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治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5 16:51: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全球环境治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全球环境治理

篇(1)

根据联合国报告,到2025年,2/3的世界人口可能面临用水紧张问题,到2050年,全球用水需求将提高40%。全世界每年因水资源和卫生设施缺乏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600亿美元。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风险2015年洞察报告》将‘水危机’列为全球性关注的第一大问题。未来10年,水资源短缺是世界稳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而在联合国制定的后2015进程里,水资源问题也将成为单独的目标。”蒲高文表示,水环境的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性议题。

蒲高文认为,水是重要的供应链资源,不论企业或任何社会组织,都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水资源,中国政府还通过实行阶梯水价的方式,避免水资源使用浪费。此外,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则发起“CEO水资源纲领”,呼吁企业能够更多地参与到水环境治理的行动中。

以行动落实水治理

为应对全球水资源危机,联合国在2000年制定千年发展目标,到2015年时,应使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服务的人口比例比1990年减少一半。2003年,联合国宣布从2005年至2015年为“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十年,在2015年行动十年结束之前,实现关于水和与水相关问题的一系列国际承诺。

“过去10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关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服务的目标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同济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副院长李风亭表示,中国目前已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饮用水和卫生方面的目标。当前中国也在以自己的方式积极主动改善水环境问题,并提出了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一系列目标。

2015年4月,国务院正式《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将是今后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诸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

“很高兴看到中国政府对水治理工作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对水质量、循环水用量、废水排放量的控制与管理方面,政府应该作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和倡导者。”蒲高文表示,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体现了中国政府治理水环境的努力。

“水十条”释放投资空间

“近年来APP(中国)一直在主动完善自身的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并对节水设备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备进行持续性技术升级,因此目前APP(中国)废水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一直低于国家限定标准。我们非常愿意与业界同仁分享相关的有益经验,从而推进整个行业的‘节水’‘减排’。”APP(中国)负责人表示,水资源向来都是APP(中国)环境管理的重点。

篇(2)

早在2012年3月27日,鸿海和夏普就对外宣布将在资本运作和经营业务上开展合作,鸿海持有总计约9.9%的夏普股票,成为夏普第一大股东。确立合作关系后,鸿海还计划在中国成都投建中小型液晶面板工厂,夏普则将向鸿海提供自家的高精细液晶面板显示技术。此外,双方还计划在手机业务领域展开合作,夏普拟委托鸿海代产智能手机,并在中国市场销售。夏普于2012年8月2日公布2012年第一财季决算后业绩恶化的消息,鸿海为避免更大损失与夏普商讨修改入股协议,双方出现分歧。2012年9月在双方进行的出资交涉中,鸿海则提出了在成都工厂生产IGZO液晶面板的要求,希望夏普提供IGZO液晶显示技术,遭到夏普拒绝。双方的交涉再次延期。

夏普曾在其的2012年度经营战略中提出,2013年将与鸿海合作,进军中国的智能手机市场。然而2013年11月,夏普宣布解除与鸿海的电话业务合作。同时,由日本政府主导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为了防止夏普的核心技术外流,产业革新机构曾计划向剥离液晶业务之后的夏普总公司的出资由2000亿日元提升到3000亿日元,以此对抗鸿海。

日本产业革新机构欲通过援助夏普掌握其经营权,并进行业内重组,计划将夏普与东芝白色家电业务等整合,将占据夏普三成收入的面板业务单独剥离出来,组建一个新公司,之后将一半以上的股份出售给夏普目前最大的国内竞争对手日本显示器公司。有了日本政府的支持,外界普遍认为鸿海的机会渺茫。

面对日本政府的阻碍,鸿海仍然不愿放弃,其董事长郭台铭更是亲赴日本寻求更多机会。鸿海对包括液晶业务在内的夏普整体最初收购额5000亿日元进一步提升,总收购额达到7000亿日元规模,这已经是日本产业革新机构的两倍多。

事情开始出现了转机,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原本提案支持夏普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今年年初宣布结案,夏普的救命稻草貌似就只剩下鸿海。

鸿海收购夏普的谈判于今年3月25日达成基本共识。鸿海先前提出的出资额为4890亿日元,调整后将股票收购价格由每股118日元下调至88日元,鸿海成为持股约66%的母公司这一计划不变。鸿海将指定最多三分之二的董事名额,夏普也于3月30日决定接受鸿海出资额减少至388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24亿元)的收购条件调整方案,并于4月2日签署协议。 鸿海收购夏普将促进转型升级,影响液晶面板行业格局

鸿海作为全球3C(电脑、通讯、消费性电子)代工领域规模最大、成长最快、评价最高的国际集团,目前最缺的就是高端市场品牌形象及先进显示技术,夏普无疑最缺的就是资金流,鸿海成功入股夏普,将对双方产生共赢的影响。

篇(3)

但笔者以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关键词 :生态型政府;内涵定位;广义上世纪70 年代以来,由于环境问题的弥散性,环境因素已成为关涉和平、发展与安全的新变量,生态环境治理被逐步纳入政府管理重点范畴。在此背景下,南京农业大学黄爱宝教授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 年第1 期上发表的《“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从内涵定位与基本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并阐述了“生态型政府”新理念。以谋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令人甚感鼓舞。但笔者认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却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态问题纳入政府重点治理范畴乃全球环境治理大势所趋;所商榷者,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则不应限于狭义。

一、大趋势: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参与

关于全球环境治理,学界目前尚无明确一致的界定。但根据联合国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文件,可以认为,所谓全球环境治理,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经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就是全球环境治理机制。

