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51:3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资产的估值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假设清算法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在假设对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破产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可能受偿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一般此类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经营条件困难。具体可表现为严重亏损或现金流严重不足。
具体公式为:
债务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债务人一般债权可受偿额=(特定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一般债权可受偿额+优先债权受偿额
保证人所获受偿额=(债权总额-由债务人所获受偿额)×保证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可回收额=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保证人所获受偿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债权总额×100%
操作思路:企业进行清算偿债时,以企业的总体资产为基础、减去无法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二)现金流偿债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维持。具体可表现为略有盈利或虽然亏损但仍能获取一定现金流。
具体公式:
可回收额=(未来N年净现金流折现值+期末可收回资产价值折现)/企业全部负债总额×特定债权总额
操作思路:现金流偿债法是根据近几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产品销售、企业管理、行业、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然后在一个合理的未来业务范围内,对可以偿债的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分析。最终将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和因资产变现产生的现金流去清偿债务。
(三)信用评价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复杂,资产分布区域广泛,长期股权投资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体可表现为盈利。
具体公式:
贷款本金损失率=(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损失率=(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操作思路:利用分析得出的企业财务指标结果,判定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分析信用评价等级和贷款形态的情况下,计算不良贷款的本息风险度等级,并以此来计算不良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的欠缺限制了发展
截至目前,对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因为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然而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性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适合对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以,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而且,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不然,必然导致同一性质的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产生差异,进而也使这些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现值产生差异。
(二)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在处置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时,时常发生实际处置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很大的现象。根据评估案例和交易情况的对比统计分析,得出评估值范围的误差一般是在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之间的差值,却远远超过这个范围。主要原因如下:1.对于停止、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2.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连续、不完整、不完全的。3.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4.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合同或协议。5.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手续文件证明。例如,依据现有的评估惯例,只有委托方出具了评估对象的相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才能对委托方拥有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许多专业的评估机构在处理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因待评估企业不能提供完整齐全的相关产权证明,导致评估机构很难确定评估对象的产权的所属价值,从而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存在低估的现象
虽然业内普遍认为,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值比实际处置价值要高。然而,仍然有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敢于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迎合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协助企业完成收购金融不良资产的违法行为,只为达到负债企业快速变现的目的和收购低估价值企业的需要。当然还有个别的金融管理公司人员和一些品质不好的潜在买家,故意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实际公允价值的确定,干涉评估人员的评估,从而影响到评估价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非财务因素
一般情况下,在处置过程中,想要准确确认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结果是困难的。因为它的评估价值不仅受负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而且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职工的安置还款意愿;企业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变现和债权到股权的转换;投资者企业现有的价值和未来企业的盈利能力;许多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资产成本方式的评估;对企业未来盈利的网络营销的影响;企业声誉;还有评估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等。这些非财务因素,需要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多多积累经验。
三、完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建议
(一)研究编制相关的评估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和一般性质企业的资产评估有很大的差异,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形式,在评估方法运用上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应该在使用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性,认真探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和结构特点。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从而制定适用于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二)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
在实务中,评估价值与处置价值之间将会有不小的误差幅度,非市场因素就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非市场因素问题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和方法,建立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体系,并基于非市场因素具体分析,进一步调整价格分析结果。在满足法律、企业、政府和其他方面需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配置和调整,最终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能力
