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5 16:51:4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篇(1)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加深,外资银行开始不断转变经营发展模式,从分业管制向混合经营模式转变,并开始大规模的涌入中国银行市场,与国内银行业展开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等多方面更为激烈的的竞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很大的危机。其实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带给我们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和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必然会催生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巨大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将会从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发,以经济的均衡发展为制定了银行经营转型的科学策略,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个性化服务,促进综合经营效益的稳步提升。

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战略定位不够明确,优势不突出,营销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品种少,质量低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经营的是存贷款业务,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金融衍生业务等高科技、高收益、功能全的中间业务很少,并且中间业务的发展也很慢,对业务产品的创新水平都相对较低,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存款,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自由资本率低,存在着高额的不良资产现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性。

(二)规模小,产权结构单一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小,实力有限,既无法与四大国内银行平等竞争,更不可能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在产权结构上,由于产权主体具有单一性和不可交易性,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缺位,经济效率较低,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赢利点,影响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服务水平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银行存在极大的差距,对银行的优质客户和优质资产没有进行科学的管理,导致商业银行的综合化服务水平较差。同时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供全面性的服务,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更不可能使银行与客户增加了解和联系,使商业银行错失投资、增加收益的机会。

(四)高素质金融人才缺失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的高素质金融人才较为短缺,导致银行的国际化程度不法提高,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电子化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网络银行经营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数量较少,无法形成跨国经营规模,这也是高素质金融人才缺失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国际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发展经营上将会向着全能化、国际化、规模化、新技术化方向发展。

一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全能化。面对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的重要趋势是从专业化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将会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进行金融创新,使客户能够享受到存、贷款,投资、保险和证券等广泛的金融服务。

二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国际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内业务日趋完善,将会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大对跨国银行的设置的财力、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增设大量的海外分支机构,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区于国际化,提高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三是,商业银行发展的规模化。面对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规模经济是商业银行发展成败的重要因素,加强银行之间的并购重组,实现优势资源的互补性,从而使商业银行经营规模加大,向世界范围内集中和垄断,以便在日趋激烈的全球金融业版图扩张竞争中抢先一步。

四是,商业银行业发展的高新技术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也有了新的提升,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经营方向由传统的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

三、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对策

(一)明确市场定位,加快推进转型

市场定位是企业竞争的赢利点。为此,商业银行面对国内外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新的审视和衡量,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生态状况,按照“适度、理性、有效”的原则,有选择地开拓业务空间,并更加重视基础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银行还要进行对经济资本的优化配置,加强对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的管理,大力推进引言业务资源的管理改革,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够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态势,赢得更多的多元化的收入增长点。

(二)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混业经营模式

为了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向全球金融机构发展,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寻求更多的发展空间,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充分利用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所拥有的一批优质客户群体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推进商业银行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开发出适应新兴市场经济的金融工具,采取渐进的原则,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转变,为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化金融接轨打好有利基础。

(三)加快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技能

我国商业银行要想扩大规模生产,赢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就要通过对银行产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丰富银行金融品种,经营方式要从以储蓄存款为主向个人负债业务、个人资金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及中间业务综合经营转变,并以做大做强资产业务和理财业务为手段,带动个人银行业务全面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为不同客户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增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四)重视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革新,对社会各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中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无外乎是一把有利的竞争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使金融机构的创新成为可能。商业银行可以设置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上网进行个人业务存储、网络购物支付、引用卡业务办理等等,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服务,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

(五)重视对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改革离不开高素质金融人才的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跨国银行的增设都需要高素质金融人才的支持和管理。为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扩宽招聘渠道,吸纳更多高素质人才,不仅能够熟练掌握金融技术,而且还能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同时还要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员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提供有利人力基础。

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将会向着全能化、国际化、规模化、新技术化方向发展,将会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化经济发展进行接轨,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地位,同时这种发展趋势也加快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改革,采取渐进的原则,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从而使商业银行在科学的发展战略中稳健经营,更好的应对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获取更高的赢利点,提升银行业间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郭宏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0;(29):12-13.