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家(主要指各国政府)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各国通过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影响全球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退化与沙漠化防治、危险废弃物处理、污染防治、水域保护、资源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较为广泛的议题领域,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对话以及全球环境会议,形成相应的合作体制,签署国际公约,以促进各国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解决。

在原则规范方面,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各类涉及环境发展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已通过国际公约或会议宣言得到阐明,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环境立法、经济措施、政策调控、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构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都已在环境治理中得到应用。

在全球环境治理大趋势下,一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环境规划。通过国内环境立法,在政治决策与社会发展中贯彻环保理念,比如“环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新理念的相继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环保NGO在民间社会自发成立,包括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国际等,他们通过发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环境运动,既推动了生态环境理论层面的思考,又促进了国内环境治理进程。

中国作为大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取多种参与方式,包括参加国际环境发展会议或论坛,出席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发展条约、协议、修正案,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合作,主办大规模高等级的环境发展问题国际会议或论坛。因此,从全球环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政府治理重点范畴已是大势所趋。

二、内涵定位:从狭义浅生态到广义深生态

对“生态”一词的内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畴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层次上有深生态与浅生态之别。狭义界定主要指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广义界定则指任一主体与周围环境趋向生态化的动态平衡与综合协调的哲学思维。浅生态侧重于对环境问题的技术性解决,深生态则倾向于对自然内在道德价值的思考,进而主张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生态化。黄爱宝教授把生态型政府中的“生态”内涵定位于狭义的浅生态,即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那么,“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政府,或者说是以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平衡为根本目标与基本职能的政府”。

狭义的浅生态定位本身并非错误,可能有利于突出对自然环境的纯粹保护议题。但从深生态哲学、生态政治乃至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狭义的浅生态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治理的实践进程。

从深生态哲学角度分析,深生态哲学的生态主义思考与我们平常所讨论的环境主义思考有所区别。一般的环境主义仅“主张一种对环境难题的管理性方法,确信它们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变目前的价值或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得以解决”。而生态主义则认为:“要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使人满足的生存方式,必须以我们与非人自然界的关系,我们的社会与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变为前提。”明确“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体共生、内在统一关系,从而“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论,针对人类面临的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危机状态为主的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寻求战略层次的根本性、长远性解决”。否则,生态环境危机将在既有的政治与社会生活模式下重复发生,人类社会就将处于循环往复的生存危机之中。

从生态政治角度观察,生态政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思维,以系统论为认知方法,以综合协调与动态平衡为理论内涵,从而成为把政治、社会与自然视为三位一体化、紧密联结的有机系统。要求实现政治与社会的生态化,不仅力求政治体系内的协调与平衡,更谋求政治体系外政治、社会、经济、自然之间的共生共荣。在“强调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和权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种族和性别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一种“符合生态的分散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模式”。因此,或许可以通过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种环境友好型政府进一步说是一种“生态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问题保持高度关注与关怀的政府,而且应当是贯彻生态原则——协调、平衡、多元化、开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则可以首先从行动理念上缩小甚至避免单方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扩大并深化全方位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从目前环境治理实践看,单纯以环境技术方法推进环境治理进程并不能取得较大成效。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已普遍认识到,环境治理是一项浩大长远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环境与发展、环境与社会之间综合协调。

因此,生态型政府的“生态”内涵,如果定位于广义的深生态层面,则更为恰当。尤其在新世纪初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处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之中,在公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情况下,面向未来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仍然应该是值得学界与社会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就全球范围而言,21世纪将明显是一个“治理”的世纪,而治理的内涵即多元互动协调。定位于广义深生态内涵的“生态型政府”理念或可作为一种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启示。因为,只有具备生态思维的政府,才能引领出一个具备生态思维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2]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3]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M].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

篇(4)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环境管理的中心就在逐步的由中央政府过度向地方政府。这一模式的转变有着深刻的实际原因和实践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央政府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而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显现出诸多优势。然而在这个大的趋势下,仍然有许多体质障碍需要移除,更多的是如何构建地方自治模式。本文将着力研究地方自治的环境管理模式方法。

1 环境管理模式转变为地方自治的背景

目前,环境管理日益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都沿袭着政府作为主导在环境管理中起绝对作用的模式。时至今日,环境管理的模式的探讨与创新推动着环境管理的中心不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转移。

首先,中央政府的集中管理存在很多弊端,使环境管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无可否认,中央管理以其权威性和宏观性对环境的管理起到了很多的效果。但是,由于行政层次的繁杂,使得统一的管理势必要耗费过多的资源,故而形成较高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难以对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全部了解,不能全部针对性的行政管理,难以因地制宜,所以也不会对每个地方都有最好的管理措施。也要注意到腐败对政策实施的负面影响,环境管理难以上行下效。

其次,从全球环境管理模式转变趋势来看,地方政府正日益成为中坚力量。无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政府再造,还是九十年代的地方变革,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的政府职能地位。在环境管理方面,政府职权向地方政府转移已经成为明显趋势。环境管理需要地方主体的参与,地方政府与中央相互补充,才能有理想的治理效果。

2 环境管理中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和现状来看,地方自治逐渐转向舞台中心。地方自治模式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地方自治下行之有效的环节越来越不可替代。与中央政府相比,由于地方政府有着更紧密的群众基础,故而在环境治理中的宣传、治理、监督、预警等环境都能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

其次,地方治理能影响宏观环境政策的制定。再次,地方治理中的经验在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进。除了专业的技术知识,本地的管理经验更适合本地的特征,有时甚至能决定全局的管理效果。故而即使在专业的管理知识中,地方治理也不容小觑。

