性等特征,其主脉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文化,所谓“精华”与“糟粕”并存的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基础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农耕文明、农业文明的产物。没有农业文明,我们今天就没有文明,就没有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史,更不会产生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我们的祖先在生产、生活劳作中总结出了一门绝活手艺或技艺,一辈辈地传承,传给了爷爷,爷爷传给了父亲,父亲再传给你,你再传给儿子,就是在这代代的传承中,经验在不断积累与丰富,每一代人都可能在上一代的基础上,加之自己在实践中的点滴创造,一点一滴地积累,一代一代去传承,最终成为传统,形成传统文化。这一切都跟农业社会、农业文明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是在农业文明的土壤中孕育发展的,最终成为农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地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
农业文明具有地域性、传承性等特点。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域性决定了农业文明色彩斑斓、五彩缤纷,也造就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有近四百个地方戏剧种,这些都是先辈们留下的珍贵文化遗产,不能否认这些剧种大部分因在当下面临自身传统与现代化的不适应而流失,处于严重的濒危状态,但这绝对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就是特殊的、悠久的农业文明赐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农业文明重视传承,它所有的东西都是一代一代积累传承下来的。另外,因为有传承,所以整个农业文明从它的产生、发展、鼎盛到逐渐衰落,在整个过程中它的精神实质,包括审美观、价值观都是一脉相承的,伴之农业文明产生的传统文化也是在社会的不断变革与进步中得到优化传承至今的。如最早的诗经是四言的,发展到五言诗、七言诗,到了唐代诗歌达到了顶峰,出现了齐言体诗,到了宋代,宋词的出现打破了齐言体的形式,而改用长短句。宋词代替唐诗,或者说唐诗代替诗经,明清戏剧代替宋词,这些都是发展,都是传承,但其精神实质、价值观念、审美内涵是一脉相承的。唐诗和宋词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根本的区别,无论从豪放派、风花雪月到爱国主义诗词和唐诗没有本质区别,内容是一样的,变化的只是形式。另外,在传承性中也包含着牢固性的一面,也就是它内在的不变性、稳定性。比如我国自古有之的“诚”、“信”、“勤俭”的社会美德;“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自强不息”的人格意识;“穷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积极进取精神;“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精神;等等。这些忠孝仁义传统与中华美德,一千年,两千年都没有变,也不能变。这是农业文明的特点,更是我们要保护的优秀传统。
农业文明在面对今天高速发达的现代文明,其历史的局限性不断被凸显出来,在现代化面前很多传统的东西表现为不适应甚至落后,有被现代化所淘汰的危险。正是因为农业文明的局限性决定了在其土壤中孕育的传统文化并不都是精华,也有糟粕的基因,这需要用科学的态度,一分为二地剖析,汲取精华、弃其糟粕,有批判地继承。
谈到精华与糟粕的问题,不能不从所处的时代及社会环境来分析。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与理解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鲁迅先生曾在1925年《华盖集·忽然想到》中说过一段话,喊出了当时的强音,曾经震撼无数五四青年:“我们目下的当务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苟有阻碍这前途者,无论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坟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图,金人玉佛,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这里的“三坟五典”是三皇五帝时期的遗书;“百宋千元”指清代两大藏书楼,分别因藏有100部宋版书和1000部元版书而著称;“天球河图”是指古代的传统历法及八卦等;“金人玉佛”是珍奇的宗教工艺品;“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则是珍贵的中医药财富。站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些恰恰几乎都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认为,“脱离反帝反封建狂飙突进的时代环境而用今天的标准和视野来苛责鲁迅先生,当然是不应该的。但是,在80多年过后,在我们跨越生存、温饱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再用那时候的偏激观点来粗暴地对待我们的传统文化遗产,也是相当不公正的。”
“在所谓的‘精华’与‘糟粕’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精华’与‘糟粕’共存共生的文化,存在着大量在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视为‘糟粕’,而在另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认为是‘精华’的文化。”所谓的糟粕,也就是不能适应今天主流价值观的那些思想、行为方式等,但这些所谓的糟粕在当时年代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只是在今天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与现代化的精神存在相悖的一面,我们不提倡不倡导而已,如旧社会的“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传统落后思想,与传统丧葬习俗相关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相关行业、相关产品,以及束缚人性,残酷的“三寸金莲”、“凌迟”、“车裂”等传统的落后的行为方式、封建陋俗及古代酷刑,等等。但这些所谓的“糟粕”,不为今天时展所接受的文化行为与文化事项,也属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包容的态度,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及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客观真实地挖掘、记录与保存遗产的所有文化基因与元素。