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10:18:2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首先,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传输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不但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中,而且还应用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对于我们项目合同的管理来讲,意识到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使用传真订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简便快捷,但是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其中存在着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次,通过对我国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加强法律认识。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用语言来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面谈、电话接洽、录音表述等。虽然口头形式合同简便易行,但无文字为据,一旦发生争议难于举证,不易分清各方的责任,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进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另外,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其应当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说,针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较长的单笔合同,应尽量避免采用传真件形式缔约,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需要采用传真方式缔约的,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以信函补寄合同正本或者双方及时另行签订合同书。虽然,目前以传真方式缔结合同业已经成为各个企业、工程项目中订立合同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作为传真文件使用的纸张存在着不能够长期保存的问题,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容易褪色或者传真机老旧等问题,会造成字迹模糊不清,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这类问题。
另外,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避免出现“合同倒签”,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倒签”是在合同履行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划分,导致在后期合同责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证据。
综上,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传真订立合同及“合同倒签”的问题,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协调,帮助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2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签订完善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该依法签订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第二,在订立合同时要积极掌握市场的价格动态,使报价准确合理,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第三,规划好签订合同的可行性。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者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对于承担风险过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签订。对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考查,同时,我们在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与此同时,我们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预测风险。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准确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预测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确项目合同管理目标。在项目合同准备阶段,要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计划,安排各项生产,制定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合理利用项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总之,我们只有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始终坚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且避免法律风险,力争依法签订并完善合同的订立,不断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履行约定管理,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要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及未来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并且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坚持按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优势及主导作用。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的管理。我们应该把对于项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因为项目合同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们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乐群.朱越.张镭.项目合同中的约束激励问题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4).
[2] 王世杰.违约风险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构筑[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企业的每次交易行为都会与交易对象生成合同关系,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合同签订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合同签订得当,就可能实现合同目的,取得应得收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所面临的交易环境日益复杂多变,一份重大合同的失误就可能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以良性合同行为助力企业发展。
1.做好事前审查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首先应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只有资信过关,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达到缔约目的。
1.1审查缔约主体及资信状况。企业对缔约主体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对于重大合同,企业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工商登记(设立、变更、年检)情况、出资情况、纳税情况、流动资金规模与资金借贷情况;还应调查了解合同相对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仲裁和诉讼等相关事项。
1.2审查代表及人资格。首先,审查职务人资格。应审查其是否为职务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相对人实施的经营活动。其次,审查委托人资格。应审查委托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委托授权应载明受托人姓名、事项、权限、期限与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章,合同相对方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
2.注重缔约谈判
缔约谈判是合同各方就合同内容相互磋商并力求达成一致的行为,它是合同订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重大合同对缔约谈判环节要求更为苛刻。企业应注重缔约谈判,缔约谈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各方权利义务配置。
对于重大合同,企业应组建包含法律人员在内的谈判团队。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重大合同谈判中并无法律代表,而是合同文本草拟后交法律顾问审核。企业在合同工作中应将法律关口前置,让法律人员参与到缔约谈判中。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无故拒签正式合同,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把握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是合同条件的表现与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3.1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企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2合同内容必须完整。企业订立合同,内容应全面完整,主要事项不能遗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合同法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周全,涉及事项均应详细约定。