最后,地方政府更有利于联合本地的非政府组织力量。环境治理是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中各种力量的配合,地方政府正能在这条路上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且这种模式已经在各地的实践中初具规模。

从以上几点来看,地方自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环境治理的中心向地方政府转移已顺理成章。

3 地方自治模式构建方法研究

地方自治的环境管理因地制宜,能够密切的联系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群众广泛的参与。要杜绝环境管理成本过高、机构冗杂、效率低下的弊端,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地方自治模式的大前提。对于地方自治模式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3.1 充分调动群众,依靠群众

环境问题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调动群众,才能以最大的覆盖面来解决问题。首先,地方政府要积极营造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只有在社会氛围下才能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氛围的营造手段可以多样化,包括媒体宣传、针对群体讲座、教育、社区活动等等。其次,不断加快环境法规的完善进程。借此强制实施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同时保证群众的知情和监督的活动。最后,采取多种措施调动群众参与环境治理。群众对于环境的评估与了解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政府需要建立渠道和机制使基层的群众参与环境问题讨论、治理措施制定、实施过程监督等环节。政府可以通过听证、调研和网络平台建设等措施来使群众最大限度的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从而达到群众的意见能顺畅的表达出来,政府的措施能无阻的实施下去的目的。

3.2 地方政府在自治模式中的管理方法

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治理优势之处就在于能够因地制宜。能够实事求是的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和建设特点来协调各方。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首先,因地制宜,充分统筹当地的环境状况和当地的文化、经济、人文特色、法律法规等实际情况。其次,协调好由于环境治理引起的部门间的冲突。对于环境治理要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行政规程,保证措施实施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再次,加大投入。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财力配备,还是长期的教育宣传投入,都要加大力度,提高水平。最后,着力于打造带有地方特色的群众参与机制,群众调动规程,群众监督体制。

3.3 积极联合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在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意积极调动非政府组织,联合一切有利的力量,是环保效果达至最佳。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对这些组织的发展和活动有些阻碍,使得它们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地方自治模式下,政府要完善行政制度,大力支持民间环境治理组织的发展。既要注重组织的数量,更要培育组织的发展质量。同时,注重培养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总之,地方自治的环境自理模式与之前的中央政府模式和市场模式相比,都有着诸多的优势。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自治的模式也能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协调环境与当地发展。但是必须强调,地方自治模式必须依赖于中央政府放权,依赖于自身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同时需要地方政府有作为的探索新的规程与措施。地方自治下的环境治理领域宽广,任务艰巨,此模式在实践中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05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也已经成为世界政治议题的重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合作已成为促成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外交应运而生。所谓环境外交,是指各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运用谈判、交涉、协调等和平的外交方式来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外交活动,以达到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好环境外交对于维护中国的环境安全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是我国实现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环境安全是实现我国新安全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传统的安全观已经不适应时展的需要,在军事安全、领土安全、安全等被列为高级政治的同时,以往被认为是低级政治的,诸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生态问题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成为国家新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环境安全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所谓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生产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中,根据生态学原理,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生态系统破坏,以使人类的健康和生活不受威胁,处在自然与安全的状态中”[1] 环境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由于近年来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酸雨、森林资源枯竭、淡水资源减少等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把环境安全纳入到国际社会总体安全的范围内,并协力解决,已经不是一国内部的事情,它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

环境安全不仅从我国对外关系的层面,是我国维护国家综合安全的重要环节,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它也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党的十进一步把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高到新的历史高度,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新的战略目标。国内政治是国际政治的基础,外交活动最终是为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在全球环境合作的层面上加强交流,维护我国环境安全,这也是实现国内政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共同发展的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意义重大。

二、保障我国环境安全不能依靠军事手段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环境因素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亦如此。当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对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一影响主要集中在消极方面,如造成经济破坏、引起社会紧张、引发政治对抗等,这也是国内或者国家间冲突的根源所在,而冲突必然会引起一国内的动乱或者国家间的对抗和战争,在历史上,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战争屡见不鲜,中东争夺水资源的战争就是其中一例。可以说,国家安全不仅与军力和武器有关,还与农耕地、森林、集水区域、生物遗传资源、气候等环境与资源状况等密切相关。因此如何保障一国的环境安全成为各国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传统安全战略思维的局限所在,人们在探讨如何应对环境威胁时,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用军事手段来加以解决。一种理论认为,环境问题既然被界定为是一种“威胁”,那么就存在被军事化的可能性。但事实证明,依靠军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的,反而出现的是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战争大规模地消耗稀缺的资源,毁灭利用资源生产出来的财富,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战争中所使用的武器不仅直接破坏地球表面的土壤结构、污染河流,而且还有大量包括生化武器在内的武器将遗留在陆地和水域中,形成持久而可怕的环境隐患。而战争造成的大量环境破坏迫使居民逃到其他地区去寻找食物、住处和燃料,形成大量环境难民。因此军事手段不但没有解决环境破坏问题,反而使其进一步恶化。

