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1 17:19:2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固定资产税务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篇(1)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纳税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于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便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利用税收的优惠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机理分析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重视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渠道一般有以下六个方面: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它企业借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选择各种方式筹资关键是看其所承担的税负和税前扣除的多少。

从税收筹划的效果来看,在这六种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再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节税和较轻度节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负担外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单一筹资方式,也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组合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磨损和损耗,计提折旧是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保证。折旧费用是固定资产损耗反映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构成了产品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提的折旧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的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计提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税制环境下,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选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能起到递延纳税的节税目的。

1、折旧年限的选择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经验值,使得这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这并不是说,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2、折旧方法的选择

目前,会计实务中普遍应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的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通过年折旧额计提数值的变化造成了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差异。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相同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额时间价值的差异。

例:某企业购入一大型设备,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该设备可使用5年,该企业5年内每年末扣除折旧费以前的年利润总额维持在12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三种方法对各年税收的影响做一比较(见下表):

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比较单位: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由于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不同,因此会对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产生影响。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财务受益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其实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租赁的筹划

根据租赁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一般来说,企业在资金短缺而又急需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融资租赁法。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项目,因此,应计提折旧。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往往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样就减少了应缴所得税。对于经营租赁来说,它可以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租金的支付较平稳,具有很大的均衡性。而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为一次性支出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时,其资金的支付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哪种租赁方式。

(四)固定资产修理筹划

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蕴藏着许多筹划的机会。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所耗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况且改良支出要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显然二者享受的待遇相差甚远。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税收筹划将会有一个较全面、正确地认识。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篇(2)

1.外购固定资产时间及产地的选择

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购买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应税所得额。但抵免的应税所得额只能是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额不足抵免,还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为此,在没有明显质量和价格差异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应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企业就应恰当地选择购买年份和数量。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大时,可以考虑多购买设备;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时,则应少购买设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2.自建固定资产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往往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筹资。外部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权益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账面价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间费用,年末计缴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均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权益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均不能计入成本,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另外,企业还应了解税法对部分行业企业自建自用设备的特殊规定。如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这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3.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对租赁方式的选择。由于两种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方式租入设备,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若双方是非关联企业,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虽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若双方是关联企业,则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此办法虽对关联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价格的规定,但企业集团仍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盈利方转入亏损方,从而节约整个企业集团的纳税支出。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展开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税率相对较高一方转入税率相对较低的一方,集团整体节税效果更佳。例如:甲乙两企业是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企业,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3%和15%,甲企业每年盈利30万元,乙企业每年亏损10万元。乙企业现将一生产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给甲企业使用,每年收取15万元租金。若甲乙两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此15万元租金可以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30-15)×33%=4.95万元,乙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10+15)×15%=0.75万元。然而,相对整个集团而言,共计节约税款为30×33%-(4.95+0.75)=4.2万元。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可扣除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要点。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尽相同,进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方面来看,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同时还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再利用,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加速折旧法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否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不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节税手段。然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允分考虑自身特点及未来税率和物价走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预测未来税率可能上升时,企业就应权衡延期纳税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1.出售旧固定资产价位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篇(3)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篇(4)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表1 直线法 单位:元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表2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篇(5)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9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篇(6)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2日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下面阐述一下新《会计准则》下的税务筹划。新《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大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有六种筹资方式,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内部筹资。也就是说,从税务筹划的效果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务筹划。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四、固定资产使用的税务筹划

使用环节业务包括折旧的计提和后续支出的确定。而新会计准则已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提归类为会计估计,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定业务。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费用化的修理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选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做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篇(7)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对企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非常重要。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密切。本文探讨了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选择等,对于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关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夹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电子设备为3 年。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关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关于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法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二)税务筹划思路

1.运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企业盈利时,可以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期时,可以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的效果;处于亏损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年限应选较长的。

2.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特别是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少计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3.注意事项。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充分关注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否则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关注通货膨胀。存在通货膨胀时,企业应当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旧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抵税额,获得延缓纳税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虑企业盈利状况。企业盈利时,折旧费越多越好;处于享受优惠期、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少,非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多;处于亏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费越少越好。四是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因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其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应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现值总和,比较后再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税法同时规定,如果协议、合同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费用的抵税作用越大。尽量在较短的年限内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额增加,使税款推迟到后期,相当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下,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企业处于优惠期时,选择延长折旧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至减免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存货计价方法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2.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存货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其发出存货的单价也就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单价。