因为这些与优秀传统文化一样都是历史的见证,更是历史真实的直观体现。对其进行保存层面的保护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知价值、文化研究价值及教育启示后人的价值,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区别对待“保存”与“保护”两个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否能适应今天现代化的发展都首先要完成“保存”层面的抢救性保护,而对能够在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中,为新文化的创造起积极作用的优秀传统文化,应采取的是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继承与弘扬式的保护。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与融合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传统文化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与影响,现状堪忧,其生存传承的原生土壤和社会环境正已惊人的速度被损毁、消亡和流失。一些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很多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少数民族的建筑、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服饰、借助语言传承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等诸多门类缺乏必要的保护,面临失传的危险;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属独门绝技、靠口传心授的民族民间艺术,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等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认为:“就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的比物质的更脆弱,也更濒危。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口传心记一代代流传下来的,现在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文化生态的改变,农耕文化孕育的民间文化正遭到毁灭性重创,可以说,如果传承断裂,很多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断绝。”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抢救、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正是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呈现出的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现代化基因的起源不在中国,而在西方,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变革过程,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的工业化、信息化转化的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个过程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以及老祖宗留给我们那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在面对现代化时或是抗拒或是融合。西方的现代化不仅代表的是先进生产力,还有西方所谓的“先进文化”。根据原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与思想两个层面,思想的上层建筑也可称之为意识形态范畴。我国几千年农业文明发展并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它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鲜的西方文化,难免会发生冲突与碰撞。传统文化就好比是身居高墙内的“大家闺秀”或“小家碧玉”在面对高墙外的世界时会表现出或好奇,或羞涩,或排斥等复杂的内心状态。传统文化面对现代化所产生的冲突“更多的则是指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的冲突,是传统心理、现代心理承受力之间的冲突,而物质上的冲突并不主要,故人们又把它称为‘深层型文化’的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主要是指人们对保护理念、目的、价值、意义等的认知,以及如何采取适宜各类别、各项目的保护方式与方法的探索上。
我们谁都不可否认,现代化带来了我国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快速腾飞,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产生了很多不曾有过的现代文明。我国目前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现代化。我国现代化不仅仅是改革开放这三十几年,其实从“”就已经开始了。但仔细审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会发现在现代化取得的巨大成绩背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个过程中充满着太多的痛苦、血汗、曲折,走了太多的弯路,损失了太多的东西,特别是我们的传统。我国的现代化毕竟不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孕育出来的,不是在我们自身的文化土壤中自然孕育的、瓜熟蒂落的过程中实现的,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迫使。这些就决定了现代化必然要与传统文化发生剧烈的冲突,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往往都是以本土传统文化的失败与妥协而告终的。假如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没有八国联军、没有外国列强的入侵及战争的威胁下,通过自身的改革与变法来实现的话,它必然是自然的、健康的,在整个过程中也不必完全地抛弃自身的传统。但当时的现代化是把传统文化看成是创造新文化、发展新文化不折不扣的绊脚石。