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8 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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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法

篇(1)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5年编制1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机械、市政、城市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以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第十四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五条 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省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道路,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进入城市市区的长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车,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停车候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

设置检查站应当选择视线良好、具备检查条件的地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 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出现倾斜、折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二条 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清理现场,疏导堵塞车辆,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接受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实施文明管理。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放行。

第六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六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

第六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篇(2)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近期以来,省内外发生多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县“8.28”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曹妃甸的开发建设,我县主要道路人流、物流、车辆、运输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和谐稳定的大局。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县公安、交通、安监、城管部门要紧密配合,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严格的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各类营运车辆、驾驶员、客运站、运输企业、道路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彻底整治。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报废车辆运营。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对机动车进行严格审验,不该上牌的决不能上牌,该报废的车辆坚决报废。要强化全县所有路段巡查工作,对县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加强治理,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队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在施工作业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进行严格审验和执法监督,严禁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上路。要对损毁路面及时修整,确保路面完好,保证车辆通行。安监部门要强化协调督导,对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完善工作举措,形成任务明确、岗位明确、职责明确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监管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合理调配公安交警、路政管理人员的力量,加强巡逻管控,完善防控网络。特别对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严查严控,确保安全行驶。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证照不全等车辆非法载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报废车、套牌车、无牌车上路行驶、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运输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客运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运输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健全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安全运输。要建立严格的安全运输管理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驾驶员,加大对违章违规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健全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形势教育;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搞好对营运车辆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测,严格日常检查,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城管部门要加强城区交通环境的治理,继续加大三轮车取缔力度,对在街区主次干道乱摆摊点、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肃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篇(3)

班级:五年一班

姓名:张晋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篇(4)

交通安全设施,其在道路交通的安全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设施,其作用相互依联又相对独立,共同的构成了交通安全有关网络体系,和交通监控和通讯系统以及交通指挥相关控制系统一起成为了交通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道路交通变得更加舒适、安全、快速、畅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降低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程度,创造了较为和谐的社会环境。

1、交通安全标准设施施工方法

1.1、交通标线

(1)施工方法

交通标线,其施工速度和温度的把握对于施工的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要求施工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标线涂料以及施工有关的基础知识。在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涂料各自的性能和指标,对施工的温度与速度进行调整,达到较好的施工效果。施工的最佳条件为5到32℃。在车流较大或者气温过高区域,应该对车辆进行禁行。振动标线形状、型号以及间距的设定,应该根据施工用途目的和车速车流量、道路特征等进行最佳方案的设定。施工的设备需要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不然会影响到图形的成型和美观。

(2)常见质量问题的解决

在标线的施工中,容易出现表面不平、气泡以及毛刺等一些现象,会影响到美观和视认效果。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有许多,例如路面结构、气温以及涂料质量等。气温涂料等因素能够通过调整施工的时间以及选择优质的材料等方法来解决,但是路面的结构是不能够改变的。

1.2、交通标志

(1)施工方法

标志工程,其特点是类型较多、结构复杂、布点分散。在施工之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到施工现场,结合设计的图纸,进行实地的踏勘,有利于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应该对版面设计的内容以及标志桩号进行重点关注,并且看其是否和实际相符,在进行设置标志后,查看有没有视线干扰,看设置的位置处是否有高压线,在标志的基础部分预留预埋情况。

(2)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施工中,需要注重互通的立交区域的开挖工作,由于立交区内部电缆、光缆较多,应该尽量避免在开挖的过程中,产生损坏电缆、光缆的情况。可以在基坑中挖掘剩余的材料,运到监理工程师指定地点。在进行基坑挖方的时候,应该保持较好的排水效果,采用的排水方法以及措施需要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一般,在进行标志施工的设计时,其标志基础的边坡比例应该为1比1.5,但是实际难以做到如此。倘若依然按照设计进行,可能出现基础的顶面埋设于土中或者是基础顶端露在外面过多的现象。解决这样的情况,应该要根据现场的情况,对于基础顶面标高进行降低或者提高。在混凝土的基础内,预埋基底法兰盘以及地脚螺栓的位置需要准确,尤其是悬臂、门架等标志的位置,会直接关系到标志进行安装后的板面净空、角度等,因此需要特别进行注意。

