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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股权交易税务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我国国家税收制度
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低价转让
上市公司高管在亲属之间以低价对倒股份,不仅可以减少抛股方应纳税额的基数,而且股份还在自家人手里,并变身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套现将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实际操作时,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低价转让须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⑵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⑶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⑷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时,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家族企业内部的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项进行筹划;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跨地区减持
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有40%归地方财政,60%归国家财政,各地政府为了争夺限售股股东资源,便在归属地方财政的部分上动起了脑筋,出台了不同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股东可以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从而变更纳税义务所在地。如果个人股东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营业部减持,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一定比例的返还奖励,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2017年厦门和安吉的限售股减持退税比例相继提高至97.5%,即个人股东可以享受总税额39%的返还。
3、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据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会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二、企业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
1、协议转让
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整体税负高达45%。因此,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变更减持地及公司性质
近年来,由于、新疆对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返还,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将注册地迁至这些地区,甚至将公司性质改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双重避税。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信息显示,新疆在2010年12月下发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新疆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此外,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在减持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规避“二次征税”。现有税法规定,减持股权后,有限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后利润再向个人分配,个人还需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财政奖励和返还,减持的整体税负极大地降低。
一批早期参与海外投资浪潮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在度过最初的适应和磨合期之后,逐渐掌握了国际市场环境下的游戏规则,具备了国际化的投资视野,并开始根据对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分析,调动全球商业资源,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种环境下,跨境重组成为当前海外投资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期我们将着重对中国企业跨境重组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和主要关注点进行探讨。
动因、风险提示及应对
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国际化发展阶段,或企业所要实现的目标,中国企业进行跨境重组的目的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有些企业为了发展海外项目而存在融资需求,因此在公开市场上市之前,需要将现有海外公司或项目重组至新设立的平台公司,用来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作为上市主体。第二,降低税务成本。有些企业海外业务不断扩展,但由于早期海外投资经验不足,现有的海外投资架构使得股息分配存在较高的税务成本,使得一些优质项目的投资税务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希望对海外投资架构进行调整,以提高投资回报率。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随着海外投资布局的日趋完善,一部分企业出于寻求企业发展及实现协同效应等内生需求,需要根据区域或产业特点实施海外项目战略重组。
无论出于何种动因,跨境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都是企业必须面对并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根据以往的实务处理经验,我们认为企业在跨境重组过程中有一些普遍性值得关注,包括以下六点主要税务事项。
应关注重组整体税务最优,而非单方利益最大化
与一般的跨境交易不同,企业集团内部跨境重组的特别之处在于买卖双方是关联方,任何一方产生的高额税负,都将由企业承担。因此在跨境重组中,企业必须谨慎选择重组方式、步骤及对价形式等安排,以兼顾买卖双方的税务成本。
投资初期的架构设计,对实现未来重组的税负优化至关重要
虽然从投资的时间进程来看,对海外投资的重组可能发生在投资三、四年,或更长时间之后。但是,从提高跨境重组税务效率的角度而言,企业能够根据未来的商业规划,在投资初期的策划阶段,设计兼顾投资需求和税务效率的投资架构,对于未来降低重组的税务成本是至关重要的。
明确重组收益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扣缴责任人
在一项重组交易中,如果产生了重组收益,通常而言,卖方作为收益的取得一方,属于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是,由于跨境重组的卖方可能为境外公司,并不会在交易发生国进行直接的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特别注意的是,交易发生国的税法很可能会规定,被转让的公司负有向当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任何非合规的税务处理,都有可能导致被转让的公司被处以税务处罚。因此,实施跨境重组的企业,应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发生国的税制,特别是对于税款申报缴纳的责任人、程序和时间等要求,避免因未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或滞纳金。
重组方式的选择及税务优惠的适用
企业在进行内部重组时,可能会希望尽量减少交易对现金的需求,而通过非现金的形式(如股权支付、往来账的冲销等)完成交易。对此,企业在以非现金的方式进行重组时,要特别关注重组环节的架构设计,在避免使用大量现金的情况下,达到重组的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与跨境重组所涉及的国家对于集团内部重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下59号文对于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等,以及如何能在达到重组商业目标的前提下,选择有机会适用税收优惠的重组方式。
重组对税务成本的影响
一般而言,如果企业在重组时缴纳了资本利得税,则被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税务成本也相应提高,从而使得未来再次进行转让时的资本利得能够以此次转让价值为基础而计算。但是,在跨境重组,特别是多次重组以实现预期架构安排的情况下,在不同层面重组,其对于税务成本的影响也有所区别。具体而言,通常只有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税务成本会被提高,而如果后续重组在控股架构的其他层面进行,则可能还需要以原始的计税基础(而不是因缴税后而提高的计税基础)确认资本利得,从而导致未来对同一项增值额缴纳多重税收。因此,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优化的重组架构及流程,避免由于重组而导致对同一项增值缴纳多重税收。
跨境重组的印花税等交易税影响
