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16:38:0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房地产行业收入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实质重于形式的思想运用最早起源于英国,而这一概念在1970年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中就已经提出过,其阐明了实质重于形式的重要观点。
我国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也首次提出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来推断是否存在着关联关系的规定,要求按照关系的实际性质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之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了企业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但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主要是在企业资格的认定和税务办案中广泛被采用,在经济上的实质内容和法律上的形式条件孰重孰轻却一直都是财务与税务争论的焦点。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产生背景及其运用意义
1.“实质重于形式”产生背景
(1)国际化标准促使提高会计准则。WTO后,我国从初次与各国经济的接触到后来不断的业务合作以至后来与国际经济的深度交融,这就从业务,管理、财务各个方面提出跟上国际化的要求。财务报表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根据我们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会计准则肯定已经不能再跟上国际化的脚步,只有和国际接口我们才能和其他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只有按照国际标准提供真实、可靠、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国际经济才能接纳我们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去。
(2)企业的构成形式和业务的繁杂化因素。当改革开放的脚步大步走来,市场经济替代了原有的计划经济,顺势而发的新生企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组织架构,对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一些投资企业,证券公司等一些新兴的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了起来,各种合并、转股、兼并、改制业务频繁发生,增加了会计对象的复杂性,如此繁杂化的业务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时,要基于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考虑并在其之间进行选择,所作税收筹划更要基于业务的实质前提下进行 。
(3)旧的原则、旧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我国在市场经济初步阶段制定的会计制度必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任何事物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进步而进步,随着问题而完善的。当旧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可靠的反映会计信息和会计数据进行可比时,就要对相关的原则规定进行订正、细化和补充。
2.在会计核算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 的重要意义
(1)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很好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配比上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虽然每个企业所处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不尽相同,但由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基于收付实现制,所以从现金流量表上能够更好了解企业现金流入的构成,分析企业偿债和支付股利的能力,更能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获取或支付现金的潜力。因此我们在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仍然需要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来作为补充。
(2)是对一贯性原则做出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对同期或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但是,如果使用的核算方法已经不能再如实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不能够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核算方法,同时做相应披露。这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与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谨慎性原则即“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因谨慎性原则而在期末对各种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最突出体现。市场经济中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必然,在年度终了时,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原账面记载的资产价值就不再具有真实性,所以在期末的时候出现了资产减值的情况就应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也很好的说明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收入准则在经历了新旧会计制度改革后,对收入在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上的表述却没有太大的本质改变。由于房地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所以确认收入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和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2.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举例
房地产行业的建造周期一般较长,至少要在2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随着人们对住房的需要日益强烈,即使房屋还没有竣工只要是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可以对外开始进行销售,这个阶段被称为预售阶段,这个阶段的房款收入并不是准则当中规定的收入,被称之为预售收入。
例:客户陈某在2010年初购得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95万。陈某在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后签署了认购协议,约定7日后交首付50万元(含认购款5万元)的同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就确定了陈某的剩余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方式,分别应于为2010年的3月份35万元,4月份10万元,最终的价款待实测面积后对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合同中载明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该笔业务开发商在收到定金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5万元
贷:预收账款—**项目 **房号 陈** 5万元
签署预售合同收到首付款时(因为首付50万元中包含定金5万,定金在收到款项时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所以首付的确认金额为45万元):
借:银行存款 — 45万元
贷:预收账款 — **项目 **房号 陈** 45万元
10年3月收到支付的分期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 35万元
贷:预收账款 — **项目 **房号 陈** 35万元
10年4月收到支付的最后一期房款是----
借:银行存款 — 10万元
贷:预收账款 — **项目 **房号 陈** 10万元
2011年6月30日A公司的工程已经清算,实测面积报告也已经取得,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给业主,并收取了房屋的多退少补款1万元时----
借:预收账款 — **项目 **房号 陈** 95万元
银行存款 — 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 96万至此房屋的款项已经收妥,房屋已经办理了交付手续,和房屋有关的管理权和控制权都移交给了业主,正是符合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
但是实际上很少有开发商能如期真正交付给业主的情况,就这种情况又分为2种不同的原因:
(1)一种是实质、形式同时不具备。是指项目因种种原因延期没有如期完成,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通常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的时候,就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要求企业做收入的确认,笔者片面的认为在这类情况下就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定,不符合收入标准的不予确认收入。
(2)另一种是具备实质,但是欠缺形式。这种情况是指竣工决算都已完成,实测面积的数据也已经掌握,但是由于在建设过程当中的超规划,需要补交部分土地出让金,企业在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先行交付了房屋。首先明确这是一种非正规的交付,财务人员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做如下的销售确认:
借:应收账款 **项目 **房号 陈** 1万元
预售账款 **项目 **房号 陈** 9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万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入确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素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入确认中要怎样去运用、要运用的度的掌握,是基于一个良好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的。如果该原则都够合理的运用,那么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有了保证,反之如果运用的失当,则其可核实性就会引起质疑,甚至有些会计人员会以此为借口为自己的主观臆断做辩解,从而提供毫无价值的会计信息。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开展案例分析和座谈会;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向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学习和观摩,也可以邀请相关税务、法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一些专题课程的交流。