(3)标志板面制作

交通标志的字体、颜色、图案、形状和采用的铝合金槽、铝合金板、反光膜应该严格地按照设计图纸以及规范的要求来执行规定。进行铝板拼接时,标志底板需要使用铝合金板。对铝板和铝合金、铝板和铝板龙骨进行加固,通常使用铆接的方式。现今,已经有新型的拼接工艺,就是焊接。在制作标志的过程中,通常采取拼板机焊接和标志板的专用焊机。这种工艺改变了传统的铆接方式,极大程度上简化操作的程序,有效提高施工工作效率,实现相关版面制作自动化的控制,并且连接比较牢固,其平整度也得到提高。

2、护栏

2.1、施工方法

进行护栏立柱的放样,应该按照设计图纸来进行,根据工程所提供的基准标高以及路基的中心,通过涵洞、通道、桥梁、中央分隔带作为控制点,使用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对位置进行定位测距,逐点进行标高测量。在立柱放样的时候,遇到间距的零头的时侯,可以利用调整段,来分配零头数。立柱放样完成后,应该调查每一根立柱的桩位以及其地基周边情况,如果遇到通信管道、横向的排水管等预埋的管线和立柱位置重合时,应该对立柱的位置进行调整。在相应的路段,立柱需要采取打桩机使用打入法进行施工。在立柱打入的时候,需要进行精确地定位,倘若打入的长度过深,应该将其拔出,等到基础压实之后再继续进行打入工作。中央分隔带的通道上、明涵洞、大中小桥进行立柱的固定工作,按照图纸的要求,使用砂浆把立柱固定在预留的孔内。暗通道、暗涵洞等构造结构上,进行立柱固定,应该先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现浇筑混凝土的有关基础,并且预留出立柱孔。等到混凝土凝固之后,把立柱固定在预留的孔内。在立柱进行安装之后,对线形进行调整。等到道路的平纵线形和线形相互协调之后,需要对波形梁板进行安装。 其拼接方向应该和行车道的方向相同,依次进行叠加的安装。其拼接螺栓和连接螺栓不应该过早地拧紧,在安装的过程中,应该使用长圆孔来进行调整工作,在平顺线形形成之后,再将螺栓拧紧。

2.2、钻孔施工技术的应用

护栏,指的是通过打进地下的波形的梁护栏以及板钢立柱连成的一个整体,能够起到防撞安全的作用,原理是车辆对护栏板进行撞击时,护栏板能够吸收能量,与此同时,把冲击力传到立柱。因为立柱深深地埋在道路路基之中,这时,立柱再将能量传给道路路基,从而起到了防撞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把钢立柱打进道路路基中,其牢固的程度对于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路基是由一层层土石经过压实之后形成的,在将立柱打进路基的过程中,倘若遇到较为坚硬的二灰碎石层,这时打入工作变得困难,进行立柱施工时,可以采用钻孔法或者是开挖法。一般的处理方式是采取开挖法,就是在立柱进行安装的位置上挖掘孔穴,孔径需要超过20cm,可以使用风镐这类机械把阻碍立柱的二灰土层或者是二灰碎石层进行凿除,再把立柱打进到设计的深度,再选择良好的筑路材料,进行分层的回填,并且做好夯实工作。这种方法比较费时费力,并且扰动的比较多,降低立柱的牢固程度。还有一种是采取钻孔法,在进行立柱安装的位置,使用一种比较新型的冲击式的钻孔机进行钻孔工作,并且使用空压机进行清孔。立柱外径和钻孔径应该相当。钻通阻碍立柱的二灰碎石层,进行钻孔的深度是立柱打进深度的一半,再使用液压式的打桩机,将立柱打进设计的深度。这项方法其施工较为便捷,并且效率高,对于土层造成的扰动少,有利于立柱的牢固。

