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3 1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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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篇(1)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融资主体、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涵也主要包括以上方面。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它要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还要做到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支持、发展三个层次目标的实现。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是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要赋予广大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此外,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风险高的显著特征,并且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环境不理想,农业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缺乏自给资金资能力。这种状况决定了“三农”对金融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们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这些理论主要有农业金融政策支持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理论等。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若干要素构成,并分成不同的层次。从理论上讲,它包括宏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以及微观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体系。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中观层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2、典型国家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

作为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德国,其国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责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进步。整个体系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展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和形式。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到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形成了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国情构建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以现行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公司以及非规范的金融机构作为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与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相结合,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产业政策相结合,从改善信贷资金供给入手,提高农民营运资金的能力和需求。从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这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设立初步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冲突、机构单一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形式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发生作用,在市场上由“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调整作用。同样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其发生作用的市场机制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受到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的制约。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来自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够发展好,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则主要由是否很好地遵循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能在运行中更好地应对来自竞争、价格和风险的压力决定。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供求机制,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运营和建立需要根据农民、农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和对资金、信息、项目的需要而定。同时服务体系的价格、政策的制定还要遵循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照市场的发展制定合理适宜的价格,设定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完善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在规范、严格准入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走出来,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在风险机制中则是指,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此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充分分析风险、衡量风险,针对农村农业发展风险实施有效的措施,例如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行农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信贷风险基金,适当承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涉农贷款风险。

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整体上的相对脆弱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生作用的形式比市场金融体系更为复杂和特殊。在兼顾竞争和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强调政府资金、政府政策等的支持,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支柱、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军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以农业保险为后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在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方面,由国家、保险公司、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或者国家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现行的保险公司分离出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积极作用,强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效应,一方面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开发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优势、网点和人力资源优势开拓终端市场,为农民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中分享农业收益。此外,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增强其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一是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就是通过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促使农村剩余资金转化成投资并实现社会资源最有效合理配置的过程。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分散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借贷行为变储蓄资金为投资资金。又如通过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以金融商品(信用货币)为载体,以金融交易为手段,不断地调剂、组合,配置货币资金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的比例,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农村建设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务,以确保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农村建设中各类资金进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投入一定的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金融软件设施,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分散金融风险功能。我国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定位较低,体系结构过于强调业务的独立性,使得各金融中介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合作关系,再加上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导致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往往无法实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因此,农村需要建设具备分散金融风险功能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不仅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确保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

四是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为农村金融建设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同时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为满足农村经济的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是定位服务“三农”,进行农村储蓄动员,促进农民储蓄。整合资源、提供信息、消除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排斥性,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加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力度,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六是为相关经济部门提供信息。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农村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指标、信号适时地反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问题,为当局及时适当调整、制定针对农村经济状况的合理决策提供数据和指标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系统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篇(2)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篇(3)

一、广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目前,广西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却堪忧。一是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导致县城金融严重萎缩以至呈现“空洞化”现象,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缺位,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功能有弱化的趋势。二是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三是面向县域及广大农村的保险服务机构严重缺乏,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农业保险市场日趋萎缩,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四是农村金融服务层次差,金融产品缺乏,投融资渠道单一。五是农村信用社成为金融支农主力军,但存在增资扩股后资金运用成本高、效率低及股金结构不够合理等隐性风险。六是邮政储蓄分流农村资金,加剧了农村资金“体外循环”。七是村镇银行发展还比较慢,还未形成气候。

二、广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广西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不够完善。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很少,如广西河池市平均每个乡镇5个营业网点。农村金融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很少有丰富多彩的现代银行业务。然而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产品主要是存取款、贷款及结算业务等银行传统业务,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个人理财、代收代付等新型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在该县农村都是空白,缺少服务品种创新,现行的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资金额度又受到限制。金额小、品种少、方式单一、期限短。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农业政策性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现代农业生产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农民既缺乏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也难以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我国从1982年就恢复了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在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到2009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由2008年的10亿元降低到7亿元,仅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约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农民户均投保不足6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多数省市的分公司都已撤销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弱,构成单一,收入水平低。据调查,工资手续费提取比率为零;农民的各类直补款财政也只象征性的给付一点点手续费,连业务成本都不够;代扣利息税的手续费提取比率为2%;代办保险的手续费比率略为高一些,但也只有3.5%左右。以上这些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中间业务收入的98%以上。一些如金融咨询、保管箱、委托业务、证券、理财等科技含量高、收益性好的新兴中间业务根本没有涉足。