2.企业应重视由此带来的会计风险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往往是需要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经验主观做出的判断,而这个经验又因人而异,每个人的见解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意见,由此也会带来后续的税务风险,这种运用判断提供的会计信息因其经验性存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被称作为会计风险。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强化岗位责任制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提高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等方式;而在企业外部,则可通过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和法律咨询等途径来降低会计风险。
3.正确看待相关政策规定之间未涉及到的因素
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收入确认中的应用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中对确认收入规定了应符合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些条件是否为同时具备还是分别具备应该进一步做严谨的说明、补充,或者做特殊事项的解释。
总之,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但有利于我国会计核算原则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这是基于一个有高度责任心、正义感、高素质的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基础上的,对一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如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应该做到不辞辛劳、深入现场、不耻下问,不断学习。如何在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基础上来对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是每个财务人员要做深刻思考的,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
一、当前房地产统计指标存在的问题以及体系构建基本思路
房地产统计指标存在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统计指标有很多,但是能够真正反映房地产行业运行状况的指标却很少。很多房地产既不能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指导和引导,也不能够反映房地产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统计工作者大多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的统计指标上,很少花精力对价值形态的统计指标进行核算和反应。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房地产统计指标持有的观念比较陈旧,他们认为只要将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统计指标反映清楚即可,对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的统计指标则反映的很少。另外,我国的房地产指标在内涵和计算方法上和国家通用标准存在差异,指标体系存在明显的供需关系不平衡,统计指标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不便于在国际上比较。在房地产业增加值的统计内容上,我国的统计内容就和国家惯例不一致。这种差异会限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统计指标构建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构建科学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这是房地产统计指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上的理论研究还是一张白纸的状态,学者们应该结合统计学、经济学、信息学、控制论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共同构筑房地产统计指标的理论基础,为房地产统计指标的建立提供科学的基础,
其次,房地产统计指标的构筑需要扩宽收集统计资料的信息渠道。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部分很多,工作内容繁杂,目前统计工作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目前房地产统计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从深度和广度上两个层面上扩宽信息渠道,全面地反应房地产行业各方面的发展状况。但是统计工作者还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将纷杂的统计资料和信息统一到现实单一的统计报表之中去。
最后,我们要注重运用房地产统计指标去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改变房地产统计指标目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使得房地产统计指标能够多层次、多角度的满足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信息使用要求。构建合理、科学的房地产指标体系内部结构的循环和联系,实现房地产指标体系内部系统的完整性和层次性。
二、构筑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反映房地产行业基本状况的统计指标
这方面的指标主要从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数量,企业中职工的人数、从业人员的薪酬、职工的平均工资状况、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本金规模、利润实现情况、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房地产行业的总支出及增加值等指标来反洗房地产行业目前的行业前景、就业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房地产行业总支出反映了在某一阶段内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经纪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顾客或者房产使用者能够取得的服务总值,该支出应该以货币形式直观的反映出来。在内容上房地产行业总支出包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和土地取得的差价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取得收入,房地产经纪行业提供经纪中介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房地产所有者针对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收入、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及房屋所有者针对盈利性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等等。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数应该以某一阶段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报酬的人员和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工作,但是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服务并取得报酬和收入的劳动人数。
反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指标
反应该方面的指标有房屋开发的经营收入、房屋实际销售的面积和销售额、房屋的可供出租面积和出租金额、商品房可供销售面积以及非商品房的可供使用面积、全社会空置房屋面积、房屋预售合同中销售的面积和金额、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房地产的销售费用、商品房和非商品房本期的投资金额以及完工情况。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收入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所有者从事房屋的销售、租赁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提供其他方面服务取得的收入。非商品房的使用面积实在报告期期末已经竣工完成的,可供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屋所有者住宅、办公以及商业用的非商品房。全社会的空置房屋面积是指在报告期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产所有者本可以销售或者出租但是却将之闲置的房屋的总面积。非商品房的交付面积是指在报告期的期末竣工完成并交付使用的非商品房的总面积。
反映房地产经纪和中介服务的指标
反映该方面状况的指标有房地产管理和提供经纪及中介服务取得收入,为提供服务而消耗的成本以及其他反映服务成果的指标。这方面的指标可以反映和衡量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给房屋使用者带来的使用效益,能够衡量一段时期内房地产住宅的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委托状况、抵押和质押情况、信息咨询的重点和结果等等。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在内容上包括物业管理收入、小区治安绿化收入、房屋维修收入、车辆保管收入、供暖收入、信息咨询服务收入、股价服务收入、抵押管理收入以及城市维护费收入、产业档案管理收入等等。另外我们可以用小区的绿化覆盖率、小区发生的偷盗、抢劫等案件数、提供信息咨询和股价服务的次数、业主居住的满意度调查来辅助前述统计指标共同反映提供房地产经纪和中介服务的状况。
总而言之,房地产行业的工作者和统计工作者应该改变房地产开发和服务的工作思路,扩宽统计资料的来源和渠道,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经济和中介服务、经济预警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统计指标去考察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准确的房地产行业的基本信息。
参考文献:
[1]秦海霞.我国房地产住宅市场统计指标分析[J].商业文化,2009.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尽管国家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特别是在2010年,出台了“史上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但房价一直在上涨。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巨额的利润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威胁了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
