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31 17:02:3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篇(1)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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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浪网.今年“五一”黄金周时,一些景点相继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让旅游保险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旅游保险为何无人买账?[EB/OL].http://.cn/c/2006-05-14/01288917675s.shtml,2013-8-20。

[3]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

篇(3)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一、旅游服务质量的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业内外关心旅游业的人士越来越重视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研究,大家基本认可这样的观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是指景区服务所能满足服务需求的特性的总和。即景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所能满足游客需求的程度,它包括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及游客评价。

二、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问题

旅游景区服务作为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向旅游者出售,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部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遗憾的是,在中国旅游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旅游服务质量一直参差不齐,大大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目前影响我国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员工的服务意识不强。

旅游景区服务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但是目前不少旅游企业对旅游服务质量不够重视,景区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比较淡薄,具体表现为视宾客的呼叫为麻烦,对各种消费层次的客人不能一视同仁,重视高消费群体,轻视普通消费者;将自己的喜怒哀乐情绪带到工作岗位;对集体的效益声誉不关心,只注重自己的工资福利;部门间协调不到位,存在服务空白地带;接待顾客投诉时互相推诿,不能承担责任,服务速度慢等等。没有树立好“宾客至上”的准则,忽略了服务的重要性,导致服务质量有下降趋势,以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怨声连连。

(二)景区旅游摊点、商店服务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有些旅游景区摊点、商店不符合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标准。具体表现出两种现象:一是“散”。景区周边的旅游商品所设摊点、商店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旅游商品市场。二是“乱”。景区内外缺乏监管力度,导致相当的产品无质量保证,且价格虚高,甚至有些景区尾随游客兜售商品,强买强卖。

(三)景区安全管理不到位。

景区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游客人身安全、财务财产安全等。目前一些旅游景区并没有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管理,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只注重效益,忽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四)对宾客投诉不够重视。

宾客投诉处理要求景区内必须有便于投诉的条件,如:意见箱,投诉电话等;设有专门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工作耐心细致。某些景区,只关注硬件设施、服务的态度等因素,不重视在服务过程中和服务提供之后,引起顾客对服务质量的不满和投诉。

三、提高我国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对策研究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是一个地方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展现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宣传地方文化、增强景区景点吸引力的最有效的方式。景区景点的标识、停车、休息、卫生等设施以及旅游服务人员的用语及表情等,都是营造舒适旅游氛围、打造精品旅游的重要环节。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具体对策如下: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教育。

景区应树立“质量第一”、优质服务的意识,使全体员工认识到服务质量对景区的重要意义。

通过服务质量教育,使全体员工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景区质量管理的方法,让员工熟练掌握本人的“应知应会”技术和操作流程,提高景区员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的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标准。

旅游景区服务针对每个景区有不同的规范,其中规定了旅游景区提供服务所应该达到标准,即对“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个问题给出了一定的答案。为景区服务质量的检查和控制提高了衡量的尺度。建立健全的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标准对于景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效做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1、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各种安全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秩序。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的培训。

3、落实安全督导检查工作。一是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例如景区内旅游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游乐场所以及游览环境是否安全,安全标识和救生用具是否齐备、完好等;二是检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等。

(四)重视投诉、提高游客满意度。

游客对景区的意见、投诉和满意度,更能说明景区的服务质量,通过游客的信息反馈进行检查,更能全面、及时、有针对性地反映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以便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给予及时、稳妥、合理的处置,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错误。

(五)建立服务质量督察制度。

发挥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旅游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督,将新闻媒体曝光与强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作者单位:扬州生活科技学校)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80-01

休闲渔业游客与其它类型的游客相比,在人口统计学特征、态度和行为特征上有许多不同。例如,一般休闲渔业游客以30-40岁居多,多数游客逗留1天,垂钓方式以湖泊,沙滩垂钓为主,目的地的美景和远离日常的生活等是游客感知的最有价值的因素。而人口分布特征的不同也导致垂钓者的差异:乡村地区闲赋在家的垂钓者,每年参加休闲垂钓等类似活动次数较多,年龄相对偏大、退休收人水平中等;城市垂钓者最热衷垂钓活动,每年参加的次数较少,每次达7.1小时;城市和乡村垂钓者在鱼种偏好和渔获量水平上存在差异;大部分垂钓者认为提高鱼类放养是改善垂钓环境的最佳方法。

