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51:3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一、引言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近期多个城市的雾霾使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话题升为热点话题。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已不能满足,需另辟路径,开征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必然选择。环境保护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对破坏生态平衡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主体征收一定税额的财政手段,税收所得可以作为保护环境的专项资金。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已开始实行环境保护税,且成效明显。我国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考虑诸多方面的问题、难点,并予以解决。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不断的加剧,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多种污染。例如,近期我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覆盖了近1/7的国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总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健康损失是对GDP增长意义的打折,间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报告明确的工作重点,也是保障民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必经之路。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符合“绿色税制”,可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现有的环境保护手段存在诸多弊端。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条规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开始发生改变。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费虽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另外,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费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未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四)财政补贴也存在不足。环境补贴政策目的是让企业在不减少产品供给的前提下,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补贴会加重财政负担,存在财政风险;二是财政补贴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可能使部分污染企业转亏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业进入该领域,使环境更加恶化;三是财政补贴会扭曲产品的相对价格,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通过税收这种经济刺激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三、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难点问题
(一)确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率设计要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现在环境保护税开征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真正准确地测算出某种税率对经济、物价、人和消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与其他税收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例如资源税、消费税;再有就是与现在环境方面的收费如何协调,如排污费、矿产开发保护费等。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涉及财税体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必须统筹兼顾。
(三)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目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四)如何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特别是工业企业。很多地方担心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环境保护税征收既要能够调整企业的行为,同时又不能给企业和企业所在的行业过重的负担。
四、对策建议
(一)针对征税范围及税率的对策。建议开征初期的征税范围不应过于宽泛,有针对性,税率也不应过高,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污染严重、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着手。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建议可依次开征以下几个具体的税种: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炭税、农业资源污染税、白色污染税和声音污染税。税率的设计十分复杂,但仍有原则可以遵循:(1)环境保护税额不小于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因破坏环境引起的损害补偿、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以及设施运转费用)。(2)差别税率原则。对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非替代性资源和稀缺性资源予以差别;根据污染的程度加以区分。(3)多因素叠加征税。根据排放的时间和浓度累进征税。
(二)建立我国的“绿色税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与其他税制改革以及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之间的相互协调是个难点问题,我国需尽快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绿色税收体系由环境保护税、改革后的资源税、消费税、有关环保各项收费的费改税以及分散在各个税种中的有关环保的零星税收政策组成,使环境保护税成为我国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后的第三个主体税种,增强绿色税收的财政职能,从而为节能减排、限制污染、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稳定的、充足的财政支持。开征环境保护税,有相当部分是费改税,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分配,改变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于征管难度大,需从全方位立体监控。因此,应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由环保、海关、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同时,还应发动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实行“多组织协同作战”。
(三)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经验。在技术问题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体系,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需加强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环境保护税纳入其中,建立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同时,要健全硬件与软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使所开发的软件适用于税收实际征管工作,实现各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计算机网络应用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进行全方位监控,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另外,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以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应分类分环节进行征税,可按照“开采――生产加工――消费”的过程来分别确定征税环节、征收方式。同时,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应地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为此,国家应大力支持鼓励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良好税收氛围。为了减少环境保护税改革阻力,取得全社会支持,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促进国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的确立与整体素质的提高。具体可从税收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开展。环境方面,使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坚持正面宣传与违法整治相结合,营造严肃有序的税收环境,另外,要推进税收民主,加强税收自觉性,建立税收的民主协商机制;社会方面,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来提高税收服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提高个人自觉纳税意识,确保税收制度能有效实施。
五、结束语
环境污染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反向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协调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必然趋势,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要环境保护手段,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国应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税收制度。Z
参考文献:
1.张传国,许娇.国外环境税问题研究发展[J].审计与经济,2012,(27):105-112.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协委员、省农科院院长张新友表示,农业与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实事求是地讲,农业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污染源。很多面源污染问题就是农业造成的,如水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反过来使农业受害,因为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我们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绿色无公害的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环境制约。因此,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给予充分关注,加大治理环境污染力度,还农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土壤环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于土壤污染治理问题成为此次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现在农田重污染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这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高,济源一片50亩的严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达800余万元,确实应该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省政协委员、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牛河钧表示。
“我们现在的土地治理其实只是解决了平整土地的问题以及打井的问题、修路的问题。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农药、除草剂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严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复治理。对于土地治理只进行平整是不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土壤问题。有好的土壤才能生产出好的粮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提到议程上。”省政协委员、省国土资源厅老干部处处长彭显文的发言引起全场委员共鸣。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7]陈阳.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J].中国经济导报,2014,7(19):第C01版.