3、隔离栅

隔离栅需要设置于公路地界之处,在施工中,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因此,为了确保放样工作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在事先,应该由土建相关单位使用全站仪,将其放出公路的用地界线,再做隔离栅定位工作。隔离栅不仅仅是外界和高速公路的分界线,还是外界和高速公路的连接线,因此需要保持和外界环境进行相互协调。在进行隔离栅的安装之前,应该先进行地形的处理,把隔离栅周围地面进行适当的整平,把杂草、杂物等清理干净,并且做夯实工作。对于地形不断起伏的地段,需要把地面不断修整为适当的坡度斜面,顺坡设置隔离栅。

4、结束语

经过不断地施工以及相关实践证明,现今,我国的交通安全设施,其施工方法不断成熟和完善,施工效果也得到了有效的检验。如何能够更好地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快捷、舒适、安全的行车的环境,如何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何能够更好地在道路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体现节约化、环保化、人性化,是现今交通设施从业者需要不断进行努力的方向,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努力,给予重视,为我国交通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5)

处理好严格执法与“零投诉”的关系。2004年以来,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使投诉量明显下降,而且在行风评议中,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第一名。大量事实证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投诉大部分不是严格执法带来的,而是由于执法不严引起的。执法部门追求“零投诉”固然无可厚非,但更要认识到,“零投诉”只是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一个标尺,社会太平、人心顺畅、群众满意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

篇(6)

计划是实施执法检查工作预先拟定的行动指南。其目的就是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它不仅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监察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制定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计划,有利于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分为年度检查计划、月检查计划及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制定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应本着先主后次、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工作重点,明确检查的频率。各单位首先要明确监管的行业、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要有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简明情况表。一般企业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重点企业每季度应不少于2次,重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点部位要随时进行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告知相关单位以便搞好工作协调与配合。检查计划要区分年度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检查内容需包括检查次数、重点地区、场所和部位、参检人员等,要细排到月、到旬、到周、到具体企业,首先安排每月必须进行检查的企业,然后围绕全年工作计划(含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工作),统筹安排每月需要检查的企业。每月工作计划如检查总结、隐患档案要统一装订成册,以备督查和年度考核。

篇(7)

一、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大家知道,月日晚上点左右,在村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只有10几岁的小孩当场死亡,另一名受伤。事故发生后,骑摩托车撞人的周某不顾两个孩子死活,而是驾车逃逸。这起事故引起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有目击人,但因为撞人的摩托车没有牌照,所以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和难度。不过让人欣慰的是,通过我们在事故现场收集到的摩托车碎片,锁定了摩托车的厂牌型号,并集中警力走访摸排,发动群众,最终在第二天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给了领导和群众一个交代,还了受害人一个公道。同志们,一开始我为什么就说这个事,就是想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我们闻喜县境内各种等级道路已经超过1000公里,每年的交通事故都有几百起,而且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事故也是逐年递升。而在我们北垣片,道路里程和事故发生数每年都几乎占到全县的三分之一。而且是坡路多、弯路多、险路多,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案件也多。发生这种情况大多数都是车辆无牌,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没人看见就是有人看见也没车牌,交警就很难查到他,自己就不用负担责任。大家好好想想,假如要是你自己或者你的亲人发生这种情况后,对方逃跑了,交警破不了案,我们交警除了背负社会压力和责任外,你们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

前面我刚才说了,咱们闻喜有1000多公里的路,而我们交警队的民警和职工只有80几人,加上交通协管员也不过200人。除了机关单位人员、外派人员、退休人员等等,真正在一线路面担负交通巡逻任务的不足100人,而且职工和交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再加之交警每年还有大量的其他勤务任务,所以说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单靠交警一家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社会化的综合工程,这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我们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从自身做起,自觉参与,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同交通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势在必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心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了不断创优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降低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今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精神,多次开展酒后驾驶、客运安全、乱停乱放、超员超速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收到了十分明显的社会效果。自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公安厅交管部门和市局交警支队的要求,我们再次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大家也知道我们县委县政府正在开展“三项治理”工作,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还有一项就是交通秩序整治。县上领导也明确要求必须要整治出效果来。大家也能看到和听到,刚上任的几个县上领导干工作是要求高、力度大、措施硬、效率高。希望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也要高度重视,和我们一道共同努力,共同治理,力争在短期内将我们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推向。这就要求今天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老总在咱们企业内部迅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就用咱们身边的事教育我们身边的人,坚决做到无证不开车、不开无牌车、货车不载人,发现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觉进行劝阻和举报。