一、休闲渔业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休闲渔业旅游景区以经营景区资产为主要对象,同样对于休闲渔业也主要以渔业资源为管理对象,对休闲渔业旅游者的管理也是最近几年才逐步受到关注。

(一)游客行为管理。游客不文明休闲渔业旅游行为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有可能损害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类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气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皮等垃圾,还有随地吐痰等;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休闲渔业旅游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等。

(二)游客安全管理。休闲渔业旅游安全是休闲渔业旅游者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休闲渔业旅游业发展的保障,被称为休闲渔业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游客的出游方式不会是休闲渔业景区发生安全问题重要影响因素。

(三)游客服务管理。随着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媒体的宣传报道,游客对休闲渔业旅游景区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游客的投诉对与景区管理来说是一种信任,是一种管理体制的反馈,才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不足。景区妥善处理可以使原有工作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若能高效合理的处理游客的投诉,那么它就会重新赢得游客的信任和满意度。

二、休闲渔业旅游景区游客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休闲渔业旅游景区游客管理面临的问题

1.游客对休闲渔业旅游资源的潜在破坏。渔业旅游资源对于景区而言,是景区得以存在的基础。

2.旺季时游客拥挤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由于休闲渔业旅游者骤增,突破景区的承载能力,可能产生对休闲渔业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景区设施的破坏性影响。

3.休闲渔业旅游安全问题。休闲渔业旅游安全问题有很多方面的。有些是游客自身安全认知不够造成的,许多来自内地的游客对大海的安全隐患认识严重不足。访谈发现,持不必培训认知的游客大多认为只要自己注意成年人没有必要培训。

(二)休闲渔业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游客在休闲渔业旅游景区除了游览观光之外,最为关心的是在景区能否享受食、住、游、购、娱等服务。

2.给游客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大多数的游客对于该地的历史、文化、环境、发展等不了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休闲渔业旅游是否满意,通常取决于信息的获得。

3.对游客的指导和限制。一般而言,景区都有一个或多个出入口,进入景区后,在导游的带领下,在导游图或路标系统的导引下,会沿着一定的线路或景区游览。

4.预防和处理游客安全问题。由于游客安全问题的诱因不同,游客的安全管理就要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休闲渔业景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保障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防范意识。

旅游安全事故大多是由游客自身安全认知不够造成的,因此,休闲渔业景区必须收集各种可能导致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活动,通过景区的导游、工作人员和标识牌等对游客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培训,使游客增强自身的安全认知水平,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3)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做好休闲渔业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通过对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掌握、执行、检查,不断提高休闲渔业景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从内心里重视和理解游客的安全需要,认同游客的安全需要,从而能下意识地首先对“行”环节即水上交通安全和陆面交通安全进行严格管理,水上主要是查验旅游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是否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船舶是否超载;游客是否存在危险行为等。

三、结论

重视休闲渔业旅游中的游客体验,加强休闲渔业旅游中游客体验的管理是休闲渔业旅游地成功的关键,也是休闲渔业旅游由衰转盛的必由之路。但是文章没有更深一步探讨休闲渔业旅游游客的特征,体验产品的组织,开发和创新等,这都有待于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农家乐"发展中政府的"缺位"与"越位"[J].旅游学刊,2006,21(3):1.

[2]张建萍.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刘亚峰,焦黎.旅游景区游客管理探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5(3).

篇(5)

一、前言

游客管理是景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活动,通过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在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质量同时实现对旅游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游客管理是保障旅游景区正常运转的基础,游客管理可以减少游客因不文明行为对景区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倡导文明的社会文化氛围。不仅可以保护旅游资源、优化游览环境、保证游客心情畅快,从而提升游客的满意度,促进景区管理目标的实现。

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游客数量的急剧增加,很多旅游景区在旅游旺季都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大量涌入的游客,造成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成为难点,特别是自然资源极易遭到破坏的自然保护区和遗产类景区,游客游览所带来的资源破坏所带来的局面制约了景区开发利用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是目前所需要实施的,这对我国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对我国旅游业及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重现实意义。