1 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研究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由于其会计核算特点而存在显著的盈余管理空间。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不仅误导投资者决策,也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决策。过度的盈余管理造成房地产行业欣欣向荣的假象,且有利于房地产商抬高价格。而过高的房价不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外经典的研究成果,房地产泡沫一旦发生破灭,可能要持续三到五年的时间。
历次会计准则的出台都被认为是救火式出台,证券市场出了问题,会计准则就出来救火。1研究盈余管理,做好事前防范显得格外必要。
因此,研究并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理论界、事务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课题。
2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及其对应的盈余管理手段
2.1 无法统一界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标准。
房地产开发商品通常是采用预售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形式时,大致需要经过以下环节: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由于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会计人员可根据公司需要自行选择环节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由此进行盈余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取售房款。相关准则规定,当房屋竣工验收并与房屋购买者办妥了相关的手续后,就应该将预收款项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采取措施来拖延“预收账款”转为销售收入的时间,比如拖延所开发的房屋的竣工时间,或者拖延办理相关的手续,从而减少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税款的缴纳。
2.2 销售收入的计量模式存在可选择性
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准则明确规定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当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计量模式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有研究表明经营业绩不理想的上市公司,通过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调节业绩、提高净利润,在扭亏、免于退市、摘牌时,公允价值是个救市良方。2
2.3 成本和收入难以配比
配比原则是指以实现的收入与所发生的费用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将所有与收入产生有关的成本在同一会计期间转为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需要数年时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3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会同时开发多个楼盘,每个楼盘的开工时间不同,并且时间较长,这样就会有多期楼盘存在于一个会计期间情况的出现。当期完工结转的楼盘的成本,应该按照配比原则记入账面。但是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根据自身的需要任意的分配当期完工楼盘应当承当的成本,以此来调节当期的利润。
3 如何规范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
3.1 明确收入确认的环节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1.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国有土地及土地建筑物在进行交易和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支付一定税金的个人。客税对象是指有偿对国家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附属建筑物财产在进行转让以及拍卖时所取得的增值税额,在房地产行业中,纳税人及房地产公司增值税额是房地产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竞拍以及建设、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产生费用的应交税额。
1.2应纳税额
我国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房地产行业盈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乘以适当的税率再减去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1.3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作用
作用: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有关调控;②有利于有关部门发现并抑制恶意炒房现象;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企业内部投入成本变高。在目前的房地产行业中,如何选用灵活适当的筹划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及缴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增长企业竞争力,是目前房地产行业重要研究和发展的方向。
2.1注意纳税临界点
按照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有一项可以实行免征土地税的政策,那就是纳税人在依法建造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时候,如果增值税没有达到应该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减免土地增值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当增值税超过50%、100%或者200%,根据不同的长度交纳不同的数额,因此企业在开发的时候应该选用最为适合的方案,注意调整税率临界点,降低企业的房产投入。
2.2增加开发成本
增加开发成本也是目前房地产使用最多的方法,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选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从提高小区住宅环境方面入手,提高装修层次,以此来吸引顾客的眼光,同时可以增强扣除项目金额,使得增值税税率变低。
2.3拆分合同
将一处房屋拆成两次合同进行两次签订,也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目前很多房地产在进行房屋出售的时候往往采取先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随后在装修时与顾客达成一致意见,在与顾客签订装修合同,这样一来,所交的仅是销售房屋时毛坯销售土地增值税,房产企业顺利达到节税的目的。
2.4明确征收范围进行筹划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两方共同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房屋比例用于自用的房产,可以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房产开发商也可以适当利用这一政策。
(2)转销为租。目前很多房地产业存在着房未售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公司可以选择将建好的房子进行精装修,由于租房并不产生房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在节省成本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收入。
(3)增加扣除项目。在进行房产生产销售以及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利息扣除方法,方法一: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据实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商开发投入成本)×5%。此外可以采取代收费用并入房产减少税基本,可以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而代收费用却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税。第二种可以采取在收取房价之外再进行单独收费。
3土地增值税对房价的影响
房地产是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的行业,而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参与国家房地产行业分配利润的手段。房价越高,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额越大,而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税额也大,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收入冲击越大。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售楼价格越来越高,不少市民面对高昂的房价望而却步,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缴纳也是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秩序的维护,可以抑制房价过分上涨,尽快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秩序,让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正常价位,从而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近年来的数据表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已经成功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调控,不少人买得起自己喜欢的居所,人民生活的水平已经得到了逐步稳定的提升。此外,房地产高价暴利的时代已经远去,国内的售价普遍均衡,房地产行业正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
4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4.1调控价格、制约暴力
随着“炒房”一词的流行,各大房地产企业纷纷采取促销策略。随着人们买房热情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价格一直上涨。房地产企业在收入越来越多利润的同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越来越多,也令各大房地产开发商头疼。部分企业低价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想方设法延长开发期,从而达到高利润的理想状态。土地增值税清算状态下,房地产企业进行囤积的现象越来越少,很难再实现长期的高额利润。
4.2重新定位