[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如今,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比较关注的话题,环境污染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显得更加刻不容缓,其实环境污染包括了好几个方面: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有的人把环境污染的范围看待得很狭隘,以为不乱扔垃圾就能改善环境,的确,这是一种良好的措施,但单单靠这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在调查中,我发现以前的随处可见垃圾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绿化带上依稀可见有小包装袋舒坦地晒着太阳,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时乱丢弃的,更有的是居民以图一时方便,从自己家窗口将废弃物扔出去,这不仅仅是严重地污染了环境,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被弃的是较大的重物,不慎砸到了其他居民就造成了人身伤害了。与之相反,有的居民把自家垃圾装入一个大的塑料袋中放在楼道下,等社区清洁工来处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好方法,但往深处思考,也就不难发现问题的所在之处,夏天,由于天气很热,食物很容易腐蚀,这样就很容易招引来苍蝇这类飞虫,而且也会发出刺鼻的臭味,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形象,如果清洁工人没有及时处理好垃圾,那么垃圾袋堆积得越来越高,越来越多,有的老人经过时,没有注意到,不小心滑了一脚,很有可能造成伤害。
那如何解决呢?在我们调查中突发其想:在每个楼道底层的楼角处放一可关闭的有盖垃圾桶,居民将垃圾扔入桶中,并随手关好盖子,防止怪味散发,垃圾由清洁工人定时清理,保证不让垃圾过多而造成无处可放的现象出现。
除此之外,噪声污染也需要及时解决。暑期还未结束,很多孩子也未入校学习,而较多的上班族们已投入工作之中,据调查,很多人都会利用中午这段时间好好休息一下,现在很多社区都有健身器材,按耐不住爱玩的心理的孩子们会在饭后集中去健身处,也就无法避免大声喧哗,其实他们已造成了噪声污染,对于孩子们,要剥夺他们玩的权利是绝对行不通的,所以此问题的策略就是显得比较令主管部门头疼的。我个人认为建一些室内娱乐场所也可作为一个好方法,但它须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社区宣传教育孩子们要照顾其他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做到不大声喧哗,那么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就不会造成影响了。
生活是个人的,而环境是大家的,如果大家都能站在别人的立场看待问题,相信很多矛盾都可化解。
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居民生活要靠你我他,今天的你做了一件对环境有利的事你并没有吃亏,其实你在给你的生命健康画上一条延长线,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环境问题才能完善解决。
社区环境卫生调查报告范文二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日益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目前为止,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社区来讲要从小处着手,让居民树立起保护家园、保护环境的意识。
通过调研,共建社区无大的企业和工厂,不存在工业污染问题。主要是生活垃圾包括固体废弃物清理和堆放问题。
一、共建社区街道情况
一条街:建设街。四条路:广西路,一路、二路、三路和青松路。其余为巷道。
二、垃圾堆放情况
主要四个垃圾点分布在:(1)广西北二路(18组)(2)边疆乡西侧(9组)(3)筷子厂(6组)西侧2个垃圾点。
据统计共建社区公厕9个,分布于居民区。公厕附近有垃圾堆放现象。
三、整改建议
建议政府加大投入,环卫处加大整改力度,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努力与居民共同营造人与环境和谐的新局面。以下是从社区实际出发,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和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议环卫处合理分配人员,做到分片专人管理。
(2)由于我社区狭窄巷道多处,环卫车进出困难,希望环卫处可以借助人力,利用好清洁车,使垃圾定点堆放到环卫车可以自由进出的地方。
(3)我社区9处公厕都没有设置垃圾箱,居民在上厕所之便随手堆放垃圾。
以上是我共建社区环境卫生的基本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从社区角度出发,有望环卫处加大整改力度,解决迫在眉睫的垃圾污染问题。
社区环境卫生调查报告范文三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人们所生活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显得更加刻不容缓。其实环境污染包括好几个方面: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有人把环境污染的范围看的很狭隘,以为不乱扔垃圾就能改善环境,的确这是一种良好的措施。但单单靠这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又有多少人会把这种思想融入到行动中呢?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好,为了实现与环境的和谐相处,我于201x年对我所住的街道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1 调查目的
通过社区环境的调查,了解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自身做起,为了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2 调查范围
城市各街道小区,垃圾处理点,人群聚集点。
3 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4 调查情况
通过对各街道小区的调查,我发现以前的随处所见的垃圾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绿化带边角上依稀可见有少量包装袋舒坦地晒着太阳,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时乱丢弃的,更有甚者的是从商处房内扔出来的。道路两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洁工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垃圾溢出垃圾箱,还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体废气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炎热夏天会发出一阵阵的恶臭味严重影响社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也能招来许多苍蝇、蚊子,从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虫媒介传染病的散发和流行。影响整个社区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经过而没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从而会造成伤害。通过调查还发现有些建筑垃圾散落无人及时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单位引起的粉尘污染严重,造成社区空气中粉尘浓度增高,从而造成人们某些呼吸系统的疾病,影响人体健康。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不但提高,汽车以是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气对空气的污染不容忽视,还有汽车的喇叭声在社区对还在休息的人们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特别是在中午休息期间会使一些人烦躁不安,从而影响睡眠质量。
4.1 在对随机抽取的20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
4.1.1 请问你平时注意保护环境吗?
回答会的有9人,占45%,回答不会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7人,占35%。
4.1.2 平时关注关于保护环境的新闻吗?
大多数回答不会,占55%,回答会的占5%,觉得于己无关占40%。
4.1.3 你将废弃的电池怎么处理?
选择随手扔掉的占30%,选择扔进专门的垃圾箱的占17%,无所谓的占5%
4.1.4 你实行垃圾分类了吗?
选择实行的占20%,不实行的占80%
4.1.5 你赞成用塑料袋吗?
赞成占37%,不赞成占20%,无所谓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没有随地吐痰或扔烟头的习惯?
有的占20%,没有的占50%,有其中一项的占30%
4.1.8 你有没有随时乱扔垃圾的习惯?
有40%人说不太在意,25%说偶尔,25%说不乱扔垃圾。
4.1.9 你认为环境是怎么一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多数人没有明确的概念,不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做,有些人认为环境就是简单的不乱扔垃圾,少数人认为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环保意识。
5 结果分析
5.1 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数人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认为与己无关,不自觉的乱扔垃圾、吐痰,对于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是熟视无睹,对于保护环境的活动也未能身体力行地参加,认为保护环境是政府的事与老百姓无关。
5.1.2 小区规划不力,管理不严格不科学,任意倒垃圾造成严重污染,处理不及时致使臭气熏天,有些部门对房地产建设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尘污染严重,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各阶层,环境保护部门整体能力欠缺,不能进行有力及具体的规范,出现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环境保护工作陷入瘫痪,阻碍工作的整体进度。
5..1.3 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质有差距,对环境保护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对孩子的环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环境工作的难度。