二、旅游管理概念、内容

1.游客管理定义

游客管理是指旅游管理部门或机构通过运用科技、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过程,通过对游客容量、行为、体验、安全等的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提高游客体验质量,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旅游管理内容

游客管理包括对游客旅行目的地管理、游客容量管理、游客满意度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游客体验管理、游客影响管理、游客安全管理等。

三、我国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

游客管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合理的管理对旅游景区的维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在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提升了文化环境内涵,实现旅游景区环境、社会和旅游目的地经济的可持续最大化发展。

由于缺乏有效的游客管理及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导致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出现了资源损毁、游客满意度下降,旅游需求减退等使多方利益蒙受损失的局面。游客管理在我国景区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得不到重视,只有在旺季时才将游客管理作为景区工作的重点。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游客管理。

过度重视旅游经济效益,大多数旅游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目标重点在于如何吸引大批量的游客,缺少对大批量游客对景区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考虑,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部分地方为增加旅游带来的经济利益,促使游客消费,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充耳不闻;即使部分大的景点实行游客管理,通常也是在旅游旺季将旅游工作的重心倾向于游客管理,但一旦回归到淡季,便忽视了游客管理。

2. 管理内容仅局限于游客行为管理,管理手段偏重硬性措施

景区通常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游客管理的内容大部门偏重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实行减少游客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方面地管理,忽视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缺乏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对游客的满意度及投诉行为缺乏合理的处置和规划。

由于在管理内容上倾向于游客行为管理,使得管理方法和手段过于硬性化,如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实行巡视、处罚或限制活动等。无法让游客意识到文明化环境氛围,甚至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抗,硬性管理还存在着被动性、高技术性、高成本,因此旅游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

3. 缺乏对旅游景区综合规划及管理

这几年大力发展旅游业,但对区域旅游景区的规划甚少,甚至对目的地旅游景区也缺少综合规划利用,对区域内的旅游景点缺乏合理的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景区的游客对旅游景区的不合理感到不满意,如在同一个旅游景点的不同处,一些地方过多的人流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部分地区则出现无人状态。服务设施不合理,有些景区很大一个地方也找不到一个厕所。旅游景区缺乏有效管理,如景区内对对商贩摊点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商贩只管卖,不管环境卫生的清理;使得景区内的卫生环境脏乱,促使游客环保意识减弱,继续破坏环境。

4.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基层管理人员素质相对偏低,同时很多旅游景区和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和要求,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国内的很多景区,游人会随意触摸文物古迹,在文物古迹边嬉戏,并和文物拍照,而从业人员对其视而不见,使得文物资源在不经意见被逐步破坏。

四、杭州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现状分析

1. 游客容量管理

杭州景区在处理季游客容量问题有着独特的方式,免费门票和营造四季特色文化旅游是对游客容量很好的处理,减少了在旅游旺季因游客数量激增而引起游客排队时间长、可玩项目减少、满意度下降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也增加了旅游淡季的游客量,由于西湖周边的景点免费较多,因此游客体验及排队的时间减少,从而增加了游客满意度和体验感。

杭州实行低碳旅游,公共自行车、电瓶车、在方便环保及低费用的同时。对游客进行了分流,同时也成为了杭州景区内一道特色的风景线。还有水上巴士的、游船的运用,减少了部分陆地游客量,水上巴士同时还是连接了西溪湿地、京杭大运河、钱塘江、西湖,形成“五水”相通的水上旅游线路,增加旅游收入。

2. 游客满意度管理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设施、规范景区服务,杭州景区每年都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对景区区游客满意度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根据调查内容将数据统计并编写出年度游客满意度分析报告,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并根据游客的需要改善环境,同时更新旅游热点,如对西湖、西溪等老景区通过不断升级改造。2009年第二季度调查结果显示,国内旅游市场游客满意度为78.90,在40个样本城市中,杭州、无锡、广州、珠海、沈阳、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满意度指数较高,均超过80。其中,杭州排名第一。

2010年国庆黄金周新推出江洋畈西湖湿地、新中东河、中山南路中华美食夜市、城北半山游步道等新景点,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市民,并推出游船体验。都是对游客满意度管理进行地调整。

