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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特许经营的利弊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图分类号:F56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2009年,民航总局正式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对涉及到机场非航空性经营性项目,如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所采取的特许经营权方式进行了专营性规定。
一、机场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从机场的自身特性而言,机场同时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但就机场特许经营来说,它是我国机场市场化、企业化改革过程中围绕提升机场盈利水平提出的课题,同时它也是航空发达国家实践证明的机场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因此,在机场特许经营关系中,更多地体现了机场的营利性目标。但是,这与机场的公益性不是矛盾的,因为通过提升机场的盈利性将更有助于实现其公益性目标。政府的角色是调控机场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平衡,以防止机场因角色扮演冲突而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职能。
实质上,机场特许经营权的引入是民航改革进程中利益关系调整的产物。随着管理局、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分设、六大航空集团的组建、以及机场的属地化,原有的大一统的民航格局被打破。伴随体制的巨变,利益权属关系必然要求作相应的调整,机场特许经营权实质上是机场与驻场单位尤其是基地航空公司之间利益再分配过程中的一个较量焦点。而作为改革方向的引导者、利益协调方的政府,需要从行业和国家发展的角度,权衡利弊,对机场特许经营权做出适宜的分配。
二、机场特许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场业务主要分为机场地面服务与机场商业活动两大类,对航站楼内商业活动的特许经营问题当前业界分歧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机场地面服务业务方面。在我国目前特殊的机场土地管理模式下,驻场单位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了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多年来一直无偿占用,现在要与机场当局共享收益,必然以种种理由反对。同时,我国多数机场的建设是由机场、航空公司、航管、油料分别投资特定项目共同完成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于由其他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项目,机场当局要参与分享收益是缺乏依据的。
三、问题对策
1.管理对策
明确机场的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淡化经营性职能,强化管理性职能,确立机场管理机构为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机场管理机构拥有机场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利,并对机场进行合理的整体的长远规划,使机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开发和出租经营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机场管理机构在进行特许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保持中立性的管理。针对每项特许经营业务,尤其是地面服务业务方面,都要引入两家以上的受许企业来开展经营活动,避免造成单一特许经营企业垄断经营的局面。
此外,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根据过港旅客的需求,结合机场所在城市的特点和机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规划,确立机场独具特色的核心服务理念,同时要求受许企业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确立的核心服务理念进 行经营,增强机场特许经营的成效。
2.建设对策
在我国,新规划建设的机场以及已有机场新增建设项目时,由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更适合对其采取特许经营方式。BOT是国外机场在建设时期广泛采取的一种机场建设和特许经营相结合的有益模式。BOT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由依法授权的机场管理机构与被受许企业即承包商就机场项目的建设权和一段时间的运营权签署协后由机场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设施。
在我国机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应着重在候机楼、停车场、机场货运区、商务功能区、娱乐区和生活区等方面引入BOT模式,可以由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BOT协议,特许基地航空公司建设满足自己需求的候机楼设施,并加以经营管理,这样既节约了机场的资金,同时也扩大了机场的服务范围。
3.经营对策
机场地面服务是指在正常的航空器运行状态下,航空器进出机坪所必需的服务,主要包括一般、配载和通讯、集装设备管理、旅客和行李服务、货物和邮件服务、航空配餐服务、 航空油料服务、飞机地面服务业务等。在机场地面服务的提供上,通过特许经营权引入3~4 家专业化的航空业务服务公司或者由基地航空公司组建的地面服务公司共同承担,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保证服务质量。机场的地面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既能成为机场的稳定收入来源,同时也能成为机场 国际化扩张的业务保证。
四、结论
从美国、欧洲、新加坡等航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形成的都是由机场管理当局成为机场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这些国家的机场一般不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将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为机场的规划、发展、安全和运行管理,不直接参与直接面对旅客、货主和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和商业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针对我国机场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从管理、建设和经营三个方面下手,我国机场的特许经营之路一定走得更好更远。
2、特许经营权的总店通常会对买家提供培训,为店主在筹备商店,训练员工及商店的日常运作上作出指示,令店主免去很多碰钉子的情况。
3、由于货源是由总店提供,而总店向生产商及批发商大量购买货品会获得特别优惠的折扣,为店主减低成本。
4、相对来说,特许经营权的买家比建立自己的生意的人仕是较为容易得到怠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原因是 特许经营权的品牌在市场上的表现已有稳定的基础,银行的风险自然大为减低。经营特许经营权的连锁式生意也有其弊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型的连锁店的经营权价格非常昂贵,而且由于已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总店可谓不愁找不到买家,因此,买家在讨价还价时便处于一个较为不利的位置。其次,总店会定期向买家收取专利费,通常是以商店的总收益计算。由于总收益是尚未扣除成本开支及政府税务支出,在缴交专利费后,店主可能由盈转亏。尽管特许经营权的总店通常有一份标准的合约,不过,买家并非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向总店争取最有利的经营条件是必要的。
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包括:
连锁店经营权的范围,当中主要涉及经营权的年期,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独家经营权及在续约时的条件。一般来说,经营权多是在十至二十年间,而独家经营的特定地域范围则是根据生意的性质,地区的人口密度等的因素来定。续约时,店主 要为总店支付续约所涉及的法律费用,并需注意新旧合约的分别,特别是有关专利费及广告费用的条款。
要运用商标的权利,合约内会注明店主运用商标的权利及限制。例如,总店是严禁店主把商标运用在其他的产品上;而店 的装潢及设计也必须符合总店的标准。
专利费的高低视乎特许经营权的生意性质。一般来说,属于服务性质的特许经营权的专利费比属於零售性质的较高。
如店主打算把连锁店转让或出售,必须获得总店的同意。总店并会调查新店主的条件及资格。在转让前,店主必须缴清总店所有的欠款,而新的店主也必须跟总店签署转让合约及重新订立一份经营权合约。总店通常会收取一笔既定的转让费,作为在转让或买卖连锁店时所涉及的支出。
一、传统特许经营难于突破的瓶颈
1、无级特许难上青天
我们先说什么叫“有级特许”?举一例子,比如你取得了麦当劳在上海的特许经营权,你就不可以向张三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经营麦当劳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你虽然取得了麦当劳在上海的独家特许经营权,你虽然可以向上海市区域内的李四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经营麦当劳的特许经营权,但是你却不可以向上海市区域外的任何一个城市和地方的任何一个人再授于他经营麦当劳的特许经营权;反过来,如果可以那么就是“无级特许”。
我们知道,特许经营的终极目的是要在某一个行业内迅速获取相对垄断的利润,要达此目的就要解决二大难题:一是店(铺)要做到在短时间内迅速低成本扩张,并且能够像蜘蛛网一样遍及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二是要做到能够让足够多的顾客以你的店(铺)所提供的产品或商品为终身消费对象。
怎样解决第一个难题?有二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收取极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且有高品牌(如麦当劳)而“有级特许”;第二种方式是不收取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而“无级特许”,至于解决第二个难题我们在下面探讨。第一种方式在传统特许经营的思维观念下,比如麦当劳仅仅只收取1~2万元的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这种只有象征性意义的特许费就把麦当劳的品牌和经营模式卖给任何人,恐怕麦当劳是不会干的!麦当劳都不愿意干,那么其它想干的公司和企业的品牌和经营模式我想恐怕也不会值太多的钱,否则,我们今天就应该看到有许多特许经营的公司和企业早就已经把它们的店(铺)迅速低成本扩张到了中国的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了!
海尔、联想这样的中国知名企业今天它们的专卖店都没有做到,试想一下,其它特许经营的公司和企业呢?这说明有高品牌的特许经营公司和企业(如麦当劳)和有高品牌的(可能进行特许经营的)公司和企业(如海尔、联想)收取极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而按“有级特许”的方式来实现把它们的店(铺)迅速低成本扩张到了中国的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了是行不通的,或者说几乎是难于办到的!因为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道理在哪里?我们分析一个复杂的事件一定要用简单的“理论”,我们面对一个复杂的事件如果试图用复杂的“理论”去解释,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是为零的。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无论是麦当劳也好,海尔、联想也好,任何一个想加盟者对她们来讲,开一个麦当劳特许加盟店,或者开一个海尔、联想的加盟连锁专卖店,这个“店”从本质上讲,同不加盟(麦当劳或者海尔、联想)而自己开一个餐馆,自己开一个电脑专卖店,开一个家用电器专卖店,靠吸引顾客进餐馆就餐获得单一的销售利润和把电脑、家用电器(比如冰箱)卖出去获得单一的销售利润并没有什么区别!
谁敢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是著名的、高品牌的(特许经营)公司和企业,你只要加盟它们,你一定就会300%地赚钱呢?不会!那就说明不一定,不一定就说明它们虽然很著名也有高品牌,但是,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可以保证你一定就会300%地赚钱的,换一句话说,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足于抗拒你经营的一切风险的。你要抗拒你经营的一切风险,麦当劳或者海尔、联想就必须要“把你经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又把你获取利润的各种机会增加到最大”!但是,这一点它们做不到,它们只能做到,比如麦当劳只能给你“一个品牌和一个传统经营模式”,海尔、联想只能给你“一个品牌和一个产品”,仅此而已。可是你将要面对的风险却有:
在一般情况下,你要成功经营一个生意,你就需要克服以下障碍:
1)、足够的创业资本;
2)、足够的生意经验;
3)、足够的管理才能;
4)、良好的人际关系;
5)、一定的知识结构;
6)、积极的成功心态;
7)、优秀的推销技能;
8)、卓越的品质产品;
9)、一个优秀的团队。
这九个环节就相当于一只木桶上的九块木板,木桶里水的高度不是取决于最长的那一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这就是“木桶短块理论”。木桶里的水就相当于你的财富,举个例子,你财富的多少可能不是由于你有“足够的创业资本”这个“最长的木板”决定的,而恰恰可能是由于你没有“足够的管理才能”这个“最短的木板”决定的;其二,人对成功有一种本能的恐惧,这种本能的恐惧来自于人性的弱点---懒惰,就是因为人性的这种懒惰,所以,无论是男人或者女人总是想以最小的代价而获取最大的回报!
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只要你有一定的创业资本(还不要充足)这块木板,其余的8块木板别人就暂替你“搞掂”!你那有不喜洋洋之理?但是凡事都是利弊各半,别人替你“搞掂”其余的8块木板,你付出的代价就是先给别人一笔钱,然后每年再给别人一笔钱,这就是交换。那么,是不是你加盟一家特许经营公司采用特许经营方式以后,你就会高枕无忧而不存在任何经营风险了呢?非也!你还要面对以下风险∶
(1)、交纳“特许授权费”和每年的“特许权维持费”;
(2)、特许经营模式是否科学、正确;
(3)、激励机制是否人性;
(4)、教育和培训(自己和他人)如何跟进;
(5)、商品种类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卓越;
(6)、商品配送、调换解决方案;
(7)、顾客如何忠诚进店购物;
(8)、售后服务解决方案;
(9)、其它问题∶如店铺选址、商圈划定、电脑系统建设等。
我们相信,如果一家特许经营公司不能够很好地替你解决这9大难题,不用讲即便是你加盟了这家特许经营公司,你的经营风险仍然是很大!所以,别的我们不说,麦当劳或者海尔、联想光是收你一大笔“特许授权费”和每年的“特许权维持费”就够你“苦”老大一阵子!这怎么能够说是“把你经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呢?而且你也才有“一种单一的销售利润(‘返利’从本质上讲它还是属于销售利润的范畴)”,这又怎么能够说是“把你获取利润的各种机会增加到最大”呢?麦当劳或者海尔、联想都难于做到“把你经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又把你获取利润的各种机会增加到最大”!如果是别的所谓特许经营企业和其它(可能进行特许经营的)企业,你相信它们在传统思维模式下能够做得比麦当劳或者海尔、联想更好吗?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第一种方式在特许经营的传统思维模式下,你的店(铺)要做到在短时间内迅速低成本扩张,并且能够像蜘蛛网一样遍及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几乎是难于做到的。那么,第一种方式难于做到,我们就可以考虑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特许经营诞生一个世纪以来,不曾有过和发生过的事情,不用讲如果今日和今后第二种方式要发生,它必然是要有对传统特许经营营销观念的创新和重大突破!因为在传统特许经营的思维观念下,不收取一分钱的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而且特许经营公司和企业还要赚到钱,尤其在今天微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是很难的!