3.3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企业订立合同,文本必须要表达清楚,不能笼统含糊,不能因合同内容原因造成合同履约分歧。签订合同时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对标点符号也不容忽视。不能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须注意合同条款有无重复,前后是否自相矛盾。
3.4合同条款必须对等。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其他方可能会以该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有效性提出抗辩。
3.5关键条款必须把握:
3.5.1质量条款:在合同纠纷中因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比例。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应对产品质量标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在合同中约定可操作的检验标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在合同中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验收地点、方式、人员等事项也应约定明确。
上海公司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前,会按照政府要求先安排签署定金合同,由于定金合同版本为政府制定的格式版本,上海公司的操作方式为在格式版本后附补充协议以在满足政府要求的同时达成我司商业目的,在业务操作及诉讼过程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
(一)定金延迟支付问题
按照上海市定金合同格式版本及上海公司目前的补充条款约定,客户应当在签署定金合同的当日支付定金,在签署定金合同后的预定期内(一般是14天)与发展商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上海市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规定,网上公布的楼盘表中,如果该单元签署定金合同,则在定金合同备案后显示该单元已定,在定金合同约定的预定期内不得销售,即在预定期被锁定。目前碰到发展商已和客户A签署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一”),但A签约当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在定金合同一的预定期内,另有客户B欲和发展商就相同单元订立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二”),我司可否和B径行订立定金合同二?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依此则定金合同一成立但尚未生效,如果B在签署定金合同二同时支付了定金,则定金合同二生效。但是如果A在定金合同一约定的预定期内支付定金,我司是否有权拒绝?一种观点认为A改变了支付定金的时间应当是合同变更,发展商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另一观点认为定金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仅是因为尚未满足担保法规定的生效条件,现A欲支付定金使定金合同一生效并无不当,发展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从防范风险稳妥经营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定金合同补充条款中添加如客户在签署定金合同时未支付定金,则发展商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其在预定期内的履行,以避免可能存在一单元存在两个定金合同情况。
目前我司合同版本中对履行期限的表述为“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的当时(即―年―月―日)支付首期房款,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及―年―月―日)支付二期款”,在括弧中均明确约定了时间,但在合同的签署页中出现三种情形,一种为双方均签署了签约日期,但是该日期与括弧内日期不一致;第二为仅有一方签署日期;三为双方均无签署日期。对于第一种情形,我们认为合同为发展商提供,按照合同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规定,如前后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的日期作为计算客户违约金的时间基点;第二种情形直接以签署日期方的时间作为签署日,违约金起算基点的确定参照第一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合同签署日无法确定,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起算基点。此种情形,我们考虑以第三方记录来确定合同签署日,按照上海市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确认买卖合同条款后应当对买卖合同做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完成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会及时完成备案,此程序会有时间记录(即合同网上备案时间),此时间为双方达成合同合意的时间,可以作为合同签署日期,另有观点认为在合同约定中,括弧内的日期是对合同签署日的解释,如在签署页无法确认合同签署日期,则应当直接以括弧内的日期认定合同签署日期,此种看法也有道理,但与合同网签日相比后者更能被法院接受。
出现上述合同签署日难以确定问题的原因在于发展商出于流程考虑,往往先让客户签署,然手走流程签署合同,为避免时间过分延后,选择了不签署日期的做法,此种在客户签署日期情形下尚可,但如客户亦未签署日期则此做法欠妥,建议不管是否签章,先根据客户收房款支付日期填写己方签约日期。
(二)关于“验收交接”约定
我司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发展商应当书面通知小业主前来“验收交接”房屋,按照上海公司目前的操作方式,我们会先要求客户签署钥匙交接书完成房屋交付,然后再进行房屋验收,如有瑕疵则进入房屋交付后的维修流程,但在业务操作中有客户聘请的律师提出先进行实地查看验收再交接房屋的要求,并提出合同约定为“验收交接”,理应先验收后交接,我司认为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先验收后交接,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接的前提并不是经小业主验收合格,而是房屋经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备案并获得实测报告(商业)或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但从文本角度来看,确实合同表述为验收交接,所以,建议今后版本修改为“交接”或“办理交楼手续”。
三、诉讼中零星问题
合同是规范双方或多方经常使用的工具,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在合同订立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使得合同能够更好地实现它的作用。本文从合同订立的角度,对合同的签订准备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了解,结合了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建议和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1 建筑企业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和措施
1.1 合同在订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要明确目的就应该设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围绕着目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知道双方签订合同的底线是什么,有针对性的进行谈判。然后共同起草合同和注意事项,合同的起草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在对合同签订和执行上来说有较好的影响。起草合同的一方,在起草时都会将有利的条款加在自己这方,在合同的谈判中会要主动权。合同形式是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有的企业对合同的订立不了解,对口头合同的风险和后果不清楚。有的是因为业务交往多,相互信任,就不用签订合同,其中造成了企业利益受损等情况。
1.2 在合同订立前要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认定对方是否有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在建筑企业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施工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求出示证件。要对相关的证件进行年检,要通过工商、税务信息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在审查中还要注意对方审履约能力,考察当事人的支付和生产能力两方面。在了解对方的注册资金时,也要了解对方的资金来源或是否可以支付贷款等。如果注册资金没有水分,那么对方的支付能力就没有问题;生产能力就是了解对方生产规模和交货能力等,在经济交往中,企业要信守合同,当然在选择签合同时,也要找一个信誉较好的企业作为合作的对象。作为企业要注意,信誉是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没有信誉就不能考虑作为合作的对象。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将合同的条款内容完善。在签订合同时,有些条款不完善,很容易因为合同导致纠纷的发生。条款的内容不合法,在合同内容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这些问题都要进行完善。在合同的内容中要简洁明确,条款要注意合法性和完备性,在合同中的条款文字如果表达不准确,就会使得双方当时人对合同的产生歧义。签订的合同内容的表述一定要一致。如果表述不一致,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1.3 订立合同时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企业合同的签订应具有法律意识和知识。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标准,注重合同条款的完备性。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到条款的准确性。在企业中把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人作为重点培养,主要是对合同知识的培养,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细致,对文字进行推敲,防止留下隐患。在签订合同后,认真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双方约定要履行的手续必须完成,合同手续生效主要是加盖双方的范围合同专用章。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论证,以个别企业为鉴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就可以实现真正的合作双赢。