与资本利得税按照差额征税不同,印花税等交易税项通常按照交易对价的总额计算征收,而不只是考虑被转让公司的增值额。因此,尽管交易税税率看起来较低,但如果交易金额(即交易对价总额,而非实现的利得)较大,那么交易税负也可能会对交易成本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除资本利得税以外,计划进行重组的企业还应充分了解交易税制度,并可以探索降低或递延该税负的方法。
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对其他国家在跨境重组方面的税收制度的初步介绍,以说明跨境重组在不同国家的税务处理方法。
加拿大:更多重组架构选择
加拿大作为世界上一个主要资源国,吸引了众多海外投资者。许多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或新设的形式,持有加拿大的公司或资产。随着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商业规划,在对加拿大的公司或资产实施重组时,首先需要关注资本利得税的影响。加拿大有一个“应税加拿大资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概念,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不动产或对不动产的权益。根据加拿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应税加拿大资产时需要在加拿大计算缴纳资本利得税,并且不论是直接转让还是间接转让,该规定均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家中国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架构间接持有的一家加拿大公司(主要资产为应税加拿大资产)并对其进行重组时,无论在控股架构的哪一个层面转让,所产生的资本利得都可能产生12.5%的加拿大资本利得税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企业在投资之初考虑了未来可能的重组计划,并设计了具有灵活性和税务效率的控股架构,则有机会利用相关的税收协定,从而申请适用相关免税优惠。就加拿大自身而言,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不仅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近期也与香港签订了税收协定,并预计从2014年起开始生效。这些情况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特别是对于投资加拿大的中国企业而言,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
同时,虽然税收协定能够提供税务优惠或保护,但对于税收协定的适用,也要求企业必须能够在海外控股公司建立足够的商业实质(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维持),并能够满足税收协定的适用条件。
另一方面,对于重组资产或公司的接收方,有必要提前对收购架构进行税务筹划,根据未来的商业规划(例如短期还是长期持有,是否需要在架构中保留灵活性为未来上市做准备等),设计税务优化的收购架构,避免再次重组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
德国:关注合并纳税集团
德国一直是中国企业投资欧洲的主要目的国之一。除了前文提到的资本利得税等事项外,在德国进行重组时,还需关注合并纳税集团的潜在影响。
根据德国税法规定,两个具有一定比例控股及投票权关系的德国居民企业可以组成合并纳税集团。在此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计划对现有合并纳税集团中的一家德国企业进行重组,则可能会导致现有合并纳税集团的解散,其直接影响在于重组发生当年,合并纳税集团中的各德国企业将不适用合并纳税集团下的税务处理。
另一方面,鉴于德国税法存在上述合并纳税集团制度,则重组交易中的买方可以考虑是否需要对其加以利用。例如,如果该重组交易将采用外部融资贷款的形式,则可考虑设立一家德国收购主体,并由该德国收购主体进行贷款。由于德国收购主体可以与被转让的德国公司进行合并纳税,那么德国收购主体的利息支出将可以冲抵被转让德国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而降低重组交易后德国公司的整体税务成本。
背景与内容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国家税收收入大幅降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出台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以下简称114号文),明确了在非居民企业、反避税等诸多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114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非居民企业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所得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股权转让所得。
二、反避税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为了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从不同渠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以便识别避税行为。重点检查行业性关联交易问题,包括: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行为,确保境内子公司获取利润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拒不提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四、大型企业税务检查。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对国地税共管的房地产企业,定期对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筹划建议
114号文件的下发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税款征收力度。为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建议相关企业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集团内非居民企业如派遣员工在中国提供服务,应重点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产生中国税负;境外股权交易涉及境内企业的,应关注该股权交易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申报义务等;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存在亏损,应对转让定价风险做出及时的评估,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文档,同时考虑如何通过合理的安排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核查是否已按规定准确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并进行了相应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房地产企业应对各个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销售、租赁等等)进行全面的税务复核(包括预售收入的相关税款计算、计税成本结转、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及清算等);作为税务机关重点的检查对象,大型企业可通过全面的自我复核尽早识别税务风险,发现内部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为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打下基础。
在通过上述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应进一步对症下药,准备合理的支持文件以备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或通过补缴税款等方式及时化解相关风险。
19号令
背景与内容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并于3月1日起施行。19号令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尤其对作为劳务接受方的境内企业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变更,以及项目完工等环节的合同登记备案要求。
近期,各地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企业,相继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近期正在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展开专项调查,该动向值得相关企业关注。对19号令实施几个月以来的合规性情况进行复核,无疑是本次调查的重点。
据悉,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与境内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包括在境内企业担任一定职位的人员),并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中尤以汽车制造企业为主。