2、被授权方必须要向特许授权方交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其产品
文章一开始,我们就提出来一个思考问题:21世纪的特许经营究竟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如果我们不收取一分钱的“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那么,传统特许经营还能否运行下去呢?从理论上讲答案应该是可行的,可今天的问题在于我们不知道如何才能够构架出这个全新的特许经营模式?从人性的角度讲,不收取一分钱的“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是最人性的,这一点上面我们已经讲过,就因为它是最人性的,所以它的生命力也将是最强大的!但是,在传统特许经营的这种以产品或者企业为“中心”的营销观念下,是难于接受特许经营不收取一分钱的“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这个现实的。由于观念上的难于突破而造成了特许经营模式上的难于突破,所以,要突破就必须打破传统特许经营的思维模式。
3、被授权方缺乏自我复制和更新的能力
被授权方在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他就期望着尽快赚大钱,这是一个人的正常心理,也就是因为特许经营给人们灌输的这种心理(潜意识),造成了人们对特许经营企业一种不正常的心态!总以为我只要加盟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后,所有的风险别人都替我承担或者解决了,从而又造成了被授权方对特许授权方(特许经营企业)的严重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得被授权方始终处于一种“等待”的心理希望,从而缺乏自我复制和“主动”更新的能力!又由于被授权方不可以再向其它人授予特许经营权,她更没有“主动”更新的内在驱动力,这又加锯了这种心理“等待”,所以,在传统特许经营的思维模式下,想让被授权方“主动”自我复制和更新以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带动特许授权方(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是难于突破的。
1、什么是交互式特许经营?
1)、定义
特许授权方把它的商品、商标等和交互式合作营销(ICM)商业模式授权给同意按照合同条件来运作的,而被授权方不需要向特许授权方支付首期特许授权费和今后缴纳持续特许权使用费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双方按照彼此的约定共同建立“三网合一”的交互式营销网络体系,以达双方共赢的集产品物流、零售和消费者为一体的经营模式。
2)、交互式特许经营与传统特许经营的本质区别
见下表:
2、交互式特许经营如何增加加盟者获利的各种机会
上面我们讲过,特许经营要解决二大难题,其中一个是要使你的店(铺)在短时间内迅速低成本扩张,并且(至少在理论上)能够像蜘蛛网一样遍及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但是,我们通过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在特许经营的传统思维模式下,你的店(铺)要做到在短时间内迅速低成本扩张,并且能够像蜘蛛网一样遍及每一个城市、每一个街道、甚至每一个住宅小区几乎是难于做到的,其原因就在于:传统特许经营在旧有的营销观念下很难“把你经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又把你获取利润的各种机会增加到最大”!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然要有对传统特许经营的营销观念进行彻底的创新和重大突破!交互式特许经营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历史背景下获得突破的,这里由于篇幅所限,关于交互式特许经营如何从营销观念的突破,而实现整个交互式特许经营模式架构的详细实施步骤,有的已涉及我们的商业机密,我们只有省去,这一点还望读者见谅!不过我们觉得智者自会明察秋毫,其实文章中我们早已把交互式特许经营的“灵魂”讲出来了,剩下的我们相信智者自会感悟。
下面我们就来谈一下,交互式特许经营是如何把加盟者获取各种利润的机会增加到最大的,它的方法是:把过去加盟者加盟传统特许经营而只能获得一种“单一销售利润”的收入机会,扩大到总共可获得“7种利润”的收入机会,见下。
1)、商品零售收入
你加盟一家传统特许经营公司或企业,它给你(统一)提供商品,商品销售的价格是统一的,你是不能随便改变的,比如你加盟一家销售个人用品(如化妆品)的传统特许经营公司,卖个人化妆品,一瓶洗发水的价格是23.5元,你就不能够擅自作主把它卖到26.5元,所以,你的销售利润一般是不变的。你想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只有二个办法:一是拼命扩大销量;二是拼命压底商品进价。
一般来讲,特许经营公司或企业给你提供的商品价格是不变的,所以你的商品进价也很难压得太底,那就剩下一个只有拼命扩大销量的办法,但是这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更多的商品销量必然意味着更多的顾客!但更大的问题在于:传统特许经营公司或企业是“永远”不会替你解决足够多的顾客去你的店(铺)买你的商品的,所以,从本质上讲,你又回到了自己投资自担风险的孤独的传统零售店(铺),也就是说,你的加盟店(铺)如果没有足够多的顾客走进来买你足够多的商品,你同样会面临“破产”的危险!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获取利润的机会过于单一!而交互式特许经营就不是这样,它除了商品零售利润外,还有其它获取利润收入的机会。
2)、教授和培训其它交互式特许加盟商收入
这是你的第二项收入(详细的计算方法可见《交互式合作营销(ICM)佣金激励机制》一文)。为什么你可以获得这个收入?是因为交互式特许经营把发展加盟商的特许权委托给了你,由你去亲自推荐和发展加盟商;你亲自推荐和发展的加盟商(它的特许权由公司授予)它也可以再去推荐和发展其它加盟商,其它加盟商(它的特许权也由公司授予)也同样可以再去推荐和发展其它加盟商……这就叫“无级特许”。传统特许经营是不可以这样做的,这其中最根本的愿因是它不知道这样“无级特许”后,它们相互之间的利益不知道怎么样分割才算是人性科学合理!而交互式特许经营之所以能够做到“无级特许”就是因为它人性科学合理地巧妙解决了这个难题。
那么,这样“无级特许”后你的收入怎样体现呢?这里我们不举例来详细给你计算,其计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营销(ICM)佣金激励机制》一文中会有说明,我们只是在这里告诉你:通过公司授予你的特许权,无论是你亲自推荐和发展的加盟商或者是你间接推荐和发展的加盟商,它们统统的销售(总)额是与你的收入有密切关系的,也就是讲,它们的销售(总)额是计算你第二项收入的依据。这里我们给你一个大概的参考数目:假设你亲自推荐和间接推荐的加盟商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一个季度)的销售(总)额为300万,那么你的第二项收入大约为3万(注意:这只是一个假设数)。
3)、教授和培训其它业务推广代表收入
这是你的第三项收入(详细计算方法可见《交互式合作营销(ICM)佣金激励机制》一文),这里我们也只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本文第1页我们讲过:特许经营的终极目的是要在某一个行业内迅速获取相对垄断的利润,要达此目的就要解决二大难题。第二大难题是要做到能够让足够多的顾客以你的店(铺)所提供的产品或商品为终身消费对象;在刚才我们也讲过,传统特许经营公司或企业是“永远”不会替你解决足够多的顾客去你的店(铺)买你的商品的,所以,即使是你加盟一家特许经营公司,也开了店(铺),可没有足够多的顾客进你的店(铺)购物,你仍然居有巨大的经营风险!
交互式特许经营的伟大和可敬之处就在于它成功地解决了让一个顾客走进你的店铺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并且是终身购物的事情,实际上这句话的意思是告诉你: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你最大的财富是去建立分布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庞大的“顾客消费群体网络”!这里有三个概念:顾客、消费和网络。“顾客”是指走进店铺购物的人;“消费”是指人为了维护生命、健康和精神愉悦而消耗物质和财富;“网络”是指顾客与顾客之间要像电脑与电脑之间连接起来行成一张庞大的网络一样,也行成一张庞大的顾客网络!我们知道,电脑是会消费的(比如上网电脑就要“吃钱”),如果你是ISP(互联网提供商)那么你就赚钱了。同样的道理:顾客走进店铺购物消费,如果这个“顾客”是你的,那么你也就赚钱了,如果全中国的顾客都是你的,那么你就要赚大钱了!当然这是一个比喻,我们是想用这个比喻来告诉你:属于你的顾客越多,顾客网络越大,那么你的第三项收入也就越多,当然你的财富也就越多!
你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你要建立起一个永远属于你的“顾客消费群体网络”!至于说这个“顾客消费群体网络”能够给你带来多少第三项收入,这里我们也不举例来详细计算,其计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营销(ICM)佣金激励机制》一文中会有说明,我们这里只是给你一个大概的参考数目:假设你亲自推荐和间接推荐的“顾客消费群体网络”在一个月内的净消费“总”额为10万的话,那么,你的第三项收入大约为3000~10000元/月(即一年3.6万~12万)。
请你注意:
■一个顾客消费群体一旦形成一定的规模,他就会相对稳定,相对稳定这就意味着其消费也相对稳定,消费相对稳定就意味着你第三项收入(比如3000~10000元/月)也相对稳定!如果这个相对稳定的“顾客消费群体网络”的消费行为永远不会停止,那么你口袋里的货币也就永远不会停止增长!如果这个“顾客消费群体网络”无限膨胀长,那么你口袋里的货币就会像在资本市场里财富被无限放大一样而无限不封顶地增长!所以,你光第三项的年收入过百万也不是不可能的。这是你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最具魅力、也最吸引人的地方。
■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职性和世袭性,也叫做不在职收入和世袭收入,下面将会讲到。
4)、个人知识产权,如书籍、录音带、DVD光盘等的销售收入
这是你的第四项收入,交互式特许经营每年需要对加盟商、业务推广代表和普通顾客进行上百万人次的培训,这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平等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从某种角度讲,也是一个生意。比如,你可以把你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成功的经验灌制成录音带委托特定机构来卖给其它的加盟商、业务推广代表,如果能够卖出去10万盒,一盒10元,那么就是100万,我个人认为你至少可以赚10万!这难道不是你又一个获取收入的机会吗?传统特许经营可给不了你这个机会。
5)、演讲费收入
这是你的第五项收入,你还可以通过演讲来把你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的成功经验分享给大家,这种分享是你知识、经验、信息等等脑力劳动的付出,所以你理应获得回报,这难道不是你又一个获取收入的机会吗?传统特许经营可也给不了你这个机会。
6)、公司股票/股权收入
这是你的第六项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级顾员,你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权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加盟商和业务推广代表你还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获利方式。虽然购买股票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你去购买一家发展前景不看好的公司的股票和购买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的具有巨大发展前景公司的股票,你认为谁的风险更大呢?
7)、附加收入
这是你的第七项收入,我们在《交互式合作营销(ICM)普及常识读本》中可知:交互式合作营销(ICM)是一个很宽泛意义上的营销模式和盈利系统,它不仅仅局限在商品分销零售领域,它还可以向其它领域或行业延伸。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收入你是怎样获得的。
比如,你可以通过公司授予你的特许权推荐某城市的优秀连琐餐馆(不连琐也可以)来跟公司合作,合作的目的实际上就等于把这一家连琐餐馆也变成为一个“零售终端”,我们可以把这个零售终端叫做“交互式餐馆”。这样一来,你推荐和间接推荐的顾客到“交互式餐馆”就餐时,她们的消费额就相当于你店铺里卖出去的商品所产生的销售额一样,如果有你推荐和间接推荐的足够多的顾客到“交互式餐馆”就餐,那么就相当于你店铺里卖出去足够多的商品,足够多的商品也就意味着你得到了足够多利润。
这难道不是你又一个获利的机会吗?我们完全有理由可以这样讲,传统特许经营是给不了你这个机会的!再比如,“交互式加油站”、“交互式酒店”、“交互式保险”……你一百个放心,你推荐和间接推荐的这些顾客也回像去你的商店一样,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而且终身去消费,为什么的原因我们已经在相关的文章里做了大量的论述,我们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你把以上交互式特许经营的7项收入加起来,我们虽不敢保证你100%成功,但是,我们可以100%地保证说:只要你兢兢业业努力去做了,你失败的风险是非常小的!“传统特许经营”和“交互式特许经营”究竟谁优谁劣?谁的经营风险更小?谁的获利机会更多?谁的发展空间更大?谁的生命力更强?谁更具有竞争力?谁更道德?谁更人性?谁的未来更辉煌?我们永远不会说我们有多么伟大、有多么了不起!我们只是永远认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把真理讲出来,放在你的面前,你去判断、分析、讨论和明察。
交互式特许经营通过把加盟者“过去”只能获得一种单一销售利润的收入机会扩大到“现在”总共可获得7种收入机会的方式,实现了把加盟者获取各种利润的机会增加到最大的承诺,从而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的风险!那么,交互式特许经营又是怎样把“加盟者经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呢?
3、交互式特许经营如何降低加盟者经营的各种风险
1)、什么叫不在职收入?