应加强行业建设的诚信,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标准,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制定可以让人接受的收费标准,提高评估机制的规范。调动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快速推动评估工作的发展完成进度。评估人员应当注意提高专业的评估能力。由于这类资产比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要更加繁琐和复杂,所以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拥有广泛的知识内涵。因此,为了把评估工作做好,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每年必须进修学习专业知识,保持和提高评估专业能力。实施严格的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意义重大,并探讨了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秦璟[1]将资产评估方法定义为评估执业人员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并认为其对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有着重要影响。李跃[2]认为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评估理论严重滞后、债权性资产债权人不清晰、制度环境与评估方法存在缺陷等问题。谭小蓓[3]认为国内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另外,部分学者则对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重点研究:宋雨舟、于倩[4]将评估方法定义为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并重点分析了当时国内主要运用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张成文、王福和[5]具体分析了假设清算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适用范围、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优化政策。李晓炎[6]探讨了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如何采取优化的措施来提高可操作性及评估精度,并从交易案例的选择、交易案例的修正、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汪柏林[7]对德尔菲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前景、收敛性检验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并对所选用的检验方法进行了分析。
综上所述,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意义,但目前尚未在学术界形成权威且统一的价值评估方法,因此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一种新思路
由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尝试从测算单户金融不良资产回收率的角度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通过建立经验方程对具体案例进行验证。
(一)基本理论假设
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首先需确定影响价值实现的因素。本文假设: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与其回收率正相关,回收率越高,其相应的价值也越高。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有:(1)债务人财务及经营状况。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主要指其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现金比率等财务指标,债务人财务状况越好,其还款的几率越大;而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好坏又会直接影响其财务指标,从而间接影响其还款。(2)债权方式。按债权担保方式划分,债权资产可分为信用债权、抵(质)押债权、保证债权等三类:信用方式债权其追偿范围为债务人的资产,因此价值相对要低;保证方式债权,债权追索扩大,因此价值相应要高;抵押方式债权,由于较其他债权人有特定的资产保障,且拥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价值最高。(3)不良资产处置环境。影响不良资产处置的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越完善,法律约束越严格,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可能性越小;市场环境越优越,金融不良资产变现渠道越多,资产回收比率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拟以单户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为因变量,债务人目前拖欠债权本息、所属行业、所处区域、贷款用途、还款记录、经营状况、有无抵押/担保措施、贷款五级分类、有无法律诉讼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方程。假设其线性回归模型为:Y=β0+β1X1+β2X2+β3X3+…βpXp+μ,其中β0,β1,β2,β3,…,βp为p+1个未知参数,即需要求取的回归系数,Y为回归方程的因变量,代表单户资产的回收率,X1,X2,X3,…,Xp是p个解释变量,代表影响该资产变现的各种因素。当确定多元回归线性方程后,我们即可求取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回归系数,继而对单户资产的回收率进行预测,并以此为根据确定该不良资产的价值。
(二)历史数据搜集与处理
本文所搜集的不良资产信息均来自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分公司2013年商业银行资产包收购案例中真实数据,收购债权真实,收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虚拟数据。同时,根据本文确定的回归方程解释变量,在选取数据时充分考虑了数据的相关性,避免相关性不明显的数据作为回归分析变量。所选取的案例数据如表1所示(由于篇幅限制,详表略):
表1案例数据单位:万元案例序号本息合计所属行业所处区域贷款用途还款记录经营状况有无抵押有无担保是否诉讼五级分类实际回收率1.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20021.4工业省会城市资金周转有半关停无无否次级20.7%2.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811.86服务业省会城市基建有正常有无是可疑32.1%3.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2464.07工业地级市其他无正常无有是损失15.3%4.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530工业省会城市资金周转有正常有有是次级4.3%5.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1852工业地级市资金周转无半关停无无是损失7.9%6.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1816工业省会城市其他有正常有有是损失9.2%7.科雷诺机械有限公司621.2工业省会城市资金周转有正常有有是次级12.3%8.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4.24工业省会城市基建无正常有无是损失13.1%续表19.紫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504.7服务业省会城市资金周转有正常无有是次级30.6%10.合力热电有限公司2420.25工业地级市其他有关停有有是损失23.7%
以上搜集的历史数据未经过加工处理,大部分信息并非数值型信息,因而难以直接使用,因此在进行数据处理前需进行转换。转换思路如下:(1)贷款本息为非线性相关因素,在处理时取其自然对数;(2)企业所属行业与所属区域等变量接近正态分布,转换方式为:转换后数据=(原始数据-原始数据平均值)/原始数据标准差;(3)本文拟使用Eviews软件进行数据的回归分析,故所处行业、所处区域、贷款用途、有无还款记录、经营状况、是否有抵押/担保、是否诉讼以及五级分类的数据必须转换为数值分类指标,具体处理方式及结果分别如表2、表3所示:
三、结论
本文从传统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出发,采用计量经济学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提出了估计单户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及整体资产包的综合回收率,从而对资产包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即资产 包价值为∑niYiMi=MY,其中Yi为单户不良资产回收率,Mi为单户不良资产的金额。尽管不同类型的金融不良资产具有不同的种类和价值表现形式,但由于对不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估值时,其资产价值回收率都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故从资产回收率的视角来研究一般性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问题具有可行性。
采用该方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优势在于:第一,采用此方法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包,特别是信用债权资产包进行,比传统的成本法或交易案例比较法更为科学、严谨,特别是在该资产评估对象为大宗对象且涉及大量复杂产权纠纷的情况下,与针对逐个评估对象进行传统评估的方法相比,可以极大地节约时间与成本;第二,对于非债券类金融不良资产,采用此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利用计量软件来进行定量分析,也可以避免交易案例比较法或专家打分法所固有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同时,此方法也存在相应的弊端:首先,历史经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与案例数量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影响较大,对于评估机构与人员来说,运用此方法通常要求其找到足够多的、公开市场交易的且满足计量要求的样本,而这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次,回归模型的构建、经验方程的建立以及计量过程中的变量与方程显著性检验,都涉及相关复杂的数理统计与运算,通常需要借助相关计算机程序与计量软件,单纯依靠手工计算难度较大;最后,采用此方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得到的不良资产回收率回归分析结果为区间结果而非绝对确定结果,不能将其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唯一依据,而应同时配合成本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等传统评估方法确定金融不良资产的最终价值,否则容易加大处置风险。
参考文献:
[1]秦璟.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J].东岳论丛,2013(3):181-185.