3. 游客行为管理

杭州景区对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在景区内对游客进行规定:景区通过宣传对游客入景区须知规定:公园提倡尊重、理解、和谐的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毁坏财物、等不文明行为,如经发现后不听劝阻者,景区有权要求游客无条件离开公园;景区内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景区内安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在夏季的时候,西湖禁止游客跳入湖中游泳、洗澡,对于此不文明行为一旦被安保人员发现,先通过安保人员温馨提示及时制止,如经劝导后依然继续不文明行为者,景区通过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4. 游客体验管理

随着杭州旅游方式向休闲旅游,体验成为杭州景区的新兴的旅游方式和生活方式,体验旅游对杭州旅游有重要作用。杭州景区为游客提供新、奇、特的游乐体验和安全优质的游乐服务,打造中国休闲城市。杭州西湖景区的游船体验,让游客在游船上享受从水中看西湖,在水中看杭州,并结合西溪湿地等处开通水上通道,使游客们体验不一样的旅游方式,体验水中杭州。杭州部门景区将游客观赏、体验纳入了游客旅行的一部分,如西溪湿地的采柿子节,西溪采菱,游客们可以在秋季的时候采摘柿子,在水上采摘菱角,让游客们感受西溪特色的民俗活动,加上西溪越剧、说大书、皮影戏、龙凤舟体验,让游客更亲近西溪,体验节庆的热闹。

5. 游客投诉管理

游客对杭州景区的满意度为我国前茅,杭州西湖名胜区 以争创“投诉率最低、满意度最高”为目标,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从提升服务品质着眼,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实现低投诉率;相比而言景区的投诉较少,以前,西湖边的景区集中在野导游、堵车、停车上投诉,为此杭州景区管理在处理黑车、野导方面进行了专门跟进调查,在停车场专门有负责人员管理,并进行停车电子扣费;对于无证导游,有一套野导黑名单,在投诉时可以快速查询目标,进行跟进。

现已推行异地投诉,游客可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游客服务中心首先填写《游客投诉登记表》,初步判断责任归属,并做出答复。运营管理中心督导室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拟定回复意见,答复投诉人。对网上投诉,市场部网络管理员负责将督导室的处理意见回复给投诉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情况。

6. 游客安全管理

杭州景区始终将把安全(包括设备安全、餐饮安全、游客在景区的游玩安全以及财物安全)放在第一位。杭州景区设置的基础设施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些大型进口设施同时拥有国际、国内双重安全标准保证,通过了国家级、市级相关检测管理机构的认证。管理对景区内设备进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跟新一些设备,始终以游客安全为己任,对景区内的餐饮进行检查

对景区内湖边、河流边、溪边等活动特别注重游客安全管理,通知游客安全须知、漂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准备应急处置预案等,加强船只、游艇、皮筏的日常检查、救生设施配备、沿线安全岗哨设置、督促游客穿好着救生衣、上下筏码头的安全措施等,景区内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部门的建议要求完善和改进相关设施和制度。加强景区内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山林保护和文物保护,防止山林火灾,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游客安全、财产安全。

五、杭州景区游客管理不足方面

1. 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培训、管理不到位

就对景区实际情况而言,杭州做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的水平和素质都还未到国际级旅游城市水平,从业人员及导游对游客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游客管理方面考虑不周全,同时很多导游都属于兼职,导致导游水平参差不齐。杭州部分农家乐景区,由于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不是很高,对其管理不是很到位,因此存在投诉现象,如误导游客进入旅游景区高价产品。

2. 人性化管理不够全面

在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发生的时候,会采用硬性化手段处理,缺乏通过教育、引导游客改善不文明行为,缺乏人性化处理手段;一旦进入西湖景区内很少有停车场地,在寻找车位存在着很大困难;杭州实行公共自行车无疑对减少了车子进入西湖景区,即保护了西湖资源环境、减少污染,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旅行方式,但一旦到旅游高峰期,很多景区边的停车位置不是缺自行车就是无法归还自行车。