上面我们说过,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职性和世袭性,也叫做不在职收入和世袭收入。我们先谈一谈在职收人。所谓在职收人就是有劳动才有收入,一但劳动停止,收入也就随之停止,工薪族的收入一般就属于这种收入。“不在职收入”是不劳动还有收入,但它不是不劳而获,“不劳而获”是指从来不付出、不劳动而靠剥削他人获得的收入;而“不在职收入”虽然它也不劳动,但它的收入不是剥削他人获得的收入,而是指一个人在他能劳动的时候,为他人、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付出劳动,这个劳动可能是有形的,如生产工人的劳动;也可能是“无形”的,如教师、作家的劳动,在他干不动或者退休或者干脆想休息了以后,还有收入。
社会上常见的“不在职收入”有,比如银行利息、退休金、保险赔偿金、版权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等。人们之所以拼命工作就是期望有一天能有较稳定的、持续的、有保障的不在职收入。交互式特许经营(ICMF)所获得的收入就是不在职收入,“不在职收入”是人们最希望获取的一种收入,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希望、安全和保障。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几乎找不到一种能让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获得“不在职收入”的商业模式!所以,交互式特许经营(ICMF)商业模式无疑在这一点上比传统特许经营更具有独到的竞争优势,这一独到的竞争优势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生存和保障风险。
2)、什么叫世袭收入?
世袭就是代代相承,就是说特许经营公司发给你的“不在职收入”,当有一天你去逝后,特许经营公司可以把“不在职收入”按照你指定的继承人按法律程序像遗产一样来继承!就好像你留下一幢房产,这幢房产是你生前的合法所得,你去逝后,你当然有权利来处置它一样,因为,这个营销网络是你生前同特许经营公司一起努力的合法所得!在你去逝后,你当然可以像处置房产一样来处置它,比如,拍卖、转让、赠与和继承等,不仅如此,如果你不想拍卖、转让和赠与,那么,你就可以一代一代继承下去,这就叫世袭收入。
在传统商业模式中,一般是只要你离开公司,尤其是你死亡了,不管你生前对公司有多么巨大的贡献,只要是你不存在了,你对公司创造的价值那怕还在产生巨大的效益,永远就跟你及你的后代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我们讲这是不人性的!!就相当于公司剥削了你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交互式特许经营(ICMF)这种21世纪的新型商业模式,它的可敬之处就在于它“始终”承认你所创造价值的“延续性”!就跟版权和专利权一样。
3)、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
这“二个费”公司是一分钱都不收取的!传统特许经营就是靠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来生存的,所以它当然要收取这“二个费”;而交互式特许经营不是靠特许授权费和特许权维持使用费来生存,它是靠建立“三网合一”的交互式人店合一分销网络系统来生存的,所以它当然不必要收取这“二个费”,这“二个费”往往都是很大的数目!因而不收取它,这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经营风险。
4)、科学、正确的特许经营模式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21世纪企业建设超级分销通道要突破的二大难关》、《华润5年做500亿这样完成……》、《一场悄悄来临的营销观念革命》、《再谈顾客成为经营者的营销观念革命(上、下)》、《传统特许经营面临世纪挑战》等文章中均有论述,这里我们就不在过多重复。这里我们用一句话对交互式特许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来给它作一个总体概括:人性、公平、道德、系统化、网络化、低风险、高收益!
5)、人性化的激励机制
详情可见《交互式合作营销(ICM)佣金激励机制》一文,这里我们也用一句话来给它作一个总体概括:你任何一点的付出都要给你回报,并且能够让你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无限不封顶收入的,多劳多得而且是“不在职收入”和“世袭收入”的人性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6)、教育和培训如何跟进
在某种意义上说,经营特许经营的成功就是教育和培训的成功,谁敢说世界快餐连锁巨头麦当劳的成功跟它的教育和培训没有最大的直接关系呢?同样的道理,为了保证加盟商经营交互式特许经营的成功,公司会自建有或者委托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来对加盟商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一对一的、科学的教育和培训,以促使加盟商尽快地熟悉交互式特许经营的理念、方法和技巧,最终把你的生意做成功。
7)、种类齐全、质量卓越的商品
交互式特许经营的终级目标是建立全国最大的分销体系和最大的零售终端网络店铺,并且去掉了中间环节而直面终端,所以,一方面在交互式特许经营分销体系和零售终端店铺里假货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公司只向加盟商提供全国和全球品量卓越的、上万种商品,从而给予加盟商充足的选择机会。
8)、人性的商品配送、调换解决方案
在传统特许经营的模式下,如果你店铺里的商品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没有完全卖出去,你得自个儿兜着!而在交互式特许经营的模式下,你店铺里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没有完全卖出去的商品,公司有专门的“调换货制度”和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把某处卖不出去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换,以降低加盟商的经营风险。
9)、顾客进店忠诚购物
前面我们讲到过,交互式特许经营的伟大和可敬之处就在于它成功地解决了让一个顾客走进你的店铺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并且是终身购物的事情,实际上它就是解决了顾客进店忠诚购物的问题。我们知道,要让一个顾客走进你的店铺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而要让一个顾客在你的店铺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却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传统特许经营之所以做不到让一个顾客在你的店铺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是因为它的营销观念是以“企业”或者说是以“产品”为中心的。
过去的100年我们就不去说它了,而未来的100年我们则完全可以这么说:如果有谁成功地解决了让一个顾客在你的店铺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的事情,不用讲这家公司一定是全世界特许经营最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那么,你加盟这样的特许经营公司,也不用说你的经营风险也是所有特许经营风险中最小的。
交互式特许经营之所以叫“交互式”,就是因为它把一个普通的顾客转变为一个经营全国连锁零售终端网络店铺的老板!从而把顾客走进你的店铺里掏腰包购物的“纯买卖”关系变成了经营自己生意的“投资”关系,也就是讲,这个时候她不是买你的商品而是在做她自己的生意!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只要她是人,她永远不会关心别人的利益,她永远只会关心自己的口袋!这是人的本性,所以,这个顾客只会走进你的店铺(别忘了,你的店铺是她的“口袋”)并且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而不会走进你旁边、你对面、你附近的任何一家你的竞争店铺购物,这就是交互式特许经营的过人魅力之处。解决了顾客走进你的店铺并且让她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购物的最关键的问题,你还担心什么呢?其实你最需要的就是你的眼见、气魄、超人的胆识和过人的智慧!
10)、售后服务解决方案
交互式特许经营(公司)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因退货保证”和“赔偿基金制度”,即消费者由于在你的店铺购买商品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其人身因使用商品而受到伤害而给予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一种制度。试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名消费者,你在这种店铺里购买商品你放心吗?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特许经营是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之后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特许体系的数量达到2320个,加盟店约16.8万家,特许经营所覆盖的行业超过60个。作为发展迅速、拥有全球最多特许经营体系的市场,中国特许权利事实上是如何配置的,2008年8月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将如何重新配置特许权利,特许权利配置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准则,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判决进路与问题提出
特许经营自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商业上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上的困扰。先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再审审结的一则案例。
2002年12月10日,上海白雪公主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衣公司”)与王志明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王志明的经营区域为本市川沙镇城南路562号为中心的O.5平方公里等内容。但洗衣公司与案外人严天海在2002年9月18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约定的严天海的经营区域就已经部分覆盖了王天明的经营区域。针对这一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洗衣公司分别与王志明及案外人严天海订立《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使王天明的部分经营区域处于洗衣公司给予案外人严天海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洗衣公司系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故判令双方订立的加盟合同终止履行。二审法院认为,洗衣公司先后与案外人严天海和王志明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本案中的“区域保护”条款应理解为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洗衣公司特许王志明加盟经营,并且不能许可其他加盟者在此区域内设点经营,而王志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其合同约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有另一家加盟的“白雪公主”洗衣店,故对王志明认为洗衣公司存在欺诈的意见不能予以采纳,《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再审法院则认为,对于本案“区域保护”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认定;本案洗衣公司在与王志明订立《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明确经营地域范围前,已将王志明的部分经营地域划归案外人严天海经营,造成两家“白雪公主”加盟店的同域竞争,洗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志明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占经营权,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看,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所以需要再审是因为二审法院对“区域保护”的概念在理解上发生了偏差:区域保护不仅仅意味着在该区域内其他营业者不得设点经营,也意味着不’得对同一区域进行重复授权。但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总体思路是清晰的、一贯的:“区域保护”是洗衣公司和王志明之间的合同安排,这一安排是合法有效的;王志明基于合同授权获得对洗衣公司品牌的独占经营权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区域保护”条款当然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7条,因为此项约定并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众所周知,由于特许人在信息占有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对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实质性干预是反垄断法成熟国家的惯例,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无疑会改变中国特许权利配置的现状。那么,该法将如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设计得是否合理?过于严厉的反垄断法执法会不会动摇这种新型商业经营模式的根基?鉴于特许经营商业经营模式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诞生地都在美国,上述问题也是1890年实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下简称《谢尔曼法》)同样面临的挑战。下文就以美国为例,对特许经营反托拉斯规制规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价值考量加以探讨,以期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制度缘起与适用变迁
特许经营始于1865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的特许销售,是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模式,可以说是合同自由的产物。但在1890年的《谢尔曼法》通过以后,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开始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挑战。因为《谢尔曼法》第l条禁止以合同、联合或其他共谋的方式限制州际和国际贸易。理论上,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限制竞争协议,都能够纳入到《谢尔曼法》第1条的调整范围,但在判例法中,《谢尔曼法》第1条对地域限制等纵向限制行为的适用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变迁过程。
(一)早期判例:行为合法或适用合理原则
最早的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是1903年的Phillips v.Joda Portland Cement Co.案。在该案中,Joda普通水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约定的条件之一是购买者“不得销售、运输或者允许运输”前述水泥出得克萨斯州。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以反托拉斯法来审查合同、联合或共谋是否有效要看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如果结果是扼杀了竞争或直接地、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那就是无效的;如果结果是促进了竞争或者仅仅是偶发地、间接地限制了竞争,合同主要目的及实际影响是为了促进贸易,提升自身实力,并不构成《谢尔曼法》意义上的“限制州际贸易”。按照对竞争的“实质性的影响”的标准,法院多数意见认为,Jola普通水泥公司在美国水泥的生产、销售中都不具有垄断地位,它的竞争者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客户、固定价格、约定产品销售条件,Jola普通水泥公司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并不会对美国的州际贸易产生直接或实质性的影响,因而,这些地域限制条款是合法的。
Phillips v.Iola Portland Cement C0.案对地域限制行为适用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制的立场,得到了多数后续判例的支持。如在1942年Boro Hall Corp,v,General Motors Corp,案中,法院认为,通用汽车销售公司只是要求经销商的旧车仓库的选址应该由合同来确定,这样可以避免新的选址影响到与通用汽车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其他经销商的利益,这一安排并不是不公平的,也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合理的干扰。在1963年White Motor Corp.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认为,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到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地域安排的案
件,法院对于此类限制的影响知之太少,地域和客户限制的合法性只能通过个案的审理来判定。White Motor案尽管没有明确表明地域或客户限制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规则,但受该案影响的判例均适用合理原则作为判定地域限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二)Schwinn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法院对地域限制的温和立场在1967年的Unit-ed States v.Arnold,Schwinn&Co.案中被逆转。Schwinn是一个主要从事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的家族企业,50年代起该公司开始推行一项被称为"Schwinn计划”的营销模式:首先将商品销售给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批发商,再经由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其中批发商只能销售商品给经过Schwinn特许的零售商,零售商则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并不得将商品转售给未经Schwinn特许的零售商。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与White MotorCorp.v.United States案不同,Schwinn既不是一个市场的新进入者,也不是一个破产公司,在它推行限制性的销售措施时,是同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尽管Schwinn声称这种营销方式能够增加销售的数量、稳定批发商和零售商队伍并增加公司的利润,但法院不会止步于这些商业上的理由。多数意见对Schwinn营销模式的审查结论是:“当我们将产品市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时,对Schwinn保留所有权和风险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商品的做法,我们不能断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但一旦生产商转移了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他就已经转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对受让方商品的转售再进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Schwinn案的判决对后续案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法院是Schwinn案的忠实追随者,直到该判例在1977年为最高法院的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所。
(三)sylvania案及后续判例:适用合理原则
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是规制纵向地域限制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一方面在于Sylvania案明确援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作为纵向地域限制经济影响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是因为Sylvania案确立了非价格纵向限制适用合理原则的司法准则,这一准则自1977年为最高法院适用至今。
Sylvania案与Schwinn案的涉讼行为非常相似:Sylvania公司从1962年开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直接销售商品给指定区域内的零售商,同时根据零售商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增加该区域内特许零售商的数目以促使零售商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Schwinn和Sylvania案都通过建立特许经营体系的方式排除零售商之间的竞争,这些营销方案都限制了零售商的经济自由,使得零售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商品,因而减少了品牌内的竞争,但同时却促进了品牌间的竞争。多数意见还认为,Schwinn案法院甚至在没有提到4年前White Motor案观点的情况下就突然变更了适用合理原则的立场,改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区别适用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扩张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Sylvania案因此确立了纵向价格限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纵向非价格限制适用合理原则的司法准则。
Sylvania案的判决思路及其确立的法律规则对后续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判决不仅得到1988年Business Electronics Corp.v.Sharp ElectronicsCorp,等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在2007年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Inc.,Petitioner v,PSKS,Inc.,Dbakay’s Kloset……Kay’s Shoes案中,最高法院沿着Sylvania案的判决思路甚至认为:不仅纵向非价格限制,纵向价格限制也应该适用合理原则。理由在于:(1)生产商推行的维持转售价格同样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2)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品牌间的竞争;(3)管理上的优势并不是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的充分理由;(4)遵守先例的原则不能够强制法院去遵从本身违法原则。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案这惊险的一跳是最高法院深思熟虑的行动抑或只是一个轻率之举?还需要结合后续判例以及该规则对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再作判断。
三、利益衡量与法理基础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到,地域限制的反托拉斯法规制是围绕着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展开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时,只要存在特定行为并且该行为属于法院过去认定的本身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被直接认定为违法;适用合理原则时,法院需要结合特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被告采取此项行为所希望达成的目标、有无限制更少的替代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定。由于适用不同司法规则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以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作为不同行为适用法律的甄别标准,本身就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特定行为危害性程度的基本认知。法律适用规则在严厉与宽容之间的转换必然会折射出法院的特定价值立场。在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规则的百年变迁中,法院确立和变更法律规则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哪些因素推动了法院立场的转变?这是特别需要深究的问题。
(一)竞争进路及其法理基础
