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7:02:4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社会调查实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情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长久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许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门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问题,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并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倡导使用替代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 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人都认为限塑令的执行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00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政策加大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如果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都能接受。因为环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 “限塑令”的执行势必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促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提高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导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也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
4. 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假期前,院团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向全院同学发出了《关于开展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并召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根据专业特点,确定实践方向、实践形式。
二.以人为本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经过院领导、老师和同学的共同努力,我院准备了200份居民健康调查问卷,并成立了血压测量小组。
首先向村民发放有关糖尿病,高血压,和夏季保健知识的宣传材料,挨门挨户宣传医疗保健科普知识;其次集中开展为村民测量血压,并且运用在学校所学的医学知识,耐心的解答有关了村民的一些健康问题,并且为村民讲解了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饮食和保健知识。均得到了村民的充分认可。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了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乡居民的①家庭人口数;②15岁以上成年人吸烟及饮酒情况;③常见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地方病(如地方性甲状腺肿,俗称“大粗脖子”病)以及精神性疾病的患病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涉及居民87户,345人。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5份,剔除无效问卷13份,有效问卷172份,问卷有效率为86%。
1.调查对象的家庭人口数
本次调查87户居民,345人,男性163人、女性182人。平均每户3.97人,其中每户2口人的有5户,占5.75%,每户3口人的有31户,占35.63%,每户4口人的有33户,37.93%每户5口人的有10户,11.49%,每户5口以上的有8户,占9.20%。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每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也影响着居民的健康状况。人口数多的家庭的疾病发病率也较高。
2.乡农民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主要是由个人情况(如年龄、受教育程度、生活态度等)确定。一直以来我国农民的基本任务就是农业生产,且绝大部分属于重体力劳动,对身心健康水平要求较高。然而,由于受传统的自给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形成了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问卷调查显示(具体见表1),受试者中有饮酒习惯的农民有154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4.6%;抽烟习惯的农民有14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1.1%;既抽烟又饮酒的农民有11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4.2%;平时喜欢打麻将和扑克的有10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1.3%;兼有上述所有习惯的人多达65人,占总人数的18.8%。因为农民大多从事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所以大多数男性通过抽烟和饮酒来维持体力和精力,女性在农闲季节或者农忙之余喜欢打麻将或扑克来消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忽视比较严重,某种程度上对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有明显的消极影响。