3. 夜游景区欠安全性

杭州部分景区推出夜游景区,夜游也成了很多游客喜欢的方式之一,但在夜游景区内通常夜游指示牌不明显,缺少适当的照明指示,导致夜游西湖景区或是其他景区找不到着厕所、出口等现象,迷失了方向;在夜间需要帮助时,不太容易找到服务人员,只在出口处见到几位管理人员,夜间管理人员巡逻少,一旦在湖边、溪边、河边发生不安全事故不容易找到人救助。

六、景区游客管理措施

面对以上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出解决建议和措施,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关键的一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通过对杭州景区的游客管理分析,提出对景区游客管理相应建议,实施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目标,和谐最大化的发展景区旅游。以下为景区游客管理的措施。

1. 重视游客管理意识

由于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仍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很多旅游目的地都重建设、轻管理,使得旅游目的地管理严重滞后。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如想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游客管理并最终提升该地区的旅游竞争力。因此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者应当重视游客管理,将其纳入旅游目的地的日常管理范畴,并针对游客管理存在问题,找寻相应对策,合理科学规划景区、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进行人性化管理等。

2. 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

结合杭州景区规划,对我国旅游景区进行城市游客管理地规划,寻求可持续、合理实现旅游目的地环境、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计划明确规定具体的管理主体、客体、方法和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景区旅游游客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与监控,及时反馈、改进,实行动态管理。在景区游客管理总体计划的指导下,要求各部门、各景区制定具体的游客管理分计划。建议在今后的景区旅游规划中单列一章专门制定游客管理计划。景区游客管理计划的制定不仅使实际游客管理中有章可循,更重要的是使旅游主管部、经营管理者们在观念上重视游客管理,最终将其纳入城市旅游日常管理范畴。

3. 进行人性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构建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服务优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实现提前安排游玩线路。

通过开发新的旅游线路、宣传其他景点/区、开发新的景区、排节事活动等对游客进行分流,吸引淡季人流,分散旺季部门景区人满为患的人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游客旅游体验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更是保证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得到良好旅游体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高效的游客投诉体系,保障游客安全、利益,更是指明该旅游目的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管理方式和内容,更好的实现景区的管理。巩固游客安全管理,游客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中,是吸引其他游客来旅游目的地的基础,也是保障游客安全、利益的基石,因此要巩固游客安全管理。

七、总结

针对我国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对杭州景区游客管理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景区游客管理措施,从重视游客管理意识、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进行人性化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管理,实现对景区游客管理,最终提升旅游业的发展,促使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前途下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最大化发展。为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提供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和管理措施依据。

参考文献:

[1]何贵香: 杭州旅游对南宁旅游发展的启示[ J ] .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7

[2]周玲强:旅游景区经营管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篇(6)

关键词:体验式旅游 安全管理 研究

2001年6月,在一份关于澳大利亚旅游业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到“体验式旅游”这个新概念,所谓体验式旅游是指“为游客提供参与性和亲历性活动,使游客从感悟中感受愉悦。”

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充分发展,交通等基础设施全面完善,出门旅游变得简单容易,旅游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明显转变。对现在的旅游者来说,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享受生活的全新方式,身在路上的“旅”不再是出发的唯一意义,追求快乐的“游”与身心放松的“憩”更为重要。旅游者不再满足于“上车睡觉、下车拍照” 的旅游形式,滑雪、探险、徒步、滑翔伞、登山、漂流等具有参与性的体验式旅游活动更受旅游者的青睐。由于这些旅游活动参与性强,风险高,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体验式旅游活动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旅游企业以及旅游从业者而言,旅游地的形象和效益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旅游目的地、一条旅游线路或是一个旅游企业的打造,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环节,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旅游地的形象,进而影响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

体验式旅游活动中本身就伴随着一些风险隐患,而一些旅游景区或旅游地为了经济效益盲目上马体验式旅游项目。既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开展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旅游地来讲,安全管理更为重要。

二、影响体验式旅游活动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交通游线设计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已发生的一些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的设计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组织的不合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由于户外探险类体验式旅游活动线路设计不合理,容易误导去往一些危险的地带,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二)景区管理人员和游客安全意识薄弱

前者主要表现在景区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特别一些景区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时,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承担安保工作,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没有把安全纳入意识中。许多游客在出行前对于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常识、求救的安排都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或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超出安全范围、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