三、广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

(1)增加民间监督的监管体制有效防范风险。确立“民间监督为主、官方(县级)监督为辅”的监管体制,引导民间的机构,加强对金融环境的治理。发挥金融管理部门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作用,进一步引导农贷方向,增加农贷投入。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逐步发展农村资本市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改善农村金融生态。(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改革。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支农的实力,制定工作规划,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完善农发行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积极参与农业扶贫贷款业务,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贷款以及水电路资金需要。三是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用,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四是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建立邮政储蓄银行以后,按照商业化原则,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3)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为但不越位。广西乃至全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根源来说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回报率与经营风险比例失衡。政府相关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着力解决农村业务范围过窄,业务品种单一,投入大而回报周期长带来的风险,着力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出重拳重点整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推进金融创新,合理有序地引进一批有实力、有创新能力、能够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步伐,支持条件具备的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向农村合作银行过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保险业,鼓励区域外金融企业兼并辖内弱小金融企业,吸引发达地区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的资金注入,改善融资结构。(4)积极鼓励农村金融创新。支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的开展,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是改进结算服务,推广电子银行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资金清算系统、结算网络和账户系统,创新结算新产品,开办电子银行等新型的结算交易工具,提高农村资金汇划速度和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服务,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便捷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缩小和消除城乡金融服务和发展的差距。二是积极拓展信用卡业务。要抓住现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商品流通交易日益频繁的有利时机,宣传推广信用卡业务,根据农村持卡人的消费使用特点调整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三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积极开展类的中间业务,以代付工资、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为突破口,全面启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农民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保险、代销基金等业务,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四是充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本人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或担保的贷款。它是对中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以其贷款门槛低、利率优惠、方式灵活等优势,在破解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和放款难等重大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依托,以小额信贷为桥梁,将普通农户作为基本贷款客户群,努力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把农户培育成市场份额大、效益好、风险小的稳定客户群,在支持农民提高收入的同时,增加自身的经营效益。五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广西的农业保险需要政府部门从宏观上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享之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扩大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构建同业分层保险制度,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和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六是发展农产品期货,建立农业生产风险规避机制。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源配置等经济功能;加强大宗农产品期货的上市论证工作,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尽快取消部分行业资金的准入限制和投资者准入限制,引导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积极推动成立商品期货投资基金,扩大资金来源,提高市场流动性;扩大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积极引导农民获取农产品现货与期货两个市场的信息,形成期现一体化的信息服务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张维国.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宋洪远.三方面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Z].中国农村观察.2009

篇(4)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舒尔茨.经济增长与农业[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7-03-02.

8、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4(8).

篇(5)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网络”不断更新和延伸。2006年底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2008年底已达100家;2007年3月挂牌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到2008年底已达37000个,已成为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络。

我国农村金融呈现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国家正极力促成在农村地区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九龙治水”,就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营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九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为“三农”服务。此外,民间金融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力图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在加快构建之中。

但是,“九龙”在全国各省发展极不平衡,大部分省份“九龙”是不健全的。以地处安徽省西北部的“农业大市”阜阳为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正在压缩对“三农”的业务,呈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趋势;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能力弱,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和农户贷款的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阜阳尚未组建。据有关部门测算:2008年,阜阳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需求量约为180亿元,而金融部门仅提供了近35亿元的贷款,占19,4%,农利资金供求失衡状况严重。2008年末,阜阳市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40,8亿元,其中对农业方面的贷款仅占24%。而且在这“24%”的债款中,用于粮、棉、油的收购贷款又占很大比例,真正用于农村企业和农民创业的贷款很少。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了以下几个农村金融现状: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仅1,26个;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四是人均贷款水平差距极大。近两年来,虽然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情况逐步好转,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最新的统计显示,在农村网点布局方面,我国还存在2826个“零金融机构乡镇”。从阜阳市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情况看,平均每个乡镇拥有网点数也仅仅只有1,33个,阜阳市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乡镇布点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广大农村和农户持续发展的金融需求很难满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范围有限。1998年3月,国务院对农发行的职能做了重大调整,将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以及粮棉油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农发行成了专著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国农发行的业务急剧萎缩,2002年全行系统累放粮棉油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152亿元,其中粮食贷款减少62亿元,农发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