[2]高自强;张明贵;;中小银行经营转型的趋势[J];中国金融;2011;(04):17-18.

[3]李钧锋;陆晖明;丁全喜;陈志英;徐君;;天津市中小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研究[J];华北金融;2012;(05):10-11.

篇(2)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期权

随着我国世界贸易组织和外资银行的不断加入,面向国际化的信息、客户及资金发生了跨国性质的转变,随之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面向国际化,紧跟着国际性金融业务的步伐。面对这庞大的市场,我国银行业应加快调整发展方略,银行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首先,国际金融市场的扩充是建立在企业集团化的扩充为前提的,以“分业”和“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要加以整合与分配实现经营模式中的集团化,即为金融集团的构建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路线。

一、商业银行在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银行的集团化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多部分金融业都在分配调理中,国有企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的投资在境外设立银行转变成金融控股集团,还有以其他形式的金融公司转变成金融控股集团。这足以说明金融机构的控股集团转变,已是发展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以“集团内部混业”、“经营外部分业”的模式,以资本化为前提,控制商业、金融、证、保险等金融机构,从而达到“统一制定”、“分级管理”所带来的积极效应。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可实现集团化。

(二)商业银行的股份制发展趋势

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是由大大小小的金融性质的企业共同组建,银行的资本化构成也随之具有多样性。目前我国的银行企业仍需要国家投入,缺乏私营资本的参与,因而发展私营制企业银行已成为金融界的一大热点。由于银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投入资本较高,对安全性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民营设立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难度,必须提高警惕。民营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可以吸取社会资本流投入股份制企业,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革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存在体系不完整、测量的工具与技术落差及控制效果差等几个层面,提高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我们首先应做到建立完整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内部的控制机制,积极和有效改进外汇风险测量与管理工具,高效对商业银行股份制实施改革制,重新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制度,在银行内部孕育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从根本性问题上的提高才能对实际性问题起到作用,建立高素质的风险管理团队与人才的培养,对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企业所采取的侧重方向的差异控制。其次,商业银行对限额管理没有严格的执行,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的控制是限额管理的重要工具,总交易限额、货币币种的限额、每日限额、金融工具期限限额、以及部门限额与地区限额等,很多巨大外汇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原因之一就在于交易中没有执行严格的限额管理。

当前国内金融业市场运行相对平稳,人民币汇率较稳定,外汇储备充实,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声誉提高,在国外的认可度也略有提升,在此形势下,我国以扩大人民币为计价的结算应用范围与其他国家签署货币相互换协议,为人民币的区域化、国际化有着显著的推进力度,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运用人民币调和投资组合,适应人民币的国际化、区域化作为创新产品的套期保值也是一项回避外汇风险的有效对策

三、商业银行外汇期权风险回避方法研究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可分为政府、各行业协会与投资者、交易所这几个部分规定和实施相关义务,首先是政府的期权防范性做好控制,立法对商业银行外汇期权的合约数量与协定价格做好比例行的规定,确保不让外汇期权合约内容脱离实际资本真实行情况太远。改革会计制度,加入期权,期货的几张机制,在账目结算之前进行交易,这样,就能做到高层管理者在阅读账目时起到防范作用,期权的交易应选择在正规的交易所,而并非在证交易所内进行,充分利用第一手期权交易的管理经验,从而起到回避风险的作用。

近几年,我国人民币利率逐渐上升,国家鼓励金融业的创新发展,银行业务种类逐渐丰富,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也日渐繁多,包括不同利率性、不同期限的产品,因此,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与管理利率风险的要求也能随之满足,从而为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笔者认为,对商业银行外汇期权风险管理不足的交易场所与金融机构进行控制,严重者可依照相关的法律进行控制。总之,商业银行的创新产品将为外汇期权风险的回避有一定的作用。还应该说明一点的是,期权克服了掉期与远期的局限性,其于外汇掉期与远期的结合使用,可达到对冲风险的效果。