表1 乡农民日常生活习惯统计
生活习惯饮酒抽烟既抽烟又饮酒打麻将和扑克 兼有上述习惯
人数(人)154 142 118 108 65
比率(%) 44.6%41.1% 34.2% 31.3% 18.8%
3.乡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
3.1常见疾病的调查 本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受试者中患有高血压、低血糖、肥胖症、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及其他常见病的人数分别占总样本的6.67%、5.80%、8.70%、2.90%、1.45%和4.93%,具体见表2。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形成一些慢性疾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些疾病由于发病隐蔽,患病时间长,人们容易对之疏忽和放松警惕,一旦发病,将给患者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
表2 乡农民慢性病种分布统计
疾病 血压 低血糖肥胖症 高血脂 糖尿病 其他疾病合计
人数(人)23 2030 10 5 17 102
比率(%)6.67 5.80 8.70 2.90 1.45 4.93 29.60
随着转型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不合理,再加上农村体育发展滞后,加速了农民身心健康水平的下降。各种亚健康患者不断增加,缺钙、骨质疏松、疲劳无力等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群往往是慢性疾病的潜在患者。
3.2精神疾病的调查 精神健康对农民的社会适应性有着较强的影响。有资料显示,当个体长期处于精神疲劳时,患病的几率大大增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可以有效地使身体保持较高的健康水平。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乡农民的精神状况大多很好,但是,我们发现了一名大有十岁的男孩存在精神问题,使我们受到了震惊。经过询问了解到与其家长外出打工,深深的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3.3地方病的调查 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一直以来,在东北地区的偏远农村存在着缺碘的问题,地方性甲状腺肿(俗称“大脖子”病)发病率很高。但可喜的是,在本次调查中,我们没有发现一例患者,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居民补碘的关注,以及居民自身通过食用碘盐和含碘食品,提高对碘的补充。
4.乡农民的医疗保健状况
市乡村级诊所医疗条件较差,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很少经过正式的培训,所用的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但绝大部分农民生病时只能依赖村级诊所就医。本次调查的农民中,生病时去乡以上医院就医的占总样本的20.19%;去村级诊所就医的占66.35%;还有13.46%的农民由于经济收入及其他原因,拖延治病,往往小病拖成大病,致使收入本来就不稳定的家庭更加贫困,详见表3。值得注意的是,广大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合理的体育活动能够增进身心健康,预防疾病。可见相当部分农民的就医条件和健身意识较差,有的已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水平,不利于吉林省农村小康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
表3 乡农民医疗保健状况统计
去乡以上医院就医去村级诊所就医 拖延疾病合计
3322 28 345
20.19%66.35% 13.46% 100%
5.乡农民健康影响因素分析
5.1经济收入普遍不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农民的经济收入与健康状况关系密切。当前,农民疾病经济负担重,医疗保障水平低,医疗费用增涨过快、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低、经济收水平低是造成农村居民健康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重要原因。经济上的窘境导致广大农民“生不起病”,“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的“怕病”心理,给诊治疾病带来很大困难,而农民诊治疾病的费用增加,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迫使一些有病该住院治疗的人放弃住院,使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
5.2农民体育健康意识淡漠,认识存在误区
调查发现,许多农民的体育健康意识淡漠,错误地认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专门的体育锻炼。虽然体育锻炼和生产劳动在让人流汗、消耗体能、提高身体素质等方面非常相似,但是本质上有根本区别。适度的体育锻炼,不仅可以提高机体呼吸系统的功能,还可以改善心脑血管的机能,提高机体免疫能力,对有效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病后康复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农忙之余,参与体育锻炼,不仅有利于身体健康,也能促进心理健康,缓解精神疲劳,联络乡邻感情。在受试的农民当中,52.5%的人认为从事农业生产就没必要进行体育锻炼,58.4%的人认为增加营养或改善饮食与保证睡眠才是促进健康的主要原因。可见,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并没有意识到体育锻炼在增强体质、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上的重要作用。