市场在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制度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场重新定位,不少过分追求低投入高利润的企业纷纷被市场淘汰,房地产行业开发商不得不转换经营战略,树立新的发展观,以寻找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重新树立企业形象。目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始考虑市场需求,适应了新时代下的发展趋势。
5结束语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长期稳步进行的系统工程,从整个行地产企业的统筹规划为中心进行宏观调控,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和清算不光是为了帮助企业追求最低的缴费方案,而是在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合理降低房价,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措施
房地产行业遵循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一般来说,房地产行业在开发当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开发过程持续时间长,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与其他行业存在不同之处。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在市场当中的发展变化,致使会计核算工作存在一些不足,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到房地产行业的稳定经营。所以,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怎样依照市场环境及自身发展特点,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工作,是房地产行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就目前的会计科目设置来看,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缺乏合理性。因为从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新的会计核算准则来看,其中涉及到很多会计核算标准,但是没有关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准则。这个问题将会对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标准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房地产企业只能按照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核算标准。所以,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缺乏统一性。此外,房地产行业的结算周期也比较长,这对于未来的项目分析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
房地产行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一般就是指,在房地产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使房地产企业的前期投入以及盈利等无法收回的情况。事实上,房地产企业在发展和运作当中会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有的来自于政策变化方面,有的则来自于市场和土地等方面,所以,要确保准确的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就要针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详细的风险披露,为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能够对自身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且没有适时地将所面临的风险对会计核算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共享,增加其透明度,那么最终的会计核算结果就会因此大打折扣,失去其应有的准确性和实际价值。
(三)成本与售价不匹配
房地产行业在运作过程中会面临开发周期长,结算时间晚等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企业在完成预售时也无法确认收入。而依照收入进行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就不能有效推进。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个项目来说,其成本一般就是指建设的总投入。但是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售价会依照不同的结构户型,以及不同的楼层执行不同的售价规则。这样就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前期投入和后期的售价无法真正实现良好的配比。
二、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要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工作,就必须完善会计科目的设置。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设定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会计科目。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的资金投入,就属于开发成本费用;还有间接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所消耗的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最终的产品建设及销售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不容忽略的,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总体来说,虽然没有统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但是房地产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当主要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项目开发程度,再结合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来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设置出符合项目实际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面临诸多变数,因此也存在很多风险。为使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准确进行,房地产企业应当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信息对会计核算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适时披露。以增加会计核算的准确率,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决策提供指导。如土地的储备情况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土地的储备信息也应当对会计核算保持透明。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动情况的披露,资金流动关系到企业的收支平衡以及企业的运作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对会计核算提供企业的资金流动信息。企业还要将其面临的运作风险对会计核算保持相应的透明度,这样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当中需要对收入进行详细确认,而房地产企业收入必须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法律标准。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企业就没有销售房地产商品的资格。在实际的房地产销售当中,其销售模式比较复杂,遵循的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在进行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当中,如果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则并不能认定是取得了收入的依据,只有签订了正式的销售合同才具有了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标准。所以,在确认房地产企业收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合同或证书的具体内容来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情况,并基于此进行会计核算,这样才能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就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企业依照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解决。新的会计准则也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应当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使房地产企业保持健康发展。
作者:高建萍 单位:人民66296部队
【关键字】盈余管理;房地产;会计核算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尽管国家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特别是在2010年,出台了“史上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但房价一直在上涨。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巨额的利润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威胁了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
1 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研究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由于其会计核算特点而存在显著的盈余管理空间。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不仅误导投资者决策,也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决策。过度的盈余管理造成房地产行业欣欣向荣的假象,且有利于房地产商抬高价格。而过高的房价不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外经典的研究成果,房地产泡沫一旦发生破灭,可能要持续三到五年的时间。
历次会计准则的出台都被认为是救火式出台,证券市场出了问题,会计准则就出来救火。1研究盈余管理,做好事前防范显得格外必要。
因此,研究并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理论界、事务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课题。
2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及其对应的盈余管理手段
2.1 无法统一界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标准。