2 建筑企业合同订立法律风险的防范
2.1 合同订立的合格率不高,为合同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成为导致合同履约下降的主要原因。合同的签订有它一定的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资信状况的审查,合同的无效或不能履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合同订立的标准不相符。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对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要审查营业执照。审核对方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的范围有没有超越企业的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当事人的信用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建筑质量和水平、企业的信誉等,这些都是审查当事人的信用的方式。建筑企业合同承办人员的审查,主要是对参加合同起草过程和其他业务人员的审查,在审查中要对一些重大的合同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进行核实,使合同的效力得到很好的发展。合同是严肃的法律文书,必须要有完备的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认真细致的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分析。要保证质量和验收条款能够明确合同的质量标准。合同的履行要规定明确的时间,不能随意约定,避免造成合同内容的无法执行,合同费用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在选择地点上要选择已方有利的地点。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履行合同的一方会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损害。在合同中要注意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一些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用来化解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在发生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相关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2.2 订立合同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订立形式的合同手续复杂,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方式,书面合同可以督促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来履行合同内的义务。无论在建筑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还是在经济往来中,都应当采用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中,不同种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就有所不同。如在监护企业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赔偿不宜过高,还要明确最高限额。如果违约金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的不利,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造价较高,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应该明确的提出。在合同的制定中要有一定的预结算人员,合同约定上,避免工程造价结算失误就要经过造价审核事物所审核。如果要约定,也要给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防止审核无休无止。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建筑企业合同的订立要特别的注意,合同内容对已方不利的话,合同的约定很难被的。
2.3 合同的订立是通过双方面的谈判来达成的,谈判(上接第115页)中注意的法律问题有,要组成合适的谈判小组,建筑企业要有工程审计人员和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够及时的提供专业知识咨询,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完备性。在合同的商讨中要保护商业秘密,双方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的订立中都有保密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中,要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根据谈判的结果将合同的文本拟定出来,使合同具有合理性,公正性。防止合同文本中设有圈套,丧失谈判成果。合同的订立是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合同上要求对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加盖业务上的专用章。合同签字的人应是法人或人,合同生效如果需要进行特殊的程序,那么就要相应的履行,合同才能生效。
3 结语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行为。要逐步的完善合同的内容、形式,明确合同的真正目的。特别是在建筑企业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合同订立需要注意的事项还特别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提高法律防范意识,建筑企业合同的订立要配备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加强合同问题和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人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谭建东.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及处理研究[J].价值工程,2010(28).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9-02
随着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铁路非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在大幅度地增长。铁路非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同在,风险与收益并存。在当前实行铁路多元一体化经营的新形势下,如何防范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使企业经济能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原因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 因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特别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实行准人制度。如煤炭经营就是一个许可经营的行业,《煤炭法》第46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许可经营煤炭的各种情形: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煤炭经营企业凭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指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因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泄露标底,恶意串通等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将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上两种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签订的合同都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 对方当事人因缺乏诚信或实际履行能力降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往往在所难免。作为市场主体,合同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特别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诚信,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因各种因素变化进行合同履行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而变更合同主体。例如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后,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行能力对守约方来说就存在法律风险。
(三)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如不注重对合同及其附件、谈判协商笔录、交往信函、电报电传、相互交换的文件和其他有关合同的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的保管留存,就将使企业在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和途径
从上述有关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原因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可预知的,也是可控的,可通过以下方法和途径加以防范。