[2]李跃.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J]. 国际商务财会,2009(9):34-35.
[3]谭小蓓.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2):46-47.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 界限
016年4月初,上市公司A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变更公告”)。
这看起来仅仅是一项资产的重新分类,实际上对公司的损益和财务状况均将造成较大影响。变更公告披露,由于此项变更将导致增加公司净资产85 822.44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93 219.91万元。
变更公告的阅读者估计都会产生疑问,这项变更合理吗?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吗?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此范围之外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此外还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22号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使存在重大影响以上关系,也不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
综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上述例外情形外,所有具有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权益性投资及对合营企业投资均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尽管从性质上也属于金融资产,但由于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有单独的规定,因此只要符合2号准则范围就应按照2号准则规定处理,而不能将按照2号准则规定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套用22号准则规定。对此2号准则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通常对变更当期净利润和净资产影响巨大。
二、变更公告相关事项分析
A公司原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30.08%(A公司年报披露),是B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B公司年报披露“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控股股东为A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制关系,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从A公司2013、2014、2015年报看,仅将B公司视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与其控股股东地位极不相称,存在将控制关系混淆为重大影响关系之嫌。
2015年12月11日,B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自此B公司新控股股东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13.18%,由控股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派出董事由两名变为一名。由于A公司仍然对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意味着A公司仍然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向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通常被视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以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A公司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对B公司按照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妥,似更应将B公司认定为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并纳入合并范围,而2015年12月11日以后由于丧失控制权后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此时开始采用权益法核算更合适一些。
这次A公司变更公告披露的变更理由是:“(1)B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持股比例由30.08%下降为13.18%,由控股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2)公司推荐的董事由2名变为1名;且B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增补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共计9名,公司推荐董事的席位占比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减弱,且投资目的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B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84
[中图分类号] F275;F830.5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52- 02
1 公允价值转换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都是采用公允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②由于该金融资产已经消失,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该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也相应转入投资收益。③根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拟持有期限来决定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 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 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6月底该股份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 000万元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
(1)2015.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5.6.3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 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由于该事项的发生将影响会计利润,应确认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3)2015.11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5 000
投资收益 200
2 公允价值转换为成本法
基本思路:①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为独立企业,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仍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转换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处理与上文相同。②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属于同一集团,转换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体现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处理与独立企业相同
[例2] 把例1改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 000万元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双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当天B公司净资产在C公司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份额为40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其他处理与例1相同,追加投资日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55%=22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18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900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18 000=19 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 000×25%=75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3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在转换时对已出售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②对剩余股权则要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视同从初次投资日就采取权益法,对初次投资日与追加投资日之间发生的业务按照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追溯处理,在调整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③转换后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3] 2015年1月,甲公司以1 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净资产增加500万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净利润4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4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无其他事项。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40%的股权,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1)2015.1 初始购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6.1 出售40%股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300