法院在审理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案件时面对的首要的问题是:合同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法院和立法者给出的解释之一是竞争。如在1903年Phillipsv,Iola Portland Cement co.案中,法院多数意见对合同有效标准的认识直截了当: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它是否扼杀了竞争,或者直接地、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在1918年Chicago Board 0f Trade v,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敏锐地观察到:每一个合同都关乎贸易,每一项贸易措施都关乎限制,约束、限制是它们的本质;合法性判断的适当标准是看施加的限制是调整或者促进竞争,还是压制、甚至毁灭竞争。在1958年Northern Pac,R,C0,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的观点是,合同或其他行为在对竞争产生毁灭性影响并缺乏可弥补价值时,就应该被认定为不合理和非法的,没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其精确的损害或者听取其商业上的辩解借口。不仅法院,立法机构对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的理解也大抵如此。如谢尔曼参议员本人的论证逻辑就是: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是让美国的法院能够针对非法的联合提供法律救济措施,以阻止和控制这些危及竞争的非法联合,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增加利
润、限制贸易。
竞争是作为成文法的谢尔曼法带来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从法院的判决理路看,这一判断标准的立论依据是公共利益。如在1911年The Standard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 ET AL,v,The United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中使用的“限制贸易”和“图谋垄断”的表达有着普通法的渊源,它们的确切含义应该从法案通过之前的英、美普通法中去寻找;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禁止、或者将意图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限制竞争条件、限制个人权利和商业自由等行为界定为非法。在1911年Dr,MilesMedical Co.v.John Park&Sons co.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早期的普通法有关限制贸易的规则被实质性修正过,公共利益仍然是其首要考虑;一项限制贸易行为得以维持的标准是它必须对公众和合同参与方来说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违背了公共利益则必然是无效的。在反托拉斯案件的早期判决中,公共利益与竞争是交替使用的,至少在其使用者看来,这两个概念在反托拉斯法意义上是等值的。在英、美普通法的历史中,公共利益是限制合同权利的恰当理由。美国法官正是通过公共利益这一普遍接受的概念工具将竞争引入到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中来,并使得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与普通法的概念体系融通无碍。
(二)财产权进路及其法理基础
竞争并不是确定合同边界的惟一标准。合同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本身有时也被解读为公共利益。如在Dr.Miles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商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经销商有权利自行确定商品价格,生产商Dr.Miles固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格的行为是本身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共利益。”在Schwin案中,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我们不能对Schwinn保留所有权和风险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产品的做法断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但一旦生产商转移了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他就已经转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对受让方的商品再进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这些判决显然都是沿着财产权的分析路径来界定纵向限制的合法性。有学者认为,“目前的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法规则很大程度上是财产权分析逻辑下的产品,长期以来,获得公平利润的权利、的权利、自由处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以及中止擅自降价行为的搭便车的理论无不是财产权分析逻辑的表现。”权利进路的法理基础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价值,更准确的意思是:它除了凸显出来成为主要公共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它成为论证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依据……私人产权和市场经济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只能从个人权利导出。”以财产权利为价值基点来作为纵向限制行为合法性判断依据的做法正是个人权利价值的体现和具体化。
就财产权进路与竞争进路的关系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财产权进路可以被归类为个体主义的分析进路,而竞争进路则隶属整体主义的分析进路。“竞争”一词尽管也有经济自由之义,但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出现的竞争,指的是竞争过程、竞争机制而主要不是个体竞争行为,竞争进路强调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相反,财产权进路强调的是个体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其次,财产权进路和竞争进路在理论上都是可行的。既然地域限制是一个合同安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边界既可以从合同权利的角度来厘定,只要是合同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均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也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探讨,如果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或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只是“权利”的表达,在多数的时候,它的含义都是含糊不清的,而“竞争”一词在语义上也并不比“权利”一词有更大的确定性,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财产权进路和竞争进路莫衷一是,在纵向限制案例里的实际影响力也难分轩轾。如从纵向限制判例的总体上看,这两种进路的适用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在早期案例中,Dr.Miles案就是采取财产权的进路进行说理和判决的。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如何协调,如何走出各说各话的怪圈就成为反托拉斯分析需要突破的重点。
(三)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的冲突与调适
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之间的“竞争”以前者借Sylvania案的判决取得主导性地位而暂时告一段落。“作为一个典范式的案例,Sylvania案将价格理论引入到反托拉斯法的主流分析中来……纵向限制规制规则的演变可能比任何其他反托拉斯法领域都更能体现经济学对法律准则的影响,更能揭示有关反托拉斯合适目标的对立观点的碰撞。”
可以认为,在芝加哥学派经济分析方法的“改造”下,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开始有了根本的不同。权利进路是静态的、形式主义的:先确定权利的范围,再以此为标准判断特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经济分析下的竞争进路是动态的、功能主义的:以抽象、概括的“竞争”、“效率”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分析特定行为对经济总体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再根据影响的程度、利弊比较决定行为的合法与否。动态地、功能主义地配置权利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实践中,法院常常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这种行为或者那种行为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或者这种结果或那样的结果必须予以禁止,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权衡上述各种社会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但是,这种方式却是一种颇为古怪的方式……政策并不是意指某种同一水准上的东西,而是指某种权宜之策或某种应当使法官和法学家感到羞愧的低级动机,很容易把问题搞乱。因此,19世纪的人们对任何援引公共政策的做法都表示怀疑。”与此不同的是,竞争概念从立法之初的杰斐逊主义情结的“充分而自由的竞争”到伯克的“反托拉斯法的压倒性价值目标是资源配置效率”再到民粹主义与芝加哥学派的论战,从法院适用单一的竞争概念到细化为品牌内竞争、品牌间竞争,都体现了竞争概念内涵与价值意蕴的精确化、理性化的过程,克服了传统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中的武断性和随意性。在这一历程中,经济分析方法在其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经济分析的大旗下,反托拉斯法中权利进路的适用范围不断收缩,权利进路的道德理据被不断淡化。如1977年Sylvania案打破了Dr.Miles案自1911年确立起的“”规则:在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被人有权利控制产品的销售,包括价格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以被芝加哥学派重新解释过的竞争目标作为标准来审查限制行为的合法性,只是一个低度标准。因为芝加哥学派的分析着眼于经济行为的长期绩效,其理论本身更着眼于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所以,从结果来看,尽管经济分析夺取了财产权分析的部分领地,但是却在更大程度上返还了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并且,即便是经济
分析方法有很大的理论优势,经济分析方法或者说竞争进路并没有因此获得反托拉斯分析的“垄断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分析只是对复杂经济现象进行解释的一门学问,现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不足以完全解释所有的经济现象,20世纪反托拉斯分析中后芝加哥学派对芝加哥学派的部分取代就说明了芝加哥学派理论本身的不足。在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存在局限的前提下,出于定纷止争的需要,传统的法学的分析进路如财产权进路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法律是价值判断,它离不开法官、立法者和选民的个人判断或利益衡量。所以,哪怕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是明晰而合理的,也只能是影响而不能决定立法、执法者的选择和个人判断。以上两方面理由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进路中有杰斐逊主义主义情结的传统模式和普通法的财产权进路在反托拉斯法分析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在芝加哥学派的效率进路在反托拉斯分析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许人的利益,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等现象的存在。自由与公益的较量不仅得以存续,战场也在扩大。
四、中国制度实践的反思与前瞻
中国特许经营起点高、发展迅速,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但时至今日,也存在着单方毁约、侵权、泄密等非法行为冒头,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规范化程度底、硬件设施不齐,企业空间分布狭窄、达不到规模经济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在经历了21世纪初的高速发展以后,特许经营目前正处在调整阶段,甚至出现了加盟店向直营店的“回潮”。在这种背景下,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制度进行反思尤为必要。综合看来,现行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一,立法分散、立法层次偏低。除《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已经基本完善以外,长期以来,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仅限于部门规章和有关国家部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是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该规章在2004年为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取代。直到2007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的两个配套性立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才相继出台。
第二,专门立法过于笼统、概括。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规范主要限于信息披露和设立的资质等要求,一直缺乏特许经营权利、义务配置的实质性规定。因此才有本文开篇案例中地域限制条款被认为当然有效的观点和做法。在这一立法背景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法》来处理,对特许人凭借其经济地位上的优越性所实施的地域限制等各种限制措施事实上未作任何调整。
第三,部分立法存在不当干预市场的嫌疑。特许经营专门立法中既存在着对特许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干预不足的问题,也存在着对特许经营行业不当干预的问题。如2003年实施的《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每个省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全国性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10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在商业自愿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显然,这些要求是通过设置行政壁垒的方式,人为推动特许或直营连锁企业集中,不利于互联网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法律调整不足的问题将得到根本改观。从该法的现有规定看,涉及特许权配置的条款主要是第14条和17条。第14条的规定采纳的是本身违法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还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协议,均一概禁止。同时,地域限制、排他易、搭售等行为在纵向垄断协议部分并没有规定,所以,在国务院没有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本身违法的前提下,只能适用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即基于合理原则来判定其合法性。对照开篇案例,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洗衣公司与王志明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就不是当然合法的了,而必须首先经过反垄断法的审查才能作出判断。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将地域限制认定为本身违法的前提下,按照第17条的规定,需要首先界定洗衣公司的相关市场范围、市场占有率,进而权衡此项限制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等因素再作综合判定。在这种合法性判断过程中,无疑,经济分析将是执法机构最为倚重的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外商对我国零售业的挑战
1999年7月,我国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外资零售业便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在全国遍地开花。如美国的沃尔玛、普尔斯马特、法国的家乐福、荷兰的万客隆、日本的伊藤萍华堂、马来西亚的百盛等在我国越做越大,其连锁店也越开越多。这些外资零售企业以其超前的经营理念、气派的规模、价廉物美的商品、规范周到的服务、特殊的营销手段,向我国零售业发起了强大的冲击,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一)外资零售业具有经营理念方面的优势。外资零售业为顾客提供的那种热情、周到和恰到好处的服务,确实令我国零售业相形见绌。尽管在不同的企业里,其服务顾客的内容各有特色,但实质上体现了他们一贯坚持的核心经营理念,即“以人为本”。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在商业活动中所提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特定人”。这种经营理念提到的“特定人”,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尊重、承认个人的权利、个人的作用基础之上的,是具体的、个别的人。而我国传统的商业文化中虽也重视“以人为本”,且我国整个商业文化无处不体现着“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但是这里所谓的 “人”,是社会性的、笼统的、抽象的人。这是导致我国零售业在经营理念方面虽然已发生了很大变革,但传统的商业文化和计划经济的烙印仍无处不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当外资零售业以先进的经营理念及由此带动的丰富多彩的经营业态出现在我国零售业面前时,其挑战是非常具体实在的。
(二)外资零售业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西方发达国家的零售跨国集团不仅能在本国市场游刃有余,而且还普遍运用信息技术,在全球建立了广泛的市场营销网络,因而可以自如地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商品、信息、人才的布局与运作。如,美国沃尔玛除了在全世界拥有近4,000多家连锁店外,还设有41个配送中心。这些遍布全世界的营销网络,主要依靠高科技的支持,以商业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形成以网络为辅助的商业自动化,彻底改变了零售业的传统运作方式。这些自动化技术具体运用在采购自动化、销售自动化、仓储自动化等方面。所有这一切,均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和高技术手段作为后盾。这方面的技术忧势对我国零售业形成的挑战将是致命的。
(三)外资零售业具有强大的规模优势。曾被美国《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的第4位,并且是当今世界当之无愧的零售业巨子的美国沃尔玛公司,2000年的销售额达到31,392亿美元,并在全球拥有近4,000家连锁店。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8月首次进入我国市场以来,在我国投资总额达9.05亿元人民币,现已实现销售额超30亿元人民币。沃尔玛公司的规模之所以能做得如此之大,其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进行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规模优势的具体体现,它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更合理配置,从而使企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我国零售业存在规模偏小、网点布局不合理、市场定位趋同化等缺陷。以我国目前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为例,至1999年底,共开有店铺606个,年销售额不过73亿元人民币。这样的经营规模仅仅属于区域连锁,还谈不上全国连锁,更达不到世界连锁了。以这样的经营规模与外资零售业进行竞争,往往是力不从心,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四)外资零售业具有价格优势。如前所述,由于现在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业规模庞大,进货批量大,且本着低价采购、低价销售的经营原则,加之一般采用买断方式进货,进货量既大,又降低了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当然也愿意以更低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产品,从而使外资零售业的成本更低。另外,一般这些外资零售业所采购的商品绝大部分是东道主国家质优价廉的商品,所有这些均会使其价格优势更为明显,企业在给商品定价时更为灵活。这样,既吸引了消费者,又增强了自身的竞争能力。反观我国,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零售企业作为买方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供货商不得不以多种优惠让利的方式来维持和巩固与零售企业的供销关系。其中最常见的便是由零售商以代销形式销货,由供货商承担所有的市场风险。为转移这种风险,供货商便直接将其转移到商品价格中,这是导致我国零售业商品售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外资零售业具有人力资源优势。一流的人才是造就一流企业的决定性因素,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表现为人才的竞争,这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早已为人所共识。具体来说,外资零售业对不同的员工实施不同的培训办法,如对高级管理人员不惜重金进行专门培养,而对一般职工则主要培养其忠诚感,再加以利益驱动。反观我国零售业,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政企不分,具体在干部的选拔上,一般往往以某些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缺乏对个人能力的客观评价,结果造成能者不能上,混者却大行其道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导致企业观念陈旧、决策失误和人心涣散,最终削弱企业自身参与竞争能力的直接原因。
二、我国零售业发展对策
(一)继续推广和完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近140多年历史,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自九十年代初传入我国以来,带来了我国零售业的一场深刻的变革。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也带来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为此,应进一步完善这种经营形式:
1、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连锁经营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实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在我国已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中,不少企业只是走连锁经营的形式,运作的规范性较差。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连锁企业法,并规定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规范连锁经营,真正体现其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核心,防止连而不锁。
2、政府适当支持,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其迅速发展。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连锁企业的资金、税收、网点登记手续等现实问题;如采取发放连锁经营专项贷款和降低贷款利率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根据具体条件,选择连锁经营形式。连锁经营的三种类型,即在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每一种类型都有其实施的条件,也有其利弊。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包括行业特征、经营特色、企业规模、环境因素等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连锁形式,并要重视加快配送中心的建设。