5.3繁重的生产劳动和家务减少了广大妇女体育锻炼的时间广大妇女在农村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维持日常家庭事务的灵魂。当前,许多农村,男人大都外出打工,家中内外几乎所有的事情都要由家庭妇女来承担,繁重的生产劳动和家务使得广大妇女很少有时间从事体育锻炼,再加上农村卫生条件不理想,各种慢性病、妇科病等问题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村妇女的身心健康。
6.调查结论与建议
6.1.结论
6.1.1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健康呈现出两种类型,一种是相对贫困农民长期的营养不良及生产生活的压力,使得身心健康状况较差;另一种是相对富裕农民由于生活水平提高而导致营养过剩和运动不足,使得体育锻炼对身心的健康促进价值日显突出。
6.1.2农民健康状况堪忧,患各种慢性病的比率较高,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升高,地方病的发病率下降。
6.2建议
调查时间:20xx年x月28日
调查主题:手机消费
调查执行:北京鹰之健企业形象策划中心
文字整理:刘增禾
调查说明:本次调查使用网上调查、入户访问、媒体问卷回收的方式进行。整个调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广大消费者参与调查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本次调查共采集样本245205个,有效样本243260个,问卷来自全国各地,参加活动的包括国家公务员、在校学生、公司员工、个体劳动者等各行各业的从业者。
调查结果:
被调查对象电话费节约方式被调查对象手机更换的频率
不知道6.8
话费套餐44.7
给对方发短信73.3
拨打ip电话75.6
半年左右3.4
半年至一年x2.8
一年至两年24.4
两年以上7.2
没有换过52.2
七成多的被调查对象把短信作为节约话费的一种方式;五成多的被调查对象从未换过手机
由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早期应用的都是gsm网络,联通新建的cdma网络在20xx年x月8日刚刚开始试商用,原电信长城发展的cdma用户仅为60万用户。因此,现中国大部分手机用户选择的都是gsm制式的手机。本次调查显示,97.4的用户使用gsm手机,x.4的人选择cdma手机,选择gprs手机的被调查对象最少,只有x.2。
本次调查中,68.6的用户选择中国移动,3x.4的用户选择中国联通。调查显示的用户比例与中国移动与联通的实际用户比例大致相符。
此次调查显示,中国的手机市场仍以国外品牌为主,中国国内品牌手机份额依旧很小,市场占有率不足7,仍无法与国外厂商抗衡。
此次调查中,半年左右换一次手机的用户比例为3.4,这部分基本为高收入或对手机时尚比较敏感的客户;半年至一年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x2.8,一年至两年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24.4,在换手机的用户中,一至两年换一次手机的用户的比例为最高;两年以上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7.2。从未换过手机的用户比例为52.2。
为了更好地节约电话费,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方式。ip电话是消费者的首选方式,它被绝大多数手机用户认为是节约长途电话费的最佳方法;其次,短信作为节约话费的一种方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部分比例为73.3;除此之外,44.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话费套餐是节约话费的一种方式,这部分用户大体上是一些高端用户群体。二成半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上网价格太高;四成多的人认为如果解决了上网速度、上网资费、网络内容等问题,一定会用手机上网
手机若想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认可,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功能的实用性,本次调查显示,用户认为最实用的功能是来电/接听时间显示,选择这部分比例的用户占63.9,其次是多种铃声,占50.8,这也反映了用户对手机个性化的要求。同时,选择中文输入的用户比例为47.9,由于短消息方便易用和可以节约话费,42.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群发短信也是比较实用的功能。
随着数据业务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服务内容逐多样化,手机传递移动图像或多媒体方面的应用将成为可能。因此,彩屏手机将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本次调查显示,6x.4的被调查者认为手机应用彩色显示屏非常有必要,25.3的人认为无所谓手机是否是彩色显示屏,只有x3.3的人认为没有必要。这说明在手机的功能性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在色彩方面给人以不同的感受的彩屏手机将更能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获得消费者的喜爱。
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程度尚在研究之中,目前尚未有全面、权威的科学结论。但与手机带给人们沟通上的方便相比,大部分用户对手机辐射表现出了较为包容的态度,本次调查显示,28.6的被调查对象能接受手机辐射,48.3的人选择无所谓,不能接受的人相对较少,比例为23.x。