3.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计算发出存货单价的一种方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存货发出的单位成本是确定的,而存货销货成本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不同的利润,必然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进项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价格。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企业存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发出商品的成本比较高,当期利润就会相应减少,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当期利润,一般选择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销货成本比较高,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可以将净利润延至以后年度,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下波动时,加权平均单位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可以避免销货成本的波动,使企业纳税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2.税负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减少成本的目前摊入,企业得到的免征额也就越多;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时,应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尽量扩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从而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现行税法对低值易耗品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来判断的,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体品种。对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和期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按会计准则进行,不需纳税调整。

(二)税务筹划思路

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税务筹划是必要的。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无论采用一次摊销法,还是五五摊销法,都会影响企业的资产状况、费用水平、当期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应采用一次转销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获得纳税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收入确认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规定。在采用以下结算方式、销售方式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另外,增值税实施条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消费税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账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有些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给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外加工节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税务筹划思路

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此企业比较重视收入的筹划。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由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可以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推迟应税收入的时间,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标。(1)未收到的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可以延迟纳税的效果。(2)尽量做到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3)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时,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销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六、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的税收筹划,即制定企业税务政策和税务战略。企业整体税务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原则。成本孰低性原则,指的是以企业享受税收成本最低为税务政策制定原则;可行性原则,指的是企业基于税收成本孰低性原则选取的各方案可达成的难易程度,企业应选择操作相对简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企业选择税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兼顾可持续性原则,即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具有延续性,不应为短期行为。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10% 的优惠;建立在西部区域并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0 年税率15% 的政策。假定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运营成本相同,根据上述政策,首先企业应对标产业类型,产品的技术状态,对于属于技术领先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技术领先优势不明显、技术投入较低,但符合国家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以选择于西部地区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技术领先且符合西部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考虑可行性原则。由于申请和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手续复杂,企业应考虑于西部地区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布局10 年内的高新技术工作,并于税收优惠期结束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批准,以保证企业成本控制的顺利延续,实现企业回报最大化。

七、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首先符合我国的税法、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业应当以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经营目标为导向,选择适合的财税政策。政策一旦确定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3. 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税务筹划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业应该考虑到其本身成本约束的问题。所以,只有综合考虑成本、可行性、可持续性,从总体状况出发,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才能使企业科学、合理、长久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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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划、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事前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优惠政策,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纳税确定了自利

从宏观经济看,税收是调节经济主体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国家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采取符合导向的经济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企业在进行纳税决策时有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权利,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有选择延期纳税的权力。

(二)纳税理论研究的发展为企业税务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

人们过去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国家角度研究税收,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我国理论界对纳税主体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随着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的内含外延界定的不断明确,随着跨国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涌入我国,带来的税务筹划观念和技术,促进了我国税务筹划研究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会计核算中运用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税务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次的研究能力。税务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税务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二)前瞻性原则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目的性原则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四)全局性原则

根据目的性原则,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运用税务筹划的途径

(一)存货计价方式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存货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是不同的,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可概括为两大类以实际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实际成本计价法和以假设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前者主要有分批确认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货收发次序计算存货成本,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为了体现稳健原则,现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该种方法符合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它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比如在通货紧缩时期,物价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的利润越大,获得的免税额就越多,此时应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低估销货成本,增大当期利润若企业处于高税负期,则应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高估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利润,以规避所得税。当然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税务筹划。

(二)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平均使用年限法,又称平均法、直线法,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折旧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便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的余额除以使用年限。二是自然损耗法,即根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折旧额先少后多。三是加速折旧法,又称为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初期提得多,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以比机器寿命更短的年限内提完折旧额。加速折旧法又有多种,主要的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四是产量法。假定固定资产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单位产品折旧额的计算为将年限平均法中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三)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收入确认既影响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要以税法为准绳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是对税收法规进行比较后进行的优化选择,是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的节税措施,体现了税收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调节作用。

(二)税务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并存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而税收法规、国家政策等经济环境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原实施的筹划方案可能由不违法变成违法。另外,税务筹划还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也同样会因筹划失败而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