四、总论

综上所述,我们讨论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外汇风险管理的应急对策以及外汇期权的风险回避,从这讨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是经济市场中的产物,是由市场的信贷、货币流通、投资的过程,从主观上来讲,商业银行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客观上来说,商业银行的产生加速了资金在社会中的流通,促进了资本的整体运作化,在整个金融圈里,银行的业务流通促进经济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信贷的交替、投资就会存在风险,纠正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足,总结对策,制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系统。

参考文献:

篇(3)

由VI设计的原则,可以让我们了解到当前VI设计的规范现状,其细致的要求使得企业连锁经营模式具有高效率的发展,并且在设计中尽求具备现代化风格,以迎合公众审美喜好,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1.1 现代VI设计内容全面、规范

现代VI设计包含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以企业的发展理念(MI)为发展核心,运用于空间布局、视觉效果等设计中。

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VI设计系统为例,设计手册对其所属各营业网点的类型、室内区域设计、整体效果及家具用材等各方面都给出了明确的示范及规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网点,可选择不同的功能区域模块进行组合。网点主要功能区域设置分为标准设置和参考设置。

1.2“以客户为中心”的空间布局

VI设计中的环境艺术设计同样适用空间设计的“圆圈法”,将各个功能空间合理安排好后,再对各空间内部的家具款式、大小、数量等一一进行设计和安置。而一般企业的VI设计手册中都已对空间面积、家具的款式、颜色、尺寸等有所规定,我们在做空间布局和家具安置设计时,注意调整其方位、朝向等,合理置入即可。浦发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布局示范图,集中体现了以下三方面原则:

1.2.1其布局设计总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方便客户到达各个业务区域,并尽量扩大营业大厅面积;

1.2.2对外:发挥引导区功能,强化其引导分流客户及提供适时咨询服务的作用,并能即时监控营业大厅状况;提升自助服务效率,自助银行应临街设置并与大堂相通;加强营销功能,并尽量突出轻松理财专区的位置;在有空间和客户条件的网点设置贵宾理财中心,为高端客户提供完整的银行服务。

1.2.3对内:方便员工操作,封闭式柜台与开放式柜台柜台应尽量相连,中间可设置互通窗口。

2 营造不同的室内氛围

空间布局的合理体现的是VI设计的二维平面要求;工作台、背景墙、各种展示架等家具将二维平面向上延展,形成三维空间,再利用不同的灯具及不同材质、颜色的墙立面和不同程度的反光作用,形成全面立体的环境,营造各个空间不同的室内氛围。

这些设计共同体现了VI设计对企业营业区域的规范和要求,并通过这些设计达到对企业文化的内外宣传。

3 完善的室外标识、灯箱等指示系统与营销系统

浦发银行的指示系统主要包括引导区背景墙、开放式柜台背景墙、轻松理财专区背景墙、卓信贵宾理财中心接待区背景墙、综合指示牌、区域指示牌、门牌指示、服务指示、机具指示、网点门面小指示等各种指示标识及文字的规范、标准等。

商业银行VI设计对营销系统及指示系统的设计,保持了与整个企业视觉效果的统一风格,效果明了、直接,应用方便、快捷,体现了现代VI设计的优质特点。

3.1 当前VI设计系统及时更新

当前社会各企业所使用的VI视觉可识别系统,根据各个企业的发展和规章制度的不同,每隔一个时期会有所更新,以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客户、受众的审美要求。更新的范围包括标准字的字体、字号、颜色、字距、行距;标准色的选取;标志图形的变化或更替等等。

3.2各地均能清晰辨识

现代商业银行使用统一的VI视觉可识别系统,由于其统一标识,及营销系统、指示系统的统一色彩、标准字和统一材料等的贯穿应用,使得同一家银行的各类网点,在各地均能被清晰的辨识。这样能够增强企业文化的宣传力度、及公众的记忆度和信任度,不仅方便既有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同时也便于该银行企业的逐步壮大。

3.3具有艺术性,美化了市容市貌

现代VI设计大多具有时尚造型、色彩等现代化风格,并且越来越少应用图形,更多使用中英文搭配、及图形化的文字标识,以更简洁、更直接的视觉效果为发展趋势。现代VI视觉可识别系统,一般由专业的设计师或设计公司设计制作,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它不仅是一个企业形象的象征,更是以整体或单独装置的形式妆点了城市,丰富了城市视点。