现在可能我们每个企业都为职工入了这样或那样的保险,农村也有很多人参加了保险,但是一旦职工在上下班期间或工作期间驾车外出,或者村民在路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如果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证驾驶、车辆无牌或超员超载等,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就要吃亏,在保险部门参保的有关业务赔偿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不赔。所以说,这不仅是关系我们自己的事,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同时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

三、加强服务密切警民关系

交警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服务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也存在着一些失误,我们只注重了管理而忽视了宣传和服务。这在无形中也疏远了交警与群众的关系,有时甚至形成了对立面。结合当前全县开展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我们认真地进行了反思与剖析,我们认识到了一些问题不仅仅是群众的问题,也有因我们自身不足而产生的原因。因此,在今天这次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议上。我代表交警大队向大家表个态,我们一定从转变作风入手,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通过服务不断拉近交警同群众之间的距离,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密切关系。以后大家如果需要我们交警队或者民警帮忙的我们一定帮忙,但是有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

下一步我们北垣中队就要开展下乡服务活动。也就是深入到我们各个企业厂矿,各乡镇农村,现场为我们的广大职工办理摩托车上牌和驾驶证业务,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广大村民和职工们单独办理的很多麻烦和环节,同时也减少了很多费用。希望大家回去后能够向村民和企业职

篇(8)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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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交通事业的发展也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高速公路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交通事故不断上升,其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因此,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控制方法的研究是目前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的概述

交通工程是一个研究人、车与道路关系的综合性学科,是保证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舒适的重要措施之一。交通工程几乎囊括了高速公路沿线的所有设备设施,房建设施、公路沿线供配电设施、安全设施、监控装置、管护机构等都属于交通工程的研究范围。在交通工程所包含的所有设施中,对高速公路运行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有:公路标志、标线、公路护栏、隔离栅、防眩设施等。这些设施的布局与配置方式的正确与否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存在影响,如果设计不当,则极有可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损害生命和财产。

三、高速公路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

高速公路交通是由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要素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闭环系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是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多因素联合效应的产物。导致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严峻的原因,也应从这几个因素中寻找答案。

1、人的因素

人是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诸因素中最活跃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驾驶员和行人两个方面。其中,根据我国各地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统计,驾驶员责任事故就占到总数的70%~80%。由于我国总体道路等级低,交通组成复杂,又是混合交通,广大驾驶员习惯于中速行车,不适应高速公路高速行驶的环境,对高速行驶以及在高速行驶中处理突发危险的情况显得经验不足、措施不力,往往会惊惶失措。错过采取有效措施的时机。驾驶员不懂高速公路法规。缺乏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心里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差。总体来说,我国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在:违章驾车,文通法规意识淡薄,忽视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告示作用;疲劳驾驶现象严重;超速、超载现象普遍。

2、车的因素

由于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一般为80km以上,因此要求有性能较好的车辆与之相匹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流组成与国外不同,大车所占比例较大,且车辆构成复杂,各车型之间性能差距较大。虽然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汽车工业有了较大发展,货车性能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国外相比,货车的总体性能仍然偏低,无法实现与高速公路合理有效匹配,而且货车超载现象一直较为普遍,这就造成了车的因素对高速公路安全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机动车技术状况堪忧、稳定性能变坏、机件易于损坏,安全性能下降、车辆类型复杂、车胎容易爆裂。

3、路的因素

高速公路由于道路环境因素不良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高速公路道路环境是完美无缺的。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人们对道路环境因素认识不足。过分强调人的因素及车辆因素所致。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人、车、路三因素中某一独立因素引起的,往往是由于两个或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在事故处理中,只能确定一种作为主要原因,故作为次要原因的道路环境因素在统计中往往被忽略了。

