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的原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8 17:05:2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个人理财的原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个人理财的原则

篇(1)

一、导论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PM)的核心内容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为美国太空计划的实施而发展起来的,后来迅速发展到政府、军队、工业等实务部门。项目管理强调工作的系统性与目标性,是一套非常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项目管理纵向有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关闭五个过程;横向有整合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和采购管理九大领域。简单地说,项目管理过程就是任务明确化过程,任务存在于所有的组织机构,可以说任务就是项目的雏形,只要把任务明确,以想要得到的产出明确,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投入明确了,项目就明确了。项目管理的方法在目前国内医院管理中很少被用到。一般来说,配置要求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人即负责人。

团队核心成员一般4~7人、项目工作所需的扩展成员、其他具有特定知识或技能的成员。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必须拥有四个基本权力:一是奖励权力,二是处罚权力,三是专家权力,四是对项目事务的决定权。

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相当于科主任的助理,他们必须以一种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的有组织的方式展开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实现一些特定的目标,满足目前医院运营计划的需求。每个医院项目中又包含了来自不同部门的精英和资源,于是,项目负责人便成为必须,保证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项目按时完成,并且取得最好的效果。

那么,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医院项目负责人呢?我认为,应该拥有以下几种能力。

二、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素养概述

(一)技术过硬

合格的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有过硬的职业技能与丰富的经验。比如一个医疗保险管理项目,如果那个项目的负责人一点电脑知识都不知道,那么试问他怎么知道该干些什么?怎么向其他组员分配任务?拥有丰富的经验才能大概估计每一个步骤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多少精力,才能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且,这两者是让他人信服、遵循你的安排的最佳品。

(二)心理素质好

合格的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有良好的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一帆风顺、拥有充足的时间和人力、按照原计划一步一步毫不偏移地走完。更多的时候,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每个项目都是争分夺秒,过程中包含一些始料不及的变化。项目工作陷入困境或成本超支,计划延迟和设备的技术问题而无法实现目标,或当医保目标变更或团队就某一问题的适宜解决方案而产生争议时,压力会更大。这时,医院项目负责人要保持镇定冷静,使项目团队、患者及医院上层管理者不要因为挫折而陷入困境。这要求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有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在某些情况下,项目经理要在项目团队与患者或团队与上层管理之间起到缓冲作用。如果患者或医院上层管理者对项目进程不是十分满意,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以免团队受到打击。同时,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要有幽默感,幽默能帮助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处理压力,也能缓解可能存在于团队中的紧张气氛。当出现问题时,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更多的资料进行调查,澄清问题,从而弄清问题的实质及复杂性,还应向团队成员询问一些如何解决问题的建议。团队成员与医院项目负责人一样,全程都在参与项目,会更清楚问题是什么,能提出有效的方案。最后,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与成员一起,利用技术,对有关信息作出估计,并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使问题尽早解决。

(三)思想境界高

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成为一个合格的管理人才的一个重大因素。从责任心讲,医院把这个项目交给你,就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抱着必须完成和完成好的决心和毅力,不管是为了医院的效益还是个人利益。再者,每一个项目都会涉及资金甚至还有对社会的影响。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医院项目负责人,其不仅要抵得住各种的诱惑,还要能从全局考虑问题,作出最优的决策。管理者的规划能力并非着眼于短期的策略规划,而是长期计划的制订。换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须深谋远虑、有远见,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见现在而看不到未来,斤斤计较个人的得与失,而且要适时让员工了解医院的远景,才不会让员工迷失方向。特别是进行决策规划时,更要能妥善运用统整能力,有效利用部属的智慧与既有的资源,避免人力浪费。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才能具备人格魅力,凝聚所有成员的力量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四)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人际交往能力

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的沟通技巧和人际交往能力是最重要的。为了了解组织内部员工互动的状况,倾听职员心声,一个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中以“善于倾听”最重要。只有如此,才不至于让下属离心离德,或者不敢提出建设性的提议与需求,管理者可借由下属的认同感、理解程度及共鸣,得知自己的沟通技巧是否成功。