房地产开发商品通常是采用预售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形式时,大致需要经过以下环节: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由于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会计人员可根据公司需要自行选择环节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由此进行盈余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取售房款。相关准则规定,当房屋竣工验收并与房屋购买者办妥了相关的手续后,就应该将预收款项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采取措施来拖延“预收账款”转为销售收入的时间,比如拖延所开发的房屋的竣工时间,或者拖延办理相关的手续,从而减少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税款的缴纳。
2.2 销售收入的计量模式存在可选择性
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准则明确规定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当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计量模式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有研究表明经营业绩不理想的上市公司,通过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调节业绩、提高净利润,在扭亏、免于退市、摘牌时,公允价值是个救市良方。2
2.3 成本和收入难以配比
配比原则是指以实现的收入与所发生的费用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将所有与收入产生有关的成本在同一会计期间转为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需要数年时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3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会同时开发多个楼盘,每个楼盘的开工时间不同,并且时间较长,这样就会有多期楼盘存在于一个会计期间情况的出现。当期完工结转的楼盘的成本,应该按照配比原则记入账面。但是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根据自身的需要任意的分配当期完工楼盘应当承当的成本,以此来调节当期的利润。
3 如何规范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
3.1 明确收入确认的环节
收入确认环节的不确定性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带来了空间。各公司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利于行业内各公司之间的对比。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从而使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收入信息能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
3.2 更新收益观念,改革传统损益表
在传统损益表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其他全面收益。从金额来讲,全面收益=净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因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已经确认但未实现的损益,所以可以将这些己确认但未实现的损益应反映在其他全面收益中,这种损益不代表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传统损益表将巨额已确认未实现损益反映在净收益中,但即使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确认了巨额利润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确认了巨额亏损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面临倒闭。可见,如果采取这种会计方式,那么部分企业将不再热衷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房地产企业也不会因为利润波动太大而回避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同时,其他全面收益与净收益分开列示,能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哪些是已实现损益、哪些是未实现损益,能使损益信息更加全面有用。
3.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含量
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必须对房地产行业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改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额外披露的各类相关信息的内容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等额外信息的披露;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增加投资计划及风险的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披露。同时,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而不应仅限于抵押风险,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附注中应增加风险披露的内容,就企业尚在开发的土地、工程项目等面临的开发风险、筹资风险、土地风险等进行说明,提高风险的透明度。
注释:
[1]冯昀 郭洪涛,盈余管理问题对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J】,消费导刊,2007.11
[2]王卓瑛,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动因研究【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6)
[3]胡葬在,苏霜,楼学问.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财务与会计.2005年3月
参考文献
[1]陈冬华等,宏观调控、政治成本与盈余管理——基于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2010.7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就目前的会计科目设置来看,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缺乏合理性。因为从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新的会计核算准则来看,其中涉及到很多会计核算标准,但是没有关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准则。这个问题将会对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标准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房地产企业只能按照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核算标准。所以,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缺乏统一性。此外,房地产行业的结算周期也比较长,这对于未来的项目分析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
房地产行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一般就是指,在房地产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使房地产企业的前期投入以及盈利等无法收回的情况。事实上,房地产企业在发展和运作当中会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有的来自于政策变化方面,有的则来自于市场和土地等方面,所以,要确保准确的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就要针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详细的风险披露,为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能够对自身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且没有适时地将所面临的风险对会计核算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共享,增加其透明度,那么最终的会计核算结果就会因此大打折扣,失去其应有的准确性和实际价值。
(三)成本与售价不匹配
房地产行业在运作过程中会面临开发周期长,结算时间晚等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企业在完成预售时也无法确认收入。而依照收入进行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就不能有效推进。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个项目来说,其成本一般就是指建设的总投入。但是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售价会依照不同的结构户型,以及不同的楼层执行不同的售价规则。这样就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前期投入和后期的售价无法真正实现良好的配比。
二、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要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工作,就必须完善会计科目的设置。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设定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会计科目。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的资金投入,就属于开发成本费用;还有间接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所消耗的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最终的产品建设及销售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不容忽略的,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总体来说,虽然没有统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但是房地产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当主要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项目开发程度,再结合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来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设置出符合项目实际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面临诸多变数,因此也存在很多风险。为使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准确进行,房地产企业应当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信息对会计核算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适时披露。以增加会计核算的准确率,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决策提供指导。如土地的储备情况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土地的储备信息也应当对会计核算保持透明。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动情况的披露,资金流动关系到企业的收支平衡以及企业的运作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对会计核算提供企业的资金流动信息。企业还要将其面临的运作风险对会计核算保持相应的透明度,这样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