(3)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按照权益法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1 500×40%=600万元,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4)按权益法的要求对乙公司2015年相关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40%=160 其他综合收益 40×40%=16 其他权益变动 60×40%=24
贷:盈余公积 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4 其他综合收益 1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4
(5)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100+160+16+24=800万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300万元,依据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借:盈余公积 75×10%=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90%=6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及医院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承担的经济业务在形式和内容上日益多样。为了与时展及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相适应,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深化,在医院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不断增大,且已成为医院实现医疗服务、开展科研及办公等的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院医疗水平高低、医院规模大小,同时也能从侧面反映该医院在医疗行业中地位。
一、新医院财务制度概况
在2011年1月,我国卫生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布了《医院会计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医院财务制度。在2012年1月1日,新医院财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贯彻执行。相较于2010年以前的医院财务制度而言,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在固定资产核算内容方面有了重大变更及改进,对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核算理念加以借鉴,在固定资产核算内容中增加了“累计折旧”等科目,以便更好的满足于我国医疗产业的发展需求。各医院应对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内容的变更情况及其改进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为指导强化自身财务管理工作。
二、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内容的变更
1.重新界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及分类
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变更,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其单位价值在设定标准之上(普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多于1000元,专用设备则需高于1500元),在日常使用时可保持物体原有形态,使用期限多于1年的有形资产。在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相符的决策,同时也是对会计核算工作重要性原则的直接体现。在新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也进行了重新分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一般设备、专业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与其他固定资产。这样的分类方式使医院固定资产和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更相符,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分析固定资产在所有资产中占据的比例提供了便利,从而使医院更便于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与优化。同时,将固定资产如此分类,对于医院在对不同科室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核算及计提折旧工作更为有利,可促进医院成本核算工作的高效、迅速而准确开展。
2.根据医疗产业实际情况进行科目改建
在旧有制度中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采用的是收付方式,是将购入固定资产直接列到医院相应开支之中。在旧有制度中,固定基金及固定资产两项是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主要科目,在使用固定资产时,常以账面价值为准,采取一定比例进行修购基金的提取,同时在相关支出科目中设置修购基金科目设置。在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价值仍以医院账目为准,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不将已计提修购基金作为减项,而医院账面固定资产价值不会随基金计提产生相应变化。计提修购基金基数实质上是固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医院在修购基金提足之后不应再进行继续提取。然而在很多医院财务管理中,由于核算工作不够详实或管理工作不到位,常会在修购基金提足后继续进行提取,导致相关支出的重复列支问题发生,以致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其账面价值远高于实际情况,从而会引发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给医院资产审查工作造成误导,甚至会由于错误提供财务信息导致医院领导及主管部门作出偏离于实际的决策。在这一情况下,新医院财务制度对企业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方法进行借鉴,在此基础上将修购基金及固定基金项目取消,增加了作为固定资产备抵科目的累计折旧项目,促使医院账目上可以将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损耗造成的价值损失加以体现,将长期存在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中的重复列项问题有效解决,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能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加以真实反映,从而保证了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在准确、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之上展开。
3.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在新医院制度中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这一科目主要是在医院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中,对由于损坏、淘汰或变卖等原因需要清理的固定资产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收入及费用支出进行核算,主要包括该固定资产净价值、进行清理所需实际费用、清理后获取的收入等。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结果中,贷方余额是指医院中尚未完成清理的待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而借方余额是指在清理工作完成前需要清理的固定资产形成的净损失。当医院固定资产完成清理工作后,这一科目余额就会列入到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收入或支出中,如有盈余则将之列入到“其他业务收入”,若有损耗则将之列入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经过对所需清理固定资产展开这样的核算,可以利用数据将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净损失值或净收益值加以明确,医院也可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固有资产损毁、出售或报废情况的监管,同时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4.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设定不同的计提折旧核算方法
在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方法有了明确变更。根据医院固定资产具有的性质不同,可以在其预期使用期限内,选择性使用工作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进行提取折旧,在计提折旧时不对残值加以考虑。在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中,最大的变更和改进就是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可实行不同计提折旧核算方法。这包括三种情况:(1)如果医院固定资产是利用科教项目资金及财政资金购入的,要展开双分录管理,在计提折旧时对相关基金进行分期冲减。在进行固定资产购置时,将资本化向当期支出中实行一次性计入,贷记为“银行存款”科目,在分期计提折旧时为“累计折旧”科目;借记为“科教项目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等科目,计提折旧时为“待冲基金”科目。(2)医院自有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对于医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将之分期向相关支出中计入。在进行固定资产购置时,应将之资本化,贷记为“银行存款”,在计提折旧时为“累计折旧”科目;借记为“固定资产”科目,在计提折旧时为“管理费用”、“医疗业务成本”等科目。(3)对于固定资产中利用自有资金及科教项目资金、财政资金共同购买的,需将前两种记录及计提折旧方法结合起来。
三、结束语
新医院财务制度的实行给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带来了重大变更,对原有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现了有效改进,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因此,医院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新医院财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通过准确而有效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促进医院各项有形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助力于医院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汤建凤,周新燕.对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衔接问题的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11):95-96.