税务机关将通过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的方式,检查相关主体是否已按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或申报纳税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境内企业很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目前,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就信息收集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境内、外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派遣来华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职务等);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备案情况;对外支付款项的本外币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经调查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于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的,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税款。
筹划建议
企业集团是一个利益性的整体组织,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决策都是根据其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促进企业未来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基于这一情况,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予以深入,以此来对企业的经济资金使用予以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其目标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联系。现阶段,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立以及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实现企业经济的合理化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内的资源能够更好地整合利用,实现资源优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的事,而且是企业内控体系全过程全员参与规划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赢,企业发展战略达成下,政务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规僻涉税风险,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对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体以及长远的眼光对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予以承担[1]。税收筹划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这一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对员工进行定期有效培训,积极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对法律进行遵从和敬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统筹已经成为企业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业具备较为雄厚的资金并且在调度上存在优势,因此在实施这一战略时,相比之下较为单一的企业优势较为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相关特性分析
税务风险在企业的风险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区别于其他风险,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质更具复杂性,在集团发展中,涉及的组织结构以及税务制度,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增加集团运行中的税负风险;其风险属于客观性存在,要求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管理队伍的税务风险意识不强情况下,其内部机制会存在缺陷,并且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会增加集团的税务风险问题,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其经济效益增加。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一)利用企业的不同模式作为持股平台,为股东解决税负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目前最受青睐的一种作为持股平台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优势为,有利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实现公司控制和高效决策,有利于融资以及解决处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利于节税。通过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持股平台,支持企业发展中的税负问题解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从转让所得中取得的分红,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双重税。为股东和高端人才减少税负,同时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也是一种合法的事前规划。
(二)合理选择税收洼地,实现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1.不同产品转让定价,错配僻税,使利润流向低税负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跨国垄断公司为确保集团整理利润的前提下,利用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优势,根据集团内部关联方所在地实际税负率情况,制定不同类型产品交易的价格。让实际税负率低的公司产品价格畸高,利润保留此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畸低,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2.集团每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一方面减少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把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税负低的集团公司,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3.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实现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公司。因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集团内部税务筹划就有了很大空间。因业务需求拓展或生产线等增加,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拆借,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实现税负低利润高的公司拆借资金短缺一方,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资金短缺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实现低税负缴纳。
(三)关联企业的资金借款
1.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分析
关联企业之中实现拆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税法也大同小异[2]。首先资金来源确定为自有资金基础上,拆借到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需要针对资本弱化问题出台相应规定,细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前者基础上,需要进行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关联方中,企业实现债权性投资,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资,投资规模超过了相应的标准,出现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以及权益性投资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账面金额进行平均确定。特殊情况下,资本弱化调整例外,相关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相应调整时,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方式调整法,在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需要另一方调整支出,实施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对双方的税收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关联双方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并不进行纳税的调整。