医院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是一个良好的沟通者,他需要与项目团队及医保局、患者和医院高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交流沟通。经常进行有效的沟通,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征求到改进项目工作的建议,保持患者的满意,避免发生意外,尤其在项目工作早期,更需要进行非常完善的沟通,与项目团队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对患者的预期目标有清晰的理解。至于什么是有效的沟通,我觉得最基本的是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并会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另外,听比说要获益更多,因此,优秀的医院项目负责人会花更多的时间听别人说,而不是自己说。例如,为了引导大家在重要问题上踊跃发言,他们首先要抛砖引玉,先提出自己的看法;为了活跃讨论,他们要提出问题,并向团队成员征求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意见,而不是说完自己的见解后马上转入下一个话题。在人际交往方面,医院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团队中的每位成员都要建立良好的关系。这听起来似乎徒劳无益,实际上并非如此。良好的关系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催化剂,不会出现因为个人恩怨而导致成员不听医院项目负责人指挥、导致项目停滞不前的情况。项目经理所具备的良好人际交往能力会影响其他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这类情况不能以强硬手段来操作,只能通过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具备很强的领导能力

医院项目负责人应该有领导能力。民主时代,虽然有许多事情以集体决策为宜,但是管理者仍经常须独立决策,包括分派工作、人力协调、化解员工纷争等,这都往往考验管理者的决断能力。其领导工作包括激励项目成员齐心协力地工作,以成功实现项目目标。有效的项目管理需要采取参与和顾问式的领导方式,医院项目负责人以这种方式为团队提供导向和教练作用,这种方法较之等级制的独断和指挥性的管理方式更加有效。项目领导工作要求团队队员的参与和授权,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希望拥有掌握和控制权,以表明他们有能力完成任务。项目经理使队员参与那些涉及自身的决策中,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拥有决定权。创造这样一种授权的项目文化不仅要根据项目任务给队员分配职责,还要包括给队员制订工作计划、控制工作进程,以及解决妨碍工作进程的问题,给队员授权,让他们可以做出与其工作相关的决策。同时,医院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一个明确的纲领,如果合适,就应包括一些限制。领导意味着医院项目负责人应信心十足,为项目团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换句话说,就是言行一致。如果医院项目负责人希望成员为使工作赶上进程而留下来加班,就应该首先留下来。医院项目负责人所说的和所做的一切都会成为成员期望的榜样。医院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只有经理做出表率,整个团队才能更有士气地完成任务。有效的医院项目负责人需要一种“没问题”的态度,一种达到目的和克服困难的渴望。优秀的医院项目负责人不会因障碍或借口退缩不前,他们自信并相信项目团队的成员。

四、结语

拥有以上五种能力,即使不能成为所有医院项目负责人中最优秀的,至少会成为一个合格的、能带领着你的团队,按时按量地完成既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峰,刘芳.论企业危机管理中的信息沟通[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2):112-113.

[2]季拜华.文化建设应纳入医院管理考评标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1):63-64.

[3]张桂英,扬健.谈医院形象与医院相关效益[J].中国医药导报,2006,3(2):132-133.

篇(2)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也随之提升,居民更多地关注起个人理财需求。同时,金融系统的操作越来越复杂,而大部分个人居民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有效地进行投资选择。因此,成立专业的理财机构、培养专业的理财师成为个人理财的新需求。

从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环境来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充满了蓬勃的机遇又充满了艰巨的挑战。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背景及经验来看,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推动既是商业银行走全面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也是其实现全面?l展道路上必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方面的相关研究分析,找到存在于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问题,结合不断加速的利率市场化趋势与新时代剧烈互联网在线金融竞争的大环境,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理财产品与服务创新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种类

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储蓄结算类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中最基础的就是向客户提供各类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类型的传统储蓄业务。

(二)个人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针对主贷人为个体的贷款业务。

(三)银行卡业务

1.借记卡。主要具有个人现金存取、个人通存通兑、刷卡消费等功能。

2.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两种。信用卡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提供透支服务,具有融资功能。