(三)农业银行追求商业化经营,涉农业务萎缩。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欠佳,农业产出效益不高的特点。为了增收节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逐步放弃了一些乡镇网点,分流精简员工,撤并低效网点,即使留下来的网点也更大程度体现出吸储功能,基本没有放贷的功能。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向优质客户、大客户倾斜的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从对阜阳市的调查看,2008年全市的涉农贷款是呈下降趋势的。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有限,难担服务“三农”重任。随着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业务的退出和农业银行农村业务的收缩,农村信用社承担起支持“三农”的重任。但因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目前已“重病缠身”:①合作化没有实质性恢复。“官办”也没有根本性改变,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②经营状况不佳。全国农村信用社2001年底不良贷款5290亿元,占比已达44%;有58%的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的金额为161亿元。到2008年底,这些问题均未得到解决。③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陈旧,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④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因此,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五)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村经济补偿机制未健全。资料表明: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全国的农业保险开始大面积萎缩: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仅为3.87亿元,2001年继续减少为3.31亿元,只占总保费的0,6%,农民户均保费只有2元多一点,农险品种也由高峰时期的60多种下降到目前的不到30种。这与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背道而驰。2007年以来,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的精神,各地纷纷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推动手段,利用保险这一“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内容,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但目前试点的范围和险种还较窄,规模较小,不能够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流。

(六)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创新。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服务创新,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多层次的普惠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普惠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强化支农职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覆盖面广的优势,把农村信用社培育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扩大邮政储蓄的功能,发挥其在农村乡镇网点

多的优势。从2008年的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的放贷业务还没有真正展开,应加速建立邮政储蓄的支农机制。三是在保留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其政策性支农领域,把农业开发、扶贫贴息等政策性业务转给农业发展银行使其信贷重点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由产品贷款转向产业贷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四是在抓好农业银行改革的同时,克服其偏离农村的倾向,强调其服务对象是涉农企业,要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五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化,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强化民间金融市场的退出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制度,保护中小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篇(6)

北京市京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正在面临二元经济、二元社会,从而导致二元金融的世界难题,这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北京仍是一个非典型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由此带来非典型二元金融结构

虽然北京市在统筹城乡发展上领先于全国,财政投入力度也是连年扩大,加上北京市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区位优势,使得北京市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上是率先发展的。但是,从城乡收入差距、三大产业发展差距、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活状况、社会结构、文化教育与卫生状况等多方面研判,北京市目前,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会处于二元经济与二元社会结构下。因此,农村金融难题,以及现代型金融体系与传统经济、社会结构的不适应也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北京同样面临农村融资困难这样一个世界难题。

关于北京市非典型城乡二元经济的特征,我们仅用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民收入结构特征来作一描述(见表1)。

表1表明了北京市城乡收入差距及其不断拉大的状况。在1978~1985年间,由于农民率先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城乡收入差距由1.62倍一度缩小到1.17倍,城乡差别已经非常细微。但在1985年后,城市居民从改革过程得到的利益分配一路上升,并远远超过农村,这使得城乡收入差别由1.17倍一路上升到2006年的2.32倍,并在2007~2008年稍微回落到2.30倍。北京市城乡收入差别状况,虽然比全国3.3倍的差距情况要好,但仍显出非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特征,远远达不到城乡和谐发展的要求。而且,不仅城乡之间差距很大,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差距更大。2007年的一项20%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对比统计表明,20%的城市居民高收入户收入是20%低收入户的3.90倍,而农村则达到5.17倍。农民内部收入差距,同样也大于城市。