比如“”提出的“打倒孔家店”,以及鲁迅先生在《华盖集·忽然想到》中慷慨激昂的陈词等,都见证了当时的社会趋势是要现代化,要科学,要民主,不要传统,视传统为现代化的天敌,要砸烂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我国的现代化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开始的。当然,在今天我们不能仅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历史,因为时代背景不同,存在的就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所幸的是,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现代化从起步到现在的时间还并不长,虽然走了一些弯路,但现在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还为时不晚,关键是要吸取经验教训。在当前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慎重行事,对待现代的高科技要客观地认识,特别是事关人类生存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更引起重视,避免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的“畸形”发展。比如现在很多母亲十月怀胎剖腹生产,而非顺产;现在吃的转基因食品,激素催肥的鸡、鸭、鹅等家禽,反季节培植的蔬菜与水果等,可以这样讲,这都是现代化带来的便捷与物质的丰富,但这其实是违背人类自然生理需求及动植物生长规律的,从长远考虑是不利于人类身心健康的。我国现代化发展到今天,人们的思想认识在不断提高,健康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开始意识到顺产对于母亲与胎儿身心发展的益处,也逐渐开始认识到用传统方式生产的非转基因食品,传统方式饲养的溜达鸡等家禽,以及应季蔬菜和水果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这些都是人们在对待传统问题上认识的转变,体现出人们在置身当前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传统文明、传统文化所进行的重新审视与理性认识的过程。
1 研究蒙古族传统音乐的现实意义
历年来,蒙古族音乐都在中国的音乐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人对传统文化产生了质疑,使得传统的音乐受到遗弃。同时,传统的老一辈艺人不断的去世,大部分的传统音乐已经没有原来的面貌,失去了其本来定的面貌。在通过一些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发现现阶段传统音乐的现状。很多的优秀文化得不到有效的传播,随着老一辈艺人的辞世,许多的传统音乐没有继承人进行相关传承,也没有相关的一些机构对这些传统的文化进行补救式的传承,只是依靠一些音乐的爱好者和传统的艺人对传统的音乐进行默默的坚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员的缺失使得一些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给传统文化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同时,因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在进行传承的过程中还是采用较为落后的手段,一般就是对徒弟进行口头上的言传身教,这样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保留传统音乐的本来面貌。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是较为私密性的方式,一般只是对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进行传授,是一种不开放的传授方式,这样就局限了传统的文化传承,使得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2 蒙古族传统音乐研究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音乐的一些弊端不断地显现出来,毕竟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思想在不断地进步,传统音乐因为更新的速度较慢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较为落后的情况。因此,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对传统文化不认同的思想,甚至是排斥和抵制。认为传统的音乐是落后的、不开放的、较为愚昧的音乐。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传统都有其必要存在的因素,蒙古族传统音乐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得到传承本身肯定具有自身的优势。而且在发展中也不断地出现音乐方面的非常优秀的作品。任何的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传统的文化也不例外,本身来讲传统的音乐还是文化积淀的结果,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不断地吸收历史发展中的优秀成果,使得传统文化得到非常重要的发展。同时,在进行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坚守传统文化的底线,保持着传统文化的本来面貌,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各代的传统文化传承者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蒙古族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在其中存在着相当多的精华,只要加以变革就能够成为被大众接受的非常优秀的音乐,因此在进行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 传统蒙古族音乐的特点
1 与马存在着共鸣
在蒙古族中马是非常神圣的存在,是蒙古族的圣物。在蒙古族的发展工程中,不论是在内蒙古的周边还是在草原的内部,都有着对马的无限推崇,其本身的许多民谣和传统的音乐也是存在这许多对马的歌颂和表达。同时,通过蒙古的服饰和乐器也可以看出蒙古人民对马的喜爱。比如蒙古族的人民喜欢用带有马图样的饰品,他们的乐器也有很多的涉及到马的因素。其中最为着名的就是马头琴了,这个是蒙古族的代表乐器,据现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早在蒙古建国的时候就存在宫廷的乐队中,是蒙古族较为特色的传统乐器之一。一般来讲,马头琴由马骨组成琴干,在琴箱上面蒙上一层马皮,用来演奏的琴弦和琴弓都是有马尾制成,虽然只有两个弦索但是却能够发出较为空灵悠扬的琴声,表现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表现的形式也较为丰富多彩,在以游牧为主的蒙古族中是一种非常适合的演奏方式,具有较强的穿透力和共鸣,因此在以游牧为主较为粗犷的蒙古族人民的心中应该是较为容易得到传播。同时,蒙古族对于马的推崇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文化上,在蒙古族的传统故事和童谣上,很多都是和马有关的内容,有关于马的传说在蒙古族的古典故事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比例,包括蒙古族的童谣中也是包含了大量的关于马的传说。