基金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20×7年4月1日,A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以交易为目的购买B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千分之1.5;以交易为目的购买D股票投资基金10万份,每份5元,手续费千分之1.5;以交易为目的按面值购入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20×7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按年付息E企业债券,面值为100元,5000张,共计50万元,利率4%,手续费千分之1.5。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B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B公司(成本) 3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450
贷:银行存款 300450
购入D股票投资基金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
——D股票投资基金(成本) 5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750
贷:银行存款 500750
购入E企业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E企业(成本) 5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750
贷:银行存款 500750
(2)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例2]20×7年4月30日,收到B公司已宣告分派的20×6年现金股利,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为0.3元,该股利到达托管账户。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B公司(成本) 30000
(3)估值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7年6月1日为估值日,B公司平均每股价格为3.2元,D股票投资基金每份平均价格为5.1元,E企业债券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98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B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票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
——D股票投资基金(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债券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4)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例4]20×7年12月30日,确认E企业债利息收入,并到达托管账户,金额为20000元。
确认E企业债利息收入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为15000元(500000×4%×9÷12),计入收回成本金额为5000元(500000×4%×3÷12)。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E企业(公允价值变动) 15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E企业(成本) 5000
[例5]20×7年12月30日,B公司宣告分派20×7年现金股利,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元(所分配股利假设均为20×7年经营所得),并到达托管账户。
收到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B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6]20×7年12月31日,投资管理人以3.5元/股的价格在证券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以每张105元的价格售出E企业债券,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同,不考虑相关税费。
卖出B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B公司(成本) 270000
——B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股票差价收入 70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票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000
卖出E企业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525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E企业(公允价值变动) 2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E企业(成本) 495000
投资收益——债券差价收入 550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债券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20×7年12月31日,将各项收入、费用同时转入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账户。
借:投资收益——股票差价收入 70000
——债券差价收入 55000
——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133050
投资收益——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0000
——交易费用 1950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所持有各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三个发展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不同,⑴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⑵不具有重大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还是首发取得,首选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其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以上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因为他以赚取短期利益为目的,所以要计入损益,以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限售股处理方法没有区分股权分置还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特别明确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可选择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此为企业管理层处于特殊目的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所以,企业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按照准则解释规定对其进行正确分类,且不得随意变更。要求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对该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目前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估值额差异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价为基础。⑵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⑶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如果估值日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日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⑷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税率及执行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类内容
转让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转让限售股计征个税方法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一、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背景
2009年11月12日,为回应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它的出台使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发生巨大差异。对我国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变化会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又应如何应对此次准则的变化?本文正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
二、金融资产分类的新旧转变
(一)四分类
原ias 39将金融资产按持有目的和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这两个标准分为了四个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从持有目的来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具有明确的持有目的——为交易而持有。ias 39要求,在后续计量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企业对于它而言也有明确的持有目的。而从“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这个限定条件中,该类金融资产的内容主要是债权投资。对于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ias 39规定在后续计量时以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着巨大争议。在后续计量中,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不影响当年企业利润的情况;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入到当期损益,所以也被称为“利润的蓄水池”。
由于ias 39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设置了诸多选项,在主观判断方面存在弊端,加重了复杂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二)两分类
1.ifrs 9简化金融资产分类。ifrs 9取消了原ias 39中的根据管理者意图的四分类,而是根据以资产是否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进行分类。业务模式测试是指主体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只有同时满足上面的两个条件之后,金融资产才能够将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否则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严格的分类标准,较之前的“持有目的”,要更易于把握,也利于审计等相关人员的监管,降低企业通过金融资产操纵利润的能力。
2.ifrs 9扩大公允价值应用范围。ifrs 9的规定,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都应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不同时满足“商业模式”和“合约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债权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和混合投资工具等,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ifrs 9进一步又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细分至两类:一是变动计入损益;二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绝大部分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划分在第一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而言,ifrs 9的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能将原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得和损失转入损益。这样也就遏制了原来企业利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操纵利润的现象。另外,由于它选择的不可撤销性,也缩小了企业对于这一类资产的选择,所以该类资产应比原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范围要小得多。