与北京市的非典型二元社会和经济结构相适应,北京市的非典型二元金融结构明显。二元金融和金融城乡差距的特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为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机构单一。比如,北京农商行一枝独秀,2009年上半年农商行涉农贷款发放规模为351亿元,占全市涉农贷款余额的48%,占乡村贷款余额达80%以上。

银行网点覆盖率较低。据零点公司调查,北京市村庄距最近银行网点的距离均值为3公里以上,只有5.6%的村庄在0.5公里内设有银行网点,近10%的村庄5公里以内无银行网点,农村金融服务便利性远低于城市。按人员计算,北京市十个郊区县,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只有1.7个,比城区少0.5个。每万人拥有银行服务人员的数量是20.6人,比城区少31.8人。若比较产值贷款额差异,北京市十个远郊区县,每百元GDP拥有的贷款仅为80元,比城区少181元。

金融服务产品单一。金融服务方面连基本的“存放汇”这三大业务都相当缺乏,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吸纳存款为主,缺乏灵活、多样、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

农民面临巨大的金融排斥。主要表现为信贷排斥,即农民贷款难。原因有三:一是农民资产无法作为有效抵押品。农民最大的资产是房屋、宅基地、土地经营权,但几乎没有估价抵押和变现的机制,面临诸多制度和法律障碍。二是农民贷款担保难。据北京农商行调查,农户通过第三方担保获得贷款的比例仅占11.7%,其中商业担保公司担保不过6.72%。三是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不能通过实施贷款联保、合作组织担保等途径获得贷款。整体而言,十个郊区县人均贷款余额是2.4万元,比城区少15.8万元,贷款总额是1509亿元,仅占全市的7.6%。

农户贷款成本高,贷款手续比较繁琐。据北京市组织的调查显示,北京市农户万元贷款成本比城市高115元。实际上,北京市是中国资金最为聚集的城市。到2008年9月末,北京最大的十家集团客户的贷款,占到各项贷款余额的近三分之一,占32.7%。一方面,这是北京总部经济的效应;另一方面,却又可看出城乡信贷投入的巨大差异。

北京在正式金融安排上十分发达,但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难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到2008年底,北京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689亿元,占北京市本外币贷款余额的2.99%,或者人民币贷款余额的3.45%。大大超出第一产业产值占比的1.1%,显出北京市农贷的公平政策,远高于全国状况。

在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条件下,实际运行着二元金融体系。一方面,有一个现代的正式金融体系(以获得金融许可证,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与否,来区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来为城市和工商业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又有一个传统的非正式金融体系来满足农户生活性需求、小额生产性需求,以及农村中小经济体的流动性需求。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泰国、菲律宾等)都采取过措施,强令正式金融体系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规定对农村的放贷比例,但最终结果却是金融部门只是“口号支农”或“账面支农”,农村融资的大部分需求(通常在90%以上)仍然依靠非正式组织解决。在这一方面,中国是发展中大国中状况最好的,但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多次普查,也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农村融资需求是由正式金融组织满足的,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村融资,仍由非正式金融安排满足。但在商业化改造和强调金融安全的基本背景下,1998年以来,也已呈现“机构离农”和“资金离农”趋势。得到满足的农村融资需求主体,也多为农村中的精英(即“精英俘获”)。因此是商业化的“草尖金融”,而非普惠制的“草根金融”。

截至2009年6月底,北京涉农贷款余额为732亿元。其中,农户贷款46.9亿元,占总量的6.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393.8亿元,占53.8%,城市农业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291.6亿元,占39.8%。北京市乡镇区域的贷款余额不足450亿元。目前,北京市涉农金融服务主要是三家金融机构,北京农商行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4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占15%;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占7.2%。

北京在资金归农上面临欠缺组织载体和内生金融机制瓶颈的问题

正式金融体系不能单独满足农村融资需求的背景原因,与上述所言的现代金融上层建筑不适应传统经济社会基础有关。但更为基础的原因,是意图使用陌生人社会法则来解决熟人社会问题,利用公权利来解决私问题,必然会面临障碍,具体表现为如下五大难题。

