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8 17:05:2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安全生产规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在课件的制作上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优势并灵活应用,充分将影音、图像和动画融合到多媒体课件中,使教学内容以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形式呈现和表述出来,吸引学生的课堂注意力,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运城职业技术学院矿山工程系建有教学矿井一座,它被批为矿业工程类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包括矿井主体、煤炭科技展示楼、煤矿机电设备展示广场、矿山公园、煤矿机电设备实训中心五大主体。其中,煤炭科技展示楼设置煤矿生产展示3D影院,通过程序控制以立体流程展示煤矿生产整体流程。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程序设置实现煤矿模拟生产整体操作和3D展示,在此过程中将煤矿安全生产每个安全控制点有效融入,从而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的整体流程。
(二)引入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环境,提供进行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在分析问题、进行采矿设计及指导现场生产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得到强化[1]。例如,在讲授矿山安全法时,在课堂上阅读《法制网》一则新闻“新闻报道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于2013年发生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致53人遇难”。然后假设其中一组同学是八宝煤业公司现场人员,另一组同学是八宝煤业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分别写出当前应对措施、注意事项、事故上报流程、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方法以及相应的善后处理措施等。通过案例分析教学,学生亲临其境,驱使学生主动去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同时,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提高了学生理解、运用和驾驭知识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培养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强化了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充分利用校内实验实训中心资源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矿山工程系拥有国家级教学矿井、矿山地质测量实验室、矿山采掘技术实验室、矿山采掘机械实验室、矿山供电实验室、矿井通风与安全实验室和矿山工程实训中心等实验实训中心,集煤矿“勘测、开采、机电、通风与安全”于一体,涵盖了煤矿类专业大部分的教学实验系统。通过对整个实验实训中心的参观,使学生对井下复杂的系统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有效地克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程知识点抽象、复杂、过于死板、难以记忆的特点。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模块的法律内容,有目的地将教学场所安排到相应的实验实训中心。要求学生进行角色转换,以煤矿生产技术人员身份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煤矿生产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都要确保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确保法律条款与生产结合,有效地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考核方式的改革
改变过去偏重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局限在书本上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估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学生出勤率和课堂表现
实行扣分加分制度,学生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每次扣10分,课堂上积极主动回答老师的提问并且回答正确每次加5分,本部分满分100分,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占总体考核30%。
(二)作业完成情况
对课堂布置的作业进行批改,存在漏缴和抄袭情况每次扣10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占总体考核30%。
(三)技能操作
课程教学内容完成后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给出40组不同的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实践考核题试题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设置,内容包括进入模拟矿井前的物品贮备、清点和查验,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程操作和工作记录填写,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通风安全控制,模拟矿井事故处理流程以及升井后的物品归位和记录。要求学生抽选试题,然后按顺序依次考核。技能考核部分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考核过程中可以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做详细记录。占总体考核40%。
三、建立课程教学信息反馈机制
课程教学信息的客观反馈,有利于课程内容调整、结构优化、方法改进和质量大幅度提高。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提高信息反馈与控制的功效,这样能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质量。本课程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教学质量评价
从教学目标、教学方法、课程结构和教学效果几个方面进行评价[5]。本课程采用统计方法,搜集大量的数据,对教学情况进行客观调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学生评分部分、专业性评分部分和学校评分部分。其中,学生评分部分采用学生抽查法,抽取班级1/2学生,首选班长、学习委员和课代表,其余学生随机抽取,选取的学生按评分标准对教学质量进行客观评分。
(二)学生发展评价
主要通过学生的品质道德和学习能力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是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中,对问题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尤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使权利和完成任务,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评价统计。
(三)考核结果分析
采用Excel软件对考核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并对数据进行正态分布分析,将分析结果与以往几年考核结果进行对比,对成绩上升或下降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学校的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学生组织社团以及用人单位进行教学信息的收集工作,对收集到的课程教学信息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加工处理,针对教师自评和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能够解决的就及时解决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主管部门,并不断督促相关解决办法出台,最终形成课程教学的趋于固定的体系。(本文来自于《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或者其他机构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海量、无序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总结数据的规律,发现数据的价值,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和决策分析等业务提供支持,安全生产逐渐步入大数据时代。