5.2 社区的环境问题,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随地乱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细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苍蝇,蚊虫等,传播疾病,污染空气,工厂排放废气混合着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气体,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恶化,影响农作物生长,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难以降解的物质,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水分流动,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
5.2.3 垃圾填满,降低了垃圾填埋厂处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细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二次污染,焚烧时产生大量黑烟,有毒气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6解决措施及建议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和谐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6.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居民素质及环境保护意识,使居民自觉保护环境,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多种活动,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
6.2 实行垃圾分类,加强对废弃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 强废弃物的处理,避免垃圾焚烧。
6.3 环境部门应建立各种保护机制及体系,加强对环境监督力度,各阶层要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
6.4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加强对学生教育,在学校开展环保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环保意识。
6.5 实行环保奖罚制度,奖励对环保有突出贡献的人,对工厂任意排放行为进行治理管制。
6.6 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机构,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的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四条成因
1、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但却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 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创建美好生态家园,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着重从几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群众环境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逐步引导农民改变生活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村民、企业经营者和青少年学生的环境教育,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是畅通投资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中央、省、市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问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境保护,采用多种措施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引导村民建设居民小区,逐步实现农民向社区集中,以便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强化源头管理,整治生活垃圾污染。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坚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从源头杜绝污染问题。对乡镇生活垃圾采取“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对不具备条件的偏远乡镇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处理生活污水。扎实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治理,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四是引进先进理念,科学发展畜禽养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集中建设集畜禽饲养、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化养殖场,提高畜禽养殖规模,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农村经济增长和废物综合利用双赢的目标。划定禁养区和非禁养区,扶持规模养殖场,控制小型养殖场,走农业加工业、种植加养殖的循环经济之路。
五是提倡标本兼治,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达标排放成果,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密监控,对新建企业实行严格的环评审批。整治农村河沟池塘污染,保护村庄现有水源,发挥河沟池塘的自然环境净化能力。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保护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等的环境监测。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七是坚持疏堵结合,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清除农村卫生死角,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开展以村庄绿化、河道净化、卫生洁化为主题的“三化”活动。组织成立新农村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村庄环境整治进行长效管理,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健全环保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辖区首长负责制,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书目: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建议洋淀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6, 14 期杨志新, 冯圣东, 刘树庆;
2、《隔、锌、铅单元素及其复合污染与土壤过氧化氢酶活性关系研究》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5, 13期 ;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一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1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一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一例外。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这一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一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最后,从保险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虽然较一般的责任保险已经很高,即按行业划分,最低的费率为2.2%,最高的为8%,但是相对于巨额的保险金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另外,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保险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因而,在构建完善的保险机制之前,保险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如何协调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环境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
[1]陈冬梅。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环境保护,2006(1):22~25.
[2]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1):90~101.
[3][德]乌尔里希 贝克。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 全球化与风险社会[C].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德]乌尔里希 贝克。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辉。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50.
就法律层面而言,环保立法滞后、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环保司法救济难,已经成为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环保违法成本低。虽然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缺乏专门性或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所有的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最高罚款也才100万元。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低,是这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但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趋势的重要原因。
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突出,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尚未受到环保执法部门的查处。为什么我国的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各地环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因素,更有当地环保部门隶属于并受制于当地政府而不敢执法的深层背景。那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正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才将那些高污染企业从城市招商引进到农村地区去的,怎么会允许自己下属的环保部门去严格执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