信息严重不对称。正式金融机构几乎无法掌握足够的、确实可信的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体的财务和还款能力信息。

抵押物缺乏。在信息难以确知,风险确实存在的前提下,现代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提供抵押物和担保等,以提供第二或第三还款保证,但法律框架、经济结构、社会文化与传统观念的制约,使得绝大部分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体的资产(土地、房屋、农机具、设备厂房等)不能当作抵押物,或者作价很低,而且几乎无法变现。

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农村经营主体的居住分散、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贷款规模很小,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成本很高。据亚洲开发银行对诸多发展中国家农村的测算,农村小额信贷的单位成本比城市工商信贷要高40%~60%。而且,与工商业不同的是,农业是惟一一个人与自然相交换的部门,存在与自然协作中的自然风险、长周期性和季节性,农村经营主体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常常比城市工商业者更加复杂,波动性也更大。这与现代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资金“三性”(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是相违背的。

非生产性借贷。农户的借贷需求,很大一部分用于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婚丧等非生产性目的,缺乏利润生长点和还款来源的这部分生活性借贷,是现代正式金融部门难以满足的。

组织规模的极度不对称。相对于现代金融机构,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体,在信贷合同面前,几乎形不成对等的交易关系。而位于农村社区的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上述五大问题上,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笔者多次提出,发展中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缓解农村金融难题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建立正式―非正式两部门垂直合作体系,利用农村的内生机制,将外生金融和内生金融相结合,使得城市的资金优势和农村的内生机制优势能够相互配合。

由于正式金融机构无法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五大难题,北京市虽然正式金融机构发达,但仍需要依照发展中经济体的基本经验,建立正式―非正式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发挥内生金融机制的作用。可是,分田之后,农村近三十年的去组织化过程,以及政治、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等正式组织自上而下的影响与控制,使得北京市能够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农村基层组织十分欠缺,在承接正式金融机构资金,扮演资金转贷者角色的组织载体相对薄弱,不仅弱于我国的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都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甚至也弱于东北、华北等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但在链接正式―非正式金融上,党支部只是一个政党基层组织,村委会是村民的行政自治组织。只有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有可能担当起链接正式―非正式组织,发挥内生金融作用的平台。截至2009年6月底,北京市发展了近3000家合作社。但据笔者对平谷、大兴等区县的调研,大部分合作社是由原来的公司,或者龙头大户转变而来,根本不具有非正式组织的内生机制作用。而少部分真正由农民兴办的合作社,则常因农村自己固有的问题,成为“家族社”或“空壳社”。

推进再组织化的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作用,推进承接上级各项行政、经济、金融、社会、文化职能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建设,可能是缓解诸多农村问题,当然包括农村金融难题的关键环节。

发展中经济体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两个基本模式

在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上,我们常常盯住欧美发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际上,中国并没有,北京同样也没有欧美大规模农场、劳均耕地面积广阔、巨额财政补贴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经济与社会背景。我们若在农村小规模经营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下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际上只有两种可持续模式(还不能简单地叫做成功模式)可供选择。

网状模式。像孟加拉尤努斯创办的GB模式、印尼的BRI模式、拉丁美洲,如玻利维亚的Banco-sol模式,都是在全国铺设一个专业化网络,来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是利率很高(年利率在30%~60%之间)。

块状模式。像日韩台那样,将农村金融内生于综合农协框架里,与供销、信用、保险、推广这四大农协基本功能捆绑在一起,来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韩国农协是综合服务型机构,农协的综合性是与小农家庭经营的兼业性,以及涉农领域利润微薄、周期很长、组织极为分散等小农村社制的农村特征相适应的。其特点是,将涉农的近乎一切经济、金融和社会领域的事项,都交由农协经营,使得农村能够统合各类经济和社会要素,成为一个对外相对平等交换,对内可以自我循环的经济机体。这一模式几乎限制了任何行政部门和外部资本控制农村领域,让农民具有主体性,获得了发展的自。