(三)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开发体验式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等。

(四)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体验式旅游活动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景区并将没有及时予以整改。

(五)对于突发自然灾害没有足够的防范和预警

全球变暖直接引发了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户外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许多旅游企业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

三、对体验式旅游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要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让景区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提倡游客在出行前应掌握一定的急救常识,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体验性旅游活动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开展体验式活动的地区的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体验式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了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做出相应的预案。另一方面,景区从业人员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旅游活动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于参与体验式旅游活动的游客进行评估,评估其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

(三)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首先,科学设计体验式旅游活动路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容易受到天气影响的路段做出警示标志,必要的话封闭一些有安全隐患的路段。

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保证活动范围内有GPS信号,能够通过监控装置了解游客动向。

(四)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特别是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及时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将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等在景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等。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安全提示,做出行为规范提醒。

第三,在景区内有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完好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五)建立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体验式旅游活动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提前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体验式旅游活动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旅游监管部门、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共同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促进体验式旅游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杭华. 旅游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应对策略[J]. 旅游纵览(下半月). 2014(01)

[2] 罗景峰. 我国乡村旅游安全研究现状与展望[J]. 安徽农业科学. 2013(33)

篇(7)

武夷山大安源旅游景区位于武夷山市北部洋庄乡大安村,距武夷山市区38公里,是闽江的发源地,地处全球人与生物圈保护网成员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西部。大安源旅游景区主景区包括黄岗山大峡谷景区、龙归源景区、泰平洋水上广场等,主要由黄岗山大峡谷、茶马古道、龙归源、泰平洋、龙井、 峡谷漂流等6大景观构成,景区面积逾28平方公里,结合了九寨沟之水,黄果树之瀑,白水洋之趣,峨眉山之猴,井冈山之红等诸多特点。域内自然生态保持较好,享有“植物王国” 、“动物世界” 、“天然氧吧”、“ 亲水乐园”等美誉,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

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调查

(一)旅游交通

大安源旅游景区位于武夷山市北部洋庄乡大安村,距武夷山市区38公里,无市(镇)内公交汽车,无长途汽车或直达旅游专线,交通较为不便。从市区到景区的公路为双向两道,路面狭窄且多弯道,家用小轿车可实现双向会车,但景区的客源很大一部分是由旅游大巴运送,双向会车艰难,容易造成拥堵甚至交通事故。景区各停车场未进行系统分级和分流管理,交通组织管理较混乱,建设不规范。

(二)游览

景区有专门的游客服务中心,设在黄岗山峡谷景区入口,主要的功能是提供票务和游客的休憩服务,景区的游客服务中心的问询、医疗、投诉、安全保卫、邮政服务点等功能布局缺失。大安源景区是由黄岗山大峡谷、茶马古道、龙归源、泰平洋、龙井、峡谷漂流等6大景观构成,六大景观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通过游客服务中心发挥推介、咨询的功能成为目前景区的一个重点。景区设有各种标识系统,特别是安全标识系统,各标识牌的形制、材质、工艺各不相同,与景观环境不协调。作为武夷山的景区,和武夷山主景区一样,大安源景区游览的淡旺季特别明显,游客量集中在夏天,其他季节则人员稀疏。

(三)旅游安全

大安源属于生态、亲水景区,在黄岗山峡谷景区,未见到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客流疏导;在以水上游乐为主的泰平洋景区,设有安全保卫人员,但都着便装,集中在一处聊天,没有对危险地段进行巡查,未发挥应有作用。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护栏、水上拉网等应不够齐全和有效。在一些危险地段,无安全提示,游客随意下水,人身安全存在隐患。安全警告标志、标识设置随意,不规范。

(四)旅游购物建设和管理

泰平洋景区内主干道上充斥各种周边农民的摊点,贩售各种水上娱乐项目相关的产品,破坏主要景观,妨碍游客游览,与游客抢占道路和观景空间。景区范围广,周边存在大量的村民,景区开发建设并日趋成熟后,游客的增多必然带来大量的商机。周边的村民利用自身的优势摆摊设点出卖当地的农产品,开办农家饭店等,这种情况无可厚非,但在景区范围内存在严重的规范化管理与农民自主创收之间的矛盾,景区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景区游客满意度调查