(四)业务类

1.个人投资业务。包括第三方存管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债券业务、代客理财业务(信托基金、资金管理、信贷咨询、投资组合业务)等,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存折理财、银行卡理财、电话理财、手机理财、网上理财等等。在这些业务以外,商业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信托产品、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发行证券集合理财产品等多形式的类理财产品丰富自身的产品线。

2.电子银行业务。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也通过不断开发革新技术,提供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办理查询、转账、挂失、汇兑、缴费、外汇买卖、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在线渠道,使客户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银行在线服务的便捷与高效。

3.理财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了个人理财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金融政策咨询等多方面内容的咨询服务,从而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1)信息咨询。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大数据信息优势和与时俱进的经济信息,为有需求的个人用户提供全方面金融信息、经济信息等。(2)投资咨询。商业银行针对客户关于各类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产品风险分析、产品收益比较等多方面进行解答。(3)融资咨询。当个人客户在资金周转方面发生困难时,商业银行通过对个人客户的家庭资产、收入偿债能力、信用资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后,提供合适的个人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品种的选择、申请程序的提示、办理贷款相关流程等。

此外,商业银行还根据客户对资金流动性、风险度和回报率需求,由理财顾问来为客户进行投资方案选择。

三、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

近年来,虽然浦发银行推出自己的理财品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其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却非常类似,“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从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类型来看,其主流模式悬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该产品具有非常相似的产品期限与风险特征描述,很容易复制;从投资组合的配置来看,其投资的品种无外乎都是由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浦发银行并没有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与实际需要来设计理财产品。

(二)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从业人员

在我国,浦发银行理财业务由于起步较晚,且受长期以来分业经营的影响,非常缺乏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理财从业人员都是从传统的银行业务领域转型而来,对客户细分策略、数据库营销的技巧、专业理财知识、为客户设计合适的理财产品方面都与国外同业差距巨大。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师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很少会根据客户的资产情况、财务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而只是单一地进行产品推销。而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内在原因是由于国内银行业对个人理财师的专业素养能力培养不够重视,缺少一个成熟的理财师培训体系和理财师专业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认证机构,这些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专业个人理财师的缺失现状。

四、浦发银行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加强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能力

目前,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都十分庞大,但是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复制的痕迹明显,“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精髓,对银行业来说更是如此,要想保证自身在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那么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将成为其企业发展的重点所在。

同时,提升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投研能力,通过对产品投研能力的提升,也可以达到促进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结果。在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中,只有具备了胜于竞争对手的个人理财产品投研能力,商业银行才能利用好现有资本市场的条件为理财客户制定出最佳投资组合,才能通过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去满足多样化的个人客户理财需求。

(二)注重市场细分,加强品牌建设

鉴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于市场定位非常明确,他们会根据客户的年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银行的贡献度的不同对客户进行分层,提供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水平的差异化服务,而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以营销理财产品为主,从而忽视了不同客户的需求与市场细分。就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情况来讲,商业银行的营销体系比较单一,主要渠道还是依赖于传统的网点大堂进行营销。因此,通过对个人理财客户分层化服务,通过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维度的营销体系,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从业人员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全面综合的业务,它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理财从业人员不仅熟悉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具备证券、保险等一切与投资有关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与职业操守。国外因发展时间较长,商业银行的理财师专业度及成熟度均远高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师,同?r国外也有专门的理财师资格培训与认证机构。而我国受到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短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也较晚等原因,缺乏具备专业知识及全面营销能力的理财师,企业的发展以人为本,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离不开专业的理财从业人员。