(二)大力发展特许经营。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把自身开发的商品营销和服务系统,以不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权,而受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的特许费用、加盟费和保证金,并承担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保留其所有权不变的连锁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之所以能在全球盛行,关键在于其具有集资金、货源、专利、品牌等各种经营要素组合形成更大营销形式的特点。目前,在我国之所以有大力发展的必要,是因为其具有方便及大众化、缓解就业压力及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等特征。
1、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特许经营业加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连锁经营形式,现在还没有被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所认识与了解。因此,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培训,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其特点及优越性。
3、搞好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渐进式的发展格局,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4、采取各种鼓励和促进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积极措施。特别是应该鼓励和发展特许经营的中介服务组织,如法律事务、会计事务、专业评估咨询、广告策划等,利用它们来提高专业水平,缩短特许经营产品的开发周期。
(三)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综合商社产生于19世纪七十年代的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从九十年代初也开始探索综合商社之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取得了一些进展。其基本特征如下:1、以贸易为主业,定位为流通;通过参股利用其融资功能获取生产企业的购销权作为贸易基础,并建立集团关系;外部依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贸易业务,与集团成员企业的联系比较松散;2、综合商社的综合性优势主要体现在经营广、经营领域宽、经营能力强、经营机构多等方面,其贸易活动包罗万象,交易的领域包括了日本国内市场、进出国以及第三国间的贸易;3、综合商社集贸易功能、金融功能、开发功能、信息功能与组织功能于一身,是一种多功能性的经营组织。
综上所述,综合商社是以贸易为主体、金融为中介、产业为依托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是融国际化、多元化、实业化于一身的贸易产业集团,是集贸易、金融、实业、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经营实体。它是以产权为联结纽带,使其内部包括各公司之间或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通过参股、持股或控股,产生紧密的资产联结,以有利于成员公司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和利益的一致性,把分属不同所有者的生产经营要求,通过对财产的占用权和经营权,形成一个既具有凝聚力又明确产权归属的生产经营机体。当然,应该看到,日本综合商社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我们应认真总结日本综合商社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力争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
(四)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创新经营特色。市场定位实际上是零售企业对目标市场、消费群体的一种选择行为,其定位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经营成败的影响极大。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经营品种和范围没有特色,千店一面,行业结构明显不合理。为此,特别是大型商场应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的条件,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加强针对性,以适应某一部分顾客的需要和偏好,树立本企业产品的形象和特点,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吸引消费者,培养稳固的顾客群。
(五)发展电子商务,为零售业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的技术含量不高,与外资零售企业相比更是相距甚远。竞争加剧在促使其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会引起我国零售企业对现代科技引入营销中的高度重视。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和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目前零售业一种极为重要的营销工具,也将成为未来零售业的主要技术支撑。尽管现在还存在着诸如硬、软件的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服务的不到位等问题,但可以断言,未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加速普及,必将从根本上改变零售的方式和业态,传统的零售业态必将全面应用电子商务这一技术手段,从而为零售业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总结
我国的零售业虽然在改革开放近30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我国零售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却不容乐观,随着外国零售业的进一步渗透,先进的经营理念、技术手段、经营规模、商品价格等资源优势是我国本土零售业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未来发展的艰巨性,不断改革,不断发展,使我国零售业在外资入侵的情况下能从容面对。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88-03
为缓解建设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许多高校纷纷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基础建设,改变了高校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模式单一的局面,为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开创了新的模式。BOT模式就是很多高校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BOT模式在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运作过程中加以注意。
一、BOT模式概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它的意思是: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
BOT的基本内容是:在一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将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营实行一揽子承包交由承包方,项目竣工后,承包方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向发包方(业主)上交设施使用费用,发包方以此来回收该项目的投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偿还融资债务并赚取利润回报;发包方拥有对该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当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承包方无偿地将项目设施完整地转交给发包方进行经营和管理。目前,BOT已经成为国际上解决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BOT的基本形式,除了BOT方式外,还有其他派生和变异形式。比较典型的有BT(Build―Transfer),意为建设―移交,其特点是无特许经营权;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方式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这种方式是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上述方式虽然在具体成分上存在着一些差别,但由于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上的差别,而在基本原则和思路上相一致,习惯上将它们统称为BOT投资方式。
从以上介绍可知,BOT投资经营方式应该包括以下六大要素。
1.发包方
项目公司是具体项目的发起单位,由投资者及其合伙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发包方在BOT模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承包方
承包方指对项目感兴趣、愿意并能够拿出资金的投资人。投资人要有一定的股本金,但主要是要有筹措资金举债经营的能力。私营机构、财团、金融机构,或者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投资人。
3.特许经营权
发包方起草特许权协议,与承包方就特许经营权协议条款进行谈判并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4.可靠的收益来源
一个BOT项目能否进行并取得成功,取决于该项目是否有明确而且稳定的收益来源,使投资人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利。
5.筹资渠道
BOT项目的筹资范围很广,既可以在国内筹资,也可以寻求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
6.移交
在所商定的授予的特许权结束时,项目要无条件地移交给发包方,这是一般BOT投资的最后环节。
二、利用BOT投资模式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势
把BOT投资模式引入到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来,是对传统高校资源配置与运作方式的一种全新尝试,其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有利于缓解高校建设经费投入的不足
目前,高校建设融资主要靠事业收入、项目专项经费和银行贷款,其中,大多数建设项目靠银行贷款,要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加大了财务成本。特别是近几年商业银行压缩贷款额度,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而通过BOT投资方式融资,改变了学校的融资方式,缓解了学校资金困难的局面。BOT方式可迅速筹集到足够的社会资金,以满足高校快速发展的需要,缓解高校规模化发展的“资金瓶颈”约束。
2.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
通过BOT融资建设服务设施,相应的后勤服务工作均由社会力量承担,减轻了后勤保障工作的压力,符合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提高了经济效益,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增加了学校的资产。高校在付出部分收益权的同时,将经营风险部分地转嫁给投资者,从而降低高校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科学的经营和管理体制
由于项目的回报率与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效率。高校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构筑新型的市场经济法人实体,并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先进的高校经营管理体制。
4.有利于构建高校内在动力机制和外在约束机制
BOT投资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经营决策将以市场为导向,经营上能有效规避传统体制下的低效懈怠,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而有效避免了传统体制下的效率低下情况的发生。项目投资者会更关注经营效果,及时调整管理方式并激励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5.有利于减少高校支出
高校基础设施中经营性质的部分如学生公寓、食堂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在BOT模式中已基本成建制地剥离,承包方对其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高校节省管理和工勤人员相关的工资、医疗等福利性支出。高校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原则宏观指导。
6.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采用BOT方式,参与投资的出资人其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在利益驱动之下,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会更加注重投资效益。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完全融入了社会,促进了服务质量、服务意识的提高。
三、高校基础设施实施BOT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从理论上讲,高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备采用BOT的条件,但是BOT投资模式是一种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投资经营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BOT项目仍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政策指导
BOT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BO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长,特许权运营期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其间涉及合作企业和政府多个部门,涉及价格、税收等政策。而目前,BOT方式在高校的应用还在探讨阶段,国家没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故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2.高校和有关方面严重缺乏从事B0T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
BO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方法,在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招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经营管理、收益计算与分配、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协调等方面缺乏人才,甚至许多人还不知道BOT是怎样的一种模式,更不用说如何积极运作。因此,大力培养B0T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显得十分重要。
3.承包方往往会因为急于收回投资而忽视社会效益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包方为降低建设成本、节约投资,会采取降低建设标准、选用价廉的材料等措施,导致消费环境水平降低及建筑物使用寿命减少等后果。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学校的资金风险转移给了运营商,而运营商追求的是最高的回报率,并且其融资成本一般高于学校的融资成本,相应地增加了经营成本,因而,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损害师生利益的事情。
4.项目经营管理中的矛盾
投资者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投资目的主要为获取投资收益。而高校还具有保持学校稳定的政治责任,在学生的教育培养上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在项目经营和管理上,学校和投资者的目标取向存在差异,容易引发一些矛盾。如何既保证投资者应有的利益又保证高校师生的利益不受损害,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5.特许经营期内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BOT方式是将服务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全权交由运营商去建设、运营,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学校将失去对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因此,容易导致在合同期限内对运营商的经营和管理缺乏控制力。
6.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会对BOT方式产生影响
高校引进BOT方式建设的主要是食堂、学生公寓、商铺等基础性设施,在签订经营协议时会对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学生的入住率、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进行约定,而这些因素均须主管部门批准,不是学校所能左右的。因此,在协议中约定上述因素时将形成一定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各高校在具体运作BOT模式时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四个重要环节。
第一,认真做好项目确立前的准备工作是BOT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这一环节特别要注意四个方面:(1)项目论证。对被选项目首先应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估,分析其利弊,通常要邀请有关部门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可行性论证,把项目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决策之上。可以说,项目可行性论证是BOT方式成功的关键。学校应指定有关方面加强对BOT模式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2)项目实施方案。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提出BOT项目实施方案以供招商。方案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该方案还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校方与投资者之间良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3)项目设计。确定方案后,由校方提出设计意见,对建设项目各项要求和功能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这些要求应充分体现校方对项目的功能需要,这是搞好BOT项目建设的技术依据。做好项目设计有利于设施的长期稳定使用,降低维护费用。(4)项目建设办证。完成项目设计后应按国家建设管理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取得项目实施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二,抓好项目招标是BOT模式成功的关键。完成项目设计和建设手续后,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编制BOT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应明确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建设期经营利益分享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高校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项目收益率也不同,其BOT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分别不同收益率提供项目详细、具体的标准,包括项目的规模、时间、履约标准以及项目收入的性质和范围。评标时不能仅以价格指标为依据,而应包括价格、经验、可靠性、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因素以及项目能在多大程度上给高校带来其他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项目组织实施是BOT模式的核心。通过择优选出合作对象后,双方应签订经济合同,以书面方式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合同中应包括项目产权关系、建设期间的管理、项目使用期间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项目的起止时间等内容。承包方要向高校提供一定担保,保证其在获取特许经营权后有能力按计划开发项目。因为高校教学工作具有独特的时间规律,其基础设施BOT项目的建设周期必须与之吻合。项目超前,其资产将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而项目滞后,则会影响整个教学计划的执行,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
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合同期的经营和管理也应以合同为依据,学校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干预,只要经营的内容、方式在合同范围内,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就应充分信任合作方,不干预管理,不以非合同理由插手对方的经营,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健康发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预料的事件或政策性改变,双方应平等协商依法解决,要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形成有效的监管架构是BOT模式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高校监管必须确定一种承诺机制,以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并给企业提供投资的激励。同时,监管必须能够保证企业生产或运营的可持续性,让接受监管的企业得到合理的利润收入。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高校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监管不利将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监管效率应成为高校监管的最重要目标。
BOT项目历经时间长,参与方多,各方关系错综复杂,风险势必贯穿于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其主要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学校要首先考虑的是政治风险,项目投资者主要承担投资风险,而政府的干预又会减少某些不必要承担的风险。因此,高校BOT项目的风险防范策略应首先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为项目的正常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一定要明确由于估价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风险。由于施工中的失误造成的竣工延误风险以及涉及到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施工技术不当等失误造成的质量风险以及项目运行中的安全等风险均应由承包方负责。
BOT投资模式是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教育事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改变了高校由国家财政单方面投资的局面。在高校尝试BOT投资模式,不仅符合该模式的基本特征,能发挥其优点,而且具备吸纳资金的外部环境。有需求的高校只要具备好的管理水平,即内部条件成熟,经过周密的论证分析,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后,就可大胆地尝试。
参考文献:
[1] 莫纪平.B0T投资方式及其法律规制[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2000,(1).