由此看来环境威胁应属于“非军事化威胁”,不应使用武力来解决。在环境安全中,“军事力量不起主要作用”,在实现“经济福利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等目标时,“武力往往不是一种恰当的手段”[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明确指出:“不能用军事手段解决环境威胁”[3]。但是在冷战结束后,仍有一些西方战略学家在进行军事战略调整的过程中,将防治环境威胁作为军队新的任务。对此,很多人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1992年夏,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再次重申,环境恶化只是对国家与国际和平安全构成了“非军事”威胁,这一定性的目的是排除用军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与其他安全概念相比,环境安全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代际转移”性,即环境安全带来的效益或产生的成本可能在下几代、甚至几十代后才得以显现。环境危机的生成、作用和消除时间,比起政治、军事、经济安全来说都要长得多。因此,解决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具有前瞻性,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能否持续存在和发展,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环境安全这种时间上延续性的特点决定了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各国应避免意见分歧、孤注一掷,而应采取极力合作的态度,应以整个人类的幸福为目标。因此军事手段不可能保障中国的环境安全。

三、开展环境外交是我国实现环境安全的最有效途径

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国家环境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外交手段。历史和事实告诉我们,用武力或者军事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行不通的,往往是和平的外交手段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具体的外交手段可以采取谈判、协商、制定环境规则、搭建环境合作平台等多种多样的方法。由于环境是人类共有的,空气、水是流动的,所以一国环境问题往往并不完全是由本国国内造成的,而是由邻国或者他国造成的,因此在实际的环境问题中就会出现很多环境纠纷。和平解决环境纠纷是环境外交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实现环境安全的主要方式。比如在世界环境外交中的突出例子美国和加拿大的酸雨外交,就给我们很多启示。加拿大和美国是邻国,由于季风的影响,加拿大上空出现的酸雨有60%是由于美国引起的。导致加拿大人口的80%生活在受到酸雨严重影响的地区。酸雨问题是自1977年以来一直困扰两国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15年的交涉和谈判,1991年加拿大和美国达成协议,签订《空气质量协定》。虽然协定签订的过程异常艰难,其中不乏美国以强压弱之处,但是毕竟两国通过和平的外交手段解决了邻国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两国,尤其是加拿大的空气质量得到改善,不失为国际环境外交中的一次成功范例。相反,如果加美不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两国关于环境的纠纷,而动用武力或者采取其他激烈的方式,则不仅不会解决两国的环境问题,反而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害。因此,在国际政治中,环境安全是一种关乎全球或者区域的集体性安全,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人类应该做出的选择是合作而非对抗。中国只能是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参与环境法规的制定、参加国际环境组织、加强国家间环境对话等外交手段,达到维护本国环境安全、促进全球环境合作的目的。

四、我国在开展环境外交中遵循的立场和原则

1.我国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环境外交政策。我国应以地域为主要依托,根据各个地区和国家在外交政策上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环境外交政策。首先在东北亚地区,由于我国地处东北亚,该地区的环境问题是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地区,所以应该格外重视。针对东北亚地区复杂的政治、军事形势,以及各国间巨大的经济差异,我国应积极促进东北亚六国间的环境合作,并力争在该地区的环境外交中起主导作用,在解决地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高一级的政治问题诸如领土、等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沟通契机。比如对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较早重视环境问题并开展环境外交的国家,这也是日本努力实现其政治大国的重要途径。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决定了环境问题自然成为两国重要的议题。与经济、政治等领域相比,中日在环境合作方面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中国应继续加强中日之间的环境合作,消除南北隔阂,以带动整个东北亚地区的环境合作。其次,对于欧盟。欧盟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基于欧盟环境政策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中国应继续发展长期的中欧环境合作关系。亚欧会议为中国与欧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双方应遵循亚欧合作原则,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把中欧环境合作推向新的高度。再次,对于美国。美国的全球战略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领域的领导权,在环境外交领域也不例外。基于政治霸权需要而形成环境外交政策,显然具有不稳定性。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会服从于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甚至短期内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以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环境政策,也导致美国在全球环境外交中经常不遵守承诺,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在对美的环境外交中,要小心谨慎、灵活应变,要善于抓住机会,高效务实地推动中美实质性环境合作的进展。

2.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推动构建新型南北关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合作领域内的主要分歧在于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双方能否消除分歧是中国环境外交能否起到良好效果的关键。中国应积极开展南北对话,加强沟通。一方面,要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因环境外交而影响到国家,安全仍然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申明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应该负有历史责任,在治理保护环境方面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中国应致力于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南北矛盾,消除南北分歧,构建新型南北关系。

3.抵制环境殖民主义,推动建立全球环境合作新机制。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经济等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环境治理方面一直在发达国家已经构建好的现有的环境治理机制中进行,无形中受到诸如生态侵略、污染入侵、环境壁垒等方面暗藏的环境殖民主义的影响。这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开展环境外交的积极性。因此,中国在全球环境外交中,应坚决抵制殖民主义,通过谈判、协商等和平手段推动建立新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中国应加强与第三世界国家的联系,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力,力争改变全球环境治理规则,重视各种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建立环境治理机构。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主动为各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全球环境合作新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篇(6)

近三十年来,因人口的持续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及资源消耗的急剧增加,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不断浮现,如全球变暖、臭氧空洞 、酸雨、森林减少、土壤流失等,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 注。国家民族、地区间,可能会出现转嫁污染、争夺资源的冲突,甚而引发战争。环境问题已不再只是单纯的 自然问题,也不仅仅是一国的内政事务 ,其无论在影响层面还是解决途径上,都超越了国家与区域的界限,而与国际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密不可分,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国际问题。随着冷战结束,东西对抗格局的崩溃,包含经济、文化、科技、环境等非军事性议题的”低级政治”(1owpolitics)领域日益受到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从而促成全球环境政治的兴起 。