虽然认为移动互联网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至今,手机上网在速度、价格、内容提供、费用等方面仍不能令消费者满意,这其中,上网速度是制约用户上网的最主要因素,没有了速度,手机上网的快捷便无从谈起,其次上网价格太高也是一条重要的原因,手机上网收费包括通信费和信息费,如果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手机上网查询一条新闻信息,最少也要支付一分钟四毛钱的话费,因此有25.4的被调查对象选择这一因素,同时,现在移动互联网内容还不够丰富,同时屏幕太小也是制约用户上网的重要原因,这使得浏览一些内容非常不方便,x5.x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此因素,最后一个原因就是现在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运营商、icp、isp的价值链体系,许多移动icp对移动互联网内容建设持谨慎的态度,内容太少,用户自然提不起兴趣。
虽然应用手机上网现在还存在诸多缺点,但它随时随地可以得到有用的资讯这一点仍然非常具有吸引力,所以现在消费者对于是否应用手机上网还持观望态度。本次调查中,非常明确表示会用手机上网的人与不会用手机上网的被调查用户比例都是27.2,另外45.6的人说不定,这说明在解决了上网速度、上网资费、网络内容等问题的情况下,手机上网一定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近四成的消费者认为时尚是影响购买行为的因素;四成多的人选择互联网来了解的手机信息;三成多的被调查对象被价格因素左右。
由于价格的不断下调,手机现已不再是奢侈品,当各个品牌的手机功能相差无几时,手机的外观设计与时尚品位就成为左右人们购买行为的第一要素;同时,品牌对人的影响也深入人心,对购买行为的影响不可小视。本次调查显示,39的消费者认为时尚是影响购买行为的因素,认为品牌是影响购买行为因素的用户比例为30,人们十分看重的价格与功能现已退居其次,分别占被调查者20与xx的比例。
生活在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手机信息的获取方式人们更倾向于可以全面充分获取信息的媒体。本次调查显示,可以快捷、全面地收集到手机各种信息的互联网在手机宣传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40.3的人选择互联网来了解的手机信息,这说明互联网正在对传统媒体形成有力的冲击;人们了解手机的第二个途径是报纸,占32.7,选择电视的比例为x4.5,仅居第三位?这可能是因为电视广告主要是应用于品牌推广或某种型号的广告宣传,它时间较短,不可能全面介绍某种手机价格、性能等诸多方面。其他广告方式,如杂志与广播与它们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选择杂志的被调查比例为x0.3,选择广播的被调查者最少,仅为2.x。
为了取得更好的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手机销售商在促销方面煞费苦心,花样繁多。本次调查显示,在所有促销手段中,价格上的实惠仍然是让消费者最为动心的方式,有38.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这一方式,在所有促销方式中居于首位;其次送礼品也颇得消费者青睐,35.4的被调查对象选择这一方式;再次,折价换购这一变相降价方式也得到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欢迎,选择这部分被调查对象的比例为xx.x;与运营商捆绑销售的比例为8.4,最后,抽奖的比例最低,为6.4。这说明,越是实实在在的优惠手段,越能打动消费者。
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移动电话价格不断下调,人们对于手机的价格承受能力逐渐增强。在手机价位方面,人们并非单纯强调低价格手机或追求高档新潮手机。本次调查中,XX至3000元价位占到4x.8,居第一位;34.6的人购买x000到XX元价位的手机;除此之外各个价位的被调查者比例都低于x0,x000元以下和3000元以上的总和只有23.6。可见,中档手机是未来用户选购的主要对象,x000—3000元是绝大部分消费者比较认可的价位。
半数多的用户认为手机应具备蓝牙功能;四成多的人认为应该单向收费。
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用户已不满足于手机现有语音与网络功能,人们希望它能具备更多的功能:5x.3的用户认为手机应具备蓝牙功能,希望手机具备即时翻译功能的有50,有37.x和24.7的人认为手机应具备mp3播放功能或收音机功能,认为手机可用来照明的人有20.x,希望手机能玩游戏的人有20.x,看来,消费者要求手机不仅仅是一种通信工具,而应该是一种娱乐工具以作日常消遣。用户新需求的提出,一方面给手机厂家带来了新的商机,另一方面也给厂家的技术革新带来挑战。
在移动电话资费的收取方面,40.9的人认为应该单向收费,以秒计费的被调查者比例为4x.3,以6秒为时段计费的被调查比例为xx.4,认为应该按分钟计费的用户最少,仅占6.5。
移动互联网应用方面使手机的多方面应用成为可能,手机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通话终端,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终端、信用终端、娱乐终端。综合分析,用户希望移动互联网可以带来三方面应用:
首先,可以方便地接收网络信息。一方面是e-mail的收发,这或许可以使人们随时随地接收任何图形和文本信息,使人们生活与办公更为轻松,这部分被调查对象的比例为6x.7,居于首位,39.4的人们希望手机可以实现增值软件下载,38.3的被调查对象希望手机能查看娱乐新闻;网上购物与生活资讯的比例各为20.6和x9.8。
进入夏季以来,马路上人流量增多,加上有些市民不注意环境卫生,随手扔掉的冷饮包装袋,纸巾到处都是,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聚增。高温炎热的天气,加上繁重的清扫任务,环卫工人的辛苦可想而知。在我与环卫工人的交谈时间里,她也没有停止手中的工作,"为了保持道路的干净,我们每天在路上巡回捡扫十多遍,就是在高温天气,也没间断过".作为环卫工人的张奶奶对我说道。
为了真正体验他们的艰辛,我拿起扫帚和簸箕,与张奶奶在40摄氏度的高温下工作。刚工作几分钟汗水就将衣服湿透,每扫一次就会有呛人的灰尘扑面而来。我不得不停下来原地休息,擦脸的纸巾上不仅有汗,还有黑色的污垢。但是张奶奶一直没停下工作,扫完一段路程后,她都站直身子喘口气,擦擦汗水,就弯腰继续工作。张奶奶,她每天要反复打扫很多次,累得腰酸背痛不说,每天吃灰尘,呼吸道也很不舒服。
经过检索媒体报道,在高温天气下,各地已发生多起环卫工人中暑死亡的事件,他们的艰辛却很少被理解,他们的安危却很少得到关注,环卫工人中暑死亡得不到赔偿这一问题为什么得不到解决呢?