显然,如果现行环保执法体制不改革,不解决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干扰的问题,那么我们寄希望于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环保司法救济难。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保维权难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新问题,诸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就因为无法证明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与受害人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判决败诉。二是由于传统诉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农民个人通常被认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导致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讼。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对我国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们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采取应对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对策。
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颁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订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特别是应明令禁止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任何工业项目,以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等基本人权。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在法律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太轻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法》等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处罚力度,污染必重罚,要达到“不治污染者关闭、违法排污者亏本、污染严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强化环保法律的权威,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实保护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执法。目前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这种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并且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显然,要加强环保执法,让环保部门在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强化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环保执法体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等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依照宪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青锋同志所指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建议借鉴国外环保执法部门直属中央的有益经验,明确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专属执法权,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直属中央政府,以给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确保环保执法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敢查敢罚,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势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针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不足以及保护污染受害人权益的乏力,建议借鉴国外有关无过错责任、忍受限度论、疫病学的因果关系等新型诉讼理论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这套理论来论证污染企业与农民受害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许多不必要的鉴定和法庭论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举证负担,及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达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效果。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参与和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环境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针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的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的诉讼活动。鉴于目前我国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以及农村环保执法力量的不足,特别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无人管、无人诉、无法诉的状况,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10人以上的公民个人、5名以上的律师、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等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所判的赔偿费用和相关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为保障公众的环保参与权和监督权,考虑到其公益性,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免收原告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真正让环境污染者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在法律层面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从法律层面多管齐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也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目标,以保险为金融工具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实行绿色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绿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保险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从绿色保险的市场发展规模和程度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保险业开发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而这些行业受法律监督必须参保。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单一,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研发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的具有特别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研发,对企业在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业的投保意识薄弱、积极性差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多数企业的参保来解决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少,绿色保险规模小,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机制。企业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定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环境任险的转嫁责任功能缺乏了解。这就导致企业对很多公众责任事故缺乏维权和索赔意识,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大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担处理责任,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了解,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
(三)关于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虽有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完整性、系统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进行了框架约束,而对归责的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还不够明确,对于之后的协调和执行也设置了障碍。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关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程,特别是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丰富和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绿色保险业创新,加快绿色保险业体制机制、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利于满足和扩大不同的客户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防止环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