有别于以业缘为纽带的各类专业农民合作组织,韩国农协主要以地缘为纽带,融合业缘等各种关系。在管理设置上,主要按一定行政区域为中心设立基层农协,并为其组合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在2008年,韩国农协被世界合作社联盟组织选定为世界第四位的合作社。韩国农协银行部门在全球1000家银行之中排行第90位。

上述两种模式可持续的关键,是前者发挥了规模经济,后者发挥了范围经济,都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也与经济、社会基本状况适应。但我国目前在农村正式金融服务体系上推进力度虽然很大,却还没有找到可持续的方向。目前铺设的新型金融组织,都只是一种点状模式。点不成线,线不成面,面不成网,正处于可持续发展的十字路口。在北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铺设上,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走向饼状模式

有别于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两大模式,目前在中国出现的是点状模式。伴随北京两家村镇银行、若干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和营业,北京市的点状模式特征也变得十分明显。但是单一的点状结构,无法通过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摊薄成本,使得其未来的可持续经营都会成为难题,甚至有可能酿成地区性财政风险,并危及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点状模式下的微型金融组织,既不具备大银行的规模经济优势、农信社的草尖金融优势,也不具备民间自发组织的草根金融优势,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

但是,目前允许成立的微型金融组织,在政策设计上存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比如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置身县域经济、社会的半熟人性,以及与城市现代金融体系和农村传统金融体系的联结性。这样,这些草根金融组织就在资金的纵向传递上,可能扮演垂直合作的平台,担当资金批发转零售的角色、连接城市和乡村金融体系的角色,可以以商业性金融(如农行和农信社)和政策性金融(如农发行)为资金批发来源,零售给农村内生组织或农户,从而获得发展空间。而在资金的横向联合上,应该促进地区内不同微型金融组织间(图1以村镇银行为例)的联合,使得点状模式能够向饼状模式演进。北京市已经成立的金融局,是地方政府向饼状模式整合当地金融资源的操作平台。在饼状模式下,农村微型组织发展,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能够增强微型金融组织增强相互调剂资金的能力,加强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能够提高与央行、银监会、大资本(商业银行和企业)、政府的谈判能力,从而获得相对有利的交易条件;能够获得少许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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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08—03

一、导言

金融服务体系是指主要运用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通过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对融资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也大致相同。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着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以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实现保护、支持、发展农业经济的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尚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越来越突出的农村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三农”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相比较而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成熟,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并且各金融机构问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在政府参与和监管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的特点,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自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发展,形成了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和合会。2006年以来,各类资本在我国政府引导下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产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至2012年5月底,全国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17家,80%的贷款投向“三农”和小企业,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新的生力军。

2.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在各涉农金融机构影响下加快推进。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开办农户的联保贷款和创业贷款等贷款业务。从资本市场来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以及股票主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这些措施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供给严重不足的总体状况依旧存在。例如在许多地方出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家独大,在垄断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贷款资金少,贷款成本高,贷款条件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多元化的改革仍然没有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农独撑庞大的三农”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下逐渐精简银行从业人员,陆续撤离其县级区域业务网点,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逐步转向城市地区,因此,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的严重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有2945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2.金融服务方式单一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需求的品种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目前多数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存在贷款品种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的问题,金融产品范围主要集中在“存、贷、汇”业务上,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这种金融服务体系完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民金融的多元化要求,制约了金融发展。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逐渐多样化。但农村信贷收益率低,农村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农村金融环境不够完善,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风险大,使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意愿不足。很多金融机构将本来用于农村市场的资金转移到收益较高的地区和行业,比如城市地区或工业。目前,农村高利贷普遍和民间金融活跃恰恰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有效供给的不足。

4.农村金融信贷缺乏信用支撑

在制约农村信贷投入的因素中,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影响最为突出,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进展缓慢,农户的信用信息基本处于零散分布状况。良莠不齐的民间借贷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大了农村金融的运行风险。

5.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能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农村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清晰。

三、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复合信用模型”的典型,其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架构层次分明,是职能协调的有效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农村资本能够相对独立运行