一、全球环境政治所面临的问题

在如何 处理或解决全球环境议题时,各国都面临如下困境:任何国家均无法单凭一己之力解决问题。但很少国家会愿意付出维护其他国家利益的代价,大多数会抱着搭便车 (freerider)的心态 ,希望在不付出的情况下从其他国家的行动中获益。这样,在国际竞争压力下,现实主义所认 为 的国家本质将 明显浮 现。国家 的 目的不仅在于最大化自己的绝对利益 ,同时也确保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相对有利地位 ,即获得相对利益 。换言之,若要某 国接 受一项对其国家权力和经济发展不利的环保合作计划,将是极其困难的。 此外 ,由于全球环境 问题议题牵涉层面 的广泛 、管辖权 范 围的跨 国化使得国家内部利益 与 国际利益 交换 的难度 提高 ,国内层次与国际层 次协同行动的机会更加渺茫 。

全球环境政治的基本 逻辑 围绕在集体 行动 (collectiveaction)的概 念 ,并 由此衍生 出关于相对艴 对所得、国际制度 的角色、权力中心观、和多样行为者(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对于合作可能性影响的争论。

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以下简称新自由主义)可说是目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现今关于全球环境政治的分析架构也多源于两者。大体而言,前者偏重国际结构的决定作用,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因担心遭他国欺骗而危及自身安全,对于国际合作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后者则偏重国际体系内成员互动的过程,认为只要有明确的利益,在国际制度的帮助,国际合作是可以形成的,且最终可以带来互利的局面 。

二、新现实主义的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集体行动)的观点

1.国际体系结构对国际合作的决定作用: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对外行为主要受国际体系结构层次所决定,而国家和国内政治,决策者层次均非重要的决定因素。国际体系主要包含国际结构 和国家单位两部分,而国际结构是由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和能力分配所构成,其中真正决定国际结构的是国家间能力的分配,而国家对外行为则是由国家结构决定的。在此情况下,国际合作将很难实现,即使发生合作行为,亦很难维持长久。对于全球环境问题 ,必要的国家合作是不可缺的,新现实主义者对于这种合作的认识 是基于国家的理性考虑的,这种合作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制约和霸权国家的支配。

2.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 :霸权稳定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与霸权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国际强权建立霸权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将随着权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排列,国际权力分配会形成结构化,霸权国会根据国家利益、意识型态、国家权力等因素,来设立国际制度和机制,有效的维护霸权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安全合作与经济发展,这就是吉尔平所认为的”霸权稳定论”。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来说仅具边际效用(marginaleffect)而已。国际制度并未改变国家追求利益的权力主导型态 。

但新现实主义者并未完全否定国际制度的价值,其承认国际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运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角色,如果国际制度不存在,所有国家的利益都会受损 。

简言之,国际制度基本上只是国际权力分配状态的反映,是强权国家利益和权力的反应,对于国家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和国际和平合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为了生存,千方百计的追求权力和相对利益,各国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对对方的行为做出最坏的打算,并且国际体系中文化、政治、及经济的异质性,此外,国际间缺乏制度,也无法稳定期望、防止背叛和搭便车、及鼓励与扩大国内对于国际合作欲求这些都是国际合作中的阻碍因素。新现实主义者认为的这种割裂的国家体系在面临全球环境危机时显得是多么的不合时宜,而正是这种国家体系与生态相互依存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全球环境政治面临的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于是在国际社会中,无政府和冲突是常态,有规律和合作则是例外。

依新现实主义者的看法,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各国基于理性自利的考虑,主要会关注国际问的权力分配,并且担心自我努力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搭便车,导致相对利益的损失,故较为排斥国际间的共同合作,且就算存在国际合作活动及相关国际制度,其也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宰制和霸权国家的支配。对于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合作持比较悲观的看法。

霸权国家为增强霸权的国际领导地位,并提供国际社会的稳定运作必须提供公共物品,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所建立的一系列国际制度和机制反应国际权力结构和霸权的利益,霸权国从中获取安全、政治、和经济等利益,以确保相对获利的优势,维持国际主导地位。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和机制不过是霸权 国的权力和利益的反映。

但是新现实主义者关于相对利益、霸权稳定和单一国家行为体的认识,及其由此而得出其阻碍合作的观点,是有缺欠的。新现实主义无法深究 造成环境恶化的深层原因,在全球环境政治中为什么国家放弃了某些传统追求,这些新现实主义都忽略了。

三、新自由主义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的观点

大体而言,新自由主义对于现实主义理论观点的批判是从关注”相互互赖”(interdependence)现象开始的,相互依赖引出了政治战略的经典问题。由此展开了后来对于无政府状态、国际合作、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角色、国际制度的作用等一系列论断。基欧汉将相互依赖表述为一种在交往中产生的,需要有关各方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状态。必须有两项基本条件,一是代价,二是限制,亦即一方面当事国中止这种关系必须付出代价,他认为,如果交往并没有带来显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价 的结果时,只能被称作”相互联系”;同时这种关系会产生某种约束,让双方都必须重视现有的情况,以决定外交政策的方向。这样在相互依赖的政治过程中,国际交往的复杂化提升了获利的可预期性、和增加对抗行为成本等功能,促使各方采取互惠策略 (strategyofreciprocity),以使国际合作稳定化。霸权指令和单边主义 (Unilateralism)的效果不高,强国也须与他 国进行政策协调,以满足需求。国家问在某一议题领域内,存在透过合作就能取得共同利益的可能。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自由主义认为随着经济相互依赖的增长、国际制度的发展,国际合作的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它们主要从国际制度、组织、和非政府行动者的分析中,找出全球环境危机的管理、解决之道。