(四)强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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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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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不完善1.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界定不准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综合理财服务的性质定位于“委托”,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又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给第三方托管,这个规定体现出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资产独立于银行自有资产,这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规定是一致的。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人们对理财业务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属于信托关系产生了争论。这种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实际业务操作的冲突使得法律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也使得银行难以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规规制自身业务[2]。2.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将反映其基础素质、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及其内在发展潜质等方面综合素质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3]。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利益不受到侵害,商业银行也需要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这既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的需要,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一些信息披露义务,如规定了商业银行有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理财计划投资以及收益报告义务等,2009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细化了商业银行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是这些条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对于客户进行投资选择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类似的其他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负责部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拟投资产品背景等。因此,进一步拓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财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个人理财业务会给客户带来投资收益,因此其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均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一些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进行代扣,一些银行则在理财协议中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申报职责。但是,理财业务类型多样,不同的理财产品在理财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理财产品进行征税,其税率、征收方式等是应当统一规定,还是应根据其类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均待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体现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投资者的保护,但是这两条法规在法理上属于准用性规则,它们的适用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规的内容,法规本身欠缺确定性和指引性。理财业务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金融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保护,甚至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4],这就使得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在遭受损害时很难寻求法律救济。再次,个人理财产品的破产清偿问题缺乏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的清偿应当如何排位,这个问题在破产法和商业银行相关破产清算条款中都缺乏规定。因此在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应当排在什么清偿顺位也是相关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前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均是由银监会主导制定的行政性文件。从立法的程序上讲,规章性文件的制定没有法律议案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公布等规范性程序;从逻辑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上讲,它们与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当各金融机构面临利益的诱惑,这些权威性不足的规章性文件就无法有效地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操作标准以及法律后果,这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类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5]。我们应当通过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位阶,尽快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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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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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理财 理财产品 理财机构 投资

日前,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粗略地计算了全球72个国家(地区)月平均工资。中国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为656美元(约合人民币4134.4元),位列72个调查国家(地区)中的倒数第16,我国工薪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而物价上涨速度越来越快,我国即将进入负利时代。如何在负利时代为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但无论是个人理财或是机构理财都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投资规划。

一、 个人财富及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就内容看,个人理财既包括委托银行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获取满意的投资收益;也包括对未来(退休后)生活的妥善安排,保障生活品质不降低。

(二)个人财富及其结构

个人财富,是指由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形态。早期的个人财富只有实物资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各种金融机构的形成与发展,个人财富中又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部分。

(三)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2006年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自2006年起,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基金产品,其他各项金融工具也大量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也逐渐繁荣。

1.债券市场。我国政府类债券所占比重较大。2006年,债券品种中,国债和央行票据占债券市场的67.48%,政策性金融债占比为25.15%,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债等企业类债券只占到7%左右。

2.股票市场。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终于全面退出。截止到2011年,因政府政策性调控我国经济回稳,股市也逐步复苏。

3.保险市场。近几年虽然保费的增长速度放缓,但仍然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4.期货市场。对于我国来说,引入股指期货可以起到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和提供流动性等作用,而且国家已经做了多年的准备,所以待时机成熟时便会推出。

5.基金市场。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支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35亿份。

(四)美国、澳大利亚个人财富结构及其变化

1980年以来,美国的个人资产结构呈现出低储备与低风险的特征。美国个人金融资产中寿险、养老金与基金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存款明显下降。2009年,澳大利亚个人所得收入中源于其投资所得的部分越来越大。澳大利亚家庭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金融资产,个人财富主要依赖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个人理财与投资规划

(一)个人理财现状

2010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30.33万亿元,比前一年增速为16.72%,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10.4%的增速。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个人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个人带来较高收益。个人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个人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等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个人投资原则

1.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较小;股票的变现因股价频繁波动而不好确定变现的损失,但一般变现损失较大;其他理财工具也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

2.安全性原则。首先,要分散化投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其次,要利用“闲钱”投资。第三,决不能把本金亏损。进行各项投资一定要首先考虑风险,其次才是收益。

3.收益性原则。证券投资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因而将资金委托于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投资共同基金,让出部分收益便能转移投资风险。

4.合法性原则。一切证券投资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绝不能为一己私利从事不法投机投资活动。