[2] 黄双华.BOT投资模式是解决高校后勤投资建设的有效途径[J].攀枝花大学学报,2000,17(2):21-24.
[3] 周继红.我国BOT投资发展特点与前瞻[J].深圳大学学报,2000,(5).
[4] 陈至立.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J].中国高校后勤通讯,2003,(1).
[5] 郑文谦.高校后勤社会化与BOT投资模式刍议[J].中国高教研究,2003,(3).
[6] 孙涛.BOT模式下的风险管理研究[J].商业研究,2004,(18):100-103.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270-02
一、中小企业构建营销网络的现状
营销网络,也称为营销渠道、销售通路或分销渠道,是指产品或服务从生产者转移到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所经过的途径。在一个营销网络中,主要包括制造商、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营销网络增值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营销网络已由原来的物流作用向增值作用转化,成为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源泉,也成为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中小企业要想构建一张属于自己的营销网络,就必须对现在的营销网络中所面临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1.中小企业营销网络设计散乱,缺乏整体规划与把握。大部分中小企业创业时期都力求让产品多点辐射,所以在渠道选择和营销网络建设上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与整体统一规划,如区域规划不合理、层次安排不科学、价格安排不一致、营销网络资料不完善等等,直接导致了市场混乱、经销商内部的无序竞争、窜货、价格混乱、商朝令夕改等现象的产生。同时散乱的营销网络还直接导致了企业营销网络的变革和维护成本增大,将最终影响了企业形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给企业的成长埋下隐患。
2.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冲突的规避和解决体系不完善。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盈利是其生存、发展和经营的最终目的。中小企业在营销网络结构利润的分配中,必然会产生冲突。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对营销网络的掌控力度和管理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和营销网络成员之间始终没有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凝聚力和理念,也就没有能够建立起以企业为主导的深度协同合作的营销价值链,导致营销网络成员各自为政,引起各种冲突。严重时,还会导致中小企业辛辛苦苦建设的营销网络毁于一旦。但是这些年来,中小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却始终没有建立起一套营销网络冲突规避和解决体系,使中小企业与营销网络成员之间终究没有形成利益攸关的战略伙伴关系以规避冲突达到共赢。
3.中小企业营销网络的反应机制缓慢。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人员、资金和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的不足以及预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在环境变化和市场变化时,反应缓慢,营销网络始终无法形成结构优势和渠道优势。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营销网络的反应速度,形成危机预警体系和危机处理体系。
4.中小企业营销网络的商业信用体系缺失。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交易频繁,但目前全国性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广大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严重,商业信用十分混乱,这导致了部分中小企业失信成本极为低廉,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信用问题也直接造成了众多中小企业的营销网络模式的选择和营销网络的构建成本增加。同时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有限,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差,特别是对现金流极为看重;如果现金回流不及时,将会造成中小企业严重的经营困境,因而恰恰成为了信用制度缺失的最大受害者。
二、中小企业如何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自身规模、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原因,每个企业都去自建营销网络肯定是不现实的。中小企业要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不能盲目模仿大企业已经成熟运作的现有模式,就像营销没有固定公式一样,营销网络的构建自然也没有公式可言,更何况大企业营销网络构建和维护的投入也不是中小企业可以做到的。因此,中小企业在考虑采用何种营销网络模式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前,必须对自身的营销网络进行客观的、完整的分析,进而构建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
(一)中小企业自身营销网络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分析
1.中小企业营销网络优势分析。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公有企业,其中60%是民营企业,虽然存在诸如规模、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限制,总体规模和综合实力在竞争中都不及大企业,但是中小企业却也具有大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中小企业很多属于业主或一部分业主亲自管理,经营者直接承担风险,没有大公司的等级阶层和浓厚的官僚政治色彩,管理层次少,组织机构简单,所以工作效率高、决策更加灵活、反应速度更快、更容易对市场需求的变动及时作出反应,并且更能够合理调度和配给各种营销网络资源,及时调整营销网络成员,形成自己独特的营销网络优势。
2.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劣势分析。目前,部分中小企业仍然坚持以产品为导向的经营指导思想,在创业初期只注重产品的多点辐射,鉴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将营销网络主导权拱手让人。中小企业往往最重视直接销售的那块,因此,销售部门在整个营销系统中便占据了重要位置,却并未单独设立营销网络管理部门,营销网络管理职能归位销售部门,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壮大,因此企业综合素质不高,市场观念落后。
3.中小企业营销网络机遇分析。网络经济的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机遇期,电子商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消除规模劣势提供了条件与可能。尤其是相关政策、监管、国际接轨、支付与物流等配套环境正逐渐改善,这为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4.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威胁分析。现代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目标市场有限且重叠,容易爆发价格战。尤其是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容易采取低层次的价格手段;低水平的价格战是单纯以产品成本为依托,企业业务层次单一,无法建立价格形成和利润产生的复合结构;全部利润来自销售价格和成本的差距,即使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也是有限的;最终导致价格战无以为继从而引发行业动荡。同时在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的时候,营销网络建设需要投入时间与金钱,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也难以达到,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外力,通过采用分销制进行网络建设,从而受制于某些营销网络成员,使营销网络后力不足,也容易形成营销网络冲突。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营销网络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企以更强劲的发展动力对我国营销网络进行积极的扩张,利用我国的营销网络来构建他们的全球营销网络以实现他们在我国更大的产品和资本输出,这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中小企业构建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
现在的营销网络模式有直销模式、借用大企业模式、模式、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模式等基本的营销网络模式,也有诸如关联营销等新型的营销网络模式,这些构建营销网络的营销网络模式都是经过市场的检验,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选择营销网络模式来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是为了形成自己的优势,来促使企业的快速成长。所以中小企业在选择营销网络模式来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时,必须考虑各种模式对于自身的利弊,做出最佳的选择。
1.直销模式。一般而言,直销模式是没有中间环节的,生产商直接向最终客户供应产品,包括:直营专卖店、人员直销、邮购直销、网上直销和自动售货机等许多形式。直营模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好处在于:它可以使企业无需大动干戈的情况下,节省营销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渠道的管理费用,从而为企业形成有保证的利润。它的实质是企业减少了成本,就能够形成更好的价格优势和性价比,真正让利给消费者。
2.借用大企业模式。大企业营销网络已经建立,而且是经过时间和市场的考验,已经拥有一大批固定的客户群。中小企业在创业时就必须做好战略选择,比如生产大企业的配套产品或者其产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大企业的产品进行捆绑式联合销售,中小企业自己就可以不用花一分钱就能大量地卖出自己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就不如借用大企业的营销网络。
3.模式。经销、代销、销售统称为性质的营销网络,它们的共同点是生产企业都不是自己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和零售市场,而是通过营销网络成员的中介作用,借助于营销网络成员的力量及其丰富的下线网络将商品推向市场。制是当年流行的一种不错的营销网络模式。现今营销实践中,主要存在三大类的制营销网络模式,即总制,区域制,混合制。(1)总制营销网络模式是指企业指定一家商为全国总机构,企业只把产品卖给总商,而由总商组织营销网络一层层往下、往消费者方向输送。双方往往签订长期合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如果合作双方组合得好,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总制的好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营销网络的建设成本与管理成本,操作简便省事,在产品生产与质量改进及产品创新上可以有更多力量投入。(2)区域制营销网络模式则将市场按照区域划分范围,在每一块区域市场上都建立起自己的商,一般按省份划分区域。中小企业如果采用区域模式,产品流通的速度可以加快许多,在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覆盖面上,也占有一定优势。如果管理得好,中小企业的营销往往可以快速启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企业的产品送往各个目标销售市场,从而能够形成强大的市场销售网络优势和终端优势,有利于产品赢得营销竞争和市场份额的抢夺。(3)混合制就是对以上两大类制的混合与变通。混合制因企业营销网络模式不一,有时还互相交错,因此一般会面临较大管理难度,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但关键是看企业如果加以巧妙组合,各擅胜场,形成优势互补的营销网络与通路。
4.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或连锁加盟模式是使许多中小企业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迅猛发展的一种经营模式和企业营销网络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是指通过企业授权给另外的企业运用自己的品牌与管理经验,经营自己的业务,销售自己的产品的一种“复制”性质的经营方式和营销网络开拓方式。特许经营许给别人的是一种特定经营权利,特许经营一定有特许经营合同,并且会向被特许企业收取一定的特许费用。而连锁加盟模式在实质上与特许经营模式是一回事,即也是共享一个品牌与管理制度,并且也向主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连锁加盟费用,加盟者也必须遵守加盟合同,维护共同的品牌资产和管理制度。两者区别只在于连锁加盟模式采用的视角是被授权方的角度,而特许经营模式则采用授权方的角度。特许经营营销网络模式尤其适用于商业模式明确但目标顾客分散而且单一经营者市场覆盖能力有限的许多商品与服务性中小企业。
5.关联营销模式。关联营销网络模式可以通俗的讲为“借鸡生蛋”,即借用他人的营销网络来实现自己的产品销售。比如某家电企业可以利用房地产交易会作为其家电的销售终端。关联营销网络的优势在于传播和销售上,该模式没有或很少有竞争者产品的干扰,短期内不会面临竞争的困扰,企业容易取得相对竞争优势。通常进入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中小企业或品牌力不太强的产品迅速上量。这对于营销网络建设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可以成为中小企业撬开垄断市场的一种可能。关联营销网络模式的一个典型应用就是与大企业共享营销网络。
总之,中小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市场份额,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成长为全国性的大企业甚至是全球性的大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自身实力、行业性质、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外部环境的机遇等等诸多方面来衡量各种营销网络模式,选择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模式,从而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
参考文献:
1.汤学俊,崔之余.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评价及思考[J].商业研究,2002(1)
2.狄娜.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和特点.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网
3.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乐著.梅清豪等译.营销管理(第十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张波.销售渠道管理演变说明了什么[J].经营者,2001(11)
5.王荣耀.销售渠道的新变化[J].销售市与场,2000(9)
6.刘春雄,宋伟.中小企业如何做超级终端[M].渠道为王.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7.刘宇伟.营销渠道理论发展及其重心演变[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9)
8.[美]约翰・科特,丹・科恩著.刘祥亚主译.变革之心[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9.李林.决胜盈利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美]Enis著.刘建华译.营销学经典[C].东北财大出版社,2000
教学原理:好的企业想法是创办成功企业的基础。产生一个好的企业想法,是创业者一项重要的工作。
决定创业的原因
在研究创业者的能力时,一个经常出现的重要问题就是一个人是如何决定开始创办一个企业的。换句话说,是什么力量和因素激励一个人去冒险创业的。研究和文献资料都证明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改变现状、可信的榜样和具备创业者的能力。另外,可以利用的外部环境也是十分必要的。
(资料来源:Adapted from (1) Hisrich,R D.1986.Entrepreneurship and intrapreneurship:Methods of-creating new companies that have an impact on the economic renaissance of an area,in Entrepreneurship ,Intrapreneurship,and Venture Capital by Hisrich,R D ed. Lexington Books,MA and (2)Introduction to entrepreneurship . Module 1,Start Your Own Business Programme . Hungarian Foundation for Enterprise Foundation.Undated . Budapest.)