首先,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追求本 身的绝对所得,而不去考虑他国所得与自己的比较,他们认为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威胁时,各国倾向绝对利益最大 化的行为模式,将使得共同利益较能获得彰显,合作也越发可能。

第二,同时全球环境治理也对政治系统形成挑战,深切影响到各国内部的组织结构,并赋予次国家角色(团体及个人)权利,重视多元跨国行动者,主张国家不再是能满足治理功能的唯一实体,并且,自由派学者多将环境恶化的冲击视为互赖增长的结果 之一,故其抨击国家中心观的论点,主张”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不一定不适于合作,重点是合作的努力不一定须来自国家 。”

最后,由于国际合作将牵涉许多层面的行动者,所以其强调国际制度在无政府国际体系下塑造各方期望和行为,从而促成针对环保议题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其认为制度影 响国际社会 中权力分配的走 向,且无论其价值对于某一或某些 强国来 说是否重要 ,或其参与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恶化,制度都将继续存在,故不须藉由霸权国的维持来达成其目的 。全球环境政治中的合作更加倾向于制度的创设和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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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06-03

作者简介:叶辉华(1983-),广东梅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体系乃系国际关系学界运用于分析国际关系的逻辑出发点,系指两个及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一国对其他国家决策产生足够影响而促成某种行为时所发生的体系。[1]国际体系具备的诸要素:体系范围、结构、单位行为体、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规则及支撑体系的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本文从国际法视角阐述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变迁。

一、国际关系的体系观

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结构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等三大国际体系观,各自将国际关系置于国际体系内进行分析,各自论证方式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分别形成的各自体系对应为: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和文化体系。

(一)国际体系的属性认识

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属于单向的静态体系,一方面,国家间的互动不会对国际体系造成影响,只是国际体系对国家间的互动产生作用,谓之“单向”;另一方面,国家之间并不会自己互动,而是由外力(如国家权力)来推动他们互动,谓之“静态”。自由制度主义认为权力结构对国际体系的重要影响,但主要强调“进程”,从成本-利益角度来论证,将合作互动具体落实为“制度”形式。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认为是通过行为体人为改变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国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过观念建构起来的。

(二)对“互动”的理解

結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内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单元无须分开,处于单元层次,行为体运行的动力来源于外部力量,每个国家被比喻为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的互动,并产生某种结果[2]。因此,它认为国际体系内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极低的合作。

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深受行为体自身的权力影响,但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仍然对于形成国际体系产生重要作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多是不考虑权力因素通过合作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将产生各类制度规范,进而发挥约束行为体行为的效力,同时使得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期。

建构主义所认为,行为体之间不断的实践活动将首先消除私有观念,形成共有观念,最后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谓之“文化”,或以“共同体”之概念来表达。[3]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的共同体、上升的共同体和实现行为体的彼此认同,三个阶段均基于共同观念而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互动的主要方式。

二、当代国际体系的要素变迁

按照秦亚青教授的观点,国际体系在发生延续与变革,他从国际体系本体和要素两个方面对国际体系展开论述,认为体系本体依旧没有发生质变,但体系要素却发生了变革。[4]国际体系本体上还是以主权为原则、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为体系在运行,但国际体系诸要素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革。

(一)行为体:单一主权国家向多元主体转变

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后,单一主权国家都一直是国际体系内部唯一行为体,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一大批组织在二战之后纷纷成立并在国际社会事务中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组织目前难以取代主权国家,但长远看来,国际组织有可能具备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地位,特别是在诸多需要国际组织参与的领域,比如军事安全、恐怖安全、经济危机的处理等方面,已经超越了一国的能力范围,甚至若干个国家的合作也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诸多国家共同联合开展。国际组织可能成为诸多国家利益诉求的共同载体,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发挥其重大作用。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重要,当然也就包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权方面,个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单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唯一主体的局面将被多元的国际主体共同支配的现实所取代,而多元主体的行为必将给国际体系带来更多且更复杂的影响。

(二)结构:硬实力与软实力并存

国际关系理论谈及结构,实质是指结构现实主义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所强调的政治权力是一直以来支配国际体系的硬实力。结构现实主义就是将权力在国际体系内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国际体系最重要的方面,认为权力是决定国家行为与其在国际体系内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实力对国家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决定了一国的对外行为,霸权国家就是实例,20世纪以来,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支撑,尽管有一段时间因为苏联的出现,使得国际社会呈现均势局面,但这同样是源于二者拥有其他国家没有的军事力量。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识到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和痛苦,不约而同弃战转向将经济发展作为各自的首要战略目标,日本和欧盟的经济实力在战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各自藉此成为世界多极化的一极。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约瑟夫·奈教授提出软实力一说,[5]他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力都归为软实力范畴,与硬实力并列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将发挥超越硬实力的作用。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微妙变化,二者可以相互影响和作用,自由制度主义为此还创造出“国际政治经济学”,就是强调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互动:能力与频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互动能力的提高也使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互动的程度首先与科技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它是支撑互动的基础。互联网和高科技打破了传统的地缘界限,前者实现了虚拟空间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间上的交通变得更加顺畅和便利。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频率不断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交往更加广泛和深入,互动愈加频繁,国际社会趋于融合,以往国际所呈现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为体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观层面的国际体系图,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在进行过程建构的结果,并且这一结果在未来的时间里将因持续与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互相作用而不断发展。