2.关于利息收入确定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其相关条例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贷款,针对未逾期贷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结合贷款合同,确认实际利率以及结算利息期限,以此为根据计算利息。针对逾期贷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实际收到钱款的日期,或者是没有实际收到,但会计确认利息收到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金融企业确定利息收入为应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个月后仍然没有收回,并且会计已经冲减当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收回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税务筹划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实施税务筹划,以此节省税收开支,在产业中享有基本权利,并且实施产业转型以及经济转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予以积极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保证其拥有更加广阔的税务空间,但其中的更高风险性影响也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风险[3]。
(五)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运用是非常关键的。企业收入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很大。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推迟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减免也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确认的必要性。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及当下税务政策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以此来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性,其之后的销售成本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对所得税的当期应纳数额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伴随着存货的不断流通,一部分存货会转入企业的亏损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具有正比意义的[5]。
3.有关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务筹划
在集团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是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团的收入确定,折旧金额越大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地降低[6]。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需及时了解,及时、灵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7]。
结语
为了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国际贸易,“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推动了许多企业进行海外并购重组。但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市场环境各不相同,并购重组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涉税风险(曲俊宇,2018)。虽然为更好地开展国际间贸易往来,国际上签订了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等相关协议(谢松等,2018),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缺乏对国内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导致海外并购重组的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困难。与之相比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熟练运用我国税收体制依法纳税。因此,为了在“一带一路”大环境下企业能够顺利完成海外并购重组业务,了解目标企业所属国的税法及相关规定,识别并购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迫在眉睫,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一、海外并购重组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历史性税务风险
在并购之前,企业存在欠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以及伪造税收优惠证明等行为,存在一些潜在性的税务风险。过度追求利润,未按照当地税收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少计甚至隐瞒收入,大量增加成本和费用数额、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风险的发生。并购方需要去承担这些税务风险,涉及补缴企业之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额和罚款,并且要缴纳额外的税款利息,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以及境内股票下跌惨重,不利于企业并购后续发展。
(二)中间控股框架并购涉税风险
一方面,企业为了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缴纳,通常会设立SPV。但实际上中间控股的特殊载体企业并不存在真实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办法构成实际的收益所有人,这就造成企业不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汪翼鹏和盛利军,2018),导致企业白白浪费成本设立SPV,还要增添日常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重复征税,国际间给予了“税收饶让”和“境外所得税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绝大多数国家之间都签订了双边税收优惠协定,但是一般都对持股比例有所要求。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税收知识,没有达到税收国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导致面临无法享受股息预提税的优惠政策,存在双重征税风险。为了避免多纳税,并购企业大多在已签署协定的国家设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这样就破坏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导致协定国税源流失。
(三)内部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部分企业由于所属国属于高税率国家,为了减轻税负,往往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把利润向低税率国家的企业转移,以保证该企业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转移后企业的纳税增加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的目的。进行海外并购的最大特点是资金数额巨大,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融资主要分为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由于需要进行股权分配,企业最终年末的利润会对持有股权的大小股东进行分配,这就导致并购企业需要多缴这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债务性筹资产生的利息费用将会增加该企业的财务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最后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张涤非,2016)。这一做法打破了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定价的原则,造成该企业所在国的税额流失。由于复杂的关联交易,企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运用不到位,从而引发涉税风险。
(四)日常经营涉税风险