环卫工人"老龄化"
众所周知,环卫工人现在大都是一些"5060"群体。再过个两三年这些人干不动了,怎么办?工人年纪大,身体较弱,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危险系数提高。每年报道环卫工人被擦伤、骨折、晕倒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这些与环卫工人年纪大,反应和行动慢也有关系。工人年纪大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老人过马路被搀扶"的影像,相信多数人都记忆犹新。如今的老年人"扫马路"岂不是让我们汗颜。"不能管吃,不能管住,还那么累,工资还低,没人来"经过询问多人,得到的答案便是这个。年轻人不愿意加入这个群体,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环卫工人的报酬问题得不到解决,1000多一个月的工资,应该让环卫工人的待遇慢慢接近其他重劳力行业的待遇。否则,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永远在最长期的最低工资线上。
其次,社会上对环卫工人的看法是不是也要有所改变呢?"职位无贵贱"不再只是一句口头禅的体现方式不同,他们也要有应有的尊重。
关爱环卫工人,从我做起
环卫工人一直被誉为"马路天使",可是太多的空头赞美是没有用的,他们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还是问题,没有假期没有休息,面临加班等现象更是存在。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社会上的歧视更是让他们缺少应有的尊重和体面,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生安全和心理健康应该得到保护。
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在大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各级高校同样注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施,通过各级相关教育部门的努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好的熟悉社会、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社会认识和阅历,增进对社会和工作的理解;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长见识,锻炼能力,开拓视野,为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培养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增加工作经验和经历,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终极目的就是通过切身实践增强学生对于社会的认知能力,获得所谓的“发言权”。在大学生社会实践大力开展的现阶段,如何丰富社会实践的手段,充分达到社会实践的理念和实质成为重中之重。社会调查是通过调查手段了解和熟悉社会的有效手段,通过社会调查的开展,不仅能够提高学生沟通能力和交往能力,更能促进学生团队协同与合作意识,同时能够培养学生坚强意志与克服困难的勇气,提高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社会调查是了解社会实际情况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各大高校尤其是社会科学教学的重点内容。大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和契合性,社会调查是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大学生社会实践是社会调查顺利开展的重要载体。本文对社会调查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践行性机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社会调查专业化指导是社会实践开展的前提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的核心内容,社会学的专业知识将很好的指导调查的组织、实施和开展。社会调查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将会是社会学专业知识的具体体现,同时会使大学生社会实践获得专业化的指导。目前各高校基本都有社会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在专业学习过程中都会获得社会调查相关领域的基础性知识。各高校可以将社会实践项目与相关社会学专业的教师进行结对活动,让专业教师作为社会实践团队的指导老师。大学生有社会实践项目需要专业指导的需求,教师同样有课外指导学生的任务和责任,社会调查可以将教师与学生的互为“需求”和“供给”联结起来,通过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的合作,学生们不仅会获得专业指导,教师们同时会丰富课外教学课堂,并且这种专业化的指导将会使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的开展取得较高成效。
二、社会调查团队化运行为社会实践奠定基础
团队是社会实践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是社会调查组织实施的核心部分,团队化运行成为连接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沟通基础。开展社会调查,团队组建是重中之重。团队中需要专业指导老师,项目技术指导,项目后勤指导、丰富经验的督导及访问员。广大的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经过专业培训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访问员,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团队其他角色的选择。高校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一定要与社会学科等拥有的调查中心等部门进行合作联合开展此项活动。高校等部门的调查中心已经拥有开展项目研究,尤其是专业社会调查的经验,培养了一批具有专业和实践指导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或督导。通过与该类部门中心的合作,构成了项目的核心团队,这不仅会有效促进社会实践项目的开展,同时会保障项目长远的良性运行,为后面的社会实践开展提供团队化保障。
三、社会调查项目化运作是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托
社会实践的团队都是以项目的方式开展工作,项目的选择是实践实施的关键。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各高校逐渐开始意识到社会调查在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制订相应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申请项目,而项目开展的重要形式就是社会调查。面对这种转变,社会实践可以很好的与项目社会调查相结合,从而实现双赢的结果。项目的来源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其他科研机构委托等多种途径,充足的项目来源务必需要开展社会调查,而这将成为开展社会实践的契机。学校需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专业教师需要通过社会调查来收集数据、完成课题研究,学生需要通过调查来获得数据进而增加对社会的了解。学校、教师和学生三者的需求是相辅相成的,学校和教师的支持将为社会实践项目提供制度和资金的保障,学生的参与将会获得真正了解社会的机会。在相结合的过程中,坚持“一项目一实践”的做法,做到项目调查与社会实践的有效开展。