1 高效的组织体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通过企业内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没有科学、高效的组织体系,就不可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行。
铁路非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成立由财务、营销、综合等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的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并选配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应纳税款、经营收益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财务计划部门的意见;涉及到营销策略、营销方式、购销数量、运输组织、市场行情及既往客户的信誉等问题,应多听取营销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合法性、周密性审查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合同管理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履行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要采取各部门“会诊”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整体效能,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积极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由于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集团公司及其业务量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培养或配备既懂经营管理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专职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给他们定岗、定编、定薪,赋予这些同志以一定的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职权,使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将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控制在基层单位这一源头,进而提高全局的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1、引言
煤炭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煤炭产业为社会提供数百万个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市进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行业,尤其是对煤炭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煤炭产量达34.62亿吨,同比增长11.6%。2012年我国煤炭产量可能突破37.9亿吨。但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通过近十年不断的努力,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趋向好转,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党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距离仍然很大,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认为煤矿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种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矿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员工素质、国家体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层赋存的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我国煤矿均为瓦斯矿,且超过90%为井下开采,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制约安全生产的环境因素众多。据不完全统计,44.4%的重点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的矿井具有自然发火危险,87%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且我国煤层大部分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此煤层的特点是地质构造复杂、透气性低、瓦斯含量高、开采前瓦斯难以抽放。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开采的自然条件越来越恶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矿事故形成的客观因素。
(2)技术设备落后
煤矿安全技术是揭示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和发展变化规律,用于防治各种自然灾害的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1]。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瓦斯预警技术、瓦斯抽放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对煤岩动力学灾害的发生机理等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瓦斯抽放率较低,探测技术及资源勘查手段较为落后。井下设备较多为建井初期设备,难以适应现代生产要求,甚至建国初期设备仍在运行。虽近年来矿井安全设备得到了大幅的改善与提高,但较多矿井安全设施不达标,为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3)人才贫乏
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排除和检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矿事故的发生都和人的行为有关。因此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提高安全意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但煤矿生产工作危险、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造成愿意到煤矿长期工作的人才严重不足。由于煤矿生产的复杂性,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4)企业安全管理弱化
企业安全投入较少,一些领导对员工生命与国家财产的责任感缺乏,轻安全生产重经济效益的思想较为普遍。导致管理和责任制不到位。企业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惩前毖后。企业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识。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安全制度与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执行不到位。最主要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为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安监总局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但现实执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诉我们,完善制度设计才能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之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仍然存在,矿工与安监部门沟通较为困难;煤矿生产中的官煤勾结现象依然横行,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取缔或中止生产经营资格的措施强化监督。
3.建议及措施
(1)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安全制度及管理体制。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群众及第三方参与监督、员工遵规守纪”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制的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法律体系。使安全监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积极进行煤矿企业领导员工的安全培训。实行对症下药,分别对三违员工、新员工、特殊工种员工、不同部门领导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领导及员工的健康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人。
(3)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投入,提高艰苦行业员工待遇,改善煤炭行业工作环境,对从事艰苦行业的人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行特殊政策,保证煤矿行业人才储备。