为扩大企业生产规模进行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经营环节会更加复杂,增加了纳税范围和税种。而且各国的纳税申报表大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适当做出调整,判断材料的填报是否正确,否则会多缴或者少缴税款。并购后企业如何重新进行资源配置,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做出筹划决策(张健,2018)。部分企业没有把税收战略纳入企业并购战略的一部分,在并购重组后没有及时掌握这些变化,也没有事先去评估并购重组后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申报表填列不规范,没有按照所属国税法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准备同期资料,逾期申报导致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东盟“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导致国家整体的税收制度不太完善,税收执法不严,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较为随意,税收政策变动频繁,导致从外部获取信息不太及时(石勤,2019)。由于海外进行并购导致信息不对称增加,企业获取的信息数据真实可靠度降低,被并购企业为了减少自身税收负担,促使此次并购顺利进行,有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信息不透明及信用严重缺失,是海外并购发生历史性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并购企业在前期调查中不够重视相关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调查不甚全面,对历史税务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走出去”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难以及时掌握全面可靠有用的信息,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决策,导致涉税风险。
(二)并购双方国家税制差异
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所涉及的税收环境复杂多变,税额大税种多,不同经济来源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各国的申报标准也不一致,这就导致纳税人需要考虑并购双方企业所处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存在的关联关系。虽然大部分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但由于各国具体实际情况不同,企业的谈判能力和经济实力业务状况存在差异,导致涉税风险的存在(陈展等,2016)。同时,由于税制不同,并购双方企业可能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没有考虑差异性,导致税务机关认为其过度筹划存在偷漏税行为,引发了涉税风险,也给企业名声带来了不好影响。如果被并购企业所属国有双重标准来区分认定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就会导致双方同时认定居民身份,造成企业需要在两个国家同时缴纳所得税,导致双重征税。
(三)缺乏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被并购的目标企业所处税收法律环境等认识不够,只是粗浅了解,而没有从深层次去理解。而且由于税法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就易造成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税务弹性和主观判断权。对于企业的一些税收筹划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准则加以否定,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内部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近些年,传统企业和新兴企业为了快速扩充资本,达到规模经济,都希望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来改变“低技术含量、劳动力密集”局面。收益和风险并存,有些企业只是看到海外并购存在的巨大收益,只关注经营状况,而不考虑所存在的风险,缺乏涉税风险防范机制,以致面临风险时付出了惨重代价。
(四)涉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
国家税率不断调整,可能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修订出台,这就要求相关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国税和地税合并之后,报税人员税收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税务信息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很多企业是会计人员兼任税务人员,会计做账按期纳税,这就导致会计人员只重视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而忽视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于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认知不足,对存在的涉税风险认知有局限性,对企业的涉税管理能力不够,造成税款在申报和纳税时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有些税收筹划没有熟练掌握相关规定,仅仅考虑了眼前税负降低,缺乏大局意识,导致税收筹划不合理不合法,从而引发涉税风险。
三、企业海外并购重组涉税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开展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需要评价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账簿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费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目标企业是否正常依法纳税,税收体制是否健全,是否有偷漏税之嫌。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历史性税务问题往往会给海外并购带来很大风险,甚至会决定在并购重组后能否达到最初的并购目的。是在签署并购文件之前解决好,还是先进行并购?目标企业就税务问题给予单独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谈判来确定。通过全面的税务检查,可以对并购双方企业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使得并购企业在谈判中对相关税务风险进行准确划分,进而在协议中建立充分的海外收购条款或者风险保障机制,避免企业在并购时为遗留问题“买单”。
(二)理解海外税制要求
目标企业所属国的行业动向或者即将出台的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可能成为并购失败的直接原因。国家为了让海外并购企业更好地了解境外税收制度,专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服务中“一带一路”专栏里了相关境外投资的税收指南,需要相关信息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下载。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税法专业性较强、信息量大,国家税务总局都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理解、掌握、快速获取相关税收要求。所以,企业想走出去,首先就要弄懂相关的税收制度。
(三)选择合适的并购税务框架
企业在面对国际上税务问题时需要保持理智,正确对待。税收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的税制都在不断完善变动。一方面,各国都在不断调整境内外税负以引导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良好的税收治理环境,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强打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企业必须提前规划安排,做好整体统筹,合理制定关联交易价格,参与并持续关注,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一切要以防止偷漏税为目的,严格按章办事。企业虽然对并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对于并购税务框架的驾驭能力不足,需要深入学习研究。
(四)强化内部税收管理
从发展战略角度,企业应多关注自身内部管理所引发的涉税风险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专业能力,多开展关于“一带一路”专项税务知识培训,及时了解各国的税收情况,学习相关技术,正确识别涉税风险,做好预测和防范。加强企业内部税收管理,加紧培养国际税收人才,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税收协定。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税务总局有效引导下,组织开展多层次政策解读和辅导,为“走出去”企业答疑解惑,积极有效解决所涉“一带一路”国家在海外并购期间遇到的大量涉税难题。根据常见的问题,整理分析海外并购期间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涉税风险分析。企业积极主动参加这些培训活动,可为海外并购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曲俊宇.“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J].国际税收,2018(04):76-79.
[2]谢松,赵鹏飞,赵晨辉,于召辉.“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8(05):24-25.
[3]汪翼鹏,盛利军.中企海外并购股权间接转让税务风险管控[J].财务与会计,2018(11):63-64.
[4]张涤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6(22):43-45.