近几年来,在全国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房价持续高涨的过程中,关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是否过高的争论非常激烈。正确认识该问题,是准确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树立科学房地产发展观的前提,因此该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
从讨论我国房地产行业利润率高低的现有文献来看,许多研究者的切入角度过于单一,因此其论证不够严密,观点不够全面,说服力不强。为了加深对房地产行业利润率水平的理解,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审视该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利润率水平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是200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也不是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一直声称的10%左右。财政部的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高达26.79%。学术界普遍认为,该数据仍然是被低估的。另据2005年市物价局测算,该市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利润率为50%,利润率最高的超过90%。统计表明,南京房地产开发商平均从每套住房获利(从每个买房家庭赚取)16万元,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平均每两天的利润就能打造一个亿万富翁。
新闻界、房地产业内人士披露的部分楼盘的利润率,更是令人震惊。上海“申江名园”前期工程的房价为6000元/平方米,后期工程涨到24000元/平方米。2005年初上海某楼盘的开发商预期价格是7000―8000元/平方米,而实际售价涨至17000―18000元/平方米。2006年上半年,北京TOWNHOUSE的销售价格高达30000元/平方米,是最初开发商预期价格的两倍。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与国内其它行业的对比
据统计,在我国,房地产以外绝大多数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低于10%,集中于7%―8%这一区间。前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曾经感慨:做一年房地产的收益超过做十年农产业的收益。还有企业家笑称,做房地产比贩毒还赚钱。
我国涉足房地产的企业家在各种财富排行榜中占据突出地位(名次靠前、比例大),从侧面说明了房地产行业利润率远远高出其它行业。
从“胡润百富榜”来看,2004年前10名富豪中有7位涉足房地产,占70%;2005年前50名富豪中有24位涉足房地产,占48%;进入2006年前10名的4位广东籍富豪,均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
从“福布斯2006中国富豪榜”来看,前10名中有3位专营房地产(其中有1位的公司总部所在地为上海/香港,即排名第二的世贸集团的许荣茂),有1位以房地产为首要业务,有1位以房地产为重要业务(不含公司总部在香港的荣智健家族,实际上中信泰富集团是从事多元化经营,不过兼营房地产的规模小),涉足房地产的富豪共占50%;前50名中有10位专营房地产,有4位以房地产为首要业务(其中有1位的公司总部不在内地而在香港,即香港中渝实业的张松桥),有6位以房地产为重要业务,涉足房地产的富豪共占40%;前100名中有17位专营房地产,有12位以房地产为首要业务(其中有2位的公司总部不在内地而在香港,即香港中渝实业的张松桥、百仕达控股的欧亚平),有14位以房地产为重要业务,涉足房地产的富豪共占43%。由此可见,如果将许荣茂视为内地富豪,那么内地房地产开发商在“福布斯2006中国富豪榜”前10名、前50名、前100名中的占比,分别为50%、38%、41%。
近年来,其它行业的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业,其它行业的部分企业介入甚至直接转向房地产开发,这种局面是房地产行业利润率远远高出其它行业的又一明证。许多与房地产业毫无关联的企业,如国内商业企业、外贸公司、家电企业甚至高科技企业,纷纷进入房地产开发行业。就连某些在国内享有盛名、在国际上也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海尔、联想、TCL,也开始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以致有人忧心忡忡地发问:下一个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是谁?是中兴还是华为?2003年初的统计显示,有3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介入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25%以上。经过四年多的房地产业“大发展”,估计这个比例已经大幅度攀升。
三、中外房地产投资利润率的对比
将我国房地产投资的利润率与同期其它国家(地区)最高的房地产投资利润率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在全世界的地位。
2005年德国房地产是美英等国资本关注的焦点之一。该年度外国资本对德国房地产的投资总额达到264亿美元,占德国全国房地产投资总额的62%,是2004年的两倍。投资者包括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如纽约的开布陆斯资本管理公司和高盛集团(买下了柏林市政府4%的住宅股票),英国私有资产事务所特拉资本伙伴有限公司(兼并了德国最大的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其持有的14万个单位住宅)。欧美房地产投资者指出:如果在纽约或者伦敦投资,4%的回报率就可以接受;但如果在德国投资的话,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在7%以上。由此推算,2005年对纽约和伦敦、德国房地产投资的预期回报率,仅为同期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利润率(26.79%)的14.93%(略逾1/7)、26.12%(略逾1/4)。
四、中外房地产界人士年薪及其增幅的对比
房地产界人士的年薪及其增长幅度,与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有着比较直接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后者的反映。一般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一国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年薪越高、增幅越大,那么该国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越高、增幅越大。
2006年下半年,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RICS)与人力资源顾问公司Macdonald & Company联合进行了首次亚洲薪酬调查。该调查在2006年8―9月以网上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访问了769名来自亚洲区内主要区域(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印尼等地)的房地产界人士。
调查结果显示,亚洲区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为7.07万美元;其中,中国内地的平均年薪为7.7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2万元),仅次于香港。报告称,57%的受访者表示过去一年的薪酬曾经获得调整,其平均增幅为7.9%;其中,中国内地该项目的平均增幅最高,达13.8%,分别为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平均增幅的2.19、2.23、2.56倍。上述数据间接表明,中国内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位居亚洲前列。
五、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程度
行业的垄断程度与利润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超额利润及利润的数量越大。已有一些学者运用数理分析方法量化了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程度,其中关于该行业勒纳指数(Lerner Index)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
勒纳指数又称价格标高程度(mark-up),是垄断价格超出边际成本的部分与垄断价格之比。该指数描述了垄断利润的边际量,因此是衡量市场垄断程度的重要指标。勒纳指数越小,那么市场竞争越充分,垄断程度越低。
根据1996~2002年北京市的有关数据测算,该市房地产行业各年度的勒纳指数均在0.6以上。2004年的一份研究显示,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勒纳指数均在0.4以上。基于1999~2003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市场的面板数据推算,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勒纳指数位于0.4968―0.8467这一区间。这些研究成果均表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程度相当高,房价远远高于房地产的边际成本。因此,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利润中包含着很大比例的垄断利润。
六、我国房价畸高的程度
在垄断程度较高的房市上,房地产开发商降低成本的因素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很小,行业的高利润率基本上源于高房价。
当前我国房地产问题的核心是住房问题,衡量住房价格合理性的国际通用标准包括房价收入比、贷款月供收入比(住房贷款申领人的月还款金额与月收入之比)、售价租金比(租售比)等,可以从这几个方面逐一分析我国的房价。
关于房价收入比,联合国人居中心规定的上限是3∶1,世界银行规定的上限是5∶1。根据联合国、世界银行的定义,房价收入比是指在一定区域的市场中,按套计算的全部房屋价格(包括新房和二手房)的中值与居民家庭收入的中值之比。在实际中,为便于计算,通常用平均值替代中值。在部分发达国家,房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为:德国11.41,英国10.3,意大利8.61,法国7.68,美国6.43,日本11.07。据国家统计局公报,2006年5月全国城镇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3199元/平方米,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97元。如果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新房(当前新房市场上大户型过多;在建设部提出的“康居”指标中,人均住房面积为30平方米),那么住房的总价约28.8万元。因此,目前全国城镇房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4.01,房价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约为8。2006年第三季度的统计显示,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4地,房价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为15.76、15.55、13.55、12.67。