改变现状:
对于很多人来说,决定去创办一个企业是源于发生了一些变故。而其他很多人想要在与他们以前工作环境类似的领域里去创业。
变故:
一些创业者是因为所做的事情发生了某些变故而想要或开始创业。一个直接的表现就是:失去工作;移居到一个新的环境,因语言障碍或种族偏见而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还有那些从国外回来的人,他们在国内找不到像国外一样报酬和待遇的工作,所以想要创业。
榜样:
最好的说明榜样作用的例子就是目前创业者父母的职业。调查指出,在创业者当中25%到34%的人,他们的父母(特别是父亲)是一家小企业的拥有者,同时,如果农场主和自由职业者也被认为是小企业拥有者的话,百分比将提高到54%。作为促进的动机,无论如何不能仅限于家庭,而且也要扩展到同伴和朋友。
例如,美国硅谷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工程师们离开大的机构和组织成功创办自己的企业。可信的榜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民族和国家具有非常高的创业者能力,例如:在美国的犹太人、黎巴嫩人、韩国人,在英国的亚洲人。
具备创业者的能力:
请看本刊上期《如何成功创建企业》,它讨论了创业者应该具备的能力。在这特别强调的是成功创业者的特质和特征。
工作环境:
很多人创业的领域都和他以前的工作环境十分相似。他们明白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有经验、专业技术和关系,他们可以发现能够抓得住的机会。
有利的外部环境:
只有上面的三方面的因素――即变故、工作环境、榜样――如果没有足够的基础设施、资金、供电、道路、原材料、设备和信息等,对于创办一个新的企业是不太可能的。缺乏熟练的工人、扶持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还有不利的政策都会阻碍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它们还有可能成长。
开发创业者必需的素质和能力
创业者必须明白自己是否具有创办和经营企业所需要的能力和经验。你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企业实践经验、爱好、社会交往能力和家庭背景对于企业的成功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发现自己缺乏创办企业必备的素质和能力,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加以改进:
1、与企业人士交谈,向成功的企业人士学习,并明白你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努力。
2、做一个成功企业人士的助手或学徒。
3、参加一个培训班或学习班,接受培训。
4、阅读一些可以帮助你提高经营技巧的书籍。
5、阅读报纸上关于企业的文章,想象这些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他们解决问题的方法。
6、与家人讨论经营企业的困难并说服他们支持你。
7、练习讨论某种情况或某个想法的利弊。
8、制订未来企业计划,增强你的创业动机。
9、提高思考问题、评价问题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
10、学习并思考如何更好地应对危机。
11、多接受别人的观点和新的想法。
12、遇到问题时,要分析问题的前因后果,并提高自己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的能力。
13、加大对工作的投入并要认识到:只有努力工作,才能获得成功。
14、寻找能与你取长补短的合伙人,而不是完全依靠自己去创办企业。
好的企业想法是成功创业的基础
好的企业想法是成功创办企业的基础或首要条件,产生一个好的企业想法是创业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什么是企业想法?
一个企业想法就是对个人或者组织识别机会或发展需求(市场、团体等等)的回应。发现一个好的企业想法是实现创业者愿望和创造商业机会的第一步。一个成功的企业既要满足顾客的需要,又要赢利;既要向人们提供想要的产品,又要为企业主带来利润。你的企业想法应当包括:
你的企业将销售什么产品或服务?
你的企业将向谁推销产品或服务?
你的企业将满足顾客哪些需要?
有两点需要说明:
1、尽管企业想法是首要的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工具;
2、无论想法本身有多好,但是对于成功它是不够的。
换句话说,尽管企业想法很重要,但它只是工具,需要转化成有价值的商业机会。
什么是创造力?
创造力是利用新的或不同的方法设计、排列、制造新事物的能力。创造性地解决市场需求和问题的能力经常被作为商业运作成功或失败的标志。它也用来从普通企业当中区别出那些快速增长的企业。想要具备创造性,你需要开拓你的思维和视野。
为什么要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创业者和想要成为创业者的人需要产生企业想法是有很多原因的。下面仅仅是一小部分原因:
你需要一个想法――一个好的企业想法。一个好的企业想法是成功创办一个企业的基本要素――在创办企业之前和以后都是必要的。
对市场需求的反应。市场是由那些有需求并且希望能够被满足需求的消费者组成的。创业者和企业能够通过满足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而获得利润。
对流行趋势和需求变化的反应。由于流行趋势和需求的变化会产生新的商业机会,创业者可以用新的想法、产品和服务来满足需求,把握机会。
走到竞争对手的前面。记住,如果你不提出新的想法、产品和服务,而你的竞争对手做到了,你将会面对更多不同的挑战。
开发新的技术――做更好的产品。技术已经是当今市场中主要的竞争工具,伴随时代的变化迫使更多的企业去创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的电子和家具器具企业能够平均每个月开发出几十件新产品。对于在全球市场中的这些企业以及很多其他的企业,产生企业想法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产品的生命周期。所有的产品都有一个有限的生命。像产品生命周期图所示,新产品最终会陈旧和过时。因而,需要制订一个新产品和产品成长计划。企业的繁荣和成长取决于它引进的新产品和对新产品成长的管理。
降低风险和减少失败。联系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事实上有超过80%的产品是失败的,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想降低风险,设法不断地产生新的想法是非常必要的。
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想法从哪儿来?
在全世界有数百万的创业者,说明他们有很多产生企业想法的资源。下面列出了一些有用的资源要点。
1、爱好和兴趣
爱好是人们在业余时间特别喜欢进行的活动。很多人通过追求爱好或兴趣,产生了企业想法。例如:你喜欢玩电脑、烹饪、音乐、旅行、运动或表演,你就可以把它们发展成为企业想法。举例说明,如果你喜欢旅行、表演或好客,你就可以进入观光和旅游行业――它是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
2、个人的技能和经验
一半以上的成功的企业想法都来源于工作经验。例如:一个拥有在大型汽车制造厂工作经验的机械技工,他(她)就可能创办汽车修配厂。因而,那些潜在的创业者的背景在决定创办企业以及企业类型的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你的技能和经验是你最重要的资源,不仅是在产生想法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如何利用这些想法方面。
3、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有很多类型,但是最流行的一种就是提供名称、标识、操作程序和经营方式。
在20世纪80到90年代,特许经营迅速增长,成为一种在美国和欧洲广泛使用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通过特许经营建立了数百万的企业)。仅在美国就有超过2000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年销售额超过3000亿美元,大约占零售总额的1/3。除了购买特许经营权,也可以开发和销售特许经营的理念。有很多的资料和协会,包括国际特许经营协会都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4、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是大量信息、想法和机会的来源。大众传媒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和互联网等。仔细浏览大众传媒,在报纸或杂志上你经常可以找到关于企业转让的商业广告,这是使你成为创业者的很好的信息来源。新闻出版物或互联网上的文章、电视纪录片也经常会有关于流行趋势或消费者需求变化的报道。例如,你能看到或听到人们对健康和减肥食品的兴趣日益增加,你可以由此发现某个新的投资理念,比如特许经营。
5、展览会
参加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是另外一个产生企业想法的途径。在报纸和杂志上经常会有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的广告。通过参观,你不仅可以看到新产品和服务,还可以见到厂商、批发商、发行商和经销商。那里有很多好的创办企业的想法来源、信息和帮助。他们也经常会寻找像你这样的人。
6、市场调查
企业想法的焦点是消费者。通过调查确定消费者的需求是提品或服务的基础。可以通过与人们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交谈来调查,也可以经常使用调查问卷、访问或者通过观察。你可以通过与你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交谈找出他们没有被满足的需求。例如:他们是否对现有的产品或服务满意,他们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改进或改变。你可以与厂商、批发商、商和零售商这些分销渠道的成员交谈。预先为一个调查或访谈准备一系列有关的问题是非常有用的。
近距离地接触消费者、渠道成员可以更好地判断消费者的需求,什么好卖和什么不好卖。最后,你应该并且尽可能多的与消费者交谈――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你能从他们那里获得更多的信息。
除了和人们交谈,你还可以通过观察获得信息。例如:决定是否在某条街上选址开店,你可以观察和计算在特定的天数里通过街道的人数,并且和其他地点进行比较。或者,你对旅游者经常去的地方感兴趣,你就可以进行调查,了解一下你是否可以制造或经营工艺品。或者,你注意到某个地区或某条旅游线路上没有正式的饭店或旅馆,你就可以了解一下情况,那里是否有对正式饭店或旅馆的需求,你是否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创业者愿意到各种集会(例如酒会)上走走,观察人们有没有未能满足的需求。
7、抱怨
一部分消费者的抱怨催生许多新的产品或服务。无论什么时候,当消费者痛苦地抱怨某个产品或服务,或者当你听到有人说“我多么希望能……”或“只要有一个产品或服务就能……”的时候,你就有了一个潜在的企业想法。这个想法可以创办一个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或者可以将新的产品或服务卖给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
8、头脑风暴
头脑风暴是一个创造性解决问题和产生想法的技术方法。它的目的就是产生尽可能多的想法,它经常从一个问题或一个难题的陈述开始,每一个想法又导致一个或者更多的想法,最后,产生大量的想法。
当你使用这个方法时,你需要遵守四个原则:
――不要批评和评价其他人的想法;
――鼓励随心所欲地想――欢迎那些看似疯狂的想法;
――合适的数量――需要大量的想法;
・ 什么模式--是圈地模式还是跳跃模式?
・ 扩张路径―自建、并购、加盟、合作?
・ 在哪里开―商圈分析、地点分析、如何筛选?