美国政府在不同农作物的生产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从而达到农业信贷规范化的目的。在每个农业信贷区内,美国政府专门设立农贷专业银行,而每个农贷专业银行在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下都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农贷的专业银行经营拥有独立性,有效地保持了农业资金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二)农村金融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

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美国政府给予其大量拨款,以此来保证并促进信贷事业的快速发展。比如政府的拨款是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最初主要的股金,其比重占总股金的80%,而且财政部门的拨款或借款是政府农贷机构资金的绝大部分来源。

(三)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结构比较分明,以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的商业金融作为基础,以合作性的农村金融作为主体,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起到补充的作用。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特点是产权明晰,可以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比如大型农场主,提供借贷资本。而政府创办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其最初由政府进行全部出资,而后政府再进一步公开出售股权,使其逐步实现由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为了达到向灾民提供救济方面贷款,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同时为了弥补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缺陷,政府还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机构。

(四)信贷管理机制完善

美国农村的信贷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贷机构以风险控制和盈利作为两大目标,非常侧重于贷款的流程,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不同对象贷款的流程,并在发达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组建了全球最发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并且美国还建立了拥有独立的、比较健全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具有信贷金额小、风险大的特点,政府把农村的金融机构监管与其他的商业银行监管进行分离,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监管措施。

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

在立足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基础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下,美国建立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层次分明,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它们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出发,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应在国内农村的金融需求新变化和新特点的基础上,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以达到建成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非正规性金融四者共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

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的两条基本经验:一是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的代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开会讨论并民主决策。二是来源于社员并服务于社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社员互助机构,为社员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项目。具有强制性的契约性是各级社员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体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方面为了满足社员对小额、零星资金需要,提供小规模的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社员的闲散资金投资增值的机会,向社员筹集资金。我国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应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固定性;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合作金融的微观经营机制进行改进,提高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使得业务运作适当商业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有效监管,使之独立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三)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

美国扶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工具是农业保险。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为了达到支持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目的,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而且为了鼓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我国也应该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把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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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焦瑾璞等.农村金融体制和政府扶持政策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夏书亮.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范式及经验借鉴[J],金融发展研究,2008,(6):52―53.

4.郭磊,付剑茹.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财会月刊,2010,(4):33―34.

5.季枫,张馨元.国外农村金融支持政策及其启示[J],现代企业,2011,(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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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10日

昌吉州地处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乌昌石城市群核心发展区,地理条件优越,资源丰富。农牧业是昌吉州第一大产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昌吉州全面发展至关重要,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昌吉州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创新“林权抵押”等农村担保形式,完善和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扶持新型金融主体发展等,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昌吉州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昌吉州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现状

经过多年金融创新与实践,昌吉州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邮政金融、民间金融“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金融网点实现县乡全覆盖。

(一)政策性银行。即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该行坚持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主动对接昌吉州新农村建设需求,积极为涉农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的政策性金融服务。2013年,农业发展银行累计投放各类粮油收购贷款77.49亿元。并推出了收购资金非现金结算试点,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和农户可以通过牡丹金山卡和网银业务进行非现金结算,农户可以选择“一手交粮,一手拿钱”的现金结算方式,也可以选择把钱打到银行卡里的非现金结算方式。

(二)商业银行。如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2011年4月新成立的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他们坚持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主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不断开发和创新“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如农行推出的集多项功能于一体的金穗惠农卡和“村村通”转账电话服务工具,农村信合推进的“金融便民服务到村”工程等,让广大农户足不出村就可以办理新农保、涉农补贴领取以及小额转账等金融服务。2013年,各类商业银行累计发放涉农贷款225.22亿元,与2007年比,增长了4倍,有力地支付了昌吉州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昌吉州自2009年起开始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3年底,已组建了昌吉市宏兴源小额贷款公司、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3家,数量位居全疆前列,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全覆盖。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余额为19.87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体工商户及“三农”贷款难的问题。

(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财险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承保了涉农地区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保险等多个险种。2013年,农业保险出险赔付累计11,300万元。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出险赔付及时弥补了农户的受灾损失、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稳定,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二、昌吉州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现状