关于房贷月供收入比,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1/3。根据2006年上半年央行的报告,2005年10月末北京、上海、天津等10城市居民的平均月供收入比为35%;其中,上海、北京的数据分别为45%、42%,接近银监会规定的警戒线(50%)。
关于售价租金比,国际公认标准的上限为300∶1。早在2005年以前,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售价租金比就分别高达300、360、470。在这三个城市的购房投资中,收回成本的时间分别为25年、30年和40年。即使不考虑长期利率风险,该比例也严重偏离了投资价值,处于高危水平。而在数年以前,某些城市就出现了房价绝对值大幅度上涨、房租绝对值下降的局面。例如,从1998年到2004年,青岛的房价上涨50%以上,而房租下降7%。又如,从2002年起,上海的房价与房租呈逆向变动。2004年初万国大厦、交通公园附近某豪宅的租金,均比2003年下跌1/3以上。
由此可见,无论用哪一种国际标准衡量,我国的房价都处于严重畸高状态。这间接说明我国房地产行业可以获得远远高出正常水平的利润。
综上所述,从各个角度的分析均表明,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属于过高水平,大大超前于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的实际消费水平。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着较高程度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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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一直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争议不断,房地产行业是否像外界传言的那样存在暴利,房价的涨跌到底有何规律等等,人们总是对此类问题追问不停。其实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并不是通过暴利来获取利润。目前,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的窘境非常多,除了有经营的窘境之外,还有规模及其制度的困境。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还是处于上升期间的,在确认收入成本等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的民用建筑所使用的收入确认方法还比较落后,再加上很多房地产行业都收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导致发展速度比较慢。所以,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商主动成立了自身设计、监理及其建筑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单位在很大程度上都限制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这种自我交易,所以导致这种方法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取得的成效并不明显。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对自身充满自信,并且坚持认为,储备性的土地能够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我国一些比较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会积极储备战略性的土地,甚至不会顾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我国现有的房地产企业的组织架构还只限于项目式的,该种组织架构并不会随着企业的扩大而扩大。通常,某个房地产公司在竞标中竞得一块地之后,就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成立相关的项目,因此,这一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就可以比较直接反映了该项目盈利与否。不同的房地产项目规模不一样,其开发过程总的来说不会低于两年,正常情况下都是三年之久。并且,一个正常的项目,真正进行预售也是已经在项目开始施工之后大概一年的时间进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就会存在很大问题。同时,当项目进行到交房环节之后,就表明这个项目的主要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公司可以有效地开展其他的项目。在房地产形势较好的情况下,项目预售之后的半年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大部分的销售,此时的回款速度也会比较好,但此时离交房来说一般都有很长一段时期,而现有的收入确认方法的时间段主要是在交房的这个阶段来进行收入确认,交房之前所收到的房款,一般只能记载为预收账款之列,成本在存货中反应,长此以往,房地产项目一般会陷入一个循环中,也就是第一年项目立项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第二年达到预售条件进行预售并回款,第三年完工交房并确认收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也就是第一年处于亏损状态,第二年虽然有大量的现金流注入,但是不能确认收入,也还是处于亏损状态,第三年虽然可以确认收入了,但是现金流没有了。有的项目比较多的房地产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收入只是以前年度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却是目前的项目的现金流,两者并不对应。所以单单看房地产行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并不能很直观的看出该公司的现时盈利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的预售制度及其完工确认收入法
1、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供求现状分析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采用预售制度,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解决房地产行业资金短缺不足,降低房地产行业门槛、增加商品房供应以活跃房地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但是也会根据开发商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差别。信用好、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销售状况会好于信用不好、实力差,或是定位不准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供求关系一直是一个矛盾的集合点,对于供给方来说,我国政府部门的土地控制影响着供给量;但是对于需求方来说,影响其购房需求的主要因素很多,例如人均可支配的收入、城市的人口比例、房子的价格等等,对房地产的需求都会造成影响。分析我国人均的实际需求之后发现,我国人均住房需求普遍是比较低的,这是因为大多数的住房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高,购房的能力有限,因此对于成本较低、价格较低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比较大。但是从房地产企业来分析,目前建造的多以高档商品住宅为主,成本和价格都比较高,人均负担较高,购房承受的压力太大,所以更多的消费者偏向于选择成本价格较低的住宅,这也就导致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供大于求现象的发生。
2、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预售收入确认法分析
(1)完工确认收入法
房地产公司若是选择将房屋完全建造好之后再开始售卖,那么承担的资金压力就比较大,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更愿意采取预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自身的资金周转,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一般是项目达到了预售条件,就开始进行预售,目前,我们所使用的预售机制只是根据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并不能真正的来确认收入,仅仅只是用来确认为是预收帐款,只有完工交房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收入,这也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完工确认收入法。
(2)完工确认收入法适用的原因
分析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确认收入是要遵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来进行的,也就是说,要严格满足我国相关的规定来确认收入。单单就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所实行的商品预售难以满足真正的需求,很难在第一时间就及时的确认收入,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在流动负债表中列支而已。现在,我国选用的房地产预售收入确认法,主要是依照销售商品的原则来进行确认的。根据这一原则,在没有转移商品的风险及其收益的情况下,若是开发商对商品进行比较有力的控制,那么将会很难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在完工之前要确认收入基本不能立即做到。只有在正式交房之后,才能确认收入。我们所采用的完工确认收入法因此极易造成业绩波动及其财务指标不真实,不能及时的反映出目前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有效的情况,以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也很难立即反映出来,财务报表不能直接反映出它本身的作用,严重的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
(3)完工百分比法运用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完工百分比法主要是要根据合同完工的进度来进行收入和费用确认。其中,使用该种确认方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确保资产负债表能有效地进行费用估计。其中,具体的表现方法体现在以下方面:能够可靠的估计出固定的造价合同,并且合同总的收入能够可靠有效地进行计量;能够可靠地估计出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也就是说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优势所在