安全生产大数据特征
安全生产大数据是大数据的子集,是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融合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对这些海量数据的分析,发现潜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寻找事故规律、追溯事故原因,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
安全生产大数据除了具有大数据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3项特征。
数据分散
安全生产大数据主要存储在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文化宣传、教育培训、检测检验、产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社会公众(如网站、论坛、社交网络、互联网),这些数据融合困难,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存在。
数据边界模糊
安全生产涉及众多行业领域,面广复杂,如何界定安全生产数据较为困难。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数据定义模糊,尤其是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时,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就更加困难。
数据效用时间短
企业安全生产监测、视频图像等数据效用时间短,比如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动力灾害演化规律不清,瞬时突发,瓦斯突出、矿震、矿压监测数据效用时间很短。相比于金融、社交、物流、零售等大数据,安全生产大数据价值密度更低,比如在低瓦斯矿井下,瓦斯监测数据长期不变。
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案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大数据的应用,组织研发团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研发与试用工作。采用了NoSQL(非关系型)数据库、MapReduce计算框架、HDFS高性能分布式存储系统、图计算、语义分析、人工神经网络、智能识别、毫秒级索引查询分析和实时处理等技术,初步建设了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开发了集地图导航与图表相结合,静态、动态监测预警与多维度关联相结合的事故钻取分析、事故发生规律与致因挖掘、事故预测预判和风险防控于一体的大数据应用系统,具有事故统计分析、隐患分析、远程执法巡查、态势分析、安全研判、舆情热点分析和决策服务等功能。
下面,简单介绍安全生产大数据的两个应用案例。
安全生产互联网舆情分析
安全生产舆情具有负向性、突发性、情绪化与非理性、主观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这些舆情信息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大数据给舆情监测和分析方式带来了变革。
使用网络爬虫技术定期从互联网上采集安全生产舆情信息,进行预处理后分类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舆情大数据。可以使用智能语义分析、自然语言处理、数据挖掘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舆情趋势、等级、影响程度上进行分析,实现对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分析、判断安全生产工作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确定舆情的等级和影响程度。
安全生产事故规律分析
首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大数据,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事故原因,挖掘事故规律。例如,通过地域性分析,发现山西、湖南、重庆为煤矿事故多发地区,黑龙江发生重大事故起数较多,据此,应加强对这些地区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通过事故统计分析,可知顶板、瓦斯、运输为煤矿事故的主要类别,因此要求煤矿加强对这些事故类型的预防;对灾害伤亡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伤亡模型,伤亡人数逐渐减少,表明安全生产形势趋向好转。
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进行安全生产态势预测,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事故风险防控能力。
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的问题
当前,安全生产信息化还很落后,成功的大数据应用案例还很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数据采集机制和手段不健全,有些安全生产数据难以采集或者采集的稻莶蛔既贰⒉煌暾。安全生产数据不规范,融合难,质量差。
二是企业由于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种原因,不愿意开放共享自身的安全生产数据。
三是适用于安全生产大数据分析的算法、模型研究不深入、不成熟,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价值点还没有全部发掘,业务需要进一步研究。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建设是一个渐进的持续过程,需要不断开发完善。
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方向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通过人工方式很难完全排查企业存在的隐患,特别是对于有隐蔽性的隐患,需要排查者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这种方式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且很难界定安全与危险状态,隐患排查效果差。应用大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隐患,提高企业隐患排查能力。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通过分析55万起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提出了著名的“1∶29∶300安全法则”。这个法则告诉人们,每一起重伤或死亡事故,背后必定发生了300件无伤害事件,也就是潜在的隐患,这些无伤害事件往往被人们忽略了。
采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人、物、环境的监测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图像识别、神经网络、遗传算法、模糊数学等算法,建立隐患诊断大数据模型,通过对多个数据参数分析比对,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缺陷,从而界定是否构成隐患。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专家独立打分的方法可以评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但是,这种方法主观性强,而且多是使用静态数据评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应用大数据可以动态评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首先,构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指数,采集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数据作为模型输入,根据算法计算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指数。融合区域、行业或者全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指数。安全生产风险指数可以用红、橙、黄、绿、蓝等不同的颜色表示,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在地图上可视化展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精细化和精准化。