(一)农村金融产品多种多样。昌吉州涉农金融服务机构,本着 “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根据昌吉州农村经济发展特色和农牧民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出多种涉农金融产品。

一是小额贷款品种,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农户抵押贷款、设施农业贷款等。如昌吉州农村信用联社开发了公司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资产抵押贷款、服务行业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新品种,业务种类达到70多种。

二是创业贷款品种,包括村官创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就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如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配合财政、劳动就业等政策,推出“扶贫贴息贷款”、“下岗失业贷款”、“创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

三是消费贷款品种,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配合国家“万村千乡”工程、“农电下乡”工程等惠农政策,推出“农民建房贷款”、“农电下乡贷款”、“农用车、农机具按揭贷款”等。有力地支持了农民购买商品房、建房、购买汽车等需求。

四是农业保险险种。昌吉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涉农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中比例始终在92%以上,目前政策性种植业险种由棉花扩大到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甜菜、大豆、花生、油菜等作物。养殖业险种有能繁母猪、奶牛、肉羊保险,以及设施农业保险。探索实施了“政府+信贷+保险+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四位一体”模式,在政府行政主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等一体化协同推进,将贷款保证保险及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服务引入信贷管理链条,创新贷款担保机制,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安全系数。

(二)拓宽了抵押担保范围。昌吉州各金融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探索了“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机具抵押”等方式,不断扩大农户的有效抵押品范围。如昌吉州农行针对呼图壁林业资源分布较为集中的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及农户加强沟通与合作,选择呼图壁县作为试点,率先推出“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模式。截至2014年6月,已投放10户林业贷款4,800万元,成为新疆分行首家投放林业贷款的支行。

(三)创新了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一是电子化农村金融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各涉农金融服务机构大力推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电话、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建设,提高对农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网络建设和环境搭建。2013年全州电子机具覆盖已达113个乡镇,覆盖行政村274个,在县以下乡、场、镇、村该行布放的转账电话3,770部、ATM机468台、POS机3,854部,发放惠农卡119,181余张,使广大农户不出乡村,就能享受到农行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二是创新经营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昌吉市信用联社建立了服务优质客户的工作机制,先后成立了“中小企业贷款营销部”、“投资业务部”、“资金营运部”,大力开发和营销农副产品封闭运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贴现,中小企业抵押、中小企业联保、社团贷款等贷款品种,将信贷营销部门移至“前台”,贴近客户“零距离”服务,实行“面对面”办贷,方便了客户。农行为弥补农村网点不足,以“惠农卡”为载体,推选流动网点、自助银行等服务;榆树沟民心资金互助社推出了“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不用可还,循环放贷”的灵活还款方式,贴近农业生产的实际,大大降低了农户贷款资金的占用成本,深受农户青睐。

(四)创新了担保机制。为缓解农户有效抵押担保能力弱和农村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难的问题,昌吉州涉农金融服务机构创新应用了“农户联保”、“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银保合作”等多种担保机制。如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资金互助社”四位一体的订单式贷款担保新模式。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订单,合作社组织生产,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订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待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根据订单发放涉农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实现“订单放款、收单、送款到家”。这种贷款模式在满足当地农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将信贷风险降至最小化。截至2014年6月底,该资金互助社未发生任何不良贷款。再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对发放的“两居”工程贷款和其他贷款进行保险,增强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的保障能力,降低贷款风险系数。

(五)农村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信用工程建设,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建设活动,初步建成农村征信体系,为方便农民借款、支持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开展征信宣传教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等工作,提高农民信用意识,为其获取信贷支持提供方便。2013年末,全州共评定信用乡19个、信用村210个、信用户12.8万户。如昌吉农村信用联社在全市各村开展信用村和信用户评定,信用评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分别可以享受到3~5万元的贷款,简化贷款手续,随用随贷。

尽管昌吉州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走在了全疆的前列,但是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与内地发达省份相比,其发展依然相对滞后。因此,建议从增加信贷供给、开发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构建多元化的抵押担保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使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作用更加显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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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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