三、我国个人理财情况实际分析

(一)基本情况分析

我国居民个人绝大多数收入源自工资收入,而美国却更多的源自投资收入。我国个人理财更多借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部进行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我国个人理财分析

假设个人工资收入全部用来理财,分别用于银行储蓄、购买普通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投资(如期货)等。其中储蓄存款风险性最小,是最安全的一项投资,也是我国居民个人相对保守的投资风格的体现。股票风险太大,个人投资股票的比例较小。

(三)我国个人资产负债管理

在我国个人资产负债管理中,我们参考的指标主要有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负债率、负债结构等。

在个人财务中,一般的负债项目主要由信用卡贷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或其他消费贷款几个部分组成。通过对个人负债情况及每种负债利息率的分析,就可以对自己的负债结构做出分析,可以相应调整自己的还款计划和理财计划,从而减少利息支出,达到理财目的——节流。

(四)我国个人资产风险控制

一是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人身财产风险。二是重视风险收益均衡的保全型资产。三是避免因频繁换手造成的决策风险。一旦我们充分了解并作出理性决策之后,就不要受到周围其他事物的干扰而轻易改变做出的决策。

四、结论

根据我国个人财富现状及投资选择,投资需谨慎,每个个人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风格,并且要合理规划理财投资组合,注意分散风险同时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最优化我们的生活质量,获取最高的生活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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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篇(9)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49-03

一、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进程

加拿大是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加拿大个人理财业兴起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加拿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估计在未来40年中将增长一倍,从1997年的12%,到2035年达到24%;[1]二是退休金、社会保障、税收、遗产继承等法律日益复杂;三是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众多金融新产品的涌现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四是大量投资机会出现,资产回报波动加大。

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早,个人理财业比较发达,其理财协会主要有加拿大理财师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Planners,CAFP)、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and Financial Advisors,CAIFA)、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ers Standards Council,FPSC)等。目前,加拿大绝大部分注册金融理财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注:注册金融理财师,是全球金融理财最权威的职业资格,由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认定。)都属于加拿大理财师协会和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的成员。

1977年Charles.H.Coveney成立加拿大理财学院(Canad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Planning,CIFP),加拿大理财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成为注册金融理财师提供一个3年期的综合教育课程。1982年,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从加拿大理财学院分离出来,其目标是要强化个人理财的职业特性、帮助消费者意识到个人理财服务的价值、促使会员成为加拿大最优秀和最可信赖的理财师。加拿大理财师协会规定每个新会员必须由三名正式会员推荐,提供一个理财规划样本,并参加一个6小时的综合考试,而且在成为准会员之后一年才能成为正式的注册理财师(Registered Financial Planner,RFP)。该协会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和一系列规则对会员加以管理,但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不提供理财课程。[2]个人理财课程主要由以下的组织来提供:加拿大理财学院提供6门注册金融理财师的相关课程培训;加拿大证券学院主要针对证券交易机构的雇员和投资组合经理,提供范围更广的投资课程和个人理财方面的基本课程;加拿大寿险人协会提供寿险、健康险和残疾险的培训;加拿大银行家学院通过直接或社区大学两种方式来提供个人理财课程。从发展趋势来看,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教育项目增长速度很快,在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的注册金融理财师教育项目提供机构已经从1998年的7个增加到2002年的25个。[3]

1995年11月加拿大成立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它提供一整套在加拿大关于个人理财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加拿大理财师标准委员会作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指定的理财组织,负责加拿大的注册金融理财师资格认定。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已制定了一套针对理财师的道德规范,包括一些原则和有实际操作性的特殊规定,通过道德规范对会员实施严格的管理,以保证理财服务的质量和行业信誉。1996年加拿大成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成员国以来,其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已接近17000人,数量仅次于美国(见图1)。

图1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数量增长图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CFP增长[1996-2006]》相关资料整理。