通过携程进行线上调研,评论数为29,分值4.6/5,总体评价满意,主要问题有:

1.景点与景点之间距离较远,山路较窄,开车有挑战。

2.景区内景点的介绍较少。

四、重点问题提升建议

(一)强化景区安全管理

1.在危险部位、危险区域增设警示牌和安全提示,节点地段应增设安全员;2.完善景区硬件设施安全和监控系统,可全天候实施安全监控,有相关安全资料记录等;3.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特别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4.解决旅游道路安全问题,顺利实现游客的接驳。

(二)提高景区管理水平,解决规范化管理与周边农民自主创收之间的矛盾

通过旅游扶贫、支持周边居民自主创业,景区开发建设后,景区可以联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的情况下,扶持帮助景区周边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餐馆、旅社、商店等“农家乐”项目。景区也可划出特定范围,让地方居民在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摆摊设点销售土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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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 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 务。

2 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 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 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 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 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 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 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 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 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 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 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 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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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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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设旅游大市目标,打造平安旅游、放心旅游、快乐旅游品牌,加强旅游景区、饭店平安创建工作,完善安全保卫和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打造和谐旅游环境,确保全市旅游景点、饭店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二、工作目标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职责分明、常态化运作的平安旅游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各地、各责任单位在景区、饭店安全管理方面职责明确,实现日常监管常态化。

二是研究制定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启动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工作,确保2014年平安景区、平安饭店数量分别达到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数量的60%。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旅游局为组长单位,市综治办、安监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平安旅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四、责任分工

(一)市旅游局

1、牵头制定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动员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积极申创平安景区、平安饭店;

2、负责旅游景区、饭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景区、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3、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安全检查,排查和整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各类安全隐患;

4、负责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有关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安全问题的投诉;

5、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全市旅游应急救援预案,牵头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参与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市综治办

1、参与制定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牵头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区)的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2、督促各责任单位根据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的日常监管;

3、将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平安建设目标考核。

(三)市公安局

1、参与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考核验收工作;

2、根据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的日常监管,定期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治安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内定期开展治安宣传,牵头处置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内发生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4、参与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安监局

1、参与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考核验收工作;

2、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3、参与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参与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考核验收工作;

2、依法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餐饮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旅游景区酒店、餐馆、疏导点内的餐饮摊贩餐饮安全检查工作,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3、负责对旅游景区、饭店餐饮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4、牵头旅游景区、旅游饭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公安消防支队

1、参与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考核验收工作;

2、依法对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

3、对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负责消防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旅游景区、饭店负责消防工作的专职人员持证上岗。

五、工作内容

(一)平安景区创建

1、创建对象

全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2、创建标准

详见附件3

3、达标要求

2014年市“平安景区”创建评分表得分不低于85分。

(二)平安饭店创建

1、创建对象

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星级农家乐、旅游星级餐馆、参与同行合作的经济型酒店和社会宾馆。

2、创建标准

详见附件4

3、达标要求

2014年市“平安饭店”创建评分表得分不低于85分。

六、工作步骤

“平安景区”、“平安饭店”创建工作按照“创建、申报、考核、评定”四个程序进行,共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创建阶段(2014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

各参创单位对照创建标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创建措施、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计划、积极开展创建活动。采取专栏、板报、标语、橱窗、召开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确保单位员工平安创建的参与率和知晓率达到100%。

(二)申报阶段(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底)

各县(区)参创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创建标准可向所在县(区)旅游局提出考核申请,由各县(区)综治办组织公安、旅游、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综治办备案。市属各参创单位直接向市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三)考核评定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底)

市综治办联合相关责任单位组成评定小组对各县(区)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定验收,对市属的参创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授予“2014年度市平安景区”和“2014年度市平安饭店”称号。

“平安景区”和“平安饭店”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从参创年度的12月31日至此年度后两年的12月31日),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评定小组对获得“平安景区”和“平安饭店”荣誉称号满2年的单位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平安景区”和“平安饭店”复核工作按照企业自查、县(区)复核、市级抽查的程序开展,时间安排和创建工作同步。

七、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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