四、社会调查制度化建设是实行社会实践的保障
社会调查的实施,是需要精确计划和有效预期的过程,制度化的建设是有效开展社会调查的保障。调查项目的选择和确立、调查资料的准备和讨论、调查访员的召集和培训、调查地点的沟通和联系、调查过程的计划和安排、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和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完成,这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项目调查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做好处理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案等等。这些复杂的过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在开展社会调查前,要成立应用的负责机构,制订相应规章和制度,组建社会调查实施团队,购置和准备调查必备物品,获得有效资金来源保证,这些制度化的建设成为有效实施社会调查项目的关键。社会调查的制度化建设的完善,同样将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有效开展和广泛实施。
五、社会调查成果化转变是社会实践的最终目的
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的实效如何,成果是检验的重要指标。社会实践成果的体现形式不仅在项目本身方面,重要的是如何实效实践结果的转化,这将会更加丰富实践的价值。“挑战杯”是目前全国大学生的重要平台,社会实践类项目申报和评比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成果转化的重要机会。社会实践项目与社会调查相结合,同学们把社会实践的主题明确好,利用参加社会调查的过程,实现社会实践的目的。社会调查结束后,利用实践过程中获得的数据进行调查报告的书写,进而可以去参加挑战杯的项目,这种实践形式目前已经被很多高校借鉴并且取得重要成果。同学们还可以利用社会调查的过程,去感受真正的社会,去描述、记录自己的真实的感受,去反思课程中获得知识的适用性,这些会更加丰富社会实践的成果和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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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燕芬,以社会调查提升大学社科类专业的创新能力[J],黑河学刊,2011.(2):134-135.
[3]王雪、王巧玲,关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模式的研讨[J],绥化学院学报,2009,29(1):165-166.
一、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性教学的实施状况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逐步摸索适合社会调查的课堂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讲授,为社会调查做好理论基础。
(一)课堂理论教学是主要形式
1.社会调查课程内容比较多,要把全部内容讲完是不可能的,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在教学中不断将本学科的新成果和发展动态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针对课程的特点,特别注重调查研究实际操作方法的讲解和掌握,这是从事实际调查工作的基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重点让学生掌握,如何选择调查课题,如何确定社会指标及测量方法,如何设计问卷,如何进行访谈的准备及实施,如何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加工,如何撰写调查报告等这些进行社会调查必须要掌握的基本问题。
2.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针对各章节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选用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在对理论知识讲解时要结合调查实例,注意把同学们实际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教给学生。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课堂讨论也是教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的在于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提高分析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这对社会调查是很有帮助的,讨论的题目多种多样,比如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或者学生在选好调查课题以后,如何展开,就让学生从研究假设出发,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把你认为相关的都罗列出来,然后在调查中证实或证伪。
(二)课外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这是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环节
每一学期开课,在教学开始时就按照自愿组合的原则把学生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一般是四人一组。根据课程学习的不同进度和调查实施的环节,边学习、边实践。例如,讲完如何选择课题后,就让各个调查小组确定本学期的调查课题,然后是对调查活动的准备、调查方案的设计、进行调查活动、资料整理、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充分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独立思维、团队协作、认识社会、了解社会等方面能力。保障这项活动顺利完成,需要从两方面的配合:
1.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在社会调查中主体地位的体现,主要表现在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学生的创新能力。从调查课题的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的选择、调查提纲的制订、调查问卷的设计、信息资料的收集、调查结果的处理、建议的提出等只给出原则性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行制订,以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调查的能力。