4 商业银行环境艺术设计的未来趋势

从近些年国外出现的一些新型商业银行模式可以看出接下来一个阶段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形式上主要有私人银行、生活化发展的倾向,让客户更有“宾至如归”的感受;形象上朝向更具个性化、更生动发展,并且因地制宜地更注重细节,更多吸引客户眼球,使其产生共鸣和使用的自豪感。

4.1 个性化发展趋势

个性化发展及更生动的形象塑造,都是现代VI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客户更苛刻的视觉要求,功能更强大的软件,以及更加方便有效的传播媒体,无不推动着这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商业银行的环境艺术设计也一样,它需要紧跟公众的生活方式而进行改变和发展。

4.2更生动的形象要求

生动的形象不仅仅是刻意塑造出来的形体,它可以是通过形象的比喻,或是像中国古典园林一样“借景”而来的真实感受。

4.3 因地制宜并更注重细节

在高效率的现代VI设计规范下,让各地银行营业网点越来越多的参入当地人文、地域特色元素等,已成为必要趋势。国外在这方面已有成效,例如美国Umpqua安快银行的因地制宜策略包括:①聚焦当地社区,②发掘当地音乐,③和当地企业同发展,④善待当地雇员等,将策略通过切实的经营与管理,和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一起来实现,完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开拓。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面对国际金融环境所带来的不乐观因素

(一)外向型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

1.汇率方面的挑战。众所周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直存在着上升压力。这一压力的形成不仅受到我国长期净出口增速的影响,也受到国际经济政治大环境的作用。

2.贸易壁垒方面的挑战。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中又以绿色壁垒最为常见。不难理解,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逐步奉行着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有效规避WTO惩戒风险的驱动下,它们必然引入技术性壁垒。这一国际贸易壁垒的引入,直接加大了我国外向型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难度,并同时增大了生产成本。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1.放贷资金紧缩。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对于我生产制造行业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由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趋势,或许在今后的金融风暴中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2.放贷质量难以保证。为了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各级政府着眼于招商引资一些绿色环保的现代项目。这样做符合国家发展的大趋势,同会给当地行政部门带来业绩需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当地的政府会对相关银行施加压力,影响了放贷的质量,对于银行放贷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通过上面两点我们可知,中小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中小企业有个稳健的发展趋势,必然也将带动商业银行的发展。所以,两者只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共同建立一个和谐,诚实守信的循环关系,必将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二、不利条件下的企业融资风险形成的机制分析

1.生产结构升级。主要就是人们的消费结构的转变导致了生产结构的升级,中小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调整自身的生产结构,从而提升了在销售领域的的地位,进而进军国际市场。

2.低碳发展方向。中小企业的低碳发展方向,使其生存下来的必然趋势,只有符合发展的大趋势,开发新产品,不断提升自身地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会大大的降低企业融资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一)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展开创新

商业银行的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本着为了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商业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在银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各种商业活动。防止其做高风险投资,把客户的利益推到浪尖上。

(二)创新初衷应是提升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盈利,只有不断的优化自身的服务质量,不断地增加新业务,在投资市场中稳步发展,才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银行的服务高效率高素质,对其内部行为既要高度监管,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实践模式

(一)引入外部专家团队

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吧,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进行信贷时,对于考察是一大难题,对于其领域不熟悉,缺少技术把关,对于许多商业活动不能正确的做出判断。因此,在商业银行可以构建由外部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外部考察小组。这样大大的降低了风险的发生,有助提升在金融界的地位。

(二)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机制

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趋势发展的态势,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方向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作用。所以,和政府做好沟通很必要,可以大大的降低投资的风险。关于一些相应政策的贷款项目,与政府协调好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资产结构优化的放款倾向

对于银行内部的监管制度要严格,在放贷选择上要严把关,对于一些发展前景好,能够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的,风险小,能够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优先。通过优化放款机制,不断完善业务水平。此外,还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扶持方向,最终确定放贷的决定。