(4)引进先进的矿山安全设备,替换不达标煤矿的安全设备。建立井下逃生系统,避免事故发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户的方法,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实质是客户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发包人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一种发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强调的是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合同风险防控领域,这种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的防控活动,强调主动收集企业及法律环境方面的风险信息,分析企业的交易行为中潜在的风险,从企业切身利益角度寻找最为合适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业效率与风险防范之后,通过科学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内及签订与履行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并将某些控制方案有机地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因此,控制企业从事法律风险发生后的补救转变为事前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实践中,一个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应当包括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1.完善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督理体系
首先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前期工作减少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保证企业利益。具体的流程应当保证以下几点:
(1)合同主体选择管理
避免因不当的选择形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因为招标等程序问题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
(2)合同签订及生效的管理
从内部完善审批制度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标准程序,杜绝因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随意性而产生的风险。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应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并保证合同任何阶段的档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证据而丧失权益。
(4)危机事务处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违约、突发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防止损失扩大。
2.建立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选择,建立法律风险评估系统,减少法律风险,及时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的概率,取得最低的伤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确定可见的建设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包括对具体的防治措施分析三个实施步骤。
2.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
实践中进行针对发包人一方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支持,如笔者在实习中参与了针对我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风险专项防控研究工作,参与调阅建筑工程公文档案、基建档案1347件,建设工程财务档案61件,并根据要求在对涉秘档案实施了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措施后对其中664份文件进行了复制、查阅。同时还收集含概各级法院对建筑纠纷等典型判例,并广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基本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建筑规划、环境保护、国家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房屋)建造设计规定、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该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等十四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共176部。在综合筛查了该分公司过往签署的合同和该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之后,作出了符合该分公司自身运营特点的法律风险识别报告。
2.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
它实际上是对开发商的建设合同法估计和衡量风险,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的使用,通过统计、计算、分析各个已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并计算出各个法律风险的出现的频率,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科学严谨的数据与理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由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的计算与造成损失的估算,以及综合这两者数据之后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级构成:
(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
要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需要通过公司历史合同档案的整理和统计,并参照地区内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判例,对各个已识别的法律风险点的发生频数。一个简单的例子: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审查了发包人签订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发现有5份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记载的名称不符,那么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过计算在各合同风险概率,概率高风险重点防治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进行概率分析的时候会遇到某一法律风险从未发生的情形,这里就需要风险管理人根据已知情况参照过往经验进行估计,从而给出一个确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将该类风险单独划归为极小概率事件,并不给出确定的值。
(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致损估算
所谓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其估计法可能会导致损失的大小。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商誉的损失和经济损失。通过对损失数额的定量分析,对于容易照成直接损失并且损失后果严重的法律风险则为需要高度防范的对象。
2.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评级
综合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结果与致损估算结果,将法律风险按风险系数进行级别划分,便于发包人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进行科学的掌握。具体划分方法是:首先,将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赋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风险的5/1000的概率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数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该风险可能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假设为20万,则该风险的损失系数可以看成是2 (每10万元看作1);将该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乘以它的损失系数,得到的就是它的风险系数10。
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常见的法律风险的具体防控方法包括消极规避法、积极预防法、成本控制法、风险转移法等方法,具体阐述如下:
(1)消极规避法。即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而采取消极的方式避免其发生。比如,假设B为了避免发生与A签约后,A违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则B选择不与A签约,从而完全避免发生这个法律风险。消极规避法极易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积极预防法。即积极主动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灭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再以上文为例:假设B为了确保合同相对人不会违约而引发法律风险,则在签约前选择数个合同主体进行调研,分析对方的违约率,再从中选择违约率最低的一方签约。积极预防法能有效的预防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体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为商业成本计算到支出项目中。因为收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当可得收益远远大于可能的风险损失时,风险管理者一般会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预期目标综合抉择。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把可能的风险损失纳入成本,损失发生时以利润冲抵;第二类则是建立专项的风险基金。