互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某些问题,其结果可能表现为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合作。比如,经济上的互动,欧债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都显示出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彼此之间需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互动是相当频繁的。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传播日新月异,各国文化的互动结果则可能表现为冲突。建构主义认为文化就是观念结构,文化的融合实质上就是其所强调的共有观念,行为体实践与其观念之间的互构其实就是一种互动,观念在行为体的实践互动过程中趋于统一与融合,即为共有观念。

三、国际法对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影响

英国学者莱德利·布尔提出国际社会概念,认为国际体系进一步发展就是国际社会,视乎是否出现基于共同观念所遵守的国际法律规范。从环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讨国际法律规范在当代国际体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环境治理目标实现唯有依靠国际法予以规范达成。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

国际体系变迁是一个进程(process),意为国际体系中的个体或曰单元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6]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通过制度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国际制度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7]建构主义所强调的进程是国家通过主动建构国际体系观念结构的实践活动,行为体交往的初始行为通过互动产生了主体间意义,在形成共有观念基础之上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因而形成共同的规范、规则和程序。二者无一例外强调运用规则、原则和程序来保障国际体系进程的实现和维系国际体系的運行。

在国际体系互动进程问题上,借鉴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得出结论[8]:国际体系乃过程建构的结果,而过程建构将孕育国际法。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强调社会性建构作用,认为社会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该理论假设之一就是坚持国际社会进化的原则,认为国际关系的运动是变化的,是行为体的能动作用使然,同时相信国际体系的变化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类期冀的方向变化,也就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一个不断地通过主体间的实践活动来建构的过程,或曰过程建构。在其看来,过程就是指产生社会意义的持续的实践互动关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规范。既然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那么,规范的孕育和形成动力之一,就是来自过程本身,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持续又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对环境治理体系变迁的功能

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社会在体系变迁中运行不免失序,国际法无疑是使之更加有序运行的有效路径。国际关系学对于国际法概念界定,主要从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将其概括为一种行为准则,分为限制性法律规范和构成性法律规范,前者主要体现为限制,后者则首先体现为构成。当代国际体系已非沃尔茨时代的单一政治体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宏观国际体系内部已经或正在建构更多的子体系,纵横交错,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宏观体系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国际法的产生、传播和发展已经与国际体系的运行形成了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

国际法之于国际体系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体使得规范化趋势增强。当代国际主体的多元趋势源于全球性事务的日益增多,并且处于不断膨胀的过程。威斯特法利亚体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作为单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体系正在变革,国际组织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层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务的大量涌现,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唯一行为体已经难以应付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组织威胁、环境污染、经济危机等问题,都是当代所出现的新问题,覆盖面及其广阔,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围,影响整个世界,这些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如不加以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势必给各国造成深远的消极影响,既然一国无力处理好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过国际组织来解决,在世界无政府的背景下,各国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只能依靠相互合作来维系,而合作的重要载体就是国际规范,无论是基于经济学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观念的成形考虑,规范都将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而得以实现其效能,国际组织在当中将充当规范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平台作用,使得国际社会能够依此作为其行为的预期和指引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问题的互动由国际法保障实施解决。在国际体系理论中,互动是体系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互动亦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务需要行为体之间的频繁互动,无论是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抑或建构主义(包括西方建构主义和秦亚青教授所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所倡导的规范建构,都以互动作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内涵视之,各国不同程度地发展多边关系,互动结果是各方寻求彼此都予以承认或是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加以调整和协调,此即国际法。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就是范例,为解决目前及未来所面对的国际性事务,组织内部的各国际组织也分别相应地制定规范性条约来保障通过互动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像核安全问题,联合国及其相应的内部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制核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限制全球核危机爆发及保障因核试验而带来的战争危险。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其内部各成员国所制定的各类多边协议或者是适应性不一的规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国际经济互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能够在规范的指引下寻找到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途径。本文以环境治理为例,建构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各国互动显其意义。

1.无政府状态下环境问题的产生

国际体系的变迁并未实质改变其本体,即国际社会仍旧处于无政府状态。全球环境问题却愈发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客观上给人类带来危害的程度和广度前所未有,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无政府状态下这就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中,各国愿意搭便车而非主动采取行动来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的国际政府像国内政府那样采取强制性措施统一解决问题,各国从其本国利益出发,观望之态者甚于主动为之者,诸如气候减排这类环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国家认知其主动减排的成本将远远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车,等待获取其他国家主动减排所带来的公共收益,美国对待气候变化的政策较为消极的原因便是实例,其认为如果该国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对收益会较小,而其他国家可能从中获取更多的相对利益,这严重不符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不应该为了主要是其他国家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让国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

2.要素变革下的治理路径:建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得到不断加强,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和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多,[10],尽管并非所有的条约及缔约国都能发挥效力和遵守条约;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环境组织在环境治理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归因于国际体系主体多元化的结果,国际组织功能发挥愈加明显;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国际体系变迁中的多元主体趋势有助于冲破传统国家利益的枷锁而使得环境问题得以治理。

篇(8)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扞卫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三、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

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

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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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讲过,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秩序,一种是源自于经验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一种是源自于理性的,是人为建构的秩序。①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西方,所有的乌托邦――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均是人为建构的秩序。这些形形的人造秩序,其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人性中善恶冲突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企图以一种完美的社会架构来消灭人的恶性。然而,事实上,我们永远不能指望消灭人性中的恶,而是以人性的善来感化恶性。这些人为设计的乌托邦非但没有产生构建者的哪怕一半的预期,反而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也印证了哈耶克所言的人类的“无知”。