2.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指导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贯穿于社会的调查的始终。要充分利用课堂所学的知识,搞好调查各个环节的工作。调查课题的选择决定着社会调查的总方向、总水平,一个错误的选题,不管调查方案设计的如何周密,调查工作如何认真,都不可避免的导致社会调查的失败。所以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具有现实性和时代感的课题。选题时要根据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如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寻找,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尚未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和众多一般问题,课题来源众多,而且途径复杂。告诉学生可从许多途径或来源中寻找确定一个合适的调查课题。从个人经历中、从相关文献中等等都可进行选题,这些都是他们熟悉的,是能够把握和操作的。在调查问卷设计时,学生过于注重问卷的形式,没有更多地注意问卷问题的合适性,不能针对假设寻找到合适的调查指标,这些问题反映了学生对于操作化的理论知识掌握不是很好。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调查活动时,对于学生在实际调查活动中遇到的,课堂上没有掌握的知识,要联系实际重新讲解。理论和实践是有差距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肯定会遇到很多平时不注意的问题,教师的指导对学生消化知识有很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在社会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高校非常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我们在实践性教学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实践教学也需要不断完善、创新。现在人人都知道实践教学重要,对素质教育达成共识。但在社会调查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自身积极性不高
影响大学生社会调查积极性的因素有两方面的原因
1.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一些学生社会调查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学生在前期的求学过程中,已经完全适应了理论教学的全过程,从预习、听课、到作业、考试,轻车熟路。要想让学生走出去,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普遍表现得不自觉、不适应、不愿意。这样就影响了对课程的学习,由于这一课程特别强调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培养,和以往其他课程的学习是不一样,不是上课听讲,考试死记硬背就行,而是需要学生到实践中亲力亲为的参加社会调查的整个过程,一些学生怕吃苦,敷衍了事,消极对待。
2.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条件方面的限制,一是没有经费,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都是自己花钱复印问卷,要是外出或者在外地做调查,路费也是自己掏,这样限制了学生调查活动的开展。二是学校由于没有调查实习基地,限制了社会调查的范围,现在主要是学生自己寻找调查题材,比如关于大学生的、城中村的、城市建设的等等,虽然也进行了实践,但题材太单一,内容太分散,不系统,最终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学校教育缺乏具体的规划
1.教学条件方面的差距
教学条件是指进行教学所必需的基本要件,实践性教学改革必须有良好的教学条件作为保障,从软件上来说,包括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制度建设等等。教学模式的变革必然涉及教学内容的重新选择,教师队伍观念的改变和技术的提高,教学设备的完备。这些条件的完善还有待提高。
2.课程考试改革面临多方面的制约
社会调查这门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考试形式也应不同于传统的课程考试,而学校要求期末考试要有考题、有标准答案,显然会影响整个教学过程,因为学生最终关心的是成绩,成绩对整个教学过程的逆向影响将很明显。所以必须改变考试方式,必须彻底改变过去的那种平时不学习,考试背几天的状况,督促学生注重平时的参与和学习。传统的考试形式,使得教改步调难以一致,老师被动,学生无奈。
(三)社会没有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题目往往是比较零散的,也无人给予引荐,大学生初涉社会,各种经验比较缺乏,在社会调查中,有时会涉及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经常会被误解,被拒绝,得不到相应的理解和配合,这种受挫感会影响还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作为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更多提供一些机会和平台,多一些理解,给予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大学生社会调查不仅是个人、学校的事情,从大的方面将他也关系到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
三、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在这几年的教学中,我深切感受到这门课程学习和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也尝试着从授课方式到考试形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取得学生的理解和赞许。在今后需要加强的方面: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结合作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及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该统一和明确,即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
(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构建思考
1.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调查员的选任。在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3.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