2 与其自身的游牧文化紧密结合
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中国音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音乐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中原的文化,是游牧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大国来讲,蒙古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早期的传统音乐中,蒙古族的音乐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的时期是非常流行的音乐表现形式。而且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文化成就,在音乐的表达上较为悠扬,充分的表现出草原民族对自由和生活的热爱和向往,相较于传统的中原文化来讲,更加的能够激发人们心中对自由的渴望。
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蒙古族的传统音乐将本民族的风俗人情和传统民俗很好的融入到了其传统的音乐中去,是自己情感最真挚的表达。在蒙古的传统音乐中,许多的音乐曲调是非常的优美的,在音乐的情怀上主要是表达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和对父母的感恩兄弟的情感。草原的游牧生活相对来说是较为寂寞和较为枯燥的,所以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无数的游牧人民在孤单寂寞的时候情感最真实的表达,,我们可以从中了解这些底层人民最真实的情感表达,这样的真情流露更加的能够表现出音乐的内涵。本身音乐作为一种情感的表达,就是需要投入真实的情感,这样的文化传承才有意义,传统的蒙古文化很好的做到了这一点并且融入了非常多的情感在其中,因此这样的传统文化是值得传承并且应该不断的进行传承的。 三 目前蒙古族传统音乐传承存在的问题
1 传承方式较为落后
在现阶段来讲,传统文化的传承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般来讲传统音乐的传承是采用师徒的方式进行的,不像现代的文化传播是采用较为集中的大规模授课的方式,因此传统的教学方式就会较容易造成传统的音乐传承存在一定的问题。本身来讲这种传播的方式在一些方面的发展中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播的群体有限,有些真正有天赋学习传统音乐的人员因为传承方式的限制不能很好地进行学习甚至根本没有机会进行学习,而那些不一定有兴趣的人员却因为家族的压力或者是各种原因不得不对传统的音乐进行学习。众所周知,兴趣是学习新兴事物的基础,如果没有兴趣就算是学习的再好也无济于事,但是传统的音乐却因为本身传承方面的问题使得传统的音乐在传承上不能真正的得到大规模的传播,这是限制传统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不了解才会造成误解,因为自身的一些弊端使得传统的文化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这是一个积极悲剧的事实。
2 在进行发展传承的过程中没有与时俱进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音乐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关的改进。毕竟社会的进步也是有其自身的价值的,还是值得传统的文化进行借鉴的。闭关自守会限制自身的发展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是显然有些传统音乐的传承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是采用传统的传承方式按部就班的进行传承和发扬,但是时代使得人们的各种思想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传统的音乐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适合人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因此在发展中的与时俱进是非常重要的。
3 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稍显欠缺
目前来讲,对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国家在制定各项的规章制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本身就不像物质遗产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它只是相关的精神文化的一种传承,这样的文化遗产形式本身在保护上就会存在一些较为不便的因素,这个度很难较为清晰的把握。如果国家干预的太多,就会使传统的文化遭受一定的冲击,失去本来的内涵,如果干
预的过少就会起不到较为良好的保护效果,所以国家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也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遗产,在传承的方式和方法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些都是其保护的时候需要注意和考虑的问题。 四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1 大力发展学校教育
音乐的教育对于音乐的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蒙古族音乐的传承基本上是靠口头传授的方式,在传承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其自身的优势存在的,毕竟这种方式在传统音乐的传承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对于这种方式也应该加以改进,要与时代进行结合,积极的引进现代的教育理念,采用学校教育的方式对传统音乐进行发扬。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采用学校的教育,可以很好的聚集较为优秀的资源使得一些人才得以被发现。因为以往的家族或者是师徒的传播方式因为本身的范围很小,非常有可能造成真正的人才或者是有天赋的人员不能学习这些传统的音乐。而学校的教学方式相对来讲就较为广泛,它不仅可以面向社会召集一些对传统音乐较为感兴趣和有天赋的学生,同时还可以对传统的音乐进行普及,是一种较为优秀的文化的传播手段。
2 积极吸收现代的音乐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