(4)风险转移法。即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分担或转移给其他主体,比如转让、保险等方法。并且经济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参考文献: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信誉好、质量高的施工单位,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也要选择好的业主,避免施工完成而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的法律风险。而现实是,有些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机取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都出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从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承包人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因合同主体的一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或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作为与不作为,从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失,所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合同主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的特殊性、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内容较多、合同涉及面较广、履行的要求较严格等特点。因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谨慎对待签订合同,以规避合同向对方欺诈或者隐瞒事实,致使承包方遭受经济损失。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承包人有必要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首要任务。为预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透彻了解施工合同的全部流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法律风险的识别主要有流程分析法、分解分析法、环境分析法等。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或重大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签约之前的法律风险、签约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所遭受的法律风险。对没有审查发包人的资质信誉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共同意愿,没有履行相关的程序与审批等签署的合同都是签约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没有对对方应履行义务进行及时的更改与指出,从而影响另一方遭受到相关的法律风险,这就存在签约时的法律风险;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合同由于一方或双方事由导致合同终止,没有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应尽义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称之为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签约前、签约时、履行中、终止后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要想减少承包人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全面地识别,从而有效预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2.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前出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2.1.1、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民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发包人的资质与资格,以避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在涉及市场的发包主体较多,在审查发包人的资质与资格主要审查发包人的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信用认证证书等资信。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审查发包人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但是有必要的话,可以对发包人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询,从而保证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合格[2]。
2.1.2、考察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及履行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具有较好的资格资信状况和较好的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9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如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了发包人的资信不合格或者出现违法的发包人,将必然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利的法律风险。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请求出示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及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前,承包人还可以向发包人进行实地调查,以多种方式对发包人进行审查与考察。
有个比较可靠的做法,现在法院有一个执行网,可以查到全国范围内被执行人的未履约信息,可以看到被强制执行的记录,还有公示,这种单位你最好不要跟他合作。宁可不干活等死,也不要包这个工程去找死。另外可以去上网络搜索一下,有没有他诉讼、仲裁的大量的案例。里面的是是非非,谁是谁非分不清,但大资信不好,你跟他合作地怎么进行风险管理,最后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利益。
2.1.3、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人必须对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不会损失诚信原则。对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有效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承包人应该主动积极对建设项目进行明确的调查,把握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料的准确性。
2.2、建设工程施工签订和合同履行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措施。对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动态进行管理,要及时采集证据,从而提出权利与业务的关系,来维护双方的自身合法权益。例如,进度款支付不及时的法律风险管理、竣工结算价款不按约定支付的法律风险管理、工程变更的法律风险管理、分包不当的法律风险管理、纠纷解决中证据不充分的法律风险管理等[3]。
根据循证医学,阿司匹林预防心肌梗死、脑卒中和血栓性疾病,应使用最佳剂量,即阿司匹林75-100mg/d,每晚一次口服可有效预防此类疾病的发病风险和死亡率,因此阿司匹林被推荐为此类疾病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的首选药物。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虽然在预防疾病发生中的作用和阿司匹林无显著差异,但价格昂贵,因此不提倡用作一级和二级预防[1]。
1临床资料
所选病例698人为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来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和心绞痛发作史以及暂时性脑缺血发作史的患者,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血压、血糖、血脂、发病时间、经济状况等把患者分成两组,治疗组(368人)单独服用阿司匹林肠溶片,75~100mg/d,1次/d,晚饭后用温水送服,因此药为肠溶片要嘱咐患者整片吞服不能掰碎。对照组(330人)则服用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1次/d,单独口服也可与食物同服。
2结果
治疗组患者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的复发率为2.5%,心绞痛发作史的复发率为2.8%,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复发率为2.5%,平均复发率为2.44%,对照组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的复发率为2.4%,心绞痛发作史的复发率为2.5%,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复发率为2.3%,平均复发率为2.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均未出现血小板减少、凝血酶原时间及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等症状。而对照组出现严重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占2.8%,治疗组则为1.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阿司匹林肠溶片在心脑血管疾病的一级和二级预防中均显示出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2],特别是对心脑血管危险因素越多以及未来冠心病风险越大的人群,其预防作用更为显著,因此2008年的ACCP第8版抗栓和溶栓治疗循证临床实用指南推荐阿司匹林用于高危人群的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在已发病患者的二级预防中建议终身服用[3]。而我国在使用阿司匹林肠溶片进行风险预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不能长期连续服药以及用药剂量不准确(用量过高或过低),使用率低(在心血管系统疾病的预防中使用率14.38%,脑血管系统疾病的预防中不足14%)等现象。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彭姝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12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面对多方面挑战,面对的风险多种多样,法律风险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随着我国法律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关注度较高,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依旧可能触发法律风险,因此,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较为重要,这也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企业触发法律风险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对此,现代化企业应当关注法律风险,结合法律风险作出对应的防范对策。