三、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
对于研究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本文计划借鉴邵丽丽(2012)在研究ifrs 9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影响分析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研究
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在沪深主板发行a股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1年的财务信息为研究对象,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证监会2001年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并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了剔除。根据ifrs 9的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变更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从理论上看,这部分投资应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我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评估机制不健全,且数据库中只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总额,未明确“重要性程度”。故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下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探讨ifrs 9对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首先,分析ifrs 9对非金融上市公司整体的影响程度,此处的“影响程度”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家数和均值作为衡量指标。其次,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结构的影响,以金融资产的相对额作衡量指标。我们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分别考察如下四类指标:第一类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第三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占长期资产比例、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最后,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收益结构的影响,由于第一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则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的收益一般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从利润表中,很容易辨析出“扣除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收益之后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两部分,因此此处的“收益结构”以前两者的相对额作为衡量指标,考察前两者分别利润总额以及第一类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
(三)统计结果分析
1.金融资产持有种类分析。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企业涉及金融资产的主要领域,除少数的公司外,剩余企业均持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的数量在观测期间逐年上升,对涉及公允价值的领域加大。从标准差看,各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对于每种金融资产持有数量具有很大差异。
2.金融资产的种类结构。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为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沪深a股主板上市的非金融业公司,剔除不持有金融资产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从表2中位数看,观测期间超过一半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并不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都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两类金融资产:从最大值可以看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在2007~2008年高速增长,但是在2009年急剧回落,而在2010年之后又有一个高速增长的过程,但是这一比始终没有超过60%。另一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的最大值这始终保持在80%以上的较高水平。另外,从这两类金融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来看,通常也是后者较高,基本维持在95%以上。故我国非金融业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所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收益结构。此阶段分析以在2007~2011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a股主板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披露或等于零的公司。
从中位数看,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获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并不高,盈亏各半。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来看,整体上前者对利润表的影响没有后者大,但是最大和最小值的情况来看,两者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由于企业要根据ifrs 9中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也有可能计入当期损益。而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可能调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适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从表一的统计结果,我们认为ifrs 9的实施对于我国非金融业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影响较小;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非金融上市公司持有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以在运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会产生较大差异,应予以重视。
第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处置资产时调回至损益表。ifrs 9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不得将前期的变动调回损益中,这也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该类资产的变动进行自利性盈余管理。从表2统计结果看,不少上市公司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采用ifrs 9后,这部分企业若选择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加大企业损益的波动;若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则不再拥有“利润蓄水池”。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对企业盈利状况带来一定的冲击。
第三,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这加大了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尽管从整体上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不大,两者可能会对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应对国际财务报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改,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促进国内会计准则与ifrs 9全面接轨。在实务上,由于我国金融业务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细则,强化操作性”和“,适应本土性”的原则,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的实施细则。同时,学术界也应加强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
第二,成立专业、权威的估值机构。ifrs 9中规定,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必须以公允价值计价,只有在限定的情况下,才接受以成本作为其最佳估计。但我国是一个新兴市场,很难存在一个可信的渠道对其估值;另外,当存在对非上市公司投资或小比例投资,公司很难取得评估所需信息,加大估值成本;最后,由于估值过程中涉及到模型设计、参数选择对市场的判断等多种问题,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来说,更是难上加难。故成立一些专业的估值机构,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制度,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统一的估值信息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精确性和可比性,也降低了企业无法获取有效估值价格的管理风险和借助估值技术进行利润操纵的道德风险。
第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和业务素质培训。首先,ifrs9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另外,由于ifrs 9中涉及主观判断的因素,审计人员与管理层产生分歧的领域增。这样会使审计风险上升,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为了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为实现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打下基础,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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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家澍,窦家春,陈朝琳.《财务会计计量模式的必然选择:双重计量》,会计研究,2010(2).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39-01
1 引言