如果体检连锁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仍然只是重视单个门店位置的选择,而缺乏对整个“棋盘”的规划,落子随意,那后来发展就会越来越被动了。
网点布局的规划主要有两点模式:圈地模式和跳跃模式。圈地模式是指连锁企业在一个区域内集中资源开店,将可能开设的门店数量尽量开万,再寻找另外的开店区域。跳跃模式指连锁企业在当前值得进入的地区或竞争程度相对低的地区分布开店,可以同时不断跳跃式的在各区域开店。这两种模式的具体利弊分析如表3所示。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体检服务的消费对象要有一定经济实力,而经济领先的城市里,消费人群是相对集中的,而这些城市里的竞争也是最激烈的,而圈地模式对低成本市场推广是很有好处的,所以行业前几名都“圈地”明显,同时由于体检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对物流配送的要求不高,同时网点多的优势对集团型大客户,保险、银行等重点客户更有吸引力,所以大部分体检机构也采取了跳跃模式。
开店路径主要有自建、并购、加盟、合作四种,由于这四种路径各有优劣势,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当然也可以同时运用这四种路径来加速扩张,但这需要高超的资源整合和运作能力。
目前大型的体检连锁机构基本都在积极寻求各种路径来发展,依托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发展。其中爱康以合作开店为特色,在广州、上海都寻求当地优势资源合作开店。而慈铭在加盟方面尝试的更多,在二三线城市积极拓展加盟门店业务。
著名的特许经营专家李维华教授提到一般选址流程如表4。
这7步里面,店址评估是可以标准化的环节,某知名体检连锁机构选址多因素评估分析表举例如表5。
中图分类号:F57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11011105
一、引 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出租车数量极少,服务对象主要是外国旅客和高收入者。改革开放后,出租车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许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不足,市场对出租车需求日益增加,政府随之放开出租车市场,允许、鼓励个人和企业营运出租车。丰厚的利润导致出租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出租车挤占道路,交通恶化;行业竞争激烈,营运者利润微薄。为解决交通拥堵和防止过度竞争,1998年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确立了延伸至今的政府对出租车实行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的运行格局。这与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制境况相似[1]。所谓数量管制是指政府根据出租车行业市场预测,按照经营权许可审批制度,强制制定区域内一定时期出租车总体数量。所谓价格管制是指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相关指标及车辆状况,强制确定出租车营运价格。
探究《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其实质是凭借数量管制以防交通拥堵、确保行业稳定运营;依赖价格管制避免过度竞争、维护行业营运秩序。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租车产品是何种属性和政府职责的可行性边界多大在办法中并未予以明确。换言之,办法的出台更趋向“政府控制论”下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举措,至于政策实施的长期效果则未予充分考虑。2004年我国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将出租车法定为有限公共资源,政府实行特许经营,但对出租车据何成为有限公共资源,许可法却未提及,这也是当前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备受质疑的原因所在。
二、出租车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管制运营
从理论上看,出租车行业运营存在这样一个悖论:依照公共产品理论和管制俘虏理论,政府应放开出租车行业管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利益管制理论,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管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出租车产品属性为私人产品,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我国政府已颁布的有关出租车行业政策法规中,直接或间接把出租车列为公共交通或有限公共资源。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交通和有限公共资源类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对其管制无可厚非,即使政府管理不到位,只能说明政府行政能力的欠缺而并非有违市场运行规律。然而事实证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对某种产品属性的认定常常带有武断性,无法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如果政府对私人产品加以管制,必将累积各种矛盾和问题,招致政府职能“越位”质疑。
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其特征有四方面:(1)消费的非竞争性;(2)受益的非排他性;(3)效用的不可分割性;(4)提供的非盈利性[2]。据此分析出租车产品,其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首先,部分人对出租车的消费影响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出租车受益但影响了他人受益,受益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出租车消费具有竞争性。其次,出租车乘客相当于买断了整车的消费,按照法理的次序优先原则,排斥了他人消费,受益人仅限于初始乘客,因此出租车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再次,出租车服务只对付款人提供,是不同消费者享受的效用之和,可以被分割为能够买卖的份额,因此出租车效用具有可分割性。最后,出租车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均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盈利性。据此推断,出租车产品是典型的私人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出租车产品是私人产品,理论上政府就应该放开出租车数量管制甚至价格管制,让出租车遵循市场规律自主运行,自由竞争,自我发展。
2出租车外部负效应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应实行管制
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实践和政府职能演进表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许多经济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这也为政府对私人产品领域进行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客观理由。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恰如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所说:“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3]。
作为私人产品的出租车原本应由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遵照市场运行规律自主经营、自由竞争。政府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确保公共利益,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和实施行业监管,做好“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由于出租车主要在城市运营,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在我国大多城市交通承载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出租车辆增多,定会产生并加重交通拥堵。出租车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常常快速或抢道运行,导致事故频发,危及公共安全。在1998年以前我国未实行出租车政府管制时期,各城市出租车数量短期内骤增,招致过度竞争,行业秩序混乱,使政府疲于监管。这种由于出租车自由竞争引发的负面效果,属于典型的外部负效应,是市场机制无法自动减弱或消除的,需要借助政府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实践证明,政府若要彻底解决因出租车市场化运营引致的挤占公共交通资源、危及公众安全和过度竞争等问题,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甚至超出政府的能力,由此政府对出租车有必要加以管制。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对经营者活动所做的限制和规定,它可使外部负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管制者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政府管制未必会取得理想化效果,现实中常常发生不同程度的政府管制失灵现象[4]。尽管如此,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否定政府管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3政府管制有效与失灵并存
经典经济学理论对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具体阐述:政府管制根植于市场,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存在的理由,市场失灵的范围也是政府管制的范围。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近乎对立的理论:公共利益管制理论和管制俘虏理论。公共利益管制理论将政府看作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来实施管制,以保护公众利益,其隐含三个基本假设:一是市场自动运转易发生无效率和不公平,导致市场失灵。二是政府管制是无成本的、有效的反应。三是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知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5]。在公共利益管理理论的拥护者看来,哪里有市场失灵,哪里就有政府管制以矫正市场缺陷。现实中该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很难实现,其原因:一是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很难达到,市场失灵几乎不可避免,造成政府管制无边界。二是在非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政府对市场失灵加以管制没有依据,管制往往成为政府的主观判断和防止一些领域竞争的壁垒,导致管制失灵和整体公共利益受损。三是受限于政府管理能力,政府常常为管制付出较高的成本。管制俘虏理论则认为,受管制对象影响和利己动机,政府实施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如说是为了利益集团或管制者自身牟利,政府管制给公众带来的某些益处只不过是意外结果[6]。这种将政府管制者作为纯粹经济人的假设过于绝对,由于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府管制仍会发挥一定作用。部分实证研究表明:时段上看,政府管制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但整体上看,政府管制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为普遍,破坏力更强,更难自动调整。
三、结 论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出租车是一种存在外部负效应的私人产品,无论实行市场化运作还是政府管制运营都有其合理性,但皆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之所以发达国家在实施政府管制后推行出租车市场化改革,基于两个前提: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较强的政府监管能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政府监管能力相对较弱,市场社会尚未形成,在此条件下推行出租车市场化改革不可能达到理想效果,或许会陷入比目前状况更糟的困境。尽管如此,发达国家改革经验为我国出租车行业改革提供了借鉴,待条件成熟时,推行市场化改革。
在政府对出租车数量和价格双重管制体制下,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总体形成两种运营模式:主体管制模式和车辆管制模式[7]。
1主体管制模式运作方式及利弊分析
主体管制模式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租车经营主体,通过审批申请经营许可方式,无偿或有偿授予其出租车经营权(即出租车营运牌照)的管制模式。其具体运作方式是政府审批确定的经营主体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将出租车转由司机运行,司机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协议向公司上交“车份”(经营权使用费)。对于新增车辆,政府以无偿或有偿配额形式发放给经营主体。主体管制模式以北京为代表(如图1所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出租车管制模式与北京相同。
第一,扭曲了公司与司机的利益分配关系,有违公平。在政府数量管制下,出租车经营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有数量限制的特许权。特许权在其行为主体依照市场法则运营的情况下,自然产生特定收益。政府将特许权交付出租车公司,公司名义上是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实际上却以承包经营方式将特许权转卖给了司机。无论公司采取何种转卖方式,司机都是事实上的出资人。出资人对出租车未有所有权,公司却成为货真价实的所有者和受益人(即“食利阶层”)。这种颠倒和扭曲的非正常经济关系最终导致特许权的收益更多地落入公司手中,而承担了最终经营成本和风险的司机,其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却得不到任何保障,这种制度安排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有失公平。结果出现了公司坐收渔利,司机收入微薄,常常拼客、拒载甚至“罢工”,政府在“维稳”压力下或者通过调高运价减损公众利益抑或最后妥协买单的奇怪景象。
第二,扭曲了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造成管制失败。由于存在数量管制和主体经营权无期限限制,一方面造成颁发许可与社会需求脱节,导致出租车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公众打车困难;另一方面主体经营者形成近乎完全性排他垄断,某种程度阻碍了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此外,政府原本想借助公司来管理出租车行业,公司尤其是民营、个体公司却“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竞相逐利。政府严令公司禁止高价转卖出租车辆,但公司普遍暗地溢价承包便是很好的佐证。加之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许多公司“重利轻管”,造成司机素质不高,行业秩序混乱。同时,供需严重失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黑车泛滥,非法营运猖獗。正如专家所说,北京模式是“亏了国家、富了公司、坑了乘客、苦了司机”。
第三,许可自我增殖,加大了改革难度。许可自我增殖是指如果一项许可制度在其建立之时,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那么旧的许可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负面问题越积越多,继而引发新的、更多且更复杂的许可规制。北京模式下,政府既要管制经营主体又要管制车辆指标,既要管制运价又要管制“车份”,既要管制拼客拒载又要管制“黑车”。即便政府倾力整治,短期内也恐难奏效。加之经营特许权利润丰厚,引致各类市场主体甚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进入,形成了势力较大的“既得利益”阶层。回顾我国历次改革,当触及“既得利益”阶层时,都面临不可预测的难度和阻力。
2车辆管制模式运作方式及利弊分析
车辆管制模式是政府对附有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进行直接拍卖,经营者有偿取得经营权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自主经营的管制模式。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则实行单个拍卖。车辆管制模式与主体管制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经营许可直接指向出租车辆而不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者,进而实现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权、车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获得经营权的主体可自主经营。二是取缔了公司环节,消除了“食利阶层”,实现了特许权收益最大化。车辆管制模式以温州为代表(如图2所示)。
加大了政府监管难度。政府原由借助公司管理转而直接面对众多出租车个体,对于拥有超过万辆出租车的大城市来说,很难实现监管到位。温州改革之初,出租车服务质量呈下降态势。利益受损的公众将矛头直指“获利”的政府,政府执政能力和公信力饱受质疑。二是车辆最终运营者经营压力仍然很大。由于出租车行业获利丰厚且近年呈上涨态势,特许权往往被层层转卖或转包他人,出租车最终运营者的压力并未减轻,拼客、拒载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某种程度固化和加剧了出租车供需失衡。温州在出租车私有化改革前,单个营运号牌价格约20万元,目前已超百万。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政府力图新增出租车辆,却遭到经营权主体和出租车司机的强烈反对,使政府动议屡屡受挫,出租车市场的供需失衡状况尚未得以解决。
3我国出租车行业改革实践构想
(1)合理配置出租车经营权,理顺行业利益分配关系
经营权配置是出租车行业营运管理的核心,其直接决定或影响出租车市场供求、利益分配、营运模式、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政府管制体制下,政府只有实际拥有经营权收益、依法收回经营权且不允许转让,才能建立相对合理的经营权配置机制。
第一,经营权出让和使用收益应归政府所有。政府是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承载者和责任人,拥有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职责,代表公众拥有经营权收益的支配权。政府将经营权出让给公司,希望借助公司治理手段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但市场化运作的公司并未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而是通过“控制”经营权成为“食利阶层”,结果造成公共资源收益流失、司机合法收入受侵、营运秩序混乱。毫不夸张地说,公司现已成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当政府采取措施试图调节市场供求和利益分配不公时,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往往成为政府施政的强大阻力;当政府为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购置必要设备时,公司因成本增加不愿承担相应的费用;当政府努力平息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时,公司却将责任完全推向政府甚至推波助澜。政府责权利与公司责权利高度不对称,必然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和政府管制失败。建立合理的经营权配置机制,必须将经营权出让和使用收益实际归于政府。
第二,经营权到期回收且不允许转让。实践中,为保护经营权主体权益,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经营权转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出租车预期收益丰厚等原因,市场上出现了层层转让、“倒卖”、“炒卖”经营权行为,不仅扰乱了行业秩序,也加大了经营权回收难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属于公共产权,所有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永久占用。当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表明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的经营权使用契约已经终结,政府可无条件收回。由于经营权经政府审批取得并与许可条件相关联,故不允许自由转让,但可在同业间并购。
(2)实行“国有公营”营运方式,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在政府管制体制下,建立以国有出租车公司为基础的新的营运模式,是顺应管制体制和经营权配置机制的合理选择。新营运模式实践构想:政府成立国有出租车公司,并将新增和回收的营运号牌全部出让该公司,公司承担城市出租车营运,并采取聘用司机方式经营。公司可下设分公司。新营运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是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收益流失。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倾向于无偿出让经营权,将经营权无偿出让给国有公司能够防止公共资源收益流失。
二是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出租车公司与政府的责权利趋向一致,有利于政府顺利实施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政策,平衡出租车行业利益分配,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本上保证行业稳定运行。
三是有利于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国有公司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真正实现公司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3)完善行政监管体系,确保行业稳定规范运行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和修订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出租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营运模式。科学划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和司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细化法律法规政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司经营、司机营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加强国有出租车公司监管。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经营者强化公司管理,保证和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第三,加强出租车行业监管。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应科学制定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营运价格、承包费和“车份”,实现出租车行业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种价格与利益相关方权益相匹配。
第四,建立政府多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优化出租车市场营运秩序。
第五,健全出租车行业准入制度,适当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切实提高司机综合素质。同时,还应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管理。
参考文献:
[1] Gilbert, G, Samuels,REThe Taxicab:An Urban Transportation Survivor[R]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2
[2]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3] 金太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EBOL]中华(wwwzclwnet)
[4] Beesley,ME ,Glaister,SInformation for Regulating:The Case of Taxis[J]The Economic Journal,198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