(三)税务筹划要以投资者权益为目标

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务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进行综合考虑,要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对税务筹划的多种方案要进行优化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泽国.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发明.企业税务筹划[J].会计之友,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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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价格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免税:⑴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⑵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这里便存在售价是否应超过其原值的筹划问题。即只有当售价大于原值的金额高于原值的4%,才应接受高于原值的售价,否则就应以原值出售,以获取免税收益。另外,因为高于原值出售还会增加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篇(10)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为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下,对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经营等的活动提前进行筹划,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以达到节税后的最大利润,而且税务筹划也是一种理想的理财行为。

二、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合法性,而合法性也是对偷税与筹划本质的区分。筹划的合法性必须以尊重法律而不违反下才能进行筹划。在此筹划下,如果出现多种纳税的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利用熟练的税法专业知识进行选择税负方案,充分使企业的利润实现最大化,使企业发挥最大的价值。

(二)计划性。

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计划性是最为显著的特点。计划就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所要进行的事情提前安排,并提出筹划的方案。其确立纳税义务前并对所经营、投资、理财的事情进行安排,这样的安排是具有一定的预期性。纳税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基本的义务,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企业在发生过交易后,具有纳税义务,并缴纳流转税;实现收益或资金分配后,才会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也会进行缴纳税务,所缴纳的是财产税,等等,从这些表明纳税义务是具有滞后性。在这些客观的因素上表明,在执行纳税时,可以对所那的税务进行计划,而提前计划的可能性就是计划性。

(三)择优性。

择优性为税务筹划独特的特点。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进行多方面的发展活动,例如投资、理财等,在这些活动中可以体现税务规定的针对性,对于不同的对象,其税收也会不同,这就使企业进行筹划,拟定几种合法的方案,在这些筹划方案中选择经济收益大,税负低的方案。

(四)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务筹划的税收利益。其意思分为:①低税负,其税收成本比较低,如果低税负那就证明企业资本会有较高的回报。②纳税时间的滞延。推延纳税的行为,可以使税收负担减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资金获得时间,使资本成本降低。不论选择哪个方式,都会在税款的支付上进行节约,税收的成本也会降低,其目的要达到总体收益的最大化。

三、税务筹划的运用

(一)筹资方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有资本即所有者权益,另一种是负债筹资。自有资本是企业长期自身积累的结果,是企业实力的真正力体现。当企业没有负债时,企业价值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负债按其形成可区分为借款性负债和自发性负债。企业一方面可以免费使用自发性负债,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借款性负债带来的抵税收益。因此,如何有效的进行负债筹资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有负债企业的企业价值要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其差额为负债抵税的收益。

(二)投资决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1、利用投资内容不同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直接对外投资,可使用货币资金,也可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外投资。在选择投资的方式中,企业大多选择的是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投资,而这两种资产在使用期内,可以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不论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还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而这两种资产都可以是税前的扣除项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税基进行减少。而在我国用货币资金投资技改项目时,国产设备需投入40%资金,其设备购置可以与前年的新增所得税抵消。

2、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务筹划

在投资期限税务的筹划中,首选分期投资的方式,对于一次性投资的方式是不提倡的。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者在投入资本金时,可以进行一次缴清费用或者是分期缴费。分期缴清费用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是在营业执照签发当日后的两年内全部缴清。第一次缴纳费用要从签发营业执照当日三个月内缴清。因此,企业如果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注册,资金使用就不会太过拘谨,如果资金上出现了缺口,可以通过正规机构(银行或其他机构)货款,来解决问题。若企业在生产期间,使用货款,那么所要缴纳的利息可以进行扣除,从而缩小税基,以达到节税目的。

3、利用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按现行制度规定,如要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可分为,一成本法,二权益法。在采用方法进行核实,主要以持股比例为依据,而这个可以人为的进行控制,所以在税务筹划进行时要认真对待。从多方面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其投资企业在实现投资收益时,其收益为分回之前,投资收益的账户不反映,即为成本法;相反权益法则会在而账户上都会反映出来投资收益。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法,因为在一定的时间上,投资收益停留在账户上,用来积累企业资本,同事可避免企业投资者补缴所得税。即便企业的投资者无心避税,但投资的收益一般都是在实现股利收益后进行发放,企业收到实际股利后,才缴纳税务,而税款应在实现收益后缴纳,这样就形成税款滞纳。不管企业选择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其税收缴纳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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