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信息技术对安全生产风险识别与管理的支撑保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源头治理能力,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事故调查
大数据用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也是一个主要方向。建立安全生产大数据,记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台账、隐患排查信息、监测监控信息、执法检查等信息。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可以φ庑┦据进行取证,从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2010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发生死亡29人的矿难,由于该煤矿的监管记录保存完整,每条记录都包括检查的时间、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的意见、罚款金额、已缴纳的金额、煤矿是否申诉等数据项。逾千条的监管记录为事故追责提供了重要证据,最终事故认定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无监管失职,煤矿所属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应用大数据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是“智慧安监”的发展方向,应用点包括:
1.大数据应用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
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收到某个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换发)业务,分析企业安全管理、风险、事故、信用、标准化、隐患排查等数据,依法判断是否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2.大数据应用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业务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管监察工作中,通过分析企业安全管理、风险、事故、执法、信用等数据,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监察,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效能。
强化法治意识
安全监管关键就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始终将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作的脉络;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则说法、说则有法、人人护法的新常态。
强化红线意识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做到认识清醒、绝不含糊,安全发展、绝不冒险,守住“红线”,绝不超越。要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最严格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严明的纪律狠抓安全生产,对各类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强化敬畏意识
敬畏生命,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心上;敬畏制度,按章办事,安全生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核心就是吃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敬畏职责,真抓实干,时刻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敬畏规律,尊重科学,安全生产规律不能违背,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强化治本意识
企业安全生产有其自身的经济特性和内在联系,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当我们将安全作为影响企业效益的变量来分析时,就不难看出安全行为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之大,安全效益潜藏于企业各类经济活动之中,也影响着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一)企业安全行为的正效益。正效益是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增值产出,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安全生产行为,一方面能够调动“人”的积极因素,为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职业风险防护。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员工劳动热情和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生产效益的增长;另一方面能够发挥“物”的基本效用,保证企业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设备安全率并延长使用寿命,有效节约生产资料成本,促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使生产效益得到稳定提高,为企业带来效益。而就企业短期内的某一具体单项的安全行为来说,很难直接判断其效益大小,甚至容易造成安全生产只见投入不见收益的假象,从而导致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安全投入重视不够。因此,企业要从整体上提高效益水平,就必须正确认识到安全生产能够产生长远、潜在的正效益,从而将安全生产视为一种生产力,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安全生产行为获取实实在在的效益。
(二)企业安全行为的负效益。负效益是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减损产出,一般通过事故损失间接反映出来。因发生事故时的减损产出在数值上表现为负数。故称为安全负效益。这种负效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潜在性。企业没发生安全事故就不会显现出负效益,一旦发生事故负效益就暴露无遗。负效益的经济损失除事故发生时的抢险与处理费用、财产损耗费用、人员伤亡及赔偿费用、生产损失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导致资源破坏、品牌受损等其它难以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国际上通常采用1:4来估算事故的直间接损失比例,即安全事故的总经济损失约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倍。
(三)安全投入产出的平衡点。企业安全投入对安全效益的影Ⅱ向很大,但由于安全效益不仅具有正负双重性,而且还具有长效性、潜在性、滞后性等特点,使得安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较为复杂,目前也还没有一个定量通用的理论换算公式能够准确测算,但经过大量的实践统计和定性分析,表明安全投入产出符合经济学中的边际产出递减规律。企业在安全生产投人之初,通常需一次性大额原始投入用以购置必备的安全设施。此后只需较少的后续投入进行基本维护,从而逐步释放出原始投入效益,推动边际安全产出递增。当后续少量的安全投入持续累积,边际产出持续递增到某一最大值后便开始递减,当边际产出效益递减到零值时,通常就是界定企业安全投入产出的平衡点,超过这个平衡点再追加安全投入,效益也难以再相应增加。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安全投入产出的平衡点也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资金普遍吃紧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安全投资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安全成本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动态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本企业的安全投人产出平衡点,寻求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安全产出。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安全事故的形成机理