[5]张健.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8(01):118-119.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
(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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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母子公司来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协定另有规定。
而总分公司方面,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及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而这也就为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提供了条件。
而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因而要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必须考虑不同公司形式的好处,以及公司形式相互交织的技巧。
在本文中,我们根据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模型,然后利用模型结合企业不同的经营时期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在不同时期利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并进行适当的转化,以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模型设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按照收入来源地原则就来自于该国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同时,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还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也就是在缴纳了分公司所在国税款后,还需就该笔收入和总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国纳税,适用直接抵免进行纳税。因而假设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为Rb,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总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h,经营期限为n年。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于全球的收入纳税,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在子公司将税后收入汇后国内后,要按照间接抵免法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纳税。因而假设子公司税前收益率为Rs,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经营期限为n年。
二、模型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在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盈利状况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这样就为我们利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投资初期的选择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很有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那么,到底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利,我们运用上面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
当下属企业发生亏损的话,其税前收益率为负,即分公司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小于0。为了分析到底哪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我们假设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由于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那么对于总公司来说,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看作总公司的盈利,总公司可以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设立子公司由于其是独立法人企业,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就不能得到这样一项好处。
这种情况下,rb>0
而设立子公司的话,它的收益率为rs=Rs<0。
即使我们考虑到子公司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抵扣,但是它的减税的现值也远远低于分公司现期冲减减税的现值,因而还是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
由此,可见在初始时设立期,选择分公司比子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以实现节税的好处。
2.投资稳定期的选择
投资稳定期,到底选择那种企业组织形式,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再据以选择。
假设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税前收益率均大于0,即可以获得正的税前收益率,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为R;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下面,我们分别考虑下t大于、等于、小于t0的情况。
我们发现在t=t0和t<t0的情况下,子公司与分公司所产生的税后收益率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任何企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只有在t>t0的情况下,二者才不一致。
在t>t0的情况下,分公司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利用“直接抵免法”合并到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由于t>t0,所以分公司所纳的税款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分公司还要按照总公司所适用的税率在总公司所在地补缴税款,然后以税后收益投资。而子公司则是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进行投资,在n年结束后再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适用“间接抵免法”按照母公司所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即将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按照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差进行补税。因此,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可以利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因此,当t=t0和t<t0的情况,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税负相同;而在t>t0的情况,子公司由于可以递延纳税,比分公司有利,因而,应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3.对外收购的选择
当一个公司要对外收购企业时,是将收购来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则需了解被收购公司是否盈利,及被收购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亏损的,那么就可以借鉴投资初期的选择的决策,建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纳税的特点,用所收购企业的亏损去抵消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实现减少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公司作为分公司比较合适。
如果被收购企业是盈利的,那么就需要考察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情况。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则采用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企业作为收购企业的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比较合宜。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大于或者等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子公司和分公司获得的税收收益相同,将被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建立总分公司还是作为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效果都一样。
4.资本投资结构选择
企业的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对于债务资本,需要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可以获得节税的好处,仅仅是在获得利息后由债权人缴纳所得税,而且债务资本的本金以及利息费用不受企业盈亏的影响,到期必须归还,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权益资本则是在企业盈利后用税后利润发放股息、红利,股东在获得股息、红利后还要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而且权益资本只有在企业盈利之后才发放股息、红利,本金并不到期归还,只是在企业清算后将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而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无法利用债务资本节税的好处。而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独立进行纳税,因而母公司可以利用债权资本进行投资,以利用债权资本节税,同时,还可以避免权益资本投资风险较大的弊端。到底在那种情况下,利用债权资本投资才是最有利的,还需要考察子公司的性质,即是否是全资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适用的税率状况。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完全控制子公司时,当二者的税收政策完全相同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效应完全相同。债务投资时,子公司利用这部分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息税前利润)可分为利息和子公司税前利润,利息收入由母公司负担所得税,子公司税前利润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资产总收益;股权投资时,资产总收益全部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而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有免税规定,不需要再纳税,从企业集团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资产总收益,因此两种融资方式下企业缴纳所得税相同。
但是,当母公司税率高于子公司税率时,由于利息收入按母公司税率征收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时这部分收入则适用子公司税率,因此股权投资优于债务投资,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同理,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这些分析表明,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时候,只有当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母公司进行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在母公司没有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选择则依赖于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利息率、各自的所得税税率、资产收益率等因素。我们设融资总额即公司总资产为B,资产收益率为p,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利息率为c,在债务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为M,在权益资本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份额为N,其中N>M。
Bp(1-t)N-[(Bp-Bc)(1-t)M+Bc(1-t)]=Bc(1-t)(1-M)-Bp(1-t)(N-M)
其中,Bc(1-M)表示利息支出对子公司剩余股份的“税收挡板”支出,Bc(1-t)(1-M) 表示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即母公司由于没有完全控股所导致的税收利益的流失。Bp(1-t)(N-M)表示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本分析表明,当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大于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时,股权融资方式下的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就会大于债务融资方式下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即前者的税负小于后者,此时应选择股权融资。反之则应选择债务融资。
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想利用债务投资的节税效益时,应该选择母子公司的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5.企业经营中分立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科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等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将内部的高科技部门、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门独立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的一些企业经营的业务规定有税收优惠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企业可在这些区域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由其经营业务,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6.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子公司的股权,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
依据前面的分析,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
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没达到标准或协定没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
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2)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征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
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交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
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转移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综上而言,在制定公司战略组织形式时,根据相应国家或者地区税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