二、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特点

1.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理财产品种类丰富。投资类理财工具有联邦政府证券、金融机构存款、公司债券、股票、共同基金等。退休金类理财工具有加拿大养老金计划、老年补贴、基本保证收入补贴、雇主退休金、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递延收益分享计划、赠予人寿保险等,另外,年金和反向抵押贷款也是常用的退休计划工具。此外,为了实现遗产计划的目标,通常会用到的理财工具有赠予、遗嘱、人寿保险和信托等。由于法律、税制等政策环境复杂并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与美国有许多共同点,其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投资、保险、退休与员工福利、税务、遗产等方面涉及内容较为均衡。[4]

2.偏重税收和遗产计划。加拿大是个人所得税负很重的国家,约90%的财政收入来自于个人所得税。而且,加拿大个人税制非常复杂,这也就为个人税收筹划提供了运作空间。事实上,加拿大有不少理财师专门帮助客户制定税收计划,甚至为客户提供报税服务。加拿大的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手续非常烦琐,遗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步骤有:准备资产和债务清单、确定遗产计划目标、准备遗嘱、遗嘱检验、纳税、遗产转移给被继承人。[5]部分理财师专门提供遗产继承服务,在遗产继承服务中,有很多专门的职业资格,专业化分工很细,很多理财师仅提供整个遗产继承服务中的部分业务。

3.独立理财公司的主导作用。加拿大的理财师分散在不同领域,包括理财公司、保险、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共同基金、银行/信托、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联盟等。独立理财公司在加拿大个人理财业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点类似于美国个人理财业。另外,保险领域和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中的理财师也占有较大比重(见图2)。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SC)的《CFP工作生活质量的调查报告(2000)》相关资料整理。

4.个人理财业务在各省间的通用性不强。由于加拿大各省的法律政策有较大的不同,导致各省的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用性不强。为了适应加拿大各省的法律,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专门制定了7章针对各省的理财规定,每一章都注明地方会员的具体需求。

三、加拿大理财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个人理财在我国正处于导入期,当前首要的工作是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加强个人理财的教育培训,将正确的理财理念导入中国,培养优秀的理财专业人才。

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通过大学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甚至设置个人理财专业来系统地培养个人理财专业人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理财教育的学历制度。二是个人理财培训市场的逐步培育,这类培训主要面向市场,针对现有和未来理财从业人员提供中短期培训,可以由一些专业理财培训机构或大学来承担(注:目前上海已经有点金理财培训公司、理财专修学院等专业理财培训机构。同时,已有不少国外理财协会进入中国,开展个人理财培训。)。另外,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Council of China,FPCC)已经于2004年9月成立,中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已于2005年开始,CFP资格制度即将进入中国,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可以授权一些理财培训机构通过个人理财培训市场来提供金融理财师的考试培训。三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内部职员,通过理财培训,使内部职员掌握理财技能,熟悉理财产品,更好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类理财培训的对象覆盖面比第二种模式要窄,实务性很强,更多地将本机构的理财产品渗透到培训内容中。

2.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个人理财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加入WOT后,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加速,但相比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产品仍然不够丰富。在中国今后的金融业发展中,还应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不仅要在投资产品上积极创新,还要在储蓄产品上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储蓄品种,为巨额居民储蓄提供更好的增值空间。[6]

3.依据我国国情来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引导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个人理财业的发展重点应在投资、保险和退休计划。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注意引导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使中国个人理财业持续健康发展。[7]

参考文献:

[1] 李洪兴.中、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8).

[2] [加]夸克・霍,克里斯・罗宾逊.个人理财策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 孙飞,陈兵.美国个人理财业发展概况[J].农村金融研究,2006,(2).

[5] 张媛媛.加拿大个人理财业务的启示[J].金融纵横,2004,(4).

[6] 陈兵.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需求分析[J].上海投资,2005,(3).