安全事故形成机理是我们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只有从经济学角度透析企业安全事故的表象,进一步认清和把握安全事故的致因因素和形成机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提高企业安全行为的经济效益。
(一)安全的外部性导致市场调节失灵。根据安全经济学的分析研究,安全本质上属于企业一种特殊产出“产品”形态,安全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生产,使企业在获取安全增值产出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减损产出,因而安全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对企业而言,安全作为一种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需要,是由企业统一配置安全生产资源,集中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并通过所有员工的共同参与来实现的:对个人而言,在创造和实现安全的过程中,每个人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安全效用是不对等的,其不安全行为给整个企业甚至社会和其他人带来风险、危害和损失,也并非全部由其一个人承担。因此,安全的消费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而安全的成本与效益之间又是非对称、非匹配的,从而导致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手段对企业安全行为较难发挥作用,难以通过市场调控实现安全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二)事故的外溢性造成价值规律扭曲。事故的外溢性存在于安全的外部性之中,特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责任者造成的损失外溢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承担。企业任一主体导致的安全事故损失,既可能外溢于社会,给社会带来资源损失、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也可能外溢于企业所有者,直接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成本增加和利润降低:还可能外溢于企业其他员工,给事故的受害者造成一定损失。事故的外溢性导致了损失性安全成本的扭曲,由于不能对事故损失和赔偿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导致企业实际支付并在账面上反映的损失性成本过低。这种现象在我国煤矿企业安全事故中反映较为突出,~方面由于对煤矿事故造成的资源损失,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计量标准可供采用,在法律或惯例上也没有对资源损失进行明确的赔偿规定,导致资源损失价值难以完整计人事故损失并得到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相对而言企业员工工资增长普遍较缓慢,以工资为赔偿依据的事故赔偿金明显偏低,企业员工的生命价值被低估,事故伤害的赔偿大大低于国外赔偿标准和理论研究标准,这种成本扭曲使得企业承担的事故成本大大低于实际的事故损失,从而降低了事故控制的成本压力,容易滋生出安全事故隐患。
(三)效益的潜在性削减安全投入动力。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在一定边界范围内,企业安全投入与提高经济效益是正相关的,增加安全投人就能够提高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这种企业安全效益具有很强的潜在性特点,从安全的正效益来看,企业安全投入前期数额较大,发挥效益的时间较长,当期投入难以当期获得全部回报:从安全负效益来看,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是企业可能面对的~种损失,企业投入安全成本,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可能发生的安全损失,并非从根本上完全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投入和产出之间的不确定关系,致使不少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确定减少投入和可能增加损失之间进行选择时,企业为追
求利润(特别是短期利润)最大化,难免会倾向于减少投入,以尽可能地压低短期投入提高当期效益,致使企业进行安全投入的经济动力不足,造成企业安全投入短缺,安全保证程度过低。
三、运用经济手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运用经济手段就是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纳入经济活动范畴,遵从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规律,通过机制完善、制度安排,对抵企业安全行为的外部性影响,防止企业安全投入的短期化行为,使经济调节手段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日常安全生产中,安全措施执行是否有力、落实是否到位,其重要原因就是少部分员工的误操作和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必须加大对安全意识的教育力度,引导干部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控为主”的意识,形成生命第一的观念。同时,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
1.2培养安全意愿
安全意识往往停留在思想上,而安全意愿不仅是在思想上,同时还在情感上主动追求本质安全。一个不具备安全意愿的员工,一定不具备主动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只有在强烈的安全生产意愿驱动下,员工才能自觉地履行安全职责。为此,在开展安全思想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把员工安全意愿的培育摆在首位,对于安全意愿较弱、安全意识淡薄的人员重点教育引导。
1.3保持安全情绪
每逢节假日等特殊时期,都是安全管理的关键期和敏感期,部分员工可能会产生歇歇脚思想,出现不安全行为,威胁安全生产。因此,培养员工的“安全情绪”是安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培养“安全情绪”,需要员工做好情绪掌控,发现自己情绪低落,一定要学会自我剖析、及时调节,避免因情绪化影响工作开展。
2发挥“友律”,互保安康
在没有监督约束的情况下,个体行为很容易因信马由缰而出现纰漏,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监督约束,引导员工把安全行为驶入安全轨道。
2.1互保联保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员工现场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岗位因其环节多、风险大,需要两人甚至三人互保联保,以提高安全系数。因此,必须教育引导员工充分发挥“结对子”所产生的互相监督、互相照看、互保平安作用,使彼此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2.2导师带徒
对于新员工、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员工,在实施互保联保的同时,可以组织班组长或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与其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在具体实施中,要引导教育员工通过安全、任务、技能、出勤等方面的对标排序、考核管理,提高师徒双方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以点带面,点线成面的良性循环。
3遵守“纪律”,谨小慎微