环境治理亦是如此。肯定政府能够自我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是上述乌托邦思维的反映,企图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观世界,以取得秩序构造者的预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环境治理中整合社会多元力量解决环境问题,则是自发秩序的反映。市场不是万能的,社会也不是万能的,但政府更不是万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识对于物质的反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这种限定作用在于主动寻求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关系,并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区域合作,从而建立容纳多主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机制。

一、政府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在于向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等。这些公共服务,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经营,或者没有政府帮助私人很难承担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经营。由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许多服务基本上具有市场的特质”,[1]148这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因此这些公共服务也可委托给私人企业、社区和非盈利组织直接经营。

另一方面,许多环境问题,或因价格不合理、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显示的市场缺陷,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来进行干预。 “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理解的。……当秩序占居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2]30因此,环境治理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能否得到保护,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者的环境理念,以及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环境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包括环境立法和经济协调。

二、政府是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倡导者

倡导企业和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倡导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扩大公众参与,是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在实行国家干预和经济刺激的同时,公众参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众是环境污染的最终承受者,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环境决策、环境、环境诉讼等法律途径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为政府提供了环境管理实践状况和环境问题状况的信息,实际上增强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环境问题和监督环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有益补充。公众通过政治参与、社会舆论和市场消费选择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纠正和避免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培养公众环境意识,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公众自觉参与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提高环境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和扶持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政府要从资金上保证、技术上支持,正确引导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因此,政府部门不能仅局限于管理者这一角色,还要起到收集、综合、信息和引导、扶持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应成为环境管理地方化及区域合作的积极推行者

在中国的实践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动将环境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减政府人员及开支的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环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将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转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赋予地方政府决策及分配预算的权力。换言之,地方政府仅仅成了执行决策的机构,而并不具有地方责任。在玻利维亚、菲律宾、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区采取的更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结果,使人们相信如果执行得好,环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环境决策既能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达到环境管理目标[3]。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将环境管理权适当下放,让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环保的责任,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治理权。

总之,环境治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方参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自己的角色有准确定位,明确环境职能和职责,及时高效地提供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并赋予地方相应的治理权限,从而实现区域合作与共赢的环境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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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需两端看,绿色金融框架体系的建设,既需要从供给角度做好资金资源的组织、供给与配置,例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基金、碳交易等,也需要从需方层面,探究绿色金融应该重点支持哪些企业,从微观层面辨析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主体,如此方能保障绿色金融的供需均衡,起到真正支持环保产业、促进绿色金融的根本目的。

重点支持第三方环境服务商

第三方环境服务商是中国未来环保行业应该重点发展的商业模式,绿色金融应该重点支持这些领域的优秀企业。

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是环境产业化的高级阶段,是产业演进的必然,因为随着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环保产业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必然去工程化,转向以环境设施运营、环保服务提供为主。从国际上看,全球环境服务业产值已经占环境产业产值的近一半,全球环保服务产值多集中在美国、西欧和日本,2008年,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服务业产值占全球环境服务业产值80.3%。我国环保服务产值占全部环保产业比例还不到15%,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实际运营效果看,相比环保设施的建设,真正确保环保设施有效运营才是环保末端污染控制的关键,环境污染治理更需要的是专业、责任明确、技术领先、持续稳定运营、能有效控制二次污染的综合环保服务商。

从我国现实环保产业运营态势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很多领域的环保设施硬件条件已和发达国家差距不太大,但环保设施投产后运营的软件系统管理、现场管理水平、稳定运营能力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由此引致污染治理效果差距较大。

在新的环保产业发展阶段,独立、专业、高水平的环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于我国未来环保产业的发展来说意义更为重要。

当前,借鉴国际通行环境治理的通行模式,创新构建我国环境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环境管理制度逐步成为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产业企业运营主体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未来我国的环保产业将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交给独立第三方处理”转变。

随着环保治理模式、理念的转变与接轨,第三方环保服务提供商将逐步成为中国环保产业的主角,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符合资源的最优配置。

按照我国环保部门的定义,我国环境服务包括: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废旧资源回收处置、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环境功能及其他服务六类等。未来这些环境服务商将会成为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与保障。未来这些领域将会进一步孕育产生新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环保公司,这些应成为绿色金融体系重点支持、鼓励发展的细分领域。

推动环保产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环保产业发展内生要求行业高集中度、重点依靠大型环保集团,绿色金融体系应致力于推动环保产业集中度的持续提升,促进产业优胜劣汰。

从理论层面简单分析,环保产业集中度的持续提升具有其内生的驱动诱因,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从监管上看,环保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可以直接提高监管便利,有利于减少环保监管时间,实现政府“重点聚焦、靶向式”行业监管,政府也会乐观其成,会持续倡导、鼓励产业集中的提升;其次,从服务能力上看,环保行业也是资金驱动型行业,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会驱动龙头企的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从而有更强的实力去提供优质环保服务。第三,从公众层面看或者从环境污染惩罚角度看,只有大体量规模环保公司才有天价环保处罚的承受能力,最后才能对公众形成可置信、有效的回应或交代,在环保二次污染事件出现时,能够有能力快速反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发达国家环保产业集中非常高,形成以综合性的大型企业主导市场,如美国的固废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c.)和法国的威立雅集团(Veolia Environnement)等。以美国固废管理行业发展为例。根据美国环境工业协会数据,美国三家最大的固废管理企业Waste Management、Allied Waste和Republic Services 占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较高。过去二十多年,随着兼并收购过程的持续,美国持证危废处理设施的数量不断减少,代之而出现的是更大型的危废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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