[7] 陈兵.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Profession in Canada

CHEN Bing1; LI Li2

(1. School of Finance,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hanghai 201620,China;

篇(10)

近两年来,江西省余干县的农村家庭平均年收入增长率约为19%。农民口袋里有了钱,对“钱生钱”很有兴趣,却不懂如何进一步运用理财手段使“钱生钱”,导致当地约70%的农民将多年积蓄用在盖房上,受民间借贷年利率达18%左右的高利率推动,约有20%的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制约着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

目前农村理财业务的开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对农村拓展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

大中城市的理财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而在广大农村却悄无声息。众多的理财产品,其市场定位几乎“忽略”了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大部分农民无缘享受城市居民的理财服务。对笔者所在县农民的理财意愿进行的调查表明,约78%的调查对象表示,随着“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理财这块美味的“奶酪”,期待能够享受。可以说,农村个人理财的潜在需求十分巨大,是一块急待开发的肥沃田野。

2、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协调能力。目前,基层行个人理财业务刚刚起步,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 理财人员往往是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这些人员缺乏对理财过程中金融工具的选择能力,及独立为农民制订个性化理财规划的能力。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治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无法开展,管理的随意性也就更大?

3、产品宣传方式单一,不够规范。

目前,基层行对个人理财产品宣传方式均以张贴条幅、在营业场所宣传为主,方式简单?同时,部分销售人员对个人理财产品宣传不够规范,片面强调低风险、高收益,未向农民充分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重视个人理财业务收益宣传、忽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宣传等问题?

4、个人理财产品单一,缺乏有吸引力的个人理财产品。

目前,基层行销售的个人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储蓄结构性的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因此销量也不多?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农民,理财金额起点高、服务专业化水平高,而农民的收入带有较强的周期性和季节性,较难满足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投资要求,导致农户个人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卡、电子银行、代客理财等在城市十分普及的业务品种,在农村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二、发挥个人理财业务在服务“三农”中作用的措施

帮助农民理好财,使其能够享受到现财服务,既是切实服务“三农”的责任所系,更是农行自身规避城市中的激烈竞争、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好个人理财业务,提高农行服务“三农”的贡献度:

1、转变观念,增强拓展农村理财市场的主动性。

全行上下必须彻底改变那种理财只能面对城市、农民大多没有理财需求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理财所蕴含的无限商机以及服务“三农”的政治责任,把抢占农村理财市场摆上议事日程,多策并举。

2、优化配置,培育训练有素的个人理财业务队伍。

拓展农村理财市场,需要一大批既精通理财业务又熟悉农村市场的销售人员。因此,一是通过招聘的方式,把社会上一些有理财专业知识、懂得理财方案设计的高素质人才进行引进。对于一时急需的专业人才,可采取短期招聘的办法进行解决。二是通过培养的方式,在现有员工队伍中挑选一批资历高、素质好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重点培训,从而建立起一支精通产品和业务知识、有丰富的市场和服务经验的复合型专业理财队伍。三是制定有关激励办法,鼓励理财人员参加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的CFP或AFP资格认证,逐步建立理财人才梯队。四是加强业绩考核,激发理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调动个人理财人员的积极性,理财岗位的人员相关待遇上要高于一般人员,增强理财岗位的吸引力。对理财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制,所得报酬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实行上不封顶的按劳分配原则。个人理财业务费用按理财业务收入比例计算,实行比例管理,先收后支。对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发、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重奖。

3、精心组织,加大对农民的理财知识宣传力度。

当前,农民对金融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理财知识欠缺。农行应进村入户,或利用电视、贴标语、写广告和发放资料等多种载体,向农民宣传金融理财产品,让金融理财产品真正“上山下乡”,积极培育和拓展农村金融理财市场。首先,要加强对农民现财意识的教育,使农民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懂得如何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进行理财。其次,加强理财知识教育,转变农民理财观念。要对农民进行教育,提供相关培训,进行必要的理财风险提示,以免造成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4、因地制宜,设计符合农民需求的理财产品。

虽然一些农民的口袋里有了钱,但由于谨慎、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不敢轻易运用理财手段使资金保值增值,因此在开发农村理财产品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并针对农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等状况,研制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理财产品。如可针对农民关注的养老问题,设计出专门适合农民养老的投资理财产品。针对农民承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可以尝试性的开发出固定收益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使农民在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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