(四)以项目为导向的团队工作模式

银行的性质决定了贷款的种类繁多,有些贷款项目比较复杂,为了加大监管的力度,必须进行系统的调查。最好组建组建一个内部导向团队。非别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于借款的的用途,产品的预期效果,等等多方面进行考察,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同时也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

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1)效率提高方向,体现在有效缩减监管周期,从而提高放贷效率;(2)组织优化方向,通过组织架构的适应性调整,来为建立工作的开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配合机制;(3)内控强化方向,以内部控制为基础,建立全过程的监管途径。

总结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经济在蓬勃的发展,企业的种类与数量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正是因为这样企业的扶持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信贷,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商业银行的地位是无法替代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银行的的发展,提供适当的便利。商业银行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越来越专业化,投资理念明确,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应运而生,将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半功劳来自于商业银行。我相信,商业银行在未来的贷款业务会越做越好,定位会更加的准确。我坚信商业银行的明天会更好。

篇(5)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篇(6)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版权所有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篇(7)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篇(8)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 所示。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篇(9)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由若干全国性、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部分政策性银行一起组成的银行体系。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银行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额巨大、资本充足率偏低、信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通过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发行特种国债、实现上市等手段得到了改善,但信用风险的管理仍旧没有得到本质上的改变。当前,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与发放主要凭借个人主观判断,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时审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且缺乏完善的贷后检查机制。贷款资金发放后,银行极少就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及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参与。

3.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采用定性方法者较多,缺乏系统科学的定量分析。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也主要是由各个银行自己进行,主观性强。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管理起步较晚,很多银行缺少关于企业详尽完整信息的数据库。

二、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1.资本有效配置。随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资本能否足够应对风险而不被风险所侵蚀,这同时也是监管当局最关心的问题。为了避免银行资本不足而设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对银行自有资本的硬性约束,同时也制约了银行无限扩大杠杆作用的冲动。假设在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前提下,能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有效的资本配置,从而节约资本,增加收益,就能成为提高薪用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2.战略、偏好、架构、过程和文化的统一。风险管理的战略是指导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全局的计划和策略,无论战略如何表述,都必须清晰地指明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承担的风险水平、预期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险偏好则是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表现。在承担风险的水平与收益期望对风险容忍水平一致的前提下,它体现了银行总体及各个业务部门承担风险的性质和水平。而这些战略和偏好的组合能否成为指导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行为的指南与管理组织架构设计和运作是否得当息息相关。管理的架构一定要服从风险管理战略的需要,合理的架构设计和运作必定是涵盖了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识别、度量、监控在内的风险管理过程要保证所有的信用风险都被有效管理,不留“死角”。

3.风险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如果说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架构、过程和文化的统一为强大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功能提供了制度保证,那么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是实现强大管理功能的技术保证。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运用不同的风险管理工具,这就决定了风险管理效率的整体不取决于任何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单独运用,而是所有风险管理工具综合运用的结果。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用前景和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零为运用信用风险。越来越多的银行界人士认识到,信用风险是与商业银行贷款及各种投资业务、表外业务共存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无法回避。放弃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放弃可能获得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渐拓展,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广度和深度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更加巨大的信用风险,应该摒弃保守的回避和分散策略,采取更加积极的、富有进取型的管理手段来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以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水平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视信用风险管理的银行将在长期内获得越来越多的收益。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从内部控制发展到外部交易。随着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有关信用风险管理观念的转变,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如严格的授信标准、规范的贷款条件、要求提供抵押等内部措施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外,商业银行还通过各种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如采取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等新方法来管理信用风险。从发展趋势看,它们将逐渐取代传统方式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3.商业银行从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各种金融创新的出现,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不再表现为单一的、独立的金融风险,而是日益与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信用风险暴露和交易对手的违约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深刻影响,商业银行的很多损失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日益结合。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努力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纳入到同一体系。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参考文献:

[1]邹新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特征及其变化趋势,技术经济,2002(7)

篇(10)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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