一、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法律规定及监管、合同约定作为基础,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触犯法律,相关利益主体受到影响,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1]。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防范目标便是缩减企业违法损失或者违法负面影响,促进企业良好发展,达到理想的经营目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原则,从而满足法律诉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以企业发展战略作为引导,自经营及管理细节上防范法律风险,通过严密的防范体系使企业法律风险降低,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在经营管理各个细节产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甲方及乙方或者第三方签订合同,这也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法律风险中的重要组成,多数企业在合同风险上均无法避免,因此,企业还需在经营生产中关注合同风险[2]。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一般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及合同履行不彻底及印章随意使用等问题,任何风险均会导致企业陷入经济纠纷及法律诉讼上,导致企业面对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风险
现阶段,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若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足或者践踏别人的知识产权,便容易陷入法律纠纷。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也印证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对此,企业应当以合法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侵权问题而引发法律风险,企业需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避免自身经济利益受损。
(三)人力关系法律风险
该风险是企业人员管理面对的法律风险,企业在人员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容相对丰富,比如,入职及解除劳动关系,这些环节中有大量的法律规定,涉及到较多的风险点,在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及社会保障上,若在某个环节处理上存在不当,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操作,便容易陷入诉讼风波,这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二、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成因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法律风险,引发风险的因素较为复杂,包括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企业对法律风险因素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找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不足,从而有的放矢的完成法律风险预防工作。
(一)对法律规定掌握不足
我国政府及各个行业具有对应的法律规定,社会公共问题同样也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随着社会形态及经济发展形式进行适当调整,若企业对国家法律规定认识不全,在工作中便难以避免法律风险,也有部分企业知法犯法。企业主观的法律认识,为后续的法律问题滋生提供铺垫,因此,这也是导致企业面对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不全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利于减少法律风险引发的诉讼事件,但多数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将经济效益放在主要位置,对内部控制上关注度不高,并未建设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系统。部分企业内部权力结构不清晰,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强力的监督机制,加之人们对法律知识认识不足,导致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并未跟随市场变化,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3]。比如,企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不严格,签订不合理的条款,企业对印章管控不严格,被他人盗用,这些均是潜在的法律风险,与企业内部控制直接相关。
(三)在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是企业聘请律师或者解决诉讼问题便能够处理,企业应当树立防范思维,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完善法律监督及管理工作。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意识到法律工作防范的意义,在法律管理问题上投入的精力不足,单纯象征性的聘请法律顾问,企业内部未设置法务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属于兼职,不会经常进入企业观察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体现,无法帮助企业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四)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在国际化贸易中,企业同样面对法律风险,主要是每个国家构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市场秩序各不相同,因此,在跨国业务中还需遵循国外的相关规定,若企业忽视此方面问题,按照国内的法律体系进行生产经营,便会导致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引发国际性纠纷,为企业打开国际化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情况下,也会导致企业在国内的经营情况受损。
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对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有充足的认识,从而正确推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进程。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应当学习法律知识,认识到与自身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在企业经营及管理决策过程中主动规避可能诱发的风险,在日常管理中关注企業经营行为是否准确,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4]。企业全体成员均要树立法律意识,企业职工来自各个专业,但企业可以为职工树立法律意识,强化每个人的工作责任心,让职工在实际生产及经营中树立法律意识,以法律为准则降低法律风险,各项工作稳定开展的同时,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企业内部需配置法律顾问团队,这些专业人士能制定符合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把关。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为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外,还需通过管理展开风险防范工作。企业可完善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梳理,以此为基础对风险点进行控制,每个风险点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使各项环节的风险控制工作落实到位,工作过程循序渐进、有章可循。企业需构建全面的法律风险体系,在完善的法律风险体系下,企业关注法律风险体系的完善,并建立与之匹配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企业工作中法律风险予以管控及审查。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审批部门及履责部门等,有条不紊的控制法律风险,针对性制定法律风险预案,在发生法律风险时及时处理,避免企业的负面影响扩大。
(三)关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事件法律率最高,合同风险会对企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从而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应当强化合同签订前的审核环节,使企业法律风险降低,签订合同作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决定企业的核心业务,每个条款均应当引起重视,因此,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把关。企业可聘请知名法律团队对合同进行审查,保证合同条款的规范性,确保企业利益没有受损,避免合同履责诱发的法律风险。企业也要细化合同审查办法,关注合同风险过程中,主要查验签订环节及细则,避免表述模糊引发法律风险。
(四)强化监督管理,规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