第一,选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时能有效的整合房地产企业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与其他行业的公司相比,房地产企业主要的会计收入特点体现在成本计算上。项目结构复杂,成本高,建设周期长,从立项、到建设、交付等才算一个项目真正完成。我们怎样才能更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会计信息,这是大家一直讨论的重点所在。现在,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的》明确规定来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选择该种方式是可以在能准确有效的估计出施工合同结果的情况下,选择使用完工百分比方法来进行收入确认成本,很多企业就可以直接利用资产负债表来进行收入确认。对比之前所提到的完工确认收入法,若房地产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其优点之一就是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做决策提供帮助。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主要是根据不同的阶段的不同比例来结转收入的,能够清晰地体现出生产的成果。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房屋的预售是有条件的,一般会受到开发方的实力、土地的权属、建设方的资质以及建设进度等的影响,但是一旦符合预售的条件且预售已经发生的时候,说明该项目的成本已经大部分发生了,且对于购房者而言由于预售时房地产公司已在房交所对购房者进行了网络签售,除非购房者退房,房地产公司没有办法对已网签房源进行二次签售,这说明购房者不论房地产公司是否交房,对网签的房屋已有了完全的权利。因此在这个时候来确定收入是完全可行的,也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各个企业单位在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各种会计表格不会有特别大的幅度波动,并且财务指标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一旦总的成本及其其他的各种投资的净利润处于一个合理的阶段范围时,所确认的收入的差别也不会特别明显,所以利润率也不会有很大变化。
一、房地产企业现状和会计核算特点
(一)房地产企业的现状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那时是国家改革开放的重要实施阶段,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开始迅猛发展,它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经济份额几乎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一半。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房地产的发展形成了集团化模式,有些房地产集团成为了国家房地产市场的主导性集团。
正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房地产的高利润,房地产行业逐步吸引了一些非本行的投资者进军房地产行业,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房地产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核算并没有具体的数字做参考,而是通过买方的结算清单作依据,除此之外,未经买方许可,房地产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擅自取用该数据,因此,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具备比其它行业更敏锐的判断力和分析力。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业务多样性也决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复杂。房地产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它不管是前期还是后期的投资很大,而且项目周期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几年,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也存在资金数额庞大和核算周期长等特点。
二、税收中会计核算不足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税收中的会计核算不足
1、在收入方面会计核算的不足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收入一般是在实现销售后才列入核算项目的,但国家对房地产纳税期限规定是在实现预售之后,这导致纳税与实现销售之间存在时间误差,这种缺乏统一性的现象容易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出现偏差和错误。除此之外,有很多房地产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未申报纳税的现象。
2、会计核算中对成本费用在税收上的不足
房地产的发展在产生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偷税漏税现象,因为利润庞大的同时产生的税费也是很庞大的。关于是如何漏税,各个企业的手段不一,有的是直接使用过期作废或虚开的发票入账,这就造成了税收混乱,无法正确核算会计成本。有的则高明一些,将期间费用等划入成本项目,这样便减少了企业的帐面利润,实现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关于税收中会计核算不足问题的案例分析
1、针对房地产行业中的收入未报税的案例分析
在应税收入中,企业想要逃税主要是采取挂账方式来隐匿收入。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工程完成后,税务局对该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里面的“其他收入”和“暂存款”存在问题,因为这两项是不用报税的,但这两项竟然存在900万元的款项,金额巨大,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这两项其实是属于“预收房款”和“房屋租赁收入”,这两项是应该纳入收入的款项。这种挂账处理方式是企业转移收入的一种常见手段。
2、针对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税收不足的案例分析
目前大多房地产企业既害怕税务局发现收入作假的问题被发现,又想逃避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想出了要虚列工程成本和期间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财务是由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但是工程期间发生的费用则有工程项目负责人来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开销存在并未入账或变相入账的现象,这样就形成了实际开销用途与账目列支不符的情况。我国建筑行业的发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与不足,很多房地产企业都会钻这种税收漏洞的空子,企业会利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随意取得发票并列入工程支出。虚开发票使得企业成本项目不匹配和不相关。没有税收检查的认定依据和效力,工程成本数据失实。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交给它的工程队时明确表示只要实现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即可,一切支出由工程队负责,工程完工后,一切成本和费用支出的票据都交给公司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工程队为了将工程中的多余利润留在自己手中就会虚报成本,虚开发票。在检查时,检察人员发现该工程中出现了很多材料脱离了市场价,甚至高的有些离谱。而且在工程人员的工资支出上也高的离奇,经检查人员工资表竟发现一次支出就高达50万,经核查竟发现员工姓名“查无此人”,那这笔钱究竟“支”向何处就有待盘查。这些虚列成本和费用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税收的实现,也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因为房地产企业无法真正的了解自身的潜力值和最大收益。
三、改进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票据的管理系统
从以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票据的管理不善出现了很多虚开发票,多列或假列成本和费用的现象。房地产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着特殊性,并且房地产又是开销和收入都很大的行业,因此票据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为企业的利润造成损失,也会减少国家的税收。
(二)扩大对企业信息的披露,在企业信息披露中提高信息含金量
房地产企业之所以频频出现作假行为,是因为企业的信息没有公开化,缺乏大众的监督。企业的监督不应该只是税务局的事,而是社会大众的事。企业应该要扩大企业的信息披露,使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化,让社会公众可以了解这个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济实力,最重要的是发挥群众的力量,让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无所遁形。企业信息的披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增加分项目成本费用信息的披露
分项目成本费用信息披露是指将企业的工程分为各个项目,分开进行披露和核算。这样就可以发现具体是哪方面出现了问题,使问题明确化。房地产的工程项目很大,几万几十万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只有细化核算项目,分别核算其费用和成本,才能发现问题和避免出现问题。
2、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信息
在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中,土地成本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土地成本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也很复杂。因此,要增加土地储备量和土地成本构成信息。通过对土地储备量和成本构成的披露会促使房地产企业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由于房地产企业中出现很多漏报收入的现象,因此我们应不断地完善该企业的收入核算机制。完善企业的收入管理机制可以从明确销售收入开始做起。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包括土地、房屋与相关配套设施的销售收入。这些收入可能涉及“土地转让收入”和“商品房销售收入”等,这些都应纳入销售收入;除了要明确销售收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正确确认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房地产在销售时涉及多个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预售的预售收入和签定销售合同后的过户权证方面的实际销售款项。这时,税务局会和企业财务的税收出现偏差,因为税务局的税收是在预售情况下实现的,而企业的税收是在实际销售完成后实现的,因此,为了避免偏差的出现,会计核算部门应明确收入确认的标准。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它会计核算的不足也为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除了以上的不足外还存在“账外延伸”的情况,即“账外账”。因此,我们应明确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标准和财务信息公开化,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