在道路交通系统中,人、车因素如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心理、生理反应,车辆的技术状况,尽管会随时间变化,但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其变化量均较小。而由道路线形、路面、沿线景观、交通量等参量构成的道路交通环境因素则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迅速变化。因而在驾驶员、车辆因素确定后,道路环境因素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决定道路交通系统的重要因素。道路环境是否与人、车保持协调,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重要影响。

4、环境的因素

不良的气候是导致重特大恶通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2004年,在雨、雪、雾、大风、阴天、沙尘等天气条件下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103,661起,死亡23469人,伤97848人,直接经济损失612万余元。当天气急剧变化时,特别是雨、雪、雾及冰雪路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种天气下有的路面是能见度低,有的路面是变光滑,摩擦系数很小,车辆一旦刹车势必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不良气候中的雾,是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5、管理的因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失误是指由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责任,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管理失误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它却是背景原因,且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本质原因。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科学化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与我国高速公路现状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由于高速公路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管理法规建设滞后,专业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管理水平总体不高。不可否认,我国高速公路中的许多交通事故都与交通管理水平不高密切相关。

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1、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条件,克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设计上有缺陷的高速公路对高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不稳定的感觉,驾驶员容易产生视觉上的错觉,这些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要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条件,如:拓宽高速公路道路,增加交通信号装备率,增加交通标志、标线、标牌、斑马线,建设过街天桥或通道,科学合理地对各种交通流实行物理分隔,绿化低矮化,平缓路肩,平缓交叉口曲率,加强道路施工管理,制定和完善现行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快速响应等等。

2、加大投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交通安全管理系统还是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因此需提高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大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来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3、定期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进行排查

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行有效控制。如:在高速公路上加装大型可变情报板、摄像机,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及时诱导,并对高速公路路况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在事故多发段地带要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以提醒驾驶员高度注意。

4、应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要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让驾驶员牢记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做到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不超载超速行驶,保持一定车距行驶,车辆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况。对那些违章的驾驶员进行严肃的教育处理,必要时进行罚款,使其从中吸取教训。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部分,我们应该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树立新理念,建立新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驾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控制和预防高速公路安全事故发生,才能确保道路畅通,实现高速公路公安交通事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篇(10)

中图分类号: C913.32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促进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也带动了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问题。一般情况下同等等级的公路上车速较城市道路要高,因此事故的严重程度要高于城市道路。本文借助交通冲突技术的理论与方法分析公路平交通冲突特征,并提出交叉口的安全改善措施。

2 交通冲突技术简介

2.1 交通冲突的含义

交通冲突是指交通行为者在参与道路交通过程中,与其他交通行为者发生相会、超越、交错、追尾等交通遭遇时,有可能导致交通损害危险发生的交通现象。交通冲突技术则是指依照一定的测量与判别标准,对冲突发生过程及严重性程度进行定量测量与判别,并应用于安全评价与预测的技术方法。

2.2交通冲突严重性

交通冲突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也有可能因避险成功而未发生事故。这取决于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冲突严重性的界定方法有两类:

1) 空间距离法:用交通冲突距离界定。交通冲突双方之间冲突距离越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当交通冲突可能性趋于无穷大时,即发生交通事故。

2) 时间距离法:用交通冲突时间作为判定指标,综合反映交通行为者避让事故所需空间距离、速度及转向能力,当时间距离小时,表现为车辆距冲突点距离小或车速较高。

两辆汽车的冲突可分为三种模式,正向冲突,交叉冲突,追尾冲突,分别代表两辆车在冲突点上的相对角度分别为135°~180°,45°~135°和0°~45。显然,车辆的速度、质量和冲突角度都是影响冲突严重程度的因素。

2.3交通冲突数量及严重性影响因素

2.3.1交叉口冲突点数量影响因素

(1)交叉道路条数:平交口冲突点数随着相交道路条数的增加而成几何级数增加。

(2)交叉口左转交通流:左转交通引起的冲突较为严重,可通过渠化设计减少左转交通的冲突点。

(3)交叉口的信号控制:交通信号控制可以从时间上可分离冲突车流,从而可消除冲突点的实际冲突现象。典型的交叉口信号控制条件下冲突点数如下表1:

表1交叉口不同控制方式冲突点数统计表

(4)混行交通:机非人混行会形成更多的冲突点。

3 公路平面交叉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3.1公路平交通特性

1)几何设计缺乏良好的指导。我国相关规范对平面交叉口的设计指导很简略,造成实际应用大量的无渠化平交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根源。

2)交通冲突多而集中。公路平交通密度高于公路路段,因此冲突点明显集中于公路平交口。

3)街道化问题严重。公路建成运行后,附近村庄的商业活动逐渐转移到公路两侧来,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穿越行人流,导致了机动车与行人的冲突。

3.2公路交叉口的微观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几何形式的影响。交叉口主要有十字型、T型、Y型、环形等形式,但也有一些畸形交叉口,车辆、自行车等在其中运行时容易判断错误而形成潜在冲突点。

2)视距的影响。公路平交口的视距三角形内应避免有障碍物,使交通行为人提前观察到冲突的可能性,可为驾驶人提供足够的操作反应时间,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或危害程度。

3)交通安全设施不足。公路平交口的交通安全设施有时并不完备,尤其缺乏针对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和穿越通行的安全设施。

4 基于交通冲突技术的公路平面交叉口安全改善方法

本文主要对机-机、机-非和机-人三种冲突类型,分别提出公路交叉口安全改善的措施。

4.1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冲突改善

1)渠化交通流,分离交通冲突区

通过路面标线、交通岛和分隔带等物理隔离措施,将各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明确划分,尽可能分离所有冲突交通流,使之各行其道,避免不必要冲突。

2)改造为环形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可避免直接交叉、冲突和大角度碰撞。在交通量不大时较平交口有明显的优势。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较多、坡度较大或交通量趋于饱和的交叉口不适合设置环形交叉。

3)进行信号控制

当无法在空间上分离冲突交通流时,实行信号控制可在时间上分离冲突交通流,在交通量较大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4.2机动车—非机动交通冲突改善

目前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交通组织是和机动车同样的运行方式,即遵照同样的交通信号控制。其冲突特征如图1所示。

a) 左转非机动车与本道路机动车冲突 b) 直行非机动车与右转机动车冲突

图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冲突

为减少机-非冲突,可根据非机动车灵活性强的特点,通过规范非机动车行驶轨迹,实施非机动车和行人一体化,将非机动车限制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运行。

1)慢行交通一体化设计:由于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属于非机动化的交通方式,对新建、改扩建公路交叉口,非机动车与行人在一个空间内运行,两者遵守相同的交通管理方法和交通控制信号,这样能集中冲突点,改善交叉口混行程度。

2)非机动车二次过街:对左转非机动车,采用直行+左转二次过路方式,非机动车从人行横道上与行人共享通行权,右转非机动车辆严格按照靠公路交叉口右侧行驶通过,具体如图2示意:

4.3机动车—行人交通冲突改善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运行特征较为相似,机非冲突的改善措施同样可应用于行人冲突的改善。结合步行者的交通习惯,在人流量较大的公路平交口,可通过交通渠化设施强制规范行人的交通秩序。

1)加设行人隔离护栏:通过隔离护栏,强制隔离行人与机动车,减轻交通混行状态。

2)公路边沟改设人行道:将公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边沟加设盖板,间接拓宽交叉口车道数,并加设隔离护栏或标线。

3)设置立体过路设施:若过路行人量很大,且机动车流量也很大,可设置行人天桥或地道,能彻底解决人机冲突问题。

5 结语

本文借助于交通冲突技术,以公路平交通冲突分析、安全影响因素分析、安全改善对策为主线,探讨了平交口主动安全改善的方法,不是以事故发生的事实为基础,而是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基础进行安全改善,能大大提高事故预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克列斯特·海顿, 张苏(译), 交通冲突技术[M]. 西南交通大学, 1994.

[2]管晓伟. 基于交通冲突技术的平面交叉口安全评价研究[D]. 北京: 北京交通大学, 2006.

[3]刘德武.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与管制[J]. 公路与汽运.2002, (6): 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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