银行业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其主营业务,具有利息相关人涉及广泛和风险防范至关重要的特点。其广泛的宏观性、社会性和巨大的外部性导致银行业的倒闭将会导致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波及金融稳定与社会和谐。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其严格履行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努力朝着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银行业开始广泛执行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大大增加了银行业业绩的波动性,加大了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难度。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资源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价格。公允价值是当前市场价格的及时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银行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同时也削弱了银行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市场形势良好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可以反映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当前和未来的获利能力,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优化银行的财务状况。反之,当市场形势恶劣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将加剧银行业的财务困境。公允价值的“反馈性”和“顺周期性”加剧了银行业损益和资本的波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挑战。
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积极地探索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对银行业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巴塞尔委员会、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均已经要求银行在计算核心资本时,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巴塞尔委员会还专门了《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以加强对银行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2 银行业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计量在银行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上。据统计,银行金融资产占全部资产比重约为十分之一。银行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公允价值计量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将直接反映到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去,使得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营业利润产生较大的波动。并且,公允价值计量实行盯市制度。在市场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使得银行业绩趋于利好;在市场情况恶劣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使得银行业绩趋于恶化。由此而产生的“顺周期”效应对银行业影响颇大,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时期尤为明显。
(1) 扩大银行规模和业绩的波动性。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银行经营过程中交易的大部分衍生金融资产都被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类,按要求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银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各个资产负债表日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对银行资产规模不会产生影响。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公允价值采取的是盯市制度,只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金融资产的成本就会随着变化,因此银行资产规模的波动性变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以公允价值变动随意的模式出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被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被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润表的波动性也要比历史成本模式下大。
(2) 加大银行信贷顺周期风险。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存在顺周期效应。当经济形式良好的时候,公允价值计量会提高金融资产的价值,产生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得银行资产规模和营业利润都有向好的趋势。而当经济形式恶劣的时候,公允价值计量会降低金融资产的价值,产生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得银行资产规模缩小,营业利润加速降低。公允价值计量对银行资产规模和业绩施加的同向强化作用导致银行的信贷业务也产生顺周期效应。经济形式利好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宽松,投资者收益预期良好,信贷投放力度偏大,信贷风险增加。经济形式利空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谨慎,导致潜在优质客户被排除在授信名单之外,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
(3) 加剧银行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困境。
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银行间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减弱。一是金融资产分类不同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不同。例如,某银行支付20万元购买某项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购买后可以进行以下三种归类: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简括为“有赔有赚”;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简括为“不赔不赚”;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要计算本会计期间因持有该项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简括为“只赚不赔”。二是公允价值估值过程中涉及人为因素过多,不同估值方法产生的公允价值计量差异削弱了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公允价值的内涵有三个层次,一是按照活跃市场的价值计量,二是按照相似资产的市场价值计量,三是采取估值技术。在我国,由于各银行间金融资产差异甚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前面两个层次难以满足,所以通常要采用估值方法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这就导致人为因素在资产定价中占据很大比重,使得各银行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可比性降低,提供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也随着降低。
3 金融监管视角下合理使用公允价值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公允价值计量会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但是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它能提供给投资者更具相关性的信息。修改或放弃公允价值计量只是特殊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加剧的权宜之计,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强化金融监管并适时校正监管规则乃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长久之策。基于考察如何在利用公允价值的相关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优化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本文试图提出如下的建议。
(1) 改善银行监管体系,创新核心资本监管模式。
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对银行资本产生的波动性影响,监管机构在核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要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核心资本变动的影响;适当调整核心资本的范围和权重,剔除公允价值的影响,建立监管机构和银行间监管资本和会计资本的联系;加强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提高银行内部管理机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视程度,对信贷风险的防范意识。
(2)加快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建立逆经济周期监管体系。
加快建立逆周期监管体系,推动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动态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覆盖率、差别化流动性比率等方式都可以帮助银行防范公允价值顺周期效应,监管机构应该考虑将上述指标纳入对银行的监管体系中。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应指导银行建立货币信贷逆周期调整机制,避免银行在经济形势良好时过度放贷和在经济形式恶劣时过分紧缩银根,破坏金融稳定。
(3)完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加强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
为解决银行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各银行应该完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加强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当银行相关资产或负债项目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时,公允价值计量必须依赖估值技术。同时,由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对严格的公允价值估值程序的运用,监管部门、银行自身和专家学者应该加强合作,尽快完善公允价值的估值标准,建立更加细致的公允价值披露制度,以提高银行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孙丽影,杜兴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管制安排[J].会计研究,2008,(11).
[2]尹带平.商业银行公允价值的运用现状和完善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位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弓I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全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子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报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其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全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终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帐面价值与支付幻有价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全融资产或金融负借,应当按照公允价位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谊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砚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侧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侧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量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胜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 、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