在生产实践中,每一名员工都必须恪守“铁制度、硬执行、真较真、不糊弄”原则,时刻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3.1以“戒”为训
安全制度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而成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之一,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可以说,制度的刚性要求每一名制度之下的员工都必须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处罚。可以说,处罚不仅是针对当事人,更是针对情形相似的每个人。
3.2以“实”为本
安全工作重在落实,如果不能把安全制度、相关措施严格落实到工作现场,安全目标就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安全管理重在过程管控,通过强化过程控制,督促管理人员遵守制度、操作人员按章作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才能规范生产行为,让员工用心地做好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
4掌握“规律”,规避风险
井下现场条件虽然复杂多变,但安全管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4.1学习安全知识与“明知故犯”型不同,一部分员工出现不安全行为,纯属“无知型”。必须坚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采取集中培训、专业培训、现场实训、案例教育、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角色仿真、上岗能力认证考核、实际操作演示等形式方法,分类组织培训,突出应知应会、岗位规范操作和安全综合素质等能力的提高。
4.2运用安全规律我们要学会运用安全管理规律,当前一套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成为煤企的保安“法宝”,即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明确矿井安全管理重点,通过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风险管控标准与措施的执行,使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弘扬“情律”,缔造和谐
实现安全生产是员工的最大福祉,也是构建美满家庭、和谐社会的根基所在。
5.1家庭的温情
安全是家庭和个人幸福的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三违”现象,才能确保生活幸福、和谐、美满;一旦因个人原因引发事故,在给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的同时,还会殃及无辜,其危害之大可晓而知。
5.2集体的关爱
强化团队意识及团队归属感是抓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又一个突破口。要大力开展以“关注员工安全、关爱员工情感、关心员工冷暖”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让大家处处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温暖,心无旁骛地投身到安全生产之中。
6运用“利律”,挖潜增能
在安全管理中,同样可以运用经济杠杆的“倒逼”作用,激发员工自主保安的热情。
6.1算清“安全帐”
我们一定要引导教育员工算清安全帐: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一切生产经营上取得的成绩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的效益更是无从谈起;对员工而言,如果发生事故,重则失去生命、丧失健康,轻则被追究责任,甚至还会连累自己的团队及工友,其损失可谓大矣。
6.2掌好“安全秤”
我们必须引导员工正确看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杜绝赶任务、赶工期、找捷径、怕麻烦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地位。要科学部署安全工作,严抓思想教育,紧抓责任落实,正确处理“小我”和“大我”的关系,为了我们安全生产的“大效益”共同努力。
7敬畏“法律”,勇担使命
安全生产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要引导员工怀着“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7.1当成政治工程优先抓
安全工作是企业的发展之基、员工的立命之本,确保安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此,安全工作抓必抓先,抓必抓牢。在生产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放在第一位,只有优先抓好这些事关安全生产命脉的环节和要素,才能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深化责任制的落实
1、加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2、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
3、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把握事故发生规律,提高事故的预控能力。
1、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提高煤矿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要针对近年来其它旗县发生的安全事故,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积极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并牢牢把握规律,对季节性、专业性的规律提出预警、预控的方案和对策,并针对性的落实监管措施。
4、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煤矿建立辅助救护队,配备相应救护设备、仪器,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到有备无患。
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6、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化建设,力争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11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7、针对东胜区各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以下十项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措施。1、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筑永久性防爆密闭,与采空区进行隔离,杜绝采空区密闭漏风,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作业;2、要加强顶板管理,在掘进过程中要及时支护,在顶板破碎的地方要采取打锚杆、挂网片、喷浆等相结合的支护方式;3、要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避免风路短路造成有毒气体积聚;4、对老窖地质资料不健全的矿井,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老窖积水造成透水事故;5、加强机电管理,确保双回路供电系统稳定运行,井下所有电器设备要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停电漏电触电造成人员伤亡;6、针对煤矿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机械设备处在磨合运行阶段,专门加强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7、严格落实监控系统责任责任质,做到监控到位、责任到人;8、审查煤矿的施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若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管理能力,责令其停建停产;9、露天煤矿在采剥、装运、排土过程中,要加强机械管理,避免机械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10、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剥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